直播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更新)

发布时间:2021-11-1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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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 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 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 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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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 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 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 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 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 件的。 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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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 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 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 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 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 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 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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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 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 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 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 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 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 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 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 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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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 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 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 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 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 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 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 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 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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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 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 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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