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发布时间:2022-6-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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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650行“首次不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实施方式:通过线上筛查、投诉举报等途径汇集线索,开展专项行动。(三十一)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行动。对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帮助降低贷记支付手续费及运费险单均成本,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简化线上运营规则。优化营销数字工具,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三十二)全面实施信用监管。推行“双随机+信用”监管,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补报年度报告后即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办、人行衢州中心支行)实施方式: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统一设置、执行双随机监管任务,应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并进行查询统计和校验核实。(三十三)进一步优化政策兑现流程。各资金拨付单位要做到惠企政策 100%上架“政企通”平台,70%以上惠企政策实现免申即享或即申即享,原则上所有惠企资金必须通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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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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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首次不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方式:通过线上筛查、投诉举报等途径汇集线索,开展专项行动。

(三十一)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行动。对个

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帮助降低贷记支付手续费及运费险单均成本,开

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简化线上运营规则。优化营销数字工具,提供更便捷高效

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三十二)全面实施信用监管。推行“双随机+信用”监管,对信用水平高、

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

期信贷业务,可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

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补报年度报告后

即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办、人行衢州中心支

行)

实施方式: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统一设置、执行双随机监管任务,应用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并进行查询统计和校验核实。

(三十三)进一步优化政策兑现流程。各资金拨付单位要做到惠企政策 100%

上架“政企通”平台,70%以上惠企政策实现免申即享或即申即享,原则上所有惠

企资金必须通过“政企通”平台进行拨付,实现“材料最少、环节最少、时间最

少”。(责任单位:市营商办、市级相关部门)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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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商务局

衢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衢州监管分局

衢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衢州市人民政府

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工作办公室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

202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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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衢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

免工作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衢国资发〔2022〕22

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

作要求,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促进服务业领域困

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浙国资产权〔2022〕8 号)、《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复

工复产复市若干政策》(市疫情防控〔2022〕5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国有房

屋租金减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市国资委所属的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

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二)适用房屋。适用房屋为国有房屋,即产权为市属企业所有的房屋。

(三)减免对象。最终签约承租实施主体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服务业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界定,优先减免发改财

金〔2022〕271 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小微企业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

名录查询"模块予以认定。

(四)减免期限。实施主体对最终承租方免除 2022 年 6 个月的租金。最终承

租方在 2022 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省外的国有房

屋租金减免按属地政策执行。

(五)减免方式。市属企业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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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返还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间接承租国有房屋的,原则

上转租方不享受减免。对于转租国有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

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其中,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减免与实际经营承租方

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转租方负责减免租金溢价部分;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

相关责任主体应 与转租方协商,确保将其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

鼓励国有企业直接减免租金至实际经营承租方。

(六)完成时间。原则上在 2022 年 6 月底前完成租金减免工作。

二、减免流程

参照《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国有企业减免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补

充通知》(浙国资产权〔2020〕2 号)相关工作要求执行。

(一)摸底。市属企业应摸清房产承租方、实际经营承租方(如有转租方的)

相关基本情况,形成房产承租方、实际经营承租方两个清单。

(二)告知。要根据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告知

政策范围内各企业,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企业房租减免范围、标准,

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三)受理。坚持便捷、高效开展受理工作,受理承租方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

材料时,要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采取网上申报、信函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四)审批。根据市属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

批主体、流程、时限。

(五)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告知申请承租方并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

(六)统计存档。对于企业房租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统一汇总,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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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底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要充分认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落实

企业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要全面梳理国有房产出租情况,做到依法依规、

程序到位、内控严格、及时高效。要主动与承租方对接,确保应减尽减。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及时跟进解读租金减免政策,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减

租政策有效转导至市场主体。

(三)反馈减免情况。要动态统计租金减免情况,建立 工作档案,以集团口

径汇总本企业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进度,于每月 4 日前填写《国有房屋租金减

免统计表》(详见附件),通过浙政钉报将电子版与用印件发送至市国资委产权管

理处。

衢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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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衢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负纾困政策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

工作的补充通知(衢国资发〔2022〕28 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助企纾困和扶持个体工

商户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

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

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5 号)、《浙江省国资

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负纾困政策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浙国资产

权〔2022〕16 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相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对 2022 年最终承租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 6 个月租金。

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二、国有房屋减免相关事项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衢

国资发〔2022〕22 号)执行。

三、各市属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迅速行动,主动作为,切实履

行好职责,体现国资国企担当,做好与前期减免工作的衔接,积极开展最新减负

纾困政策宣传解读,耐心细致做好公众咨询回复解答,努力营造助企纾困、服务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良好社会氛围。

衢州市国资委

2022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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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衢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衢州市小微企

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 年)的通知(衢微组发〔2021〕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市级各有关单

位:

《衢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 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2021 年 4 月 21 日

衢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

(2021—2023 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实现高质量

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

(一)体量规模稳步扩大。到 2023 年底,累计新增小微企业 1.5 万家以上,

其中八大万亿产业小微企业 3800 家以上。省市县三级小微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数分别达 400、1000、3000 家。“规下”工业小微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 6%以上。

(二)主体质量明显提升。到 2023 年底,累计新增“规下”升“规上”工业

小微企业 80 家以上、新增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小微企业 80 家、信用管理示范小

微企业 10 家、省 AAA 级“守合同重信用”小微企业 6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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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到 2023 年底,累计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 300 家,

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2.5%,科研人员数占职工总数比

例不低于 10%。小微企业累计新增专利申请量 1500 件。

(四)金融服务日益完善。到 2023 年底,新增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300 亿元,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200 亿元。累计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 3000 户,累计对小

微企业首贷户发放贷款 120 亿元。累计新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 10 万笔,小微

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超 400 亿元。实现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的普

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保

持增长),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五)发展要素更加充分。到 2023 年底,小微企业园(基地)总量超过 12

个,累计新建标准厂房超过 150 万平方米。每年向小微企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

1000 台次,开放实验室服务 4000 批次,提供“浙里检”服务 7500 单次,开展对

标达标活动 50 家次。累计培训小微企业劳动者 1.2 万人次以上,每年开展小微

企业计量服务 180 家次以上、测量管理体系免费培训 150 家次以上、商业秘密保

护培训 2 场。

二、重点任务

(一)打造未来发展新优势。

1.鼓励做大做强。构建省市县三级小微企业培育库,每年开展小微企业“成

长之星”系列评选活动,鼓励各地对获评单位给予资金奖励和政策帮扶。大力实

施“雏鹰行动”,持续深化“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支持限下

小微企业升限上,鼓励各地对“个转企”给予税费、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支持。

开展创新型、成长型民营小微企业培育行动,三年累计培育 30 家创新型、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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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民营小微企业和 1-2 家创成型小微企业赋能平台。积极推选领军型、骨干型、

新锐型文化和旅游企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文旅局、市金

融办、市工商联。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提升创新能力。健全高新技术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微成长、小升高、高壮

大”梯度培育机制,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的政策,将制造业企业

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高新技术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再按

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一件事”改革,打

造专利技术推广运用平台、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推进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贯标

工作,支持各地建设品牌指导服务站,打造一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3.加强质量管理。发挥全省百个质量提升特色产业、百个先进质量管理单位

的辐射作用和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小微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

开展对标达标活动,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争创“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开

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在 1 个以上行业开展试点,形成一批典

型案例。鼓励各地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的小微企业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并加强认证结果采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

局)

4.推动数字化改造。实施“十百千万”智能化技术改造行动,推进 5G、人

工智能、物联网在小微企业的应用,支持小微企业建设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

组织开展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建立小微企业和信息工程服务商对接机制,推行

“上云用数赋智”服务。推进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提升园区数字化管理和服

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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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资源要素供给新体系

5.拓宽融资渠道。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拓展三年行动和首贷

户培育计划,深化“4+1”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推广应用“贷款

码”,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支持金

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积极推广“人才贷”“积

分贷”“云量贷”“政采贷”等创新产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鼓励

开展知识产权金融保险业务和设立风险基金池。落实小微企业贷款授权、授信和

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深入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逐步将政府性担保平

均费率降至 1%以下。扩大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保单融资规模,引

导小微企业有效利用期货工具满足风险管理和稳健经营需求。推动优质小微企业

通过上市、挂牌和引入私募、创投资金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责任单位:市人行、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

6.盘活发展空间。推动各地通过土地全域整治和盘活存量低效用地,破解闲

置用地、低效用地、分散用地、碎片化用地等问题,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腾出土

地空间。全面推进科创园(科技园)、文创园、软件园、电子商务园、双创园等各

类小微企业集聚平台建设和改造提升,深化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进一步引

领带动块状经济和特色产业发展。完善小微企业入园、培育、评价、清退等全流

程机制,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园区良性发展。(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发改委、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

7.强化人才支撑。实施小微企业劳动者知识更新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

职业技能大赛,全面提升小微企业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大力推动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积极发挥线上培训机构作用,鼓励开发更多适合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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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的课程,通过项目制等形式灵活开展培训,提高培训人群覆盖面和实际

效果。优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简化补贴申领程序,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信息

化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的培训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

人力社保局)

8.助力拓展市场。推动小微企业主动对接龙头企业需求,积极融入产业链、

供应链体系,在生产、分配、流通等环节更好参与国内大循环,实现上下游、产

供销有效衔接。鼓励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展会,拓展“一带一路”沿线新兴

市场,依托境外经贸合作区等优质海外开放平台开展投资和贸易活动。鼓励小微

企业参加网上展会,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小微企业参加网上国际性展会予以补助。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推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以

及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和“制造精品”首购制度等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

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建设营商环境新高地。

9.优化准入退出机制。持续深化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便利化改革,推

动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开户、社保登记、公积金存缴登记

全链条、一站式办理。创新实施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赋予企业登

记注册自主权。推动“证照分离”改革迭代升级,取消和精简一批重复性涉企经

营许可事项,继续推进告知承诺事项增量扩面,加快实现准入即准营。完善企业

注销制度,深化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

“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10.完善信用监管体系。深入实施信用“531X”工程,加快推进信用衢州建

设,进一步提升全市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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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制度和信用修复机制,迭代优化企业公共信用指标和评价体系。全面开展企

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监管,加快推进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建设。(责

任单位:市营商办、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行)

11.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完善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强化反垄断、反不正

当竞争执法,坚决破除行政性地方保护、行业垄断、限制和排他性竞争,加大对

虚假宣传、混淆仿冒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涉企收费行为监管,持续开展转供

电等重点领域收费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领域联合执法,

深入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十区百县千企”建设活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小微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推动“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行政执法部门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

改委、市财政局)

12.加大综合服务力度。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联动、多方资源合作共享的“小

微通”综合服务云平台,鼓励各地建设个性化、特色化子项目,实现与“企业码”

融合发展。深入开展小微企业“三对接”服务,每年遴选推广一批小微企业服务

平台和“三对接”服务典型。深化“浙里检”平台建设和应用,优化检验检测线

上一站式综合服务,常态化实施“优化计量、提质增效”等帮扶活动。加快推进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深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

放共享。深入推进全市市场主体法律顾问服务网格化全覆盖,持续开展企业法治

体检活动。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税收优惠政策实际受惠率

达到 100%,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实

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司

法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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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各级“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

督促推进作用,进一步细化落实方案、完善考核机制,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小微企业统计分析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发展状况

抽样调查和监测分析,编制小微企业相关指数,完善“小升规”企业、规下工业

非目录企业、外贸小微企业统计以及企业缴费负担常态化监测,及时调整优化相

关政策措施,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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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

1、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实施

意见(舟政办发〔2022〕3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帮助个体工商户

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

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

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

值税。执行时间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

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

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任

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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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

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

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以

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

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

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执

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

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 50%,制

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 100%。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市税

务局)

(七)房屋租金减免。2022 年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

的个体工商户(最终承租方)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

减免3个月租金。因本次减免租金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本级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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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予以考虑。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租赁

主体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

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

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功能区管委会)

(八)实施降低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

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

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

费。2022 年未缴费月度可在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 年个人缴费

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对个体工商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

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个体工商户在 2022 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

鼓励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继续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气价、水价优惠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欠

费不停供”措施。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

利局、市城管局、市电力局、市自来水公司、市蓝焰燃气公司,各县〔区〕政府、

功能区管委会)

(十)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

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相关产品的检测费用按

第6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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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收费降低 20%收取。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

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

检测服务。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减免健康体检费用。对于从事食品餐饮相关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凭

营业执照到指定医院接受健康体检的给予健康体检费减免。(责任单位:各县〔区〕

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给予个体工商户专项补贴奖励

(十二)补贴防疫、消杀支出。2022 年将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

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

单由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部门确

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

持。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

疫情防控办,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十三)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

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工商

户经营性收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

管委会)

(十四)支持开展个体工商户技能培训。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

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化培训管理

服务,简化补贴申领程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五)进一步推进夜间经济发展。充分挖掘我市夜间经济消费潜力,大力

发展具有舟山特色的夜间经济消费业态,对业绩优秀的重点店铺(个体工商户)

第6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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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十六)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推进品牌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年度

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0 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

权的,每件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00 元,同一发明创造限补 2 个国家或地区。年度

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核准的,按实际注册费的 50%进行奖励,每件最高奖励

不超过 30000 元;获得单一国家商标注册核准的,按实际注册费的 30%进行奖励,

每件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00 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帮扶

(十七)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落实个体工商户支付手

续费降费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市

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舟山银保监分局)

(十八)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开展个体工商户融资

破难行动,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 2022 年

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 5 亿元。深入落实“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持

续加大首贷户培育拓展,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和续贷支持。合理拓

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满意度。推广“普

惠 E 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精准培育数字服务平台,开展市场主体精准培

育改革,破解个体工商户信用融资难题。(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市市

场监管局、舟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十九)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

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

再贷款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舟山

第6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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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支行)

(二十)丰富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

产品,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中心支

行、舟山银保监分局)

(二十一)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

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构建多元化优质保险产品体系,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

用。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

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

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舟山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

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十二)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

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 50 万元的

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贴息比例。(责任

单位: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

委会)

(二十三)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

避险政策宣传,帮助个体工商户树立汇率中性理念,持续提升政策覆盖面和影响

力。(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舟山银

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十四)推动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零次跑”。积极创建小微主体金融服务

站,推动金融机构在个体工商户密集的社区、园区、商圈、市场以及个体工商户

审批窗口开展驻点服务。积极推广“贷款码”“E 周融”等便利化线上融资平台,

第6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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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推进审批材料电子化,实现个体工商户融资“零

次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二十五)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

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

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歇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人社局、市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

(二十六)加快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全面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

分批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准入即准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

局,市级相关部门)

(二十七)助力优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个转企”登记服务,

建立“个转企”种子培育库,支持大型连锁餐饮、网络直播以及专业市场、楼宇

商圈中的个体工商大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支持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

名称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

相关部门)

(二十八)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破

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

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

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柔性执法,对轻微违规实行

“首次不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九)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助困帮扶行动。对个

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帮助降低贷记支付手续费及运费险单均成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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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简化线上运营规则。优化营销数字工具,提供更便捷高效

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三十)全面实施信用监管。推行“双随机+信用”监管,对信用水平高、风

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

信贷业务,可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报

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补报年报后即时恢

复正常记载状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三十一)开展争先创优系列活动。宣传一批艰苦创业、文明诚信、热心公

益的先进个体工商户及在抗击疫情中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提振发展信

心。(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

委会)

本意见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涉及本文件发布前执行的部分政策,按

照本意见中的执行时间执行。原已出台的市级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

为准。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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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2〕2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

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

加快政策兑现,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

下意见。

一、加大减税政策落实力度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

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

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

税务局)

(二)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任

单位:市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服务业市

场主体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

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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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局、市财政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

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

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

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

行,第二季度完成中小微企业存量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 75%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

例 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六)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1.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

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 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免征

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

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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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2022 年第一季度、第

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 6 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 50%,制造

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 10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

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

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

买即退”等便利措施。进一步加快申报进度和退税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

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二、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

(九)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

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运输等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

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

提至 9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一)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运

输等特困行业,在 2022 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市税务

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十二)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因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

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纳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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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大房租减免。全市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的 2022 年减免 3 个月

租金,市场主体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疫情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

区的减免扩大到 6 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

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直达最终承

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各县(区)、功能区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小

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

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

酌情减免,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

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十四)加大企业防疫支出补助。将工业、服务业企业中的重点人员纳入免

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免费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

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办确定,

由属地落实。对列入重点监管的工业、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专业市场、运输物

流(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活服务(含养老机构)等重点企业有关防疫、消杀支

出,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分档给予一定补助。具体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

据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

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

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五)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进一步优

化入舟货车疫情防控工作及货车“白名单”制度,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

链稳定。市级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和市际协调,推动运输物流畅通和企业正

常生产运营。(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舟山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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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舟山海关,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

(十六)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

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 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

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国际贸易等不可抗力原因需

要流动资金补充的企业,给予增加贷款支持。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特别

是服务业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

大力推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随借随还、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和品种创新,力

争 2022 年末“连续贷+灵活贷”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超 50%。(责任单位:人

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保监分局)

(十七)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机制,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企业的

融资增信支持和降费力度,2022 年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

1%以下。(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八)继续推动金融系统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

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继续下行,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保监分局)

(十九)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做好小微企业汇率

避险增量扩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避险能力。加大对银行尤其是地方法

人银行独立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准入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

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市金融办、舟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

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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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加大应急周转资金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企业应急周转

资金,对暂时陷入资金困境的企业给予流动性应急周转支持。适当降低转贷资金

服务费,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大力度的融资周转支持。(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五、加大稳企业主体支持力度

(二十一)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根据省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要求,

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及早发力。

对数据核校类、资格定补类项目,要利用大数据,简化手续,原则上要刚性兑付;

对考核评比类项目,要加快评选,限期兑现;对审查遴选类项目,要精简程序,

加快兑现。对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按照从快原则,采取预拨等方式及时拨

付,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已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60%;项目投资额完

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完全部资金。市、

县(区)投资补助类项目,要结合实际,按照从快原则及时拨付。依托政策兑付

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推动资金申报、兑现便利化,加快涉企专项资金下达和兑现

进度,对各地资金兑付进展实时晾晒,对兑现进度慢的区块给予通报。(责任单

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

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等市级有关主

管部门按职责督促落实)

(二十二)阶段性降低客车通行费。省属及市、县(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

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三

类、四类客车通行费实施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 ETC 九五折基本优惠)。执行期

限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大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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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中心)

(二十三)继续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

满 1 千伏的中小企业 2022 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电力现货市场

运行时,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中小微企业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舟山供电公司)

(二十四)扩大出口信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小

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承保范围,力争实现出口额 500 万美元以下企业全覆盖。降

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保险费率下降 10%,其中纳入专精

特新“小巨人”清单的小微企业平均降费幅度原则上不低于 15%(含);标准资信

报告平均费用下降 15%;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费率下降 10%以上。各地对企业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达到 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 80%,单个企业最

高不超过 500 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舟山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

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十五)加大开拓市场支持力度。按应展尽展、全力促展原则,研究制定

新一批重点展会目录。各地应同步制定本级目录,配套支持更多本地企业线上、

线下参展。支持外贸企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境外展会,开

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贸促会,各县〔区〕政府、功

能区管委会)

(二十六)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集中化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

业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

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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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市级各相关单位)

(二十七)加大跨境电商进口企业扶持力度。对跨境电商年进口额达到一定

规模的企业,给予订单包裹出库环节一定比例的物流费用奖补。对租赁我市跨境

电商海关监管仓库且跨境电商进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照租赁面积给予一

定的资金奖补,具体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八)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延续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 号)

第一条规定,延续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信局)

(二十九)降低企业物流运输成本。研究出台专项政策,支持降低企业货物

物流费用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

局)

(三十)加大服务企业力度。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暂

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予以重点扶

持,各区块要研究针对性帮扶措施,切实加大帮扶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区〕

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 2022 年 5 月 31 日起施行。涉及本文件发布前执行的部分政策,按

照本意见中的执行期限执行。原已出台的市级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

为准。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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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振消费稳定市场若干措施的通

知(舟政办发〔2022〕13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释放我市消费潜力,进一步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稳定作用,营造安

全的消费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疫情防

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助力乡村振兴,做好“六稳”“六保”工作,

靶向发力拉动经济增长,积极开展各项消费促进活动,提振消费市场信心,力争

我市在 2022 年度实现社零增速达到 7.5%、限上批零销售额增速达到 10%、网零

增速达到 12%的目标。

二、具体措施

(一)释放消费潜力。

1.积极推动汽车升级消费。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开展多形式全方位汽车团

购、汽车文化节等活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实施购车补贴、发放汽车消费券。根

据《浙江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老旧汽车强制报废管理,并给

予一定的补贴,引导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完善报废车辆回收处理体系。

鼓励各汽车经销企业结合市、县(区)促销政策,联动主机厂和汽车相关行业,

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车并购买国六排放标准的

燃油新车,给予适当补贴。进一步加大企业促销优惠力度,以有效措施、足够力

度、真诚服务让消费者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得到实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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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扎实开展消费促进活动。重点推进家电等权重消费品惠民下乡,全年举办

下乡活动 50 场以上,激发农村市场消费活力,促进农村消费繁荣。扩大中高端

移动通信终端、智能家居、服务机器人等信息产品消费。组织实施“浙里来消费”

系列活动,持续开展消费促进月、金秋购物节等主题促消费活动。支持提升“潮

生夜市”夜间经济活动品质,促进夜间消费增长。支持优质消费品进口,扩大化

妆品、宠物食品、服装服饰、母婴产品等消费品进口,对符合条件的进口消费品

店铺,给予一定的奖励,单店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

局、市文广旅体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3.拓展县域乡村数字消费。加快贯通县乡村电子商务体系,支持商贸、电商、

物流等企业参与县区级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提供产品开发、市场营销、

培训等服务,提高农村电商应用水平。推进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功能提升和模

式迭代,提升可持续经营能力;继续开展电商专业村培育建设工作,支持打造“村

播学堂”、举办乡村振兴直播等活动,继续开展“舟农先锋”党建引领农播示范基

地建设,支持借助网上农博会等平台推介乡村旅游、渔农家乐、民宿等,拓展农

村网络消费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

〔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4.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为落实共同富裕实施乡村振兴的目标,积极推动

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村消费,实现农民增收与消费提质良性循环,挖掘乡

村消费潜力。支持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物流基础设施、农产品冷链流通体系建设。

开展一批省、市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和商贸发展示范村建设,并实施专项奖励,每

个镇奖励不高于 10 万元、每个村奖励不高于 5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

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第682页

681

(二)创新消费模式。

5.融合商旅文农联动消费。进一步培育现代海洋旅游产业,高质量推进国际

海岛休闲度假目的地建设,营造海上体育赛事集聚地,培育海岛赛事之城,积极

举办旅游惠民季及有特色影响力的体育赛事,重点办好舟山群岛马拉松、铁人三

项、斯巴达勇士赛等项目,推进旅游消费。整合全市重点商圈商街、旅游景点、

文体场馆、乡村风情休闲等设施的重大活动信息,完善交通组织、活动宣传、项

目联动等配套方案,打造商旅文农、吃住行娱深度融合的消费体验场景和示范项

目。组织老字号展览展销系列活动,推进舟山老字号企业认定工作。积极发展乡

村旅游、渔农家乐、民宿、养生养老、健康运动、文化创意等美丽经济。(责任单

位:市文广旅体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区〕

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6.助力新服务带动新消费。开展生活服务数字化赋能行动,推动实体商贸服

务业数字化改造提升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企业、机构打造直播产业基地、

建设特色产业公共直播间、孵化直播电商品牌、培养直播电商达人。组织开展“线

上东海开渔节”“数字生活嘉年华”等形式多样的网络促销活动,带动居民网上消

费迭代升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平台等谋划组织线上节庆活动,拓展线上销售

渠道,提升线上销售规模。支持对接舟山对口支援、合作城市,促进消费扶贫。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贸集团,各县〔区〕政府、功能

区管委会)

7.加强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统筹安排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向供应链创新与应用

进一步倾斜,支持企业推出更多产品,丰富国内市场。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

深入推进国家级和省级供应链试点示范和供应链数字化集成创新,积极发展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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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协同创新综合体建设,完善供应链企业布局。扎实推进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

项目建设,提升完善我市农产品供应链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培育消费业态。

8.打造区域消费载体品牌。进一步推进多层次高品质步行街建设运行,营造

优质消费环境,不断丰富业态,对街区内业绩优秀的重点店铺实施奖励,单店最

高不超过 2 万元。提升我市商圈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多层级智慧商圈创建,对单

个商圈实施不高于 30 万元的奖励。稳步推进省、市绿色商场创建工作,以大型

商场(商业综合体)绿色化发展为代表,以点带面促进全市商贸企业大力发展绿

色消费,对新认定的单个市级绿色商场最高奖励不超过 15 万元。(责任单位:市

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9.优化生活必需品保供体系。支持我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预警和

应急机制建设,确保舟山市应对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6+9+N”联保联供机制有序

运行,实现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底数清、储备足、反应快、调配准的目标。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保证市场

有序供应,满足城乡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商务

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商贸集团,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培扶商贸企业主体。

10.培育扶持重点商贸企业。对当年新增限额以上批发类、零售类、住宿类、

餐饮类企业(含电商企业),每家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增统一管理、统一

核算的专业市场或商业综合体,年销售额达到 1 亿元、2 亿元和 3 亿元及以上的,

第684页

683

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20 万元和 3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政

府、功能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11.鼓励商贸企业做强做大。对零售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4000 万元及以

上、6000 万元及以上、8000 万元及以上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 10%及以上的

批发零售企业(含电商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的奖

励;对营业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1500 万元及以上、2500 万元及以上、3000 万

元及以上且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到 10%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另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

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五)营造安全消费环境。

12.倡导企业提高防疫意识。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强化

企业防疫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严格落实好疫情防控制度、环境卫生要求、

个人卫生防护、冷链食品要求、限流限距措施、应急处理措施以及值班值守等工

作措施,做好人员密集性重点工作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并配合做好应急生活物

资保供工作。对在疫情防控及应急生活物资保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商超企业实施

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3.创新数字赋能提质增效。支持“千岛智家”舟山数字家政平台迭代升级,

深入推进与“浙里好家政”省级重大应用的全贯通,通过数字赋能家政市场,满

足海岛家庭安心放心称心找家政消费需求。积极探索单用途预付卡资金创新监管

办法,加强单用途预付卡消费监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妥善处置消费纠

纷,切实保障预付式消费环境安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

管局、市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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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14.加大商贸企业金融扶持。鼓励商业银行提供符合商贸流通企业特点的信

贷产品,探索逐步扩大收费权、股权质押贷款范围。对餐饮企业、老字号企业改

造经营设施、开设网点、购买生产设备、投建配送中心等所需资金,应积极采用

有形资产抵押、商标权和经营权质押、融资性担保等多种方式,提供信贷支持,

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支持企业降本增效。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商贸行业市场

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力度,增加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

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创新消费信贷产品

和服务,加大对居民购买绿色智能产品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

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

重视消费提振工作,加快研究制定消费提振政策措施,挖掘消费潜力,引导消费

回流,促进消费市场复苏。进一步发挥和完善促消费体制机制作用,建立消费工

作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消费专班,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加大财政支持。积极推动商务、文化旅游等专项资金向消费提振工作

倾斜,支持餐饮、旅游等企业开展线上线下联动促销、发放消费券等活动。统筹

用好省、市级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步行街改造提升、智慧商圈建设、夜间经

济发展及汽车、家电下乡惠农等促消费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市文广旅体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营造良好氛围。市、县(区)各级媒体积极开展促消费宣传报道,不

断增强消费市场信心。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进一步放宽户外促销、户外广

告设置等限制,调动企业和商户促销积极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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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促销等审批事项,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本通知在具体政策兑现过程中由各市级主管部门制定奖补政策落实细化方

案,明确政策兑现方式等。享受过综保区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本通知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起施行,2022 年 12 月 31 日终止。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0 日期间参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25 日

第6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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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科技惠企政策的通知(舟政

办发〔2022〕12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科技惠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 7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25 日

舟山市科技惠企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省“5+4”稳进提质政策精神,抢抓科技驱动发展机遇,鼓励引

领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扎实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落实各项企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政策;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

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

管委会)

二、实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政策。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

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 200 万元以上、

占营业收入 3%以上(含)且年增长 10%以上的企业,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增量的 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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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产业“卡脖子”技术重大科技攻关补助政策。聚焦石化新材料、海

洋生物、“光芯屏端网”、清洁能源、船舶与海工、现代渔业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

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以及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的重大技术需求,以企业为主体组织

实施产业“卡脖子”技术重大科技攻关,每个项目最高补助市财政科技经费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实施科技企业培育奖励政策。大力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新认定的

“科技小巨人”企业按当年研发投入的 20%予以一次性奖补,每家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优先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省级、市级重点研发项目。加大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 5 万元奖励。(责任

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五、实施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补助政策。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 1:1 奖

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最高给予 100 万元的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

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

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六、实施企业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补助政策。对企业牵头建设的国家

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

实验室、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等),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

元奖励;对于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后,经审核

给予 20 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

区管委会)

第6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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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

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对经备案的国家

级、省级众创空间给予 5 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和市级优秀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

能区管委会)

八、实施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补助政策。对新引育的浙江省领

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在省财政给予 500 万元、1000 万元两档分档资助基础上,所

在地政府按规定给予相应配套支持。对经批准企业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

性给予 30-50 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科协,各县

〔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九、实施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创新券补助政策。拓宽创新券用途,企业购买科

技服务所需支付费用的 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可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创

新券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本通知自 2022 年 3 月 28 日起实施,至 2025 年 3 月 27 日终止。本通知中所

涉及的同一企业(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市级同类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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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的若干

意见(舟政办发〔2022〕1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六稳”“六保”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全省“5+4”稳进提质

政策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

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重点外贸企业发展。聚焦重点领域企业,支持有突出贡献的外贸领

军企业,对年度进出口额在全市排名前列的企业予以奖励,船舶修造、水产加工

等实体类企业每家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油、气、矿等贸易类企业每家最高不超

过 50 万元。

二、加大信保与汇率避险扶持。下调小微出口企业政府联保政策费率,降费

幅度不低于 20%。扩大政府联保政策覆盖面,对出口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下的企业

免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其保费支出由政府全额承担。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外

贸企业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支持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对当年办理汇

率避险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三、保障外贸企业供应链畅通。实施外贸企业国际集装箱运费奖励政策,对

重点出口市场的集装箱运费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 100 万元。落实

外贸出口企业货运白名单制度,实施全省集装箱空箱调运补助政策。

四、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实施品牌培育工程,对列入省级出口名牌企业

每新增一家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列入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和改革试

点产业基地的企业,每家给予 5 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商务展会,

对参展及承办经费给予奖励。对省、市商务部门组织并列入重点展会目录的服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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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消博会、海淘会等展会,企业展位费由政府全额保障。支持市级国际营销平

台建设,按企业独立站数量给予平台运营主体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

五、鼓励进口贸易快速发展。支持进口创新示范区建设,对列入省级重点进

口平台的企业给予每家 10 万元的奖励。对油气、矿砂等大宗商品年度进口额在

5 亿元以上且正增长的企业,每新增 1 亿元进口额给予 3 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

过 20 万元;对水产品、粮食、高端动物蛋白等农产品年度进口额在 1 亿元以上

且正增长的企业,每新增 2000 万元进口额给予 3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

元。

六、鼓励跨境电商园区建设。对运营面积达到 1 万平方米的市级跨境电商产

业园,每年给予园区主办方 350 万元的运营费奖励。对运营面积达到 5000 平方

米的县区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园区主办方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园区内

引进的跨境电商企业 B2B2C 出口交易额首次达到 1000 万美元、2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3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对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新开店铺且交易额达

到 3 万美元的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跨境 B2C 交易额首次达到 100 万美元、200

万美元、300 万美元的,分别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跨境电商 B2B 出口企

业年度出口额排名 1-3 位、4-6 位、7-10 位且不少于 100 万美元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先进制造业项目引进。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 2000 万美元以上的

制造业项目,每实到外资 2000 万美元奖励 20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当

年度实际利用外资 2000 万美元以上的非制造业实体产业项目,每实到外资 2000

万美元奖励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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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培育扶持重点商贸企业。对当年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

的企业(含电商企业),每家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增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的专业市场或商业综合体,年销售额达到 1 亿元、2 亿元和 3 亿元及以上的,分

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20 万元和 30 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零售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4000 万元及以

上、6000 万元及以上、8000 万元及以上且当年零售额同比增速达到 10%及以上的

批发零售企业(含电商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的奖

励;对营业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1500 万元及以上、2500 万元及以上、3000 万

元及以上且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到 10%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另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十一、激发汽车消费潜力。鼓励汽车权重商品消费,开展汽车团购、汽车文

化节等促销活动,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实施 2022 年购车补贴活动,全年

发放汽车消费券 500 万元。

十二、推进商务数字化改革。推动油品仓储、数字展览、电子商务等商务领

域数字化项目开发应用,鼓励各类企业承接数字化项目,对列入省市数字化改革

项目的场景应用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开展商务运行调查、“订单

+清单”、服务贸易统计等系统应用,对系统内企业和承接单位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同时,根据全市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年度分解目标任务,对县(区)政府、

功能区管委会工作推进情况,强化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监测、月度通报、季度考

核。按照时间进度,对推进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予以奖

励。

本意见自 2022 年 3 月 24 日起施行,2022 年 12 月 31 日终止。2022 年 1 月

第693页

692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23 日期间参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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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舟政办发〔2022〕1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深化

“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发展活

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统筹加大纾困帮扶资金精准支持力度。统筹市级相关专项资金用于中

小企业纾困帮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力度。鼓励各县(区)、功能区设立

或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

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社会效益好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

企业,可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针对性纾困支持。执行

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

局、市金融办、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功能

区管委会。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落实落细降准、降息政策,用

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积极运用“央行浙里贷”,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

达性、精准性,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制

造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做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

策工具转换接续工作,2022 年起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

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

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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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三)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督促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权、授信、

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业信

用信息服务平台和“E 周融”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

度和可得性。推进“首贷户拓展三年行动”,大力推广“企业码”“贷款码”,实现

银企精准高效对接。深化“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

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中心

支行、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舟山银保监分局)

(四)升级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双保”助力贷。

不局限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更多暂遇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

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

增量贷款支持。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舟山银保监分局)

(五)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措施。强化对优质、诚信小微企

业的激励,完善小微企业“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

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广“信易贷”平台应用,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抵质

押手段线上运用,开展大数据精准对接、风险控制管理、批量化营销。执行期限:

长期。(责任单位:舟山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六)推广各类金融产品创新运用。推广“浙科贷”“创新保”,引导银行机

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提升金融供需匹配

性。提升大宗商品贸易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水平,持续发挥油品贸易跨境人民币

结算便利化试点和高水平贸易投资结算便利化优势,推动试点政策扩面增量。持

续探索系统支撑下仓单融资模式,指导机构积极跟进保税商品登记系统、仓储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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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所有权转移信息系统建设进展,鼓励条件成熟的机构先行先试。深化航运金融

平台迭代升级,持续推进“船舶信贷+抵押登记”一件事改革。(责任单位:人行

舟山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银保

监分局)

(七)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

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落实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

化信贷供给结构。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舟山银保监分局)

(八)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继续在建设工程、物业保修、

政府采购、海关关税、旅游服务质量等领域深化保险机制运用,推行以保险、保

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进投标保证保险线上办理。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舟山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

资源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政务服务办、舟山海关)

(九)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支

持力度,扩大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不高于 1%,支持保就业保民生。落实政府性融

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方案,降低企业汇率避险准入门槛。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舟山市中心支

行)

二、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十)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

160 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

业投资建设。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

发改委、国网舟山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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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障制造业中小企业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

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

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

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确保企业已有订单

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国网舟山供电

公司,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十二)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不满 1 千伏用电电压等

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

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

位:市发改委、国网舟山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三)落实稳岗就业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招用在校大学生、毕业 10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

生等重点人群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 20%下降为 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下降为 8%。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

舟山市中心支行)

(十四)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 20%。执行期

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十五)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项目

储备工作。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

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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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员工

开放入住,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

局、市资源规划局)

四、加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六)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稳步推

进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模式,提升通关效率;提供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进一

步提升出口退税便利度;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

化建设,集成创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启动数字口岸综合服务和监管平

台二期建设。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舟山海关、市港航和口岸局)

(十七)化解订箱难运价高难题。执行省有关集装箱空箱调运补贴政策。积

极应对“一箱难求”“一舱难求”问题,力争集装箱数量保持增长。落实国际集装

箱市场常态化监测应对机制。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港航和口岸局)

(十八)增强海港服务能力。发挥港口优势,加强与班轮公司协调对接,争

取更多运力舱位供给,引进新国际航线,拓展新航区,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

业专线服务。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

港航和口岸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宁波舟山港舟山港务有限公司)

(十九)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

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

(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区)国有全资或控股

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财

政局、市大桥管理中心、市市场监管局)

第6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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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

(二十)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深入优化营

商环境,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

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按现行标准的 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工程易

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征收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

税务局、市人防办)

(二十二)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六、加大稳企业主体支持力度

(二十三)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畅通线上线

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支持中小

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责任单位:市发改

委、市市场监管局、舟山海关)

(二十四)鼓励企业抓先机促生产。在确保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的

前提下,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 2022 年

前两季度生产安排。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鼓励企业提升产能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十五)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建立全市产业链供应链运输保障工作机

制,在确保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生

产急需物资的运输需求给予保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第7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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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

留中小企业份额,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

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

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

于合同金额的 4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原则上不低于 20%;降低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

则上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2.5%。继续执行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

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

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十七)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扩大信保统保平台覆盖面,加大出

口信保补助力度,落实全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政策,平台整体

费率水平比 2021 年下降 10%以上。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舟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

会)

(二十八)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

例》。落实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

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

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人行舟山市中心

支行等,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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