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修订情况对比表

发布时间:2022-4-3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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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修订情况对比表

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修订情况对比表条款罪名 新规立案追诉标准 旧规立案追诉标准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帮助恐怖活动案1.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2. 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3. 资助恐怖活动培训。1.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2. 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假币案1. 总面额 2000 元以上/币量 200 张(枚)以上;2. 总面额 1000 元以上/币量 100 张(枚)以上,且二年内因走私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犯的;3. 其他走私假币应予追究刑责的情形。1. 总面额 2000 元以上/币量 200 张(枚)以上。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案1.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600 万元以下,虚报数额占应缴数额 60%以上;2.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 600 万元,虚报数额占应缴数额 30%以上;造成投资者或其他债权人损失 50 万元以上;3.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之一的:①二年内因虚报受过行政处罚又犯的;②向公司等级主管人员行贿的;③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4. 其他后果严重/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1.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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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修订情况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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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修订情况对比表

条款罪名 新规立案追诉标准 旧规立案追诉标准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

帮助恐怖活动案

1.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

2. 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3. 资助恐怖活动培训。

1.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

2. 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假币案

1. 总面额 2000 元以上/币量 200 张(枚)以上;

2. 总面额 1000 元以上/币量 100 张(枚)以上,且二年内因走私假币受

过行政处罚又犯的;

3. 其他走私假币应予追究刑责的情形。

1. 总面额 2000 元以上/币量 200 张(枚)以上。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案

1.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600 万元以下,虚报数额占应缴数额 60%以上;

2.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 600 万元,虚报数额占应缴数额 30%以上;

造成投资者或其他债权人损失 50 万元以上;

3.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之一的:①二年内因虚报受过行政处

罚又犯的;②向公司等级主管人员行贿的;③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4. 其他后果严重/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①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且占应交数额 60%以上的;

②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应缴数额 30%以上

的;

2.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但仍虚报①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应交数额

60%以上的;②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应缴

数额 30%以上的;

3. 造成投资者或其他债权人损失 10 万元以上;

4.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之一的:①二年内因虚报受过行

政处罚又犯的;②向公司等级主管人员行贿的;③为进行违法活动

而注册的;

5. 其他后果严重/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1.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600 万元以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应

缴数额 60%以上;

2.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 600 万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应

缴数额 30%以上;

3.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损失 50 万以上;

4.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正

1.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 30 万元

以上,且占应交数额 60%以上的;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

假出资数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应缴数额 30%以上的;

2.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且占实缴数额

60%以上的;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实缴数额 3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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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经营;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③二年内因虚

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犯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

逃出资进行违法活动的;

5. 其他后果严重/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条只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3.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损失 10 万以上;

4.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无

法正常经营;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③二

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犯的;④利用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进行违法活动的;

5. 其他后果严重/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案

1. 非法募集资金金额 1000 万以上;

2. 虚增/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 30%以上;

3. 虚增/虚减营收达到当期营收总额 30%以上;

4. 虚增/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 30%以上;

5. 隐瞒/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

的数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 50%以上;

6. 造成投资者损失 100 万以上;

7. 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相关凭证、

单据;

8. 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管职责的单位/人员行贿;

9. 募集的资金全部/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10. 其他后果严重/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 发行数额 500 万以上;

2.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相关凭证、单据;

3. 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4. 转移/隐瞒所募集资金;

5. 其他后果严重/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1. 造成股东/债权人/其他人损失 100 万以上;

2. 虚增/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 30%以上;

3. 虚增/虚减营收达到当期披露营收 30%以上;

4. 虚增/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 30%以上;

5. 未依法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所涉

及的数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 50%以上;

6.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注册并且上市交易

的;

7. 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其他证券被

终止交易;

8.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将盈利披露为亏损;

1. 造成股东/债权人/其他人损失 50 万以上;

2. 虚增/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 30%以上;

3. 虚增/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 30%以上;

4. 未依法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所涉及的数额/连续12个月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

以上;

5.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其他证券被终止交易或多次被暂

停上市交易;

6.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将盈利披露为亏损;

8. 多次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多次对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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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多次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多次对应当披露的其

他重要信息不披露;

10.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其他人利益,或其他严重情形。

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

9.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其他人利益,或其他严重情形。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1.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 50 万

元以上;

2. 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

故意销毁或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1.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 50

万元以上;

2. 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

销毁或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1. 受贿数额 3 万元以上的。 1. 受贿数额 5000 元以上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1. 个人行贿数额 3 万元以上;

2. 单位行贿数额 20 万元以上。

1. 个人行贿数额 1 万元以上;

2. 单位行贿数额 20 万元以上。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

员行贿案

1. 个人行贿数额 3 万元以上;

2. 单位行贿数额 20 万元以上。

1. 个人行贿数额 1 万元以上;

2. 单位行贿数额 20 万元以上。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案

1. 总面额 2000 元以上/币量 200 张(枚)以上;

2. 总面额 1000 元以上/币量 100 张(枚)以上,二年内因伪造货币受行

政处罚又犯的;

3. 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4. 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 总面额 2000 元以上/币量 200 张(枚)以上;

2. 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3. 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1. 总面额 4000 元/币量 400 张(枚)以上;

2. 总面额 2000 元/币量 200 张(枚)以上,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

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犯的;

3. 其他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 总面额 4000 元/币量 400 张(枚)以上。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案

1. 总面额 4000 元以上/币量 400 张(枚)以上;

2. 总面额 2000 元以上/币量 200 张(枚)以上,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

币受过行政处罚又犯的;

3. 其他持有、使用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1. 总面额 4000 元以上/币量 400 张(枚)以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案

1. 总面额 2000 元以上/币量 200 张(枚)以上;

2. 总面额 1000 元以上/币量 100 张(枚)以上,二年内因变造货币受过

1. 总面额 2000 元以上/币量 200 张(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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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又犯的;

3. 其他变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案

1. 违法所得数额 50 万元以上的。 1. 违法所得数额 10 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二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又犯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

1. 给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1. 以欺骗手段取得数额 100 万以上的;

2. 给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 20 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的;

4. 其他给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 吸收数额 100 万以上的;

2. 吸收对象 150 人以上的;

3. 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 50 万以上的;

4. 吸收数额 50 万以上/造成损失 25 万以上,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①

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②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③造

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他严重后果的。

1. 个人吸收数额 20 万以上/单位吸收数额 100 万以上的;

2. 个人吸收对象 30 户以上;单位吸收对象 150 户以上;

3. 个人给存款人造成损失 10 万以上/单位给存款人造成损失 50 万以

上;

1.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1. 总面额 3 万元以上的。 1. 总面额 5000 元以上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1. 非法募集资金净额 100 万以上;

2. 造成投资者损失 50 万以上;

3. 募集资金全部/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4. 其他后果严重/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

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超过 200 人的行为。

1. 发行数额 50 万以上;

2.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致使 30 人以上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公司、

企业债券的;

3. 不能及时清偿/清退的;

4. 其他后果严重/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1. 获利/避免损失 50 万以上;

2. 证券交易成交额 200 万以上;

3.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 100 万以上;

4. 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

5. 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

6.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 证券交易成交额 50 万以上;

2.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 30 万以上;

3. 获利/避免损失 15 万以上;

4.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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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获利/避免损失25万以上/证券交易成交额100万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

证金 50 万以上,且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

与他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②以出售/变相出售方式,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③因证券、期货犯罪受过刑事

追究;④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⑤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 第一百八十天第四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 获利/避免损失 100 万以上;

2. 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3. 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4.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 获利/避免损失50万以上/证券交易成交额500万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

证金 100 万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以出售/变相出售方式,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②因证券、期货犯罪受过刑事追

究;③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④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

1. 证券交易成交额 50 万以上;

2.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 30 万以上;

3. 获利/避免损失 15 万以上;

4. 多次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

息案

1. 获利/避免损失 5 万以上;

2. 造成投资者损失 50 万以上;

3.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

4. 致使交易价格/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5.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 获利/避免损失 5 万以上;

2. 造成投资者损失 5 万以上;

3.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

5.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1. 获利/避免损失 5 万以上;

2. 造成投资者损失 50 万以上;

3.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多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

4. 致使交易价格/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5.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 获利/避免损失 5 万以上;

2. 造成投资者损失 5 万以上;

3.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

1. 持有/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实际流通股份总量 10%以上,

实施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行为,连续 10 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

到同期该证券成交总量 20%以上;(连续交易操纵)

2. 实施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为,连续 10 个交易日累计成交

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成交总量 20%以上;(相对委托操纵)

1.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实际流

通股份总量 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

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 30%以上的;(连续交易操

纵)

2.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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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成交额 1000 万

以上的;(蛊惑交易操纵)

4. 对证券、证券发行人公开评价、预测、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

交易,成交额 1000 万以上的;(抢帽子交易操纵)

5. 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

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谋取相

关利益,成交额 1000 万以上的;(重大事件操纵)

6. 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生成/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

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谋取相关利益,成交额

1000 万以上的;(利用信息优势操纵)

7. 实施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

户合并持仓连续 10 个交易日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

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 2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

金 500 万以上的;(连续交易操纵)

8. 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

仓连续 10 个交易日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

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 2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 500 万

以上的;(跨市场操纵);

9. 实施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

并持仓连续10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20%

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 500 万以上的;(相对委托、洗售交易操纵)

10. 利用虚假/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实际控制

的账户连续10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20%

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 500 万以上的;(蛊惑交易操纵)

11. 对期货交易标的公开评价、预测、投资建议,同时进行相关期货交

易,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

期货合约总成交量 2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 500 万以上的;(抢

帽子交易操纵)

12.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

报,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总申报量 50%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

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 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 20 个交易

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

量 30%以上的;(连续交易操纵)

3.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

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成交量

累计达到同期总成交量 20%以上的;(相对委托操纵)

4.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

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 20 个交易日

内成交量累计达到同期总成交量 20%以上的;(洗售交易操纵)

5. 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

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

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 50%以上的;(虚假申报操纵)

6. 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

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

易量的;(利用信息优势操纵)

7.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

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

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

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抢帽子交易操纵)

8.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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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1000 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 500 万以上的;(虚假

申报操纵)

13. 获利/避免损失 100 万以上的;

14. 获利/避免损失 50 万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发行人/上

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行为的;②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

易对方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时操纵行为的;③明知操纵行

为被调查,仍继续实施的;④二年内因操纵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⑤在

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的;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

严重破坏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的,比照本条的规定执行,但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和第二项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

1. 数额在 200 万以上的;

2. 造成损失 50 万以上的。

1. 数额在 100 万以上的;

2. 造成损失 20 万以上的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1. 数额在 200 元以上的;

2. 造成损失 50 万以上的。

1. 数额在 100 万以上的;

2. 造成损失 20 万以上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1.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数额 200 万以上的;

2.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造成损失 50 万以上的;

3. 多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

4. 接受贿赂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

5.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1.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数额 100 万以上的;

2.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造成损失 20 万以上的;

3. 多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

4. 接受贿赂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

5.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

1. 造成损失数额 50 万以上的。 1. 造成损失数额 20 万以上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案

1.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 10 万以上的。 1.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 10 万以上的;

2.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 50 万以上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案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 5 万以上的。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 2 万以

上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票据诈骗案

1. 金融票据诈骗数额 5 万元以上的。 1.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 1 万元以上的;

2. 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 10 万以上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金融凭证诈骗案

1.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

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 5 万元以上的。

1. 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 1 万元以上的;

2. 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 10 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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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案

1. 使用伪造的/骗领的/作废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

5000 元以上的;

2. 恶意透支,数额 5 万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

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

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

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

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

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1. 使用伪造的/骗领的/作废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 5000 元以上的;

2. 恶意透支,数额 1 万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

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

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

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

1、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 5 万以上的。

1.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

动,数额 1 万以上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案

1、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 5 万以上的。 1.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 1 万以上的;

2.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 5 万以上的。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案

1.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10 万以上且占应纳税总额 10%以上,经税务机关催缴仍不补缴税款、滞

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 纳税人 5 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税

数额 10 万以上且占应纳税总额 10%以上的;

3.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10 万以

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立案后再补缴/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追究。

1.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逃避缴纳

税款 5 万以上且占应纳税总额 10%以上,经税务机关催缴仍不补缴

税款、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 纳税人 5 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

逃税数额 5 万以上且占应纳税总额 10%以上的;

3.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5 万

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立案后再补缴/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追究。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

1. 以假报出口/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 10 万以上的。 1. 以假报出口/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 5 万以上

的。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1. 虚开数额 10 万以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 5 万以上的。 1. 虚开数额 1 万以上/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 5000 元以上的。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发票案

1. 虚开金额 50 万以上;

2. 虚开 100 份以上且票面金额 30 万以上;

1. 虚开 100 份以上/虚开金额 40 万以上;

2.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二次以上

第9页

3. 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数额达到

1、2 项标准 60%以上的。

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的;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票面税额 10 万以上;

2. 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票 10 份以上且票面税额 6 万以上;

3. 非法获利 1 万以上。

1. 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票 25 份以上/票面额 10 万以上。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 票面税额 10 万以上;

2. 非法出售专票 10 份以上且票面税额 6 万以上;

3. 非法获利 1 万以上。

1. 非法出售专票 25 份以上/票面额 10 万以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

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 非法购买/购买伪造的专票 20 份以上且票面税额 10 万以上;

2. 票面税额 20 万以上。

1. 非法购买/购买伪造的专票 25 份以上/票面额 10 万以上。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1. 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 10 万以上;

2. 伪造、擅自制造/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 10 份以上且票面可退税、

抵扣税额 6 万以上;

3. 非法获利数额 1 万以上。

1. 伪造、擅自制造/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 25 份以上/票面额 20

万以上。 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1. 伪造、擅自制造/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功能的其他发票 100 份以上且票面金额 30 万以上;

2. 票面金额 50 万以上;

3. 非法获利数额 1 万以上。

1. 伪造、擅自制造/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 100 份以上/票面额 40 万以上。 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发票案

1. 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 10 万以上;

2.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10 份以上且票面

可以退税、抵扣税额 6 万以上;

3. 非法获利数额 1 万以上。

1.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专票 50 份以上/

票面额 20 万以上。 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发票案

1. 非法出售专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

100 份以上且票面金额 30 万以上;

2. 票面金额 50 万以上;

3. 非法获利 1 万以上。

1.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 100 份以上/票面额 40 万以上。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

1. 持有伪造的专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50 份

以上且票面税额 25 万以上;

2. 持有伪造的专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

1. 持有伪造的专票 50 份以上/票面额 20 万以上;

2. 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100 份

以上/票面额 40 万以上;

第10页

额 50 万以上;

3. 持有伪造的第 1 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100 份以上且票面金额 50 万

以上;

4. 持有伪造的第 1 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 100 万以上。

3. 持有伪造的第 1 项、第 2 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200 份以上/票面

额 80 万以上。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1. 给他人造成损失 50 万以上;

2.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6 个月以上

/破产的;

3. 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 给他人造成损失 50 万以上;

2.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利用互联网/其他

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②造成公司、企业等单

位停业、停产 6 个月以上/破产的;

3. 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案

1. 违法所得数额 10 万以上;

2.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

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 3 万以上;

3. 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 3 万以上;

4.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而受二次以上行

政处罚又犯的;

5.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恶劣社会影响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 违法所得数额 10 万以上;

2. 给单个消费者造成损失 5 万以上/给多个消费者造成损失 20 万以

上;

3.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

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 3 万以上;

4.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而受二次以

上行政处罚又犯的;

5. 造成人身伤残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案

1.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 50 万

以上;

2. 违法所得数额 20 万以上;

3. 中标项目金额 400 万以上;

4. 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

犯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 50

万以上;

2. 违法所得数额 10 万以上;

3. 中标项目金额 200 万以上;

4. 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又犯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1.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

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

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

第11页

3.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 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

过行政处罚,有直接/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 15 人以上且层级 3

级以上的人员;

5.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事实、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用的人员。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案

【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删除;

【证券、期货、保险业务、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 100 万以上/违法所得 10 万以上;

2.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 500 万以上/违法所得 10 万以上;

3.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 250 万-500 万/违法所得 5 万-10 万,

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受过刑事追究;

②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受过行政处罚;③拒不交代资金

去向/拒不配合追缴,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 使用 POS 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

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 100 万以上/造成金融机构资金 20 万以上逾期未

还/造成金融机构损失 10 万以上;

【非法经营外汇】

1. 非法经营数额 500 万以上/违法所得 10 万以上;

2. 非法经营数额 250 万以上/违法所得 5万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非法买卖外汇受过刑事追究;②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受过行政处

罚;③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

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 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

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 500 万美

元以上/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

4.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 100 万美元以上/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有偿删除信息/明知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

参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七条;

【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

【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

1. 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 20 吨以上;

2.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犯,数量在 10 吨

以上。

【证券、期货、保险业务、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

2.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 200 万元以上;

3. 使用 POS 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

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

金 20 万元以上逾期未还/造成金融机构损失 10 万元以上;

4. 违法所得 5 元以上。

【非法经营外汇】

1. 非法经营数额 20 万美元以上/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2. 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 500

万美元以上/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

3.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 100 万美元以上/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第12页

1. 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 3 套以上的;

2. 非法经营数额 5 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受过二次

行政处罚又犯的。

【生产、销售赌博机】

参见《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非法经营食品】

参见《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非法经营放贷业务】

参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1. 给国家/公众/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50 万以上;

2. 违法所得数额 10 万以上;

3. 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 100 万以上且占实际数额 30%以上;

4.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

处罚又犯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 给国家/公众/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50 万以上;

2. 违法所得数额 10 万以上;

3. 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 100 万以上且占实际数额 30%以上;

4.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在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过程中索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②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

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犯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案

1. 数额 3 万元以上的。 1. 数额在 0.5 万-1 万以上的。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挪用资金案

1. 挪用 5 万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 挪用 5 万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 挪用 3 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1. 挪用 1-3 万,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 挪用 1-3 万,进行营利活动的;

3. 挪用 0.5-2 万,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案

1. 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措施的;

2. 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 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立案执行

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 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 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受过刑事追究的;

6. 其他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13页

7. 参见《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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