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家装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
本合同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
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充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各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
阅读本合同条款,并特别关注本合同条款中的黑体字部分。各方在此确认已经充分理解了
本合同所有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编号: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家装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
本合同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
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充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各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
阅读本合同条款,并特别关注本合同条款中的黑体字部分。各方在此确认已经充分理解了
本合同所有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1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含共同申请人):
共同偿债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恪守信
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因装修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通过向甲方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用卡家装专项分期付款业务
(以下称为家装专项分期)用于一次或分次支付所装修房产的装修费用、购买装修建材、购
买家具家居用品及相关消费等款项,乙方分期偿还。家装专项分期款项为专用款项,除上述
指定的用途外,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家装专项分期额度为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
致时,以大写为准),额度使用期限为自中国工商银行家装专项分期信用卡(以下简称家装
专项分期卡,卡号: )启用之日起 个月,在额度使用期限内,乙方可向
甲方申请发放家装专项分期款项,乙方偿还款项后家装专项分期额度不予恢复。
第三条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同意按照第五条约定的方式,发放家装专
项分期款项:
3.1 乙方已经就家装专项分期卡的申办和使用与甲方签署了《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
人卡)》;
3.2 乙方已经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了有关资料;
3.3 乙方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乙方与甲方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3.4 乙方的资信状况符合甲方认可的放款条件;
3.5 其他。
(1)
(2)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家装专项分期按照第 款约定的方式办理;
4.1 信用方式;
4.2 担保方式,具体约定按第 项执行:
(1)提供担保方式为 的担保,并办理了有关担保手续,
担保合同 1 名称: 编号: );
担保合同 2 名称: 编号: );
(2)乙方已经在甲方处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编号: ),
自愿以该笔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抵押物为本合同项下家装专项分期提供担保,并承诺在未
结清本合同项下家装专项分期本金、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或其他费用等全部债务之前,原有住房按揭贷款不提前结清,原有
住房按揭贷款对应抵押物不变卖出让、不设置其他任何抵押,不申请解押。
如果乙方未履行此承诺,乙方同意甲方行使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家装专项分期全部款
项(包含家装专项分期本金、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其他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的权利及有权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抵押物处置款
项中扣除本合同项下家装专项分期全部款项。
2
(3)乙方与甲方双方同意本合同属于编号为 《个人借
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一条所述“其他文件”的范畴,本合同项下债权应纳入《个人借款最
高额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未清偿完毕前,《个人借款最高
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权不得注销。
(4)其他担保或增信措施:
第五条 乙方授权甲方按以下第 款约定的方式通过家装专项分期卡发放家装专项
分期款项,款项发放前,乙方可自行启用或授权委托甲方启用家装专项分期卡:
5.1 乙方授权甲方将家装专项分期款项一次或分次划转至指定家装公司,家装公司名称
及账户信息限定如下:
(1)家装公司 1 名称: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 户 行:
(2)家装公司 2 名称: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 户 行:
每次发放家装专项分期款项时乙方须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审核后决定是否同意放款,
并确定放款金额、分期期数和手续费率等事项,其中,分期期数最长不超过 期。甲方
经审核发现乙方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放款前提条件的,有权要求乙方补充、说明或重新提
交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乙方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如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因挂失、冻结、
止付、注销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照乙方委托完成支付的,甲方有权停止家装专项分期
款项的发放和支付。甲方停止家装专项分期款项的发放和支付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已
经产生的还款义务。
乙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授权委托甲方启用的家装专项分期卡的密码由系统随机产生,乙
方同意甲方不再对随机产生的密码履行送达及提示接收义务,乙方如需凭密办理家装专项分
期卡相关业务可至甲方网点凭有效身份证件、家装专项分期卡或通过手机银行渠道办理密码
重置。
5.2 其他放款方式:
第六条 乙方使用家装专项分期资金支付装修款项后,按月分期向甲方偿还分期付款本
金,每期(非首期)还款本金=分期付款本金/分期期数,金额精确到分(分后面的位数不
再向上进位,下同),首期还款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每期(非首期)还款本金*(分期期数
-1)。首期本金在家装专项分期放款当日(首期记账日)计入家装专项分期卡账户,后续
每期记账日为首期记账日的对应日(无对应日期的,记账日为月末最后一日)。乙方每期
的应还款项应从入账次月起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乙方应在家装专项分期卡账户中按
时足额存入每期须偿还的款项,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从中直接扣款受偿。
6.1 乙方授权甲方按照第 5.1 款约定方式发放家装专项分期款项的,每次放款所对应
的收款账户,以及家装专项分期的分期付款本金、期数、对账单日、还款日、还款计划等
信息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放款信息告知书》记载为准,《信用卡分期付款放款信息告知书》
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6.2 乙方授权甲方按照第 5.2 款约定方式发放家装专项分期款项的,约定如下:
3
家装专项分期每期本金入账后,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信用卡普通消费
相同。乙方知悉并认可每月账单中的分期付款本金将全额计入该期账单的应还金额,乙方
需按账单所示金额足额还款,避免因未能及时足额还款而产生违约金。
第七条 家装专项分期手续费可于首期一次性收取,也可按月分期收取,总手续费=分
期付款本金*手续费费率。对于首期一次性收取的,首期手续费即为总手续费;对于分期收
取的,每期(非首期)手续费=总手续费/分期期数,金额精确到分,首期手续费=总手续费
-每期(非首期)手续费*(分期期数-1)。
首期一次性收取的,首期手续费与首期应偿还的分期付款本金同日计入家装专项分期卡
账户中;按月分期收取的,每期应还手续费金额与该期应偿还的分期付款本金同日计入家装
专项分期卡账户中。乙方需按账单所示金额在家装专项分期卡账户中按时足额存入每期须偿
还的款项,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从中直接扣款受偿。
7.1 乙方授权甲方按照第 5.1 款约定方式发放家装专项分期款项的,每次放款所对应
的手续费收取方式和手续费率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放款信息告知书》记载为准。
7.2 乙方授权甲方按照第 5.2 款约定方式发放家装专项分期款项的,每次放款所对应的
手续费收取方式为 ,手续费以实际办理时为准。
第八条 如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或者乙方用于家装专项分期
的账户被法院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导致甲方无法扣款受偿的,甲方有权
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向乙
方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等。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家装专项分期资金,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实现债权
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9.2 如实提供甲方所要求的资料,配合甲方调查、审查和检查,并对业务审查中提供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合法性负责。
9.3 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
人卡)》以及《分期付款业务须知》(适用于产品化试点地区),并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
中自愿遵守本合同及《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分期付款业务须知》(适用于产品化试点地区)相关约定。
9.4 乙方保证不将家装专项分期卡以及本合同项下获取的家装专项分期资金以任何形
式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不得用于
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购房,不得用
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投资账户交易类产品,不得用于购买债券,不得用于借贷,不
得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用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甲方明确规定
禁入的领域。乙方保证定期报告或告知甲方资金支付及使用情况,并配合甲方通过账户分
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9.5 乙方所购商品或装修服务所产生的所有产品品质、服务品质等与产品有关的问题,
由乙方与家装公司或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出售方、生产方或提供方协商解决,甲方仅提供家
装专项分期业务,与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家装公司或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出售方、生产方或提
供方之间无代理、经销关系。乙方保证不以其与家装公司或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出售方、生
产方或提供方之间的装修合同、消费纠纷、争议为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9.6当乙方发生本项以下任一情况时,最迟应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履行债务能力明显下降;
4
(2)涉及或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或重大经济纠纷;
(3)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婚姻状况等发生变更;
(4)乙方经营实体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
产,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的;
(5)与家装公司提前解除或终止装修合同;
(6)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其他情形。
9.7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另行
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9.8 在分期付款期间,对未计入账户的家装专项分期款项,乙方可以办理提前还款,但
应经甲方同意。同一笔分期付款每天只允许办理一次提前还款,如乙方办理家装专项分期时
享受了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首期优惠,提前还款时甲方将补扣相应手续费。
(1)对于全额提前还款的,该笔分期付款业务结束,已收取的手续费(含首期一次性
收取及分期收取)不予退还,尚未收取手续费(分期收取)不收取。
(2)对于部分金额提前还款的,可选择缩短分期期数或分期期数不变两种提前还款方
式,已收取的手续费(含首期一次性收取及分期收取)不予退还,且手续费收取方式不变。
对于选择缩短分期期数的,提前还款时将根据提前还款本金减少剩余分期期数,每期扣
款日期不变。提前还款后,每期扣款本金仍按照提前还款前每期扣款本金扣收,对于扣款金
额不足提前还款前每期扣款本金的,该金额将在最后一期扣收;手续费为分期收取的,由于
提前还款而减少的期数的手续费甲方不再收取,剩余分期期数内每期手续费仍按照提前还
款前每期扣款本金对应的手续费金额进行收取。
对于选择分期期数不变的,提前还款时每期还款本金与手续费之和减少,每期扣款日期
不变。提前还款后,每期(非首期)还款本金=剩余分期付款本金/剩余分期期数,金额精确
到分,首期还款本金=剩余分期付款本金-提前还款后每期(非首期)还款本金*(剩余分期
期数-1);手续费为分期收取的,提前还款后,剩余手续费=提前还款前未扣款总手续费- (提前还款本金/提前还款前未扣款本金)*提前还款前未扣款总手续费,每期(非首期)
手续费=剩余手续费/剩余分期期数,金额精确到分,提前还款后首期还款手续费=剩余手续
费-提前还款后每期(非首期)手续费*(剩余分期期数-1)。
(3)乙方提前还款时,应按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提前还款
违约金。对于违约金支付标准未作明确约定的,应以《分期付款业务须知》(适用于产品
化试点地区)约定为准。
9.9 乙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家装专项分期不支持展期;对于乙方授权甲方按照
第 5.1 款约定方式发放家装专项分期款项的,无法办理退货。
9.10 对甲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文件,应及时签收并在签收后 3 日内将
回执寄还甲方。
9.11 关于本合同项下家装专项分期的相关咨询(投诉),乙方可联系 95588、甲方营
业网点,或其他咨询(投诉)渠道: 。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0.1 在乙方满足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前提下,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家装专项分期资金。
10.2 乙方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家装专项分期本
金、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或其他费
用的,乙方同意甲方从其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用以清偿,直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甲方扣收款项不足以清
5
偿乙方所有债务的,甲方有权决定清偿顺序。但是甲方应当通知乙方(从约定还款账户中
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家装专项分期本金、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
的费用或其他费用的除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扣款通知发出后 3
日即视为送达。乙方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甲方提出。
甲方在扣收乙方未到期定期存款时,按该笔定期存款约定的提前支取规则提前支取并
扣收,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乙方承担。
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
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
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10.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任一事项的,甲方有权取消本合同项下的家装专项分
期,将全部未扣款项一次性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家装专项分期本金、
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或其他费用等
全部债务,且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损失负责: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的有关约定;
(2)乙方与家装公司提前解除或终止装修合同;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
(4)乙方资信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乙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
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7)乙方交易、还款记录情况异常或出现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
(8)发生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实现债权的事件。
10.4 当乙方发生拖欠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
通报,或采取将乙方违约信息公布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等公告催收方式,甲方为催收之目
的有权将乙方有关资料或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依法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机构。
10.5 甲方有权对乙方贷前违规办理、贷中资金流向违规领域、贷后还款行为异常等风
险进行监控,对乙方存在上述风险的,甲方有权进一步采取暂时限制或停止卡片使用、降
额、提前催收、警示等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家装专项分期卡遗失、毁损、被盗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时,乙方应及时通
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甲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查询、挂失手续,并可通过电话银行或甲方
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补办或换领手续,本合同有关约定自动及于乙方补办或换领的新卡,甲方
与乙方不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分期付款共同申请人、共同偿债人
12.1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申请的,任一申请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
务,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任一申请人追索本合同项下未
偿还的全部债务。
12.2 本合同如涉及共同偿债人,共同偿债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无条件、
不可撤销的共同偿债责任。如乙方未能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清偿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共
同偿债人进行清偿,共同偿债人未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清偿的,共同偿债人同意并授权甲方
从共同偿债人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中扣划有关
款项。
6
本合同涉及的共同偿债人的责任属于债务加入而非保证担保。
第十三条 费用
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拍卖费及其他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第十四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4.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采取第十四条 14.2 款所列措施:
(1)乙方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乙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
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4)乙方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乙方因被羁押、刑事拘留等被限制人身
自由的;
(5)乙方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乙方不履
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未按照甲方要求恢复担保财产价
值或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7)本合同项下或乙方办理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项下抵押物、质押物被有权机关查封、
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的。
14.2 发生第十四条 14.1 款约定情形的,甲方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乙方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3)停止发放家装专项分期款项;
(4)取消本合同项下的家装专项分期,将全部未扣款项一次性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
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分期付款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
(5) 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4.3 本合同如存在第三方担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同
意甲方将有关本合同的家装专项分期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姓名、证件
号码、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担保人
,仅用于其向乙方追偿。
14.4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
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违约方按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4.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其他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五条 由于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四条所述违约情形、超过额度使用期限、乙方装修
完成时未全额使用家装专项分期款项等情况,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取消乙方未使用的家装
专项分期额度。
第十六条 公证
经各方协商,各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乙方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
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七条 转让
7
17.1 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及共同偿债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甲方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乙方,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
17.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共同偿债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
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八条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乙方(含共同申请人)、共同偿债人知悉并同意:
18.1 以本人在签署页记载的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同
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可使用本人在签署页记载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微信号等
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
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18.2 同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本人送达法律文
书,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向本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
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18.3 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18.4 本人确保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微信号等各项信息
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本人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
(含电子送达)仍然有效,本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19.1 本合同经乙方(含共同申请人)、共同偿债人(如有)签字,并由甲方加盖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自分期款项发放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终止。本合
同生效前各方当事人已履行部分均受本合同约束。
19.2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由缔约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
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
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19.3 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情况下,本合
同其他条款可继续履行。
19.4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
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缔约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
式解决:
20.1 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20.2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 )。
20.4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其 他
21.1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
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21.2 乙方(含共同申请人)、共同偿债人(统称为授权人)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作如
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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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要求授权人提供相关信息,并在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贷款
发放、贷后管理、欠款催收和客户分析等过程中有权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
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授权人的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中国工商
银行承担其自身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2)中国工商银行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或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将
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授权人违约等不良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授权
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
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
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
(3)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本人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乙方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
日止。
21.3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分期付
款业务须知》(适用于产品化试点地区)相关约定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
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上述约定执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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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家装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签署页
乙方(签字):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微信号:
共同申请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微信号:
共同偿债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