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岳麓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 策 汇 编
2023年11月
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岳麓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 策 汇 编
2023年11月
目录1.《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推进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12.《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83.《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金融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154.《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25.《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296.《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支持高质量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若干政策》························································357.《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428.《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469.《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信用贷款工作管理办法》······························································5710.《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68
11.《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7712.《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企业梯度培育实施办法》···9013.《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债务性融资的若干政策》···············································9614.《关于岳麓高新区促进检验检测产业链发展的若干政策》··· 10215.《关于岳麓高新区促进检验检测产业链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11016.《关于岳麓高新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12417.《关于岳麓高新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137
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长沙高新区) 推进
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 “三高四新”战略定
位和使命任务,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加快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原创
性科技攻关,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前沿科技创新高
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湖南湘江新区 (以
下简称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 [其中第 (二) (三) (四)
(八)条政策条款适用于直管区、托管区和统筹区,其他政
策条款适用于直管区和托管区]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创新创业平台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鼓励企业提升研发能力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拥有市级 (含)以上
技术创新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总额不超过
50万元支持。
— 2 —
— 1 —
(二)支持企业承担重大项目与关键技术攻关
1. 支持承担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攻关。经新区推荐或备
案,企业承担立项总金额且要求财政全额补助在500万元
(含)以上的国家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 (限无偿支持项目),
且在新区成功转化的,按照项目国家立项实际拨付到位支持
金额的5%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
万元。
2. 对新区本级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 “揭榜挂帅”项
目,当年按实际到位项目资金不超过25%给予支持,单个项
目不超过400万元。对同一项目,配套资金与新区本级立项
后不重复支持。
(三)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
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当年新获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
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支持
10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获湖南省技术发明奖或湖南省科
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支持10万元、
5万元。
三、支持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四)鼓励优秀知识产权创造和运营。对获得当年度中国
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
性支持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企业高价值专利组合取得
— 3 —
— 2 —
较显著的转化运用成效的,采取事后补助专项经费支持。
(五)支持科技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1.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给予50万元支持。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
万元、20万元支持。
2. 对新区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服务新区高校、科
研院所、企业且当年累计完成服务金额在100万元 (含)以
上的,给予每家10万元支持。
3. 对经向新区报备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服务新区内高
校、科研院所、企业,当年累计完成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达
到2亿元 (含),给予2万元支持,每递增1亿元,增加1万
元支持,单一机构支持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开展高水平产学研合作
1. 对新区内法人主体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间开展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的,按当年累计的实际
到账资金总额,给予新区内买方 (委托方)2%支持、卖方
(受托方)1%支持,单个主体支持不超过50万元。
2. 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在新区实现
产业化,其技术合同认定经登记备案且技术合同交易额50
万元 (含)以上的,按照技术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2%支
持新区实施企业,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 4 —
— 3 —
(七)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资源开放共享。对高校、
科研院所、企业等开放的省级及以上平台,按对校 (企)外年
度服务总额5%予以支持,单个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高校、科研院所依据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开展专利许可工
作,签订 《专利开放许可合同》,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登
记的,按开放许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数量给予5000元/
件的支持,单一主体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八)鼓励创建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
1. 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国家产业创新中心,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2. 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支持100万
元、50万元;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
工业设计中心等平台),分别一次性支持60万元、20万元。
(九)大力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对企业联合高校院
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
机构,通过省科技厅备案,连续三年每年支持100万元。对
联合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基础性、前沿性研究
的,可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加大资金支持,主要用于人才
引进、研发设备购置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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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十)加快孵化器 (众创空间)等双创基地提质增效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支持50万元;
对当年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支持30万元。对当
年评定为国家级 A 类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支持10万
元;评定为省级 A类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支持5万元。
2. 对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含重新认定)5家 (含)以上
的,按1万元/家给予孵化器支持,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
新增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企业,按10万元/
家给予孵化器支持,单个孵化器每年支持不超过30万元;
对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按5万元/家给予孵化器支持。
3. 对孵化器用于培育孵化企业所产生的当年实际入库
税收每达到50万元,给予7万元支持;对在孵企业当年实
际入库税收每达到100万元,给予孵化器5万元支持;对新
引进新区外科技企业且当年实际入库税收300万元 (含)以
上的,给予孵化器和企业一次性各30万元支持。
五、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十一)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支持10万元。重新认定的,一次性
支持5万元。
六、支持引进培养科技人才
(十二)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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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能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从事科研创新、成果
转化、科技创业、投融资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到新区创新
创业的,积极支持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并按新区相关政策给
予支持。加快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聚集国内外
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积极引进
各类人才,按新区相关政策给予引才奖励。
(十三)支持企业培养科技人才。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
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
100万元、60万元;对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
支持100万元。
七、支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十四)鼓励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促进金融机构聚集
发展,成立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对优质企业倾斜信贷资源,
经新区认定的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获得信用贷款的,可纳入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引导优质企业走向资本市
场,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及创新服务。
八、其他事项
(十五)本政策与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 “就高不
就低”原则不重复支持;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
受普惠政策。
(十六)新区直管区包括岳麓区全境;托管区包括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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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区白箬铺镇、白马街道、雷锋街道、金山桥街道和黄金园街
道;统筹区包括宁乡经开区、望城经开区、宁乡高新区、湘
江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宁乡和望城其他区域以及岳阳湘阴片
区、湘潭九华片区。
(十七)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湖
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
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2023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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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长沙高新区) 推进
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 “三高四新”战略定
位和使命任务,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
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推进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强国
建设,加快建设湖南湘江新区现代化产业体系,着力提高全
要素生产率,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打
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结合湖南湘江新区 (以下简称
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新区直管区、托管区的高校、科研院所、
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重点发展新兴优势产业
(一)重点打造智能制造装备和工程机械、移动互联网
及软件、先进计算及信息安全等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先进制造
业集群,扩 大 航 空 航 天 (含 北 斗)、新 材 料 (先 进 储 能 材
料)、生物医药及大健康、检验检测等集群优势,培育功率
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产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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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出台专项政策给予支持。
三、加快企业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转型
(二)支持企业开展工业智能化技术改造
1.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 (项
目)、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车间)、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
一次性支持100万元、50万元,晋级补差。对获评国家、省、
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 (项目、车间)、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车间)、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并经验收合格的,优先推荐该企
业生产的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新区两型产品目录。
2. 对市级及以上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采购工业软件
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且有明显质效提升的,按采
购价格的1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支持智能制造服务商向新区企业提供服务,对通过市
工信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的,根据当年市级给予服务商支持的
50%配套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 对企业新增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 (含网络
改造工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投入)在500万元 (含)以
上的,经新区认定并纳入统计数据库后给予支持:设备投资
额500万元 (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设备投资额
的3%支持;设备投资额3000万元 (含)以上的部分,按该
部分设备投资额的1%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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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融合发展
1. 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标杆 (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25万元、10万元。
2. 对当年新获批工信部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制造业
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 “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
目”等试点示范的企业 (项目),一次性支持50万元。
(四)实施 “五首”产品支持。对获评湖南省先进制造
业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
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的,按获批省
级资金的50%给予支持,每家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建设工业绿色制造体系。对当年首次认定为
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
别一次性支持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首次通过自愿性清
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支持10万元。
(六)培育示范应用场景
1. 支持科技创新场景应用。为科技创新企业的新产品、
新技术、新服务、新应用创造可落地的应用场景,加速科技
型创新企业发展,推动前沿科技与新区城市建设、民生服
务、优势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支持新区财政性资金和新区企
业开展首购活动。
2. 对获评基于PK 体系、华为鲲鹏体系的终端设备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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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服务示范项目或场景,对承担单位给予研发投入15%、最
高不超过250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企业倍增发展
(七)支持企业扩大发展规模
1. 对当年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主要经营
者 (主要经营者指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级别财务负责
人,下同)15万元支持,当年新进规模以上其他类企业的,
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5万元支持,以统计职能部门提供的
企业名单为准。
2. 对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在2000万元 (含)-1亿元
的企业,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增幅超过30%、且实际入库税
收 (不含个人所得税及其他代扣代缴的等非企业自身缴纳税
收以及费金等非税收入,下同)增幅超过20%,一次性支持
主要经营者2万元。
对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在1亿元 (含)-10亿元的企
业,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且当年实际入库
税收不低于200万元,一次性支持主要经营者5万元;当年
产值或应税收入增幅超过20%、且实际入库税收增幅超过
15%,一次性支持主要经营者5万元。
对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在10亿元 (含)-100亿元的企
业,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且当年实际入
库税收不低于2000万元,一次性支持主要经营者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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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增幅超过15%、且实际入库税收增幅超
过10%,一次性支持主要经营者20万元。
对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在100亿元 (含)以上的企业,
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且当年实际入库税
收不低于2亿元,一次性支持主要经营者200万元;当年产
值或应 税 收 入 增 幅 超 过 10%、且 实 际 入 库 税 收 增 幅 超 过
5%,一次性支持主要经营者100万元。
本条所述支持晋级补差,不重复支持。
五、支持制造业共性平台建设
(八)支持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
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0万元、200万元支
持,晋级补差。
(九)鼓励公共技术平台发展
1. 对企业组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平台对新区内
企业服务能力、平台收入等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排名前五名
的给予支持,单个平台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
性支持20万元。对当年经新区评定为优秀等级的技术、产
业联盟,一次性支持20万元。
六、支持企业做精做优
(十)实施企业梯度培育计划
1. 对经新区认定的雏鹰企业,一次性支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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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经新区认定的瞪羚企业,按一、二、三、四星级分别
一次性支持3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晋级补差。
3. 对当年新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省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 (复核10万元)、10
万元支持,并优先纳入新区两型产品目录。
4. 对当年新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
品的,分别一次性支持100万元、50万元,并优先纳入新区
两型产品目录。
(十一)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1. 对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处的,一次
性支持30万元;对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对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
员会秘书处的,一次性支持10万元。
2. 对企业主导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一次性支持10
万元;对主导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的,一次性支持5万元。
(十二)引导企业强化质量管理
1. 对首次获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
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支持;获新区质量
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20万元支持,个人给予5万元支持;
2. 对企业当年新获 CMMI3、CMMI4、CMMI5等级认
证的,分别支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晋级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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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持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三)鼓励新区企业配套采购产品。对企业采购新区
内其他企业 (非关联)产品,当年度实际 (非关联)采购额
达500万元 (含)的 (依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统计),一
次性支持采购企业10万元;实际采购额每增加500万元,
增加5万元支持。单个企业当年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对制造业企业开展专项帮
扶,建立长效帮扶机制、组织专班,针对行业共性问题和企
业个性问题深入研究、分类施策,做好资金、用工、供应
链、土地等要素保障,着力破解成本上涨、市场需求、生产
要素、经营管理等方面的 “急难愁盼”问题。
八、其他事项
(十五)本政策与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 “就高不
就低”原则不重复支持;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
受普惠政策。
(十六)新区直管区包括岳麓区全境,托管区包括望城区
白箬铺镇、白马街道、雷锋街道、金山桥街道和黄金园街道。
(十七)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湖
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
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2023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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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长沙高新区) 金融推进
企业上市挂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实施 “三高四新”战略,贯彻落实湖南省企业上
市 “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与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湘政办发 〔2019〕61号)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湖南湘江新区企业充分利用
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
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登记均纳入湖南湘江
新区直管区、托管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企业。湖南湘江
新区 (以下简称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下称新三板)、湖南股权交易所
(下称湖南股交所)实现挂牌以及开展并购重组的,均可按
本政策规定申报资助。
申请本政策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经过审查,
并取得由中国证监会系统或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所出具的
相关审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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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并购重组奖励支持的企业,被并购重组方与并
购重组方在并购重组前不得存在任何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
(三)符合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要求。
本政策中所指的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内 A 股 (上交所、深
交所、北交所)及境外主要交易所 (场外市场除外)上市的
企业。
本政策中所指的挂牌是指在新三板和湖南股交所标准
板、科创专板及专精特新专板交易。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1. 对拟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最高给予500
万元补助。其中,第一阶段为企业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改
后,给予100万元补助;第二阶段为企业在湖南证监局辅导
备案后,给予150万元补助;第三阶段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
或沪深北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后,给予150万元补
助;第四阶段为企业正式上市发行后,按照超募资金的1%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对拟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场外市场除外)
完成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补助500万元。
3. 对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按照新
三板挂牌要求完成股改并进入基础层挂牌后,给予100万
元;进入创新层挂牌后,给予1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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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在湖南股交所标准板、科创专板及专精特新专板完
成挂牌的,给予10万元补助。
5. 新区企业通过转板上市挂牌的,按照补差原则补助差
额部分,其在前一阶段享受的补助应在下一阶段享受的补助
中扣除。
(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在新区
内上市公司 (作为并购重组主体)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 (与
非关联方并购重组,且经过证监会审核)并将并购重组项目
的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转移至新区,且并购重组交易额
达到2000万元 (含)以上的,按照并购重组交易额的4‰给
予补助,单个并购重组项目当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单个
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200万元。
(三)支持长沙市外上市公司来新区发展。新区企业通
过买壳、借壳等方式完成上市后将长沙市外上市主体的市场
主体登记、税务登记转移至新区,或者长沙市外上市公司直
接将上市主体的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转移至新区,视同
在新区首发上市,给予补助200万元;迁入后的第一个完整
会计年度在新区实际入库税收1000万元 (含)以上的,再
给予300万元补助。
(四)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再融资
对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定增、可转债等各类再融资手
段完成融资的、且超过70%的募投资金投向在新区范围内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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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以上市公告为准),在募投资金投资完成后按照融资
金额的4‰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设立新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专项奖项,每年评选10
家新区优秀上市公司。
1. 评选条件
(1)对上市公司市值 (以当年12月31日为基准值核
定)首次达到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
(出台本政策之后首次达到,且不含首发达到),分别计10
分、20分、30分、50分。
(2)上市公司在新区当年度实际入库税收达到2000万
元 (含)以上的,每多出1000万元计5分。
(3)上市公司在新区当年度产值达到5亿元 (含)以上
的,每多出1亿元计3分。
2. 奖励标准
对综合排名前10的上市公司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其
中,第1-3名分别奖励30万元,第4-6名分别奖励20万
元,第7-10名分别奖励10万元),并授予 “年度优秀上市
公司”称号。
(六)建立企业上市帮扶部门联动、快速响应的工作机
制。由分管委领导牵头,新区财政金融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制度,为拟上市公司提供高效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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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服务。前述上市辅导服务,工作小组可根据专业需要由
新区管委会委聘中介机构协助进行。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七)凡符合本办法上市、挂牌、并购重组等补助条件
的企业均可进行申报。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必备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分类材料
(1)申请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第一阶段按照上市要求完成
股改补助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申请沪深北
交易所上市第二阶段企业在湖南证监局辅导备案补助的,需
提交相关辅导备案佐证材料;申请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第三阶
段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受理补
助的,需提交申报材料受理佐证材料;申请沪深北交易所上
市第四阶段企业正式上市发行超募资金补助的,需提交相关
上市发行超募资金佐证材料。
(2)申请新三板基础层及创新层补助的,需提交由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及企业
营业执照。
(3)申请湖南股交所挂牌补助的,需提交由湖南股交所
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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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并购重组、再融资、优秀上市公司等奖励补助
的,需提交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税收等证明材料。
3.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相应补助的企业于每年6月30日之前申报上
一年度的奖励 (除第三条、第四条奖励外),逾期不予受理。
(九)审批程序
1. 初审。新区财政金融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初审。
2. 复审。新区财政金融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
进行审查复核。
3. 审定。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复核结果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4. 拨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管委会审定结果办理
资金拨付手续。
四、监督管理
(十)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新区管委
会报告企业有关改制、挂牌、上市等工作进展情况和定期报
告企业经营情况,原则上要求企业在新区经营10年以上。
(十一)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对企业改制上市支持
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二)对企业改制上市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
行为,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改制上市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
— 20 —
以上规定处罚外,新区管委会将予以公开通报,追回已拨付资
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五、其他事项
(十三)本政策与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 “就高不
就低”原则不重复支持;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
受普惠政策。
(十四)新区直管区包括岳麓区全境,托管区包括望城区
白箬铺镇、白马街道、雷锋街道、金山桥街道和黄金园街道。
(十五)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本
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实现上市挂牌的企业仍然按照原长沙高新
区、岳麓山大科城及岳麓高新区补助政策标准执行。本政策
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文
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2023年1月30日印发)
— 21 —
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长沙高新区) 促进
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动湖南湘江新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以湖南金
融中心为核心增长点的现代金融生态,更大力度集聚优质金
融资源,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方法人金
融机构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 〔2021〕39号)《湖
南省金融服务 “三高四新”战略若干政策措施》 (湘政办发
〔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打造良好金融生态
(一)优化金融政策环境。坚持服务导向,提升政策支
持精准度,为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新区集聚发展创造良好
条件。
(二)加强金融创新激励。鼓励新区入驻金融机构加强
产品与服务创新,积极承接国家层面各项金融试点,对在金
融科技、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等方面创新成果显
著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大金融人才引进。进一步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
境,打造优质金融人才集聚高地,在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为新区入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落户、购房、子女入
— 22 —
学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四)深化行业联动合作。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对接,
发挥金融行业协会集聚行业资源的积极作用,对在争取国家
重大政策支持、承接国家金融改革试点、协调引进金融机构
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行业协会等,给
予一定奖励。
(五)扩大金融品牌影响。支持在新区举办有影响力的
金融论坛、峰会等活动,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升
湖南金融中心影响力。对经新区管委会同意举办并实际发生
的活动,每家机构每年给予活动费用50%且不超过20万元
的补助。
二、大力引进金融机构总部
发展壮大金融机构总部经济,鼓励金融机构总部在湖南
金融中心集聚,提升新区金融业的集聚力和辐射力。
(六)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湖南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总
部,实收资本在10亿元 (含)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3%给
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实 收 资 本 在 5 亿 元
(含)-10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的2.5%给予落户奖励;实
收资本在2亿元 (含)-5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的2%给予
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 (含)-2亿元的,奖励
200万元。落户奖励资金自新设立或新迁入年度起,分2年
每年按照50%的比例兑现。
— 23 —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湖南金融中心的金融控股公司,实
收资本在50亿元 (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
奖励。享受政策的金融控股公司须有2家控股或实际控股的
金融机构总部注册在湖南金融中心。
(七)新设立或者新迁入金融机构总部在湖南金融中心
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18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购房奖
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在湖南金融中心租赁办公
用房自用的,每年按实付租金的50%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房
奖励,每年租房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三、鼓励发展金融分支机构
支持金融机构在新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化布局,助力新
区金融业全域一体化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湖南金融中心设
立区域性总部,在新区科技资源集聚区设立科技支行 (支公
司)等,积极服务新区科技创新。
(八)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湖南金融中心的银行一级分
支机构给予400万元落户奖励,其他金融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150万元落户奖励。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新区的银行二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
元落户奖励,其他金融二级分支机构给予75万元落户奖励。
注册在新区的二级分支机构仅限一家机构享受落户奖励。
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管理的金融分支机构,按上述
标准的50%执行。
— 24 —
(九)新设立或者新迁入金融分支机构在湖南金融中心购
买办公用房自用的,一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分别按
1300元/平方米、9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奖励总
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在湖南金融中心租赁办
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实付租金的50%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
房奖励,一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每年租房奖励金额分别
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商事登记和实际办公在新区范围
内、湖南金融中心外的金融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四、规范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及配套服务机构
规范稳健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及配
套服务机构引进,构建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金融生态体系。
(十)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湖南金融中心的地方金融机
构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
(十一)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地方金融机构及配套服务机
构在湖南金融中心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900元/平方米
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在湖南金
融中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实付租金的50%给予不
超过3年的租房奖励,每年租房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商事登记和实际办公在新区范围内、湖南金融中心外的地方
金融机构及配套服务机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五、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壮大
(十二)引导新区范围内金融机构总部和地方金融机构
— 25 —
增强资本实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经营水平。金融机构总部
和地方金融机构在政策有效期内新增注册资本的,当年实缴
资本增加50亿元 (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增加50亿
元以下、30亿元 (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增加30亿
元以下、10亿元 (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十三)助推各类机构持续向好发展,对新设立或者新
迁入的金融机构和配套服务机构,自在新区商事登记次年
起,连续3年分别按其完整年度地方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
的50%、40%、30%给予奖励。
六、促进金融人才加速集聚
(十四)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招才引智,对新设立或者新迁
入新区的金融机构和配套服务机构的人才给予奖励。自机构在
新区商事登记之日起5个完整年度内,对不超过员工总数
10%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其申报年度个人形成
地方贡献的8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五)对已落户并享受完新区人才奖励政策的金融机
构,年度贡献同比增长1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超过10%的,
该年度对入驻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申报年度个人形成
地方贡献的8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其他事项
(十六)金融机构和配套服务机构先租后买自用办公用
房的,在申请购房奖励时扣除前期已享受的租金奖励。在政
— 26 —
策有效期内因发展壮大新增办公面积可按原有标准的50%执
行,但累计不突破相应条款奖励总额上限。
(十七)政策有效期内机构升格的,补足落户奖励差额。
未满足下辖2家二级分支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参照二级分
支机构奖励标准执行。营业范围仅限全省的金融机构总部,
以及注册资本未达到落户奖励申报标准的金融机构总部,参
照一级分支机构奖励标准执行。
(十八)享受本扶持政策的入驻机构原则上应在新区经
营10年以上,否则全额退回所有奖励资金;提前迁离新区
后再回迁的,3年内不得申请本政策。恶意套取政策资金的,
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法
律责任。各类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
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所提各项奖励资金和
扶持措施。
(十九)本政策与湖南湘江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
“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支持;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
不再享受普惠政策。
(二十)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
高新区促进科技金融业发展实施办法》(长高新管发 〔2020〕
25号)同时废止。在政策过渡期内入驻湖南金融中心的适用
机构参照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 《关于支持湖南金融中心发展
— 27 —
的若干措施 (试行)》(湘新管发 〔2020〕9号)标准执行。
(二十一)本政策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2023年1月30日印发)
— 28 —
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长沙高新区) 进一步
加快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湖南省 “三高四新”
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推动智能制造装备和工程机械、
移动互联网及应用软件、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等新区15条特
色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湖南湘江新
区 (以下简称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市场主体登记、税务征管在新区直管
区或托管区,定期报送统计报表、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且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
二、重点支持招大引强
鼓励引进引领型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入驻企
业给予落地支持、购买办公用房奖励、租赁办公用房奖励、
投资支持奖励、地方贡献奖励、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奖励:
1. 入驻当年或次年在新区形成的地方贡献在350万元
(含)以上;
2. 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
— 2 —
— 29 —
500强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3. 国家或相关部委确定的中央企业 (集团)投资设立的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4. 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独角兽企业总部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5. 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认定,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战略
和产业定位,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引领型企业。
(一)落地支持
自工商注册之日起2年内在新区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
元 (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分两年每年按照奖励金额的50%予
以兑现。
(二)购买办公用房奖励
新入驻企业在新区购买办公用房的 (土地用途为商业用
地、产权性质为办公,下同),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 (不含
地下建筑面积,下同)1500元/m
2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
超过1000万元。
(三)租赁办公用房奖励
新入驻企业在新区租赁办公用房 (自用)的,按每年实
付租金的50%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房奖励,每年租房奖励金
额不超过400万元。
— 3 —
— 30 —
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购买办公用房奖励和租赁办公用房
奖励。先租后购的,在给予购买办公用房奖励时须扣除前期
已享受的租赁办公用房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因企业发展新
增购买或租赁办公面积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但
累计不突破奖励总额上限。
(四)投资支持奖励
新入驻企业两年内在新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
(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
过2000万元;5亿元 (含)以上、不满10亿元的,按照实
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1亿元 (含)以上、不满5亿元
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需在2年内完成,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企业实缴注册
资本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已享受购买办公用房奖励的,
不重复享受。
(五)地方贡献奖励
新入驻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其当年产生地方贡献的50%、
40%、3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六)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奖励
围绕新区15条特色产业链引进高精尖项目、产业链关
键项目,对亩均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 (含)、亩均固定资
产投资强度达到400万元 (含)、亩均实际入库税收达到50
— 4 —
— 31 —
万 (含),且综合效益评价为优秀的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
实行 “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打造开放经济高地
(一)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
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支持开放型现代服务业
新区企业当年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与统计系统中,离
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3000万美元 (含)以上的奖励10万
元,在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1亿美元 (含)以上的奖励10
万元。新区企业、协会获评省、市级开放型经济平台的,一
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设置境外研发机构
新区企业在境外新设立研发机构或孵化器的,一次性奖
励10万元,每家企业限享受一次。
四、高质量发展楼宇经济
对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年内实行统一专业运营的商务楼
宇,且运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达80%以上、入驻
企业属地注册登记率95%以上的,全口径税收达5000万元、
1亿元的 (独栋总部楼宇除外),分别给予招商运营主体一次
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以后每增加全口径税收5000万
— 5 —
— 32 —
元,奖励增加50万元。单个楼宇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五、强化关键要素保障
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依法依规以股权投资形式参与
招商引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
对重大招商项目融资支持。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
定位,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
价格时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六、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与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 “就高不就
低”原则不重复支持;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
普惠政策。
(二)新区直管区域包括岳麓区全境,托管区包括望城区
白箬铺镇、白马街道、雷锋街道、金山桥街道和黄金园街道。
(三)符合本政策第二条奖励条件的企业申报当年获得
的所有奖励 (不含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奖励)不超过上一年
度形成的地方贡献,超额部分以企业入驻后3年内所形成的
地方贡献为上限予以递延兑现。
(四)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
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及
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经研究后,依规取消其
— 33 —
享受本政策相关支持的资格。
(五)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在新区经营10
年以上,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否则全额退回所有奖励
资金;享受本政策第二条奖励的办公用房不出 (转)租出
售,不改变用途。
(六)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政策有效
期内新入驻符合条件的企业,其购买办公用房奖励、租赁办公
用房奖励和投资支持奖励的奖励年限不受政策到期影响。
(七)本政策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
有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 7 —
(2023年1月30日印发)
— 34 —
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长沙高新区) 支持
高质量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 “三高四新”战略定
位和使命任务,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科技成果转
化生态,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化承接地,现结合
湖南湘江新区 (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岳麓山大学科技城 (以下简称大科城)范
围内 (特殊说明的除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新创业
平台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实施高端创新载体布局
(一)建设政府主导型新型研发机构。深入对接湖南省
“四大”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结合新区产业特色,共
建政府主导型的资源共享、协同创新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经专家评审论证由新区批复同意,按照 “一事一议”政策给
予支持。
(二)建设高校主导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以高校优势
学科为主要依托,结合省、市、新区产业方向和未来产业布
局,建设以高校为主导的创新研究院。经专家评审论证由新
— 2 —
— 35 —
区批复同意挂牌建设的创新研究院,按照事前补助、事后核
算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当年度新增投资额 (即场地及研发投
入)的50%专项经费支持,单个创新研究院项目当年度不超
过2000万元。
(三)建设企业主导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新区内重点
企业,以所需关键核心技术为指引,结合高校创新团队的重
点研究方向,共同建设工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
中心等平台。经专家评审论证由新区批复同意挂牌建设的工
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按照事前补助、事
后核算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当年度新增投资额 (即场地及研发
投入)的20%专项经费支持,单个工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
术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当年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科技成果就近转化
(四)提升创新空间集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大科
城范围内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
成果就近转化及产业化。经新区统一认定挂牌,且基地建设
规模在5000平方米 (含)以上,科技型企业入驻率达80%
(含)以上的,给予当年度运营费用 (场地租赁及全职运营
人员薪酬、差旅费)的50%补贴,每个基地当年度最高不超
过50万 元;对 基 地 新 引 进 的 科 技 型 孵 化 项 目 达 到 10 个
(含)以上的,按照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基地奖励,每个基
地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从基地毕业并在新区实现
— 3 —
— 36 —
产业化的高校、科研院所孵化的科技型项目按照2万元/个
的标准给予基地奖励,每个基地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
元。大科城范围内的其他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达到上述条件并
经新区批准同意的,可参照给予支持。
(五)支持打造共享平台。鼓励新区范围内龙头企业、
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新区产业需求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
地,经新区认定验收挂牌后,按照该中试基地本单位以外的
中试服务费用的30%予以支持,当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新区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项目团队在新区认定挂
牌的共享中试基地开展中试熟化的,按照中试费用的30%给
予项目团队补贴,同一团队当年度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
元。鼓励新区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将大型
仪器设备资源在新区仪器共享线上平台进行开放共享,按照
对校 (企)外共享实际成交服务总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一
主体 (高校以实验室作为单一主体认定)当年度奖励金额不
超过20万元;鼓励新区范围内的企业在新区仪器共享线上
平台采购检验检测等服务,按照实际成交服务金额的10%给
予补贴,单一主体当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鼓励科技人才 (团队)创新创业。鼓励科技人才
(团队)在大科城创新创业。对经组织评审认定的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成果权属清晰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给予企业当
年度场地租金补贴。办公场地补贴面积按企业每月社保缴纳
— 4 —
— 37 —
人数人均10m2 的标准进行核算,依赖实验设备的研发企业
可额外增加人均最高10m2 的补贴面积,总补贴面积不超过
实际租赁面积;补贴标准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准,最高不超过
60元/m
2/月。对评审认定的优质项目可以 “先投后股”形
式,通过 “一事一议”给予项目团队现金出资金额的最高5
倍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掌握国际领
先技术、能引领产业发展的国际、国内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到
大科城创新创业的给予 “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四、助力校企人才共引共育共用
(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新区产业链人才共引共育
共用。根据新区重点产业链需求,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引进
产业急需高端人才,引进的人才应对标长沙市高层次人才认
定标准,其中 AB类人才与大科城企业共建院士工作站或专
家工作站、C类人才与大科城企业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后,可按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当年实际支出引才成本 (含
协议薪酬、安家补贴等)的50%给予引才补贴。对单个人才
补贴总额 A 类最高200万元、B类最高100万元、C类最高
30万元,对单个单位当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优化科创服务生态
(八)搭建高技术服务业体系。鼓励高技术服务业聚合
发展,对入驻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
双创平台的高技术服务企业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入驻的
— 5 —
— 38 —
高技术服务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开票营收 (即税务机关开具
的发票确认的收入,下同)超过500万元 (不含),且当年
度开票营收达到6000元/平方米 (含) (以实际租赁面积进
行核算,本条下同),给予当年度40%租金补贴,开票营收
每递增 1000 元/平 方 米 (含),当 年 度 租 金 补 贴 标 准 提 高
10%,开票营收超过12000元/平方米 (含)的,给予100%
租金补贴。单个企业当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打造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支持打造科技成果概念
验证中心、成果评价中心,经新区认定挂牌后,按照实际概
念验证服务费用的30%予以支持,当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鼓励新区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项目团队在新
区认定挂牌的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心开展概念验证,按照概
念验证费用的30%给予项目团队补贴,同一团队当年度补贴
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支持搭建运营科技成果线上交易
平台,经新区认定挂牌后,按照线上实际交易额的0.5%给
予平台运营主体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
进场交易输出知识产权成果的新区范围内的高校院所及企
业,按照当年度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对于进场交易吸纳知识产权成果且注册落地在湘江新
区的企业,按照当年度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
超过50万元;新区范围内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
果在线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按照当年度实际交易额的1%
— 6 —
— 39 —
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当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十)激活技术经理人市场活力。鼓励技术经理人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经理人促成的科技成果项目认定,当
年度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实际交易额达到500万元 (含)
以上的 (以银行支付凭证金额为准),对超过部分按1.5%给
予技术经理人奖励,每人当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完善科技金融体系
(十一)构建科创基金体系。持续实施 “红枫计划”,按
“投资+孵化+服务”的模式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
资孵化力度。支持创新科技金融手段和模式,设立岳麓山科
技成果转化基金、科创种子基金、校友基金等特色基金,引
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获得种子轮、天使轮投资的,按
其实际获得投资额的5%,给予该科技型企业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十二)优化科技金融支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
科技贷款产品和服务,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研机构及其
项目团队提供期限在一年以上 (含一年)的多样化贷款产
品;鼓励融资租赁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为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期限在一年以上 (含一年)的融资;
按当年度新增融资额度的0.5%给予金融机构补贴,每家机
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7 —
— 40 —
七、其他事项
(十三)本政策内需要进行认定、评审的支持奖项,申
报主体需在项目实施前向大科城管委会申请项目认定和初
审,再由大科城管委会报新区管委会研究,批复同意后由新
区财政金融局 (或指定平台公司)组织实施。
(十四)本政策与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 “就高不
就低”原则不重复支持;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
受普惠政策中同类型政策支持。
(十五)本政策中新区范围包括直管区和托管区。直管
区域包括岳麓区全境,托管区包括望城区白箬铺镇、白马街
道、雷锋街道、金山桥街道和黄金园街道。
(十六)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湖
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
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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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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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长沙高新区) 促进
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全面提升产业发展创新能
力与核心竞争力,结合湖南湘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 (以下简称新区)直管区和
托管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信息制造、软件、
移动互联网、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大数据及云计算、5G、
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领域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总部引进
支持国内外数字经济行业头部企业入驻新区,设立总部
机构和分支机构,按 “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房租补贴
对申报日期前2个自然年度内注册的、新租赁入驻的数字
经济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可以连续3年享受房租补贴 (只限
房屋租金),每平米补贴不超过35元/月,单个企业年度补贴
总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按以下2个类别予以补贴:
1. 租赁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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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补贴;
2. 租赁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
按申报年度第四季度的每月平均社保人数不超过人均10平
方米标准补贴。
(三)购房购地补助
对申报年度入库税收达500万元的初次申报企业给予产
业资金奖励用于企业购房购地。企业可连续申报3个年度,
第1年,给予当年地方贡献部分80%资金支持;第2年及第
3年,均以上年实缴税收为基数,对新增税收200万以上企
业,给予地方贡献 (含基数内)80%资金支持。支持总额度
不超过企业购房购地投资的80%。
(四)企业规模奖励
对数字经济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或年末从
业人员达到100人、5000万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200人、
1亿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300人、10亿元或年末从业人员
达到2000人、50亿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10000人的企业,
在市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奖补资金 “软件企业做大
做强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另行奖励10万元、20万元、30
万元、100万元、500万元,扣除已奖励部分,晋级补差。
(五)人才支持
对年度年薪50万元 (含税)及以上 (不含分红、股息
等)的且已连续任职一年以上的企业员工,按照其上年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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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对地方贡献的80%奖励所在企业。
(六)平台服务
鼓励数字经济企业积极申报软件著作权、专利权以及申
请软件登记测试。企业年度新获得50个、100个、200个以
上软件著作权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10万元。企业
年度新获得10个、20个、50个以上登记测试报告 (由拥有
CNAS资质的省市官方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分别奖励2
万元、4万元、10万元。对为新区直管区和托管区企业办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等行业准入证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奖励,按服务企
业新获批证件数每证件奖励1000元给机构,单个机构每年
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七)创新人物与新锐企业
每年在数字经济领域评选创新人物与新锐企业奖各10
个,对评定的新锐企业各奖励10万元,创新人物各奖励2
万元。
(八)应用场景创新
支持企业围绕数字经济应用场景需求,进行基于电子信
息制造、软件、移动互联网、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大数据
及云计算、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领
域的应用开拓。每年评选一批数字经济应用场景示范项目,
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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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则
(九)符合本政策要求,但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
及生态破坏事件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经新区研
究后,依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相关支持的资格。
(十)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如涉及由新区执行的
省、市政策和新区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企业可选择最优政
策申报,不重复支持。如企业享受的原政策文件有效期已经
到期失效,但政策未执行期满的,剩余期限按本政策执行。
支持事项如与上级补贴、支持、扶持、补助政策等属同一事
项,且上级财政支持实际由新区财政承担,则在计算本细则
补助额度时,先按新区财政应承担的上级支持部分进行抵
扣,再支持差额部分。
(十一)本政策所涉企业对其依据本政策相关规定所交
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
现,新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其退回相关款项、列
入企业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政策所称 “不超过” “以内” “以上”均包含
本数,“超出”则不包含本数,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十三)本政策具体奖励补贴实施政策以实施细则为准。
(十四)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湖
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3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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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长沙高新区) 推进智能
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根据国家 《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 《车联网 (智能网
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部署要求,为深入贯彻 “三高
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奋力实施强省会战略,加速推
进智能网联产业领跑工程,成功打造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产
业集群,助推湖南湘江新区 (以下简称新区)创建智能网联
汽车创新应用示范区,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以下
简称岳麓高新区)范围内市场主体登记、税务征管,并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智能网联汽
车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以及专业公共服务机构。
(二)重点支持以下产业方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中
的上游感知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通信系统,中游智
能驾驶座舱、自动驾驶解决方案、智能网联汽车整车,下游
应用服务、运营测试的企业,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大、小三
电中的驱动电机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控制器,电动助
力转向、电动 (助力)制动系统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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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龙头型企业投资
大力支持引进龙头型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入驻
企业:由院士、万人计划、四青人才领衔创办的项目公司;
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设
立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中央企业 (集团)投资设立的
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挂牌上
市 (不含北交所、新三板)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独角兽企业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瞪羚企业全国总部或区
域总部;入驻当年或次年 “地方贡献”在350万元以上的公
司。按以下政策给予支持:
(一)新入驻企业2年内:采购设备总额3000万元以
上,非购地企业按设备总额的20%给予补贴,购地企业按设
备总额的30%给予补贴。其中属于采购新区直管区、托管区
范围内企业设备 (被采购的企业需拥有相关产品的自主知识
产权)的部分,额外增加5%补贴。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
过2000万元,投资到位后一次性补贴。
(二)新入驻企业购买工业厂房 (自用)的,按购买面
积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0万元。按 “先交后补”的原则给予购买补贴,全额支付
购房款并完成报建手续启动装修后补贴50%,竣工验收并投
产运营后补贴剩余50%。
(三)新入驻企业租赁工业厂房 (自用)的,按租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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