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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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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与风险咨询 IT咨询及金融风险咨询 人力资源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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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热点聚焦
留抵退税帮企业渡难关 ............................................... 2
实务研讨
浅论房产税试点之以地计征方法的设想 ................................ 9
孙公司向银行借款拆借资金给母公司收取利息是否属于统借统还 ........... 22
权威解读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 27
答疑交流
关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持股计划的涉税问题浅析..................... 39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 47
法规速递
综合类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 62
人社部发〔2022〕23 号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 67
人社厅发〔2022〕16 号
商品与劳务税
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 7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8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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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 81
税总稽查发〔2022〕42 号
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 8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
其他税收规定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
五批)的公告 ...................................................... 87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2 年第 8 号
生活人文
于旭波 通用技术的朝气与底蕴 ....................................... 89
热点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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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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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语: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抓紧把已确定的退税减税降费等政策举措
落实到位,确保 6 月 30 日前全部退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退税也要提前到这一时限完成。
留抵退税帮企业渡难关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抓紧把已确定的退税减
税降费等政策举措落实到位,确保 6 月 30 日前全部退还小微企
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退
税也要提前到这一时限完成。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
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今年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目
前各地政策实施情况如何?发挥出什么效应?还存在哪些堵点
难点?
助企纾困效应显现
今年增值税留抵退税规模约 1.5 万亿元。4 月 1 日政策实施
以来,截至 5 月 10 日,已有 9138 亿元留抵退税款退至 149.5
万户纳税人账户。其中,中小微企业户数占比 99.3%,退税金额
占比 72.7%,再加上一季度继续实施此前出台的留抵退税老政策
退税 1233 亿元,1 月 1 日至 5 月 10 日,共有 10371 亿元退税款
退到纳税人账户,为企业纾困解难、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发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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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重要作用。
“今年实施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其安排与前期
政策相比,可以用‘两聚焦、三加力’来概括。”国家税务总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表示,所谓“两聚焦”,就是聚焦
小微企业和重点行业,精准锚定国民经济运行和产业链、供应
链中的关键环节,充分体现助力稳增长、保就业、惠民生鲜明
政策导向,发挥助实体、扩投资、促创新的积极作用。
所谓“三加力”,一是在扩大范围上加力。进一步退还存
量留抵税额,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不仅允许其退
还增量留抵税额,而且允许其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是在提高
比例上加力。将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增量留抵税额退
还比例由 60%提高到 100%,和先进制造业保持一致。三是在加
快频次上加力。对所有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纳税人均
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比照先进制造业,取消“连续 6 个月
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 6 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
元”的限制条件。
“相对于减税和增加政府投资,留抵退税政策效果更直接、
更及时,有助于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
消费投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财政部税政司司
长贾荣鄂表示。
在留抵退税“真金白银”的帮助下,企业渡难关、复元气,
高质量发展得到赋能添力。“政策出台后,公司在线申请了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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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留抵退税,金额为 106 万元。”北京天元四维航空科技有
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计划用这笔资金开发一款发
动机维修用试车台,争取尽快推向全球市场,既形成出口能力,
又填补国内空白,“留抵退税政策让我们有了更多资金投入研
发,增强了企业发展信心和发展动力”。
多方合力推动政策落地
为确保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经报国务院
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成立三部门会商机制。三
部门通力协作,多措并举推动政策加速落地,确保政策落准落
稳。
“为保障财政支出强度,支持税务部门加快办理留抵退税,
人民银行靠前发力,根据退税进度,加快向中央财政上缴利润
的节奏。”人民银行国库局局长董化杰介绍,2022 年以来,央
行已累计上缴结存利润 8000 亿元,全年上缴利润超 1.1 万亿元,
为退税资金保障打下坚实基础,直接增强财政可用财力,进一
步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央行上缴利润将通过财政支出下沉基层、
直达市场主体,预计上缴超万亿元结存利润将拉动全年广义货
币(M_2)增速约 0.5 个百分点,很好体现了货币政策与财政政
策的协同配合。
财政部预算司司长王建凡表示,今年以来,财政部坚持政
府过紧日子,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地方特别是基层财力支
持。一方面,通过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近年结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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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 1.2 万亿元;
另一方面,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对地方财政库款调度支持,保
障退税资金需要。
“为确保退税资金及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切实采取有效
措施,加大库款调拨力度。财政部根据资金调拨和库款情况,
以及税务部门留抵退税办理进度等,滚动开展增值税留抵退税
资金监测,及时进行资金调度。”王建凡表示。
各地财政部门也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市
县,确保基层退税需要。例如,四川为资金分配开通“绿色通
道”,将资金分配下达时间缩短至普通资金的三分之二;陕西
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省以下分担机制,省级财政统一垫付
留抵退税地方分担 50%部分,确保及时足额退付。
“退税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税务机关与财政、人民银行
国库部门密切协作,紧紧依托政府牵头建立的协调机制,加强
信息共享、强化资金保障,有序办理退税,有助于确保退税红
利快速直达纳税人,解决市场主体燃眉之急,化解由于经济下
行所带来的企业资金压力,助力宏观经济稳定。”北京国家会
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精准滴灌提升获得感
从各地情况看,今年以来,多地主动靠前服务、精准滴灌,
积极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让企业和群众有更多实实在在的
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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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辽宁通过大数据云平台精准筛选企业类别及纳税需
求,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保障市场主体尽享、易享
政策红利;山西积极推广网上申请办理方式,通过“自动提醒”
“智能填报”等功能,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
“税务部门及时为我们办理近 240 万元增值税留抵退税,
大大缓解了公司资金压力,研发进度有望加快。”河南通用智
能装备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李静静说,公司是一家专门研发生
产半导体切割设备的企业,今年以来加快研发进程,资金压力
增大。郑州市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企业留抵税额较大,
及时为其量身制定了个性化帮扶措施,帮助企业完成退税申请,
缓解了企业资金难题。
“留抵退税政策对于企业解决资金困难,保住市场主体而
言是积极有效的。越早释放政策红利,越能保住市场主体,对
于保障宏观经济稳定更为有利。”李旭红表示,当前留抵退税
在落地落实中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首先,存在骗取留抵退
税风险。留抵退税涉及“真金白银”的直接利益,与减税、免
税等其他政策相比,环节更少、链条更短,对不法分子的利益
诱惑更大。建议进一步加强对骗取留抵退税的打击和曝光力度,
做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对恶意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
要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形成强大震慑,全力营造公平公正的
税收法治环境。
此外,还存在地方不当干预风险。各地年初确定的税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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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入预期目标普遍没有考虑新出台的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特别
是对一些财力比较薄弱的区县来说,可能存在地方将退税企业
减少的收入从其他企业身上找回来的情况。对此,李旭红建议
进一步压实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客观分析测算退税对本地
区税收收入减收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全年税收收入预
期目标,并加强留抵退税资金的地方财政配套保障力度,避免
征收“过头税费”。
对于接下来政策实施重点,王道树表示,下一步,税务部
门将加快已定助企纾困等政策实施进度,按照“精细服务、直
达快享、科技防范、狠打骗退、快准稳好”的工作要求,既统
筹加快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进度,又切实加大风险防控力度,确
保全年政策上半年大头落地,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来源:
经济日报)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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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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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栏目说明:“实务研讨”栏目主要介绍一些实践中的会计、税收实
务案例。通过对案例中的疑惑进行梳理分析,结合个人的解释,供有关
人士参考。特别说明,此栏目文字解释仅为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
浅论房产税试点之以地计征方法的设想
许军
网络最新版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包括:北京、深圳、上
海、广州、天津、苏州、厦门、杭州、南京、福州等等。房产
税的征收主要是针对多套住房或者超大面积的房屋以及非本地
人购房的情况。房产税是国家对房产市场的调控手段之一。
目前已试点城市上海和重庆的主要计税方法
2011 年 1 月 28 日,房产税开始在上海、重庆试点,方案不
一。上海方案只针对增量,并给予户籍居民家庭一定免征额;重
庆方案则偏重高档住房,涉及存量与增量。2014 年 1 月 28 日,
房产税试点满三年。不少专家表示,从试点效果来看,上海和
重庆的试点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一方面,房产税的征收特点应
是宽税基、低税率。但从两地的试点情况看,税基偏窄问题较
实务研讨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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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为明显。窄税基应当对应高税率,但两地的实际税率明显偏低。
另一方面,计税依据也与国际惯例不符。国际上一般以评估值
为依据,而两地或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或以原始价格为依据。
“对于上海和重庆的试点不能仅从财政收入和房价调控的角度
去看,两地试点的最大成效在于‘制度破冰’。”财政部财政
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这意味着地方税收体系建设迈出了
重要的步伐,这对下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贾康认为,长期来看,“房产税”立法还是非常必要,不过先
行先试也十分必要,“在做顶层设计和积极立法时,允许摸着
石头过河,在肯定上海、重庆试点的前提下,形成某些基本共
识后逐渐往前推,未来有条件时,制定相关法律。”
一、上海
1.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2.征收对象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
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
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3.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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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4.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
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
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 70%计算缴纳。
5.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 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
住房平均销售价格 2 倍(含 2 倍)的,税率暂减为 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
每年公布。
6.税收减免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
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
下同)人均不超过 60 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 60 平方米)的,
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 60 平方米的,对属新
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
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
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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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2)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
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
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3)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
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
产税。
(4)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
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
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5)持有本市居住证满 3 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
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
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 3 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
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 3 年并在
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6)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二、重庆
1.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
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2.征收对象
(1)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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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为:
A.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B.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
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 2 倍(含 2
倍)以上的住房。
C.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
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
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
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
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
准。
(2)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
时纳入征税范围。
3.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
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
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
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
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4.计税依据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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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
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
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
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
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5.税率
(1)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
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 3 倍以下的住房,税
率为 0.5%;3 倍(含 3 倍)至 4 倍的,税率为 1%;4 倍(含 4 倍)以
上的税率为 1.2%。
(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
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 0.5%。
6.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
积后的面积。
(2)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
房扣除免税面积。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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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
180 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 100
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
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
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7.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1)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
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
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
缴税款。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试点的效果及反应
2013 年 1 月 27 日,房产税在上海、重庆试点满两年。著名
金融信托基金专家、经济学家孙飞做客财苑谈到,房产税效应
已逐步显现,我国已具备开征房产税的大环境,开征房产税时
机成熟,是大势所趋。孙飞认为,当前房产税改革推进的难点
在于:房产税关系国计民生与利益均衡,利益博弈十分复杂;
房产税改革的推进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强力阻挠;腐败分子坚
决反对出台房产税;权贵资本拥有的房产远不止两套三套,也坚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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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决反对房产税;房地产开发商由于利益问题也反对房产税;房
产税的开征涉及公务人员的财产公开问题。
孙飞还认为,德国的房产税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德国具有
严厉的房产税制度与调控方式,房价一直处于低位。房产税改
革的条件已经具备,房产税税基范围、评估方式、征管办法等
技术问题也有解决之道。现有房产流转环节的税种以及保有环
节的税种都将被统一的房产税所取代,同时一些不合理的收费
也将同时取消。政府要下决心,强力推进,房产税试点对首套
房及基本自住性住房面积免征房产税没有争议,要通过扩大房
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尽快向全国推行房产税。房产税对多套及
中高端住宅征税就是最有指向性的调控方式,用这种经济手段
调控房地产市场也更合理,房产税得到广泛推广后,限购政策
可同时退出舞台。
房产税改革推进的关键
1.中央政府强力推进,落实顶层设计与制度保障。
2.加快房产税的相关立法与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3.明晰房产产权关系,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房产信息管理
系统,确保房产产权登记的准确性。
4.理顺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的关系。
5.有效确定房产的评估值,有效认定评估技术与评估机构。
6.明确征税范围。
7.合理计税依据。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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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8.税率设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9.要有税收优惠的制度设计。
10.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关于房价的五部分主要构成
第一部分土地成本占比:
根据 2011 年到 2015 年全国房地产行业的数据分析,土地
出让金的成本占到了房价的 43%左右;
第二部分开发建设安装的成本占比:
主要包括了建筑设计,后期的施工建材安装装修。绿化,
管道,道路等占到约了 28%。
第三部分企业的运营成本:
主要包括企业的管理成本,营销成本以及财务的成本占到
了 8.5%;
第四部分房地产企业的运营成本:
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附加税等等加在一块占
到了 13%左右;
最后第五部分:房地产企业的净利润其实只有 7.5%左右,
并不像我们很多人说的那么暴力。
在以上这些构成里边,我们可以看到土地的成本占比是最
大的,而且动态变化也是最快的。税费的成本和低价加在一块
儿占到了 56%,基本上超过了一半,开发建设安装的成本弹性是
最大的,不同的房地产企业由于谈判地位不同这一部分的支出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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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了。差别较大,最后我们知道其实房地产企业平均利润的也大
概在 10%,这是微观的角度。
2017 年全国商品房的销售收入一共是 133700 亿,九一年的
属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相关的税费已经占到了房地产销售额的
67%,大家可能听了之后觉得很多,但是在 2011 年到 2015 年之
间更完整的数据的统计,这个比例甚至占到了 80%。通过以上的
分析,我们可以判断,从微观上来看,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的收
入占到了房价的 56%,宏观上占到了 70%甚至更高,然后那些建
材和劳动力的成本,占到了房价的 28%。
以地计征方法的设想
房地产中房产是有形的、处于折旧(自然损耗)和贬值状
态,而地产部分是无形的、无自然损耗、一般处于增值状态。
从上文分析到房地产价值中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且还
存在公摊面积各地规定不统一的问题,因此以房面积和房价计
算房产税不合理,也不方便,笔者建议本次房产税试点可按占
用的土地面积、地段及土地成交价(或按地段直接确定土地使
用权市场价格)比较合理,而且计征成本较低、计税方法简单、
相对公平合理,且地价下降后相应减少税收负担,达到合理调
整房价目的。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试点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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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行政区域居民家庭
在本行政区域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
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行政区域
居民家庭在本行政区域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
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
年子女,下同)在本行政区域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分摊面积乘于土地市场价格
(或按地段直接确定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
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分摊面
积乘于土地市场交易价格(或按地段直接确定土地使用权市场
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的分摊面积乘于土地市场交易价格
(或按地段直接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的 100-12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目前现有试点适用税率暂定为上海 0.6%(优惠税率 0.4%)、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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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重庆 0.5%、1.2%,建议设定为 0.6%、1.2%、1.8%。
不超过免征面积 1 倍的按 0.6%计税、
超过免征面积 1-2 倍的按 1.2%计税、
超过免征面积 2 倍的按 1.8%按。
建议可按三级累进计征。
六、税收减免
(一)本行政区域居民家庭在本行政区域及新购且属于该居
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占地面
积人均不超过 10 平方米(即免税住房占地面积,含 10 平方米,
对应人均房屋面积约为 60 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
房产税;人均超过 10 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
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占地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占
地面积和其它住房占地面积的总和。
本行政区域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
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占地面积;对有其他特
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占地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行政区域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
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
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行政区域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
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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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行政区域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行政区域居住证并在本行政区
域工作生活的,其在本行政区域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
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行政区域居住证满 3 年并在本行政区域工作生
活的购房人,其在本行政区域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
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行政区域居住证但不满 3 年
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待持有本行政区域居住证满 3 年并在本行政区域工作生活的,
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本行政区域政府决定。
(七)其他行政区域政府管辖的住房暂不列入计征范围,待
上级部门统一规划。
(八)在适当时机应该将所有试点地区的个人房地产全部列
入计征范围统计计算交纳房产税,试点结束之后全国的个人房
地产全部列入计征范围。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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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孙公司向银行借款拆借资金给母公司收取利息
是否属于统借统还
徐准
近日,有客户咨询,A 公司向某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额
度 60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8 年),以拆借给 B 公司用于项目改
造,并由 B 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A、B 公司为“爷孙关系”,A 公司是孙公司,B 公司是母公
司。
一、统借统还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第十九点以下利息收
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
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
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
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
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
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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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
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
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
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
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
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
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统借统还免税政策要点
根据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享受统借统还免税政策,需要
满足以下条件:
(一)统借方的限制
统借方限于企业集团、集团中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
司。
(二)用款方的限制
如果统借方是集团或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用款方必须是下
属单位。
如果统借方是集团内财务公司,用款方包括集团或集团下
属企业。
(三)资金来源的限定
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募集。
(四)利率的限定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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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统借方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的利息。
根据上述要点,我们认为 A 公司作为孙公司拆借资金给 B
母公司,既不符合统借方限制条件,也不符合用款方限制条件,
不能享受统借统还的免税政策。
三、统借统还落地中应注意事项
为避免不能认定为统借统还导致无法享受免税政策的风
险,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签署《统借统还协议》,注明此次借款的资金
来源,路径,利率以及票据等重要事项。
第二,资金来源。需注明是来自金融机构借款,还是发债
募集。
第三,路径。每一笔借款需签订统借统贷协议,分清资金
流向并单独计算利息。若将不同利率的资金混在一起,再与下
属单位签署合同,可能无法区分资金属于自有资金还是来源于
银行或金融机构资金,可能无法被认定为统借统还。
第四,利率。需明确支付利息以及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率。
第五,票据。在开票系统中按照对应的免税编码选择开具
免税发票。开具收据入账可能存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四、统借统还政策需要完善的规定
目前的政策,对统借方、用款方的限制较为严格,导致非
集团内核心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再拆借资金给母公司无法享
受免税待遇,也导致二级公司自集团公司借款后再给下属单位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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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时,二级公司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若政策能放宽统借方、用款
方的限制,将更加合理完善,即集团内任意企业向金融机构借
款,再转付集团内其他企业,只要资金路径清晰,未加收利息,
均可享受统借统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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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1、既适用免抵退税又适用留抵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顺序有
先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
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
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
十六、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施行。
2、出口企业应如何进行单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
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
第 9 号),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将下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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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
(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
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
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
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
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
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
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
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 5 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
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
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
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
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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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3、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
入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8 号),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
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4、出口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后,是否可以调整出口企业管理
类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
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
第 9 号),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
价结果确定后 1 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
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
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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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规定限制。
......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5、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应如何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
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
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 号)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
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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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
他税费支出。”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
税?
答: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八条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
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
额不低于 50 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的;
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
策的。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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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14 号)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
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
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
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
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
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
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
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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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
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第二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
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
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
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
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第一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
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二)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
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
以上;
(四)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
十六、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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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大“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纳税人可以自什么时
候开始申请?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
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
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
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第二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
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
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
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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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第一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
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十六、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施行。
8、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
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
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
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
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
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
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
为 100 万元,2022 年 4 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
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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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80 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
税额为 80 万元。该纳税人在 4 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
无存量留抵税额。
9、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
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
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
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
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100 万元,2022 年 7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在 8
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
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20 万元(=120-100);
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
额为 120 万元。
10、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怎么开具发票?
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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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
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六、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答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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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答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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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栏目说明:“答疑交流”栏目主要对于日常咨询业务中碰到的实务
性、政策性的问题给予解答。通过对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结合个人
的理解,供大家交流参考。特别说明,此栏目文字解释仅为学理解释,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持股计划的涉税
问题浅析
吕梅亚
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
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公司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尤
其在上市公司中应用更为普遍。目前股权激励的手段主要有股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员工持股计划,现就结合实际案例,我
们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探讨。
股票期权
某上市 A 公司采用股票期权形式,年报公告中披露股票期
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8 月 3 日
2、授予数量:1,730 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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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予人数:90 人
4、行权价格:6.27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
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首个股票期权可
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等待期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
月;期权自授予日后开始锁定,在前述等待期内不得行权。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略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
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第一次行权 2021 年 9 月,A 上市公司以行权价格 6.27 元的
价格授予员工 500 万股,登记日收盘价为 9.65 元。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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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
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假设各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发生变
化,经测算每年按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资本
公积”科目。2021 年计提股权激励金额为 800 万元。
(二)税收处理: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 18 号上市公司
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
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
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
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那么,2021 年工资薪酬项目调增金额计股权激励金额为 800
万元,调减行权(9.65-6.27)*500=1690 万元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第二
条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
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
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
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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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
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
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例如,甲员工获得股票期权 20 万股,则应纳个人所得税应
为 150,680 元[(9.65-6.27)*200000*35%-85920]。
因此期权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一致
的。那么 A 上市公司根据财税〔2016〕101 号第条第一款规定,
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
限: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
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
人所得税。
对个人所得税备案延期的股权激励支出,企业所得税仍可
在行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限制性股票
某上市 B 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形式,年报公告中披露限制
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19 年 12 月 30 日
2、授予数量:134.5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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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予人数:57 人,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员工。
4、授予价格:16.3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
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
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
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略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
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2021 年计提股权激励金额为 300 万元,2021 年 5 月为首次
解除限售属于本公司员工为 10 万股,登记日股票市价 39.5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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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禁当日股票市价 64.61 元
限制性股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同案例一,2021 年工资薪酬
权激励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183.1 万元[(64.61-16.3)
*10-300]。
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
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
5 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
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
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
确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
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
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
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
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
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
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
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
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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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
票总份数)
例如,甲员工获得限制性股票 1 万股,B 上市公司 2021 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35.76 万元[(64.61+39.51)/2-16.3)*1];
甲员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57480 元(357600*25%-31920)。
因此限制性股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的应
纳税额计算方式不一致。
员工持股计划
某上市 C 公司采用员工持股计划,年报公告中披露员工股
计划的具体内容: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二)
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
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
工持股计划。(三)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
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
得的资金。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的情形。员工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