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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

主 编: 徐燕芸

编 委: 徐立平 费孝定 陈璟芬

田 瑛 吴雷鸣 李好峰

执行主编: 殷晓枫

责任编辑: 蔡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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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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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庭楼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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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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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中汇(宁波)是由原“宁波金穗”更名而来,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大型综合性财税专业服务机构,由中汇(宁

波)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宁波国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波金穗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中汇金穗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宁波企惠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和宁波金穗统计服务有限公司等组成。 中汇税务在上海、天津、深圳、杭

州、宁波、成都、南京、太原、西宁、济南、乌鲁木齐、福州、武汉、南昌、长沙、郑州、重 庆、厦门等城市设有子

公司,曾经连续八年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评为本土品牌税务师事务所排名第一,是国际税务专家联盟(ITSG) 在中

国的唯一成员组织。

中汇(宁波)隶属于总部设在北京的中汇税务师事务所,下设鄞州、高新、镇海、奉化、北仑、慈溪、大榭、象

山等分所,在“成为中国 最具影响力和创造力的专业服务机构”愿景引领下,始终坚持共同的价值观,打造了一支恪

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职、锐意进取的专业团 队,拥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达250多名,能为境内外各行各

业提供税务、审计、评估、工程、会计服务、财税培训、内部 控制与风险咨询等全方面的专业服务。受托服务客户数

量近20000余户。

多年来依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立足于服务财税领域,以创新的思维为客户提供至臻

完善的解决方案和 专业咨询服务,致力于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化纳税风险解决方案,帮助客户依法纳税,降低税务成

本,实现客户纳税风险最小化。客户覆 盖了金融、房地产、电子信息、能源、软件、高端制造、纺织、钢铁、化工、

电信、医药、建筑诸多行业的外资企业、国有大中型企 业、民营企业。

网址:http://www.nbzhjs.com

专业服务

税务服务

税务鉴证 转让定价服务 税务结构设计 税务咨询 投融资税计划设计 财政与会计外包

税务风险管理 税收筹划 税务事项沟通与商定 国际税务服务 涉税培训

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代理 重组/IPO中税务服务

审计服务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资本金验证 盈利预测审核 改制及上市申报审计

财务尽职调查 债券发行审计 并购重组审计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

清产核资审计 清算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 司法会计鉴定 特定项目审计

工程咨询

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及项目经济评估 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与审核

工程全过程投资控制

资产评估

上市公司评估 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资产评估 企业重组及清算评估

风险咨询

内部控制与风险咨询 IT咨询及金融风险咨询 人力资源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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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目 录

热点聚焦

留抵退税帮企业渡难关 ............................................... 2

实务研讨

浅论房产税试点之以地计征方法的设想 ................................ 9

孙公司向银行借款拆借资金给母公司收取利息是否属于统借统还 ........... 22

权威解读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 27

答疑交流

关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持股计划的涉税问题浅析..................... 39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 47

法规速递

综合类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 62

人社部发〔2022〕23 号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 67

人社厅发〔2022〕16 号

商品与劳务税

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 7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8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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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 81

税总稽查发〔2022〕42 号

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 8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

其他税收规定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

五批)的公告 ...................................................... 87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2 年第 8 号

生活人文

于旭波 通用技术的朝气与底蕴 .......................................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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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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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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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编者语: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抓紧把已确定的退税减税降费等政策举措

落实到位,确保 6 月 30 日前全部退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退税也要提前到这一时限完成。

留抵退税帮企业渡难关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抓紧把已确定的退税减

税降费等政策举措落实到位,确保 6 月 30 日前全部退还小微企

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退

税也要提前到这一时限完成。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

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今年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目

前各地政策实施情况如何?发挥出什么效应?还存在哪些堵点

难点?

助企纾困效应显现

今年增值税留抵退税规模约 1.5 万亿元。4 月 1 日政策实施

以来,截至 5 月 10 日,已有 9138 亿元留抵退税款退至 149.5

万户纳税人账户。其中,中小微企业户数占比 99.3%,退税金额

占比 72.7%,再加上一季度继续实施此前出台的留抵退税老政策

退税 1233 亿元,1 月 1 日至 5 月 10 日,共有 10371 亿元退税款

退到纳税人账户,为企业纾困解难、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发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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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作用。

“今年实施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其安排与前期

政策相比,可以用‘两聚焦、三加力’来概括。”国家税务总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表示,所谓“两聚焦”,就是聚焦

小微企业和重点行业,精准锚定国民经济运行和产业链、供应

链中的关键环节,充分体现助力稳增长、保就业、惠民生鲜明

政策导向,发挥助实体、扩投资、促创新的积极作用。

所谓“三加力”,一是在扩大范围上加力。进一步退还存

量留抵税额,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不仅允许其退

还增量留抵税额,而且允许其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是在提高

比例上加力。将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增量留抵税额退

还比例由 60%提高到 100%,和先进制造业保持一致。三是在加

快频次上加力。对所有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纳税人均

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比照先进制造业,取消“连续 6 个月

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 6 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

元”的限制条件。

“相对于减税和增加政府投资,留抵退税政策效果更直接、

更及时,有助于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

消费投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财政部税政司司

长贾荣鄂表示。

在留抵退税“真金白银”的帮助下,企业渡难关、复元气,

高质量发展得到赋能添力。“政策出台后,公司在线申请了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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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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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留抵退税,金额为 106 万元。”北京天元四维航空科技有

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计划用这笔资金开发一款发

动机维修用试车台,争取尽快推向全球市场,既形成出口能力,

又填补国内空白,“留抵退税政策让我们有了更多资金投入研

发,增强了企业发展信心和发展动力”。

多方合力推动政策落地

为确保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经报国务院

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成立三部门会商机制。三

部门通力协作,多措并举推动政策加速落地,确保政策落准落

稳。

“为保障财政支出强度,支持税务部门加快办理留抵退税,

人民银行靠前发力,根据退税进度,加快向中央财政上缴利润

的节奏。”人民银行国库局局长董化杰介绍,2022 年以来,央

行已累计上缴结存利润 8000 亿元,全年上缴利润超 1.1 万亿元,

为退税资金保障打下坚实基础,直接增强财政可用财力,进一

步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央行上缴利润将通过财政支出下沉基层、

直达市场主体,预计上缴超万亿元结存利润将拉动全年广义货

币(M_2)增速约 0.5 个百分点,很好体现了货币政策与财政政

策的协同配合。

财政部预算司司长王建凡表示,今年以来,财政部坚持政

府过紧日子,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地方特别是基层财力支

持。一方面,通过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近年结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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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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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安排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 1.2 万亿元;

另一方面,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对地方财政库款调度支持,保

障退税资金需要。

“为确保退税资金及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切实采取有效

措施,加大库款调拨力度。财政部根据资金调拨和库款情况,

以及税务部门留抵退税办理进度等,滚动开展增值税留抵退税

资金监测,及时进行资金调度。”王建凡表示。

各地财政部门也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市

县,确保基层退税需要。例如,四川为资金分配开通“绿色通

道”,将资金分配下达时间缩短至普通资金的三分之二;陕西

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省以下分担机制,省级财政统一垫付

留抵退税地方分担 50%部分,确保及时足额退付。

“退税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税务机关与财政、人民银行

国库部门密切协作,紧紧依托政府牵头建立的协调机制,加强

信息共享、强化资金保障,有序办理退税,有助于确保退税红

利快速直达纳税人,解决市场主体燃眉之急,化解由于经济下

行所带来的企业资金压力,助力宏观经济稳定。”北京国家会

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精准滴灌提升获得感

从各地情况看,今年以来,多地主动靠前服务、精准滴灌,

积极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让企业和群众有更多实实在在的

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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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例如,辽宁通过大数据云平台精准筛选企业类别及纳税需

求,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保障市场主体尽享、易享

政策红利;山西积极推广网上申请办理方式,通过“自动提醒”

“智能填报”等功能,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

“税务部门及时为我们办理近 240 万元增值税留抵退税,

大大缓解了公司资金压力,研发进度有望加快。”河南通用智

能装备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李静静说,公司是一家专门研发生

产半导体切割设备的企业,今年以来加快研发进程,资金压力

增大。郑州市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企业留抵税额较大,

及时为其量身制定了个性化帮扶措施,帮助企业完成退税申请,

缓解了企业资金难题。

“留抵退税政策对于企业解决资金困难,保住市场主体而

言是积极有效的。越早释放政策红利,越能保住市场主体,对

于保障宏观经济稳定更为有利。”李旭红表示,当前留抵退税

在落地落实中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首先,存在骗取留抵退

税风险。留抵退税涉及“真金白银”的直接利益,与减税、免

税等其他政策相比,环节更少、链条更短,对不法分子的利益

诱惑更大。建议进一步加强对骗取留抵退税的打击和曝光力度,

做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对恶意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

要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形成强大震慑,全力营造公平公正的

税收法治环境。

此外,还存在地方不当干预风险。各地年初确定的税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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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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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入预期目标普遍没有考虑新出台的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特别

是对一些财力比较薄弱的区县来说,可能存在地方将退税企业

减少的收入从其他企业身上找回来的情况。对此,李旭红建议

进一步压实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客观分析测算退税对本地

区税收收入减收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全年税收收入预

期目标,并加强留抵退税资金的地方财政配套保障力度,避免

征收“过头税费”。

对于接下来政策实施重点,王道树表示,下一步,税务部

门将加快已定助企纾困等政策实施进度,按照“精细服务、直

达快享、科技防范、狠打骗退、快准稳好”的工作要求,既统

筹加快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进度,又切实加大风险防控力度,确

保全年政策上半年大头落地,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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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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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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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栏目说明:“实务研讨”栏目主要介绍一些实践中的会计、税收实

务案例。通过对案例中的疑惑进行梳理分析,结合个人的解释,供有关

人士参考。特别说明,此栏目文字解释仅为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

浅论房产税试点之以地计征方法的设想

 许军

网络最新版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包括:北京、深圳、上

海、广州、天津、苏州、厦门、杭州、南京、福州等等。房产

税的征收主要是针对多套住房或者超大面积的房屋以及非本地

人购房的情况。房产税是国家对房产市场的调控手段之一。

目前已试点城市上海和重庆的主要计税方法

2011 年 1 月 28 日,房产税开始在上海、重庆试点,方案不

一。上海方案只针对增量,并给予户籍居民家庭一定免征额;重

庆方案则偏重高档住房,涉及存量与增量。2014 年 1 月 28 日,

房产税试点满三年。不少专家表示,从试点效果来看,上海和

重庆的试点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一方面,房产税的征收特点应

是宽税基、低税率。但从两地的试点情况看,税基偏窄问题较

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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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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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为明显。窄税基应当对应高税率,但两地的实际税率明显偏低。

另一方面,计税依据也与国际惯例不符。国际上一般以评估值

为依据,而两地或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或以原始价格为依据。

“对于上海和重庆的试点不能仅从财政收入和房价调控的角度

去看,两地试点的最大成效在于‘制度破冰’。”财政部财政

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这意味着地方税收体系建设迈出了

重要的步伐,这对下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贾康认为,长期来看,“房产税”立法还是非常必要,不过先

行先试也十分必要,“在做顶层设计和积极立法时,允许摸着

石头过河,在肯定上海、重庆试点的前提下,形成某些基本共

识后逐渐往前推,未来有条件时,制定相关法律。”

一、上海

1.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2.征收对象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

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

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3.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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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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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4.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

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

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 70%计算缴纳。

5.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 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

住房平均销售价格 2 倍(含 2 倍)的,税率暂减为 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

每年公布。

6.税收减免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

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

下同)人均不超过 60 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 60 平方米)的,

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 60 平方米的,对属新

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

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

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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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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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2)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

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

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3)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

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

产税。

(4)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

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

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5)持有本市居住证满 3 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

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

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 3 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

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 3 年并在

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6)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二、重庆

1.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

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2.征收对象

(1)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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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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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为:

A.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B.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

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 2 倍(含 2

倍)以上的住房。

C.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

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

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

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

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

准。

(2)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

时纳入征税范围。

3.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

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

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

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

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4.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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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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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

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

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

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

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5.税率

(1)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

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 3 倍以下的住房,税

率为 0.5%;3 倍(含 3 倍)至 4 倍的,税率为 1%;4 倍(含 4 倍)以

上的税率为 1.2%。

(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

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 0.5%。

6.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

积后的面积。

(2)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

房扣除免税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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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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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

180 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 100

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

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

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7.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1)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

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

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

缴税款。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试点的效果及反应

2013 年 1 月 27 日,房产税在上海、重庆试点满两年。著名

金融信托基金专家、经济学家孙飞做客财苑谈到,房产税效应

已逐步显现,我国已具备开征房产税的大环境,开征房产税时

机成熟,是大势所趋。孙飞认为,当前房产税改革推进的难点

在于:房产税关系国计民生与利益均衡,利益博弈十分复杂;

房产税改革的推进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强力阻挠;腐败分子坚

决反对出台房产税;权贵资本拥有的房产远不止两套三套,也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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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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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决反对房产税;房地产开发商由于利益问题也反对房产税;房

产税的开征涉及公务人员的财产公开问题。

孙飞还认为,德国的房产税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德国具有

严厉的房产税制度与调控方式,房价一直处于低位。房产税改

革的条件已经具备,房产税税基范围、评估方式、征管办法等

技术问题也有解决之道。现有房产流转环节的税种以及保有环

节的税种都将被统一的房产税所取代,同时一些不合理的收费

也将同时取消。政府要下决心,强力推进,房产税试点对首套

房及基本自住性住房面积免征房产税没有争议,要通过扩大房

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尽快向全国推行房产税。房产税对多套及

中高端住宅征税就是最有指向性的调控方式,用这种经济手段

调控房地产市场也更合理,房产税得到广泛推广后,限购政策

可同时退出舞台。

房产税改革推进的关键

1.中央政府强力推进,落实顶层设计与制度保障。

2.加快房产税的相关立法与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3.明晰房产产权关系,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房产信息管理

系统,确保房产产权登记的准确性。

4.理顺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的关系。

5.有效确定房产的评估值,有效认定评估技术与评估机构。

6.明确征税范围。

7.合理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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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8.税率设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9.要有税收优惠的制度设计。

10.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关于房价的五部分主要构成

第一部分土地成本占比:

根据 2011 年到 2015 年全国房地产行业的数据分析,土地

出让金的成本占到了房价的 43%左右;

第二部分开发建设安装的成本占比:

主要包括了建筑设计,后期的施工建材安装装修。绿化,

管道,道路等占到约了 28%。

第三部分企业的运营成本:

主要包括企业的管理成本,营销成本以及财务的成本占到

了 8.5%;

第四部分房地产企业的运营成本:

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附加税等等加在一块占

到了 13%左右;

最后第五部分:房地产企业的净利润其实只有 7.5%左右,

并不像我们很多人说的那么暴力。

在以上这些构成里边,我们可以看到土地的成本占比是最

大的,而且动态变化也是最快的。税费的成本和低价加在一块

儿占到了 56%,基本上超过了一半,开发建设安装的成本弹性是

最大的,不同的房地产企业由于谈判地位不同这一部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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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了。差别较大,最后我们知道其实房地产企业平均利润的也大

概在 10%,这是微观的角度。

2017 年全国商品房的销售收入一共是 133700 亿,九一年的

属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相关的税费已经占到了房地产销售额的

67%,大家可能听了之后觉得很多,但是在 2011 年到 2015 年之

间更完整的数据的统计,这个比例甚至占到了 80%。通过以上的

分析,我们可以判断,从微观上来看,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的收

入占到了房价的 56%,宏观上占到了 70%甚至更高,然后那些建

材和劳动力的成本,占到了房价的 28%。

以地计征方法的设想

房地产中房产是有形的、处于折旧(自然损耗)和贬值状

态,而地产部分是无形的、无自然损耗、一般处于增值状态。

从上文分析到房地产价值中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且还

存在公摊面积各地规定不统一的问题,因此以房面积和房价计

算房产税不合理,也不方便,笔者建议本次房产税试点可按占

用的土地面积、地段及土地成交价(或按地段直接确定土地使

用权市场价格)比较合理,而且计征成本较低、计税方法简单、

相对公平合理,且地价下降后相应减少税收负担,达到合理调

整房价目的。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试点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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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行政区域居民家庭

在本行政区域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

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行政区域

居民家庭在本行政区域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

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

年子女,下同)在本行政区域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分摊面积乘于土地市场价格

(或按地段直接确定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

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分摊面

积乘于土地市场交易价格(或按地段直接确定土地使用权市场

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的分摊面积乘于土地市场交易价格

(或按地段直接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的 100-12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目前现有试点适用税率暂定为上海 0.6%(优惠税率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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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重庆 0.5%、1.2%,建议设定为 0.6%、1.2%、1.8%。

不超过免征面积 1 倍的按 0.6%计税、

超过免征面积 1-2 倍的按 1.2%计税、

超过免征面积 2 倍的按 1.8%按。

建议可按三级累进计征。

六、税收减免

(一)本行政区域居民家庭在本行政区域及新购且属于该居

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占地面

积人均不超过 10 平方米(即免税住房占地面积,含 10 平方米,

对应人均房屋面积约为 60 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

房产税;人均超过 10 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

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占地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占

地面积和其它住房占地面积的总和。

本行政区域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

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占地面积;对有其他特

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占地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行政区域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

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

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行政区域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

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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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行政区域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行政区域居住证并在本行政区

域工作生活的,其在本行政区域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

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行政区域居住证满 3 年并在本行政区域工作生

活的购房人,其在本行政区域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

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行政区域居住证但不满 3 年

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待持有本行政区域居住证满 3 年并在本行政区域工作生活的,

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本行政区域政府决定。

(七)其他行政区域政府管辖的住房暂不列入计征范围,待

上级部门统一规划。

(八)在适当时机应该将所有试点地区的个人房地产全部列

入计征范围统计计算交纳房产税,试点结束之后全国的个人房

地产全部列入计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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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孙公司向银行借款拆借资金给母公司收取利息

是否属于统借统还

 徐准

近日,有客户咨询,A 公司向某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额

度 60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8 年),以拆借给 B 公司用于项目改

造,并由 B 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A、B 公司为“爷孙关系”,A 公司是孙公司,B 公司是母公

司。

一、统借统还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第十九点以下利息收

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

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

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

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

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

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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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

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

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

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

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

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

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统借统还免税政策要点

根据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享受统借统还免税政策,需要

满足以下条件:

(一)统借方的限制

统借方限于企业集团、集团中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

司。

(二)用款方的限制

如果统借方是集团或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用款方必须是下

属单位。

如果统借方是集团内财务公司,用款方包括集团或集团下

属企业。

(三)资金来源的限定

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募集。

(四)利率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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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统借方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的利息。

根据上述要点,我们认为 A 公司作为孙公司拆借资金给 B

母公司,既不符合统借方限制条件,也不符合用款方限制条件,

不能享受统借统还的免税政策。

三、统借统还落地中应注意事项

为避免不能认定为统借统还导致无法享受免税政策的风

险,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签署《统借统还协议》,注明此次借款的资金

来源,路径,利率以及票据等重要事项。

第二,资金来源。需注明是来自金融机构借款,还是发债

募集。

第三,路径。每一笔借款需签订统借统贷协议,分清资金

流向并单独计算利息。若将不同利率的资金混在一起,再与下

属单位签署合同,可能无法区分资金属于自有资金还是来源于

银行或金融机构资金,可能无法被认定为统借统还。

第四,利率。需明确支付利息以及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率。

第五,票据。在开票系统中按照对应的免税编码选择开具

免税发票。开具收据入账可能存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四、统借统还政策需要完善的规定

目前的政策,对统借方、用款方的限制较为严格,导致非

集团内核心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再拆借资金给母公司无法享

受免税待遇,也导致二级公司自集团公司借款后再给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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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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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时,二级公司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若政策能放宽统借方、用款

方的限制,将更加合理完善,即集团内任意企业向金融机构借

款,再转付集团内其他企业,只要资金路径清晰,未加收利息,

均可享受统借统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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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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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1、既适用免抵退税又适用留抵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顺序有

先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

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

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

十六、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施行。

2、出口企业应如何进行单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

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

第 9 号),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将下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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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

(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

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

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

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

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

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

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

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 5 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

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

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

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

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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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3、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

入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8 号),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

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4、出口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后,是否可以调整出口企业管理

类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

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

第 9 号),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

价结果确定后 1 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

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

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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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规定限制。

......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5、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应如何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

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

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 号)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

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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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

他税费支出。”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

税?

答: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八条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

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

额不低于 50 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的;

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

策的。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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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14 号)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

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

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

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

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

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

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

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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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

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第二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

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

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

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

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第一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

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二)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

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

以上;

(四)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

十六、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施行。

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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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7、加大“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纳税人可以自什么时

候开始申请?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

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

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

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第二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

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

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

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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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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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第一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

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十六、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施行。

8、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

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

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

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

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

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

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

为 100 万元,2022 年 4 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

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100

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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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80 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

税额为 80 万元。该纳税人在 4 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

无存量留抵税额。

9、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

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

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

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

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100 万元,2022 年 7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在 8

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

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20 万元(=120-100);

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

额为 120 万元。

10、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怎么开具发票?

第42页

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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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

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六、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43页

答疑交流

- 38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第44页

答疑交流

- 39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栏目说明:“答疑交流”栏目主要对于日常咨询业务中碰到的实务

性、政策性的问题给予解答。通过对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结合个人

的理解,供大家交流参考。特别说明,此栏目文字解释仅为学理解释,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持股计划的涉税

问题浅析

 吕梅亚

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

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公司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尤

其在上市公司中应用更为普遍。目前股权激励的手段主要有股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员工持股计划,现就结合实际案例,我

们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探讨。

股票期权

某上市 A 公司采用股票期权形式,年报公告中披露股票期

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8 月 3 日

2、授予数量:1,730 万份

答疑交流

第45页

答疑交流

- 40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3、授予人数:90 人

4、行权价格:6.27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

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首个股票期权可

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等待期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

月;期权自授予日后开始锁定,在前述等待期内不得行权。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略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

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第一次行权 2021 年 9 月,A 上市公司以行权价格 6.27 元的

价格授予员工 500 万股,登记日收盘价为 9.65 元。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

第46页

答疑交流

- 41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

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假设各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发生变

化,经测算每年按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资本

公积”科目。2021 年计提股权激励金额为 800 万元。

(二)税收处理: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 18 号上市公司

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

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

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

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那么,2021 年工资薪酬项目调增金额计股权激励金额为 800

万元,调减行权(9.65-6.27)*500=1690 万元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第二

条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

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

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

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

第47页

答疑交流

- 42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

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

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例如,甲员工获得股票期权 20 万股,则应纳个人所得税应

为 150,680 元[(9.65-6.27)*200000*35%-85920]。

因此期权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一致

的。那么 A 上市公司根据财税〔2016〕101 号第条第一款规定,

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

限: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

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

人所得税。

对个人所得税备案延期的股权激励支出,企业所得税仍可

在行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限制性股票

某上市 B 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形式,年报公告中披露限制

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19 年 12 月 30 日

2、授予数量:134.50 万股

第48页

答疑交流

- 43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3、授予人数:57 人,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员工。

4、授予价格:16.3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

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

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

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略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

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2021 年计提股权激励金额为 300 万元,2021 年 5 月为首次

解除限售属于本公司员工为 10 万股,登记日股票市价 39.51 元,

第49页

答疑交流

- 44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解禁当日股票市价 64.61 元

限制性股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同案例一,2021 年工资薪酬

权激励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183.1 万元[(64.61-16.3)

*10-300]。

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

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

5 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

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

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

确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

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

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

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

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

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

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

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

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

第50页

答疑交流

- 45 –

中汇税讯 2022 年 6 月

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

票总份数)

例如,甲员工获得限制性股票 1 万股,B 上市公司 2021 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35.76 万元[(64.61+39.51)/2-16.3)*1];

甲员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57480 元(357600*25%-31920)。

因此限制性股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的应

纳税额计算方式不一致。

员工持股计划

某上市 C 公司采用员工持股计划,年报公告中披露员工股

计划的具体内容: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二)

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

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

工持股计划。(三)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

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

得的资金。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的情形。员工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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