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月报·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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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终字第 94 号
(⼀)关于竣工日期的认定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
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期。”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区分为实际竣工日期和视同竣工日期。由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的竣工验收仅是单项工程的验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案涉工程整体验收合格的证据,
仅凭现有证据,难以确定竣工日期,人民法院只能确定视同竣工日期。
2012 年 8 月 10 日的《哈尔滨日报》载明,案涉工程于 2012 年 8 月 8 日落成开诊。哈尔滨日报
系当地党委机关报,具有公信⼒,且该⽂系哈五院在该报刊登的专刊,该⽂内容载明的落成开诊日期
应当视为该院认可的案涉工程投⼊使用日期,因此,应当将 2012 年 8 月 8 日哈五院投⼊使用的日期
视同竣工日期。⼀审法院将哈尔滨日报刊登相关专刊之日的 2012 年 8 月 10 日视同竣工日期的认定有
误,但是,鉴于竣工日期延后 2 日的认定对四海园公司不利,而该公司并未提出上诉,本院尊重其处
分权,仍按照⼀审法院的认定,将 2012 年 8 月 10 日视同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 1480 号
2.关于竣工日期。首先,众鑫诚公司虽向本院提交了 2010 年 7 月 13 日《房屋顶帐协议》、2010
年 8 月 1 日《佳和鑫居 1#、4#楼工程进度专题会议纪要》等证据,用于证明 2010 年 4 月 30 日讼争
工程并未竣工,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双方就实际竣工日期发⽣争议时,应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而从功达公司在
⼀、⼆审中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看,众鑫诚公司在 2010 年 4 月 30 日前
已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对讼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上述四家单位以及
众鑫诚公司均在验收意见⼀栏中签署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故⼆审判决将讼争工程的竣工时间认定
为 2010 年 4 月 30 日并无不妥。其次,众鑫诚公司虽主张功达公司向贺兰县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竣工验
收备案表的各栏内容均是事先填好盖章,日期由功达公司根据需要填写,但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
明,故对该主张不予⽀持。再次,众鑫诚公司还主张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该
主张亦不能成立。因为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竣工应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而根据国务院 2000
年 1 月 30 日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
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等⽂
件提交给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竣工验收备案只是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所应办理的⼿续,
故是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不能作为认定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