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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税降费政策..............................................................................................................4
二、金融支持政策..............................................................................................................6
三、企业用工政策..............................................................................................................7
四、用电用水用气政策.................................................................................................8
五、用地政策..........................................................................................................................9
六、商贸物流政策..............................................................................................................9
七、财政奖补政策...........................................................................................................10
八、行政审批政策...........................................................................................................15
九、人才政策.......................................................................................................................15
十、 政策来源......................................................................................................................16
十一、重要优惠政策兑现指南...........................................................................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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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重要优惠政策
一、减税降费政策
1.支持家庭住房改善。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出售自有住
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
税。(湘税发〔2023〕13号)
2.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新能源汽车按相关规定免征
车船税。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湘税发〔2023〕13号)
3.助推广告和娱乐消费。2024年12月31日前,对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
人,按应缴费额50%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湘税发〔2023〕13号)
4.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
应税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
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
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湘税发〔2023〕13号)
5.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
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
按25%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湘税发〔2023〕13号)
6.减征“六税两费”。2024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湘税发〔2023〕13号)
7.加计抵减服务业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
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湘税发〔2023〕13号)
8.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减免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湘税发〔2023〕13号)
9.缓征缓缴税费。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款政策的纳税人,其缓缴税款到期后,因资
金困难、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时缴税的,可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缓缴期限届满后,2023年12月31日前可采取一次性、分期或
者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湘税发〔2023〕13号)
10.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3年12月31日
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
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湘税发〔2023〕13号)
11.支持创新研发。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
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湘税发〔2023〕13号)
12.支持基础研究。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接受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湘税发〔2023〕13号)
13、加大技术推广力度。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
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湘税发〔2023〕13号)
14、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按规定从职务科
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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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个人所得税。(湘税发〔2023〕13号)
15、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对有关现代服务业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或者
免征增值税政策。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服务
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湘税发〔2023〕13号)
16、鼓励外商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湖南企业分得的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暂不征收预
提所得税。(湘税发〔2023〕13号)
17、发展外贸新业态。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
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湘
税发〔2023〕13号)
18、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将全省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国家规定的6个工作日压
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湘税发〔2023〕13号)
19、增强外向型企业关联交易税收确定性。对将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
和执行,将谈签和执行由6个环节阶段压减为3个,将谈签时间协商签署办结时限缩短至6个月内。
(湘税发〔2023〕13号)
20、助力湘企“走出去”。对“走出去”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服务,推送投资目的地国
家(地区)税收政策,提供跨境税收风险防控辅导。聚焦助力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高效
解决湘企在非投资涉税争议。(湘税发〔2023〕13号)
21、进一步提高办税便利度。继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便民举措。延伸办税缴费网
点,探索将申报缴费相关功能整合到商业银行、电信运营商等其他行业的自助终端中。优化升级
社保费缴费渠道,在电子税务局中实现社保缴费事项办理。(湘税发〔2023〕13号)
22、引导企业诚信纳税。探索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
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湘税发〔2023〕13号)
23、服务大企业(集团)发展。组建大企业(集团)税收专业团队,提供定制性、个性化的纳税服
务,快速响应涉税诉求;聚焦重点行业发展,剖析重点行业发展状况,为做大做强湘企贡献税收智
慧。(湘税发〔2023〕13号)
24、帮扶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
帮助企业保供稳链、打通堵点卡点,贯通产供销。(湘税发〔2023〕13号)
25、推行税务柔性执法。探索运用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落实“首违不罚”,建立涉税
风险提醒制度,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畅通纳税人缴
费人权利救济渠道。(湘税发〔2023〕13号)
26、鼓励购买个人养老金。试点地区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按照12000元/年限额
标准,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湘税发〔2023〕13号)
27、减轻家庭育儿压力。扩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将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
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湘税发〔2023〕13号)
28、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执行至2023年
12月31日。(湘税发〔2023〕13号)
29、支持个缴人员补缴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
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湘税发
〔2023〕13号)
30、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202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相
关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
年78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湘税发〔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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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32、降低购房税赋,年内对个人购买第一、第二套住房90㎡及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超过
90㎡的分别减按1.5%、2%征收契税。(州政发〔2022〕6号)
3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
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
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34、延续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全省
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
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
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建设项目参保不
实施阶段性降费和缓缴政策,统一按工程总造价的1.8‰的费率执行,现行费率低于1.8‰的,按
现行费率执行。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湘人社规〔2022〕19号)
35、自2022年7月1日起,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
〕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
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财库〔2022〕19号)
36、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
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
以上。(财库〔2022〕19号)
二、金融支持政策
3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
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继续组织企业申报2023年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湘政办发〔2023
〕4号)
38、继续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对暂时
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有延期需求的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
过无还本续贷、换旧借新等方式满足合理融资需求。(湘政办发〔2023〕4号)
39、省财政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鼓励市州和县市区对
中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实行贴息贴费。积极支持科技金融、
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农村金融、绿色金融创新,为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
支撑。(湘政办发〔2023〕4号)
40、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
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银保监办发
〔2022〕37号)
41、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投
放,积极支持传统产业小微企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助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42、保险机构要做好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保险服务,主动了解投保企业和客户损失情
况,开辟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快赔。(银保监办发〔2022〕64号)
43、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
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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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44、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
等困难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
代偿义务,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压缩授信或收回贷款。(银保监办发〔2022〕64号)
45、加大对服务业和工业领域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湘人社规〔2022〕19号)
46、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
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
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州政办发〔2022〕24号)
47、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覆盖面,对受疫
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
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
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
号)
48、严格落实信贷融资收费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服
务费用或变相转嫁服务成本。(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49、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
(含)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
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人民银行指导清算机构对小额
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笔10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率9折实行优惠。银行
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银发〔2021〕169号)
50、全州园区内设立实体“金融超市”,园区管委会落实场地,各县市确定主办银行,县域所有
银行机构作为辅办行入驻,为园区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州政发〔2021〕5号)
51、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
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银保监办发
〔2022〕37号)
5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投
放,积极支持传统产业小微企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助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53、自2022年起,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将普惠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管理。(长银发〔2022〕4号)
54、自2022年1月1日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
整为:开发项目位于长沙市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全省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
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2年第1号)
三、企业用工政策
55、对符合条件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
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组织开展就业对接活动。(湘
政办发〔2023〕4号)
56、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湘人社规
〔2020〕2号)
57、对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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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生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
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未缴齐上述三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代发放工资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第三方单位,以及毕业时间(毕业证发放时间)超过2年的高校毕
业生,不在补贴范围之内。(州政发〔2021〕5号)
58、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在职业技
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
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
训补贴。(州政发〔2021〕5号)
59、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大力开展“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企业新型
学徒制培训。创新开展“行校合作”,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新型
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州政发〔2021〕5号)
60、支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工会、会展、团建等活动,
旅行社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作为报销凭据。严格落实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开展周末游、
湖南人游湖南、周边省份游湖南等“周游三湘”活动,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湘发改就服规〔2022
〕441号)
61、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湘人社规
〔2022〕19号)
62、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
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湘人社规〔2022〕19号)
四、用电用水用气政策
63、延续实施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湘
政办发〔2023〕4号)
64、加快能源项目建设。新增煤电项目供应能力400万千瓦以上。开工建设一批风电和光伏
发电项目。加快建设“宁电入湘”特高压直流工程。积极争取冬夏高峰期外电按最大能力送湘。优
化电力负荷管理,全力保障企业用电需求。积极争取天然气合同量增长5%以上,加快建设一批储
气设施,全力保障企业用气需求。持续深化水电气价改革,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湘政办发〔2023
〕4号)
65、按照“智慧、高效、便利”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居民小区、经营性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
区、客运枢纽等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充电保障能力。(湘发改就服规〔2022〕441
号)
66、鼓励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严格落实降低一般工商业
电价政策。(州政发〔2021〕5号)
67、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
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
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68、依法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科学核定配气价格;鼓励燃气企业通过
加强与上游供气企业协商、建设天然气接收站、低价储备天然气、国际市场交易等多种措施降低
气源价格。鼓励民营用气大用户天然气直供,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州政发〔2021
〕5号)
69、清理供水环节、供电环节、供气环节、接入工程以及其他各类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
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州政发〔2021〕5号)
70、全面清理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不合理收费,严禁对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州政发
〔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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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对园区企业水电气工程安装费用进行减免或给予财政补贴。(州政发〔2021〕5号)
72、各级安排的创业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园区减免在孵企业的房租、水电费等
支出。(湘人社规〔2020〕2号)
73、对服务业小微企业低压用电新装、增容实行“三零”服务,用电容量城区160千瓦及以下、
农村地区100千瓦及以下的,采取低压接入,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湘政办
发〔2022〕14号)
74、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
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州政发〔2021〕5号)
75、坚持绿色发展,按国家统一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
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
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
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湘政办发〔2022〕15号)
五、用地政策
76、对纳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由省级统筹保障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符合
条件的重大项目,如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无法在市域范围内补足,可在省域范围内补划。优化提
升用地、用林审批效率。(湘政办发〔2023〕4号)
77、大力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订单粮食收购奖励、规模种粮主体贷款
贴息等政策落实落地。(州政发〔2022〕6号)
78、扎实推进以水、风、光、生物质为主的新能源发电产业,加大项目建设规模争取和新能源
装机总量提升,力争年内新开工50亿元能源投资项目,重点推动凤凰两林禾库、古丈大面山、永顺
大青山、龙山大灵山、泸溪钩头山、吉首丹青等风力发电项目。(州政发〔2022〕6号)
79、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重点排查“过头税费”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开展涉企收费专
项治理,严查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建立完善乱收费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加大整治力度。(州政发
〔2021〕5号)
80、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在现有厂区内翻建生产性用房或加层建造多层厂房
用于生产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州政发〔2021〕5号)
81、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
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70%执行。(州政发〔2021〕5号)
82、建立园区“标准地+承诺制”机制,全州范围内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已完成区域评估的
土地探索实行“标准地”出让,实现一般工业项目实行承诺制拿地即开工。(州政发〔2021〕5号)
六、商贸物流政策
83、推进物流优化提升和降本增效,省级层面整合相关资金支持国内航空货运、网络货运、多
式联运发展,加强物流枢纽、冷链物流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试点范围,
持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湘政办发〔2023〕4号)
84、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
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州政发〔2022〕6号)
8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采购人不得单方面要求分期付款,不得以内部程序为由延缓支付。采
购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
以上,供应商可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湘财购〔2022〕17号)
86、鼓励物流企业在州内登记注册、独立核算(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对首次通过国家
3A、4A、5A级评估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州
政发〔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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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
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湘政办发〔2023〕4号)
88、对纳入省州物流规划确定的物流园区、县域配送中心、冷链物流设施、多式联运等重大物
流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障。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
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
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为引进的国家5A级物流品
牌企业优先优惠供应土地。(州政发〔2021〕5号)
89、州本级每年设立不低于2000万元的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不
低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物流仓储设施建设、物流园区(中心)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城
乡配送网络建设、农村电商示范站点建设、冷链物流发展、物流标准化建设、物流企业和物流人才
培训等。(州政发〔2021〕5号)
90、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
运力优化、“互联网+”运输协同、“互联网+”仓储交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物流资源配置方式,
扩大资源配置范围,实现货运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减少迂回、空驶运输和物流资源闲
置。(州政发〔2021〕5号)
91、着力提升标准化水平。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省内冷链物流企业或行业协
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15万元补助。支持龙头企业或行业协会建立全省冷链标准托盘
(1000mm×1200mm)、(400mm×600mm)包装模数系列尺寸的周转筐(箱)等“共享池”,通过
租赁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使用效率。推广使用新能源冷链物流配送车辆,逐步淘汰非标棉被车、
面包车等。对具备国家三星级及以上冷链物流企业和开展冷链业务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
企业,支持其按规定参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学校食堂等食品供应采购。(湘政办发〔2020〕13
号)
92、开展冷链物流企业不合理收费清理专项行动,推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湘政
办发〔2020〕13号)
93、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鼓励建设绿色冷库,通过节能改造和能效管理,充分利用峰谷分时电
价政策实施冰蓄能等新技术,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
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
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支持符合条件的冷库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
交易,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直购电合同或者同售电公司协商签订零售合同,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
用电成本。(湘政办发〔2020〕13号)
94、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将冷链物流需求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详细规划。对省级重
大冷链物流建设项目,由市州、县市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冷链物
流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保障供地,市州、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满足不了的,由省统筹安
排。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符合规划的冷链物流设施或提供
冷链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湘政办发
〔2020〕13号)
95、冷链物流项目按规定比例建设的配套设施参照执行工业地价。田间地头服务于农业生产
的预冷设施,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破坏耕作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纳入
设施农用地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建设项目,纳入省“135工程”补贴范围。(州政发〔2021
〕5号)
96、冷链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和财产保险费时取得增值税合法有效抵扣
凭证,符合规定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州政发〔2021〕5号)
七、财政奖补政策
11
97、2023年6月30日前个人消费者报废在湖南登记注册的符合相关标准的家用汽车,并在省
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凭报废车回收证明和新车购车发票等资料享受5000元资金补贴,补贴
由省和购车所在市州统筹安排。(湘政办发〔2023〕4号)
98、对于纳税入统的年经销额超过1亿元且当年增速达10%以上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二
手车经销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100万元。(湘政办发〔2023〕4号)
99、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可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
励60万元。(湘政办发〔2023〕4号)
100、培育壮大商贸流通领域市场主体,对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且销售额过
2000万元的限上法人单位给予奖励,最高可达到10万元。对在湖南省注册且年网络交易额首次
超过100亿元的线上批发零售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可奖励100万元。对在省内设立中国(内地)首店、湖南首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给予落户
奖励。(湘政办发〔2023〕4号)
101、对2023年新获批“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30万元。对以会展服务为
主营业务(不含工程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大力实施湖
南品牌建设工程,支持开展品牌营销推广活动,促进品牌消费。(湘政办发〔2023〕4号)
102、对“三类500强”企业来湘设立集团总部、世界500强企业来湘设立中国区总部的,按“一
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湘商上市企业集团总部整体回迁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湘商上市
企业功能性总部回迁,并有税收贡献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返乡创业、创新创业的市场主
体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的项目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湘政办发〔2023〕4号)
103、对省内原始权益人发行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推荐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给予原始权
益人200万元的前期工作费用补助资金,将基础设施REITs产业有关咨询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指导性目录。(湘政办发〔2023〕4号)
104、支持房地产项目和参建企业、材料供应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落实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
贷款等存量融资展期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短期偿债压力。用足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和保交楼贷款
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配套融资支持力度。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省内风险房
地产企业的资产处置、项目并购。(湘政办发〔2023〕4号)
105、支持外贸企业通过实地参展、线上参展、代参展等方式赴境外参展,对企业参加重点境
外展会展位费按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金融工具作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
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出口信用保险风险保费和融资支持力度。设立汇率避险产品风险补偿金,对
准入企业实施“两免一补一优惠”政策。(湘政办发〔2023〕4号)
106、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外贸信贷投放规模,对外贸供应链平台为服务产业发展需求而产生
的贸易项下融资贷款利息,按照50%的标准给予贴息支持,最高可补贴200万元。支持高新技术
和“专精特新”外贸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湘政办发〔2023〕4号)
107、设立市场采购贸易风险补偿金。支持培育跨境电商自主品牌,建设一批跨境电商产业
带、产业园、孵化中心、集货仓和公共海外仓。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带,最高可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最高可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湘政办发〔2023〕4号)
108、对省级公共海外仓给予首年最高60万元/个、后两年每年最高30万元/个的支持,单个
企业三年累计支持最高可达到500万元。(湘政办发〔2023〕4号)
109、优化跨境电商资金收付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参照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商外汇业务。
(湘政办发〔2023〕4号)
110、继续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发布“湖南制造业100强企业”榜单,从榜单发布的第二年
起,对新晋榜单且营业收入、税收贡献增幅均超过10%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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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发〔2023〕4号)
111、组织实施“智赋万企”行动,支持打造一批数字领航企业,对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
物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最高可奖励100万元;支持智能
制造标杆企业和车间创建,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最高可奖励100万元;对智能制造标杆车间最高
可奖励50万元。(湘政办发〔2023〕4号)
112、对新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申报主体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服
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按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档次给予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
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三年最高可给予600万元奖补支持。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
软件、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百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湘政办发
〔2023〕4号)
113、对在湖南股交所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已在
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资金,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励100万元。对收购
省外上市控制权并将注册地迁至我省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湘政办发〔2023
〕4号)
114、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落实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
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到
1000万元。落实好国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首套件”(以下简称“五首”)产品奖励政
策,对符合条件的“五首”产品给予售后或研发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给
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制造业关键产品“揭榜挂帅”的项目,按不超过企业实际项目研发投入的
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对当年验收竣工投产的“100个产品创新强基项目”,给予100
万元左右的竣工奖励。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创新。扩大科技
人才类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经费最高可按20%对个人生活进行补助(重
大人才项目按协议确定)。(湘政办发〔2023〕4号)
115、支持工程机械等传统优势产业完善产业链供应链,对省外(含境外)来湘投资企业,一
个年度内实际到位资金达到2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机械等优势产业补链延链项目,按
其实际到位资金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继续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贡献增量奖补政策。开展原
材料、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培育,对当年认定的“三品”标杆企业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50
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级和省级的产业集群,按相关政策予以奖励。(湘政办发〔2023〕4号)
116、对在省内新建研发中心且项目总投资超过2亿元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
产企业,按项目实际研发设备、设施投入的10%予以支持。(湘政办发〔2023〕4号)
117、省级层面统筹安排资金,对省级认定的国际政府间合作园区,奖励500万元;对新升级
为国家级园区的省级园区,奖励500万元;对经认定的园区科技孵化、现代物流、产融合作平台,
最高可奖励200万元;对综评在全国和中部地区排名双进位的园区,根据进位幅度和全国及中部
排名情况,最高可奖励500万元;对评为全省“开放十强”的省级以上园区奖励200万元。从省预算
内基建投资中安排2000万元,对在“五好”园区建设中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亩均税收达到全
省平均水平的园区优先支持调区扩区。支持引导各类园区盘活闲置土地和厂房,用于产业发展。(
湘政办发〔2023〕4号)
118、鼓励市州加大对夜间消费活动宣传推广力度,开展夜间美食地图打卡、联合直播平台
举办夜间美食节等活动。(湘发改就服规〔2022〕441号)
119、鼓励企业建立线上直播平台,对在文化旅游商品转化和平台建设上起到引领示范性的
企业给予1万元到5万元奖励。举办旅游商品大赛,鼓励我州文旅商品企业参加文旅部、省文旅厅
举办的展示展销活动,对在中国旅游商品大赛和湖南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金奖、银奖的企业分别
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和1万元、0.5万元奖励。(州政办发〔2021〕34号)
120、支持在我州注册的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首发上市分阶段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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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证监局报备辅导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给予200万元补
助,发审过会给予200万元补助,首发上市成功给予30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
(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
市并实现融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对在沪、深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私募债、扶贫票据的,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贴,
每家企业(不含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最高补贴50万元;对上市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
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在我州开展股权投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按实际投资额度5%予以
补助。以上补助资金不含省奖励部分,由州、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湖南
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州财政给予20万元补助。对收购州外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控制权并
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至我州的企业,除了省奖补外,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州政发
〔2021〕5号)
121、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奖励100万元;获得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
对获得州长质量奖的单位,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地
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已贴标运用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马德里商标且贴标出
口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
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单
位奖励10万元。(州政办发〔2020〕42号)
122、获得欧盟或发达国家产品认证的奖励5万元,贴标出口的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有机产
品、绿色食品并贴标运用的,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州政办发〔2020〕42号)
123、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州政办发〔2020〕42
号)
124、对获得5A景区、4A景区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对获得五星旅游饭店、四星
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州政办发〔2020〕42号)
125、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示展销活动。建立重点展会目录,企业参与目录内的展会所交
纳展位费,省补差额部分,州予以全额补助。对获得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金奖(名牌产品)等知名品
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参展企业按获奖等次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8万元的奖励。(
州政发〔2021〕5号)
126、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享受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按照10%的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奖
补500万元,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投入快速增长。(州政发〔2021〕5号)
127、鼓励和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
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补。(州政发〔2021〕5
号)
128、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内按园区规划流转土地从事农业开发,集中连片种植达500亩以
上的,其土地流转费按每年每亩100元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州政办发〔2022〕24号)
129、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标引入第三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劳务协作城市设
立劳务服务站,开展有组织转移就业、企业稳岗和维权服务。对有组织输出务工人员5000人以内
的、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10000人以上的站点,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3万元场地
及工作补助,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州政办发〔2022〕24号)
130、开展重点转移就业乡镇、村(社区)认定工作,对认定为重点转移就业乡镇、村社区的,
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服务经费补助,从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州政办发〔2022〕24
号)
131、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50%,从各部门相关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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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办发〔2022〕24号)
132、加大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对承担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建设的单位给予一次
性建设补助30万元。补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州政办发〔2022〕24号)
133、积极打造劳务品牌,到2025年建成国家级特色劳务品牌1个、省级特色劳务品牌2个、州
级特色劳务品牌3-5个。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单位的,按年度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建设补贴,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州政办发〔2022〕24号)
134、组织企业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以中级技术工人、高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
年分别按6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学徒
培养计划的,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培养补贴资金总额50%的培训补贴。(州政办发〔2022〕24号)
135、建立“乡村工匠”认定发证制度,分别给予中级1000元、高级3000元一次性补助,到
2025年,培育认定乡村工匠5000名,奖补资金从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州政办发〔2022
〕24号)
136、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主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州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
工,最高贷款额度提升15万元;主借款人夫妻双方仅有一方(含单身职工)为州内正常缴存住房公
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提升10万元。(州政发〔2022〕6号)
137、支持县市(区)建设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返乡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对认定为州级创
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州政办发〔2022〕24号)
138、各类返乡创业人员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
的,最高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州政办发〔2022〕24号)
139、鼓励直接利用外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到位外资1美元(以州外汇管理局数据为准)奖励
0.1元(人民币,下同),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州政发〔2021〕6号)
140、鼓励外贸企业“破零倍增”。对当年实现“破零倍增”的外贸企业,进出口业绩100万美元
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进出口业绩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州政发〔2021〕6
号)
141、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进出口业绩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特色农产品不受额
度限制)给予奖励,其中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特色农产品每进出口1
美元奖励0.06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州政发〔2021〕6号)
142、鼓励实体企业业绩回流。由企业总部出口或外地代理公司出口转为州内企业自营出口
的,当年进出口业绩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进出口奖励政
策外,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州政发〔2021〕6号)
143、鼓励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在州内设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含外贸综合服务
体、公路口岸运营企业、报关报检公司),对每帮助一家州内生产型企业实现业绩回流、每帮助一
家州内生产型企业“破零”,且业绩达到10万美元、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
元、5万元、8万元。(州政发〔2021〕6号)
144、鼓励州内企业境外展销。由州政府组织参加湖南省重点境外展会目录外的展销活动,
企业所交的展位费申报省补贴后,差额部分由州全额补贴;每企每次补贴差旅费标准为港澳台地
区0.3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1万元,单个企业当年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州政发〔2021〕6
号)
145、鼓励对外劳务合作。对州级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和州商务局、州财政局批准认定的
州级对外劳务特色培训基地,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对有资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每外派
一名湘西籍劳务人员补贴500元,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20万元。(州政发〔2021〕6号)
146、鼓励州内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州内新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一
次性奖励5万元;对有实际投资业绩的州内境外投资企业,按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支
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20万元;对有对外承包工程业绩的州内企业,完成营业额每1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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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1万元,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20万元。(州政发〔2021〕6号)
八、行政审批政策
147、建立科技重大专项、100个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重大项目“一对一”工作协调服务机制,
对企业复工复产具体困难、问题、需求,进行信息收集和归类,与相关部门联动提出解决措施,为
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湘科发〔2020〕14号)
148、取消环评审批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州生态环境局已在实施)
149、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网上办理。实现线上辅导授课、下
发认定通知、公布第三方服务机构、受理申报及更名材料、公开认定批次等,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
结束后再提交。疫情期间全时线上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相关抽查工作待疫情结束后集
中组织。(湘科发〔2020〕14号)
150、保险机构要做好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保险服务,主动了解投保企业和客户损失情
况,开辟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快赔。(银保监办发〔2022〕64号)
九、人才政策
151、州本级各类企业纳入州统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不低于3年),E类及以上参照享
受经济待遇、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健康服务、落户政策、购房贷款、探亲待遇、提拔晋升、金融扶持
等政策待遇;F类参照享受经济待遇、落户政策、购房贷款、提拔晋升、金融扶持等政策待遇。(州人
才办〔2023〕1号)
152、湘西自治州企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教
育培训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的外籍、港澳台、持外国绿卡的中国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
术人才、外籍教师。每年遴选一批高端外国专家引智项目,给予用人单位5-30万元的资金支持。(
州人才办发〔2019〕7号)
153、湘西自治州企事业单位依托国内高层次人才专家及其团队建立专家工作站,对新认定
的A、B、C类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站补助资金30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才办发〔2022〕8号)
154、企业作为依托单位,建立领军人才领衔的工业、农业、文旅产业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
室的给予30万元项目资助。(州人才发〔2023〕2号)
155、企业研发技术人员新获评中级、副高、正高级职称的,分别给予每个企业2万元、5万
元、10万元经费补助,并给予研发技术人员1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对研发技术人员科技创新
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排名前三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万元、4万
元、3万元补助;对研发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成果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排名
前三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州办发〔2018〕26号)
156、每两年组织一次“湘西工匠”评选活动,每次评选10名高技能人才,对获奖者给予每人
5000元奖励,授予“湘西工匠”称号。(州人才办发〔2019〕16号)
157、对入选“头雁工程”“归雁工程”“育雁工程”的项目,分别按照每个项目8万元、4万元、2
万元的标准进行支持,支持资金分两年拨付。(州人才办发〔2019〕9号)
158、对入选乡村振兴巾帼人才项目,按照每个项目5万元的标准进行扶持。(州妇联发〔2023
〕2号)
159、对入选“小荷”人才项目,按照每个项目3万元的标准进行扶持。(州科协发(2023)10号)
160、各类返乡创业人员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
的,最高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组织企业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以中级技术工人、高级
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年分别按6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与企业补贴,对经当地人社
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学徒培养计划的,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培养补贴资金总额50%的培训补贴。
(州政办发〔20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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