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进企业”活动安全教育读本湖北马店“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2023.12
“案例教育法”五进活动资料之十
事故案例“进企业”活动安全教育读本湖北马店“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2023.12
“案例教育法”五进活动资料之十
1湖北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2016 年 8 月
11 日 14 时 49 分,
湖北省当阳市马
店矸石发电有限
责任公司热电联
产项目在试生产
过程中,2 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的“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企业命名的产品名称,是一种差压式流量计,以下简称事故喷嘴)裂爆,导致发生一起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造成 22 人死亡,4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13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 年 8 月 10 日凌晨0 点左右,当班员工巡检时发现集中控制室前楼板上滴水、2 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保温层开始漏汽,锅炉运行班长江涛将泄漏情况报告给当班值班长,但直到 8 月 10 日8 点下班也未收到处置指令。8 月 10 日 11 点左右,锅炉车间主任王怀国率人拆开2号锅炉事故喷嘴附近部分外壳及保温棉查看,但未发现滴
2水情况和泄漏点,于是下令将保温棉恢复,并要求员工加强监视。
8 月 11 日 9 点左右,锅炉运行人员肖学华发现2号锅炉事故喷嘴附近有泄漏声音且温度比平时高,但保温层未拆除无法确定泄漏点具体位置。8 月 11 日 11 点左右,矸石发电公司副总经理赵玉峰率人赴现场查看并测量温度,发现2 号锅炉事故喷嘴附近保温层外表已达 360℃,指示当班员工继续加强监控。8 月 11 日 12 点 32 分,肖学华在“锅炉车间”微信群发布信息称 “2 号炉蒸汽后母管泄漏点最高温度上涨,11点 360℃,12 点 405℃”、“漏点声音变大,保温棉已吹开”。
8 月 11 日 12 点 51 分,锅炉车间司炉钟绪金在“锅炉车间”微信群上发布了 2 号锅炉事故喷嘴附近的照片。8 月 11 日 12 点 57 分,肖学华将泄漏情况转发在另一微信群,希望领导能够看到。8 月 11 日 13 点左右,王怀国接钟绪金报告称“2号锅炉主蒸汽管道蒸汽泄漏更加明显且伴随高频啸叫声”。8 月 11 日 13 点 30 分左右,赵玉锋在厂外接王怀国和生产科副科长张华锋报告称“有漏汽现象而且温度有点高”
,赵玉锋指示他们“向华强化工集团生产部报告并做好开 1 号锅炉、停 2 号锅炉的准备”,赵玉峰并未及时赶
3到现场处置。
8 月 11 日 13 点 50 分至14 点20 分左右,华强化工集团生产部部长叶锦华先后三次接矸石发电公司生产科副科长张华锋和华强化工集团生产调度中心调度庄华程电话报告“2 号锅炉主蒸汽管道有泄漏,请求停炉”。叶锦华没有赶到现场处置,没有下达停炉措施消除隐患,没有向分管领导报告。
8 月 11 日 14 点 20 分左右,矸石发电公司设备科科员罗杨向华强化工集团设备动力部部长庄小云电话报告“2号锅炉蒸汽母管有泄漏,请求派人协助处理”,庄小云安排华强化工集团设备部 2 名工程师到矸石发电公司集中控制室指导。
8 月 11 日 14 点 30 分左右,叶锦华到办公室向华强化工集团副总经理赵鹏程报告“蒸汽管道泄漏,矸石发电公司要求停炉”后,两人开始商量华强化工集团减电、减汽的应对方案。
截至 14 时 49 分事故发生,华强化工集团和矸石发电公司无任何负责人发出停炉指令,2 号锅炉一直处于运行状态。
8 月 11 日 14 时 49 分,2 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的事故喷嘴上的焊缝裂爆,导致高压主蒸汽管道断开,2号锅炉的高温高压蒸汽从靠近锅炉侧的断口喷出,3号锅炉
4的高温高压蒸汽经蒸汽母管从靠近汽机侧的断口喷出,高压主蒸汽管道断口形成 10 余米的错位,造成除氧间、煤仓间 8.0m 至 15.5m 层区域的墙体、楼板部分破损,集中控制室隔断的玻璃和边框软化、熔化、坍塌,高温高压蒸汽(温度 530℃,9.5 MPa)瞬间冲击集中控制室,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设备损毁。
事故发生 4-5 分钟后,事故区域附近员工严宗斌开始连续手动关停 2 号锅炉和3 号锅炉,耗时10 分钟左右,切断了高压主蒸汽管道蒸汽,外排了残余蒸汽,避免了事故的扩大。
事故共造成 26 人伤亡,其中,21 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高温合并冲击波损伤;4人重伤仍在医院接受治疗。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13万
5元。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安装在 2 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的事故喷嘴是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劣质产品,其焊缝缺陷在高温高压作用下扩展,局部裂开出现蒸汽泄漏,形成事故隐患。相关人员未及时采取停炉措施消除隐患,焊缝裂开面积扩大,剩余焊缝无法承受工作压力造成管道断裂爆开,大量高温高压蒸汽骤然冲向仅用普通玻璃进行隔断的集中控制室以及其他区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二)管理原因
1、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原因分析调查表明,造成本次重大事故有以下四个环节的直接责任:
6(1)采购、供应的事故喷嘴是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劣质产品,产品质量是肇事的最主要原因。华强化工集团的设备采购负责人收受设备供应商昂戈力公司的贿赂,对其相关资质不进行审验,对其生产能力不进行实地考察,对采购的产品不进行市场询价,对产品的质量不进行验收把关,致使劣质产品被安装在高温高压管道上使用。
供应商昂戈力公司在明知自身不具备生产高温高压设备资质和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制造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劣质事故喷嘴,并伪造产品检测合格证。其生产的事故喷嘴,将管道本体断开,人为在喷嘴两端与管道断口,增加了两圈异种钢焊缝进行焊接,焊缝最薄处有效厚度仅1-2mm,远远低于规范要求的 21.2mm。且焊接接头还存在未焊透、未熔合的情况,焊缝有效承载能力远远不能满足高压主蒸
7汽管道强度要求。
(2)发现事故喷嘴泄露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时,企业没有及时有效处置,是造成事故的最直接原因。事故单位没有把安全生产放在应有位置,片面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在矸石发电公司调试和试生产期间设备故障和事故隐患不断,且不具备正常运行能力保障的情况下,仍然把矸石发电公司作为向华强化工集团供电和供热的主要来源,并强制要求电厂必须保证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停炉。致使事故喷嘴出现持续泄露的重大事故隐患时,华强化工集团和矸石发电公司相关负责人均不敢轻易决定紧急停炉,使本来只要 5 分钟左右,就可以实现减压停炉的措施未能实施,最终隐患持续恶化,导致重大事故发生。(3)厂房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人员聚集的集中控制室失去安全防护作用。
8热电联产项目设计没有按照核准文件要求进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在对集中控制室(兼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室与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进行布置设计时,没有考虑高温高压蒸汽管道与人员高度集中区域之间的合理避让、安全隔离。集中控制室违反规定设计使用普通玻璃隔断,不具备隔热、防火、抗冲击等安全功能,不能在事故发生后有效阻挡和承受高温高压蒸汽,为人员逃生争取必要的时间。(4)管道检验检测没有按标准规范进行,监管缺失,放过了焊缝隐患。
事故喷嘴虽然是一种流量计,但也是高温高压蒸汽管道的一部分,具有压力管道的全部功能。管道检验检测机构没有执行管道有关规定,对事故喷嘴既未进行液压和气
9压等压力试验,也未进行“三代一”,即采用无损检测、管道系统柔性分析和泄漏试验代替压力试验,致使事故喷嘴的两条焊缝未进行检验检测,放过了重大事故隐患。质监部门在进行特种设备监管时,对事故喷嘴具备压力管道全部功能这一特性视而不见,以事故喷嘴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为由,机械执行规范标准,对事故喷嘴不检不管,监管严重缺失。
2、造成事故的有关单位责任原因分析(1)矸石发电公司。一是没有按照省发改委对矸石发电公司热电联产项目核准通知的要求建设,擅自变更项目核准内容,批小建大。二是违规自行调试。在项目建设、调试、试生产期间屡次出现事故隐患,未能整改消除,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是生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企业负责人严重失职。在事故喷嘴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的紧急情况下,矸石发电公司相关负责人没有立即赶到现场处置,没有紧急下令停炉,没有及时向华强集团公司报告。四是安全管理工作缺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按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特种岗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安全风险不能正确辨识;矸石发电公司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缺乏有效处置机制和能力。(2)华强化工集团。一是没有按照省发改委对矸石发
10电公司热电联产项目核准通知的要求建设,擅自变更项目核准内容,批小建大。没有按照项目核准文件要求委托设计单位开展设计,且要求设计单位违反规定程序编制热电联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二是设备采购管理严重失控。企业对干部监督管理不力,设备采购相关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设备供应商相互勾结、收受贿赂,导致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劣质产品被采购进来,并被安装在高温高压的管道上,直接导致发生事故。三是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调试工作,擅自组织调试。在未进行锅炉管道安全检测验收、未与供电公司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未办理调试质量验收以及资料完整归档的状况下,擅自转入试生产。四是通过对矸石发电公司实行“四统一”管理,剥夺其作为独立法人应具备的安全管理自主权,致使蒸汽管道在发生严重泄漏的情况下,矸石发电公司相关负责人要向华强化工集团请示报告,不敢轻易下达停炉的处置措施。五是相关负责人严重失职,对事故喷嘴发生重大事故隐患处置不力。华强化工集团相关负责人在接到事故喷嘴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后,未赶到现场处置,未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消除隐患,最终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六是安全管理工作缺失。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矸石发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未按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问题未予检查纠正,
11以致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对安全风险不能正确辨识、对事故隐患缺乏有效处置能力。(3)昂戈力公司。采取行贿手段,与华强集团公司设备采购相关负责人相互勾结。在自身不具备高温高压设备生产资质和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为华强集团公司提供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劣质产品,并谎称经过第三方检测,提供虚假的产品合格证书。昂戈力公司制造供应并被安装在2号锅炉主蒸汽管道上的事故喷嘴,在高温高压管道运行中焊缝缺陷产生裂口不断扩大,导致管道断裂爆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4)环能设计院。没有按照省发改委项目核准文件要求开展设计,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规范设计,在对集中控制室(兼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室与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进行布置设计时,未考虑高温高压蒸汽管道与人员高度集中区域之间的合理避让、安全隔离。集中控制室仅设计普通玻璃隔断,未按照规定对该隔断提出隔热、防火、抗冲击等技术要求,致使其不具备隔热、防火、抗冲击等安全性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遇上高温高压蒸汽喷射外泄时,失去防护作用,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单位还违反规定程序编制出具热电联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5)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昌分院。负有
12对特种设备进行法定检验检测的职责。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对事故喷嘴也是管道一部分的功能特性视而不见,未正确履行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法定职责,未按《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管道进行试验,仅以事故喷嘴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为由,不对高温高压主蒸汽管道上的事故喷嘴进行检验检测。(6)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有对宜昌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对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昌分院履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职责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企业这类使用高温高压特种设备的重点单位失管漏管,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压力管道特种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7)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负有对省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培训考核的职责。作为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是宜昌分院的上级单位。未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对宜昌分院的履职管理和安全教育缺失,对宜昌分院未正确履行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法定职责的问题失察。(其他责任单位略)(三)事故性质认定湖北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11”重大
13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事故处理意见
(一)根据湖北省政府批复,司法机关已依法对华强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矸石发电公司董事长余华强,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主任洪海,当阳市发改局副局长杨勇等 14 人,分别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省纪委已对相关责任单位的 30 名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其中,厅级 3 名、处级及以下干部27 名);相关部门已对13名企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二)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罚建议1、矸石发电公司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湖北省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实施
14行政处罚。
2、华强化工集团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湖北省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
3、昂戈力公司系事故相关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移送当地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环能设计院系事故相关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山东省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移送当地有关部门依法降低设计资质等级。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华强化工集团和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湖北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的惨痛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事故防控体系建设,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各项活动安全、规范和有序。地方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摆在首位,和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工作同部署、共谋划,坚决纠正重发展轻安全的错误观念。在招商引资、项目建
15设、城市规划等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安全生产的标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不按审批程序的特事特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严格监管。(二)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反思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还是普通员工,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项目建设、生产运营、安全管理等各项活动,切实做到遵章守纪、合法经营;要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企业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不走过场;要强化设备设施采购管理,制定严格、规范、可行的设备采购程序和办法,严把设备设施质量关;要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审查,制定规范严格的工程招标、项目质量管控等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法规规范和生产实际要求。(三)强化责任担当,优化部门监管职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牢牢把握监管主体责任的内涵和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做到
16履职不缺位,尽职重实效。要深入研究和明确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各行业各领域各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人管、管得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自身建设,增强履职的主动性。质监部门要修改和完善特种设备监管法规制度,增修《特种设备目录》,将压力管道上承受相同压力作用的部位和元器件一并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能源部门要强化矸石发电公司相关设计规范的修订,明确规定集中控制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设计布局、隔断设施等安全要求,对高温高压管道与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及相应的防护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在役矸石发电公司高温高压管道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域的,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要加强行政审批过程管理,跟踪督办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强化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国土、规划部门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政,严防不作为、乱作为。安监部门要善于利用安委会平台作用,确保“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四)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标准规定。一是对高压管道中的流量计,实行严格监管。既要明确流量计作为计量装置的监管要求,也要将其纳入特种设备名录强化监管。不能将流量计从高压管道的整体中分离失管。二是根据安全监管实际,修订《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部分条款。对没有达到安全条件的、正在运行的小
17型火力发电厂,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规定;对高压管道与工作人员密集区域的安全距离作出明确规定,提高安全系数。
最高检公布指导性案例,当阳“8•11”爆炸事故入例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
经 2020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定,现将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等四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94-97号)作为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 年1月20日摘录如下:
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4 号)【关键词】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关联案件办理追诉漏罪漏犯 检察建议【要旨】
18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根据案发原因及涉案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及时移交职务违法犯罪线索。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漏洞和监管问题,要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整改。【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男,湖北A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A 化工集团)原董事长、当阳市B 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B 矸石发电公司,该公司由A 化工集团投资控股)原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某某,男,A 化工集团物资供应公司原副经理。
被告人双某某,男,B 矸石发电公司原总经理。被告人赵某某,男,A 化工集团原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被告人叶某某,男,A 化工集团生产部原部长。被告人赵玉某,男,B 矸石发电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B 矸石发电公司原锅炉车间主任。2015 年 6 月,B 矸石发电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开工建设。施工中,余某某、双某某为了加快建设进度,在采购设备
19时,未按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项目须公开招投标的要求,自行组织邀请招标。张某某收受无生产资质的重庆某仪表有限公司(简称仪表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给予的 4000 元好处费及钓鱼竿等财物,向其采购了质量不合格的“一体焊接式长颈喷嘴”(简称喷嘴),安装在2号、3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项目建成后,余某某、双某某擅自决定试生产。
2016 年 8 月 10 日凌晨,B 矸石发电公司锅炉车间当班员工巡检时发现集中控制室前楼板滴水、2 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保温层漏汽。赵玉某、王某某赶到现场,未发现滴水情况和泄漏点,未进一步探查。8 月11 日11时许,锅炉运行人员发现事故喷嘴附近有泄漏声音且温度比平时高,赵玉某指示当班员工继续加强监控。13 时许,2号锅炉主蒸汽管道蒸汽泄漏更加明显且伴随高频啸叫声。赵玉某、王某某未按《锅炉安全技术规程》《锅炉运行规程》等规定下达紧急停炉指令。13 时50 分至14 时20分,叶某某先后三次接到 B 矸石发电公司生产科副科长和A化工集团生产调度中心调度员电话报告“2 号锅炉主蒸汽管道有泄漏,请求停炉”。叶某某既未到现场处置,也未按规定下达停炉指令。14 时30 分,叶某某向赵某某报告“蒸汽管道泄漏,电厂要求停炉”。赵某某未按规定下达停炉指令,亦未到现场处置。14 时49 分,2 号锅炉高压主蒸汽
20管道上的喷嘴发生爆裂,致使大量高温蒸汽喷入事故区域,造成 22 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13万元。【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介入侦查
事故发生后,当阳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余某某、双某某、张某某、赵玉某、王某某、赵某某、叶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参加公安机关案情研讨,从三个方面提出取证重点:一是查明事故企业在立项审批、设备采购、项目建设及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查明余某某等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三是查明在事故过程中,余某某等人的履职情况及具体行为。当阳市公安局补充完善上述证据,侦查终结后,于2017 年1 月23 日至2月22日对余某某等 7 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先后向当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二)审查起诉
该事故涉及的系列案件共11 件14 人,除上述7人外,还包括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昌分院、当阳市发展与改革局、当阳市质监局工作人员涉嫌的渎职犯罪,A化工集团有关人员涉嫌的帮助毁灭证据犯罪以及仪表公司涉嫌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案件类型成立多个办案组,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调配力量,
21保证各办案组的审查起诉工作协调推进。由于不同罪名的案情存在密切关联,为使各办案组掌握全部案情,办案部门定期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统一协调系列案件的办理。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是 B 矸石发电公司所采购的喷嘴系质量不合格的劣质产品,直接原因是主蒸汽管道蒸汽泄漏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时,相关管理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停炉,作出正确处置。余某某、双某某作为A 化工集团负责人和B矸石发电公司管理者,在热电联产项目设备采购过程中,未按审批内容公开招标,自行组织邀请招标,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采购人员采购了质量不合格的喷嘴;张某某作为A化工集团电气设备采购负责人,收受投标人好处费,怠于履行职责,未严格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相关生产资质,采购了无资质厂家生产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劣质产品,3人的主要责任均在于未依法依规履职,致使B矸石发电公司的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赵某某作为A 化工集团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叶某某作为该集团生产部部长,赵玉某作为 B 矸石发电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某作为该公司锅炉车间主任,对B 矸石发电公司的安全生产均负有直接管理职责,4 人在高压蒸汽管道出现漏汽、温度异常并伴随高频啸叫声的危险情况下,未按操作规程采
22取紧急停炉措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4人的主要责任在于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同时,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同意 A 化工集团安全部部长孙某某(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另案处理)将集团办公系统中储存的13万余份关于集团内部岗位职责的电子数据(该数据对查清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删除,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遂依法予以追加起诉。2017 年 5 月至 6 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以余某某、双某某、张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赵玉某、王某某、叶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指控与证明犯罪当阳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 年6 月20 日、7月4日、7 月 20 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各被告人对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当庭认罪。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余某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A化工集团虽然是 B 矸石发电公司的控股股东,余某某是法定代表人,但只负责 B 矸石发电公司的投资和重大技改。B矸石发电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人员招聘任免、日常管理生产、设备采购均由B 矸石发电公司自己负
23责。(2)该事故系多因一果,原因包括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事故喷嘴是质量不合格的劣质产品,不能将设计方及不合格产品生产方的责任转嫁由B 矸石发电公司承担。公诉人针对辩护意见答辩:(1)A 化工集团作为B矸石发电公司的控股股东,对B 矸石发电公司实行人力资源、财务、物资采购、生产调度的“四统一”管理。余某某既是 A 化工集团的董事长,又是B 矸石发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违规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设备,致使B 矸石发电公司采购了质量不合格的喷嘴。(2)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喷嘴质量不合格,同时相关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操作不当,各方都应当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追究其中一方的责任就减轻或免除其他人的责任。因此,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余某某的刑事责任。
(四)处理结果
2018 年 8 月 21 日,当阳市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某某、双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五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四年三个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某、赵玉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年、四年。各
24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五)办理关联案件一是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犯罪。本案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是安装在主蒸汽管道上的喷嘴质量不合格。2017 年 2 月17 日,当阳市公安局对喷嘴生产企业仪表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当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当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明知生产的喷嘴将被安装于高压蒸汽管道上,直接影响生产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但其为追求经济利益,在不具备生产高温高压设备资质和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查看书籍、网上查询的方法自行设计、制造了喷嘴,并伪造产品检测报告和合格证,销售给B矸石发电公司,其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本案中的喷嘴既属于伪劣产品,也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李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 款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5 月22 日,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该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同时,追加起诉了仪表公司为单位犯罪。后李某某及仪表公司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刑罚。
25二是依法追究职务犯罪。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本案过程中,依照当时的法定权限深挖事故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查明:当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副局长杨某未落实省、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文件要求,未对B矸石发电公司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管,致使该公司自行组织邀标,采购了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喷嘴;当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科原科长赵某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对B矸石发电公司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宜昌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技术负责人韩某、压力管道室主任饶某、副主任洪某在对发生事故的高压主蒸汽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规范,对项目建设和管道安装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没有监督纠正,致使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的高压主蒸汽管道顺利通过监督检验并运行。2017 年3 月至5 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对 5 人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另,饶某还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2018 年8 月21 日,当阳市人民法院分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 5 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后 5 人均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六)制发检察建议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当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相关企业安全
26生产观念淡薄等问题,2017 年8 月16 日,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当阳市人民政府及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提出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对全市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和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全市特种设备及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等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通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活动、联合执法等措施,认真整改落实。检察建议促进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相关企业提升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指导意义】
(一)准确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两罪主体均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者,法定最高刑均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罪的差异主要在于行为特征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实践中,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仅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仅为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罪名较易确定;如果事故发生系上述两方面混合因素所致,两罪则会出现竞合,此时,应当根据相关涉案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具体行为来认定其罪名。具体而
27言,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企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责任的人员,应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包括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提供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为全面评价其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二)准确界定不同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罪名,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向相关部门移交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安全生产刑事案件,有的涉案人员较多,既有一线的直接责任人员,也有管理层的实际控制人,还有负责审批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有的涉及罪名较广,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等;除了自然人犯罪,有的还包括单位犯罪。检察机关办案中,要注重深挖线索,准确界定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漏罪漏犯要及时追诉。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或者违纪违法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以办案促安全生产治理。安全生产事关企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
28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企业安全生产犯罪的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漏洞或怠于履行职责等问题,要积极主动作为,在充分了解有关部门职能范围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踪落实情况,引导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实现以办案促进治理,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9湖北当阳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高压蒸汽管道发生爆管,导致高温高压蒸汽大量外泄,造成22人死亡,4人受伤的事故教训极为深刻。事故调查报告给出了五大原因:一是安装在 2 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的事故喷嘴是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劣质产品,其焊缝缺陷在高温高压作用下扩展,局部裂开出现蒸汽泄漏,形成事故隐患。二是采购、供应的事故喷嘴是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劣质产品。三是发现事故喷嘴泄露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时,企业没有及时有效处置。四是厂房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人员聚集的集中控制室失去安全防护作用。五是管道检验检测没有按标准规范进行,监管缺失,放过了焊缝隐患。上面的五条原因,五个环节,假如当时任一个环节、任意一个人尽职尽责,咬住不放,估计事故都不会发生,
30也不会出现如此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别是“厂房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人员聚集的集中控制室失去安全防护作用”的原因,是事故伤害扩大,造成人员群死群伤的主要原因。试想,如果企业在建厂之初就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将人员密集的集中控制室远离蒸汽管道的危险区域,即使发生同等蒸汽管道爆裂事故,也不至于造成惨烈的后果,将大大减少了人员的伤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010 年 12 月 14 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4 月 2 日又作了修正。
31那么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为什么要做“三同时”呢?编者认为:
不同时设计,设计缺陷会产生安全隐患,虽日后能修正设计缺陷,但受实际条件限制或现场场地不足及设施无法配套,无法满足需要。不同时施工,就无法保证安全设施是否真正按照设计方案安装并发挥其功效。因此不同时施工,对建筑项目作业本身和其完工后产生影响,使其无法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不同时投入使用,就等于此前的设计和投入没有发挥任何功效,更违背了开展此项工作的初衷,风险会无序释放,得不到控制与防范,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给企业与他人带来损失和伤害。
所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坚持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是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根本性的基础工作,也是有效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本措施,它与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检查等共同构筑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防护堤。对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企业损失,降低企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现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附录于后,供学习、参考。
32附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 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33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34(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
35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36(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7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 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38(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39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40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 抽查;(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41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 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42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 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43(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
44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 年2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