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政策汇编(嘉善12.4-12.8)

发布时间:2023-12-0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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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嘉善12.4-12.8)

本周政策汇编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28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 2023 年新一批及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通知...............29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和通过复核的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的通告.........3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32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 2023 年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的通告 ...........................................336.电子行业 1 项行业标准和 8 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347.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的通知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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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嘉善1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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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1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10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14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的通知 .........................20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52.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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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政策汇编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28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 2023 年新一批及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通知...............29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和通过复核的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的通告.........3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32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 2023 年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的通告 ...........................................336.电子行业 1 项行业标准和 8 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347.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的通知 .......................................358.关于 2023 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名单的公示369.2023 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和2017-2019年(前三批)试点示范通过复核名单公示...............3710.第五批拟认定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公示....3811.拟公告符合《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五批)公示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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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拟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十二批)和拟撤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企业名单(第七批)公示 .............................................41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43浙江省级政策篇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45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2022 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59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评价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函...........61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公布浙江省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62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 版)》的通知....................646.关于公布 2023 年度浙江省 5G 全连接工厂名单的通知.657.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名单公示.........678.浙江省首批企业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名单公示.......689.2023 年浙江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典型案例入围名单公示6910.关于 2023 年拟认定 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名单的公示 ...............................................7011.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全省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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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名单的公示 ...........................................7112.浙江省 2023 年度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公示...........7313.关于 2023 年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名单的公示 .............................................7514.关于 2023 年全省经济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优秀示范单位及示范试点、试点单位申报评审结果的公示.......7715.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二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 .......................................79嘉兴市级政策篇1.关于 2023 年度第二批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嘉兴市) .....................................81嘉善县级政策篇1.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快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 年)的通知.................................................832.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传统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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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3〕20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 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 年度第一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 1 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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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聚焦指南任务,整合优势创新团队,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并积极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填写并一次性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遴选出3~4 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轮答辩评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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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择优立项。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 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开发布。三、申报资格要求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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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 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4.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 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 2 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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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 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 400 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 项。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 项。同时,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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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 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4年6月 30 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5.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与国外合作单位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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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9. 中方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 个。已作为受聘于内地的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的,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10.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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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指南方向2.1 除外)的受理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 日8:00 至2023 年12 月20日16:00。

指南方向 2.1 的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4 年 1 月 5 日 8:00 至2024 年2 月22 日16:00。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3 年12 月27日16:00 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指南方向 2.1 除外),并将推荐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指南方向 2.1 的项目请于2024 年2 月29日前按上述要求进行确认推荐。

3. 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4. 各重点专项业务咨询电话及邮箱:“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010-68598010,zfj@cstec.org.cn。“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010-68598075,sisticp@cstec.org.cn。附件:

1.“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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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 年度第一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科技部2023 年10月26日【申报时间 2024 年2 月22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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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18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加快工业绿色发展,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

(一)诊断服务范围。重点选择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电子等行业和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分别组织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为中央企业、专精特新和“小巨人”等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二)诊断服务内容。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应针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重点用能设备和公辅设施、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用能结构优化调整及能量系统优化等方面,查找短板弱项,提出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节能改造措施建议,为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工业企业节能降碳提出可复制易推广的解决方案。鼓励节能诊断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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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1、2022年接受工业节能诊断服务的企业开展跟踪服务,摸清节能改造措施建议实施及进展情况等,系统评价节能改造效果。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结合地区实际和行业特点,组织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企业认可度好的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以及符合节能诊断范围且有节能诊断需求的企业,对接达成服务意向,形成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请于2023年7月28日前将《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量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的服务规模质量、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以及被诊断企业情况等,确定发布2023年度全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清单。(三)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中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业企业和重点行业节能诊断服务指南等相关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诊断任务,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诊断报告应及时报送推荐单位,并同步报送至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平台(www.gmpsp.org.cn)。承担全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的机构不得就诊断服务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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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送工作总结。推荐单位在任务完成后,应从诊断数量、完成质量、数据分析、企业反馈等方面对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进行全面梳理总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2)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业节能降碳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诊断服务市场化组织、企业等各方力量,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节能诊断服务推进模式。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精准服务,务求实效。

(二)强化过程跟踪。推荐单位要加强服务过程指导,定期调度任务开展情况,协调解决诊断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持续提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搭建节能技术装备推广、技术改造咨询服务等对接平台,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享和经验交流,促进行业、企业间交流互动,推动形成咨询、诊断、改造、评估的节能服务闭环。(三)做好结果应用。推荐单位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等已有渠道,引导企业落实节能诊断措施建议,持续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做好节能诊断服务与“节能服务进企业”活动、工业节能监察、节能技术装备目录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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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等工作的协同配合,积极组织推广共性节能技术装备和管理措施。

联系人及电话:张琨 010-68205369 阳紫微010-68205354,电子邮箱:jienengchu@miit.gov.cn【申报时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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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3〕30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智能光伏技术进步和行业应用,推动能源技术与现代信息、新材料和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率,根据《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 年)》(工信部联电子〔2021〕226号)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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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 5G 通信、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三)优先考虑方向

1.光储融合。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及产品提升光伏发电稳定性、电网友好性和消纳能力,包括光伏直流系统、光储微电网、农村光储充系统、便携式光储产品等方向。2.建筑光伏。包括光伏作为建筑屋顶、幕墙或遮阳等建筑构件与建筑有机结合,光伏发电与建筑用电负荷匹配的建筑光伏项目。

3.交通运输应用。包括在公路客货运枢纽、公路服务区(停车场)、加油站、港口码头等场景,构建“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交通能源系统,实现高比例绿色电力自发自用。

4.农业农村应用。在设施农业、规模化种养、农产品初加工等生产场景,发展农光互补生态复合模式,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

5.光伏绿色化。包括光伏产品绿色设计及绿色制造、退役光伏组件回收处理及再利用、光伏组件零部件再制造、光伏“碳足迹”评价认证、光伏供应链溯源体系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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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键信息技术。包括光伏系统智能调度、智能运维,以及面向智能光伏系统的通信与信息系统、柔性电力电子、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工业软件、工业机器人等方向。7.先进光伏产品。包括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在 25%以上)、钙钛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先进薄膜太阳能电池,以及相关产业链配套高质量、高可靠、低成本设备及材料等方向。

8.新型设施和实证检测。包括面向数据中心、5G等新型基础设施的智能光伏系统,面向极寒、极热、高湿度、低辐照量、高盐雾等典型场景建设光伏应用和实证检测等方向。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光伏组件回收企业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 年;

2.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掌握智能光伏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或系统;4.拥有较高的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水平;5.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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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二)示范项目

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 3 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 10MW 以上、分布式 1MW 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以及交通应用领域的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

3.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上的,应具备应急自动断电功能,并与建筑本体牢固连接,保证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不漏水不渗水;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具有自主创新性、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备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三、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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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下载),规范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企业和项目,出具推荐函。(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5家,示范项目不超过 8 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 3 家,示范项目不超过5 个。各地推荐的示范企业及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超过推荐数量的不予受理。

(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3 年12月11日前将推荐函连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通过 EMS 或机要交换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予以正式发布。四、管理和激励措施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加大对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试点示范影响力,扩大示范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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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对示范企业、项目开展评估考核并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标准、项目、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三)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应贯彻落实《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 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先进产品、技术、模式等应用推广。联系人及电话:陈昭 010-68208221/68208264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 号院附件: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3 年11月10日【申报时间12 月1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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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3〕34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能源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 号)、《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22〕76 号)、《信息通信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工信部联通信〔2022〕103 号)、《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 推动数据中心和5G 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发改高技〔2021〕1742 号),加快数据中心能效提升和绿色低碳发展,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要求

依据《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在生产制造、电信、互联网、公共机构、能源、金融、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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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等数据中心重点应用领域以及提供算力服务的超级计算、智能计算领域,选择一批能效水平高且绿色低碳、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管理完善、代表性强的数据中心进行推荐。推荐的数据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数据中心所有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数据中心产权清晰,具有明确、完整的物理边界,拥有独立的供配电和制冷系统,且截至申报日已全系统连续稳定运行1 年以上。(二)符合国家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有关规划和布局要求,实现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建设,原则上推荐的数据中心规模应不小于 3000 个标准机架(公共机构、金融领域数据中心除外)。优先推荐位于国家数据中心集群范围内的数据中心。

(三)机柜资源、算力负荷、网络资源等算力资源利用水平处于行业内先进水平,算力算效水平高。(四)能源利用效率高,电能利用效率原则上应达到《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0879)中的2级及以上水平,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高,积极利用储能、氢能等技术。

(五)绿色低碳发展水平高,建立并实施绿色采购制度,开展绿色运维,积极提供绿色公共服务,能够协同带动产业链供应链绿色供给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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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生产安全等)、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二、推荐程序

(一)各数据中心对照《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创建和自评价(见附件2),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及出具第三方评价报告(见附件3)。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 号)开展独立评价,并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通信管理局及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有关单位(包括属地内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数据中心自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等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三)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数据中心由集团公司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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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机构、公共机构所属数据中心分别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通知,并由其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 2023 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并按程序发布。

三、具体要求

(一)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3年12月20 日前将《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及各单位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子版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同步报送。(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宣传推广和支持力度。通过案例宣传、现场会、“节能服务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三)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对不再符合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要求的单位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有关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联合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四、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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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蒋鹏 010-6820536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 号邮编:100804

附件:

1.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doc

2.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自评价报告.wps

3.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第三方评价报告.wps

4.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汇总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3 年12月5日【申报时间12 月2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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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完成项目预申报书的网上填报相关事宜。在申报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联系人:省科技厅规划处 郑寅,电话:0571-87054006省科技厅合作处 张晓娜,电话:0571-87051070

附件: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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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1月8日【申报时间 2024 年2 月22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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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加大培育工作力度,推动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省经信厅联合相关单位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文件编制的科学性,现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征集期限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至2023 年12 月15 日,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反馈意见可邮寄纸质材料至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省经信厅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发展处,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 442168394@qq.com(单位意见请发送盖章扫描件)。联系人:省经信厅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发展处冯大伟;联系电话:0571-87056940。

关于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wps

【申报时间12 月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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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政策汇编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23〕23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现将《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2023 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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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23年新一批及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3〕20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3 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72 号)要求,经企业申报、组织测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并公示,确定750 家企业为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见附件1)、2960 家企业为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见附件2),培育期限为 2023 年 11 月至2026 年10 月;确定88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见附件3)、358 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见附件 4)通过复核,与2022 年通过复核的企业一并继续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资格,培育期限仍为 2022 年 10 月至2025 年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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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协同支持力度,紧密结合重点工作推进,组织企业深入参与《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 年)》实施,强化通过实践来培育、通过实效来评价的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工作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结合地方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优势示范企业培育体系,加大工作组织、政策支持、保障投入力度,加强对企业的针对性指导和服务。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制定印发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任务和目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和保障机制,切实发挥优势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全力做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落实,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和竞争优势,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强企建设第一方阵。特此通知。

附件:1. 2023 年新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2. 2023 年新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3. 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4. 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 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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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和通过复核的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的通告信部政法函〔2023〕332 号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 号)有关要求,经推荐、评审、公示等程序,我部确定了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及通过复核的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

1.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2.通过复核的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 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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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 年第30 号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经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将 2023 年度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和优秀场景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1.2023 年度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名单2.2023 年度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 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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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23年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的通告工信部科函〔2023〕333 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大力发展团体标准,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3 年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3〕165 号)要求,经自愿申报、地方或行业推荐、专家审查和社会公示等环节,我部遴选出109 项 2023 年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2023 年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 年11月24日

第39页

34

6.电子行业1 项行业标准和8 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工业互联网平台 工业设备上云通用管理要求第1 部分:总则》1 项行业标准和《工业互联网平台监测分析指南》等8项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以上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3年12 月 14 日。

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网站(www.cesa.cn)“标准报批公示”栏目阅览,并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3 年 11 月14 日-2023 年12 月14日附件:1.1 项电子行业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2.8 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3 年11月14日

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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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3〕33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 号)有关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3 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3〕42 号),经过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现场考查、网上公示等工作,确定了第五批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现予以公布。请各地结合实际,做好经验总结和示范推广工作。附件:第五批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 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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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 2023 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名单的公示根据《关于开展 2023 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标技发〔2023〕83 号),现将拟入选的2023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书面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1 日至8 日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010-82262645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010-68205630

附件:2023 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公示名单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2023 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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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3 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和 2017-2019 年(前三批)试点示范通过复核名单公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3 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及 2017-2019 年(前三批)试点示范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3〕265 号),现将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和前三批通过复核名单进行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

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5 日至2023 年12 月11日邮箱:yuyiming@miit.gov.cn

传真:010-68271654

附件:

1. 2023 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公示名单2. 2017-2019 年(前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通过复核公示名单

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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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五批拟认定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公示根据《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启动了第五批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经合规性审核、专家函评、会议答辩、调研实勘、部门商议等程序,确定了22 家拟认定基地名单。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科技部高新技术司转隶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相关工作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高新技术司牵头负责。现对第五批拟认定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年 12 月 5 日—12 月 11 日(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拟认定基地有异议,请将相关意见发送至邮箱 liuxin1@miit.gov.cn 。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客观真实,需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附件:

第五批拟认定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名单

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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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高新技术司2023 年12月5日

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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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拟公告符合《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五批)公示根据《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条件》及《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省级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程序,现将拟公告符合《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五批)予以公示(见附件)。

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6 日至12 月13 日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 号院电话:010-68208264

传真:010-68271654

附件:拟公告符合《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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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拟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十二批)和拟撤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企业名单(第七批)公示根据《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 年本)》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 年本)》,经企业自愿申报、省级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程序,现将拟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十二批)予以公示(见附件 1)。京瓷(天津)太阳能有限公司等14 家已公告企业,因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拟撤销其规范企业资格(见附件2);内蒙古中环协鑫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等5 家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拟更新有关公告信息(详见附件3),以上信息一并予以公示。

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6 日至12 月13 日地址:北京市万寿路 27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电话:010-68208264

传真:010-68271654

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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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拟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十二批)

2.拟撤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企业名单(第七批)3.拟公告规范企业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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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根发改办环资〔2023〕94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 号)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 号)工作安排,经有关地区城市和园区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确定张家口市等25 个城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 10 个园区为首批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组织指导有关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二、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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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进行审核后,于 2024 年 1 月31 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我们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有关修改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3 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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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政策篇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 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一)加大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投资、外贸、消费、金融等政策的联动,强化部门协同促就业机制。鼓励各地优先投资岗位创造多的项目,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极。各地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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