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政策精编

发布时间:2022-6-1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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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政策精编

目 录一、区“1+X”产业政策文件 ............................................ 1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 ....................................................1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推进天堂硅谷人才行动的实施意见 .....10关于实施第三轮“5050 计划”打造一流人才生态区的实施意见 ........ 16关于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 21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 25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 .....................27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29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 32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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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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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2页

目 录

一、区“1+X”产业政策文件 ............................................ 1

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

若干政策意见 ....................................................1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推进天堂硅谷人才行动的实施意见 .....10

关于实施第三轮“5050 计划”打造一流人才生态区的实施意见 ........ 16

关于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 21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 25

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 .....................27

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29

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 32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36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区江北区块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41

关于推动楼宇经济发展、促进安商稳商的实施意见 ...................45

关于推进“新制造业计划”建设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49

关于加快智造供给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57

关于进一步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62

关于促进 5G 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65

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68

关于进一步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73

关于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79

二、政策责任部门及咨询电话 .......................................... 85

第3页

1

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世界一流高科技

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秉承浙江精神,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要求,深入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

化改革,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全力建设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核心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

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

新驱动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深化“八八战略”,以科技创新体系、

新型产业体系、孵化育成体系、现代治理体系、开放发展体系、生态文明体系“六

个体系”建设为重点,实现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驱动,把杭州高

新区(滨江)建设成为“新兴产业和新业态的发源地,走向产业高端,引领世界

产业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内生增长机制,能培育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大公

司;聚集大量高端要素和专业要素(集群);创造新时代前沿的模式、制度和文

化”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二、政策措施

杭州高新区(滨江)每年从财政支出中按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比例安排不少于

30 亿元产业扶持资金,在杭州高新区(滨江)整合 3000 亩、在杭州高新区(滨

江)富阳特别合作区提供 3000 亩,合计不少于 6000 亩产业用地,用于建成一流

数字科技创新中心、打造一流数字经济产业集群、培育一流创新创业生态、构建

一流开放合作新格局、打造一流社会治理新模式,全面迈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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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新时代。

(一)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汇聚全球顶尖人才

1. 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1.5 亿元,实施

新一轮“5050”计划,加大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重

点引进和集聚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创新创业

领军人才和国际顶尖人才。对“5050”计划的入选项目给予研发经费补助、创业

发展资助、银行贷款贴息和房租补贴。诺奖、图灵奖、院士等人才领衔的项目,

可给予“一事一议”,最高一亿元扶持。

2. 引进、培养和留住人才创新创业。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5 亿元,作为人

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改善创新创业人才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对入选国家“中

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人才计划入选者给予创业创新

资金资助和生活补贴。对新引进到我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的各类人才(含归国留学人员),分层分类给予人才安居保障。对区内高新技术

企业和重点企业的人才骨干给予住房、交通、教育等补助。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建设,加大博士后人才引育力度,实施博士后倍增计划,对留(来)区博士后

给予政策补助。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给予创业支持。

(二)实施产业引领战略,打造“双引擎”高新产业体系

3. 推进新制造业计划。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2 亿元,用于推进制造业高质

量发展。贯彻落实数字经济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双引擎新发展理念,培育壮大物

联网、人工智能、通信设备、智能制造、生命大健康、新能源等优势制造产业,

持续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进一步做强从关键控制芯片设计,到传感器和终端设

备制造、物联网系统集成、网络通信设备、信息软件开发以及相关应用、网络安

全的制造业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全产业链,鼓励产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加强工

业园区提升改造,加快富阳特别合作区建设,全力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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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制造业强区。

4. 鼓励发展智造供给产业。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1 亿元,用于培育六大智

造供给系统解决问题供应商。给予重点培育企业最高 1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其

研发投入、扩大规模、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和开拓市场。加快建设智造供给

小镇,鼓励智造供给企业开拓市场,助力浙江省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

5. 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1 亿元,用于支持集成电

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企业发展。对企业首轮流片、掩模板制作、购

买 IP、购买 EDA 工具、首购首用费用给予补贴,鼓励建设公共平台,支持企业

设立研发中心和投资产业化项目。支持国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的建设,

持续推动全区集成电路企业集聚发展及产业链整合。

6.促进 5G 产业发展。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5000 万元,加快 5G 通信基础设

施建设,优化 5G 信号覆盖,加快建设审批流程,推动移动通信专项规划纳入城

市发展总体规划。引进集聚 5G 产业创业项目,加强招商引智力度,支持创业载

体发展,鼓励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创新突破 5G 关键技术,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鼓励产业链协同创新。鼓励 5G 商用市场推广,支持示范应用,鼓励举办高水平

国际会议。

7. 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4000 万元,对标省“之江

文化产业带”工作要求,促进文化和科技、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发展。鼓励动漫游

戏、设计服务、现代传媒、文化会展、网络文学等文化创意企业,对落户的文创

备案企业给予房租补贴、政策补助等支持;鼓励创投机构投资文创产业;加快发

展会展业,支持白马湖生态创意城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鼓励、支持中

国网络作家村等文创平台建设,给予已入驻作家所设企业最高 6%的版权交易补

助;支持电竞等文创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文创品牌打造,支持文化“走出去”。

(三)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高效科技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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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 全面推进孵化培育体系建设。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1 亿元,集聚优势资

源,坚持“数量布局、质量取胜”,鼓励孵化载体专业化升级、服务品牌化升级、

资源国际化升级,给予绩效奖励、品牌资助、运营补贴;引导和支持龙头骨干企

业建设专业化众创平台,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创新链;探索实践“走出去”

+“引进来”相结合的国际双向孵化模式,不断提升孵化能级。支持建设科创园,

实施优秀科创园备案奖励,延展“众创空间-孵化器-科创园”全链条孵化,实

现双创载体孵化上规模、科技企业分层次培育。

9. 鼓励产学研合作。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1 亿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通过加快与国内外大院名校名企合作共建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基础平台,强化创新源头的集聚和培育;支持科技服务的资源

共享与专业化发展;支持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按投入的比例给予企

业补助;支持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专业培训、检验认证等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

机构发展。

10.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能力。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1

亿元,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标准示范园区和国家专利导航产业

发展实验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企业专利申请,鼓

励申报专利奖,引导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支持企业主导制定和参与制定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创建驰名商标;支持

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保险、储备运营;支持企业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维权;鼓

励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注重培育引进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和知识

产权领军人才,构建知识产权创新生态系统。

(四)强化企业梯队建设,打造创新型企业集群

11. 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5 亿元,进一步实施领军

企业跨越发展计划,支持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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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际领先或行业领头地位的领军企业衍生发展、整合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区域经

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对列入“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的,

支持企业持续创新、扩大投资、提升国际化水平、引进人才、拓展发展空间,并

以入选年度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固定基数,按企业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

50%安排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生产、产业投资、拓展市场、国际

交流、绿色发展。

12. 鼓励成长型企业发展。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2 亿元,用于支持瞪羚企业

加快发展。对经认定的瞪羚企业,支持企业创新投入、保障发展空间、降低融资

成本,并以认定年度对区贡献超过上一年的部分专项资助企业用于研发创新、扩

大投资和绿色发展。对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可优先安排产业发展

用地、用房。

13. 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2 亿元,用于科技型企

业的培育。鼓励高校教师、研发团队创办科技型企业,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加大研发

投入,实施研发准备金制度,鼓励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不断提高

竞争能力。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以各种方式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

的企业,给予资助。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各级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

步奖给予奖励。

(五)强化科技金融支持,打造全周期金融服务体系

14. 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1 亿元,完善科技金融服务

体系。鼓励创投机构入驻高新区(滨江)并投资我区科技型企业。鼓励金融机构

开展金融创新业务,鼓励银行给予区内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

订单贷等),按信用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的 3%给予奖励。鼓励担保公司积极

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日均担保余额的 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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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快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整合投资机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力量,充分发挥政府

风险补偿的杠杆作用,为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打造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融资体系。

15. 鼓励推动企业上市。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1 亿元,推动企业上市和并购

重组。落实好省政府“凤凰行动”,推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力争到 2025 年实

现 100 家上市公司。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分阶段、按进度给予

400 万元奖励。鼓励上市企业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充分发挥与上交所、深交所、

港交所合作设立培训基地作用,每年安排 500 万元的专项培训经费,做好上市企

业服务工作,形成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动态保持在 60 家以上。优先保障上市公

司产业发展用地,确保每家上市公司在滨江都能拥有自己的楼宇物业。

16. 积极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区财政三年内将产业基金规模增加到 50

亿元。完善产业基金用运作机制,积极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数字

经济和新制造业项目。通过战略合作模式支持企业加大产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通

过非同股同权投资模式支持企业解决发展阶段性资金困难和兼并重组问题;通过

同股同权直接投资模式支持企业解决初创期融资问题;通过合作基金投资模式支

持企业解决专业领域产业基金筹资和投向问题。

(六)强化国际开放合作,提升全球配置力、影响力和竞争力

17. 着力推进招商引资。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6 亿元,用于鼓励企业来我区

投资发展、鼓励江北楼宇招商稳商、鼓励江北企业跨江发展。鼓励国内外知名企

业投资,对新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项目,按照实到注册资金规模,可分档

给予三年房租补贴和对区贡献奖励。鼓励区内科技型企业增加投资和新设科创企

业,可根据企业增资规模和新设企业新增对区贡献情况给予一定资助。支持企业

加大研发创新投入,经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可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最高 15%的

资助,对重大技术投资项目或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前期投入大、周期长的技术

创新项目可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条件且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研发、营运、结算、

第9页

7

管理等功能的总部项目,可根据其对区贡献给予资助。

18. 大力推进产业国际化。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 4000 万元,提升企业国际

市场拓展能力,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研发、生产、销售的全球布局和境外投资并购。

大力引进国际优质企业和人才,增强国际创新研发能力。鼓励高科技公司、高等

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研发机构,支持举办有助于提高我区国际影响力的大

型会议、论坛。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各类社会组织力量,打造有利于企业开展国际

业务的支撑服务体系。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降低企业

国际化风险。

(七)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19. 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推进浙江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深化体制机

制创新和先行先试优势。探索产业项目供地模式和建设模式创新,实施工业综合

体开发建设改革。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扩大“标准地”供给。深化科技金

融服务体系创新改革,探索设立国家级创业投资综合改革试验区。推动知识产权

综合管理创新改革,解决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问题。

20. 推进城市数字化治理。全面加快“城市大脑”综合版应用,高标准推动

5G 等前沿数字科技应用,拓展智慧医疗、智慧文化、智慧交通等领域应用场景。

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高新技术,构建数字化治理公共体系、诚

信体系,建设数字化治理的先行区、先进区、示范区。支持我区企业创新技术或

产品在区内首购首用;采购与首台(套)产品相同品目或者品类的产品,且该产

品使用了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1. 优化完善政府服务。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政府数字化转

型。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建设企业开办“网上办”“零见面”国家试点区,

深化“一照一码”应用,推广“商事登记一网通”应用。建立网络化服务企业新

机制,始终坚持“随叫随到、服务周到、亲清精到”的服务理念,通过“条块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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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以块为主”实现企业服务全覆盖,通过“主动响应、专业高效”提升企业服

务精准性,增强企业“满意度”、“获得感”。

22. 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对标国际先进理念、领先标准和最佳实践,以

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为导向,以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出发点,以深

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扎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和智慧政务建设,进一步提

高相关制度、规则的国际化水平,持续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开放发展能力,努力营

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高新区(滨江)经济

高质量发展。

三、附则

1. 本意见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细则,由区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订,

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各牵头部门应认真编制相关预算方案,规

范申报、结算和兑现流程,具体实施中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对政策落实及资金

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2. 所有政策资助(奖励)对象均应为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滨江)范围

内的单位,所涉项目须符合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导向;除有约定外,均以独立

法人计。

3. 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是指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文化创意、节能环保、

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4. 新企业从入区年度起,一般三年内对其全部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

其三年对区贡献总额为限,以后每年对其财政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

对区贡献总额为限。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对区贡献”指企业实现的增

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

5. 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

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

第11页

9

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房租补贴具体执行标准,由区管委会、政府另行制定。

6. 本意见中涉及财政资助(奖励),除直接兑现外,可按照以下方式予以

兑现:(1)研发资助:对重点创新项目,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 30%予以办理。

(2)投资资助:对企业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 100%贴息资

助;新引进或新增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或 1000 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可按实

到注册资本 5—10%予以办理。(3)项目资助:对重大产业化(技改)项目,可

按投资额最高 20%予以办理。(4)市场拓展资助:对企业在境内、外设立营销

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20%、50%予以办理。

7. 本意见自发布后 30 日施行。原区党委〔2017〕15 号文件废止,其他已

发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12页

10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推进天堂硅谷人才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

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和区第六次党代会精神,持续推动高新

区(滨江)人才工作理念、机制、方法、能力迭代升级,推动新时代人才工作再

上新台阶,高水平建设人才高地,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基础性地位,准确把握高水平建

设人才高地在高质量发展中的战略性作用,以更高站位、更大决心、更实举措、

更大力度抓好新时代人才工作。围绕人才“引、育、留、用”全链条,全面实施

“天堂硅谷人才”五大行动,全力打造更高能级的人才集聚平台、更高效能的人

才体制机制、更高层次的人才雁阵格局、更高品质的人才服务体系,为“建设天

堂硅谷、打造硅谷天堂”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 2025 年,各类别各层次人才年均流入量、知识产

权每万人拥有量、人才创办企业数量、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选总数、“万人计划”

专家入选总数始终保持全省前列,全区人才资源总量超过 50 万人,硕士及以上

高层次人才达到 5 万名;吸纳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人才、顶尖创新创业团

队取得显著成效,新引进各类人才计划专家 200 名。

二、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行动

(三)深化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人才项目和人才计划评审机制,对基础研究

的评价突出原创导向和科学价值,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评价突出市场导向和

实际贡献。进一步深化企业自主评价,在人才安居房指标分配、人才激励收益分

第13页

11

配上开展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具有高新区特色的区级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体系,关

注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人才,将“市场业绩突出、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

等要素纳入人才评价标准。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以及符合其他特定条

件的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四)深化人才激励机制。重点支持科研平台和企业对科技领军人才的引进

和培育,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培养创新创

业人才的科研平台和企业,给予专项奖励,用于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科研技术人

才的引进、培养和激励。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促进知识产权交易转化。

三、人才雁阵格局拓展行动

(五)实施顶尖人才专项。加快建设战略人才力量,聚焦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领域,聚力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围绕集成电路、数字通信、数字安防、数字电商、

数字文创、数字健康、数字金融、智能计算、智能装备、智能应用等产业集群,

全力引育顶尖科技人才,形成战略科学家培育梯队。对诺贝尔奖获得者、图灵奖

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中国“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的,经认

定后给予项目扶持和安家补助,并优先推荐申报省“鲲鹏行动”计划、市“西湖

明珠工程”等人才专项计划。充分发挥我区国家级创新人才示范基地优势,加强

国家级领军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

计划的人才给予奖励,加大对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专家的支持力度。

(六)实施卓越工程师专项。坚持发挥工程师队伍在产业引领、创新驱动中

的重要作用,通过重点产业引导、企业深度参与,高校合作输送,全力引进集成

电路设计制造、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生

第14页

12

物工程、高端装备以及量子信息、柔性电子、下一代通信技术、类脑芯片、第三

代半导体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高端技术人才。积极争取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试

点。鼓励企业与产学研合作平台、高校合作,“订单式”培养人才,给予相关配

套专项补助。

(七)实施行业人才专项。推进“名城工匠”培养生态建设,培养知识型、

应用型、创新型高技能人才队伍,鼓励能工巧匠参与全球竞争。加大全国文化名

家和省、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等人才的引育力度,推动文化繁荣兴盛。

全面加强国民教育、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行业专家,给予安家

补助。

(八)实施青年人才专项。不断壮大青年科技人才队伍,支持青年人才参与

各类人才计划评优,落实应届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贴、租房补贴等政策。对符合

条件来我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创业资助、创业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九)实施国际人才专项。坚持全球视野,瞄准全球人才,积极发挥企业引

才育才主体作用,积极打造国际人才发展环境。加大自贸试验区对海外高端紧缺

人才的吸引力度,在放宽海外高端执业资格条件及创新国际人才出入境制度上给

予便利。对企业、科研平台等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杭州市“115”

引智计划等专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奖励。

四、引才育才品牌锻造行动

(十)深入实施“5050 计划”。深入实施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5050 计划”,

继续坚持引进和集聚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创

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

争的国际化人才。对“5050 计划”人才项目,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研发资助、最

第15页

13

高 500 万元创业发展资助、最高 500 万元额度银行贷款利率贴息、三年办公场所

租金补贴等政策支持。

(十一)实施人才战略伙伴计划。强化与国内外顶尖专家、高水平猎头公司、

高端科技人才服务机构、知名科技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深化以才引才、机构引

才、基金引才,推荐顶尖人才、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全职创新创业的,给予

最高 100 万元引才奖励。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高层次人才项目 1000 万元以上、

新落户滨江并入选区“5050”计划的,经认定给予最高 200 万元房租补贴和专项

奖励。建立市场化人才工作者队伍,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猎头

等开展人才招引和技术转移服务。推进“5050 创业金”合作高校扩面,提前锁

定优质大学生创业项目。

(十二)实施赛会引才计划。积极争取重大赛会落点,对全国和浙江省创新

创业大赛、杭州市“创客天下”大赛的获奖项目在我区落地的,参照“5050 计

划”扶持政策给予人才创业支持。对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获金、银、铜奖项目在

我区落地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按照“5050 计划”

扶持政策给予人才创业支持。

五、人才生态提质升级行动

(十三)加快建设高能级平台。深入推进高能级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全方位

支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杭州创新研究院、浙江大学滨江研究院、杭州长光产业技

术研究院、浙江省鲲鹏生态创新中心、杭州极弱磁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研究院、

白马湖实验室等平台建设,深化推进与高校、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科

研院所、科技领军企业等建立科教、产教协同育人机制。支持用人单位建设院士

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

第16页

14

670 万元奖励和资助;对获得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工作站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

(十四)全面深化人才链协同。鼓励企业“走出去”设立研发机构和孵化基

地,区内企业通过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合作,新引进人才项目落户滨江并入选区

“5050 计划”的,根据合作金额按比例给予引才奖励。加强对人才企业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等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推进“5151 计划”提质扩面,加大人才创

业协同活动举办力度,有序拓宽企业互助、政企互动渠道,鼓励企业与高校、科

研院所等相互开放各类关键设备设施、科技成果、重点实验室、先进制造技术中

心等资源。对产业协同活动中活跃度高、贡献大的企业和平台给予奖励。

(十五)继续壮大双创载体。加大力度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海外孵化创

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专项奖励;对

新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给予三年 50%房租补贴。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5050 基金”资金规模,以政策性和市

场化相结合的方式对人才项目进行投资,解决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需求。深化“人

才贷”,对人才企业开展见贷即保业务,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担保风险池,

用于担保损失核销。

(十七)提升国际化服务配套。聚焦人才干事创业“关键小事”,不断提升

区域环境“软实力”。实施“人才房三年倍增计划”,快捷落实人才购房(安家)

补贴。关注教育高水平优质均衡发展,突破性保障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优质学校,

因地制宜建设产业园区嵌入式幼儿园。进一步用好“阳光家园”,加强与浙医二

院、省儿保等医院的战略合作,为人才亲属就医等美好生活之需提供便利条件。

建好用好人才公共服务平台,为全省顶尖人才提供“共享”服务。用足用好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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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管理局“12 条”新政和杭州“7 条”出入境便利政策。

(十八)优化人才工作数智生态。完善全面贯通、系统高效、场景集成的人

才工作一体化数字化平台,向人才群体提供集成式、便利化、全流程的掌上服务,

实现人才工作重大任务科学决策、精准执行、风险预警,深化迭代人才有感、治

理有效的多跨协同应用场景。

六、人才工作整体智治行动

(十九)建立高效协同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人才办牵头抓总,

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体制,统筹实施各

类引才工程,健全完善人才评价、引育、使用、激励机制,推出更灵活、更高效、

更给力的制度供给,充分释放人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人才工作目标

责任制考核和人才工作述职评议。深化党政领导联系服务重点人才“三服务”机

制,落实重点人才、企业“一对一”服务机制,加强人才走访联系。

(二十)营造重才爱才社会氛围。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

神和高新区创新创业文化,深入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

动。定期开展人才工作突出贡献单位评定工作,在人才认定以及人才创业项目推

荐等方面赋予更大自主权。加大宣传优秀人才先进事迹,讲好人才故事。建立包

容审慎的监督机制,充分激发人才创造力和创新创业热情。

七、附则

1. 本意见由各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积极实行精准推送、

线上办理等便利化措施。同一人才、项目、企业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

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

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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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第三轮“5050 计划”打造一流人才生态区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示范基

地的集聚效应,重点引进和集聚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

兴学科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

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努力打造一流人才生态区,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

范区核心区,杭州高新区(滨江)将以更大力度推进实施第三轮鼓励海内外高层

次人才创新创业“5050 计划”,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杭州市“重要窗口”和“数字滨江”建设为契机,切实把握战略机遇,围

绕高质量创新发展战略目标,坚持以市场化、专业化为导向,敢于先行先试、敢

于创新突破,力争五年内,人才总量达到 50 万人,培育上市(上市后备)人才

企业 50 家,新引进各级人才计划专家 200 名,硕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5 万名。

二、对象条件

坚持国内与海外并重,大力引进符合我区高新技术主导产业特别是智慧经济

发展急需的“高、精、尖、缺”人才和团队,重点引进和集聚一批在国内外著名

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

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

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5050 计划”引进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国内硕士须有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

国软件百强等知名企业中层职务或上市企业高管 3 年以上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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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

化开发潜力;

3. 为所在企业创始人或创始团队,且为企业的主要股东;

4. 所在企业财政收入级次须在高新区(滨江)范围内。

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由人才(团队)提出申请,报区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主任(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可破格申报。

三、创业扶持

对经认定的“5050 计划”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 办公场所补贴。

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安排合适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并给予企业自设立

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办公场所的租金补贴。

对 2016 年后入选“5050 计划”,政策期满后,C 类以上企业可给予进一步

房租补贴支持。

2. 研发创新资助。

——创业启动资助。对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区创业的,根据人才的学习、

工作、创业经历和能力,经认定,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

具体认定标准:

对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创业,给予 2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对具有

博士学位的人才创业,给予 3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对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

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且有 5 年及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国内外著

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工作经历的人才创业,给予 50 万元的

创业启动资助;对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层职务或上

市企业高管 3 年及以上的人才,或省、市级人才计划专家来区创业的,给予 8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对国家级人才计划专家,以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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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的人才创业,给予 1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

——研发经费补助。对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研发经费投入,经审

核认定,按实际支出额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

具体资助标准:经审核认定,A 类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

研发经费补助,B 类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的 30%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

C 类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的 20%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D 类企业按实

际支出额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

企业认定标准:

A 类企业:企业由国际顶尖人才和领军型人才团队领衔创办,人才(团队)

掌握的核心技术开发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发展前沿,项目研究成果处于国际同行领

先水平,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能引领带动我区有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

新,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作为主申请人领衔的创业团队新入选浙江省“鲲

鹏计划”;作为主申请人获得杭州市“创客天下”总决赛奖项。A 类企业经主任

(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

B 类企业: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达 1000 万元及以上;被认定为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新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国家“万人计划”,

或作为主申请人领衔的创业团队新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取得相当于

上述层次的奖项或创新创业成果。B 类企业,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会议审议,主任(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

C 类企业: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达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

人才入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浙江省“万人计划”、杭州市“521 计划”、

杭州市“万人计划”,或作为主申请人领衔的创业团队入选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

业团队;取得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奖项或创新创业成果。C 类企业,经区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主任(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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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类企业:其他“5050 计划”引进人才创办企业。D 类企业经区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后确定。

创业启动资助和研发经费补助两个条款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

资助。

3. 银行贷款贴息。

对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使用银行贷款的,按照银行同期 LPR 利率

给予最高 500 万元银行项目贷款的利息补贴。

4. 创业发展资助。

对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五年内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经认定,给予相

应的创业发展资助:

——鼓励融资。对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给予企业按创投机构投资额的

15%,最高不超过 500 万的创业发展资助。

——鼓励成才。对经认定的“5050 计划”引进人才新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

人才计划或国家“万人计划”,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或浙江省“万人计划”,

杭州市“521 计划”或杭州市“万人计划”的,分别给予人才创办企业 500 万元、

200 万元、100 万元的创业发展资助。

——鼓励评优。对企业参加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

给予大赛配套奖励或按区有关政策奖励。

——“5050”人才基金。设立 1 亿元“5050”人才基金,对企业获得创投机

构投资的,给予企业按创投机构投资额最高 20%,总额不超过 1000 万的“5050”

人才基金跟投,在新一轮股权融资时,可通过股东回购、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所

持股权,股权溢价税后收益的 30%一次性奖励给创业团队,其余 70%部分和股本

金转入人才基金循环使用。

以上条款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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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套保障

1. 组织保障。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5050 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区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5050 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健全区领导、职能

部门联系重点人才、重点项目等制度,确保引才工作长期、有效开展。

2. 创业服务。

建立代办服务制度,对于“5050 计划”引进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一站式”

代办服务。每年根据人才绩效评估情况,确定“5050 计划”重点服务人才、企

业名单,建立区领导和相关部门重点联系服务制度。

五、附则

1. 2020 年底前入选的“5050 计划”企业,仍按区办〔2015〕29 号文件享

受相关扶持政策。

2. 同一人员、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按“从优、从

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

3. “5050 计划”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走访,项目未正常履约的,

可暂缓或终止拨付专项资金,并依法保留追回已下拨专项资金的权利。凡有骗取

专项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资格,不得再次申报,按《浙江省公共信

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4. 本意见自2021年2月9日起正式实施,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牵头组织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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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充分发挥领军企业群对高质量发展的

支撑作用,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世界一流高

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

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主营业务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在关

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研发投入及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或行

业领军地位,拥有一批国内外顶尖科技、管理人才的法人企业,原则上须满足细

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支持政策

1. 鼓励企业链式发展。鼓励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并购

基金,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优先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生态共同

体,发挥其对重点产业链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集

聚发展,维护产业链安全稳定。对于新引进实到注册资本或投资额达到 200 万美

元(或 2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产业项目,按区相关政策分档给予资助。

2. 鼓励企业持续创新。支持企业不断优化、更新和迭代产品技术,为其新

技术新产品提供示范应用场景。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

配套。支持企业与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

持企业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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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技服务机构等高层次重大创新载体,支持企业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国外商标、知识产权优势示

范企业以及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发布、主要参与标准制定并发布的,按区

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3.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实施人才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创新创业

人才,妥善解决人才生活和工作条件。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

给予最高 420 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市全球引才“521”计划,给予最高 160 万元资助。

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万人计划”,分别给予 120 万元、100 万元区奖励,自

主申报入选市“万人计划”,按市财政奖励金额给予最高 80 万元的等额配套支

持。

4. 鼓励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鼓励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积极

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创新研发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持续扩大出

口,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在本区举办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展

会,可给予 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5. 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优先保障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对企业租用生

产经营用房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根据企业发

展需要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向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倾斜。

6. 鼓励企业跨越发展。领军企业:政策期内给予企业专项资助。领军培育

企业:对企业认定年度给予专项资助。领军企业及领军培育企业资助用于支持企

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绿色发展等,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1)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能力所发生研究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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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 30%予以资助。

(2)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企业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

高 100%贴息资助;新引进或新增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或 1000 万美元以上重大

项目,按实到注册资本 5—10%予以资助。

(3)支持企业产业投资。对企业实施的产业化、信息化、技术改造、推广

应用示范等项目,可按其投资额给予最高 20%的资助。

(4)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在境内、外设立营销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

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20%、50%给予资助。

(5)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

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 50%的资助。

三、工作机制

1. 领军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管委会、政府提出列入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申请,由

区发改局组织初审,报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后签订《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

协议》,明确企业在经济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三年发

展目标,并确定具有针对性、持续性的扶持办法。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与企业签订的《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指

标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可不再列入跨越发展计划。

2. 领军培育企业

领军培育企业由企业申请,发改局会同各部门、街道和平台初审后提出建议

名单,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领军培育企业每年认定,认定当年有效。

四、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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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则上符合领军企业认定条件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一并纳入领军政

策扶持范围,不享受领军培育企业政策;实施过程中既适用有关其他政策,又适

用本意见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2. 本意见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12 月 29 日制发的《区管委

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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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鼓励优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参与并购重组,打造资本市场的“滨江板块”,力

争成为全省第一个上市公司突破百家的区、县(市)。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

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

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股改挂牌

1. 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建设。建立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每年进行认定并

动态调整,保持区上市后备企业数量在 60 家以上。区上市后备企业经认定,可

享受区“瞪羚企业”政策。

2. 鼓励优质企业股份制改造。区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奖励 100 万元。

3. 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和转增股本。经区政府认定,纳入上市后备的企业在

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而进行的资产重组,按不超过企业资产重组

额 5%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

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不超过转增股本额 5%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4. 鼓励企业挂牌融资。企业完成股改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

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

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由挂牌企业转为上市的,按上市企业奖

励标准补足差额。

二、支持企业报会上市

5. 加快建设上市培训基地。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500 万元上市工作专项培

训经费。加强与各交易所、浙江证监局、浙江银保监局的合作,每年定期组织上

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高管以及区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骨干进行系统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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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鼓励企业积极报会。企业通过浙江证监局辅导验收并获中国证监会或交

易所受理,给予奖励 150 万元。

7. 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或注册成功上市,

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企业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企业境

内外二次上市的,再给予减半奖励。

三、支持企业投资发展

8. 鼓励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我区。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募集资

金的 50%以上投资我区的,给予企业一定的资助,用于企业引进人才、技术创新

和扩大投资。

9. 支持上市公司来区设立总部。积极引进上市公司在我区设立结算总部、

区域总部和集团行政总部,鼓励优质企业通过并购借壳上市,经认定,给予一次

性奖励 400 万元,增强滨江上市公司集聚效应。

10.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科技型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达到 5 亿元人民币,可给

予重组标的 30%以内 2 年贷款贴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特别重大的

并购重组可给予重点支持。

四、附则

1. 加强企业改制上市服务。由区发改局牵头,建立上市工作协调组,成员

包括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要梳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落实“最多

跑一次”的改革要求,开辟绿色通道,一窗受理、全程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

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企业改

制成本。

2. 本意见自2021年5月4日施行,2020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

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实施。原杭高新〔2017〕68号文件同时废

止。

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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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资本

市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

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

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1. 鼓励创业投资。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科技型

中小企业,经认定,给予企业三年房租补贴和专项奖励。

2. 鼓励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

业,按所募资金的 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40 万元。

3. 鼓励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流动。自然人股东分红所得再投资该企

业、股权转让后给予专项资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鼓励创投机构入驻投资

4. 鼓励创投机构利用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经认定的创投机

构,给予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场所 100%房租补贴和专项资助;创投机构设立和

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 60%以上投资我区企业的,给予创投机构专项奖励,用于支

持其扩大投资基金规模。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机构(员工持股平台)参照执行。

5. 鼓励有限合伙人开展投资。有限合伙人(含企业和自然人)退出或分红

后给予专项奖励。

三、鼓励担保公司扩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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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鼓励担保公司积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该担保公司对科

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日均担保余额的 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

限为 200 万元。

7. 鼓励区属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 200 万元以

下的贷款开展见贷即保业务。区财政安排 3000 万元建立担保风险池,专项用于

担保损失核销。

8. 鼓励担保公司为信用贷款提供增信担保。对企业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

质押融资等信用贷款,担保公司给予增信担保的,如发生不良贷款承担的损失予

以全额补偿,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 500 万元。

四、鼓励银行信用放贷

9. 鼓励银行通过投贷联动、股债联动等形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对国家

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5050 人才企业和接受过知名投

资机构投资的单个企业的信用贷款,且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含知识产权质

押、订单贷等),给予其信用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的 3%奖励,单一银行奖励

上限为 200 万元。

10. 经区政府确认,对单一企业不良信用贷款核销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可

给予银行全额补偿,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的可给予 50%的补偿。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21年5月8日施行,2020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具体由区发改局负责实施。原杭高新〔2017〕6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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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双引擎”,持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强

做大瞪羚企业,根据《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

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

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对象

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含新迁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法人企

业。

二、认定条件

1. 成立满三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近三年复合增

长率不低于 25%,且当年正增长;

(2)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10 亿元以下的,近三年复合增

长率不低于 15%,且当年正增长。

(3)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10 亿元以下的上市后备企业、

细分行业领先企业,且当年正增长。

2. 成立未满三年,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超过 5000 万元。

三、保障企业快速发展

1. 鼓励企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申报各类技术攻关和

创新项目,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的重大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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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所申报项目的配套要求给予及时足额配套。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另行研

究确定。

2. 保障企业发展空间。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租用楼宇、厂房用于生产经营

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认定年度实际租用研发、办公、生

产经营用房 80%的房租补贴,补贴单价最高为 1.6 元/平方米/天(其中厂房最高

为 0.8 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 5000 平方米。

3.优先安排企业用地。对发展势头良好的瞪羚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年营

业收入达 3 亿元(或税收达 2000 万元)、从业人员达 300 人的瞪羚企业用地需

求可即提即议。对尚未达到上述条件但有用地需求的瞪羚企业,可优先安排按开

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合体物业,也可采用先租后售的方式保障发展空间,或

预留发展用地待企业符合条件时启动供地程序。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认定年度实现跨越式增长的瞪羚企业,给予专项资助用于研发创新、融资

发展、开拓市场、扩大投资和绿色发展,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企业创新投入优先给予支持,研发类项目可按其当年

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 30%的资助。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给予最高 50%的贴息补助。区高

新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优先

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参加和举办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可按展位费给予

最高 50%的资助。

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企业产业链协同创新、产业投资、技术改造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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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 20%的资助。

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用于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

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 50%的资助。

五、附则

1. 瞪羚企业由企业申请,经信局会同各部门、街道和平台初审后提出建议

名单,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瞪羚企业每年度认定,认定当年有效。

2. 本意见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施行,且《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

施意见》(杭高新〔2017〕6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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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鼓励技术创新,

培育强化创新主体,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

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

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科技企业梯队培育

1. 鼓励在孵创客企业发展。对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的在孵、创客企业,给予三年 50%的房租补贴。

2. 鼓励优质出孵企业发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出孵的企业,继续留区

发展,给予两年 50%的房租补贴。

3.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雏鹰计划企业,给予 10 万元

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

4. 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

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三年房租补贴。

二、鼓励科技孵化体系建设

5. 支持加大培育建设。经审核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 15 家及以

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6. 鼓励各级载体认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或标准化、专业化示范、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给予 20 万元奖励。

7. 鼓励提升孵化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考核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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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考核合格

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标准减半执行。

8. 鼓励输出品牌服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依托主体)

对区内其他主体进行品牌输出,对接受服务后被认定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

化器的,按每家分别给予输出方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9. 支持各类主体建设海外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孵化创新中心、市

级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海外孵化创

新中心资助的,按省级标准予以配套资助。

三、鼓励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10. 鼓励申报各级科技计划。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区财

政给予配套资助。

11. 鼓励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国家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 10 万元奖励;获浙江省总决赛

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12. 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

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

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

步奖)第一责任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责任单位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

不予奖励,对省级科技进步奖只给予第一责任单位奖励。

四、鼓励研发创新体系建设

13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规上

(限上)、规下(限下)企业新增研发费分别超过 200 万元、50 万元,按新增

研发费不超过 10%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 100 万元、25 万元。当年已获杭州

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企业不重复补助。

14. 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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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分别给予 10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

予 50 万元奖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新认定的

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

15. 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

作站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建站资助。经市首次建站考核等

次为优秀 、合格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省级绩效考核优秀院士

专家工作站和市级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每多

引进 1 位院士进站,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 A 类、B 类专家工作站,

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建站资助,经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分别给

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五、鼓励产学研合作

16. 鼓励创新国际化。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17. 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以技术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等方式承接

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移的企业,给予实际支出的 20%资助,单个企业每

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8. 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在省级创新载体和市级创新载体的基础上,将长

江三角洲城市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服务载体纳入企业使用创新券补助范

围;鼓励区内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经审核的企业平台可纳入区

创新券载体,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 30%补助,单个企业年最

高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19.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由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主导

建设,以及由区内龙头企业与“名校名院名所”联合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新

型研发机构(独立法人),经集体决策可给予重点扶持。

20.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辅导我区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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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机构,每通过一家给予服务机构 1 万元奖励;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的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局备案后,每新引进且认定一家给予服务机构 5 万元

奖励。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

行,具体由区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杭高新【2017】6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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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

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国家专利导航

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深入实施专利、品牌、标准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

用、保护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

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

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1. 推进专利战略

鼓励专利授权。区内企事业单位、区内个人新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

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获资助的单位应当

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2. 推进品牌战略

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企业 100 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认定的,给予企业 5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新获得境外商标

注册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商标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

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单位 200 万元、100 万元、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分别给予

单位 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1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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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给予企业 20 万元奖励。

3.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

元、20 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

参加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工作,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

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认证成本费用奖励。

二、激励知识产权运用

4. 鼓励专利创新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 100 万元奖励;

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 50 万元奖励;新获

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 20 万元奖励。新获

得浙江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只给予第一申报单位。获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

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

鼓励企业参加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智能产品创新创意大赛,获得金奖、银奖

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5. 鼓励标准创新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二位)

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企业主导制定“浙江制造”

标准、参与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5 万元的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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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或者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

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资助。

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5 万元的资助。

6.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

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

率的 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

贷款的金融机构,质押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对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保证保险,每项给予

50%的保费资助,每类最高 10 万元。

7. 鼓励知识产权储备运营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

专利预警分析,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审核,

单项活动经费给予 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

不超过 50 万元。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

50 件以上且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或质押 5 次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

每年择优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5 个,每个项目最高资助 30 万元,

每个单位至多申报 1 个项目。

每年择优开展专利产业化项目 10 个,每个项目最高资助 50 万元,每个单位

至多申报 2 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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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8.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

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

按其维权代理费的 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

最高资助不超过 100 万元。

9. 鼓励设立知识产权联盟

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正式运作后,经审核同意,给予开办经费补贴 30 万

元。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10.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区内专利代理机构依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 001- 2021)获得 A

级评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

三年实际使用面积 8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 500 平方米(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

品牌机构最高补贴 1000 平方米)。

11.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

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

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 10 万元、个人 10 万元奖励;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

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

服务人才,给予单位 5 万元、个人 5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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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服务

对承建品牌指导服务站且托管区内企业 50 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

审核同意,每年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五、附则

1. 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对象须为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的符合高新区(滨

江)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以及财政级次在区内的知识产

权服务机构;或者为专利统计在高新区(滨江)的国家、省、市事业单位、高校

院所和个人。享受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个人须为第一权利人。

2. 本意见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12 月 29 日制发的《关于进

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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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区江北区块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高新区江北区块科技型企业的招商安商稳商和“北企南迁”工

作力度,促进江北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

区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7〕15 号)等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江北区块楼宇的扶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高新区江北区块范围内所有楼宇。原则上楼宇内高新区企业承租面积

不少于 3000 平方米,或高新区承租企业税收不低于 1000 万元。

(二)扶持政策

1. 鼓励楼宇招商

对当年符合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的企业承租面积合计达 5000 平方米的

楼宇,给予楼宇 5 万元奖励,每增加 10000 平方米再奖励 5 万元。

当年新招引并属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的企业,实收资本 50 万元及以上,注

册满 1 年且有实际经营活动的,经核查后给予楼宇每家 0.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鼓励规模发展

当年楼宇承租企业税收(归属高新区)超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

1 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3. 鼓励招强育优

当年新培育或引进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楼宇每家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当年首次认定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 5 万元的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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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当年新培育或引进规上(限上)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鼓励企业南迁

当年楼宇内有承租企业整体迁往江南发展的,按该搬迁企业当年税收的

100%计入楼宇税收,第二、第三年继续按搬迁年度税收的 100%计入楼宇税收,

享受规模发展奖励。

如该搬迁企业当年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楼宇每家 5 万元奖励;

如该搬迁企业同时属于瞪羚企业、PRE-IPO 梯队企业、IPO 梯队企业之一的,再

一次性给予楼宇每家 5 万元奖励;如属上市公司的再一次性给予楼宇每家 10 万

元奖励。

(三)组织实施

符合本政策资助(奖励)的江北楼宇每年自愿申报,由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

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进行认定。

楼宇政策申报主体为楼宇经营机构。

本政策所涉及的楼宇承租企业,其财政级次必须在杭州高新区,且承租企业

的主要经营地须在本楼宇内。

二、关于“北企南迁”的扶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

江北区块内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累计达

1000 万元及以上、上年度税收达 100 万元及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以及其他重

点企业,将实际办公地址(包括注册地址)由江北区块内迁往江南区块范围内。

(二)扶持政策

1. 保障发展空间

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3 亿元、税收超 2000 万元、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或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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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 IPO 梯队、已上市的“北企南迁”企业,优先保障产业供地。

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2 亿元、税收超 1000 万元、从业人员超过 200 人的“北

企南迁”企业,列入供地储备库,适时启动供地程序。

对已上市、拟上市和其他基本达到供地条件的“北企南迁”企业,可优先安

排按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合体,也可采用先租后售的方式。

对购置滨江区商务写字楼并用于公司研发办公的“北企南迁”企业,按购置

的研发办公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2000 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且

以企业购楼时前三年度对区净贡献为限。

2. 房租补贴政策

对租用江南区块楼宇的“北企南迁”企业,自搬迁之日起给予三年研发办公

用房租金补贴。房租补贴按人均租房面积不超过 15 平方米,补贴单价一般不超

过 2.0 元/平方米/天;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税收在 300 万元以上、获创投

机构风险投资累计 2000 万元以上、PRE-IPO 梯队企业、IPO 梯队企业及上市企业

等重点企业房租补贴,可不限于人均 15 平方米。

3. 研发资助政策

自搬迁年度起三年内,最高给予研发投入 15%的资助(已享受购置商务写字

楼补贴除外)。研发资助资金以企业当年对区实际贡献为限。

4. 人才公寓及交通补贴政策

“北企南迁”企业可在滨江配租适量人才公寓房;按搬迁之日的社保参保人

数,以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准,给予公司一年的交通补贴,由公司统筹安排。交

通补贴额度不与对区贡献挂钩。

5. 优先保障人才子女就学

“北企南迁”企业中,符合杭州市 A、B、C、D 类的人才子女;高层管理人

员(副总及以上)、技术团队核心专家且对企业有较大贡献或产值贡献的人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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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5050 计划”(c 类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外籍人员子女就学,给予重点

保障。符合《人才居住证》条件的员工,其子女入学条件等同于杭州户籍。

(三)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北企南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区管委会、政府成立区“北企南迁”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人才办、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

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推荐和组织江北企业跨江发展,组织部门落实相关扶

持政策。

三、附则

1. 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是指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文化创意、节能环保、

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

技术产业。

2. 涉及“北企南迁”企业和江北楼宇的同一人员、产品、项目、标准获得

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

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资助(奖励)差额部分。

3. 未涉及的其他扶持政策仍按现行“1+X”产业政策执行。

4.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2日起施行,2019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

参照执行。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具体由区行政服

务中心会同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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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楼宇经济发展、促进安商稳商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楼宇在产业集聚、招商引智、安商稳商、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作

用,促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纳入区楼宇信息系统备案的商务楼宇、产业楼宇、工业标准厂房等。

二、扶持政策

1. 规模发展奖励。楼宇内承租企业当年总税收(以下均指两税收入)超出

区标准地标准(100 万元/亩),给予当年超出标准地部分 0.5%的奖励;楼宇内

承租企业当年总税收比上一年度有增长,给予增长部分 0.5%的奖励(楼宇同时

满足以上两项情形的,可同时享受两项奖励)。楼宇内承租企业在该楼宇内孵化

培育后,因发展规模超出楼宇承载能力,需迁出楼宇但仍留区内发展的:企业迁

入区内自有物业的,该企业每年税收 100%计入原楼宇税收;企业迁往区内其他

楼宇的,迁出当年,该企业税收 100%计入原楼宇;迁出第二年、第三年,该企

业税收 50%计入原楼宇、50%记入新楼宇;迁出第四年、第五年,该企业税收 20%

计入原楼宇、80%记入新楼宇;迁出第六年及以后,该企业税收 100%记入新楼宇。

2. 协税护税奖励。楼宇内财政级次在我区的承租企业占比首次达到 75%、

80%、85%、90%、95%、100%的,分别给予 3 万元、6 万元、9 万元、12 万元、15

万元、1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低到高依次补足差额部分);楼宇实际租赁面

积在 2 万平方米及以上,每多 1 万平方米,相应奖励增加 1 万元。以后年度连续

保持 95%及以上的,每年给予 5 万元奖励;连续保持 100%的,每年给予 10 万元

奖励。

3. 工作经费补助。有效接入区楼宇信息系统,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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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配合区各单位做好企业服务、安商稳商等各项工作的,可参与年度考评,

每年给予楼宇管理团队工作经费补助:对外租赁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 1

万元补助;对外租赁面积 1 万平方米及以上,每多 1 万平方米,增加 1 万元补助。

4. 年度考核奖励。楼宇年度考评优秀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年度考评良好的

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三、附则

1. 楼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政策:(1)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

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2)存在安全生产

隐患被通报且未及时完成整改的;(3)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及工业

用地建筑物使用功能,情节较严重的;(4)未经区政府同意设立招商飞地或安

商稳商工作不得力的;(5)楼宇内财政级次在我区的承租企业户数或面积占比

低于 70%的。

2. 各楼宇须及时掌握企业流动情况并提前 3 个月向所属街道、平台报告,

做好挽留服务工作。如因未及时掌握企业动向,导致楼宇内企业迁往区外发展,

则在当年兑现楼宇资助(奖励)时,扣减该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贡献部分。

3. 申报主体原则上为楼宇业主单位(如为经营机构,则由业主单位出具同

意证明)。属同一业主的楼宇应按不同地址(宗地)分别申报。

4. 符合本政策的楼宇,向所属街道、平台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经平台、街

道审核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兑现资助(奖励)。符合杭高行服〔2019〕

3 号条件的江北楼宇,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签订过履约

监管协议的楼宇,按协议执行相关政策;履约监管协议完成或达到相关约定后,

有闲置面积出租的,可享受本政策。

5. 本意见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具体由区发改局会各相

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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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杭州高新区(滨江)楼宇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纳入区楼宇信息系统备案的商务楼宇、产业楼宇、工业标准厂房等。

二、考评指标

(一)基本分(100 分)

根据楼宇配合区各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填报、企业服务、协税护税、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垃圾分类、党群建设、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城市治理、统计服务等各

项工作情况,由属地街道、平台会各相关部门赋分。①发改局 10 分(信息填报、

统计服务);②经信局 10 分(企业服务);③财政局 10 分(协税护税);④属

地街道、平台 70 分(各相关工作),其中,园区运营 20 分(落实专人专岗做好

楼宇管理工作 5 分;及时更新楼宇及入驻企业相关信息 5 分;梳理存量空间,为

招商引资项目入驻提供空间 5 分;做好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等日常工作 5 分),

其他各项工作 50 分(企业服务 5 分、协税护税 5 分、安全生产 5 分、消防安全

5 分、垃圾分类 5 分、党群建设 5 分、环境保护问题整改 5 分、城市治理 5 分、

信息填报 5 分、统计服务 5 分)。

(二)加分项

1. 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上市企业,加 20 分/家;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认定或统一规定的企业加 10 分/家;瞪羚企业、5050

企业等区重点企业加 5 分/家。

2. 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国家、省“千人计划”与“万人计划”专家及获

国务院津贴专家,分别加 10 分/名、5 分/名;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其他列入

省级各类人才计划,加 2 分/名;当年楼宇内有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和中国创新创新大赛国家赛和省赛获奖的,分别加 10 分/项、5 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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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引进外资企业当年实到注册资金在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加 10 分,

每增加 1000 万美元加 5 分,最高不超过 20 分。

4. 当年楼宇内有获得国家、省、市级各类平台(园区、基地、孵化器、众

创空间等)称号的,分别加 15 分、10 分、5 分。

5. 从区外新引进企业,引进年度当年两税收入达到 200 万元的,加 5 分;

达到 500 万元的,加 10 分;达到 1000 万元的,加 20 分。

如以上企业、人才等非楼宇自主引进,则减半加分。

(三)扣分项

1. 加分项中相关类型的企业、人才等每迁往区外 1 家(名)扣减相应加分

分值。加分项外其他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企业、人才每迁往区外一家(名)扣 2

分。

2. 禁止登记类业态在租房合同到期后继续予以续租的每家扣 5 分。

3. 每发生 1 家金融风险企业扣 5 分。

4. 未及时配合主管部门清退涉嫌传销、非吸企业扣 5 分。

三、考评程序

1. 楼宇业主单位(如为经营机构,则由业主单位出具同意证明)向所属街

道、平台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2. 街道、平台会各相关部门对属地范围内楼宇进行考评,形成初评结果后

报区楼宇经济领导小组。

3. 区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联审后,报区管委会、政府研

究决定。

四、考评应用

考评分优秀(不超过5%)、良好(不超过10%)、合格、不合格(总分低于

80分)四类,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补助,年度考核

良好的给予10万元补助,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楼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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