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发布时间:2022-6-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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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700(二十九)优化能耗“双控”制度。探索实施用能预算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原料用能抵扣政策,对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气,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地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三十)稳定企业合理用能预期。制定能源保供方案,做实做细能源电力保供工作。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前提下,做好符合能耗强度要求工业企业等电力用户用电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七、加大制造业项目建设扶持力度(三十一)组织实施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积极争取省级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同时加大市、县(区)、功能区投入力度,聚焦重点高碳行业、传统制造业,支持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新能源应用技术改造、工业园区降碳工程。(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三十二)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省产业基金投资,市级产业基金通过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全市“1+5+N”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聚焦石化新材料、船舶海工、海洋生物、清洁能源、“光芯屏端网”等新兴产业,有力支持一批制造业重大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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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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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优化能耗“双控”制度。探索实施用能预算管理制度,全面落实

原料用能抵扣政策,对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气,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

对地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十)稳定企业合理用能预期。制定能源保供方案,做实做细能源电力保

供工作。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前提下,做好

符合能耗强度要求工业企业等电力用户用电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

局)

七、加大制造业项目建设扶持力度

(三十一)组织实施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积极争取省级节

能降碳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同时加大市、县(区)、功能区投入力度,聚焦重

点高碳行业、传统制造业,支持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新能源应用技术改造、

工业园区降碳工程。(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十二)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省产业基金投资,市级产业基

金通过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全市“1+5+N”产业集

群和标志性产业链,聚焦石化新材料、船舶海工、海洋生物、清洁能源、“光芯屏

端网”等新兴产业,有力支持一批制造业重大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市投促中心)

(三十三)推进在建项目投产达产。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省级下

达地方的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和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先兑付再验收。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十四)实施先进制造业投资专项行动。加强重大制造业项目要素保障,

完善项目全周期管理体系,发挥全要素精准直达最优项目机制作用,精准支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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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石化新材料、船舶海工、海洋生物、清洁能源、“光芯屏端网”等领域制造业重

大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三十五)实施龙头企业保链稳链工程。加强龙头企业重大项目要素保障,

实行“一企一策”“重大事项直通车”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发挥“链主”作用。建

立“链长+链主”协同机制,推动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合力优化稳定产业

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三十六)支持企业促生产稳增长。对“首升规”工业企业,第一年给予专

项资金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未退规的,再在第三年一次性给予稳规激励,且原则

上同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升规”奖补。执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

期 5 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八、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三十七)加大技术改造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省级技术改造财政专项支

持,市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

重点智能化改造项目,按设备(软件)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20%,最高 500 万元补

助。同时,对船舶海工、水产、机械行业智能化改造项目及企业采购的本地装备、

先进进口设备部分可在相应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 30%,两项提高比例不重复叠加。

对列入市级示范试点项目的,经验收通过后,可在相应补助比例基础上再提高 30%。

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将企业实施

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

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

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

造项目,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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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执行

期限: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十八)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充分发挥“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

“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的优势和作用,聚焦关键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

(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基础软件及高端工业软件,加快突破

关键核心技术,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产

业基础再造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十九)加大首台套提升工程实施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产品政

策,落实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将首台套产品认定奖励扩大到首批次新

材料,完善首台套保险分档阶梯补偿机制,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

奖励资金的项目,可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

费加计 50%计算设备投资额。(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十)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持续加大高校和大型国有企业

开放实验室的力度,为企业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质量检验、研发测试、标准验证

等活动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十一)鼓励企业培养产业技术技能人才政策。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

所、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现代产业学院、联合培养工程人才等,开展“订单式”

人才培育,发挥企业及社会组织在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四十二)加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各县(区)、功能区在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前提下,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 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

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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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规定开展“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情况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各县〔区〕

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

(四十三)强化政策要素保障。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项目储备库建

设,积极申报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省产业基金等倾斜支持。切实加强项目绩

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完善资金投入机

制,原则上本意见中所涉及的所有财政资金保障需求的新增类政策或加码类政策,

均由属地政府,即各县(区)、功能区负责予以兑现落实。同时,对原市级政府专

项中已有相关奖补政策的,在原政府专项中通过因素法、竞争性分配方式对属地

政府予以补助支持;对新制定出台且在原政府专项中没有相关奖补政策的,支持

各市级主管部门通过“5+4”财政要素保障资金进行竞争性分配,由各市级主管部

门负责制定奖补政策落实细化方案,将竞争所获资金按政策细化方案奖补至各属

地政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本意见自 2022 年 3 月 24 日起施行。涉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部分

政策,按照本意见中的执行期限执行。原已出台的市级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意见为准。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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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畅通内循环工作若干措施的

通知(舟政办发〔2021〕88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促进消费畅通内循环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促进消费畅通内循环工作若干措施

为着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保持经济发展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确保“十四五”开好局,积极顺应消

费理念、消费方式、消费习惯转变趋势,全力促进我市消费回补,加快构建消费

新生态体系,释放新消费潜力,完善拉动经济发展作用突出的消费市场,现就进

一步促进消费、畅通内循环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壮大数字消费

(一)扩大数字生活新消费。开展“百家企业云化、千家商家上线”行动,

推动实体商贸服务业数字化升级;打造数字化消费场景,支持行业组织、平台、

企业等谋划组织数字生活节庆等线上线下活动,按照活动的规模、等级给予奖励。

重点支持拉动消费成效明显的“网上菜场”“网上餐厅”“网上超市”等六个网上

项目建设;开展“美好生活浙播季”专项行动,推进“五个一批”建设。支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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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在舟山打造直播电商基地,开展电商直播促销、电商直播培训等活动,对经备

案批准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运营费用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跨境电商促消费。加大对跨境电商拓展市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

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新

开设店铺且有网络交易实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对年度跨境电商交

易额超过 100 万美元的企业,按照交易实绩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对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业务的企业,按照年度跨境电商保税进口额和销售额给

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舟山海关、

市税务局)

(三)释放农村电商消费潜力。聚焦乡村振兴,推进数字乡村建设,以电子

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为抓手,加强农村流通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

产销对接,构建普惠共享、线上线下融合、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畅通的

农村现代流通体系。通过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模式,开展“村播计划”等活

动,加快电商赋能传统农业转型,推动电商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多产业融合,

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增加农民就业和创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电商

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激活传统消费

(四)稳定汽车等权重商品消费。全年举办汽车惠民团购 4 场以上,统筹省、

市专项资金实施新车补贴政策,释放城乡汽车消费潜力。加大公交、出租等公共

领域燃油车置换为新能源汽车力度,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落实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便利二手车流通。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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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政策,对接做好省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全省通办”服务,优化提取使

用范围。支持各地结合实际,通过以旧换新补贴等方式扩大家电、家具、家居、

5G 通信产品等消费。(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发

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公积金中心、

市税务局)

(五)加快提振餐饮住宿消费。深入推进“放心餐饮消费行动”和“光盘行

动”,指导餐饮企业配备公筷公勺或提供分餐服务,倡导文明用餐、理性点餐、反

对浪费,支持餐饮企业建设“阳光厨房”,支持餐饮业“公筷公勺”“光盘行动”

“垃圾分类”等文明用餐宣传推广。鼓励餐饮住宿企业联合电商平台开展线上线

下促销活动,积极发展在线服务、网络预订、网上支付、自助订房订餐结算等网

络营销方式,探索“网红探店”“商户吃播”等消费新模式,丰富市场多层次消费

需求。开展“百县千碗”美食进街区、进高速服务区等系列活动,培育一批“百

县千碗”体验店、旗舰店。培育壮大餐饮龙头企业,支持餐饮企业开拓市外市场,

鼓励因地制宜组织各类美食节等活动,扩大餐饮消费。搭建舟山水产品“内循环”

扩市场平台,提高舟山水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提升舟山海鲜品牌影响力。推进

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

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扩大新兴消费

(六)重振文化旅游休闲消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根据实际情况和个人意

愿,将带薪年休假分段灵活安排,与法定假日、传统节日等相连接,为职工外出

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加大景区门票减免惠民力度,鼓励全市旅游景区对周五

下午进入相关景区游览的游客给予门票半价优惠以及交通费、住宿费减免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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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引导广大居民采取自助游、自驾游、家庭游、微团游等方式健康安全出游。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

财政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总工会)

(七)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消费。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推进预约分

诊制,培育远程辅助诊疗监测等在线医疗产业。鼓励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创建

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推进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推广智慧健康养老

产品及服务。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大力发展数据和服务相融合的智

慧家政,鼓励家政企业入驻浙家政“安心码”平台,推进本地化数字家政服务平

台建设,探索制定数字家政补贴政策,开展诚信家政企业评选活动,培育品质化、

订单式、个性化家政,推进家政服务劳务对接扶贫行动,劳务招聘对接活动侧重

向对口地区贫困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经信

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人社局)

(八)推动社区生活服务消费。加快推进城乡“5 分钟便利店+10 分钟农贸

市场+15 分钟超市”生活服务圈打造,鼓励社区底商联营、第三方主体统一经营

等方式,加强对社区商业设施整合力度,主动适应消费升级需要,推动便民社区

商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支持依托社区商业,丰富教育、养老、文体、娱乐等

形式,满足公众多样化、多层次需求。鼓励各类新兴业态和模式进社区,鼓励各

类社区商业运营主体加强商品服务线上线下整合,不断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

往。加快推动小店经济发展,加强小店经济聚集区转型建设,完善政策支持,放

宽准入条件,降低经营成本,拓展提升日常生活服务消费载体。做好市场运行监

测,建立市本级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保供体系,预防因突发事件引起的生活必需

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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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四、促进消费回流

(九)加快线下商圈提档升级。支持建设高端消费品牌集聚、消费业态融合

创新、吸引境外消费回流的新引擎。深化省市两级高品质步行街试点创建,注重

街区数字化改造,实现无线网络连接全覆盖,建设智慧化信息服务平台,努力创

建“历史有根、文化有脉、商业有魂、经营有道、品牌有名”的高品质步行街,

评选出一批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给予执行主体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奖励。持续推

进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推出一批市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并给

予执行主体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扶持开展绿色商场培育创建,积极争创

省级绿色商场,给予绿色商场单店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的奖励。开展多层级智慧

商圈创建,给予市级智慧商圈执行主体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十)着力推进升级版夜间经济。加快夜间经济提升发展,积极培育省级夜

间经济试点城市。支持提升“潮生夜市”夜间经济十大标志性项目发展,对舟山

特色明显、综合发展好的项目,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积极发展

美丽乡村夜间经济精品村(线路),在全市评出一批作为示范引领,并给予每个获

评村执行主体最高不超过 6 万元的奖励。培育一批数字化程度高、消费业态全、

带动能力强等多元化夜间经济集聚街区,发展一批夜间消费网红打卡地。(责任

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十一)大力发展首发及免税经济。发展“首发经济”和“首店经济”,可对

符合标准的新品首发活动和首店旗舰店落户给予支持。推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

税政策实施,积极推动离境退税商店发展,简化退税手续,优化退税流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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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买即退”,支持创建离境退税示范店,改善入境旅游与购物环境,进一步引导

境外消费回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体局、舟山海关、市

税务局)

(十二)扩大进口商品消费。畅通国内国际市场渠道,积极开展双循环发展

建设。落实好国家出台的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等措施,扩大优质消费品进口。

对在我市开设异地同价的进口消费品店铺,按照其经营面积、年度装潢改造成本

等类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单店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组织实施进口贸易促进创新、

重点进口平台建设试点,以平台经济理念推进进口政策、模式和业态创新。完善

市级进口贴息政策,优化进口商品结构。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扩大猪肉等

重点商品进口,满足国内市场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舟山海关)

五、丰富消费供给

(十三)扎实推进供应链建设。根据“加快布局国内国际服务网络,拓展国

内国际市场”的要求,统筹安排资金向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进一步倾斜,支持企业

推出更多产品,丰富国内市场。立足我市油气、海水产品、江海联运 3 条链路,

培育省级供应链试点企业 3 家,积极开展省级平台建设与运用。扎实推进农商互

联农产品供应链项目建设,专项扶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完善我市农产品供应链体

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十四)促进老字号等品牌消费。加强老字号挖掘保护,开展“舟山老字号”

认定,对列入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且确需保护的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传统技

艺,可按规定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资金。举办浙江省老字号企业进街区

活动,支持老字号企业联合电商平台开展“老字号新网红”直播专场活动,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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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新国潮消费。整合电商平台,集中推介“老字号”企业和“品字标浙江制

造”区域公共品牌,提升影响力和知名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

市市场监管局)

(十五)深入推进外贸企业拓市场行动。支持外贸企业加强自有品牌建设。

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允许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自我符合性

声明的方式进行出口产品销售。深化认证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出口转

内销产品认证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持续推动产销深度对接融合,积极推动外贸

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及进社区、进步行街、进商场、进超市、进平台、进广场、进

政采云。用足用好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对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分类帮扶

和支持。支持保险公司加大对出口产品转内销的保障力度,提供多元化的保险服

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舟山银保监分局)

(十六)实施“浙货行天下”行动。立足舟山,积极融入全省、全国统一大

市场,紧盯国内消费市场,开展“北上”“南下”“东进”“西拓”多向拓市,重点

做好东西部结对合作,推动建立城市互助合作渠道,主动融入长三角市场一体化,

形成货销全国格局。加大舟山特色产品知名品牌推广力度,常态化开展记者访企

业活动,深入挖掘企业品牌文化和名优产品,为舟山产品拓展国内市场创造条件。

积极推动传统贸易企业与电商平台的对接,依托各类网上购物节,设置产品专区。

鼓励企业通过“电商+贸易”“直播+贸易”等手段,加快搭建传统制造型企业与消

费端之间的零售体系。对“浙货行天下”重点工作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

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活跃消费氛围

(十七)持续打响“浙里来消费”品牌。组织实施“浙里来消费·万企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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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万亿消费”工程,办好消费促进月、金秋购物节等主题活动,聚焦云上消费、

美食消费、街区消费、健康消费、国潮消费、夜间消费、出行消费、节庆消费等

“十大浙里”热点消费领域,发动重点商圈、特色商街、商业企业、品牌企业开

展线上线下联动营销活动,全年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 100 场以上,发动商户 1000

家次以上,做到“周周有活动,月月有亮点”,形成市级部门协同、县(区)联动、

各行各业并举,重点企业支撑、线上线下融合的消费促进新格局。积极发展文旅

活动,举办体育赛事,开发邮轮经济,创新发展“跳岛游”及各项水上运动项目,

推进旅游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

功能区管委会)

七、强化综合保障

(十八)加强市场主体帮扶力度。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

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积极落实各项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政策。

推动业主型、平台型企业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租减费。强化惠企政

策落实和资金补助兑现力度,推动政策应兑尽兑、及时见效。(责任单位:市发改

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

山银保监分局)

(十九)加快构建促消费长效机制。夯实消费基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建立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与 GDP 增长保持同步机制。稳定消费预期,更大力度实

施就业优先政策,更加精准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

业人群等重点群体就业。进一步提升金融对促进消费的支持作用,鼓励消费金融

创新,规范发展消费信贷,把握好保持居民合理杠杆水平与消费信贷合理增长的

关系。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面推进“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大力推进移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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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建设,为提振消费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服务支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市

场监管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保监分局)

(二十)加强促消费工作督查激励。加强政策绩效评价,密切跟踪、科学评

估前期政策的落实情况,进一步研究超常规举措对政策工具箱进行迭代升级。强

化督导考核,对促消费真抓实干、创新模式、成效明显,形成若干最佳实践的县

(区)予以督查激励。完善消费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网络零售等消费新业态的

统计,准确客观把握消费升级趋势。(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本措施自 2021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9 日

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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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

1、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推动经济稳进提质 40 条的通知(台

政发〔2022〕10 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和

国家、省有关稳经济政策措施,在落实好我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和我市

《精准惠企促发展扩大投资稳增长 30 条》等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顶格、能

出尽出、精准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强化财政支持措施(8 条)

(一)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确保现有可退增量

及存量留抵税额退税 2022 年 6 月底前基本完成。落实新扩围的批发和零售业,

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

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7 个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加大退税资金调度力

度,实现应退尽退。落实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所得税扣除、暂免征收加

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等相关政策,进一步降低税费成本。

(二)延续执行研发费用奖励政策。对企业 2022 年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达到 200 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 3%以上且年增长 20%以上,并及时录入统计联网

直报平台(规上企业)和企业研发项目管理系统的,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的 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三)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快涉企资金兑付进度,推进资金精准下达、落

地见效。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要求,将节约的资金用于“三保”等重点

领域。建立健全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收回机制,对年度执行中确实不需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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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按规定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等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四)加快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和资金使用。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带动扩大

有效投资、稳定宏观经济的作用,2022 年发行的专项债券资金 7 月底基本使用到

位。优化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基础设施和新能源项目纳入支持

范围。

(五)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聚焦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

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给予担保额度、期限、费率等政策倾斜。继续保持低担保

费率(按照不超过 0.75%),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在

此基础上对重点领域和行业实行担保费再优惠政策。深化银担合作模式,进一步

简化业务办理手续,优化审批流程。

(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预留

比例,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给予扣除。采购单位根据项目

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下调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适用招标投

标法的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

采购等政策,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鼓励积极扩大联合体投

标、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采购门槛。

(七)实施社会保险费降费率和缓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

率政策 1 年,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

水路铁路运输业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

的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

限延长至 2022 年底,其中 5 个特困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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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参保企业 2021 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2021

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或 2021 年末参保 30 人(含)以

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大型

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 90%

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

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政策受益范围,扩大至

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2022 年 1 月 1 日起招

用 2022 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

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底。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

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政策。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

二、强化金融支持措施(8 条)

(九)实施还本付息政策应延尽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

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受疫情影响困难人

群等主动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

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

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用好无还本续贷、中期

流动资金贷款、随借随还等“连续贷+灵活贷”贷款机制,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

做到应续尽续。用好“保就业保市场主体”助力贷款机制,聚焦受疫情影响重点

行业,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加快已授信企业贷款放款进度,对照复工达产白

名单企业清单,逐户明确信贷支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贷尽贷,及

时给予流动资金补充。用好联合会商帮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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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

持比例由 1%提高至 2%的措施,指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指导

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

以供应链融资和政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深化推广“农户家庭资

产负债表融资”等创新模式,力争 2022 年末该模式融资规模超 200 亿元。

(十一)加大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力度。对战略合作银行推送的生产经营

正常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银行债务资金周转服务。

(十二)继续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让利力度,

做到各类手续费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发挥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作用,积极

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各类央行低息资金。拓宽

政策性转贷款覆盖面,力争 2022 年度引入辖外政策性贷款资金超 350 亿元。积

极争取科技创新再贷款,加快科技型企业奖补政策兑现进度。

(十三)加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支持。针对水利、交通等基础设

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民生项目建设需求,指导政策性金融机构投放更多

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吸引

保险公司更大力度投资。

(十四)加大制造业金融支持。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

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新增制造业贷款超 300 亿元,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

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制造业贷款增速。其中重点强化技改贷款、并购

贷款和供应链金融信贷投放。

(十五)深化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做实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服务,将汇率

避险增信服务纳入政府融资担保补助政策范围,按照担保保函签约额度按比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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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保费补贴,探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适用对象拓展至

个体工商户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提质增效,让更

多优质中小企业享受贸易结算便利。加大对外贸产业支持力度。加强对重点外资

企业金融支持。

(十六)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

房地产项目融资服务,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增长。积极对接有并购需求的房地产

企业,主动提供并购金融服务。

三、强化扩投资措施(4 条)

(十七)加快推进一批重大水利项目。2022 年上半年开工建设七条河拓浚工

程(椒江段)、椒江区海塘安澜工程(江南城西海塘)、临海市海塘安澜工程(南

洋海塘)、椒(灵)江治理工程(临海段)等 4 个重大项目;2022 年下半年力争

再开工黄岩区海塘安澜工程(椒江黄岩段)、温岭市海塘安澜工程(东部新区海

塘)等一批重大项目。加快临海市尤汛分洪工程等一批重大项目报批,创造条件

尽早开工建设。

(十八)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大力推进市域铁路 S1 线、温玉铁路、

甬台温高速温岭联络线、台州机场改扩建等在建交通项目建设。推动台州 1 号公

路、市域铁路 S2 线一期、金台铁路头门港支线二期、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头

门港进港航道等项目年内开工。加快推进椒江大桥改扩建、椒江至武义公路黄岩

北城至头陀段等项目前期。推进实施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2.0 版,实施新

改建农村公路 80 公里,养护工程 638 公里。

(十九)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加快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

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类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市府大道快速化改造、和合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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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泽太高架二期、葭沚转盘提升改造等一批快速路、骨干路重大项目建设,持续

开展城市道路病害整治,2022 年市区打通断头路 13 条,实施 5 个入城口改造、

5 条示范路整治、5 条景观路提升。加快推进供排水、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服务功能,2022 年新建供排水管网 150

公里,完成 2 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建燃气管网 140 公里,实施老旧小区改造

不少于 55 个,完成 110 个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大力度推进

多类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合理布局管廊系统,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

(二十)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加强全方位服务协调,加快推进台州湾新材

料产业园、比亚迪新能源动力电池生产基地等民间投资重大产业项目,促进民间

投资稳定增长。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吸引和撬动更多社

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铁路模式,争取杭

台高铁等重大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四、强化促消费措施(3 条)

(二十一)发放惠民消费补贴。组织开展系列促消费活动,鼓励各地适时增

加消费补贴发放额度。加强全市统筹,加快政府消费券发放,重点用于汽车、商

超、餐饮、家电等领域消费补贴。激活文化、旅游、体育消费市场,发放文旅体

育消费券。加快开展职工疗休养,市县两级工会安排 300 万元,免费为 1500 名

一线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

(二十二)强化消费政策支持。落实好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

税的支持政策。下达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 1479 万元。在机动车交

强险受理环节,对节能新能源车辆第一时间给予车船税减免优惠。完善废旧家电

回收处理体系,加快推动家电更新消费。鼓励各地出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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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置换补贴政策。

(二十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推进与平台企业“互利监管”模式,

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稳就业、稳发展作用,为平台内共生中小微企业提供

更好的基础运营服务,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

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进一步深化政府部

门与平台企业深度数据合作、数据交互利用,促进政企共治共赢。支持平台企业

参与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开发建设。

五、强化稳外贸稳外资措施(5 条)

(二十四)多渠道支持国际市场开拓。大力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

创新展会服务模式,根据市场需求追加新一批境外重点展会目录。出台展览业政

策,支持本地国际性展会培育发展。鼓励企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

新模式参加年度重点支持的境内外展会,给予货物贸易最高不超过 60%、服务贸

易最高 100%的展位费补助。生产性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进口列入国家、省《鼓

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对当年荣获

出口品牌称号等企业加大奖励补助。大力支持境外投资、跨境并购和回归反哺,

积极培育本土跨国公司。多措并举,充分保障商务交流活动等人员出入境需求。

(二十五)多领域培育外贸新增长点。实施市场采购贸易创新提升专项行动,

加快探索市场采购贸易通关一体化模式,推动市场采购、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

模式规范有序发展。谋划融合“市场采购+跨境电商+外综服”于一体的台州贸易

数智化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台州货、台州集、台州出”。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

商经营主体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统筹用好电子商务促进发展专项资金,加大

扶持力度,助力跨境电商企业抱团发展。促进进口贸易创新发展,培育新一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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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进口平台。大力推动招商引贸,不断壮大我市外贸主体。

(二十六)多层次加强国际贸易风险应对。建立国际贸易法律服务机制,发

挥好国际贸易与海事海商律师专委会作用,加强国际贸易法务人才培训,健全企

业国际贸易合规、风险预警和摩擦应对工作体系。

(二十七)多方位释放 RCEP 等政策红利。积极推进台州 RCEP 高水平开放合

作示范区建设。推动在 RCEP 国家设立代表处,加强与 RCEP 国家投资经贸领域的

交流合作。加大 RCEP 各类专题培训,大力推广原产地证书线上申请、智能审核、

自助打印等政策,帮助企业做好最优税收筹划。

(二十八)加快吸引外商投资。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建立完善与在

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聚焦推介重点产业领域,拓展招

引项目渠道。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提升外资企业人员往来和营商活动便

利度。

六、强化保粮食能源安全措施(3 条)

(二十九)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政策。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

补贴政策框架。常态化实施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订单粮食收购奖励、规模种粮主

体贷款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优化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种粮

农民土地承包竞争力。贯彻落实省粮油补贴动态调整实施办法,开展粮食降本增

效试点工作。及时发放省下达 2022 年中央第二批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执

行省定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提高水稻保险保额,

实施全市域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障程度从每亩最高 1000 元提高到 1400 元。降

低种粮贷款成本,推出“共富粮农贷”贷款产品。

(三十)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扎实推进整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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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试点,确保全年新增并网 40 万千瓦以上。加快推进华能玉环电厂三期、三门

抽水蓄能电站、临海抽水蓄能电站和仙居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前期工作。

(三十一)提高电、油、煤供应保障能力。加强用电保障,做到电力供需总

体平衡、电网运行安全稳定、企业居民生产生活供电可靠,杜绝拉闸限电情况。

进一步提升全市成品油、煤炭储备能力。

七、强化降成本措施(3 条)

(三十二)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

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工商业用户暂不承担辅助服务、成

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2022—2023 年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

80%收取;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对市区内符合条件

的企业,按每家企业第二季度电费(电度电费)和气费(管道燃气)的 5%给予补

助,补助总额电费不超过 20 万元、气费不超过 10 万元,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可申办延期缴费,缓缴期限为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十三)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通过浙里检预约实验室开放,

各检验检测单位以非营利方式提供开放实验室服务,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特种设

备等检验检测费用,个体工商户送检的计量器具减半收取校准费用;国有企业的

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个体工商户送检的产品检验检测,按 80%收取费用。天台县、

仙居县、三门县和椒江区大陈岛,黄岩区、临海市西部山区委托的所有产权交易

项目,交易费用在 50 万元(不含)以上的,按收费标准的 80%收取,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5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针对服务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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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困难行业(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的产权

交易项目,交易费用在 30 万元(不含)以上的,按收费标准的 80%收取,最高不

超过 300 万元,同时减免溢价部分交易费用,该扶持政策可在其他扶持或优惠政

策的基础上叠加执行,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5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免

收企业间的转移登记费、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费。

(三十四)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励各地酌情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

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2022 年承租国有土地房产的(住宅等非经营性用途除

外)承租方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其承租的房产(土地)所在行政

区域在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八、强化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措施

(3 条)

(三十五)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建立完善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

外贸外资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等重点企业白名单动态管理机制,运用产业链

“一键通”等数字化手段,加强企业诉求分类处理。重点做好能源和大宗商品、

重点生产物资、防疫物资、生活物资、医用及药品物资、农产品及农业生产物资

等运输保障;鼓励各地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发生疫情时进行闭环生产,力保企业正

常运转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三十六)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低风险地区货运车

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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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即走即追”制度。用好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确保公路、航道和港口

畅通,确保服务区、收费站、船闸等设施应开尽开,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不断

完善货运司机防疫服务站服务功能,优化服务流程,防疫服务站所需费用由当地

财政保障。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

测,视同当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开辟物流新渠道,对通过“义

新欧”台州号班列组货的出口企业给予部分运费补助。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

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

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市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

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

(三十七)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高效推进“四港”

联动,加快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实施联运转运衔接设施补短板。落实国家减并港

口收费等相关规定,降低海运相关环节收费,稳定港口集疏运车辆运价。加快出

台促进集装箱水路运输的奖补办法,降低集装箱物流成本。深入推进进口货物“船

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落实进口煤炭“先放后检”“两段准入”

通关模式,根据企业意愿开展“离港确认”等模式试点。用足用好物流助企纾困

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交通物流领域提供优惠贷款。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村

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提高农产品产后商品化水平和错

峰销售能力。

九、强化保基本民生措施(3 条)

(三十八)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受疫情

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应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

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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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强疫情期间的服务保障,开辟绿色通道,畅通公积金

业务网上办理渠道,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三十九)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贯彻

落实省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案,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

道。

(四十)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

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做到应补

尽补,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

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监测和保

供稳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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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服务业纾困帮扶政策 50 条

的通知(台政办发〔2022〕1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服务业纾困帮扶政策 50 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服务业纾困帮扶政策 50 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更大力度帮

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帮扶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

271 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4 部门关于联合印发<浙江省关于促进服

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服务〔2022〕85 号),

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纾困帮扶政策。

一、普惠性纾困帮扶政策

1.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

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台州

湾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 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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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3. 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

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科学

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大规模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

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 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

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 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

率缴纳所得税。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

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 对服务业市场主体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

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实施困难减免,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

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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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

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单位价值的 10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对受新冠疫情影响,确有困难暂时无力缴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服务业企业,可依规定申请缓缴。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

会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制定。(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0. 住房公积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服务业企

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11. 水、气费缓缴。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缴纳水、气费用困难的服务业企业,

不停止供应,可由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费。具体办法由市水务集团、市综合执法

局制定。(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市综合执法局)

12.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

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

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 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

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 2022 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提高

到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

政局、市税务局)

14. 减免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租金。服务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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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租国有经营性房屋(土地)的,可减免 3 个月租金;2022 年如所在行政区域

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给予减免 6 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

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

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第 7 条执行。(责

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5.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 160 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

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 110 千伏

及以上的大用户通过直接向电厂购电,降低企业大用户用电成本。鼓励不满 1 千

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

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

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台州电业局)

16. 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组织本地区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

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 1%的激励资金支持,加强政策性转贷款运用,引导金融

机构加大对服务业的倾斜力度。(责任单位: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

局、市金融办)

17. 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服务业

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和降费力度,2022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市级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服务业企业平均担保费率在 2021 年的基础上下降 20%。(责任单位: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信保公司)

18. 稳定信贷预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住宿、

批发零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其他服务业等领域企业贷款的续贷、展期等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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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不随意压降存量信贷规模或改变存量授信条件,推进连续贷、灵活贷、助力

贷等机制,力争“连续贷+灵活贷”两项机制占比超过 50%。(责任单位:市金融

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

19. 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

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鼓

励银行对小微企业减免银行账户、转账汇款、票据、银行卡刷卡、电子银行等业

务的手续费,力争全年向市场主体让利 6000 万元。(责任单位:人行台州市中心

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20. 鼓励各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为餐饮住宿、

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其他服务业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

车、城市公交运营、网约车等提供针对性纾困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

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

融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

21. 预留服务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比例在省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 10 个

百分点,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参加相关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组织机构不

得以行业评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2. 将餐饮住宿业、批发零售业、文化旅游业、交通运输及航空业、其他人

员密集场所企业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

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审核后,提交

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由属地落实。(责任单位:市疫情防控办、市卫生健康

委、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3.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按照企业实际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防疫、

第731页

730

消杀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疫情防控办、市

财政局)

二、分行业领域纾困帮扶政策

(一)餐饮住宿业。

24.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在符合疫情防控前提下,举办不同类型

的特色美食节会,全面激发餐饮市场发展潜力。2022 年各县(市、区)在发放消

费补贴时,原则上应安排不少于 30%资金(汽车消费补贴部分除外)用于餐饮行

业精准帮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5. 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对餐饮住宿企业减半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免

收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费和困难小作坊锅炉检验费,

减轻企业负担。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6.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住宿企业营业

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住宿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

县(市、区)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

市场监管局、台州银保监分局)

(二)批发零售业。

27. 鼓励开展促销活动,对承办市、县(市、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主办

的各类促消费活动(不含政府已购买服务的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和时间分档给

予活动承办主体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商务局制定。(责任单位:市

商务局、市财政局)

28. 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在农业农村等相关资金中予

以支持。支持新建或改扩建一批产地仓储保鲜、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对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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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区域型、共享型产地仓储保鲜、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含中央厨房等)项目,

按投资额给予 50%、最高 15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三)文化旅游业。

29. 创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方式。出台保险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试点暂行规定,完成产品落地、数据平台搭建等工作,争取全市旅行社的保险替

代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比例超过 60%。(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台

州银保监分局)

30. 发挥旅游银行带动引领作用,建立健全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

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

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

区(基地)、梯度培育企业及重点文旅项目等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

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市文化

广电旅游体育局)

31.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星级以上民宿

及农家乐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台州市中心支

行、台州银保监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

32. 对 A 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 2022 年在各类媒

体投放的台州旅游产品、线路广告,以及开展的各类旅游营销活动,鼓励各地给

予适当支持,具体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3. 降低文旅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

创新,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拓宽文旅企业抵质押物范围,适当延长信贷还

款周期,主动让利受疫情影响的困难文旅企业。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贷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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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但有市场、有订单、有信用的文旅企业,鼓励合理给予续贷支持。(责任单位:

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4.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党建活动、工会活动、

疗休养活动、会展活动、商务活动等,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

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适度提高预付款比例。(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局、市总工会、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5.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在校外培训机构开放的同时,鼓励各级学校、教育

机构在市内分年级段开展研学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合法登记的运

营机构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教育局、市

财政局)

36. 推进移动支付助力智慧文旅。设立 500 万元文旅消费专项资金,推动金

融机构通过银行业移动支付渠道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全面激发文旅消费活力。

鼓励各县(市、区)加大对文旅消费支持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旅促消费活动。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

保监分局)

37. 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对旅行社组织台州市外旅游团队到台州

跨县(市、区)旅游、组织浙江省外的旅游团队来台州疗休养以及包机专列来台

旅游的,在《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台文发〔2021〕82 号)基础上奖励幅度上浮 50%。(责任单

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

(四)交通运输及航空业。

38. 暂停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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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0. 各县(市、区)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 7800 万元城市交通发

展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用于困难新能源出租车补贴、城市公交新能

源运营补贴、农村客运补贴等支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41. 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

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6.5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浙江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

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市属及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

速公路路段通行费 8.5 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投集团)

42. 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等对我市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补贴,对民

航基础设施进行贷款贴息,对机场等相关项目建设进行投资补助。(责任单位:市

民航事务中心、市财政局)

(五)其他服务业。

43. 对因疫情防控强制性要求或临时限制措施而关闭的书店、健身房、民营

剧团、线下教育培训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服务业场所等,鼓励各地给予适当支持,

具体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因上述原因关停的网吧经营主体,给予减免网费或延

长同等时段的服务期限等优惠。(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

部、市教育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财政局、市通信发展办)

44. 研究制定影院纾困解难的政策措施。对全市影院按每个座位每月给予 25

元的补助,以因疫情关停时间为限,补助不超过 3 个月。待影院复工复产后,进

一步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党日活动、工会活动、团建等形式开展观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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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增加影院上座率。(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委直属机关工委、

市总工会、团市委)

45. 2022 年上半年因疫情原因无法延期而被取消的,已纳入省市展会目录

的,按照该展会项目主办方实际支出成本的 30%、最高 30 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具

体操作办法由市商务局制定,属地落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助企纾困服务保障

46. 加快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全面落实上级各项有关涉企纾困扶持政策,加

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力争上半年

惠企支出进度达 60%,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及各涉企资

金主管部门)

47. 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

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

的,可申请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8. 实施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企业缴费负担定

点监测,有效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

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

49. 落实精准防控。按照“四个精准”“八个不得”要求,加强常态化疫情防

控,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扶持和保持服

务业发展正常秩序。针对服务业特点,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措施,强化层层加码

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50. 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联系,抓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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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具体政策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另外明确期限的政策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央和省有出台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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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市级行政

事业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台财资发[2022]8 号)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

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 号)和《台州市服务业纾困帮扶政

策 50 条》(台政办发〔2022〕16 号)要求,进一步帮助服务业民营企业、个体工

商户和个人纾困解难,现就减免 2022 年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承租市级行政

事业性国有房屋租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租金对象

2022 年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非国有服务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

个人。

服务业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界定,优先减免浙发改

服务〔2022〕85 号文件所涉及行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

工商户”的经营者。

二、关于减免租金期限

1.普遍减免 3 个月租金。2022 年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最终承租方,免除

3 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 2022 年租期不满一年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2.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增加减免 3 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被列为疫情

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方,2022 年增加减免 3 个月租

金。最终承租方在 2022 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3.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界定可依据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工作小组

办公室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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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省外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三、关于减免租金方式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通过与承租方签订协议落实减免租金。

1.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

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

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

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租金退付或退库手续。

2.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

月份的租金。

3.行政事业单位因本次租金减免造成合同备案金额与收益登记金额不一致

的,应在“资产云”收益登记模块加以备注。

四、关于减免审批流程

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出租单位报

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

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

五、关于减免完成时间

普遍减免 3 个月租金与已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减免 6 个月租金的,原则

上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租金减免工作;2022 年 3 月 31 日后被列为疫情中

高风险地区或本《通知》发文之日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则上在被列为疫情

中高风险地区或合同生效后 2 个月内完成租金减免工作。

六、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协调。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充分认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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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意义,落实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要全面梳理国有房屋出租情况,认真研

究制定租金减免的具体工作流程,做到依法依规、程序到位、内控严格、及时高

效。要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应减尽减,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2.加大宣传力度。市级部门要及时跟进解读租金减免政策,加大政策宣传,

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积极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3.减免情况反馈。

(1)加强数据统计。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及时统计租金减免情况,建立档

案,形成单位内部统计备查表(附件 1)。

(2)建立政策执行情况月报制度。租金减免情况(附件 2)于每月 15 日前

报送(遇节假日顺延)至减免完成。市级部门汇总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减

免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3)经全面梳理后,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市级部门没有国有房屋租金减免

情况的,于 5 月 15 日之前零报告(附件 3)。本《通知》发文之日后新增国有房

屋出租涉及租金减免情况的,应从次月起按时报送。

(4)报送方式。附件 2 以盖章的 PDF 版和可编辑的 EXCEL 电子表格形式通

过浙政钉报送,零报告仅报送盖章的PDF版。(联系人:包哲钧 联系电话:88209205)

七、其他事项

浙发改服务〔2022〕85 号文件政策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如国家、

省政府和市政府出台新的有关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支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

则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 年 4 月 22 日

第7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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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市级行政

事业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补充通知(台财资发〔2022〕12 号)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推动经济稳进提质 40 条的通知》(台

政发〔2022〕10 号)要求,为进一步帮助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纾困解难,

现对《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市级行政事业性国

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台财资发〔2022〕8 号)补充通知如下:

减免租金对象为 2022 年承租国有土地房产的(住宅等非经营性用途除外)

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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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

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的政策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22 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促

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 号),加大

力度帮助我市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

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精准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1.实施增值税减免和留抵退税。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

额。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向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大规模退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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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

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

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实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5 万元(含

本数)以下免税,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

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

率缴纳所得税,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

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

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加大“房土两税”减免。对服务业市场主体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

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5.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

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单位价值的 10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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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合理兑现服务业专项资金。加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

使用、早见效。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为

餐饮、零售、文旅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

营提供针对性纾困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

广旅体局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

7.统筹用好各类省级专项资金。重点向餐饮企业数字化转型、餐饮特色街区

改造提升、国家钻级餐饮品牌创建、“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品牌打造、餐饮美食推

广促销、地方菜系挖掘和传承等方向倾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

市财政局)

8.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发挥市场机

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

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9.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在农业农村等相关资金中予以

支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0.积极争取 2022 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的购置补

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1.积极争取2022年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对地方资金的补助,支持公路、

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2.各县(市、区)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

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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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清费减负力度

13.实施社会保险费率下调费用返还缓缴等政策。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下

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

还政策,其中 2022 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提高到 90%;符合条件的服务

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

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

14.减免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租金。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

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因本次减免房租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

大影响的,经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纳入特殊事项管理

范围。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

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的,可按第 4 条执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

市、区>政府)

15.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 160 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

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不满 1 千

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

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

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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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国网丽水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16.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

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浙江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

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

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17.减收企业相关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

验检测费用,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8.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减负强企支持政策。符合财政部、税务

总局 2021 年第 11 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

策。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 20%。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

位:市总工会)

三、加大困难行业扶持

19.开展重点场所员工、物品等免费核酸检测。2022 年将餐饮、零售企业员

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免费核酸检测,具

体名单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

指挥部确定,由属地落实。根据统一防疫要求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

文旅体、商品市场、养老服务、交通运输业等领域企业、人群纳入免费核酸检测。

将商贸流通、商品市场物防领域物品按批次检测费用及阳性物品处理费用给予一

定补贴。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商务

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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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20.给予重点行业企业防疫、消杀支出补贴。根据统一防疫要求和标准,对符

合条件的商贸流通领域物防企业、文旅体、商品市场、养老服务、交通运输业领

域行业企业,2022 年防疫、消杀物资支出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具体办法由行业主

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

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发展服务

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

21.加强政府采购支持。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

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2.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组织推动开展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

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

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按照 100%的比例暂退。(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

23.支持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相关委托服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

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鼓励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积极参与政府相关的

采购活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

行社支付资金。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疗休养活

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当地旅行社、疗休养基地等承接疗休养业务。规范研学市场,

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市文广旅体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24.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资源宣传推介。经市文旅部门审核同意,凡在国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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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OTA 或社交平台上投放广告或其他宣传的文旅企业(须系合法登记注册,合

法开展经营的文旅企业范围),给予宣传费用 50%的奖励;经市文旅部门审核同意,

凡参加国内外文旅展会的文旅企业给予宣传费用 50%的奖励;以上奖励,单个企

业年度单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

25.提高文旅体行业支持奖励标准。对市外旅行社组织省外旅游团和省内市

外疗休养团、中小学生研学团队来丽,全年累计分别 500 人、1000 人以上,按总

人数分别给予每人 50 元、25 元奖励;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高铁旅游专列团 350

人以上(须同天抵达丽水),奖励 5 万元。以上奖励,要求旅游团在市内有住宿

(住宿企业须系合法登记注册,合法开展经营的文旅企业范围),并游览 3 个以

上丽水旅游收费景区。三日游及以上奖励标准加倍;单家旅行社年度单项奖励最

高不超过 20 万元,不重复享受。给予体育服务业企业一定补助支持。具体办法

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发展服

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26.给予影院补助。影院按座位数予以 3 个月(二季度)补助,每个座位每月

25 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27.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以

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

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精准

性,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人行丽水

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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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推动银企精准高效对接。积极推广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在丽水地区的落

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建设省金综平台丽水特色专区——丽水市生态金融

综合服务平台,并与有关部门平台信息共享,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探

索银企融资对接新模式。深化联合会商帮扶机制,扩大企业范围并实施清单制管

理。(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丽水银保监分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

市市场监管局)

29.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

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

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督促指导银行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权、授信、尽

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加大服务业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款投放,提高小微

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深化“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

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满意度。(责任单位: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

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30.稳定信贷预期。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

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推进“连

续贷+灵活贷”两项机制创新,大力推广年审制、随借随还等方式创新,提升信贷

稳定性和匹配度。稳妥接续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至少提前一个月与贷款到期

企业协商续贷事宜,对市场前景良好但短期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银行机构通过

连续贷、灵活贷、助力贷等机制承接到期贷款。(责任单位: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

丽水银保监分局)

31.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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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 1%以下,依法依约及时

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等。(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2.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文旅、交

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

险定价能力,加大信贷投入,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适当延长信贷还款周期。

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文旅、交通运输企业发行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

元化融资渠道。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责任单位:人行丽

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

旅体局,各县<市、区>政府)

33.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降低服务业市场主体经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丽水市中

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

34.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业和服务。探索面向服务业新产业、 新业态和灵活

就业人员推出专属保险保障,进一步推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稳

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引导公司开发相

关保险产品,适当减免保费,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

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丽水银保监分局)

35.加强重点文旅市场主体信贷支持。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文化和

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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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省级以上文

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梯度培育企业及重点文旅项目等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

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应收账款、

知识产权、文化版权等无形资产融资模式,拓宽文旅企业抵质押物范围。鼓励银

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星级以上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

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

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36.推进移动支付助力文旅产业发展。大力推动景区、住宿、餐饮、出行等文

旅消费重点场景移动支付应用。鼓励通过银行业移动支付渠道发放文化和旅游消

费券,提升消费券激励文旅消费效果。通过市县拼盘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等方

式,拉动旅游消费。推出丽水全域旅游惠民卡“升级版”,扩大文旅体企业加盟,

提高打折优惠力度。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会会员购升级卡“畅游(玩)

丽水”活动,鼓励其他企业和社会团体工会会员参加。(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

市总工会、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

五、持续优化提升服务

37.加强优秀旅游主体培育。支持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入选文化和旅游部

“金牌导游”项目培养的导游创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牌导游工作室”,纳入

丽水市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建设范围,支持其参与高技能人才(劳模)

创新工作室申报。贴补专职导游员生活保障,在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期间,市本级旅行社在册的一线专职导游员(未担任旅行社董事长、总经理、法

人职务),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1660 元的 20%,补贴 6 个月,合计一次性补贴

2000 元/人。(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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