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发布时间:2022-10-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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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180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2〕71 号 ............................... 182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 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 号 .............................. 19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 号 ...................................... 212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1 —2023 年)的通知 ........................................ 221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 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1 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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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1〕32 号 ....................................... 1

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的通知

国发〔2020〕8 号 .......................................... 2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通知

2016 年第 34 号令 ......................................... 17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20 年第 34 号令 ......................................... 3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 号) ................................ 49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 号) .............................. 150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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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180

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信发函〔2022〕71 号 ............................... 182

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 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 号 .............................. 194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 号 ...................................... 212

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1 —2023 年)的通知 ........................................ 221

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 年)的通

浙政办发〔2021〕1 号 .................................... 236

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0〕34 号 ................................... 251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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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19〕69 号 ................................... 263

关于开展“雏鹰行动”培育隐形冠军企业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9〕28 号 ................................... 278

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20〕407 号 ................................ 286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高技〔2020〕339 号 ................................ 306

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浙经信装备〔2021〕63 号 ................................. 321

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实施方案(2021-2025 年)

的通知

浙经信技术〔2021〕125 号 ................................ 377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经信技术〔2019〕128 号 ................................ 391

关于组织 2022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装备〔2022〕177 号 ................................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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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

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高〔2021〕43 号 ................................... 411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412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425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浙科发规〔2019〕110 号 .................................. 438

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19〕7 号 .................................... 457

关于申报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重点项目的通知 ..................482

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发改高技〔2020〕462 号 ................................ 499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杭经信联智能〔2018〕81 号) ...........................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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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科农〔2020〕86 号 ..................................... 541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科合〔2020〕65 号 ..................................... 549

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科资〔2020〕70 号 ..................................... 555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科计〔2022〕39 号 ..................................... 576

关于印发《杭向未来·大学生创业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人社发〔2021〕32 号 ................................... 583

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市管〔2020〕38 号 .....................................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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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

意见

国办发〔2021〕3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

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

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

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

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在科研

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

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

难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

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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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

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20〕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现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20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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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

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国务院关于印发鼓

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0〕18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

印发以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快速发展,有力支

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

展。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

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制定以下政

策。

一、财税政策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

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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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

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

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

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

不得超过 10 年。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

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

税年度起计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

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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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

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

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

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

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

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发〔2011〕4 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所得

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

(五)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

策。

(六)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

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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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 英寸及以上硅

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

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

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

品,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

部门制定。企业清单、免税商品清单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七)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

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

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

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

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八)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

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

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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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投融资政策

(九)加强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的服务和指导,有

序引导和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秩序,做好规划布局,强化

风险提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十)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加强资源整

合,对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的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

门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不得设置法律法规政策以外

的各种形式的限制条件。

(十一)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

则,多渠道筹资,设立投资基金,提高基金市场化水平。

(十二)鼓励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集

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

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科技及知识产权保险

等手段获得商业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为

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小微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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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

大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积极

创新适合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在风险

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

度;引导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支持银行理财公司、保险、

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专门性资管产品。

(十四)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

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快境内上市审核流程,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相关条件的研发支出可作资本化处理。鼓励支持符合条

件的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通畅相关企业原始股

东的退出渠道。通过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不同发展阶段的

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股权转让等服务,

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十五)鼓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发行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拓宽企业

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中长期债券等方式从债券市场筹集

资金。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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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聚焦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

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

应用软件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不断探索构建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科技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的组织实

施,积极利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给予

支持。

(十七)在先进存储、先进计算、先进制造、高端封装

测试、关键装备材料、新一代半导体技术等领域,结合行业

特点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优先支持相关创新平台实施研发项目。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执行软件质量、信息安全、开发

管理等国家标准。加强集成电路标准化组织建设,完善标准

体系,加强标准验证,提升研发能力。提高集成电路和软件

质量,增强行业竞争力。

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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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

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符合规定的可办

理暂时进境货物海关手续,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

软件出口合同,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

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高校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建设,

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置工作,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

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复合

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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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型、实用型的高水平人才。加强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师资队

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

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三)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合作

的方式,加快推进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建设。优先建设培育集

成电路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

范围内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

投资额 30%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

地方教育附加。鼓励社会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加大投入,支持

高校联合企业开展集成电路人才培养专项资源库建设。支持

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和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与国际知名大

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集

成电路和软件人才。

(二十四)鼓励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在集

成电路和软件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高端人才,以及高水平工

程师和研发设计人员,完善股权激励机制。通过相关人才项

目,加大力度引进顶尖专家和优秀人才及团队。在产业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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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区或相关产业集群中优先探索引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的

相关政策。制定并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引进和培训年度

计划,推动国家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建设,重

点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中长期培训。

(二十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合

理有序流动,避免恶性竞争。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企业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

件著作权登记。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依法申请知识

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给予相

关支持。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知识产权服务。

(二十七)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

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加强对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专有权、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积极开发

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集成电路和软

件知识产权。

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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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二十八)探索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凡在中

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含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

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

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

政策措施,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

的管理。推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加强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营造

使用正版软件良好环境。

七、市场应用政策

(二十九)通过政策引导,以市场应用为牵引,加大对

集成电路和软件创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带动技术和产业不断

升级。

(三十)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集聚发展,支持

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集群、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建设,支持软件

产业园区特色化、高端化发展。

(三十一)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骨干企业、科研

院所、高校等创新主体建设以专业化众创空间为代表的各类

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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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创新服务机构,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

创新资源,按照市场机制提供聚焦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专

业化服务,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大对服务于集成电

路和软件产业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

技园等专业化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提升其专业化服务能

力。

(三十二)积极引导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发展服务外

包。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

数据中心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

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抓紧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

管理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托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

构,成立专业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三十三)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商业秘密保护

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化发展。在各级政府机

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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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进一步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秩

序,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打击各种垄断行为,做好经营者

反垄断审查,维护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公平竞争。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机构的作用,加

快制定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标准,推广集成电路质量评价和

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

八、国际合作政策

(三十六)深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全球合作,积

极为国际企业在华投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国内高校和

科研院所加强与海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鼓励国

际企业在华建设研发中心。加强国内行业协会与国际行业组

织的沟通交流,支持国内企业在境内外与国际企业开展合

作,深度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协作和国际标准制定。

(三十七)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走出去”。

便利国内企业在境外共建研发中心,更好利用国际创新资源

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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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提

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开展投资等合作营造良好环境。

九、附则

(三十八)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

业(含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和软件

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九)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

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继续实施国发

〔2000〕18 号、国发〔2011〕4 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

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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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通知

2016 年第 34 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

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

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

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

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

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

创新全过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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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

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

新的体制机制。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

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

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

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

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

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

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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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

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

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 5 月 31 日。

第六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

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

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

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

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

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

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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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

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

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

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

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

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

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

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

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

请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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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

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

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

心或撤销的意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

求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

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

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

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

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等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

果,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 90 个

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

通报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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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

行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地方政

府主管部门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并于评价年度的 5 月 31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

革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

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

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

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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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

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

评价材料之日起 70 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评价结果。

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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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

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

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

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

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

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第31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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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8 月 30 日前,

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每年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

况进行确认。

其中,对经确认取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该国

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停

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政策。

第二十条 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

等变更之日起,该企业所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的有关科

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可办理凭税款担保

放行手续。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情况确认后,

第32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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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确认结果办理已凭税款担保放行的有关进口科技开发

用品的税款征免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

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

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国家

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

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国

家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

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

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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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

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

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

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

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

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

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

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海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

第34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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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

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

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

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

项、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税

务总局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

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

部门通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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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

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

心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

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科技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国家企业技

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鼓励

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

贸〔1993〕261 号)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

53 号令)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

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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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20年第34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

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8 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 号)等决策部署,

规范和加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

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

“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现

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

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

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

第37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31

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

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

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

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程中心以国家和行业需求为

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

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

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

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

力转化,促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

产业链现代化。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

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

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

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

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

第38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32

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

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

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

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

性。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

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

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

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

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

第39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33

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

服务;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

准;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

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

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

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

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和行业

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

梁作用。

第40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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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

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

关政策,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

启动建设;对完成筹建任务的工程中心,予以核定并进行监

督管理;

(三)批复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下达中央预算

内投资计划;

(四)组织工程中心运行评价,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落

实工程中心建设后补助资金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

企业(集团)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属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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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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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组织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

以及工程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

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给予工程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组

(二)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

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

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

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和工程中心运行情况。

第42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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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

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遵循

“少而精”的原则,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工程中心。国家发展

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布局,并采

取适当形式发布通知。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

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

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

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

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

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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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

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

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

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

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

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

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

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

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

心。鼓励地方和部门层面的工程中心优先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结

第44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38

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

进行评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推荐给国家发展改革

委。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委托第

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

括组建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

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意

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工程中心,并通知

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工程

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

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监督管

理制度,对处于筹建期的工程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

第45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39

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组

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

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填写工程中心评价表并附相应

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确认为工程中心的申请。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对申请确认的工程中心应按照工程

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中等及以上的工

程中心,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期达到组建目标、完成组建任务

的工程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

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

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

且只能申请一次。筹建期或延长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

消确认为国家工程中心的资格,且不得再以“××国家工程

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

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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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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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对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的工程中心及总结报告、评价

结果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确认为“国

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

局并抄送财政部;对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工程中心,将其依

托单位同时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报财政部,纳入国

家科技创新基地序列进行管理。

第47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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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

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原则上每三年对经正式确

认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完成确认的工

程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国家工程研究

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

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运行评价程序为:

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度 5 月 1 日前将评价

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工程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

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于评价年度的 5 月

31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48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42

数据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

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

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

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

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当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开发

用品统计表(详见附件二),于每年 4 月 1 日前报送省级财

政、税务部门,由各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 4 月

15 日前报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第49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43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进入筹建期的工程中心,根据建设需要,

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预算

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

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及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

法》(发改高技规〔2016〕2514 号)等国家高技术产业发

展项目管理规定予以研究支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根据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后补助管理办法》

( 财教〔2019〕226 号)规定,组织工程中心申请国家后

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 通过正式确认的工程中心,自确认文件印发

之日起,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进口税收政策执

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程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

海关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50页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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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

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

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

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将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

位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发展改革委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

单位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并函告海关总署。其中,对经确认取

消工程中心资格的,自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国家支持科技

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

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

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并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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