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税政策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2-4-1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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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税政策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2目 录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 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8第二部分 政策要点........................................... 11 一、适用范围.............................................................................. 11二、销售额确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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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造业 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2 年 4 月

春雨润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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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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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 4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4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

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8

第二部分 政策要点........................................... 11 一、适用范围.............................................................................. 11

二、销售额确定.......................................................................... 12

三、年销售额确定...................................................................... 15

四、延缓缴纳税费范围.............................................................. 17

五、延缓缴纳税费额度.............................................................. 18

六、延缓缴纳期限...................................................................... 18

七、与延期缴纳税款政策的衔接...............................................18

八、违法处理.............................................................................. 19

九、政策实施时间...................................................................... 19

第三部分 举例说明........................................... 20 一、《公告》规定的销售额是指什么?...................................20

二、《公告》规定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22

三、《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和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包括哪些?24

四、《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税款?25

(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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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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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税费?.................................................................................. 25

(二)2021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

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26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

二季度部分税费?...................................................................... 27

(四)2022 年 1 月份相关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

如何享受缓缴政策?.................................................................. 29

五、《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

期缴纳税款?.............................................................................. 29

六、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30

(一)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

《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再延长 6 个月,其如何办理 2021 年

度汇算清缴?.............................................................................. 30

(二)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完成

年度申报后,延期缴纳应补税款如何办理?...........................32

(三)按月预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及多个月份缓缴

企业所得税的,2021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税款延缓到何时缴纳?

......................................................................................................32

七、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如何享受延缓缴纳

政策?..........................................................................................33

第四部分 操作指引........................................... 34 一、制造业中型企业操作指引.................................................. 34

二、制造业小微企业操作指引..................................................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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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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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

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 年第 2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

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

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规定的制造业

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

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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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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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企业 2021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

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

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

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

期限为 6 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

的税费。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

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下

(不含 4 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

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

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

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

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的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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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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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

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的上述税

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享受 2021 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

业,在办理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

款与 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

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

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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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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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2022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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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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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

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

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

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

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

下(不含 4 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

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

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9 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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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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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0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

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1 年 10 月、11 月、12 月

(按月缴纳)或者 2021 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

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

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

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

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3 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

的税费。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

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

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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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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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政策要点

一、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

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以下简称《公

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

分税费,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

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

户,下同)。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本《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以下简称 30 号公告)中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皆依

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

2.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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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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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4 亿元)的企业称为制造业中型企业;

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业称为制造

业小微企业。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制造业

中型企业 2000 万≤销售额<4 亿 50%缓交

小微企业 销售额<2000 万 全部缓交

二、销售额确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

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

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属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

般纳税人适用)》第 1 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第 5 行

“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第 7 行“免、抵、退办法出口销

售额”、第 8 行“免税销售额”的“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

项目”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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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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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

假设某企业从事建筑服务业务,那么按上述方法计算出差

额前销售额后,再根据属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

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 5

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以及相关行次税率或征收率计算扣除

额,计算差额为销售额,即: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差额前销售

额-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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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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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其是否适用增值税差额征

税政策,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均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中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

收率)”+第 4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

+第 7 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 9 栏“免

税销售额”+第 13 栏“出口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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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销售额确定

(一)按照《公告》规定,可以享受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

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要符合以下年销售额条

件:

1.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

为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9 月的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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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

额确定;

3.2021 年 10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

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二)按照《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

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要符合以下年销

售额条件: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

为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的销售额确定。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

期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

售额确定。

3.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

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计算年销售额时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成立时间,以纳税人在

税务系统中办理信息确认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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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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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延缓缴纳税费范围

1.享受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所属期

为 2021 年 10 月、11 月、12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 年第四

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

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上述企业 2021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

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享受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包括:

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按月缴

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的

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3.享受 2021 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

微企业,在办理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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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补税款与 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

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延缓缴纳税费额度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四中规定的各项税费金

额的 50%

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四中规定的全部税费。 六、延缓缴纳期限

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

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

为 6 个月。

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七、与延期缴纳税款政策的衔接

《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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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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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八、违法处理

纳税人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

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九、政策实施时间

《公告》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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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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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举例说明

针对《公告》有关规定,举例说明如下: 一、《公告》规定的销售额是指什么?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

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以 30 号公告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为例:

举例 1:纳税人 A 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 2018 年 9 月,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 30 号

公告规定,其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9 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为属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 1

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第 5 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第 7 行“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第 8 行“免税销售额”

的“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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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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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2:纳税人 B 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 2019 年 12 月,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同时还兼营建筑服务(适用征收率

3%),建筑服务业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其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应扣除差额征税部分。按照 30 号公告规定,其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9 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按照举例 1 从《增值

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计算出差额前销售额

后,还需要根据属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 5 列“本期实际

扣除金额”以及相关行次税率或征收率计算扣除额,计算差额为

销售额,即: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差额前销售额-扣除额。本例中,

扣除额=第 6 行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3%)。

举例 3:纳税人 C 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 2019 年 1 月,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兼营产品设计服务。由于纳税人 C 属于

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无论其是否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

30 号公告规定,其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9 月的应征增值税

销售额均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中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第 4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 7 栏“销

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 9 栏“免税销售额”+第

13 栏“出口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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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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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合计数。 二、《公告》规定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一)可以享受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

1.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9 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 4:纳税人 D 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成立,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立满一年,其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9 月销售

额为 1000 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 1000 万元。

2.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

额确定。

举例 5:纳税人 E 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成立,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 6 个月,总销售额为

1200 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 1200 万元/6×12=2400

万元。

3.2021 年 10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

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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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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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6:纳税人 F 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成立,若按月申报,

首个申报期为 12 月,销售额为 100 万元,其实际经营 1 个月,

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 100 万元/1×12=1200 万元。若按季

申报,首个申报期为 2022 年 1 月,销售额为 300 万元,其实际

经营 2 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 300 万元/2×12=1800

万元。

(二)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

1.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

期为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 7:纳税人 D 属于制造业企业,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

成立,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满一年,其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的销售额为 1000 万元,按照《公告》规定,该纳

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

期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

售额确定。

举例 8:纳税人 E 属于制造业企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成

立,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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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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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总销售额为 1200 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 1200

万元/9×12=1600 万元。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

业小微企业。

3.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

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 9:纳税人 F 属于制造业企业,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成

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 2 月,销售额为 100 万元,其实

际经营 1 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 100 万元/1×12=1200

万元。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 2022 年 4 月,销售额为 300

万元,其实际经营 3 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 300 万元

/3×12=1200 万元。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

微企业。三、《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

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和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

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包括哪些?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1 年 10 月、11 月、12 月

(按月缴纳)或者 2021 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即纳税人应当

依法于 2021 年 11 月、12 月及 2022 年 1 月申报期内申报的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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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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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

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

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

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

延缓缴纳税款?

(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

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

简称 30 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

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

个月。

举例 10:纳税人 A 属于 30 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 2021 年 11 月

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 3 个月,按原政策将在 2022 年 3 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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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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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2021 年 11 月相关税费缴纳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可在 2022 年 9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022

年 8 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 A 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按规定缓缴了 2021 年

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 3 个月,按原政策将在 2022 年 4

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2021 年第四季度相关税

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可在 2022 年 10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

纳 2022 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 11:纳税人 B 是年销售额 30 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

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

税务机关 2022 年 4 月暂不划扣其 2021 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

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继续延缓缴纳期限 6 个月,延长缓缴期

限的税费在 2022 年 10 月划扣 2022 年第三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

划扣。

(二)2021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

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021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

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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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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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12:纳税人 C 按照 30 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

为 2021 年 10 月的税费,并在 2022 年 2 月 5 日缴纳入库。对该

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

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期限为 6 个月。为了便利纳

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开通了缓

税提示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是否符合缓

税条件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税务机关实施事后

风险核查。

举例 13:纳税人 G 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型企业,且

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在 2022 年 3 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

务局依法申报 2 月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

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 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

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

缓缴的,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 50%,剩

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可在 2022 年 9 月申报期内申

报缴纳 2022 年 8 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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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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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纳税人 G 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 2022 年 4 月申报期结束

前依法申报 2022 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

程同按月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 2022 年 10 月申报期内申

报缴纳 2022 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 14:纳税人 H 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且

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 2022 年 4 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

务局依法申报 2022 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

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

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

认缓缴的,《公告》规定的相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 6 个月,

缓缴的税费在 2022 年 10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022 年第三季度

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 H 按月缴纳税费,在 2022 年 3 月申报期结束前申

报 2022 年 2 月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缴

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 2022 年 9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022

年 8 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 15:纳税人 I 是年销售额 30 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

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确认,2022 年 4 月暂不

划扣其 2022 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

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

延缓缴纳 6 个月,缓缴的税费在 2022 年 10 月划扣 2022 年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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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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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四)2022 年 1 月份相关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

如何享受缓缴政策?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的可缓缴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

缴政策。

举例 16:纳税人 J 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并且在《公告》施行前缴纳了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的相关税费。

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五、《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是否可

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

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

期缴纳税款。

举例 17:纳税人 X 为制造业企业,年销售额为 3000 万元,

且按月缴纳,其 2021 年 11 月申报期需申报缴纳所属期为 10 月

份的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共 50 万元,但其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只剩 1 万元。纳税人 J 可以依照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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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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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其应缴全部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

款,不受《公告》规定的限制。 六、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所

得税汇算清缴

(一)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

《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再延长 6 个月,其如何办理 2021 年度

汇算清缴?

《公告》明确了享受 2021 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

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 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

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此,

享受 2021 年第四季度缓税政策的纳税人首先应当按照现行规定,

在 2022 年 5 月底前进行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其

中涉及汇算清缴补税、退税业务的,视情形分别处理。

情形一: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纳税人,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

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

举例 18:纳税人 K,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2 年 1

月申报税款属期为 2021 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

10 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 6 个月可推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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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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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0 月缴纳入库。2022 年 4 月,该企业完成 2021 年度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 20 万元。

由于其享受了 2021 年度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该笔 20

万元的汇算清缴补税可与此前的 10 万元缓税一并在 2022 年 10

月缴纳入库。

情形二: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理退

税。

举例 19:纳税人 L,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2 年 1

月申报税款属期为 2021 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

10 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 6 个月可推迟至

2022 年 10 月缴纳入库。2022 年 4 月,该企业完成 2021 年度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 25 万元。相

对而言,及时取得 25 万元的退税更有利于企业,因此其可以在完

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 10 万元预缴

税款,并就剩余的 15 万元办理退税。

举例 20:纳税人 M,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2 年 1

月申报税款属期为 2021 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

10 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 6 个月可推迟至

2022 年 10 月缴纳入库。2022 年 4 月,该企业完成 2021 年度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 2 万元。相

对而言,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四季度的 10 万元预缴税款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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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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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企业,因此该企业可暂不办理退税业务,待 2022 年 10 月,先

申请抵减 2 万元退税,再将剩余的 2021 年四季度缓缴税款 8 万

元缴纳入库。

(二)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完成

年度申报后,延期缴纳应补税款如何办理?

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若完成年度申

报后产生应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需办理延期申请,征管系统

将自动延长汇算清缴应补税款的缴款期限。

(三)按月预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及多个月份缓

缴企业所得税的,2021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税款延缓到何时缴纳?

按月预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能涉及多笔缓缴业务。

《公告》规定了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 2021 年第四季度已

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因此对于存在多笔缓缴业务的企

业,可随同最后一笔缓缴税款,缴纳汇算清缴的应补税款。

举例 21:纳税人 N,按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于 2021 年

11 月(税款属期为 2021 年 10 月)和 2022 年 1 月(税款属期

为 2021 年 12 月)享受两笔缓税,金额分别为 5 万元和 10 万元。

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 6 个月可分别推迟至 2022

年 8 月、2022 年 10 月。2022 年 4 月,该企业完成 2021 年度

第33页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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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 20 万

元。由于其享受了 2021 年度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2021

年 11 月的 5 万元缓税最迟可在 2022 年 8 月缴纳入库,汇算清缴

补税的 20 万元可与 2022 年 1 月的 10 万元缓税一并在 2022 年

10 月缴纳入库。 七、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

如何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对符合缓缴税费条件的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

等情况,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

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

额超过 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

办理行业信息更正。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

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第34页

34

第四部分 操作指引

一、制造业中型企业操作指引

1.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

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或【增

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准确填写应税销售额产生增值税及附加

第35页

35

税费信息。

3.点击申报后弹出提示: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税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助企纾

困的重要举措,请您确认是否属于制造业中型企业,并选择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

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

号)规定的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 6 个月缴

第36页

36

纳政策。同时提示您,若您已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021 年第

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 3 个月缴纳的政策,2021 年第四季度相关

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若您需要退还已缴纳的符合 2 号

公告延缓缴纳条件的税费,可申请办理退税(费)。

4.点击确定后申报成功并提示:

申报成功。已为您自动办理本次应缴税费金额的 50%缓缴六

个月优惠政策,当前您仅需缴纳剩余 50%税费 XXXX 元。

第37页

37

5.点击缴款后进入缴款页面可以看到系统自动缓缴成功。 二、制造业小微企业操作指引

制造业小微企业则最终申报成功后则自动缓缴 6 个月并提

示:

申报成功。已为您自动办理本次应缴税费金额缓缴六个月优

惠政策。

第38页

38

进入【税费缴纳】模块可以看到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均自

动缓缴成功。

以上为增值税申报延缓缴纳税款的操作流程,同样适用于制

造业中小微企业涉及的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缓缴流程。

第39页

39

特别鸣谢: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

春雨润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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