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
二〇二二年
市场主体倍增 “梧桐”税务服务计划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
二〇二二年
市场主体倍增 “梧桐”税务服务计划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2
引 言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
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给予了
税收政策扶持,为此我们制作了《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供
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参考学习。
我们衷心希望这本指引能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带来帮助,希望
您阅读后能提出宝贵意见,便于我们在后续工作中完善改进。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3
目 录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1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5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征企业
所得税政策.............................................................................................................7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9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1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进口特定商品免征关税.......................................... 12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
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
调整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
的税率调整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
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
税〔2018〕3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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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
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
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
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
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
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
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
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
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
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
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
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3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2、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
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
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
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
称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
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
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3、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
“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
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
的条件。
4、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
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
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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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6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
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9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
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0 号)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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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
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
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
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
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
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 5000 万元;汇算清缴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 7%。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
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
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500 万元;
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
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
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应纳税所得
额不低于 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
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6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3、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
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
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
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
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
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
执行原有政策。
4、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
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
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
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
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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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
再生产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
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
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
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
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
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
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
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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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
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条件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
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
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
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
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0 号)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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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
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
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
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
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
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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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
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
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
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0 号)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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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
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享受条件 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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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进口特定商品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国家鼓励
的重点软件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
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
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
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
确认书。
1、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
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国
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
2、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
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配套系统及生产设备(包
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
3、企业进口设备,同时适用申报进口当期的《国内投资
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
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
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的累积范围。
4、免税进口企业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
品的减免税手续。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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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进口特定商品免征关税
享受条件
5、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制定的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实施。以后批次制定的免税进口企业清单、
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分别自其印发之日后第 20 日起实施。
6、免税进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
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
政策。
7、免税进口企业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等部门查实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
该企业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8、鉴于 2021 年国家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
确认工作方式发生调整,2021 年因客观原因未能申请享受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 21 日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申请”
栏目提出补充申报申请;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
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审核通过后,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16 日,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
申请”栏目完成信息填写,正式申请列入 2020 年度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
软件企业清单。企业应按照附件 3 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包括经
审计的 2020 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在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数据
应体现 2020 年度企业实际情况。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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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进口特定商品免征关税
享受条件
9、2021 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
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2 年
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至 4 月 16 日在信息填报系统
(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
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
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
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
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10、已享受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
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
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 60 日
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
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
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
4 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
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
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 号)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
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
改高技〔2022〕390 号)
软件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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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税务助发展
惠企利民稳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