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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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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观察与实务
——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
植德月报·2023 年 6 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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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观察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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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月报·2023 年 6 月刊
植德大湾区·自贸港|月报 2023 年 6 月刊
目录
一、 政策法律与监管..................................................................................................................................1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实施意见》...........................................1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1
3.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申报辅导手册》 ..............................................2
4.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3
5.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孪生先锋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23)的通知 .3
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规范》................................................4
7.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5
8. 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
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5
二、 金融市场与业务创新 .........................................................................................................................8
1. 前海发布深港国际法务区十大建设成果 .......................................................................................................8
2. 港交所今起推双柜台模式...................................................................................................................................8
3. 深圳签下全国首笔组合式碳资产回购交易...................................................................................................8
4. 香港成立绿色科技及金融发展委员会............................................................................................................9
5. 深圳发布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9
6. 深圳证监局:强化辖区资本市场审计评估监管协作工作机制建设 ..................................................10
7. 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正式开板........................................................................................11
三、 地方金融行业资讯........................................................................................................................... 12
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12
2.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贵州省融资租
赁公司行政许可暂行实施规范》的通知 ................................................................................................................12
3.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12
四、 金融司法案例评析........................................................................................................................... 13
1. 某物业租赁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胡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13
——企业应依法分配利润............................................................................................................................................13
2. 某医疗公司与某健康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13
——依法保护新型产业合作模式 ..............................................................................................................................13
五、 港澳金融热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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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针对特专科技公司的新上市制度..........................................................................................................15
2. 澳门新《货币发行法律制度》即将生效 .....................................................................................................19
六、 植德金融法律实务与研究.............................................................................................................. 21
1. 植德研究|鲲鹏之变 S 基金系列研究 |(四)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之法律尽职调查关注要
点(上篇)........................................................................................................................................................................21
2. 植德研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解读(问答)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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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法律与监管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3 年 6 月 26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实
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广东将全面深化“数字政府 2.0”建设,将数
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充分发挥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文
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的引领作用,特别是对实体经济发展、城乡区域协调
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好支撑全省高质量发展。
【短评】
《实施意见》提出,到 2025 年,“智领粤政、善治为民”的“数字政府 2.0”全面建成,
政务服务水平、省域治理能力、政府运行效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实现全国
领先,数字政府引领驱动全面数字化发展的作用日益明显,打造数字中国创新发展
高地。到 2035 年,整体协同、敏捷高效、智能精准、开放透明、公平普惠的数字
政府基本建成,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1]
[1] 参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印发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 到
2025 年全面建成“数字政府 2.0”》,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7 月 15 日。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
2023 年 7 月 7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
(2023—2025 年)(下称《方案》),提出支持广州、深圳开展国家营商环境创新
试点,推进国家部署的 101 项改革事项清单、150 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清单
落地实施。
【短评】
《方案》从 5 个方面推出 39 条具体措施。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和要素环境方面,
《方案》提出,要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公平竞争政策,试行
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公平竞争集中审查、第三方审查的工作模式。在提
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方面,推广“一照通行”改革,实现重点经营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
合并办理,证照信息“一码展示”。
在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方面,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基本要素“四级四同”的基
础上,广东将逐步推进实现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
等要素统一,推动省、市、县(市、区)、镇(街)级事项目录同源、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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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化市政公用服务方面,广东将持续优化办电流程,全面实现低压用电报装“零
上门、零审批、零投资”,高压用电报装“省力、省时、省钱”。推行水电气网等
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办理、并联审批,审批时限压缩至 5 个工作日。
在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方面,《方案》特别提到,探索实施执法“观察期”制
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
形外,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探索给予合理
的执法“观察期”,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
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
《方案》还提出,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关于制造业、农业等领域高水平投资负面清
单承诺。
在营造区域均衡协同的发展环境方面,建立营商环境对口帮扶机制,将营商环境帮
扶作为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新一轮省内对口帮扶协作的重要内容,围
绕提升政务服务、提升项目投资和建设便利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提出重
点任务和量化目标。[2]
[2] 参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印发 支持广深开
展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7 月
15 日。
3.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申报辅导手册》
2023 年 6 月 9 日,为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快广东省省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工作,
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在对国家有关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政策和已发行项目的典型经验进行梳理汇总的基础上,编制了《广东省
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申报辅导手册》,为广东省基础设施领域原始权益人、投资
者等提供支持和指导。
【短评】
基础设施 REITs 是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的重大创新,是降低实体经济杠杆,提升
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水平,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的关键举措和重要手段。今年 3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分别印发了《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
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236 号)
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
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范围,推进基础设施 REITs 常态
化发行。
本手册共分 13 个专篇,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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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为政策及概念篇,主要对基础设施 REITs 基本概念进行了解读,并对国家
和省已出台的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重要政策文件进行梳理,重点包括试点政策、
试点项目的基本条件、申报原则、申报流程、审查内容、中介机构、其他工作要求
等,摘录了政策要点,方便相关主体查询信息。
第 2 至 13 篇为行业篇,分别是收费公路、保障性租赁住房、燃气发电、仓储物流、
产业园、风电及光伏发电、城镇供水、城镇污水处理及垃圾焚烧发电、数据中心、
消费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旅游景区等 12 个行业领域的专篇。在每个行业专
篇中,手册主要对相关行业的资产类型、资产规模、权属及合规性要求等申报条件
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解读,还基于当前推进 REITs 试点工作的实践,有针对性地列
出了该行业领域 REITs 项目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并尽可能附上了可
参考的案例,以便为有意向的相关企业提供更具有实操性的工作参考。[3]
[3] 参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广东省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申报辅导手册>》,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7 月 15 日。
4.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2023 年 6 月 30 日,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
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条例》立足
于提升深圳市统计工作能力和发展水平,坚持问题导向,采用“小切口”立法形式,
通过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升统计保障水平,严管政府统计项目,规范民间统计活
动,鼓励统计标准创新,破解阻碍深圳统计高质量发展的难题,构建协调统一科学
高效的统计工作新体制。
【短评】
《条例》明确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责任制
和问责制,优化统计监测评价机制,健全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同时,
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与有关部门建立在工作中发现违
法问题线索的移送机制,健全统计监督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
监督体系。
5.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孪生先锋城市建设行动计划
(2023)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发〔2022〕14 号)、《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十四五”规划》(粤
府〔2021〕44 号)、《深圳市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十四五”发展规划》(深政数
〔2022〕38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打造数字孪生先锋城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制定《深圳市数字孪生先锋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23)》(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并于 2023 年 6 月 9 日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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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动计划》政策解读,《行动计划》主要分为
三个部分,分别是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一是指导思想。明确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推进以数字孪生为特点的深圳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以先行示范的标准
加快打造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和“数字中国”城市典范。二是总体目标。瞄准建设国
内领先、世界一流的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的目标,明确了“数实融合、同生共长、
实时交互、秒级响应”的数字孪生先锋城市的特点及“一十百千万”的工作内容和
建设目标。
(二)重点任务。这是《行动计划》的核心内容,围绕建设数字孪生先锋城市,打
造“四个先锋”。分别是先锋底座:建设一个一体协同的城市级数字底座;先锋数
据:构建不少于十类数据相融合的数据底板;先锋应用:上线承载超百个场景、超
千项指标的多跨协同数字孪生应用;先锋科技:打造信创驱动、数字赋能的万亿级
核心产业增加值数字经济高地。
(三)保障措施。包括五个部分,分别为强化组织领导、强化项目统筹、强化资金
保障、强化人才培育、强化安全保障。明确按照 IPMT 模式推进数字孪生城市建设,
建立新的项目统筹模式,要求市、区财政部门加大《行动计划》落实的资金保障力
度,谋划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切实保障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
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规范》
2023 年 6 月,为提振个体经济持续发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
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规范》(简称《评价规范》)。
【短评】
《评价规范》充分发挥公共信用大数据在风险识别监测中的作用,将为个体工商
户获得信贷、有关部门提供政务服务和开展信用监管等提供精准高效的支持,赋
能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
《评价规范》深挖应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全市 73 家信源单位 21.31
亿条数据,以基础性、公共性、多面性、针对性、适用性为原则设置评价指标,
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 ABCD 四个等级。《评价规范》设置了基本信息、经营
状况、遵纪守法、诚信守约、社会责任 5 个一级指标,18 个二级指标,35 个三
级指标。一方面,综合加入经营者学历信息、司法数据和纳税信用评价等指标,
兼顾了指标的多面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突出了“市场监管”业务特性,指标里
面包括了个体工商户的注册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信用承诺、市场监管投诉
举报等信息,体现信用为监管赋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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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评价指标模型,对本市 151 万余家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状况评价,评价结果
可供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参考使用,促进政务服务、金融扶持更高
效地触达广大个体工商户。[4]
[4] 参见于深圳政府在线 政务动态:《深圳发布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规范》,
来源:深圳特区报,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7 月 15 日。
7.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2023 年 7 月 7 日,为加快落实凡利书记关于支持深圳市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指示
精神,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深圳市关于
金融支持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同时向深圳银保监局、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市政府法
制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广泛收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短评】
实践中,为提高决策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可执行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往往需
要组织程序。例如《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
事项;(二)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三)教育、医
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四)行政机关认
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二)有关各方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会应当按照深圳市行政听
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等相关规定,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针对《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8. 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建局发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
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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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将住房保障体系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衔接,保障各类住房困难居民住
有所居。四个管理办法将于 8 月 1 日正式实施。
【短评】
四个管理办法分别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三类住房的保
障对象、申请条件、供应分配方式、租售价格标准、用地保障、建设筹集主体和渠
道、建设标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01 保障对象方面
➢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深圳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
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供应;
➢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
➢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深圳户籍居民供应,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将
非深圳户籍常住居民纳入供应范围。
同时,根据不同的住房类型和保障对象,执行差异化的租售价格标准。
02 建设筹集方面
三类住房通过多种渠道建设筹集,包括:新供应建设用地建设,城市更新、土地整
备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原
农村集体用地建设,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建设,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
续用地建设,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轨道交通用地建设,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
筹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
03 住房品质方面
全力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品质,让各类群体住得更加安心、暖心、舒心。
户型设计考虑居住需求多样性,努力实现“美而精、精而实”。
建造技术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推广智能建造、装配式装修、绿色建材和集成化模
块化建筑部品,打造“绿色、健康、智能”的新一代成品住宅。
04 相关配套方面
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文化娱乐、体育、社康中心、养老、托幼等
设施,并完善周边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商业服务、市政基础等设施,坚持交通、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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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医疗等有关配套设施与新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推进基
本公共服务均等化。[5]
[5] 参见 i 深圳:《事关住房保障!深圳连发四文,下月实施》,最后访问日期:
202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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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金融市场与业务创新
1. 前海发布深港国际法务区十大建设成果
2023 年 6 月 13 日,“潮起前海 法治先行——前海国际法务区成果发布会”在前海
举行,现场发布 10 项最具代表性建设成果。会议对《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业
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
了政策解读。
【短评】
《实施办法》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生效实施。《实施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前海
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和聚集更多优秀的境外法律服务人才来粤工作;有利
于助推前海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实验平台和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有利于
前海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示范
引领作用。
2. 港交所今起推双柜台模式
据港交所官微消息,港交所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正式推出“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模
式”,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港币和人民币计价股票的选择。目前已获批的双柜台
证券共 24 只,其港币柜台成交占香港市场日均成交量约四成。同时,符合资格的
双柜台庄家共 9 家。在双柜台模式下,合资格证券同时拥有港币和人民币两个交
易柜台,投资者可以分别以港币和人民币两个币种进行买卖和结算。双柜台模式目
前支持海外和香港持有离岸人民币的投资人买卖港股,让此类投资人降低汇率变
动对持有期间收益的影响,但是内地投资人通过港股通交易人民币计价证券仍有
待进一步安排。
【短评】
香港交易所 19 日正式在香港证券市场推出“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模式”及“双柜台庄
家机制”。这将有效拓宽人民币投资产品范围,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在双柜
台模式下,投资者可以互换同一个发行人发行的港币柜台证券及人民币柜台证券。
两个柜台下的证券属于同一类别证券,因此两个柜台的证券可以在不改变实益拥
有权的情况下相互转换。
[1] 参见新华网:《双柜台模式让人民币国际化走向“升级版”》,最后访问日期:
2023 年 7 月 15 日。
3. 深圳签下全国首笔组合式碳资产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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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6 月 18 日上午,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举行了以“绿色发展、碳寻未来”为主题
的开市 10 周年活动,中信证券与深圳拓邦股份的代表签订了全国首笔组合式碳资
产回购交易。目前,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碳配额累计成交量 1.01 亿吨,成交金额 21.25
亿元,境外投资机构参与交易额 2.47 亿元。
【短评】
2020 年 9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明确提出中国二氧化碳排
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机
制作为以市场手段推动能源结构向绿色低碳转型的手段,是创新低碳转型发展模
式、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重要举措。2022 年 5 月 19 日,《深圳市碳排放
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四十二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有利于深化碳排放权交
易市场在碳达峰路线图中的贡献和作用。
根据新闻报道,截至 2022 年,深圳碳市场共有重点排放单位 684 家,覆盖工业、
交通、通信互联网等领域的 34 个行业。经测算,深圳碳市场以 3%的配额规模占
比,创造了全国试点碳市场 11.47%的交易额占比和 12.88%的交易量占比,年均流
动率 23.73%,9 年居全国第一。[2]
[2] 参见深圳政府在线-政务动态:《全国首笔组合式碳资产回购交易落地》,来源:
深圳特区报,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7 月 15 日。
4. 香港成立绿色科技及金融发展委员会
香港特区政府 2023 年 6 月 23 日宣布,成立绿色科技及金融发展委员会,由特区
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担任主席。委员会汇聚了来自金融、科技、学术、专业服务
等界别的业界翘楚和金融监管机构等的代表,共谋如何推进绿色科技和绿色金融
更快发展,向全球展示香港在相关方面的优势。[3]
[3] 新华网:《香港成立绿色科技及金融发展委员会》,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 7
月 15 日。
5. 深圳发布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2023 年 6 月 25 日,深圳发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
持计划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强化绩效考核;同时也
是制定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和对申报单位实行审查与核准工作的依据。
【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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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中特别对项目扶持计划又做了详细解读。该项目扶持计划主要是针对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创新发展培育两个方向资助项目的扶持计划。分
为事后资助、奖励、补贴以及其他支持等扶持方式。
《操作规程》共九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操作规程的政策依据、资助对象、扶持方式、
资金来源和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两条。主要内容包括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职责。
第三章支持的项目类别、标准及费用范围,共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支持的具体项目
类别,对应的资助标准以及纳入资助的费用范围等内容。
第四章资助项目的申报条件,共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各资助项目的申报条件要求。
第五章项目申报材料。共三条。主要内容包括各资助项目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要求。
第六章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共四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的相关环节及相
关工作要求等。
第七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共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不予资助情形及主管部门和申
请单位在开展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中的责任和义务等。
第八章监督检查,共四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三方机构、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行为
规范以及违法违规处理方式等。
第九章附则,共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操作规程解释权、执行时间等。
6. 深圳证监局:强化辖区资本市场审计评估监管协作工作机制建设
2023 年 7 月 4 日,深圳证监局与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深圳监管局共同举办了 2023
年度会计和评估行业监督检查工作推进会。深圳证监局要求辖区审计评估机构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要树立以质量为核心、以风险为导向的执业理念,坚守诚实守信的
底线文化和廉洁从业文化,并对证券市场审计评估监管进行培训。深圳市财政局就
2023 年度深圳审计评估行业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表示要加强横向监管协作,
形成合力提高检查成效。
【短评】
2023 年 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
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财会监督是依法依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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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税务、人民银行、国有
资产监管、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到 2025 年的主要目标。要构建起
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
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中央与地
方纵向联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财会监督法律制度更
加健全,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督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在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
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7. 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正式开板
2023 年 7 月 7 日,由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证监
局指导,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主办的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下称“专
精特新”专板)开板仪式暨推介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大厅举行,聚焦服务中
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专精特新”专板正式开板。
【短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 号)
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非公开
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
他证券。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
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
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根据相关公告,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东省(不含深圳)唯一合法
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深圳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唯一合法运营机构为深圳前
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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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地方金融行业资讯
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 年 6 月 14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江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
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将《江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印发并公布。
(查看更多)
2.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贵州省融资租赁公司行政许可暂行实施规范》的通知
2023 年 6 月 30 日,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发布关于印发《贵州省融资租
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贵州省融资租赁公司行政许可暂行实施规范》的
通知,同时还发布了两个文件的政策解读。(查看更多)
3.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
引》的通知
2023 年 7 月 3 日,为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关
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 号)等相关规定,
结合原《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近 3 年实施情况,研究修订了相
关内容,形成修订版《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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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金融司法案例评析
1. 某物业租赁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胡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企业应依法分配利润
案件详情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HH8Pgw47By3AshLQsbqGQ
【基本案情】
某物业租赁公司是兼营商品批发的民营企业,股东之一为某投资公司。胡某担任
物业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也是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2016
年,物业租赁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预计某项目利润约 8 亿元,投资公司利润约
8000 万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物业租赁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了 8000 万元。
现物业租赁公司认为胡某明知公司亏损却利用控制公司之便占有公司资金,起诉
请求投资公司返还 8000 万元,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司在完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才能分配利润。物业租赁公司不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却提前向投资公司分配
利润 8000 万元,投资公司应退还物业租赁公司。胡某同时担任物业租赁公司、
投资公司高管,是提前分配利润的实际受益人,故判决投资公司向物业租赁公司
返还 8000 万元,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公司不具备利润分配条件或未履行法定程序,股东不能取走公司财产。本案否定
提前分配预计利润的效力,矫正股东违规提取或占有公司资金的行为,保护企业
财产权,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维护了公司资本制度和法人独立地位,为公司治理
提供行为规范指引。
2. 某医疗公司与某健康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
——依法保护新型产业合作模式
案件详情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HH8Pgw47By3AshLQsbqGQ
【基本案情】
某医疗公司与某健康管理公司成立新公司合作开展医疗项目,签订《合作启动备
忘录》,约定医疗公司负责医疗行为的具体实施和质控管理,新公司负责拓展市
场及开发客户,双方按比例承担项目投资费用。健康管理公司实际投入 1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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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受疫情影响,合作项目开展后未能盈利。健康管理公司以《合作启动备忘
录》无效为由主张医疗公司退还全部投资款。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两公司的合作模式中,由医疗公司负责医疗
行为的具体实施和质控管理,新公司仅负责拓展市场及开发客户,所承租的场地
为办公场地,非诊疗场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健康局
发函调查两公司的合作模式是否符合行政监管要求,该局回函认为两公司合作模
式不构成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以及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行为。法院据此认为《合作启动备忘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认定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能动司法,对专业问题主动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准确把握公权力界入
民商事活动的界限,避免机械司法破坏市场交易稳定持续,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新
事物包容谦抑的司法态度,有利于鼓励和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为市场主体积极
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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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港澳金融热点
1. 香港针对特专科技公司的新上市制度
在 2023 年 3 月的《有关特专科技公司上市制度的谘询文件》(注 1)的谘询总结
(注 2)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在考虑了对谘询文件的回应后,
宣布对其原来的建议进行若干修改。新制度的目的是允许特专科技公司在即使不
符合一般对利润、收益和现金流量的上市标准的情况下,也可以在联交所申请主板
上市。
谘询总结自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形成新上市制度,主要规则包括如下:
【香港律师 | 评析】
上市资格
➢ “特专科技公司”是指从事(1)新一代信息技术、(2)先进硬件和软件、(3)先
进材料、(4)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以及(5)新食品和农业技术的公司。
➢ 如果申请人不在当前的特专科技行业或可接纳领域名单内,但满足以下特质仍
可被考虑:(1)具高增长潜力,(2)能证明其成功运营是依靠采用新科技于新业务模
式,令其有别于服务相似的消费者或最终用户的传统市场参与者,以及(3)其研究
和开发费用贡献大部分的预期价值并构成主要活动和费用。
➢ 在上市前,申请人的现有业务(包括研发活动)应在基本相同的管理下至少有
三个会计年度的运营记录,但在特殊情况下,联交所可能接受两个会计年度的运营
记录。
➢ 在申请上市前的 12 个月内,申请人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须保持连续性。
➢ 特专科技公司有两类,即“已商业化公司”,指那些已将其科技产品商业化的
公司,而且在最近的经审计的会计年度其收入至少为 2.5 亿港元(3200 万美元),
以及“未商业化公司”,指那些尚未达到这一门槛的公司。
➢ 已商业化公司和未商业化公司的最低市值分别为 60 亿港元(7.7 亿美元)和
100 亿港元(12.82 亿美元);这比谘询建议有所减少,谘询建议中的市值分别为 80
亿港元和 150 亿港元。
➢ 已商业化公司应在整个运营记录期间表现出收入的逐年增长,但可容许由于经
济、市场、整个行业状况或申请人无法控制的临时因素造成的收入暂时下降。
➢ 已商业化公司的研发开支应至少占其总运营开支的 15%。如果未商业化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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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低于1.5亿港币,其研发开支占总运营开支的百分比为50%;
如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达到 1.5 亿港币,其研发开支占总运营开支的百分
比为 30%。申请人必须(1)在上市前的三个会计年度中至少有两个会计年度达到相
应的百分比门槛,以及(2)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合计达有关比例。
➢ 未商业化公司必须在其上市文件中证明并披露其特专科技产品商业化的可靠
路径。
➢ 未商业化公司必须确保其拥有足够的营运资金,以支付其上市文件发布后至少
12 个月内该集团所需成本的至少 125%(计及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项)。
首次公开招股前的投资
➢ 作为一个指示性的基准,申请人在申请上市前的至少 12 个月内应已获得由 2
至 5 名资深独立投资者(联交所称之为“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投资。这些投
资者应(1)在申请上市时及整个 12 个月的预申请期间,持有相当于申请人已发行
股本 10%或以上的股份或可转换证券;或(2)在申请上市前至少 12 个月,以其他方
式对申请人的股份或可转换证券投资总额不少于 15 亿港元(1.92 亿美元)。此外,
其中至少有两名投资者应(1)在上市申请当日及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期间,各自持
有相当于申请人已发行股本 3%或以上的股份或可转换证券;或(2)在申请上市前至
少 12 个月,各自以其他方式投资于申请人的股份或可转换证券不少于 4.5 亿港元
(7700 万美元)。
➢ 所有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持股量从 10%到 25%不等,具体取决于申请人是否
为已商业化公司以及其上市时的预期市值。
首次公开招股安排
➢ 股份发售必须包括配售部分和公开认购部分。这意味着散户投资者也可以认购
和买卖已商业化公司和未商业化公司的证券。
➢ 首次公开招股的股份总数的至少 50%(不包括根据行使任何超额配售权而发行
的任何股份)必须由独立定价投资者于配售部分中认购。这些投资者必须是(1)独
立机构专业投资者或 (2)管理资产总值、基金规模或投资组合规模至少达 10 亿港
元(1.28 亿美元)的其它类型独立投资者。这项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特专科
技公司首次公开招股的定价程序稳健。
➢ 初步分配给散户认购的股份应占总发售股份最少 5%;如果公开认购部分超额
认购 10 倍但少于 50 倍,则初步散户分配必须增加到 10%;如果超额认购 50 倍或
以上,则初步散户分配必须增加到 20%。
➢ 最低自由流通量(即不受任何处置限制的股份)在上市时市值应为 6 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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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0 万美元)或以上。
➢ 现有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可以参与首次公开招股,但申请人必须符合公众持
股量、对独立定价投资者的最低分配额和自由流通量的要求。
上市后的禁售期
➢ 控股股东持有的证券,已商业化公司的禁售期为 12 个月,未商业化公司的禁
售期为 24 个月。
➢ 关键人士(包括创办人、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责
技术运营和/或研发的主要人员),已商业化公司的禁售期为 12 个月,未商业化公
司的禁售期为 24 个月。
➢ 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在已商业化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和未商业化公司上市后
12 个月内须遵守禁售规定。
未商业化公司的上市后其他规定
➢ 未商业化公司必须在其年报和中期报告所述期间中,对其进行的研发活动和商
业化进展提供具体细节。
➢ 如果联交所认为一家未商业化公司未能符合有足够业务运作及资产持续性规
定,可以暂停该公司的证券交易或取消其上市资格,也可以给予该公司不超过 12
个月的补救期。
➢ 未经联交所事先同意,未商业化公司不得进行任何会导致其上市文件中所述的
主营业务产生根本性转变的收购、出售或其他交易。
➢ 上市制度中包含上市后向联交所申请不再被视为未商业化公司的程序。
新上市制度收录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 18C 章,联交所还发布了有关特专
科技公司的指引信函,并会不时对其作更新。
注:
(1) 有关该咨询文件,请参阅:
(1) 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October-2022-Specialist-Technology-Co/ConsultationPaper/cp202210_c.pdf
(2)
(2) 有关该咨询总结,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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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October-2022-Specialist-Technology-Co/Conclusions-
(Mar-2023)/cp202210cc_c.pdf
注: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
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香港律师简介
朱静文 管理合伙人 (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业务领域:投融资并购,上市,基金设立,合规
电话:(852)2629 1768
邮箱:rossana.chu@eylaw.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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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澳门新《货币发行法律制度》即将生效
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澳门立法会通过第 10/2023 号法律《货币发行法律制度》,
该法律将废止原有制度第 7/95/M 号法令,新法将于 2023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1]。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08 条规定,澳门元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
币,且澳门货币发行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上述规定是第 10/2023 号法律
《货币发行法律制度》之立法基础。以下为新法的一些简介:
在新法中,为配合社会发展,根据该法第 3 条规定,除传统类型的货币(纸币和硬
币)外,引入纪念纸币和纪念硬币,也加入数字形式货币亦属法定货币之一,由特
别法例规范。
澳门元作为法定货币,原有法例已规定经济参与人必须接受法定货币而不得拒绝,
在结合实务情况,同时为著平衡货币的法偿能力与现代交易的便利性,新法第 8 条
规定,将“相关经济参与人”修改为“任何人”,并允许拒绝以污损或破损的货币作为
支付工具、拒绝超过五十个硬币的支付[2],如在通过互联网完成的交易,又或属以
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则免除接收纸币和硬币的义务。违反该条规定,自
然人可被科处澳门元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法人或等同实体可被科处澳门元五千
元至十万元罚款。
除涉及司法当局的权限外,新法第 14 条至第 22 条规定,澳门金融管理局为具职
权监察对此法律的遵守情况,并有权就行政违法行为提起程序和科处罚款,例如未
经许可故意毁损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自然人可被科处澳门元一万元至十万
元罚款,法人或等同实体可被科处澳门元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澳门律师 | 评析】
新法确实是在结合目前澳门社会发展和过往实务上经验,在维持澳门元为澳门特
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和保障法偿能力下,调整更严谨的定义和允许拒绝澳门元支
付的几种情况。而且,因应金融和货币发展,在法例上对数字形式货币留下立法空
间,期待进一步的法例出台规范与应用场景。
最后,新法加大了违反法律的责任和行政违法的处罚后果,亦在加强处罚制度的同
时引入有权限当局的劝诫程序,增加了当局的自由裁量权。
注:
[1] https://bo.io.gov.mo/bo/i/2023/25/lei10_cn.asp
[2] 原有制度即第 7/95/M 号法令第 3 条是规定不得强制任何人接收一百个以上之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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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
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澳门律师简介
林海彤 高级合伙人(澳门 STA-Lawyers 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融资、债券、银行、保险、合规
电话:(853)2878 6298 邮箱:FatimaL@st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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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植德金融法律实务与研究
1. 植德研究|鲲鹏之变 S 基金系列研究 |(四)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之法律
尽职调查关注要点(上篇)
https://mp.weixin.qq.com/s/0-Rcr2wl_2n0ymAfGHr4mQ
此前系列研究介绍了 S 基金概况、常见交易类型以及交易流程和关注要点,本
期及下期研究将基于法律视角并结合 S 交易尽职调查的实践经验,以有限合伙
人(“LP”)主导型基金份额转让交易为例,探讨 S 交易法律尽职调查的难点和要
点。
2. 植德研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解读(问答)
https://mp.weixin.qq.com/s/YEzhT1EvycvTTVkyr6ek1A
2023 年 7 月 9 日,国务院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条
例》),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同日就《私募条
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答记者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法》)仅适用于公募基金和私
募证券基金的背景下,《私募条例》成为全方面统筹各类私募基金业务的最高
位阶的立法,其影响特别重大。
本文采用快问快答的方式,为您简析《私募条例》的部分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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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本月报及相关刊物内容不代表本所正式法律意见,仅为研究、交流之用,并非
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非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同
意,相关内容不应被用于研究、交流之外的其他目的。
如有任何建议、意见或具体问题,欢迎垂询。
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
“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以下简称“植德大湾区研究院”)是植德研究
院下属,依托植德律所深圳、海口、香港等办公室,聚焦于“粤港澳大湾区”、“海
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法律实务的跨学科法律研究机构,是植德大
研究体系中的桥头堡。法律研究院立足粤港澳大湾区、辐射海南、北部湾,放眼全
国、拥抱世界,为社会各界提供高价值的智慧与法律咨询产品与服务。
植德大湾区研究院特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金融法律观察与实
务》系列刊物,关注粤港澳大湾区及海南自贸港的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不动产及
基建、新兴产业等各大领域的实践情况,同时关注政策体制创新与改革情况,乃至
对全国各地的影响,为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同行等广大读者提供全面、及时
的金融法律信息。
本系列将刊发月报,致力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及海南自贸港提供专业化法律服
务,深入贯彻、落实及细化《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海南自贸港建设
总体方案》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精神;通过大湾区及自贸港相关商业,行政政策的研
究与观察,全方面汇集粤港澳大湾区及海南自贸港最新的政策,为客户及时传达金
融法律实时资讯及深度解读系列内容。
如您有意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或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或稿件投
递,欢迎与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联系。本系列刊物将根据各界人士的建议
不断修改完善,也欢迎您提出宝贵的指导建议。
我们的邮箱是:legalfinanceinGBA@meritsandtree.com,电话:0755-33250000,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9 层,敬请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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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次编辑合伙人
钟凯文 合伙人
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投资基金、投融资并购及上述相
关领域衍生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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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方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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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33257507 / 1382321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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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主编:廖奕霖、罗四维、蔡茜光、张楚奥、孙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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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 1505 号企业天地 1 号 45 层 4504-4506 单元
杭州: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双龙街 99 号三深国际中心 G 座 6 楼
青岛: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90 号民生银行大厦 12 层
成都: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来福士 T1 办公楼 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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