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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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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简报
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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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简报
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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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参考 禁止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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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 破产资讯.................................................................................................................51、 上市公司重整月报..............................................................................................52、 新闻资讯............................................................................................................9二、 立法动向...............................................................................................................111、 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重整,完善民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11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113、 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实施意见》:为企业破产做好税务服务......................... 114、 十堰中院、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关于涉破产企业公积金贷款事项指导意见》的通知.................................................................................................................... 115、 石家庄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116、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暂行办法......................... 117、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指引.............................118、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中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共同推荐选任临时管理人的工作指引............................................................................................................. 119、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1210、 银川中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操作指引(试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诉讼费用缓交办法(试行)》1211、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工作指引(试行)......... 1212、 上海破产法庭 | 关于探索破产衍生纠纷诉源治理,积极引导示范诉讼的工作方案(试行).................................................................................................................12三、 行业动态...............................................................................................................131、 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办,王其江副会长致辞,刘贵祥专委发表主旨演讲...............................................................................................................................132、 海淀法院联合多家行政机关,举办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工作落实推进会.................................................................................................................133、 全国律协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业务交流会在安徽芜湖召开........134、 无锡中院开展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定级考核工作.............................................. 135、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庭外重组、和解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136、 延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成立.......................................................................137、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保护公益服务操作办法(试行).............................138、 协会新闻 | 遵义市企业破产事务法律保护服务中心成立...................................13四、 实务研究...............................................................................................................141、 北京法院营商环境 6.0 版改革成效显著.............................................................142、 贵州高院发布 2022-2023 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143、 绵阳法院:2023 年度保护民营经济十大典型案例............................................. 154、 破产中以资抵债债权人认定规则的案例及分析..................................................155、 所有企业都可以通过预重整化解困境么............................................................ 156、 企业破产中的债权分类.....................................................................................167、 破产案件中破产清算转化为重整程序的相关裁判规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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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杜万华 | 对当前《破产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179、 专业研究 | 企业破产清算所得税处理问题........................................................1710、 破产程序中合同解除权及相关问题之探讨.......................................................1711、 专业研究 | 破产清算中资产处置相关法律问题............................................... 1812、 最高院:异议债权人未在十五内提起诉讼,不代表诉权或实体权利消灭......... 1813、 从各地预重整启动程序来解析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1914、 申请执行人未在破产重整程序申报债权,能否再次通过执行程序获得清偿?.. 1915、 简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优先债权清偿顺序..................................1916、 最高院:公司股东、债务人能否对清算组作出的债权核定结果提出异议?......2017、 破产程序中动产抵押权实务研究.....................................................................2018、 最高院六巡最新裁判观点之公司及破产清算纠纷............................................ 2119、 关于房企破产中对建设工程优先权进行以房抵债清偿问题的研究....................2120、 破产程序中配合清算义务人怠于配合义务的法律后果..................................... 2221、 人民法院报 | 强制管理制度的价值及程序完善............................................... 2222、 预重整与破产重整,不一样的企业破产救济................................................... 2223、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因管理担保物计收的报酬,是否属于担保范围....................2324、 福建高院:竞买人支付税费超出评估报告部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2325、 破产重整中如何做好在建工程尽职调查:原则、内容和重点问题分析.............2426、 给付类债权人在重整案件中通过默示方式行权的实践探索.............................. 2427、 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对抵押物孳息行使优先受偿权....................... 2528、 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置浅析................................................2529、 论衡平居次原则在股东债权认定中的审慎适用——从天龙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谈起.................................................................................................................2630、 总承包人破产清算情境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631、 申林平、胡玉斐:上市公司重整执行效果分析................................................2732、 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债务豁免所得税的实践检视与立法进路.............................. 2833、 攻克接管难题,全力搜寻财产——关于财产接管和车辆查控经验....................2934、 试论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土地出让金债权优先性认定..................................2935、 炜衡 | 论破产对于“保交楼”的工具价值及其“程序收口”.......................... 3036、 论预告登记之破产保护效力............................................................................3037、 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范围及管理人调查、公示方式.........................................3038、 锦天城 |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十个实务问题............................................3139、 破产重整案件中纾困债权的共益属性分析.......................................................3240、 最高院关于评估、拍卖、变卖程序中常见疑难问题全解析.............................. 3241、 专业研究|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烂尾楼”续建模式评析..............................33五、 理论前沿...............................................................................................................341、 韩长印 | 为什么要构建破产重整程序中灵活分组模式?...................................342、 王欣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与第一百零五条剖析 ——兼论破产宣告裁定的撤销........................................................................................................................343、 郑志斌:中资企业重组寻求国外破产法保护的思考...........................................354、 苏洁澈:银行风险处置的公共选择考量与制度建构...........................................355、 张善斌、余江波:破产中不当减损财产行为限制制度的一元化......................... 366、 马更新:我国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机制完善路径探索——从破产案件审理信息化出发...........................................................................................................................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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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文耀:破产管理人案件办理监督研究............................................................ 378、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投资人违约”的行为修正与规制路径................................ 389、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审视与完善路径...........................................3810、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实证研究.....................................................................3911、 出售式重整中假马竞标模式的理论构造与制度构建.........................................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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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资讯1、 上市公司重整月报
根据证券市场权威网站和上市公司公告,2023 年10 月份,全国无新增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截至2023 年10 月31日,全国共有 21 家上市公司目前处于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但尚未被有关法院受理状态(见表一)。
2023 年 10 月,全国新增步步高(002251)共计1 家上市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截至 2023 年 10 月31 日,全国共7 家上市公司目前处于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但重整计划尚未被法院裁定批准状态(见表二)。
2023 年 10 月,全国无新增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值得注意的是,本月*ST 洲际(600759)、*ST 明诚(600136)、*ST 西钢(600117)共计 3 家上市公司披露重整计划(草案),但上述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尚未经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1)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处于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状态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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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2) 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处于被法院裁定受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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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重整状态概览
(表二)
(3) 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我国上市公司预重整(不包括已转重整案件)状态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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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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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预重整方面,2023 年10 月,全国无新增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预重整,亦无新增上市公司被法院启动预重整。截至2023 年 10 月 31 日,我国上市公司预重整状态概览详见表三。2、 新闻资讯
(1) 融创中国:境外债重组计划获香港法院批准此前,9 月 18 日,融创中国披露境外债务重组进展,总计2019名持有投票计划债权本金及应计未付利息总额9922717051 美元(占投票计划债权未偿还总额的 97.30%)的计划债权人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计划会议并投票,一共 2014 名持有投票计划债权本金及应计未付利息总额 9753677916 美元(占在会议投票的投票计划债权未偿还总额的 98.30%)的计划债权人投票赞成计划,债权人数通过率为99.75%。因此,计划已获得所需的大多数计划债权人批准。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LRDb-hhqSf-vmYcVfneZnQ(2) 碧桂园宣布启动境外债务重组,涉及本金93 亿美元10 月 10 日早间,碧桂园发布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支付本金金额为 4.7 亿港币的到期款项,并聘请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和华利安诺基(中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顾问,聘请盛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协助评估集团的资本结构及流动性状况,并制定整体的解决方案。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Dvj9kYiSdZb3enns9mrtpg
(3) 威马成“危马”,8 年烧光 350 亿申请破产,创始人被曝“出走”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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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威马汽车发布的《告知函》:“鉴于威马公司仍具有商业价值和挽救价值,公司治理结构尚完备,具有基本自主谈判能力,部分债权人也有重整意愿,”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 年10月7日,受理了威马汽车科技集团的预重整申请。”威马在告知函中还表示,近年来,因受疫情影响,资本市场不景气、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及获取经营发展资金受挫等客观原因影响,威马陷入了经营困境。“但威马不会躺平,更不会倒下,希望通过调整企业战略,解决财务债务问题,获得投资人参与重构和发展等展开积极自救。”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JCSqGlHSAiZjOrGnIWwNLg
(4) 步步高: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2023年10月26日,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送达的(2023)湘 03 破 10 号《民事裁定书》。湘潭中院认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重整条件,裁定受理龙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CMuBvAUbV-v6QOz0qkXA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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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动向1、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重整,完善民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quxS7ymUZn9lD7TjkAIXVQ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qsrQNtfKyHSL5zGvmwaRUw3、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实施意见》:为企业破产做好税务服务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Ag6jw_s7JRDC0PlJ_huJPw4、十堰中院、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关于涉破产企业公积金贷款事项指导意见》的通知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RIIheu8exGynodckz4i65A5、石家庄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YPqzjKvdaVkP-PXL_w8PYQ6、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暂行办法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_DuIBPZ7WmA8mmbU-y1JLQ7、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指引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9Jel_0QgTtPL4lC7ki1Snw8、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中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共同推荐选任临时管理人的工作指引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9Jel_0QgTtPL4lC7ki1S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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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xupBOQ66lKNOwBmEHAz3Hw10、银川中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操作指引(试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诉讼费用缓交办法(试行)》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1nAylq7P0TLmlVWeyfcaWg
1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工作指引(试行)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htoGGlp9ZeK9wtTsOHZWmQ12、上海破产法庭 | 关于探索破产衍生纠纷诉源治理,积极引导示范诉讼的工作方案(试行)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kizOPKPWH5qxO7zEZc7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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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动态1、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办,王其江副会长致辞,刘贵祥专委发表主旨演讲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bcWd0AxDP3c92XgaWtgwCg2、海淀法院联合多家行政机关,举办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工作落实推进会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GrXmlQJGLgl96Uc7Y0ViNw3、全国律协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业务交流会在安徽芜湖召开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ZVSmhldcRPS3-abb23t2ig
4、无锡中院开展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定级考核工作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hcvUwCGv_2tTDszI6W9bcQ5、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庭外重组、和解法律服务操作指引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7F9uzoa-FZgyuNGEmbpJ3w6、延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成立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iYFWybwSwfeEEEqm89E50Q7、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保护公益服务操作办法(试行)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UvhSrOQpzao6TvxICGgiOQ8、协会新闻 | 遵义市企业破产事务法律保护服务中心成立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b00mhd_m4Lsqa-o7LgrA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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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研究1、北京法院营商环境 6.0 版改革成效显著多元调解成功案件同比增长 70%,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同比提高7 个百分点,司法拍卖处置财产成交金额209.1 亿元......这一组亮眼的数据,是北京法院今年 1-9 月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绩单。10月16日上午,北京高院召开北京法院营商环境6.0 版改革成效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北京法院优化营商环境 6.0 版改革的主要内容与工作成效,并发布了 5 个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86VlHRO2lZytLjdPkGyfXA2、贵州高院发布 2022-2023 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开展了 2022-2023 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及创新事例评选活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适用程序涵盖了破产重整、清算、和解程序,涉及行业多、分布广,主要包括预重整识别人格混同,实质合并保电煤供应——贵州渝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以破引资、以整焕新,出售式重整助力优质资产脱困再生——贵州新天力铝箔有限公司出售式重整案、破产清算转和解,高效助力小微企业摆脱困境——长顺县威远镇摆贵山建筑砂石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恢复自身造血能力——安顺市六合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以法赋能,擦亮“干净”黔茶——贵州省湄潭县黔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依职权涤除抵押,盘活资产保民生——贵州华飞新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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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识别企业商誉价值,助力小微企业破茧重生——沿河风雨同舟医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降低破产成本,探索无管理人和解程序——大方县盛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个债清偿+执行化解”,诚信债务人重获新生——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偿案。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NXT5YOAwBtksh15DT9CEgQ3、绵阳法院:2023 年度保护民营经济十大典型案例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就业、财政税收、科技创新等具有重要作用。为更好地推进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的引导作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筛选出 10 个保护民营经济典型案例,集中展示绵阳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成效。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OYIj8to-dC2XC6x8ScNYPw4、破产中以资抵债债权人认定规则的案例及分析破产案件中,经常存在以资抵债的情形,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将直接影响债务人财产的多少,并最终影响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能否统一受偿、公平受偿。本文通过对破产中以资抵债债权人认定规则分析,归纳破产程序中以物抵债协议的处理规则,以期对管理人及债权人有所帮助。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u_twP34NRD_4l4662fwlMw5、所有企业都可以通过预重整化解困境么破产重整作为挽救企业的有效方式,在企业面临困境时,能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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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扭转局面的作用,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实现资产、债务等重组,使企业焕发生机,恢复经营,摆脱困境。近年来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市场经济下行严重,疫情管控放开后,2023 年上半年的经济复苏情况不及预期,很多企业的经营受到重创,债务困境无法化解,运用破产重整程序寻找一线生机的企业不断增加。为了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预重整模式被广泛应用。本文将为您分析哪些企业可以运用预重整化解困境。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oOGVi2Dga8I4tcye3zsAnA6、企业破产中的债权分类
《企业破产法》第 44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48 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上述两条规定,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受理后,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依法申报破产债权。但毕竟企业破产了,其不可能全额清偿所有债权,根据破产法规定,需要根据债权类型确定清偿顺序,因此债权人弄清楚了自己债权的类型,就能够判断自己的债权清偿的可能性。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Pxw989YRPQvpiPwkmYByuA7、破产案件中破产清算转化为重整程序的相关裁判规则破产清算案件中,对于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人民法院可引导其由破产清算转化为重整程序。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在于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增加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提高债权人受偿率,减少损失,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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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因债务人破产转为失业人口的数量,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大局稳定。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可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发掘破产审判的拯救功能,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对企业进行救治,使其摆脱困境,浴火重生,彰显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价值和社会责任。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XIHtG6qGWB-zfzYlIoamhg
8、杜万华 | 对当前《破产法》修改的几点建议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于2023 年9月23日受邀在《首届法治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重组论坛》发表主旨演讲。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hsELN4SWXblJM8TZFi4xqA9、专业研究 | 企业破产清算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破产清算企业在经过前述经营期与清算期会计处理后,应编制经营期利润表和清算期清算损益表分别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所得税申报。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F-dkv7oQvREX-ILVKCfuDQ10、破产程序中合同解除权及相关问题之探讨与一般的法定解除权不同,破产法赋予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企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立法目的,并非合同相对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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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出于在破产程序的特殊情形下,从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为了保护债务人利益、尤其是债权人集体受偿的利益而做出的立法倾斜。毕竟,相比个别或少数的合同相对人而言,解决债务人企业的困境以及广大债权人债权清偿问题似乎显得更为重要。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rB0tZM_TCeUoXVJ1d89_zA11、专业研究 | 破产清算中资产处置相关法律问题破产清算中全体债权人债权获得清偿的前提是资产处置完毕,因此管理人需要重点考虑如何处置资产才能保证最大化的实现资产价值。管理人需要全面梳理和接管破产财产,处理好特殊情况的资产的遗留问题,考虑好税收筹划问题,并通过合法、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完成资产的处置,从而快速的、最大化的变现资产,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wnQ0HzVFwQUEvW-TmlNgWA12、最高院:异议债权人未在十五内提起诉讼,不代表诉权或实体权利消灭
如异议人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所规定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应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管理人解释、调整的结论,并在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按此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由此对异议人表决权行使和破产财产分配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前述十五日期限届满并不产生异议人诉权或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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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oxWxUr7liMKODR5mwwDZXg13、从各地预重整启动程序来解析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虽然现阶段司法实践中,预重整的启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最终决定是否进入预重整程序。但是,实践中一些法院、地方政府存在对预重整的过度干预,损害了债务人、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意思自治的权利。笔者将通过对司法实践中预重整启动程序的分析,明确预重整各个主体的定位。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ay2aewB2K1D2RuJEs2Fe6g
14、申请执行人未在破产重整程序申报债权,能否再次通过执行程序获得清偿?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被执行人未通知此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其失去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主张债权的机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申请恢复执行。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ytvtNG4zD093tmpHSUyykQ15、简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优先债权清偿顺序区别于一般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针对破产企业所申报的债权中,不仅有普通债权,还有被拆迁人(被安置人)债权、购房者(包括非消费性购房者)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债权和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在这些申报债权中,被拆迁人债权、购房者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债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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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破产清算案件所独有或者肯定会出现的债权种类,而法律赋予了该些类债权不同程度的“优先权”,因此如何对此些类债权再行排队顺位,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以上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界定或者是界定不清晰,但随着此类破产案件的逐年增多,在实践中也已渐渐对此达成了共识。笔者试做以下简要介绍和解析。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WhLcrwqlUHQZ3WmuiM3urA16、最高院:公司股东、债务人能否对清算组作出的债权核定结果提出异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只赋予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提出异议并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权的权利,但并未否认公司股东、债务人对清算组作出的债权、债务核定结果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的权利。由于债权人、债务人和公司股东与清算组作出的债权、债务核定结果均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法律上应平等的赋予利益关联方相同的救济权利,才能公平的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宏某公司作为千某酒店的中小股东,其对清算组确认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有异议,并以申报债权的主体千某公司和被清算的千某酒店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认定其具有一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Yq_cLiPa59CbP0n-Ku61bg
17、破产程序中动产抵押权实务研究
随着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实施,各种中小企业大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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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追求经济效益,大量中小企业以自身的动产为凭证进行融资。由此,动产抵押基于商业发展的现实需要,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抵押融资手段。动产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部分,其本应具有物权的相关属性。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表明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由此,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如何认定及处理在理论及实务中产生种种困惑。而在抵押人因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进入破产程序时,基于登记对抗主义 及破产制度价值,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应依据《担保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FBha0Yt-oKOnOhK7ZzQIxA18、最高院六巡最新裁判观点之公司及破产清算纠纷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梳理总结民商事纠纷中 55 个争议问题的最新裁判观点,涵盖七大常见纠纷领域,以供实务参考。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j_k64aK5qrcfTQyD0QXGIg
19、关于房企破产中对建设工程优先权进行以房抵债清偿问题的研究
作为集体清偿程序,破产清算的一项重要工作便是理清各类债人的权利顺位。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属于债权类型复杂,同时还兼具清偿方式多样的债务人。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属于此类债权性质特殊,清偿方式多样的著例。实践当中,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清偿建设工程债权是破产房企通常具备的情形。这在破产程序中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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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如下问题。即以房抵债能否构成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清偿。如果构成成立条件有哪些,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履行?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n6DWTpwSktMfLr3qrJvAwg
20、破产程序中配合清算义务人怠于配合义务的法律后果破产清算过程中,因财务资料缺失,管理人无破产企业财务资料可接管或接管的财务资料不完整的情况比较常见,同时依法负有配合清算的义务人又拒绝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 条第3 款的规定及时履行其协助配合义务,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本文采取两则案例用以研究,管理人在遇到上述情形下应如何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债权人利益。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6CsNFrIKA8N2tQEcaGOvLA21、人民法院报 | 强制管理制度的价值及程序完善强制管理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方式之一,对于促进物尽其用、实现执行工作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发挥着重要且独特的作用。但受限于没有完整规范的制度设计,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运用不足、易引发异议案件等问题。完善强制管理制度,对于丰富执行措施、促进善意文明执行等都具有现实意义,应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使其发挥应有的制度价值。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6CsNFrIKA8N2tQEcaGOvLA22、预重整与破产重整,不一样的企业破产救济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有些可能会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企业破产制度和流程在整个法律法规体系内非常的专业且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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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破产企业、企业债权人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在参与企业破产过程中通常会碰到很多专业法律问题,需要专业团队的支持和引导。近几年来,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企业破产可采取的措施,逐渐有法院开始接纳“预重整”制度,并应用在实际的破产案件中。什么是预重整?预重整与破产重整有何区别?预重整制度存在的价值如何?预重整制度在目前的应用情况如何?笔者将在本文中就这些疑问整理、讨论,以飨读者。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V5gxmFO2tyFbU-Qmlxi2Cw23、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因管理担保物计收的报酬,是否属于担保范围担保物报酬是否属于担保范围,不仅影响着破产程序担保债权人的权益,也会影响到普通债权人的权益。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担保财产变价后,未能清偿的担保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也就是说,当“未能清偿的担保债权金额”越高,“作为普通债权清偿”的债权金额就越高,在破产财产价值不变的假设下,普通债权总额越高,清偿率越低,单个普通债权人最终可得债权分配金额则越少。简而言之,对担保债权人而言,担保物报酬是否属于担保范围,直接影响到其实际分配金额,以及当担保物变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担保债权时,按照普通债权清偿的债权金额,从而间接影响到普通债权人的分配金额。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x0TwQb4lgrihDrzjOW5EgA24、福建高院:竞买人支付税费超出评估报告部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房地产交易发生的税费是由征税机关计算并收取的,非其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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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组织可以确定。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办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买卖双方交易税费及相关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物业、水电费等)等均由买受人承担,这是契约双方对支付款项的负担约定。竞买方接受该要约参与竞买,自愿选择负担该款项,系其对民事权益的处分。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9VB1UaGkVAFm3a2LRFdXuw25、破产重整中如何做好在建工程尽职调查:原则、内容和重点问题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中,对作为核心资产的在建工程进行尽职调查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文章结合实践经验,讨论了在建工程尽职调查的原则、内容和重点问题,提出尽职调查应遵循全面性、客观性、及时性、合法性等原则,应从开发建设情况、资产价值情况、权利负担情况等三个方面开展工作,涵盖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资产、销售等各个阶段的情况,并重视与重整方式的作用、与债权审查的协作、数据差异的处理、现场勘查等重点问题,希望能够对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中在建工程的财产调查、界定和处置有所贡献。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BMVkQ9zgB3ffnXB_LezHhg
26、给付类债权人在重整案件中通过默示方式行权的实践探索非金钱之债又名给付之债,是指给付的是金钱以外的其他标的的债,包括交付财产之债和提供服务之债。因《破产法》未对给付类债权进行债权分组,导致给付类债权的确权、表决及清偿工作在实务中困难重重。本文试图构建针对给付类债权人的确权、表决及清偿制度,以解决当前制度下给付类债权人不能准确归组、程序与实体不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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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消极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在保障给付类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提高重整案的办案效率。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EqYagfro6aRnmx0mzxUL5g
27、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对抵押物孳息行使优先受偿权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名下特定财产出租收取租金的同时,也在该特定财产上设定抵押以增加融资渠道。这类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抵押权人虽仍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受到漫长冗杂的破产程序影响,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或多或少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拖延。而与此同时,特定财产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仍在继续产生租金、占用费等法定孳息。抵押权人能否享有并以何种形式享有这部分法定孳息呢?这一问题既关系到抵押权人权利的保护,也关系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本文的探讨即由此展开。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KoGjfuZ9dEGSM43zXsST2Q28、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置浅析企业在经营过程会出现因对外投资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情况,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需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处置,包括破产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而处置破产企业的对外股权,不仅涉及到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对外投资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对管理人如何处置破产企业财产作出指导性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置破产财产的指引。但细化到股权处置问题上,实务中仍存在管理人处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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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思维较为单一、“三无公司”的对外股权难以处置、股权拍卖后难以过户等困境。笔者结合团队办理深圳地区破产清算案件时处置股权的实务经验,参考其他地区的相关规定,对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外股权投资的各种处置路径进行探析,以期为破产管理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提供有益经验。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9KBvNsC5Krr2TUWt47yuMA29、论衡平居次原则在股东债权认定中的审慎适用——从天龙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谈起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规定了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股东债权本属普通债权,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法院开始参照适用“衡平居次原则”(Equitable Subordination Rule,又称“深石原则”)将瑕疵股东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实践中,在股东股权的瑕疵认定标准上因无定制遵循,存在着适用规则不统一,管理人草率决定,破产法庭自由裁量度过大等问题,既失公平正义,也影响了破产效率。结果是,在舶来的“深石原则”语境下,以追求实质公平为起点,落脚点却是对公平原则的损伤。本文结合作者代理的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就破产企业股东债权是否劣后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参考借鉴。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u2mh2vKEe-TBHiODQSBmlw30、总承包人破产清算情境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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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总承包建筑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实际施工人群体利益值得关注。如何正当、高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所有实际施工人需重点考虑的问题。目前,针对解决实际施工人资金回款效率有两个工具可供参考:1. 实际施工人将其工程款债权对外转让以实现资金的快速回笼;2.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针对第 1 项工具,实际施工人可基于《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行权,在实务操作中并无法律障碍,但第2 项工具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够完全获得法院支持,仍值得探讨。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sUXPgH2CdVEtJLI9p1i13Q31、申林平、胡玉斐:上市公司重整执行效果分析A 股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一直受到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从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积极作用的角度来看,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执行效果的实证分析、研究是验证破产重整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预期、优化破产重整实践、完善破产重整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在近年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更为市场化、偿债工具更具突破性的背景下,我们研究的案例要反映当下最新做法;另一方面,在考察以股抵债的偿债效果和对盈利能力的改善效果上,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需要较长时间的调整变化才能有所反映,本文以2020 年当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12 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以其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2022 年度财务数据作为基础研究数据展开分析。希望此实证研究能对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执行效果形成准确的分析和导向判断,最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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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市公司重整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困境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上市公司质量提供参考。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jAfNJv0BIzkKvpa_y01hCQ32、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债务豁免所得税的实践检视与立法进路在实务中,高额债务豁免所得税导致重整企业负担加重,意向投资人对重整项目投放顾虑重重,尽管各方积极探索,试图规避重整豁免债务所得税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具体案件的办理产生了积极效果,但由于缺乏制度保障,这些举措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反而引发实操混乱。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文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或延期缴纳的方式难以扭转高额所得税带来的影响,税务减免的相关规则也难以真正惠及重整企业。重整债务豁免所得税不仅与破产法拯救企业、平衡利益的宗旨相悖,亦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等税法原则,学者指出应对重整企业债务豁免所得税做优惠处理,亦有学者认为重整债务豁免不具有可税性,应当将之排除课税范围。最后,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美国采取“破产例外”方式使得重整企业免于承受过高的债务豁免所得税,且美国破产法能敦促破产程序正常进行,防止不怀好意的债务人从中牟利,新加坡对小微企业在简易重组程序中的豁免债务认定资本性质从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台湾地区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帮扶重整企业,方法虽然有所差异,但都有利于企业重整、减轻企业压力。鉴此,应首先检视我国现行规避重整债务豁免所得税方法的局限性,并深入剖析我国重整企业豁免债务负担所得税的非正当性,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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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情况,对我国破产重整债务豁免所得税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yWKfXwCIDP3th0wZZDeKoQ33、攻克接管难题,全力搜寻财产——关于财产接管和车辆查控经验为进一步提升管理人办理破产质效,市管协现将六家管理人会上分享经验进行总结梳理,并于近期陆续发布。今日文章内容为上海上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管理人团队成员张晓东于会上分享的关于财产接管和车辆查控经验。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Bi48iTSHo_423Ar2N__3Rg
34、试论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土地出让金债权优先性认定鉴于当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与破产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在衔接性、互补性、一致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造成部分条文在理解上存在较大争议,甚至有部分问题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可供适用难以得到解决。所以,在立法层面存在框架性缺陷的大背景下,在法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类问题提出切实合理的解决思路便成为破产案件办案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在当前的破产案件中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破产案件因为涉及的债权结构复杂,利害关系人众多,问题较为突出,无法可依的窘境频现,本文选择的破产程序中土地出让金债权优先性的认定问题即是如此,作者通过归类认定的方法提出了土地出让金债权应当被视为普通债权的观点,同时指出了共益债务情形下土地出让金债权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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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kIFZAjugBjVe4fdst4A5-w35、炜衡 | 论破产对于“保交楼”的工具价值及其“程序收口”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出现大量楼盘烂尾,“保交楼”“稳民生”成为政府和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烂尾项目往往存在负债巨大、缺乏续建资金、被大量司法查封冻结等情况,这使政府主导的项目纾困或企业自救都难以顺利推进。破产案件的受理具有停止债务利息、中止判决执行、解除司法保全的法律效果,这对困境房企的纾困、续建、“保交楼”无疑具有极大的帮助。然而,房地产及其行业的特点决定了房企无论是清算注销还是破产重整都具有特殊性,如果片面关注和利用破产对于“保交楼”的工具价值,那么极有可能使房企的破产程序无法“收口”终结,形成在程序中的烂尾,甚至影响“保交楼”的完整实施。本文就此做出探析,希望对适合通过破产程序实现“保交楼”任务的困境房企的识别有所帮助。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u-jvu48Q4HeWkiaaJ1pt8w36、论预告登记之破产保护效力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迎来寒冬,众多房地产企业接连进入破产程序。购房者支付部分或全部房款后,却面临预售合同被解除、房屋无法交付的重大风险。本文通过检索公开案例,聚焦相关案例争议焦点,梳理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裁判观点,探析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DsZUdbz2N5tSWQJF78Ybpw37、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范围及管理人调查、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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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着重就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范围、管理人如何调查职工债权的准确金额、管理人如何对职工债权清单进行公示等作简要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建立起对职工债权的概括性认识,进而协助破产企业管理人妥善解决职工问题,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II_ZDC71r_6Jf763gJZ3SQ38、锦天城 |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十个实务问题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破产审判纪要》)首次明确了“关联企业破产”的问题,并将关联企业破产按审理方式分为“实质合并审理”和“协调审理”。在实务中,关联企业破产的实质合并审理又被称为“实质合并破产”,因为突破了公司法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而成为与《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相似的热点实务问题。由于现行《企业破产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的主要法源依据就是《破产审判纪要》第六部分的第32 至37 条,分别涉及实质合并破产的条件、审查程序、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管辖、法律后果、企业成员存续等。如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已经成为企业破产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破产形式,所面临的问题早已超过了《破产审判纪要》明确规定的范畴,近年来不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实质合并破产的实操细则,为司法实务操作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我们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参考各地法院发布的操作指引并检索相关案例,归纳总结了实质合并破产主要涉及的十个问题,供业界批评讨论。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gAW7SkoDzuUz4BXdFtVx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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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破产重整案件中纾困债权的共益属性分析为了节约社会资源,挽救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企业,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的方式对企业进行针对性纾困。
但是在商业实践中,具有优势技术、优势产品的困境企业通常会在已满足破产条件但是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引入社会第三方投资或者政府纾困资金。这是因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便面临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渠道限缩等融资难问题。但由于我国共益债的认定采用了双重标准原则,在进入破产程序前进入的纾困资金便面临退出难的现实风险。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3Q7KzoXGvVFetOUODSD1tQ40、最高院关于评估、拍卖、变卖程序中常见疑难问题全解析“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诸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执行工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内容学习不够,理解不一,导致在评估拍卖程序中频频出现问题。加强对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掌握评估、拍卖程序的整个过程,确保评估、拍卖这项司法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对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变卖过程中常见问题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为执行案件提供参考。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J1n4fx3x4Klup7VaYN2Y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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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专业研究|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烂尾楼”续建模式评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为了提高清偿率、盘活“烂尾楼”核心资产,管理人通常围绕“烂尾楼”在建工程的续建开展工作。“烂尾楼”的续建是在建工程的开发经营的继续,应作为重整计划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内容由债务人执行。当债务人明显不具备执行重整计划的能力时,重整计划草案应通过股权调整等方式整顿债务人公司治理结构,恢复债务人经营管理能力,重整投资人不应在债务人不具备执行重整计划能力情况下以独立的第三方主体仅提供代建、代管、代销等服务。管理人经营债务人营业事务是临时性的,重整计划批准后应将营业事务移交给债务人,“烂尾楼”续建不应作为财产管理方案或财产添附式变价方案进而由管理人实际主导“烂尾楼”续建,变相改变经营主体,这违背了重整制度挽救债务人的宗旨和企业破产法的具体规定。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59vDQEl9cUI_O_RkHVMx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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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理论前沿1、韩长印 | 为什么要构建破产重整程序中灵活分组模式?作为一部让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的法律,破产法在担负挽救危困企业并让失败的市场主体规范退出的主要任务时,不断出现的新型破产形态以及传统破产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也让破产法研究亟待与时俱进。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韩长印的《重整程序中灵活分组模式的法理检视与规则构建》一文,认为我国《企业破产法》虽然在第 82 条确立了重整计划表决的法定分组模式,但实务中自发形成的灵活分组模式更有助于实现债权分组规则的规范目的,更能在实质意义上贯彻“债权平等原则”;理论上对灵活分组模式滥用的隐忧不足以构成反对灵活分组模式的理由。我国未来破产立法可将“实质性相似”确定为债权分组的标准,允许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者根据重整程序的实际需要灵活设计分组方案,并在强化“同一表决组同等对待”规则的基础上,通过重整计划的批准听证和强制批准制度所内含的相关规则来实现对异议债权人的保护。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FL9qaevXb33JP2dN4lEoUQ2、王欣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与第一百零五条剖析——兼论破产宣告裁定的撤销
今年 7 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对陷于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为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应当继续深化改革,为企业挽救提供更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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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笔者现就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企业挽救措施以及破产宣告裁定的撤销问题进行剖析。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BvbzqhPQ_lIWG6_p4dFw-A3、郑志斌:中资企业重组寻求国外破产法保护的思考在经济全球化以及由此形成的全球供应链、全球产业链和全球价值链“一体三链”体系下,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深度参与、融入并影响着该国际格局。加之近年新冠疫情和地缘政治变动对国际经济的冲击与重塑,我国跨境破产案件显著增加。前有佳兆业、当代置业、荣盛发展等大型集团,后有瑞幸咖啡、恒大集团、融创等行业巨头,均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获得了美国破产法第15 章之认证。这波境外破产保护操作引发了热议,舆论众说纷纭。主流观点认为破产保护是境外债务重组的工具,对国内保交楼交付等方面影响不大。但是,波澜之下必有暗流。地产巨头的这轮战略热潮值得关注与反思。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SMtnJk1KAWLxRYjYfiywXA4、苏洁澈:银行风险处置的公共选择考量与制度建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与《金融稳定法(草案)》虽然都吸收了域外的处置理念和处置工具,却仅仅规定了原则性条款,缺乏具体的实施规则,实践中可能难以有效处置银行风险。相比而言,《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与银行风险处置的关联性更强,因此可以以该修改建议稿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条款为视角,兼顾《金融稳定法(草案)》的规定,分析银行风险处置的相关制度建构。同时,政治学的理论较少被运用于银行风险处置的分析当中,因此运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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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与公共选择理论分析和解读我国银行风险处置的立法模式与风险处置条款,从政治学的视角分析条款蕴含的公共选择考量,以期摈弃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部分条款,并探讨银行风险处置中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展望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处置机制的构建与完善。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e1BXyE9HyJ0bilFEuCye-w5、张善斌、余江波:破产中不当减损财产行为限制制度的一元化债务人已经或即将具备破产原因,为了逃避清偿债务,可能实施无偿转让财产或非正常交易等不当减损自身责任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还会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破坏社会信用体系。我国《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与破产行为无效制度两种对不当减损财产行为的限制方式,即采用了二元限制模式。我国《企业破产法》第 33 条规定的破产行为无效制度不同于因破产程序具有溯及力而导致的行为无效,应当是我国破产法上的特有制度。一方面,同样是破产法上不当减损财产行为的限制方式,破产行为无效制度相较于破产撤销权制度有什么区别;另一方面,同样采用了“无效”的表述,破产行为无效制度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是什么关系,这两个问题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为此,我们主要的讨论主要围绕以下三点展开:一是破产行为无效制度相较于破产撤销权制度是否有特殊之处,可否被后者替代。二是如果可以替代,则《企业破产法》修订之时是否应当继续保留破产行为无效制度,着重分析一元限制模式相较于当前规定有何优势。三是改采一元限制模式后,应当如何完善破产撤销权及相关制度,从而全面限制不当减损财产行为,充分保护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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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的利益。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Guz4Urap0c9zwTbEa7di4A6、马更新:我国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机制完善路径探索——从破产案件审理信息化出发
信息化审理加上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保护制度的衔接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难题,所以是否可以通过信息化审理平台来最终实现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针对“有钱不还的失德债务人”和“无财产履行偿还义务的失能人”,在债务人财产公示方面,利用“执转破”的信息化使债权人更加方便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提升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利害关系人对破产程序的监督。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OjrWyJu8Wccyy1NoyXpecA7、李文耀:破产管理人案件办理监督研究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终结破产程序期间,管理人享有全面管理破产事务的权利,负责财产接管、代表诉讼、资产处置、债权分配等重要事项,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执行者,具有较大的权力上限。破产程序能否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与管理人职责履行密切相关。实践中,管理人选任机制不合理、管理人履职不尽责、债权人监督流于形式、缺乏有效惩戒措施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管理人制度作用的发挥。对此,除了《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方式外,还应当通过完善管理人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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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细化管理人工作流程、外拓监督方式、加强惩戒措施等方面,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规范和监督。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KwXrzwchCFSnN4gl_h7B-w8、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投资人违约”的行为修正与规制路径当前,重整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散见于司法解释、重整计划、重整框架协议等载体,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投资人是否履约践诺直接影响着重整程序的胜败,故本文立意于参照合同法领域为投资人“违约”设定法律后果,防止权利滥用。本文首先以案说法,引出债权人要求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司法桎梏及产生原因,继而引入“团体契约”“公平原则”“继续履行”“机会利益”论证了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正当性,并结合实践需要提出扩张重整计划约束主体、严格界定适用条件和责任类型、预先设定违约变更条款、引入再交涉义务等措施,以期均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推动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pjemGwFSw2gEXUefOeaGYA9、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审视与完善路径通过对若干上市公司强裁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强裁案件中存在强制批准权一定程度被滥用、意思自治原则未充分遵循、破产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失衡等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以及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切入,通过完善强制批准条件、建立重整识别机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构建强裁前听证制度、赋予异议利害关系人充分救济途径、赋予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权等途径,破解强制批准制度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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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困局。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OxMcokHto6zoWokPtN8Fvg
10、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实证研究
实质合并是美国法院在实践中应关联企业破产问题而创设的一项破产法上的新制度,该制度虽然打破了法人人格独立性和有限责任制,但是更能应对复杂社会关系下公司所产生的控制问题,在实现对关联企业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同时,免却仔细区分关联企业财产权属的成本消耗,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也因合并均归于消灭,对于重整案件也能最大化破产法企业挽救的功能。目前实质合并在我国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适用的愈加频繁,为了满足审判工作的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 年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纪要为各法院办理实质合并破产案件起到了指导作用,但位阶不足且规定不够详尽,不能解决当前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实践问题。本文经实证分析发现我国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实践仍存在着相关法律规定缺位、适用对象难以认定、判断关联企业是否进行实质合并的标准不明确以及债权人权益保护不充分等诸多问题,故结合域外经验、学界及实务观点,就我国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构建提出完善建议。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3YElyCBn8Yqi9Gb4e09Htg
11、出售式重整中假马竞标模式的理论构造与制度构建近年来,我国破产实务部门对假马竞标模式进行了有益尝试,但对该模式的制度运行逻辑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且对其赖以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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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细节缺乏有效关照,难以消弭当事人借假马竞标之“名”而行低价出售之“实”的风险。考诸域外实践,可知该模式背后的核心逻辑在于,引入假马竞标人以吸引其他潜在意向竞购方加入公开竞标程序,以图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目标。其中,吸引潜在竞购方充当假马的关键,又在于分手费等交易保护机制的妥善引入。未来我国有必要通过法院事前审查确保竞标程序性规则的设定具备公平、合理及适当性。与此同时,在交易保护机制的引入问题上,除应严格限制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以外,还需对分手费引入的必要性和数额合理性要素进行审查,避免引致阻挠其他竞购者进入的排斥竞争效应。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uwi6LliVKWE_wvlCa4e5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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