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2022年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8-1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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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2022年惠企政策汇编

目 录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1二、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6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21四、江苏省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举措的通知......................................................................................43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 58六、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重点任务的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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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2022年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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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

2022年惠企政策汇编

编撰单位: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第2页

目 录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的通知................................................................................ 1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6

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

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21

四、江苏省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举措的通

知......................................................................................43

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

经济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 58

六、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

企纾困重点任务的通知.....................................................78

七、关于印发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

长实施方案的通知.......................................................... 109

八、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

策措施清单的通知.......................................................... 126

第3页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

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国办发〔2021〕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

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

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

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

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为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

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

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

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

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

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

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

压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用好小微企业融

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有条件的地方要发挥好贷款风险补偿机

第4页

—2—

制作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深入落实月销售额 15 万元

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

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

接续政策。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地。(财

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

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再贷款再贴

现政策工具精准“滴灌”中小企业,用好新增 3000 亿元支小再

贷款额度。加大信用贷款投放,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

用贷款支持政策。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

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人民银

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

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

为。支持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

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推动期货公司为中小企业

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助力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

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稳定班轮公司在中国主要出口

航线的运力供给。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地方政府作用,引

第5页

—3—

导外贸企业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

小企业专线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

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国务院相

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用电保障。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

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

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

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

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

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充

分考虑改革进程和中小企业承受能力,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

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

段性优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社保

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

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各级政府

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布实时有效

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

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

法,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

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

第6页

—4—

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

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

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

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

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

责)

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

建设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

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组织开展供需

对接活动,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搭建政

银合作平台,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依托跨境电商等

外贸新业态,为中小企业提供远程网上交流、供需信息对接

等服务。加快海外仓发展,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充分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平台载体

的作用,不断提升合作区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引导和支持

有合作需求的中小企业入区开展投资合作。(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压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进一步把思

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

担当,勇于开拓创新,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积极采取针对

性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困难,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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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研,总结经验做法,加强政策储备,

适时推动出台;要加大对地方的指导支持力度,扎实推动各

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

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1 年 11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8页

—6—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2〕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

各地区各部门有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央

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

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实现平稳开局。

与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和乌克兰危机导致风险挑战增多,

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稳增

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党中央的

明确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

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

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实现全年经

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部署,现将《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9页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

本地区实际,下更大力气抓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

府工作报告》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靠前发力、适当加力,

推动《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确

保及时落实到位,尽早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

策效应。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扎

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的六个方面 33 项具体

政策措施及分工安排,对本部门本领域本行业的工作进行再

部署再推动再落实,需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应于 5 月底

前全部完成。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方面对相关省

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工作中增强责

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担当作为、求真务实,齐心协力、顽强

拼搏,切实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

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把二季度经

济稳住,努力使下半年发展有好的基础,保持经济运行在合

理区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国务院

2022 年 5 月 24 日

(本文有删减)

第10页

—8—

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一、财政政策(7 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

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

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 6 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

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研究将批发和

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

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等 7 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

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预计新增留抵退税 1420

亿元。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

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 月 30 日前基本完成集

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

税总额达到约 1.64 万亿元。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

税、骗税等行为。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督促指导地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尽快分解下达资金,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尽快下达转移

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

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

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

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

第11页

—9—

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

顺利推进。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抓

紧完成今年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任务,加快今年已下达的 3.45

万亿元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在 6 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

力争在 8 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

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

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

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9 大领域基础上,适当扩大专项债

券支持领域,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

支持范围。

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今年新增国家融资担保

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 1 万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交通

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

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

贷、压贷、断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

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深入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

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计划安排 30 亿元资金,支持融

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

资担保费率。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

予阶段性补贴。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

第12页

—10—

价格扣除比例由 6%—10%提高至 10%—20%。政府采购工程

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

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

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

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

额由 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

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

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

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

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

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

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

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

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

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至

5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

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

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

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

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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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二、货币金融政策(5 项)

8.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

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

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

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

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

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

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商用货

车消费贷款给予 6 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

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

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

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

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

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

款额度。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 1%提

高至 2%,即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

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

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

微贷款。指导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

质押等融资,抓紧修订制度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 1 年缩短

至 6 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

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10.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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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

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

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

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

中有降。

11.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科学合理把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IPO)和再融资常态化。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

上市,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赴境外上市。继续

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

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

持。督促指导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各基础设施

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

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12.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

度。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

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

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

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6 项)

13.加快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2022 年再

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南水北调后续

工程等重大引调水、骨干防洪减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

区建设和改造等工程。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清单,加强组织

实施、协调推动并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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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减灾能力。

14.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对沿江沿海沿边及港口

航道等综合立体交通网工程,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审批

程序,抓紧推动上马实施,确保应开尽开、能开尽开。支持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3000 亿元铁路建设债券。

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的基

础上,进一步加强金融等政策支持,再新增完成新改建农村

公路 3 万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3 万公里、

改造农村公路危桥 3000 座。

15.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各地

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

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

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

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

目。

16.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启动编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

展规划,扎实开展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有力有序推进

“十四五”规划 102 项重大工程实施,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

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

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

势参与攻关。2022 年新增支持 500 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

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17.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

第16页

—14—

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

绿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

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

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

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

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鼓励平台企业

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

技术研发突破。

18.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

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

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

策。加快出台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的政策文

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

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

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支持汽车整车

进口口岸地区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

息公开制度。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

宽皮卡车进城限制。研究今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

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

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

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

(站)建设。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

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5 项)

第17页

—15—

19.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针对当前农资价格依

然高企情况,在前期已发放 200 亿元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

时发放第二批 100 亿元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

收益下降。积极做好钾肥进口工作。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

案,落实好 2022 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的

政策要求,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

性。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

20.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

质产能。建立健全煤炭产量激励约束政策机制。依法依规加

快保供煤矿手续办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

支持符合条件的露天和井工煤矿项目释放产能。尽快调整核

增产能政策,支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提高生产能力,

加快煤矿优质产能释放,保障迎峰度夏电力电煤供应安全。

21.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推动能源领域基本具备

条件今年可开工的重大项目尽快实施。积极稳妥推进金沙江

龙盘等水电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设计优化工作。加快推动以

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近

期抓紧启动第二批项目,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

用地用林用草用水,按程序核准和开工建设基地项目、煤电

项目和特高压输电通道。重点布局一批对电力系统安全保障

作用强、对新能源规模化发展促进作用大、经济指标相对优

越的抽水蓄能电站,加快条件成熟项目开工建设。加快推进

张北至胜利、川渝主网架交流工程,以及陇东至山东、金上

至湖北直流工程等跨省区电网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

第18页

—16—

22.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

用专项再贷款和合格银行贷款。压实地方储备责任。

23.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谋划储备项目并尽早

开工。推进政府储备项目建设,已建成项目尽快具备储备能

力。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7 项)

24.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

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

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 个月的费用缓缴

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

金。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

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

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

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

均资费再降 10%。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

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

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25.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 年对服务

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 3—6 个月租金;

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

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

政策优惠。鼓励和引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

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第19页

—17—

26.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

力度。在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

普惠养老等专项再贷款的同时,增加民航应急贷款额度 1500

亿元,并适当扩大支持范围,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

支持航空业发行 2000 亿元债券。统筹考虑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需求等因素,研究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同时,研究提出

向有关航空企业注资的具体方案。有序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数

量,为便利中外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鼓

励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

业发放贷款。

27.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建立完

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

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点

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

务“白名单”企业措施,推动部省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

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积极引导各地区落实属地责任,

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

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

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

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28.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

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

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

第20页

—18—

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

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

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

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

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

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29.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宁

波舟山大宗商品储运基地建设,开展大宗商品储运基地整体

布局规划研究。2022 年,中央财政安排 50 亿元左右,择优

支持全国性重点枢纽城市,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中

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

降低综合货运成本。2022 年,中央财政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

安排约 25 亿元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安排约 38

亿元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快 1000 亿元交通物流

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地,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

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

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

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30.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在已纳入

工作专班、开辟绿色通道推进的重大外资项目基础上,充分

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牵引带动作用,尽快论证启动投资数额大、

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加快

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

第21页

—19—

造、科技创新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外商投资

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

额度试点。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

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在华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

住和扩大外商投资。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3 项)

31.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

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

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

32.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

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安排 400 亿元,推动

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

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

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

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

33.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指导各地落实好社会救

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好中央财政下拨的 1547 亿元

第22页

—20—

救助补助资金,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

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做好受灾人员生

活救助,精准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

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帮扶。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因局

部聚集性疫情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

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

统筹发展和安全,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大

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煤矿、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23页

—21—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

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25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

位: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的

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17 日

第24页

—22—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

企纾困的政策措施

2022 年 2 月,经省委同意,省政府制定出台《关于进一

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

施》(“苏政 40 条”),对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定经济

增长产生了积极成效。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

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 号)精神,在全面落

实“苏政 40 条”基础上,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

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着力稳住全省经济基本盘,现提出如下

政策措施。

1.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 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

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

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

列出〕

2.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

第25页

—23—

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

支持市县建立 10-15 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省财

政对按计划落实的市县给予定额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

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

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3.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

文化旅游(含电影和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及物流、建筑、

物业服务等行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各地各部

门按照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财

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

交通运输厅、省电影局、省新闻出版局)

4.将供销社、工会、人防等对外出租的房屋全部纳入国

有房屋租金减免范围,参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管

理局关于减免 2022 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苏财资

〔2022〕26 号),对承租单位进行租金减免。(责任单位:

省总工会、省供销社、省人防办)

5.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

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实施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

场监管局)

6.按现行标准的 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

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

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

实施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

第26页

—24—

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

药监局、省税务局)

7.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

实施阶段性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实

施。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扩大

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5 个行业。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8.符合条件的地区,2022 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

放失业补助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 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

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

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9.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

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责

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10.为 10 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线电气工程,

无需用户投资外线。全省用户报装容量 200 千瓦及以下可采

用低压接入,降低用户内部电气投入。(责任单位:省电力

公司)

11.各银行机构应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现全

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2022 年新发放普

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上年有所下降。做好延期还本付息

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

第27页

—25—

续贷政策落实力度。鼓励银行推出抗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

纯信用金融产品,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支持

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作为信贷投放重要参考因素。(责任单

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

改革委)

12.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 LPR 下调传导至

贷款利率,优化内部 FTP 定价,合理降低受疫情影响中小微

企业贷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

举措,健全支付服务减费让利专项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综合

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通过续

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鼓励金融机构与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

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

放更多信用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

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

文化和旅游厅、省电影局)

13.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三农”、小微

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更多优惠利率贷款。支持银行机构对受

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等行业企

业,加大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优化贴现手续,降低贴现

利率。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对暂遇困难无还款能力的企业,适

当予以延期或减免相关费用。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

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给予激励

第28页

—26—

资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

14.扩大小微贷、苏服贷、苏农贷、苏科贷、苏信贷等融

资规模,降低融资利率,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符合条件

的最高可给予不良贷款金额 80%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

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

15.制定落实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免罚、一般违法行

为从轻减轻处罚等事项清单,对初创型企业加强行政指导和

服务,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

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记入失信记录。

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健全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

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生

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16.中央财政下达的 2020 年度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中涨

价补贴的 60%,由各市县统筹用于出租车行业疫情防控和稳

定发展。各地可将 2015-2020 年出租车油补退坡资金结余

部分用于支持出租车行业疫情防控(含防疫物资配备、驾驶

员核酸检测、车辆消杀等)、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出租车

行业设备更新等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延长对受疫情影响的交

通物流企业车辆保险期限。对交通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车

第29页

—27—

辆按揭贷款,受疫情影响偿还有困难的,鼓励金融机构给予

延期偿还贷款本息。(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

革委、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

1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餐饮消费券。鼓励有条件的地

区对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管控区等因疫情防控暂停营业

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具备条件时恢复营业

的,给予一次性复市复业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

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18.减半收取广告业、娱乐业企业 2022 年文化事业建设

费。鼓励各级宣传文化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对电影

重大项目建设给予帮扶。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安排 1000 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电影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

偿。鼓励金融机构围绕电影全产业链开发特色化金融产品,

省级层面推出“苏影保 2.0”电影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电影

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地区对因疫情管控暂停营业的电

影院,在具备条件时恢复营业的,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业补贴。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9.制定实施消费者在中标企业线下商场购买绿色节能

家电等商品享受补贴等促消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商

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

由 80%提高至 100%。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

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

第30页

—28—

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 50%。加大旅

游产业发展基金对小微文旅企业支持力度,2022 年投放的新

项目不低于 30%。(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

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妇联、团省委、省财政厅)

21.对 2022 年度已筹备完成却因受疫情影响而在 15 日内

终止的商业性展会,展览面积在5000-20000平方米和20000

平方米以上,经所在设区市商务(展会)主管部门确认,省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 10 万元和 20 万元补贴。(责任

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2.依托长三角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协作机制,全面梳理重

点企业需求清单,保障核心零部件和主要原材料供应,保持

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着力做好疫情期间江苏支援上海运

输保障工作,在通行证“统一格式、全国互认、办理便捷”的

基础上,落实点对点运输和全过程闭环管理要求,通过提前

申报、货到放行、抵点直装等措施简化申报单证,最大限度

减少货车滞留时间,全力支持上海抗疫,全力保障上海供给,

助力上海打赢疫情防控战。(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

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

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全面贯彻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

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市场主体。各地各部门要抓

紧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政策适用范围、享受条件和申报流程,

明确办事指南、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积极推行网申捷享、

免申即享、代办直达等便利化措施,切实提升政策措施的知

第31页

—29—

晓度、获取政策的便利度和企业的获得感。省政府办公厅将

适时就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本政策措施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第32页

—30—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

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

苏政发〔2022〕1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

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

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 年 2 月 26 日

第33页

—31—

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

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

经济工作会议决策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字当头、

稳中求进,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信心、稳定

预期,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省相关部门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

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

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

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

做法,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加大对中小微

企业的纾困帮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

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

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省财政安排12亿元专项资金对工业企业“智改数转”项

目给予贷款贴息和有效投入奖补。依托“e 企云”等平台,加

快建设中小企业“智改数转”云服务平台。制定“上云用平台”产品目录,每年重点培育 1000 家星级上云企业。(责任单

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认真落实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公交

第34页

—32—

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

税政策。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

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

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放宽初创科

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

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4.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

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

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

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暂免征收 2022 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

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

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对上年度失业

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 1 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

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政策,期限不超过 1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

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根据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国家阶

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开展职业技能

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

第35页

—33—

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责

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6.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上年度失业保

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 1 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

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

2022 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小微企

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责

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7.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

在各设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

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 1 个百分点。(责

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8.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

力争 2022 年上半年涉企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进度达到 70%。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把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

5 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有关

部门)

二、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9.用好用足我省新增 450 亿元再贷款额度,鼓励符合条

件的地方法人银行积极申请再贷款,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稳步扩大小微贷、苏科贷、苏信贷、

苏农贷、苏服贷等融资规模,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2022

第36页

—34—

年力争带动优惠利率贷款投放规模超过 1000 亿元。支持金

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物流方面的普惠型

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省财政厅)

10.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对普惠型小微

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

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逐步将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对符合国家融资担保

基金准入标准的“三农”“小微”“双创”等在疫情期间的担保项

目,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在原有基础上适当下调担保费。(责

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1.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推动应收账款融资

增量扩面,鼓励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

业实行应收账款票据化。支持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责任单位:人

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

12.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调整绩效考核办法、优化授信尽职

免责机制、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设立更多面向中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产品,以优惠利率提供贷款支持。加

快落地新创设的普惠型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普惠型小微贷

款投放较好的金融机构,按贷款余额增量的 1%给予资金奖

励。完善无还本续贷和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向中小

第37页

—35—

微企业发放循环授信、随借随还的贷款。督促金融机构落实

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政策要求,采取多种措施防控、

缓释、化解相关风险。(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

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3.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

作用,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出台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计划。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新市民

安居创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取得其他有效经营活动证

明的个体经营者等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积极开展政银对接

活动,主动向银行机构提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效融

资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

三、加大清费减负力度

14.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的地区,对承租国有企

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 6 个月租金,其

他地区减免 3 个月。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

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

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

行)

15.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责

任单位:省总工会)

第38页

—36—

16.鼓励电信运营企业积极设计并推广适合中小微企业

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现阶段对旅游、文化娱乐等生活性

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 3 个月的云视讯、移动办公、云

主机、云财税等服务。(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17.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交付款项,最

长不得超过 60 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

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滥用商业汇票

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大型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

布逾期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18.持续排查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已过建设期仍未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加

快验收,对达到单项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

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

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四、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

19.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加强分区分级精细

化管理,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低风险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

餐饮堂食;中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大厅堂食的,

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各地帮助餐饮

业市场主体购买停业险。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间,

完善夜间交通线路,经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评估后,放开

夜间非高峰期占道停车,打造具有“烟火气”的消费氛围。(责

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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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

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

20.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 8500 万

元,重点支持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文旅市场主体恢复发展、

创新发展。提前开展年度省级文旅产业发展类项目申报评审,

及早下达 9000 万元项目资金。下调 2022 年度省级旅游产业

发展基金利率 1 个百分点,安排 1000 万元对基金贷款项目

利息给予补贴。继续按 8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鼓励酒店、景区、民宿、旅行社、文娱企业等开展各种促销

活动,顺延公园年票有效使用期限。(责任单位:省文化和

旅游厅、省财政厅)

21.鼓励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与工会加强合作,将符合条

件的民宿、乡村产业集聚区、特色(风情)小镇、红色旅游

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开发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和符

合政策的路线和产品。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财

政支出定额范围内,按程序委托旅行社、酒店等企业承办培

训、会议活动,委托餐饮企业提供用餐供配服务。(责任单

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

22.对每月通行次数在 30 次(含)以上的 ETC 公路客运

班线客车,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延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对进出南京港、连云港港、

太仓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

集货点的运输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

费站全免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

第40页

—38—

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交通控股公司)

23.支持客运枢纽向城市综合体转型,统筹枢纽地上地下

空间复合利用,打造城市综合体。在保证交通基本服务功能

的前提下,适度拓展车辆租赁、旅游集散、邮政快递、商务

会展、贸易金融、文化休闲、购物餐饮等功能,促进交通与

关联消费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

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24.加大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

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推动建筑等领域保证

金保函全覆盖。创新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

探索开展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缴纳保证金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银

保监局)

25.组织举办“苏新消费”四季系列主题购物节,推出各层

级千场促消费活动,安排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给予专项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发放现金补贴、免费开放场馆设施等方

式,引导消费需求释放,扩大商贸、餐饮企业销售。支持各

地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鼓励地方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

通过企业让利、降低首付比例等方式,促进农村居民消费。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加强外贸企业帮扶

26.支持外贸企业通过线上线下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通过

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参展费用予以支持。上

第41页

—39—

半年组织举办 3+60 场“江苏优品·畅行全球”线上展会和对

接会,全年组织举办 40 场“苏新服务·智惠全球”线上对接会。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

27.鼓励各港口企业加强与大型国际班轮公司以及国内

航运骨干企业合作,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加快调整优

化运输结构,构建高质量物流网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

输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港口集团)

28.对完成技术改造的加工贸易企业,省级相关专项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予以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加工贸易

企业提供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对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企业,

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帮助企业出口转内销,引导外贸企

业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责任单

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省

商务厅、省财政厅)

29.安排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用于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

继续实施小微外贸企业平台统保政策,鼓励支持出口信用保

险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承保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

提下,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

业、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等的保障力度。对资金周转确有

困难的企业,实行保费分期缴纳的便利措施。(责任单位: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

司江苏省分公司)

30.广泛开展 RCEP 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为企业及时提供

签发 RCEP 等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货物暂准进口

第42页

—40—

通关(ATA)单证册、国际商事证明书和代办领事认证等服

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六、着力缓解价格上涨压力

31.强化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资

本炒作、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协会、大型企

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

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采购、销售、仓储等经营风险。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

管局)

32.推动期货公司深化市场主体风险管理服务,探索基差

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等模式,提供个性化风险管理服

务,鼓励各地对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

大幅波动风险给予补贴。(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省财政

厅)

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33.综合运用履约保证金保险、小微企业报价 10%扣除等

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完善升级“苏采云”信

息化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全面取消政府

采购投标保证金,完善预付款制度,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

时间。推动“政采贷”扩面增量,全面开展“政采贷”线上融资,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责

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持续优化提升服务

第43页

—41—

34.在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工

业企业高标准厂房,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分幢办理不动产权证

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5.放宽“住改商”政策,简化办理流程。各地根据城市规

划和管理需要,划定区域禁止开展特定经营活动的,须制定

禁设区域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以外不得限制经营。对销

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

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予以豁免登记。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

36.推行电水气暖业务联合办理,建立公共设施联合办理

机制,推动在市、县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电水气暖等营业

窗口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联合申请服务,一次性完

成电水气暖现场查勘、验收、开通等服务。(责任单位: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省政务办)

37.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柔性执法,对个体工商户轻

微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

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

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

期缴纳。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

管效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应急厅、

省生态环境厅)

38.持续完善“万所联万会”工作机制,指导法律服务产业

园、法律服务中心制定法律服务清单,加强中小微企业普惠

性法律服务。组建法律服务团,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

第44页

—42—

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免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调解等

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

法律纠纷。(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39.大力推广“苏企通”平台应用,精准推送和快速办理惠

企政策。建立健全惠企政策直达机制,方便企业一次申报、

全程网办、快速办理。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

限、减费用,按照“免申即享”“网申捷享”“代办直达”等方式,

除有特殊要求的资金外,实现财政奖补、减税降费等快速审

核、快速拨付、便捷享受。(责任单位:省政务办、省发展

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40.压紧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

体责任,持续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重

点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发生,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

有效期至 2022 年底。如国家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

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

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第45页

—43—

江苏省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

若干举措的通知

苏发改工业发〔2022〕584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有关决

策部署,深入落实《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

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 号)要求,我们研究

制定了《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举措》,经省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第46页

—44—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江苏省国资委

江苏省政务办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证监局

2022 年 6 月 8 日

第47页

—45—

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举措

为全面贯彻国家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有关决

策部署,深入落实《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

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780 号)和《关

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

业〔2022〕273 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优化发展

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振作工业经济运行,稳定工

业经济增长,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我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举措。

一、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

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单位价值的 10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

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选择单位价值的 50%

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可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企

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

责,以下均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重复列出)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

第48页

—46—

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并延缓缴纳 2022 年第

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支持我省汽车生产企业争取国

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继续实施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

免优惠政策。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准予延期缴纳

税款。(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细税费减免政策。按税额的 50%减征“六税两费”并

扩大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

力度。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

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省税务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企业社保费减缴缓缴和稳岗返还政策。2022 年延

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

继续为 1%,其中单位和个人分别为 0.5%;基金备付期在 24

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率下调 50%。对不裁员、

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

企业仍按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

返还,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到 90%。

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

可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

纳金。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累计出现 1 个(含)

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对当地政府应

对疫情防控需要停工停产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失业保险参

保职工不超过 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

第49页

—47—

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按

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等有关规定,将

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

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

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优化退税流程,

防范退税风险,确保政策有力有序落地见效。(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财政金融保障

6.财政金融协同发力。进一步发挥好省内各类产业基金

作用,积极争取国家重大基金支持省内工业企业。发挥省普

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政策功能,做大“小微贷”“苏科

贷”“苏信贷”“苏农贷”等产品贷款投放规模和覆盖面,落实小

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综合运用担保费补贴、风险

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融资担保服务覆

盖面,并保持较低担保费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制造业融资支持。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加强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的监测评价,提升融资支持的精准

性和有效性。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加大对中小微

企业的支持力度。创新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服务。发展绿色

信贷,支持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

第50页

—48—

用,持续做好绿色金融评价工作,提升绿色金融绩效。推动

应收账款融资增量扩面,鼓励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支持民营企

业、中小微企业实行应收账款票据化。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

鼓励金融机构为产业链提供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等系统化

的综合解决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

责)

8.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在沪深

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等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发

挥债券市场积极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

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发行增信集合债券等公司信

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申请基础设施领域不动

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引导证券公司等为其提供

优质的中介服务。(江苏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能源原材料保供稳价

9.建立健全能源保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省能源保供工

作领导小组作用,制定能源保供应急预案,做实做细工业企

业能源保供工作。支持省属能源企业建设省外能源基地,提

高能源保障水平。做好发电供热企业 2022 年用能中长期合

同签订和履约工作。建立电煤库存报告、通报和考核制度,

强化发电用煤日常监测,做好发电计划和煤炭采购计划的有

效衔接。加强煤电机组运行考核,减少非计划停运和出力受

阻容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电价调控。有效保障工业企业用电需求,鼓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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