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发布时间:2022-6-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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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75038.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39.开展“三乱”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实施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六、精密智控强化保障(一)落实精准防控。按照“四个精准”“八个不得”要求,推进落实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七大机制,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针对服务业特点,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措施,强化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二)实施精准帮扶。商务、文旅、交通等服务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征,制定出台相应领域的针对性纾困措施。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结合地方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政策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确保政策快享直达。(三)加强统筹协调。成立市服务业纾困专班,推动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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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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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

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市民

政局、市商务局)

39.开展“三乱”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实施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

行动,有效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

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

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

六、精密智控强化保障

(一)落实精准防控。按照“四个精准”“八个不得”要求,推进落实我市常

态化疫情防控七大机制,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

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针对服务业特点,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措

施,强化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二)实施精准帮扶。商务、文旅、交通等服务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

本行业特征,制定出台相应领域的针对性纾困措施。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

区)要结合地方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政策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确保政策

快享直达。

(三)加强统筹协调。成立市服务业纾困专班,推动有关政策及配套文件的

出台、执行和落实,建立相关政策的落实台账,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

堵点问题。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发挥行业协会联系企业的

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及时反馈政策实施

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四)加强督查评估。结合浙江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坚持清单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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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与闭环式督查相结合,综合运用清单管理、数据监测、实地督查等形式进行政

策落实情况跟踪。适时对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明确执行时间的规定外,其他规定的执行时

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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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丽

政办发〔2020〕3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

恢复和稳定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

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 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

施意见:

一、积极稳定就业岗位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

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稳就业补贴,

所需资金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

制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 24 个

月的统筹区可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

费的 10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其他市级单

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市场主体提供余缺调剂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

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

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人

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三)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2020 年和 2021 年,国有企业要拿出不少

于 50%的新增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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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 1000 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

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

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开发基层岗位。2020 年和 2021 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专项招聘

高校毕业生比例不少于 50%。2020 年,开发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教育、医疗卫

生、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农村水利、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基层岗位 1000 个以

上,用于招录高校毕业生,确保其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

康委、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就业见习求职支持力度。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中断见习的,相应延

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

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用人单位招

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后,可为其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对单位为其补缴

的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落实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对在丽高校 2020 届湖北籍毕

业生,发放每人 15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

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高校延伸,对在

就业指导、就业见习、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招聘会组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

在丽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每年给予不高于 10 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期限

不超 3 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

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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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创业和灵活就业

(七)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创业导师提供创业服务的,可给予创业导师服务

补贴。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创业导师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的,根据其服务

情况和效果,按实际指导服务创业实体户数,每户给予创业导师不超过 1000 元

补贴。疫情期间,创业平台为承租的创业主体减免租金的,各地可给予一定运营

补贴。其中,市本级创业园按实际减免租金的 50%给予运营补贴,补贴金额不超

过认定类别的建设补贴。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发改委、市经

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创业补贴政策。对农民工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可给

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本级标准为 5000 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调整重点人群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标准,市本级重点人群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统

一按单位及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总额确定,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0 元。(市

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发展“地摊经济”“夜市经济”,合理设定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允许电子商

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等

方式,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个人贷款购

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专职司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需平台提供专职司

机“双证”等证明材料)等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

担保贷款及贴息,实施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

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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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完善就业补贴政策。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

给予个人每年 3000 元、5000 元和 10000 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就业服务和就业帮扶

(十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失业人员,可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市人力

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动态调整就

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调整市本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

准的 100%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补贴期

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调整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社

会保险补贴标准,统一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确定。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补贴政策期满,

享受期限可延长 1 年。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回原籍应届“双困”高校毕业生进行

失业登记的,市区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60%给予不超过 6 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双困”高校毕业生是指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

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其中: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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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

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

指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

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积极开发新兴行业创业培训项目,建立本

地化的创业培训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师资培训、课程开发、培训管理

平台等给予创业培训基础建设补贴。开展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能力提升培训,按

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调整市本级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条件,小微

企业新招用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并自招用起 6 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

的,补贴标准上浮 20%,6 个月后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标准不再上浮。以上所需

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大力开展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20 年完成培

训不少于 3.3 万人次。(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其他市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建立“一企一策”服务机制。强化企业用工监测,合理确定监测样

本,充分运用监测数据进行形势分析、预警应对和指导服务。对监测排查中发现

的重点企业实施“一企一员一策”跟踪服务。(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其他市级单位

按职责分工负责)

请各地各部门将本意见与浙政办发〔2020〕19 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不

折不扣抓好落实。本意见施行后,《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2 号)同时废止。此前

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涉及国家、省规定调整的,

按新规定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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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17 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的实施意见(丽人社〔2022〕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进一步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根据《浙

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16 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

人社发〔2021〕25 号)精神,现就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仅在互联网平台上开

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允许在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时,将网络经营场所

登记为经营场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个人销售农副产品、

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

须办理营业执照。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

路占用费。(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创业扶持。落实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10 年以内高校毕业

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持证残疾人)创业担保贷款、税费优惠、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符合条

件的创业者可提供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重

点人群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农民工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 1 年以上

的,可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推广“贷款码”,引导金融机构为创业人士

定制专属产品,并在授信规模、利率优惠、办贷时限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将有

创业意愿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创

业培训补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人行丽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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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

(三)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电商、移动出行、远程办公、数字文旅、在线娱乐

等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开展数字经济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

新业态特点的监管机制。探索完善医疗、教育等从业人员多点执业新模式。加快

推动农产品网络零售,集中资源打造网红农产品。加强与抖音、快手等平台合作,

积极推进特色直播基地建设,举办“美好生活浙播季”等直播活动。(市发展改革

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

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职业发展环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院校、培训机构、

平台企业承接开发新职业标准、培训课程、评价规范等服务。全面放开城镇落户

限制,进一步降低人才落户门槛,放宽投靠落户和社区、企业单位集体户设立条

件,吸引更多新业态人才在丽落户。支持开展新职业技能培训,将有培训需求的

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新业态人

才进入事业单位,试用期满后可以聘任相应岗位,经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可设立特

设岗位予以聘用。对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给予职称评定支持。

将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范围,

指导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就业

(五)促进非全日制就业重点行业发展。健全保洁绿化行业劳动定额和评价

制度,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意外伤害险办理等纳入定额或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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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劳务用工网上市场,推动建筑工人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推进家政服务行业

地方标准实施,规范家政企业经营和家政服务员服务,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给予非全日制就业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

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

保险的,补贴标准不超过个人依法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不

超过 3 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

延长至退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

(七)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加强“零工市场”等劳动力市场和丽水公共招聘网平台建设,按需组织专场招聘

活动,提供免费档案托管、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推荐就业、提供用工余缺调剂等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就业创

业服务补贴。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新业态

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和监测统计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灵活用工多样化。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

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用人单位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与从业人员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或订立口头协议;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且原单位未限制的

情况下,从业人员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未建立劳

动关系,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等形式合作的,签订民事协议,合理确定权利

和义务。(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社会保障力度。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灵活就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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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

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建立健全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

保障机制,新业态平台企业可为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非全日制就业人

员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每家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组织

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

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调

解组织要依法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权益保护。引导用人单位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

从业人员,开展权利义务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

等基本权益,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

解决纠纷。(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工作重要内容,结合

实际细化工作举措,抓好贯彻落实,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为丽水建设共同富

裕美好社会山区样板提供有力支撑。

本实施意见自 2022 年 2 月 10 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丽水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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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丽水市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

2022 年 1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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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做好疫情期间

市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丽财资产〔2022〕69 号)

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

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 号)要求,进一步帮助服务

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现就减免 2022 年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

承租市级国有房屋租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租金对象

2022 年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独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

制企业)房屋的非国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间接承租国有房屋的,原则上转租方不享受减免,但是实际经营承租方为非

国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方式减免: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

减免与实际经营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并由转租方负责减免溢价部分;转

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与转租方协商,多方签订协议,确保

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直接减免

租金至实际经营承租方。

服务业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界定,优先减免浙发改

服务〔2022〕85 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小微企业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

名录查询”模块予以界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的经营者。

二、关于减免租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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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遍减免 3 个月租金。2022 年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屋的

最终承租方,免除 3 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 2022 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

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2.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增加减免 3 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被列为疫情

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方,2022 年增加减免 3 个月租

金。最终承租方在 2022 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3.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界定可依据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工作小组

办公室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通告。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我省被列为中高风险

的县级行政区有杭州市滨江区、富阳区。

3.在省外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三、关于减免租金方式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通过与承租方、转租方签订协议落实减免租金。

1.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

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

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

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租金退付或退库手

续。

2.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

月份的租金。

3.行政事业单位因本次租金减免造成合同备案金额与收益登记金额不一致

的,应在“资产云”收益登记模块加以备注。

四、关于减免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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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出租单位报

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

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

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按内部决

策(审批)程序核准,并报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备案。

五、关于减免完成时间

普遍减免 3 个月租金与已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减免 6 个月租金的,原则

上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租金减免工作;2022 年 3 月 31 日后被列为疫情中

高风险地区或本《通知》发文之日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则上在被列为疫情

中高风险地区或合同生效后 2 个月内完成租金减免工作。

六、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协调。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充分认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重

要意义,落实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要全面梳理国有房屋出租情况,认真研

究制定租金减免的具体工作流程,做到依法依规、程序到位、内控严格、及时高

效。要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应减尽减,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股权多元化企业

要根据企业实际与非国有中小股东加强沟通协调,履行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减

免租金。

2.加大宣传力度。市级部门、企业集团要及时跟进解读租金减免政策,加大

政策宣传,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积极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

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3.减免情况反馈。

(1)加强数据统计。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及时统计租金减免情况,建立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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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形成单位内部统计备查表(附件 1)。

(2)建立政策执行情况月报制度。租金减免情况(附件 2)于每月 10 日前

报送,遇节假日顺延。市级部门汇总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减免情况、

企业集团汇总本集团及所属企业减免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3)经全面梳理后,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市级部门或企业集团没有国有房

屋租金减免情况的,首月需零报告(附件 3)。本《通知》发文之日后新增国有房

屋出租涉及租金减免情况的,应从次月起按时报送。

(4)报送方式。附件 2 以盖章的 PDF 版和可编辑的 EXCEL 电子表格形式报

送,零报告承诺函仅报送盖章的 PDF 版。盖章表格和零报告承诺函通过浙政钉报

送至市财政局资产处郭琳。

七、其他事项

1.国有企业因本次减免房租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国有资产监管

机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量。

2.浙发改服务〔2022〕85 号文件政策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如国家

和省政府出台新的有关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支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市国资委所属国有企业按照《丽水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

作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丽国资〔2022〕15 号)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22 年 4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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