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半年度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7-0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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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半年度惠企政策汇编

74304.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05.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06.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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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半年度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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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三门县扶持纾困发展30条措施

为帮助三门县个体工商户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

经营、稳定扩大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

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4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经营成本

01.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合计销售

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

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

31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

02.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

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

税。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

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

03.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

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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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

年12月31日。

05.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

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

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

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

年4月1日起施行。

06.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制

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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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00%。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

07.房屋租金减免

(1)对承租县属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

业权属的土地房产的个体户,免收3个月房租。(2)对租用

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

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主管税务机关

可以依据其申请酌情减免其房产税。(3)鼓励国有、国资为

主的农贸市场,免收三个月摊位费,鼓励村办、民办市场以

各种方式减免、降低场内经营户摊位费。因本次减免房租对

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县国资办核准后,在经营

业绩考核中可予以考虑。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08.实施降低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

继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

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按90%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以单

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养老、失

业、工伤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以个人身份参加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

09.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

对个体工商户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

伏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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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气价、水价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

无力足额缴纳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

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10.减免检验检测费用

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

质等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其他行

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执行时间至

2023年12月31日。

二、给予专项补贴

11.补贴防疫支出

2022年将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纳入免费

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

具体名单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审核后,提交

县卫健局确定。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12.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

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

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

体工商户经营性收入。

13.支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个体工商

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化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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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简化补贴申领程序。

三、强化金融帮扶

14.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

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个体工商户支付手

续费降费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5.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

开展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行动,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

价体系,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2022年新增个体工商

户经营性信用贷款6亿元。深入落实“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

持续加强首贷户培育拓展,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

贷和续贷支持。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

商户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满意度。

16.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

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

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农支小再贷

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为符合

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

17.丰富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

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满足个

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

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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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

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

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并实

行保费补贴。

19.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对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

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

贷款,并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便利度。

20.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

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服务对

象,探索将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结售汇相关要求的个体工商户

纳入支持范围,持续提升政策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优化营商环境

21.推行歇业制度

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

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

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

22.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

分割专项行动,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

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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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

争行为。推进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行“首次不

罚”。

23.全面实施信用监管

推行“双随机+信用”监管,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

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个体工商户公共

信用评价核查,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

可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

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

取得联系或补报年报后即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24.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继续放宽市场准入,优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推行“全

程网办”、智慧审批、告知承诺、“证照同发”登记审批模

式。在餐饮、便利店等高频领域推广“证照联办”“一件事

一次办”“一业一证”做法,对存在关联的多项许可,实行

“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并联办理”。对有需要

的个体工商户推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探索实施街道(社区)

为从事居民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场所作为登记疏导服务

点。

25.放宽经营场所限制

继续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深化“一址多照”

“一照多址”改革,支持个体工商户线上、线下“一照多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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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已使用实体经营场所(不含集群登记地址)办理营业

执照登记的,可直接在网上开展经营活动。

26.加大公共服务供给

充分利用现有的创业创新基地、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

间、小微园、标准厂房和创业园(基地)等,鼓励符合条件

的个体工商户入园经营并获得与中小微企业同等权利,为个

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

度,为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管理指导、市场开拓、标准咨询、

检验检测认证、法律咨询等综合性服务。

五、鼓励转型升级

27.推进主体升级

持续深化“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

建立市场主体升级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机制。围绕

提升公司制比率、税务登记率、统计目录率、企业存活率、

上规升级率,进一步提高“个转企”工作质量。对成功转型

升级为公司的,奖励每家“个转企”企业3000元;转型升级

为非公司制企业的,奖励每家“个转企”企业1000元;二次

转型为公司的,每家“个转企”企业奖励3000元。

28.提升创新能力

鼓励个体工商户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与大中型企业开

展合作,通过科技创新、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等方

式提升市场竞争力。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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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服务对象,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提供专家咨

询和帮扶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相关标准研制。配

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立项服务个体工商户品牌建设的

相关标准。

29.鼓励新业态新经营模式发展

鼓励传统批发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云直播、云逛街、

云购物、云体验等新型经营模式,打造“小而美”网红品牌。

鼓励老旧小商店、杂货店、小卖部等分散经营零售店通过加

盟、合作等方式参与品牌连锁店经营。加快改造一批个体工

商户聚集的专业市场,建设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消

费场所。

30.积极开展创业能力提升服务

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和孵化平台提供创业辅导服务,

深入实施“马兰花”计划,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参加网络创

业、模拟实训等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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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湾新区

01台州湾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稳产增

产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与稳住经济

大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六稳”“六保”工作,减

轻外贸企业物流成本,推进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台

州湾新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工业企业稳产增产

对增加值率10%以上且二季度当季应税销售收入实现同

比增长1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档进行奖励。

(一)适用对象

2021年年报增加值率10%以上、2022年统计在库、税务

工商均注册在新区且2022年二季度当季应税销售收入同比

增长10%的规上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企业稳产增产给予分档奖励,奖励金额为符合条件的

奖励基数乘以奖励系数:

1、奖励基数

(1)2022年4-6月累计产值500万元(含)—2500万

元的企业:二季度当季应税销售收入比2021年同期增长10%

(含)—20%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二季度当季应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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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比2021年同期增长20%(含)—30%的,一次性奖励8

万元;二季度当季应税销售收入比2021年同期增长30%(含)

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2022年4-6月累计产值2500万元(含)—1亿元

的企业:二季度当季应税销售收入比2021年同期增长10%

(含)—20%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二季度当季应税销售

收入比2021年同期增长20%(含)—30%的,一次性奖励15

万元;二季度当季应税销售收入比2021年同期增长30%(含)

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2022年4-6月累计产值超1亿元(含)的企业:

二季度当季应税销售收入比2021年同期增长10%(含)—20%

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二季度当季应税销售收入比2021

年同期增长20%(含)—30%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季

度当季应税销售收入比2021年同期增长30%(含)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奖励系数

根据企业2021年的年报增加值率设置不同奖励系数:

以增加值19%为基准值,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企业

增加值率的不同乘以补助系数予以奖励:

增加值率补助系数

10%(含)-15% 60%

15%(含)-19% 80%

19%(含)-25% 100%

25%(含)-3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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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含)以上140%

二、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对台州湾新区外贸企业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

30日的出口箱柜物流费用进行补助。

(一)适用对象

在台州湾新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

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外贸企业。

(二)奖励标准

以企业当月出口5个标准箱(以海关放行单为准)为基

数,按超基数部分的1/3([企业当月出口集装箱数-5]*1/3)

对出口企业进行补助,标准为600元/标准箱(1标箱为20

英尺集装箱,40尺以上按2标箱计)。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

超过100万元。市场采购部分不予补助,拼箱不纳入本次政

策申报范围。

三、其他

(一)本意见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

年6月底。

(二)符合《台州湾新区岁末年初稳产增产及节日红包

活动实施方案》第一条“支持企业稳产增产”奖励条件的企

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一企一策”企业可享受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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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台州湾新区推动经济稳进提质42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

展要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稳经济政策措施,在落实

好我省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38条和我市推动经济稳进提

质40条等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

高效”的原则,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强化财政支持措施(8条)

(一)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加快退税进度,

确保现有可退增量及存量留抵税额退税2022年6月底前基

本完成。落实新扩围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

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

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

加大退税资金调度力度,实现应退尽退。落实中小微企业购

置设备器具税前所得税扣除、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

款缓税利息等相关政策,进一步降低税费成本。

(二)延续执行研发费用奖励政策。对企业2022年允

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3%以上

且年增长20%以上,并及时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规上企

业)和企业研发项目管理系统的,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

用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快涉企资金兑付进度,推

进资金精准下达、落地见效。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

要求,将节约的资金用于“三保”等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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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和资金使用。发挥地方政

府专项债券带动扩大有效投资、稳定宏观经济的作用,2022

年发行的专项债券资金7月底基本使用到位。优化专项债券

投向领域,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基础设施和新能源项目纳入支

持范围。

(五)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聚焦受

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给予担保额度、

期限、费率等政策倾斜。继续保持低担保费率(按照不超过

0.75%),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在此基础上对重点领域和行业实行担保费再优惠政策。深化

银担合作模式,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手续,优化审批流程。

(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提高政

府采购中小企业预留比例,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

高优惠幅度给予扣除。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

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下调为不超过合同

金额的1%。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执行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根

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鼓励积极扩大联合

体投标、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采购门槛。

(七)实施社会保险费降费率和缓缴政策。延续实施阶

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

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及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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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其中5个特困

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八)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参保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

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5.5%)的,或2021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

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

中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

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

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政策受益范

围,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

保企业。2022年1月1日起招用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

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

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落实企业

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

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开展防范和化

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

二、强化金融支持措施(8条)

(九)实施还本付息政策应延尽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

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

体工商户、货车司机、受疫情影响困难人群等主动协商,对

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

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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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

记录,并免收罚息。用好无还本续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随借随还等“连续贷+灵活贷”贷款机制,对符合续贷条件

的企业,做到应续尽续。用好“保就业保市场主体”助力贷

款机制,聚焦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加快已授信企业贷款放款进度,对照复工达产白名单企业清

单,逐户明确信贷支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贷

尽贷,及时给予流动资金补充。用好联合会商帮扶机制。

(十)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落实普惠小微贷

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的措施,指导金

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大型企

业和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

融资,以供应链融资和政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

展。

(十一)加大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力度。对战略合作

银行推送的生产经营正常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

提供银行债务资金周转服务。

(十二)继续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进一步加大

金融机构让利力度,做到各类手续费应免尽免、应减尽减。

发挥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作用,积极运用普惠小微贷款

支持工具、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各类央行低息资金。拓

宽政策性转贷款覆盖面。积极争取科技创新再贷款,加快科

技型企业奖补政策兑现进度。

(十三)加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支持。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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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民生项目

建设需求,指导政策性金融机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

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吸

引保险公司更大力度投资。

(十四)加大制造业金融支持。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切实

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

增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制造业贷款增速。其中重

点强化技改贷款、并购贷款和供应链金融信贷投放。

(十五)深化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做实外贸企业汇

率避险服务,将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纳入政府融资担保补助政

策范围,按照担保保函签约额度按比例进行保费补贴,探索

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适用对象拓

展至个体工商户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

利化试点提质增效,让更多优质中小企业享受贸易结算便

利。加大对外贸产业支持力度。加强对重点外资企业金融支

持。

(十六)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加强房地产项目融资

服务,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增长。积极对接有并购需求的房

地产企业,主动提供并购金融服务。

三、强化扩投资措施(4条)

(十七)加快推进一批重大水利项目。加快台州湾新区

海塘提升工程、月湖片区中小河流综合整治等一批重大项目

建设进度;加大攻坚力度,完成台州洪家场浦强排工程(新

区段)前期报批工作;做好云湖片区、三甲片区中小河流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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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整治、七条河拓浚工程(新区段)等一批重点水利项目规

划前期工作。

(十八)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协助推动台州1

号公路、市域铁路S2线一期等项目前期。加快推进台州东

部新区东海大道((疏港大道—椒金线))和聚洋大道道路

工程建设,积极协调推进海城路建设。

(十九)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持续开展城

市道路病害整治,实施台州东高速口景观改造。加快推进供

排水、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老旧小区改造,做好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二十)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加强全流程服务协调,

加快推进台州湾新区光电产业园、智能电动车生产基地等民

间投资重大产业项目,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通过整合优

化部门工作流程,减少手续办理时间。引导企业促投促建,

对于按照标准地协议提前竣工、投产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四、强化促消费措施(3条)

(二十一)发放惠民消费补贴。组织开展“百企奔共富

优品进万家”618年中盛典等系列促消费活动,加快政府消

费券发放,重点用于汽车、商超、餐饮等领域消费补贴。激

活文化、旅游消费市场,制定文旅扶持政策,发放体育消费

券。加快开展职工疗休养。

(二十二)强化消费政策支持。落实好对一定排量以下

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在机动车交强险受理环

节,对节能新能源车辆第一时间给予车船税减免优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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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加快推动家电更新消费。出台备案

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补贴政策。

(二十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推进与平台企

业“互利监管”模式,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稳就业、

稳发展作用,为平台内共生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基础运营

服务,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

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

联动。进一步深化政府部门与平台企业深度数据合作、数据

交互利用,促进政企共治共赢。支持平台企业参与数字化改

革应用场景开发建设。

五、强化稳外贸稳外资措施(5条)

(二十四)多渠道支持国际市场开拓。大力支持外贸企

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创新展会服务模式。鼓励企业采用线上

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年度重点支持的境内外

展会,给予货物贸易最高不超过60%、服务贸易最高100%的

展位费补助。生产性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进口列入国家、

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符合条件

的,给予奖励。对当年荣获出口品牌称号等企业加大奖励补

助。大力支持境外投资、跨境并购和回归反哺,积极培育本

土跨国公司。

(二十五)多领域培育外贸新增长点。实施市场采购贸

易创新提升专项行动,加快探索市场采购贸易通关一体化模

式,推动市场采购、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规范有序发

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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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统筹用好电子商务促进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

助力跨境电商企业抱团发展。促进进口贸易创新发展,培育

新一批重点进口平台。

(二十六)多层次加强国际贸易风险应对。建立国际贸

易法律服务机制,发挥好国际贸易与海事海商律师专委会作

用,加强国际贸易法务人才培训,健全企业国际贸易合规、

风险预警和摩擦应对工作体系。

(二十七)多方位释放RCEP等政策红利。加大RCEP

各类专题培训,大力推广原产地证书线上申请、智能审核、

自助打印等政策,帮助企业做好最优税收筹划。

(二十八)加快吸引外商投资。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

建设。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

流机制,聚焦推介重点产业领域,拓展招引项目渠道。在严

防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提升外资企业人员往来和营商活动

便利度。

六、强化保粮食能源安全措施(3条)

(二十九)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政策。优化种粮补贴

政策,健全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常态化实施粮油规模种

植补贴、订单粮食收购奖励、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政策

性农业保险政策,提高种粮农民土地承包竞争力。全面落实

粮油生产工作,对为散户提供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的粮

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粮食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追加水

稻病虫害统防统治补贴15元/亩。及时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

贴、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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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最低收购价基础上每百斤增加4元,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执

行预案。实行晚稻应收尽收,扩大“五优联动”面积,创新

开展粮食“信用订单”奖补。提高水稻保险保额,全面实施

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障程度从每亩最高1000元提高到1400

元。降低种粮贷款成本,落实好“共富粮农贷”贷款产品。”

(三十)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谋划充换电光储一体

化示范站项目和多能互补集中式储能电站项目,加快渔光互

补立体碳库光伏电站示范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公共建筑和企

业屋顶光伏项目建设。

(三十一)提高电、油供应保障能力。加强用电保障,

做到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电网运行安全稳定、企业居民生产

生活供电可靠,杜绝拉闸限电情况。进一步提升成品油储备

能力。

七、强化降成本措施(4条)

(三十二)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对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电压等级不满

1千伏工商业用户暂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

费用;2022—2023年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

80%收取;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对市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每家企业第二季度电费(电度

电费)和气费(管道燃气)的5%给予补助,补助总额电费不

超过20万元、气费不超过10万元,执行期限自2022年4

月1日至6月30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

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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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政策,可申办延期缴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间免

收欠费滞纳金,执行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十三)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通过浙

里检预约实验室开放,各检验检测单位以非营利方式提供开

放实验室服务,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特种设备等检验检测费

用,个体工商户送检的计量器具减半收取校准费用;国有企

业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个体工商户送检的产品检验检测,

按80%收取费用。针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餐饮业、零售

业、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的产权交易项

目,交易费用在30万元(不含)以上的,按收费标准的80%

收取,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时减免溢价部分交易费用,

该扶持政策可在其他扶持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叠加执行,执

行期限自2022年5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收企

业间的转移登记费、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费。鼓励企业主

体、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机构参与产业创新

服务综合体建设,集聚各类创新资源,为广大中小企业创新

发展提供全链条服务,并在研发设备购置、基础共性研究等

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三十四)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和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有困难的,酌情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

税差别化减免政策。2022年承租国有土地房产的(住宅等非

经营性用途除外)承租方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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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承租的房产(土地)所在行政区域在2022年被列为疫情

中高风险地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

金,允许缓交6个月。

(三十五)减轻外贸企业出口物流费用。对辖区外贸企

业2022年4月至6月的出口箱柜物流费用进行补助。以企

业当月出口5个标准箱(以海关放行单为准)为基数,按超

基数部分的1/3对出口企业进行补助,标准为600元/标准

箱(1标箱为20英尺集装箱,40尺以上按2标箱计);单

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

日至6月30日。

八、强化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措施(4条)

(三十六)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建立完善产业链供

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等重

点企业白名单动态管理机制,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企业诉

求分类处理。重点做好能源和大宗商品、重点生产物资、防

疫物资、生活物资、医用及药品物资、农产品及农业生产物

资等运输保障;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发生疫情时进行闭环

生产,力保企业正常运转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三十七)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

自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出中高

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

度。用好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确保公路、航道和

港口畅通,确保收费站等设施应开尽开。不断完善货运司机

防疫服务站服务功能,优化服务流程。客货运司机、快递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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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当地

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开辟物流新渠道,对通

过“义新欧”台州号班列组货的出口企业给予部分运费补助。

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

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

(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市属国有全资

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

(三十八)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

度。用足用好物流助企纾困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交通物流

领域提供优惠贷款。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村级集体经济

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提高农产品产后商品化

水平和错峰销售能力。

(三十九)促进工业企业稳产增产。对统计在库增加值

率10%以上且2022年二季度当季应税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0%

的新区规上工业企业按照增幅分档奖励5到30万元,执行

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九、强化保基本民生措施(3条)

(四十)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2022年12

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

积金,到期后应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

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

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作为

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

度、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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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贷款额度。加强疫情期间的服务保障,开辟绿色通道,畅

通公积金业务网上办理渠道,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

平稳运行。

(四十一)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农村劳动力就业

创业支持政策。贯彻落实省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案,推

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

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渠道。

(四十二)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认真执行社会

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将价

格临时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做到应补尽补,确保低收

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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