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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政策篇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1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7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复核工作的通知...............105.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136.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 年)》的通知 ..............................16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188.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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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政策篇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1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7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复核工作的通知...............105.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136.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 年)》的通知 ..............................16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188.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的通知 .......................................209.五部门关于开展 2023 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241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29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37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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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化化工行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501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 .....................................51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1浙江省政策篇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2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 2023 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5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 年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7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3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 ...............................10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15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做好2023 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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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218.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关于开展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259.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全省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名单的公示.........3110.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341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及市县级制造业 “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381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高能级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函.............421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设高标准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 加快构建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4314.关于公布 2023 年浙江省先进(未来)技术创新成果名单的通知441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开征求《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3-2027 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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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第八届中国创新挑战赛(浙江)暨2023年浙江省技术需求“揭榜挂帅”大赛技术需求的公告...........4617.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49杭州市政策篇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57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标准建设“中国视谷”高质量发展视觉智能产业的实施意见 .....................................66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创新券应用推动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76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 年度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775.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制造业首台(套)装备认定及推广应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81宁波市政策篇1.关于开展 2023 年度第二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第二批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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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布宁波市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863.关于公布 2023 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的通知..88(三)项目修改。针对已报送的项目,若要修改,可联系推送部门解锁,解锁后点击项目名称直接进行修改。.....................964.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 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97温州市政策篇1.关于兑现参加预制菜专业客商订货会示范性企业参展费奖补的通知 ......................................................112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22 年度温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项目的通知 ................................................1153.关于组织开展首届温州市实力民企百强申报工作的通知......1164.关于开展 2023 年度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120湖州市政策篇1.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23 年度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1262.关于 2023 年度湖州市三星级小微企业园拟确定名单的公示...1293.关于 2022 年度湖州市规上工业企业碳效等级评价结果的公示.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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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长兴县 2023 年度国家级绿色制造推荐名单的公示......1455.关于拟推荐省市标杆企业的公示..........................1476.关于长兴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补助分配方案的公示 ......................................................149嘉兴市政策篇1.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嘉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0 年)》的批复 .......................................1512.嘉兴市本级家庭屋顶光伏发电应用项目(2020年-2021年并网项目)2022 年发电量补助清单公示 ...............................152绍兴市政策篇1.绍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发展首店经济”政策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的通知..1532.中共绍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7 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倍增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7 年)的通知..........1603. 提升推进力度。坚持管行业就要管人才原则,压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数字经济优质企业主体作用,将数字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资质评估等评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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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将优秀数字高技能人才纳入全市人才目录,按规定享受各类人才待遇。 ..................................................1663.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674.绍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 ........................................173金华市政策篇1.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培优育强上市发展三年行动的意见(2023—2025 年)的通知 .................................174本意见自 2023 年 6 月 12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日,适用于金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涉及两项以上奖励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且不超过就高标准,不重复奖励。............1832.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本)》的通知 ............................................184衢州市政策篇1.关于 2023 年度衢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奖补资金的公示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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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政策篇1.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1932.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舟山市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台州市政策篇1.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和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2042.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戎耀台州·共创未来”台州市2023 年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月活动方案》的通知...........221丽水市政策篇1.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252.2023 年第一批市数字经济平台“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首期资助资金拟兑付项目公示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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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政策篇1.关于组织申报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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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 分。(详情请点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申报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工作实行网上办理(http://www.innofund.gov.cn),申报程序如下:(一)注册登记
在杭州市内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可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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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申报截止时间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预计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 【申报时间 9 月 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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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工业绿色微电网是提高能效、保障工业稳增长合理用能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培育绿色增长新动能、锻造产业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方向,是促进高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动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按照《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2〕88 号)《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22〕76 号)有关部署,现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
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电子以及数据中心、5G 基站等重点行业领域,征集一批集成应用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高效热泵、新型储能、氢能、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等一体化系统的工业绿色微电网。
二、推荐条件
(一)申报主体。建有独立完整并稳定运营工业绿色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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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或相应工业绿色微电网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其中,工业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业园区应为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二)具体要求。申报的工业绿色微电网应实现稳定运行、具有显著节能降碳效果,并至少满足下列指标中的三项要求:
1. 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本企业、园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 15%以上,或可再生能源、工业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含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能源等)等合计占本企业、园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2. 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2MW 以上,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10MW 以上;3. 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比例(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例)达到80%以上;4. 电力负荷调节能力(可根据电力系统需要变动其输出功率的负荷占电力最大负荷的比例)达到5%以上;5. 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包括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氨)储能等)达到1MW 以上;6. 可再生能源制氢或工业副产氢年生产规模达到5000吨以上,并实现就近利用;
7. 工业余能利用率(实现回收利用的工业余热、余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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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余能、余冷及其他余能占理论可利用余能量的比例)达到 60%以上。
三、推荐程序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绿色微电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进行申报并择优推荐,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分别组织本行业、本集团推荐工作。请于 2023 年 9 月18 日前将《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申报书》(附件1)、汇总表(附件2)和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上传报送电子版材料。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阳紫微 010-68205354/5341(传真)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 号邮编:100804
【申报时间 9 月 18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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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18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加快工业绿色发展,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
(一)诊断服务范围。重点选择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电子等行业和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分别组织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为中央企业、专精特新和“小巨人”等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二)诊断服务内容。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应针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重点用能设备和公辅设施、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用能结构优化调整及能量系统优化等方面,查找短板弱项,提出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节能改造措施建议,为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工业企业节能降碳提出可复制易推广的解决方案。鼓励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对2021、2022年接受工业节能诊断服务的企业开展跟踪服务,摸清节能改造措施建议实施及进展情况等,系统评价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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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改造效果。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结合地区实际和行业特点,组织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企业认可度好的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以及符合节能诊断范围且有节能诊断需求的企业,对接达成服务意向,形成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请于2023年7月28日前将《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量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的服务规模质量、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以及被诊断企业情况等,确定发布2023年度全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清单。(三)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中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业企业和重点行业节能诊断服务指南等相关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诊断任务,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诊断报告应及时报送推荐单位,并同步报送至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平台(www.gmpsp.org.cn)。承担全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的机构不得就诊断服务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四)报送工作总结。推荐单位在任务完成后,应从诊断数量、完成质量、数据分析、企业反馈等方面对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进行全面梳理总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2)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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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业节能降碳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诊断服务市场化组织、企业等各方力量,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节能诊断服务推进模式。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精准服务,务求实效。
(二)强化过程跟踪。推荐单位要加强服务过程指导,定期调度任务开展情况,协调解决诊断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持续提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搭建节能技术装备推广、技术改造咨询服务等对接平台,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享和经验交流,促进行业、企业间交流互动,推动形成咨询、诊断、改造、评估的节能服务闭环。(三)做好结果应用。推荐单位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等已有渠道,引导企业落实节能诊断措施建议,持续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做好节能诊断服务与“节能服务进企业”活动、工业节能监察、节能技术装备目录推广等工作的协同配合,积极组织推广共性节能技术装备和管理措施。
联系人及电话:张琨 010-68205369 阳紫微010-68205354,电子邮箱:jienengchu@miit.gov.cn【申报时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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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3〕19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对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推荐工作(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有关条件。
(二)申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三)推荐数量。已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 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 家;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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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数量不超过 3 家。
(四)申报方式。请省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初审合格的申报主体分配网上登录账号(随后提供),由申报主体通过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网址:www.id-center.org.cn)在线填报所需信息。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填写的内容和材料格式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五)申报日期。请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在线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推荐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公章,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二、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工作
请省级主管部门组织 2013 年(第一批)、2015年(第二批)、2019 年(第四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填报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其中,通过行业协会推荐或央企直报入选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通知企业参加复核。复核材料填报方式、报送时间等要求与申报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致。复核所需材料按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所列要求提供。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工作是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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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制造业设计能力的重要措施。请各省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基本条件、推荐数量、时间节点等要求,做好申报推荐、复核相关工作。(二)省级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及复核材料严格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推荐和复核相关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张鼎政 010-68205275
胡吉嵘 010-68205193
【申报时间8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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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3〕9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54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3〕88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相关司局推荐、专家论证筛选等程序,形成409项大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榜单(其中对230项需求大企业同意公开,对179项需求大企业不同意公开),同意公开的技术创新需求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板块(进入http://zjtx.miit.gov.cn/点击“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向社会发布(附件1),不同意公开的需求发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现将中小企业“揭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一)针对同意公开的技术创新需求,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意愿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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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板块发榜揭榜专区,填写相应信息,下载打印《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附件2)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附件3),并上传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8月31日前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针对不同意公开的技术创新需求,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中小企业可与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系,进行定向“揭榜”。有意愿“揭榜”的优质中小企业需填写《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加盖企业印章后,将盖章版、电子版及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于8月31日前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三)中小企业“揭榜”申请将汇总推送至“发榜”大企业,“发榜”大企业就每项需求选择1-3家“揭榜”中小企业,由大企业与“揭榜”中小企业自主确立合作关系。项目完成后由大企业自主安排验收,确定“揭榜”企业是否进入供应商目录或继续深化合作关系,协同推进技术攻关和创新。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充分调动中小企业积极性参与“揭榜”。指导“揭榜”企业制定完善保障措施,加强审核和后续跟踪服务,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对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融通对接工作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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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效。
(二)强化资金支持。对入选“揭榜”名单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对入选“揭榜”名单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支持。资金不采取直接补助或奖励企业的方式,将在原有相关项目中予以适度倾斜。(三)创新工作方式。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金融等服务机构参与,为大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攻关提供优质服务。
三、材料报送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将“揭榜”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至《中小企业“揭榜”汇总表》(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连同《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于2023年9月12日前通过EMS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揭榜”汇总表》及“揭榜”不公开需求的《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和研发能力佐证材料电子版发送至cxfwc@miit.gov.cn。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100804。联系人及电话: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武林 010-62301481
【申报时间 9 月 12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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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3〕11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
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持续完善新兴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标准研究,充分发挥标准的行业指导作用,引领新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 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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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 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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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09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国资委、能源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加快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应用,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制定了《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2023 年首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同步启动,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各地区报送数量不超过10 个。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做好示范项目组织和申报工作,中央企业示范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汇总推荐,项目申报表、汇总表请于2023 年10 月8 日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附件:
1.《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pdf
2.《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ofd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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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2023 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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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3〕62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有关要求,现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地级以上城市(不含直辖市)或直辖市下属区(县)。
(二)申报主体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工作整体部署科学合理,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相对健全且运行良好。
(三)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水平较高,全链条保护运行较为顺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水平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资源保障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专业化水平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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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区域内不存在以下否决情形:出现大规模知识产权侵权商品引发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因知识产权侵权违法事件导致重大财政损失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未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群体侵权、恶意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违法行为。二、遴选程序
(一)地方申报。首次申报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地区)需填写示范区建设申报表(附件1),制定本地区建设方案(参考提纲见附件 2),提供说明本地区工作基础的证明材料。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所在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
再次申报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地区),可仅提供需要更新的材料内容,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所在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示范区建设申报表和示范区建设方案需提供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证明材料仅提供电子件,按顺序编号(邮箱:bhszonghechu@cnipa.gov.cn)。以上材料请于2023年9 月 30 日前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二)组织遴选。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示范区遴选指标(附件 3)组织对申报城市(地区)进行评估论证,在全国范围内择优遴选 15 个以内城市(地区)开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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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建设。
(三)示范建设及认定。确定为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的,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开展工作,建设期为2 年。建设期满通过验收评审的,挂牌认定为示范区,示范有效期为3年。未通过评审的城市(地区),可申请继续开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示范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续展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继续认定为示范区。(四)定期评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持续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监督管理,开展第三方监测,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明显问题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区建设或认定资格。三、支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和支持,现发布第二批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清单,继续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人才队伍建设、资源保障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性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特此通知。
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表2.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参考提纲)
3.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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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支持政策清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 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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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五部门关于开展2023 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3〕21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遴选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以揭榜挂帅方式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智慧供应链,在各行业、各领域选树一批排头兵企业,推进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已经承担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的主体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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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三)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当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五)申报材料详细描述建设场景,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每个场景描述控制在30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主体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线上申报,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纸质版材料应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申报材料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附件1)、《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附件2)编写。鼓励企业基于现有场景,推动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业务运营全链条的解耦与重构,探索智能生产新场景、企业管理新形态和产业组织新模式。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联合财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非中央企业)申报项目进行推荐。推荐单位于2023年9月15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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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将纸质版申报书(附件3)、推荐汇总表(附件4)各1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三)各中央企业集团组织对本集团申报项目进行推荐。推荐单位于2023年9月15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将纸质版申报书(附件3)、推荐汇总表(附件4)各1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四)各省(区、市)可推荐的优秀场景、示范工厂项目申报数量为30个、15个。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累计数量超过300个的省(区、市),可推荐的优秀场景、示范工厂项目申报数量为40个、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优秀场景、示范工厂项目申报数量为10个、5个。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好、示范性强的项目,并充分考虑行业覆盖面。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织遴选并公布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名单、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名单。(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常态化受理各省(区、市)2021、2022年度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申请,共同组织开展验收评审,发布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名单。(七)推荐单位应当加强对最终入选项目的指导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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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示范工厂培育基础上创建智能制造先行区。
(八)企业申报、进度汇报、验收申请以及材料报送、线上评审、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等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https://submission.miit-imps.com)开展。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赵奉杰010-68205630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杨晶010-68501696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虞正夫010-61965366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陈建刚010-63192535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刘大山010-82262927技术支持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汪俊龙13996177996王金生 18811348791
附件:
1.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3.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4.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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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3 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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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稽发〔2023〕6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要求,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针对商标、专利等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当前,侵权假冒行为越来越呈现出线上线下一体化运作、跨区域、链条化的特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法治保障,积极创新和转变执法方式,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强化对大案要案的组织查办和督查督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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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发挥综合优势。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协调机制改革优势,全面履行知识产权执法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依法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坚持打建结合。针对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环节,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侵权假冒多发势头。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保障措施,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加强协作联动。积极创新执法方式,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加强跨区域协作、跨部门协同和上下级联动,由区域内、单环节执法向跨区域、全链条执法转变,形成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追踪溯源和联合打击态势。强化技术支撑。运用智慧监管手段为执法办案赋能,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执法中的应用,加大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整合、分析和研判力度,提高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挖掘和精准打击能力。调动多方参与。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协调管理作用,引导权利人积极维权,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构建行业组织、企业、媒体、公众参与支持知识产权执法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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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目标。到 2025 年,知识产权全链条执法机制更加完善,网络环境下执法办案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知识产权执法的法治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商标、专利等领域侵权假冒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行政执法、行业自律、企业维权、社会监督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基本建成。
二、突出执法重点
(一)加强重点产品执法。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农资、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配件和侵权假冒多发的服饰箱包等日用消费品为重点,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聚焦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手工艺品等,加大对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围绕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重要展会及体育、文化活动等,加强官方标志和特殊标志执法。(二)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严厉查处网络销售、直播带货中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落实“通知—删除—公示”责任。加强外商投资领域和老字号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集中解决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加大对假冒仿冒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三)加强重点市场执法。以近年来侵权假冒案件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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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关注和举报投诉较多的商品交易市场为重点,加大违法线索摸排和整合分析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假冒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在节假日等消费高峰时段,加强对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市场的执法检查,从零售端入手,深挖侵权假冒商品销售网络和生产源头,铲除违法产业链条。(四)加强重点环节执法。推动实施《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严厉查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和商标代理违法行为。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违法印制商标行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秩序。三、强化支撑保障
(一)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提升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化水平。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评议、案卷评查和纠正,强化层级监督。梳理分析商标、专利领域执法的难点堵点问题,研究制定执法工作指引,规范自由裁量标准。深入开展公正文明执法行风建设,推进分类、精准执法,把握好时度效,广泛运用处罚、教育、告诫、约谈等方式,保障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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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完善执法机制。深入剖析互联网领域违法行为规律,推动完善网络环境下调查取证制度规范,构建线上线下结合、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的全链条执法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建立完善执法部门与平台经营者、权利人的沟通合作机制,依托电商平台大数据资源、快递物流等信息和跨部门衔接、跨区域协作机制,打通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强化全链条执法、源头打击。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研判,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视情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增强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
(三)强化执法技术支撑。充分发挥智慧监管在线索摸排、情报分析、调查取证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系统建设。利用网络交易监测系统和12315 平台,多方汇集违法线索,加强对违法信息的梳理研判,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甄别、挖掘和精准打击能力。结合开展“数字+执法”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加强和规范执法数据报送、情报实时归集、线索科学分析、数据有效利用,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高效精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与行业协会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领域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沟通联系,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及公共服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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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法办案提供必要支持。健全知识产权权利人联系名录,发挥权利人在侵权调查、商品鉴别、信息溯源中的作用。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正面引导,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建立由高校教授、专家学者、知名律师等组成的专家库,为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专业技术等方面服务,探索建立专家意见书制度。鼓励各地建立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执法的制度。(五)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执法人才建设发展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开设网络课程等方式,强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分层级、分片区、分类型组织开展典型案件分析研讨,持续举办电子数据取证大比武等活动,着力提高网络环境下办案技能。定期编发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交流案件查办和执法实务经验。针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交流研讨,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标准的统一。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结合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机制,着力构建上下统一协调、优化协同高效的执法体系。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省(区、市)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好统筹协调和上下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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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执法办案主力军作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执法重点,完善政策措施,推动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发挥好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制作用,统筹强化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完善跨部门、跨层级的知识产权执法协同工作体系。
(二)发挥系统集成优势。牢固树立全链条办案理念,查办个案要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外地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涉案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查处上下游关联违法行为。对于重大跨区域案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组织执法行动,协调开展“集群作战”;对于复杂案件及查处难度较大的案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实施挂牌督办。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的重大跨区域案件线索,可报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或组织查办,重大跨省域线索上报总局协调处置。
(三)强化工作指导。建立完善业务咨询和请示答复制度,对于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本级市场监管部门研究难以解决的,应当逐级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请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研究予以答复。对于涉及商标专利注册登记、权属及代理等相关情况,可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健全总局和省、市、县级知识产权执法联络体系,确立执法联络员,搭建快捷高效的交流沟通平台。完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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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制度,定期筛选发布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案件。(四)加大宣传普法力度。坚持执法和普法有效融合,通过案件公开、媒体曝光、专家点评等方式,加强典型案件解读,发挥办案的警示震慑效应,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围绕“3·15”“4·26”“5·10”“12·4”等重要节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集中宣传活动,展示执法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场监管总局2023 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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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工业用导电和抗静电橡胶板》等412 项行业标准(见附件 1)。其中,化工行业55 项、黑色冶金行业 18 项、有色金属行业1 项、建材行业3 项、机械行业 38 项、轻工行业 68 项、纺织行业7 项、兵工民品3项、电子行业 53 项、通信行业 166 项。批准《肥料级磷酸二氢钾》等 2 项行业标准修改单(见附件2)。其中,石化行业1 项、黑色冶金行业 1 项。批准《海藻酸类肥料》等11项行业标准外文版(见附件 3)。其中,化工行业9 项、轻工行业 1 项、纺织行业 1 项。批准《甲醇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等 122 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见附件4)。其中,石化行业 25 项、有色金属行业 5 项、建材行业14 项、机械行业24 项、轻工行业 7 项、纺织行业9 项、兵工民品行业10项、电子行业 18 项、通信行业 10 项。现予公布。行业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化工行业标准(含外文版)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黑色冶金行业标准及有色金属行业标准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有色金属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建材行业标准由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机械行业标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轻工行业标准(含外文版)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纺织行业标准(含外文版)由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兵工民品行业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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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版,电子行业标准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出版,通信行业标准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以上石化行业、纺织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由中国质检出版社出版,有色金属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建材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由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机械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轻工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兵工民品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由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组织出版,电子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出版,通信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组织出版。附件:
1.412 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2.2 项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3.11 项行业标准外文版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4.122 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编号、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 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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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3 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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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持久动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恢复和扩大消费提出如下措施。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优化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全链条良性循环促进机制,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充分挖掘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畅通经济循环,释放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需要。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顺应市场规律和消费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升服务质量,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潜在需求,着力营造推动消费升级的良好生态。
——坚持优化供给和扩大需求更好结合。把实施扩大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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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拓展消费新空间,打造消费新场景,丰富消费体验,以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市场新需求。
——坚持提质升级和创新发展更好结合。突出体现大众化、普惠性,加快城乡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便利消费、放心消费环境,不断提升消费便利度、舒适度、满意度。二、稳定大宗消费
(一)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因地制宜优化汽车限购措施。着力推动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等已出台政策落地见效。促进汽车更新消费,鼓励以旧换新,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实施歧视性政策。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支持力度。增加城市停车位供给,改善人员密集场所和景区停车条件,推进车位资源共享利用。(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有效满足居民出行充换电需求。推动居住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优化布局并执行居民电价,研究对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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