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汇税讯

发布时间:2021-12-01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中汇税讯

关于我们 中汇(宁波)是由原“宁波金穗”更名而来,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大型综合性财税专业服务机构,由中汇(宁 波)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宁波国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波金穗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中汇金穗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宁波企惠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和宁波金穗统计服务有限公司等组成。 中汇税务在上海、天津、深圳、杭 州、宁波、成都、南京、太原、西宁、济南、乌鲁木齐、福州、武汉、南昌、长沙、郑州、重 庆、厦门等城市设有子 公司,曾经连续八年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评为本土品牌税务师事务所排名第一,是国际税务专家联盟(ITSG) 在中 国的唯一成员组织。 中汇(宁波)隶属于总部设在北京的中汇税务师事务所,下设鄞州、高新、镇海、奉化、北仑、慈溪、大榭、象 山等分所,在“成为中国 最具影响力和创造力的专业服务机构”愿景引领下,始终坚持共同的价值观,打造了一支恪 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职、锐意进取的专业团 队,拥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达250多名,能为境内外各行各 业提供税务、审计、评估、工程、会计服务、财税培训、内部 控制与风险咨询等全... [收起]
[展开]
中汇税讯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1页

中汇税讯 2021 12

第2页

中汇税讯 编辑部 主 编: 徐燕芸 陈璟芬 编 委: 徐立平 费孝定 李好峰 田 瑛 吴雷鸣 执行主编: 殷晓枫 责任编辑: 蔡华扬

第3页

关于我们 中汇(宁波)是由原“宁波金穗”更名而来,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大型综合性财税专业服务机构,由中汇(宁 波)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宁波国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波金穗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中汇金穗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宁波企惠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和宁波金穗统计服务有限公司等组成。 中汇税务在上海、天津、深圳、杭 州、宁波、成都、南京、太原、西宁、济南、乌鲁木齐、福州、武汉、南昌、长沙、郑州、重 庆、厦门等城市设有子 公司,曾经连续八年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评为本土品牌税务师事务所排名第一,是国际税务专家联盟(ITSG) 在中 国的唯一成员组织。 中汇(宁波)隶属于总部设在北京的中汇税务师事务所,下设鄞州、高新、镇海、奉化、北仑、慈溪、大榭、象 山等分所,在“成为中国 最具影响力和创造力的专业服务机构”愿景引领下,始终坚持共同的价值观,打造了一支恪 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职、锐意进取的专业团 队,拥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达250多名,能为境内外各行各 业提供税务、审计、评估、工程、会计服务、财税培训、内部 控制与风险咨询等全方面的专业服务。受托服务客户数 量近20000余户。 多年来依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立足于服务财税领域,以创新的思维为客户提供至臻 完善的解决方案和 专业咨询服务,致力于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化纳税风险解决方案,帮助客户依法纳税,降低税务成 本,实现客户纳税风险最小化。客户覆 盖了金融、房地产、电子信息、能源、软件、高端制造、纺织、钢铁、化工、 电信、医药、建筑诸多行业的外资企业、国有大中型企 业、民营企业。 网址:http://www.nbzhjs.com 专业服务 税务服务 税务鉴证 转让定价服务 税务结构设计 税务咨询 投融资税计划设计 财政与会计外包 税务风险管理 税收筹划 税务事项沟通与商定 国际税务服务 涉税培训 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代理 重组/IPO中税务服务 审计服务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资本金验证 盈利预测审核 改制及上市申报审计 财务尽职调查 债券发行审计 并购重组审计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 清产核资审计 清算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 司法会计鉴定 特定项目审计 工程咨询 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及项目经济评估 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与审核 工程全过程投资控制 资产评估 上市公司评估 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资产评估 企业重组及清算评估 风险咨询 内部控制与风险咨询 IT咨询及金融风险咨询 人力资源咨询 联系方式 鄞州: 奉化: 地址:宁波市福明路525号 地址:奉化南山路172号爱伊美财富中心16 宁波: 地址:宁波市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 电话:0574-87393585 楼南 传真:0574-87393395 电话:0574-88582990 和庭楼9楼 传真:0574-88583071 电话:0574-87372719 北仑: 传真:0574-87973455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宝山路1229号1幢影秀 慈溪: 地址:慈溪市浒山镇中央大厦北楼814 镇海: 金座901室 地址:镇海三五路1066弄韵恒大厦七楼 电话:0574-63881799 电话:0574-86963056 传真:0574-63881799 电话:0574-86279801 传真:0574-86871211 传真:0574-86279796 象山: 国穗会计: 地址: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力大厦17楼 大榭: 地址:宁波市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 地址: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华楼A座303室 电话:0574-65751811 和庭楼9楼 电话:0574-86766287 电话:0574-87973450/87973437

第4页

目录 热点聚焦 莫把逃税当避税 老老实实做表率 ...................................... 2 实务研讨 并购重组中债务承担问题的税收定性(四)——资产收购中债务承担的税收定 性问题 ............................................................. 7 并购重组中债务承担问题的税收定性(五)——资产划转中附带负债划转的税 收定性问题 ........................................................ 17 权威解读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 26 答疑交流 熟悉软件行业核算特点做好财务核算 .................................. 35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 40 法规速递 综合类 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 通知 .............................................................. 50 国科发政〔2021〕270 号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5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1 号 商品与劳务税 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62 -1–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5页

财关税〔2021〕44 号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 6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3 号 企业所得税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6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 生活人文 国家电投“零碳乡村”展现能源央企担当 .............................. 69 -2–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6页

热点聚焦 -1–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7页

热点聚焦 热点聚焦 编者语:高收入者从万千人中脱颖而出,都是某个方面的佼佼者,老老实实缴税,在 纳税上也应做出表率,专家学者普遍认为,税务部门的处理彰显税法公平,网络主播 等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在行业高速发展过程中,需同步提升税法遵从度,承担与收入相 匹配的社会责任。 莫把逃税当避税 老老实实做表率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发布消息,分别对两位头部 网络主播因逃税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 1 倍罚款共计 6555.31 万元、2767.25 万元。 两位网络主播的逃税手法相似,均是通过设立个人独资公 司,虚构业务,将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 这种行为的本质是税目转移,以营业税等低税种代替薪酬 高税种,属于逃税行为。个人工资劳务所得本应缴纳个人所得 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可达 45%,而经营个人工作室税率最高 只有 35%,企业所得税一般为 25%。并且成立企业,还可以有很 多扣除项,通过各种方式增加营业成本,最终只需缴纳少量税, 甚至不纳税。 -2–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8页

热点聚焦 此前,这种方式很容易被一些高收入群体利用,甚至成为 为高收入群体设计的“避税”方案。 普通人很难想到什么办法避税,多数依靠薪资维生者在领 到工资的同时就已扣除了个税,而高收入者年收入超过 96 万元 的部分,适用 45%税率,这让高收入者很有动力“避税”,因为 “避税”成果非常显著。以上述两位网络主播为例,2019 年至 2020 年间,就分别“避税”3000 多万元和 1000 多万元。 在高收入群体中,如果受雇单位简单,收入明确,很难逃 税成功。但还有很大一部分并不透明,比如网络主播这样的新 兴经济从业者,他们一般会和多个主体打交道。相关报告显示, 2020 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达 1.2 万亿元,主播从业人数已 经超过 120 万人。这其中,带货主播的收入主要由佣金和坑位 费构成,这是最近才兴起的模式;游戏主播、秀场主播等存在 已久,主要靠打赏收入。网络主播头部人员收入颇丰,今年 10 月份郑州金水区税务局清缴了一个网络主播 2020 年欠税,金额 达到 635 万元。 最近两年,政府从严规范高收入者纳税,从范冰冰到郑爽, 众人已经见识了影视明星的吸金能力,也见识了他们的逃税手 段,比如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减少需纳税收入。影视明星一度 建立很多个人工作室,成立很多个人公司,后来影视行业大整 顿,明星们又注销了公司。直播行业有步其后尘的趋势。 杭州税务部门是在开展规范文娱领域税收秩序工作中,通 -3–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9页

热点聚焦 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上述两位网络主播逃税。这说明现有稽 查手段日益先进,可以快速发现问题。 我国新个税法 2019 年实施,其调整方向是为中低收入者减 轻税负,调节高收入阶层。高收入多纳税乃是全球通用准则, 能力强者为国家多做贡献,这也是公民职责所在。高收入者从 万千人中脱颖而出,都是某个方面的佼佼者,老老实实缴税, 在纳税上也应做出表率。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采访时表 示,在本案中,税务部门查实当事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和权威性。 “与此同时,税务部门考虑到当事人在税务稽查立案后较 为配合,在案情查实前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对二人作出拟处偷税金额 1 倍罚款 的决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适当性,对于网络直播等新兴 业态规范发展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施正文说。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许正中表示,这 些针对“流量经济”的规范监管,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直播不能成为税收 “灰色地带”。专家认为,此次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网络主播 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非对平台经济进行“打击”,而是 通过规范监管,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健康、 -4–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10页

热点聚焦 持续发展。 “近年来,直播带货等网红经济快速兴起,伴随其市场规 模不断扩张、从业群体日益庞大,网红经济中复杂的业务形态、 盈利模式、劳务关系等,给行业监管带来考验。”中国社会科 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认为,此次税务部门依法对 两名主播偷逃税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警示网红等高收入群体在 享受新兴业态红利的同时,更要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切实履行 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专家认为,要不断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提醒,引导其自 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充分发挥正向带动 作用,促进网络直播等行业向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直播带货等网红经济具有高流动性、强虚拟性、高技术 性等特点,对政府部门监管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广东财 经大学教授姚凤民建议,要继续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等技术手 段,精准查处偷逃税行为,加速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升级。 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李春根认为,网络直播行业秩序的引 导规范亟需全社会、各部门综合治理,形成合力。要加快构建 “政府—行业—平台”监管、从业人员自律相结合的良性体系, 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健康发展。(来源于新华社、证券时报网) -5–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11页

实务研讨 -6–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12页

实务研讨 实务研讨 栏目说明:“实务研讨”栏目主要介绍一些实践中的会计、税收实 务案例。通过对案例中的疑惑进行梳理分析,结合个人的解释,供有关 人士参考。特别说明,此栏目文字解释仅为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 并购重组中债务承担问题的税收定性(四) ——资产收购中债务承担的税收定性问题  赵国庆 不同于股权收购中的债务承担问题,对于资产收购中的债 务承担问题,在税收上的复杂程度就远远比股权收购大了。毫 无疑问,在资产收购中,债务的承担肯定属于非股权支付。但 在很多资产收购交易中,有些负债是和资产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比如,你有一幢房子到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如果要转让房子, 银行肯定不同意,否则你就要先还钱解抵押。因此,对于资产 收购中的债务承担,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中,是否算非股 权支付,如何计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支付比例,像对应的 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定,以及对于资产收购中债务承担放宽后 可能出现的反避税问题,我们在几年前就专门写过一篇文章分 -7–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13页

实务研讨 析过。这里在这个系列文章中,再次把这个文章转发出来给大 家参考。 《中国税务报》发的一篇文章《特殊性税务处理争议:承 担被收购企业负债是否属于非股权支付》又引起了大家对于财 税【2009】59 号文中资产收购问题的争议:收购企业承担被收 购企业负债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是否算非股权支付。 这个问题其实从 09 年重组文件下发后,就一直存在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后面的 2010 年 4 号公告乃至 2015 年的 48 号公告, 对这个问题都没有一个正面的官方回答。所以这个问题时不时 都会冒出来引起大家争论一番,但是争论一番后好像也没有什 么具体的结论也就过去了。有说资产收购是净资产的,有说是 总资产的。有说负债不能算非股权支付的,有说应该要算。但 是,究竟是否要算,如何算,算又有什么具体影响,我们始终 没有得到一个系统性的答案。 其实,对于承债式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则如何制 定,我们只需要回答如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就可以了: 问题一:承担的债务是否算非股权支付 首先资产收购肯定是总资产的概念,那些认为是净资产的 就不值得去辩驳了。因为等你看完整体结论后就知道,净资产 的概念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也无助于解决问题。 那在总资产的概念下,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承担的被收购 方债务是否算非股权支付呢。这个问题实际上在实务中我知道, -8–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14页

实务研讨 有地方税务机关应该是请示过上面的。当时有过口头解释,应 该是财税【2009】59 号文虽然说承担债务算非股权支付,但这 个承担的债务应该是在收购资产包之外额外承担的债务,本次 收购资产包中的债务不算非股权支付。 实际上,这个答复有点模糊。借鉴美国的概念,我们把资 产收购中的负债可以分为两类: (1)与收购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比如最典型的就是担保 式债务(encumbered indebtedness)。A 公司房产当时在银行 抵押,有 800 万的抵押贷款没有还。那该房产在本次资产收购 范围之内,如果资产收购可以顺利进行,那这部分负债就必须 随资产一并到收购方。还有一些负债虽然不是担保式负债,但 是也是和整个资产包的运营业务密切相关的。比如我收购一条 玻璃生产线,其中包括原材料,那针对这些原材料的应付账款 也是属于与这些收购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2)与收购资产不直接相关的负债,包括各种非担保式债 务(unencumbered indebtedness)。这些负债和资产并不直接 相关。比如,我收购 A 公司一条玻璃生产线,A 公司和 B 公司有 一笔往来款,欠 B 公司 400 万,他要求我收购资产的同时帮其 偿还这笔往来款。那这种负债就属于与收购资产不直接相关的。 因此,这里我们就需要中国的立法者来定夺了。如果将资 产收购中所有的负债一概认定为非股权支付,则条件肯定过于 严苛,很多资产收购就无法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了。所以,将 -9–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15页

实务研讨 资产收购中,与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请 注意是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不计算为非股权支付还是很 合理的。 那如果在资产收购中既包括与收购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又包括与收购资产不直接相关的负债怎么办呢?美国的规定 是,如果这样,那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所有的负债(包括 与资产相关和不相关的)全部计算为非股权支付。因此,美国 严格限制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承担与被收购资产不直接相关的 负债。那中国怎么做呢?这个就需要立法者有一个取舍。并非 我们要和美国一模一样,但我们需要有一个正面答复,统一执 行。 问题二:是否要考虑反避税问题 如果我们将资产收购中与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在计算股 权支付比例时不算非股权支付。那我们还要有第二个反避税的 考量。比如,A 公司收购 B 公司资产 600 万,B 必须要拿到 200 万现金,这样,如果 A 支付 200 万现金和 400 万股权给 B,股权 支付比例就只有 66.7%,不达标 85%。但 B 又不想交税,那怎么 办呢。可以在收购前,让 B 把这个资产到银行抵押借款 200 万, 此时,A 在收购 B 企业 600 资产,承担 200 万银行借款,向 B 支 付 400 万股权。这时大家可以看到,A 承担的 200 万负债不就属 于担保式负债吗,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是不计算为非股权支 付的,那此时股权支付比例就是 100%。这时大家可以看到,避 - 10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16页

实务研讨 税问题就产生了。 所以,第一条放你一马,就会产生避税问题。这个避税问 题是用 59 号文第一条合理商业目的来把控,还是单独出一条反 避税规则,即如果担保式负债是在收购前 12 个月(或 6 个月) 内产生的,都要计算非股权支付。这个也需要中国的立法者自 己考量。 问题三:转让方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计量 请注意,我上面一直都说的是,与被收购资产直接相关的 负债,只是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可以不算非股权支付。但是, 一定要注意,在计算资产计税基础时,承担的债务仍然还是要 算非股权支付的。 大家可以看财税【2009】59 号文,对于资产收购,转让企 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确定有两部分构成: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 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 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 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 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 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 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我把这两条规定融合一下,可以得到一个更加一般的公式 - 11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17页

实务研讨 就是: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资产的原 有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虽然在资产收购中,与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在计算股权支 付比例时,在技术层面可以不计算为非股权支付。但是,在转 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计税基础层面,这些负债都要被计算 在内的。 我们举一个简单的案例大家就可以知道。转让企业 A 有资 产公允价值 1000 万,计税基础 600 万,担保式负债 200 万。受 让企业 B 收购这些资产,向 A 企业支付价值 800 万的股权。 此时,转让企业 A 取得 B 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是多少呢? 大家知道,资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只是递延纳税。A 企业资产 计税基础 600 万,公允价值 1000 万,隐含增值 400 万。此时, B 企业向 A 企业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是 800 万,那只有把这部分 股权的计税基础在 A 企业层面确认为 400 万,隐含增值也会递 延实现。 因此,我们用上面的公式: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400)=被转让资 产的原有计税基础(600)-非股权支付(200)+非股权支付确 认的所得或损失(0) 所以,B 企业取得 A 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400 万,公允价值 800 万,这样 400 万递延到 B 转让 A 企业股权时征税。 - 12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18页

实务研讨 问题四:如果资产计税基础为负怎么办 我们上面说过了,虽然在资产收购中,与资产直接相关的 负债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可以不算,但是在计算股权计税 基础时一定要考虑。但有时候,可能会出现“被转让资产的原 有计税基础”小于负债,出现负数。 举例:转让企业 A 有资产公允价值 1000 万,计税基础 200 万,担保式负债 400 万。受让企业 B 收购这些资产,向 A 企业 支付价值 600 万的股权。比如资产收购中,房产经常会出现这 样情况,10 年前的房子,但抵押贷款是按照市价评估贷款的。 此时,如果按照我们上面的公式 B 企业取得 A 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200-400=-200 万。这个 结果也是合理的啊。因为,A 企业资产的隐含增值有 800 万。但 B 支付给 A 企业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只有 600 万,即使把计税基础 变为 0,也装不下这 800 万啊。所以,产生-200 万合理,但不 合情。我们实务中不可能把资产计税基础变为负数。所以,在 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负的资产计税基础,资产计税基础最多 只能为零,超过部分转让方就必须确认为所得当期交税。这个 规定也属于常识性问题,不管哪个国家都应该按照这个规则处 理。 问题五:受让方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最后一个问题可能更加隐晦一些,只有深入理解重组原理 并在实务中有丰富的操作经验才能体会到,就是对于受让方资 - 13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19页

实务研讨 产计税基础确认问题。 根据 59 号文,对于资产收购中受让方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也是两句话: 1.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 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 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 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 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 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 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那我在把这两句话总结一下,归纳出一个一般的公式就是: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资产的原 有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还是按那个案例:转让企业 A 有资产公允价值 1000 万,计 税基础 200 万,担保式负债 400 万。受让企业 B 收购这些资产, 向 A 企业支付价值 600 万的股权 我们前面知道,此时 A 企业必须确认 200 万所得交税。 那 B 企业取得 A 企业资产计税基础=200+200=400 万 这个计算很简单,但是,A 企业这计税基础 400 万的资产可 能是一揽子资产。不同的资产的税收属性是不一样的。比如, 你能说银行存款计税基础 100 万,公允价值 200 万吗?这类现 - 14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20页

实务研讨 金性资产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一般就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这 类资产不具备装隐含增值或损失的能力。所以,我们要把资产 按照他们能够装隐含增值的能力进行分类,第一类资产计税基 础和公允价值始终一致,越到后面资产的变现能力越差,越具 有装隐含增值或损失的能力。 比如,这 200 万的资产构成如下: 所以,这里 200 万如何分配到对应的资产计税基础中,银 行存款肯定是不能装的,那剩余下来的这些资产如何放,这个 也需要我们确定一个规则,是全部放入固定资产中,还是按剩 余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放入到对应的资产中。这个也需要我们 有一个明确的政策规定,否则实践中也是不好执行的。 总结 所以,总结下来看,承债式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究竟 如何进行,如果我们系统回答了上面 5 个问题,就有一个全面 性答案的。 其实所得税和增值税这两个税种在国际上都是有成熟的理 论和立法经验,可以供直接借鉴的,如果我们能沉下心来好好 - 15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21页

实务研讨 研究国外的具体规则,我们的税法才能更加完备合理,才更有 利于我们依法治税。 - 16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22页

实务研讨 并购重组中债务承担问题的税收定性(五) ——资产划转中附带负债划转的税收定性问题  赵国庆 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 号)所说的,在有些股权转让交 易中,交易双方经常会这么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的债权 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定签订后新孳生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 责。 对于资产划转中,如果附带负债一起划转,能否享受《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 )关于股权、资产划转的特 殊性税务处理呢?这个问题无论是财税〔2014〕109 号 还是《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 )都没有提及。但是,从 很多上市公司关于资产划转的公告中来看,很多进行了特殊性 税务处理备案的资产划转往往都附带了负债。那对于资产划转 中,如果附带负债的划转,究竟能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呢? 其实,对于资产划转中附带负债划转的问题,远远比我们在 上一篇谈到的承债式资产收购中涉及的负债承担问题要简单得 多。对于承债式资产收购,负债的承担是否能享受特殊性税务 处理,实际上是有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下文件明确 - 17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23页

实务研讨 规则,甚至还要考虑反避税问题的。但是,对于资产、股权划 转业务中,负债的附带划转能否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实 际只是一个认识层次的问题,在现有文件体系下我们就能解决 掉。 实际上,我们目前对于资产、股权转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强调的必须是在 100%直接控制的境内母、子公司之间才可以, 这个设定条件实际上就可以规避很多的避税问题了。对于 100% 直接控制下的母、子公司资产、负债划转实际上就是三个方向: 从 40 号公告的规定来看,100%直接控制的境内居民企业之 间的划转,从方向上来看就是三个: 1. 母公司划转股权、资产给全资子公司——从上到下划 2. 全资子公司划转股权、资产给母公司——从下到上划 3. 全资子公司 1 划转给全资子公司 2——平行划 实际上,对于两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平行划转,本质上还 是全资子公司向母公司的从下到上划+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从 上到下划的分步交易的实现。所以,实质上,资产、股权的划 转从方向上只有两个,就是母向子的从上到下划以及子向母的 从下到上划。 - 18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24页

实务研讨 理解了这个问题,我们就来看附带负债划转的问题了,正 如我们在第一篇文章中说的: 1.母公司将负债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即子公司承担母公司 负债,实质上是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减资或股息分配行为; 2.全资子公司将负债划转给母公司,即母公司承担子公司 负债,实质上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增资行为。 把这个理解了,我们对于资产划转中,负债随同资产划转 的问题就可以看透彻了: 正如我们数学上说的,减法是加法的逆运算、除法是乘法 的逆运算一样。我们可以得到这么一个重要的结论: 负债的划转本质上就是资产划转的逆运算(反方向) 什么意思呢?母公司将资产和负债同时划转给全资子公 司,如果你认识到负债的划转实质属于资产划转的逆运算(或 者反方向)的话,你就可以知道: 1. 母公司将负债划转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将资产划转 母公司 2. 全资子公司将负债划转母公司=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全资 子公司 既然负债的划转本质上就是资产划转的反方向,那我们在 现行文件框架下就可以解决股权、资产划转中附带负债划转的 税务问题了。 好了,在这个大原则下,我们分别来看一下资产、股权划 - 19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25页

实务研讨 转中,附带负债划转的税务问题了。 一、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划转 母公司将资产和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实际上就是母公 司将资产划转至子公司和子公司将资产划转至母公司这两个交 易。根据 40 号公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税务处理结论: 1.母公司把资产划转子公司,子公司取得资产计税基础按 母公司资产原有计税基础确认;母公司按划转资产原有计税基 础增加对全资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2.母公司将负债划转全资子公司,本质上等价于子公司划 转资产给母公司,属于减资行为。母公司按照一方面减少负债 (减少负债等价于增加资产),同时按减少负债的金额减少对 全资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全资子公司一方面增加负 债,同时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实收资本、股本)。 这里,我们要特别提醒的一点是,对于资产、股权划转的 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14〕109 号要求“划出方企业和划入 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因此,并非所有的划转情形 都能符合要求,特别是在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的划转上。 - 20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26页

实务研讨 因为,一般情况下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根据历史成本来的, 但负债的计税基础往往和公允价值一致,特殊情况下就出现问 题: 案例:假设 A 公司设立了一家全资公司 A1,注册资本是 100 万。A 公司有一幢房屋,账面价值 200 万(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 一致),公允价值是 3000 万。A 公司将该房屋到银行抵押贷款 了 600 万元。此时,A 公司要将这幢房屋划转给全资子公司,鉴 于房屋抵押给了银行,资产划转全资公司 A1,负债也必须跟着 一起划转。 此时,就可以看到,由于要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母公司 将账面价值是 200 万(公允价值 3000 万)的房产划转给 A1,要 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只能增加对 A1 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 础 200 万,合计 A 公司持有 A1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 300 万。 但是我们说了,A 公司将 600 万的银行贷款划转给 A1,实 质上是 A1 将一项资产 600 万划转给母公司 A,属于减资行为。 但是,这里就出现了问题,A 公司持有 A1 股权的计税基础只有 300 万,按 600 万减资,就导致了 A 公司持有 A1 股权的计税基 础变成了-300 万。我们税法对于股权计税基础最多到零,不能 为负。因此,你实际为负值,A1 公司就不仅要冲减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和实收资本,要么要动用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要么就导致了账面上资不抵债了。而如果 A1 动用了盈余公积和 未分配利润,那实质就属于对母公司的股息分配行为,A 公司会 - 21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27页

实务研讨 计账面就要确认投资收益,这就不符合 109 号文“划出方企业 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所以,对于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资产连带负债的划转一定 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附带划转的负债不能超过子公司资本 公积-资本溢价的金额(一般不要动到实收资本、股本)。否则, 导致动用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或者导致计税基础为负, 就需要导致否定整个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划转 全资子公司将资产和负债划转给母公司,根据 40 号公告, 我们就可以得出如下的税务处理结论: 1.全资子公司将资产划转给母公司,属于减资行为。子公 司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实收资本、股 本)。母公司取得的资产按原子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同 时按这个计税基础冲减其持有的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 础; 2.子公司将负债划转给母公司,实质上属于母公司将资产 划转给全资子公司的行为。子公司一方面减少负债,同时按减 - 22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28页

实务研讨 少负债的计税基础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母公司按照子公司 负债的计税基础增加自己的负债,同时按这个金额增加对子公 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当然,在这个划转中,主要关注的不是负债的金额,关注 的还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的资产金额不能过大,超过子公司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本次划转负债的金额。超过了就要动到盈 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或者导致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计税基 础为负,从而影响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划转 最后就是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和负债的划转。我们前面 说过了,两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本质上述子公司向母 公司划转+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的分步交易的合并。因此,单独 拿出来看,子公司 1 将负债划转给子公司 2,从交易步骤上来看 实质是: - 23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29页

实务研讨 因此,将 100%直接控制的境内居民企业之间的负债划转看 成是资产划转的逆运算(反方向),我们在目前 109 号文和 40 号公告下,就可以完美地解决股权、资产划转中附带负债划转 的税务问题了。 - 24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30页

权威解读 - 25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31页

权威解读 权威解读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中中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 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 元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下(不含 4 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 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 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 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 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 七、本公告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办理延缓缴纳税费? - 26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32页

权威解读 答: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 《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 50%,符合《公告》规定 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 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3 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 法缴纳缓缴的税费。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税务部 门对电子税务局(含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同)进行了优化。 例 1:纳税人 G 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型企业,且按 月缴纳相关税费,在 2021 年 11 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 务局依法申报 10 月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 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 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 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 缓缴的,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 50%,剩 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 3 个月,在 2022 年 2 月申报期内申报 缴纳 2022 年 1 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若纳税人 G 按季缴纳相 关税费,在 2022 年 1 月申报期结束前依法申报 2021 年第四季 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缴纳的纳税人, 缓缴的税费在 2022 年 4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 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例 2:纳税人 H 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且按 季缴纳相关税费,在 2022 年 1 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 局依法申报 2021 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 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 - 27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33页

权威解读 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确认缓缴的,《公告》规定的相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 3 个 月,缓缴的税费在 2022 年 4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022 年第一 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若纳税人 H 按月缴纳税费,在 2022 年 1 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 2021 年 12 月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 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 2022 年 4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022 年 3 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例 3:纳税人 I 是年销售额 30 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 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确认,2022 年 1 月暂 不划扣其 2021 年第四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 外)、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延缓缴纳 3 个月,缓缴的税费在 2022 年 4 月划扣 2022 年第一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哪些税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1 年 10 月、11 月、12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 年第四季度(按 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 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 28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34页

权威解读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 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 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 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3 个月。延缓期限届满, 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 七、本公告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种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9 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 额确定; 2021 年 10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 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 七、本公告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 29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35页

权威解读 5、2021 年 1 月,我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出借资 金 1000 万元,请问这一借贷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根据上 述文件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企 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 值税。因此,你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拆借资金,可 按上述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6、我公司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 季度销 售额为 40 万元,但是由于下游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所以我公司就其中 15 万元收入业务开具了 1%征收率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 管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5 号)规定,你公司季度销售额不超 过 45 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你公司向购买方就 15 万元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 规定,则需要按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即缴纳 1500 元=15 万元*1%)。对于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 30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36页

权威解读 票的部分收入(25 万元=40 万元-15 万元),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 税政策。 7、财税〔2019〕13 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明确的 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时间不一致,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 指享受优惠时间? 答: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 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 号)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简言之,无论是投资 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 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8、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之前多预缴的税款 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 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 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 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 - 31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37页

权威解读 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因此,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 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 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 税税款。 9、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 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 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 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 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 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 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 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 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 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10、为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创业就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出台了优惠政策,对在横琴、平潭、前海三地工作的 港澳台个人,取得由当地政府按照内地与港澳台的税负差额发 放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为什么此次仅对平潭优惠政策延 - 32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38页

权威解读 续执行?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对横琴、平潭、前 海三地税负差额补贴免税政策进行总结评估的基础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 2018 年下发文件,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 和紧缺人才,从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取得的按内地与香港个人 所得税税负差额发放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横琴、前海已经 涵盖在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原有个税优惠政策已被新政策所 覆盖,且尚未到期。平潭不属于大湾区政策适用范围,有关税 负差额的计算口径也不相同。台湾个人所得税制与大陆个人所 得税制度差异较大,纳税人在一定收入区间内更倾向于依据台 湾税制确定其税负水平,并据此享受对该税负差补贴免税政策。 可以预见,平潭优惠政策延续执行,对促进两岸融合、鼓励台 湾人才来大陆创业就业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 33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39页

答疑交流 - 34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40页

答疑交流 答疑交流 栏目说明:“答疑交流”栏目主要对于日常咨询业务中碰到的实务 性、政策性的问题给予解答。通过对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结合个人 的理解,供大家交流参考。特别说明,此栏目文字解释仅为学理解释,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熟悉软件行业核算特点做好财务核算  费孝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主要分两大类: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相关收税 优惠政策较多,如增值税软件产品即征即退、软件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研究开发费用加 计扣除、固定资产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 企业应做到应享尽享,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税收法律法规中,要求做到软件产品、硬件产品,不同 研究开发项目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软件企业核算特点 (一) 企业的研发投入,其中人工成本是企业的主要成本 - 35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41页

答疑交流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让社会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的需 求持续增长,熟练工程师供不应求,而且软件技术本身发展迅 速,员工培训费用居高不下,导致软件信息企业的平均人工成 本相对较高。因此在各种不同类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中, 人工成本在总体开支中所占比重一般都较大,多数超过 50%,是 软件企业最大的、持续的、稳定的开支。 (二)销售的规模效应明显,软件信息企业的损益波动较 大 由于共用模块可多项使用的特点,相近产品的后续销售, 只发生新增功能模块或修改差异部分的开发成本。正由于固定 成本较大,变动成本较少,销售毛利率对销售额非常敏感,销 售的规模效应明显,会出现软件信息企业的损益因销售额的变 动而大幅波动。 (三)会计政策的选取,对财务状况有较大的影响 会计政策的选取,对财务状况影响较大,主要表现在对项 目收入及成本确认的会计政策选取上,其中影响最大的两项为 跨年度项目完工百分比的认定和总成本的预估。完工百分比认 定方法以及计算完工百分比基础资料的组织方法和手段不同, 会导致同样的软件开发进度、计算出不同的完工百分比。而销 售成本的结转,除依赖完工百分比外,则取决于总成本的预估, 总成本的预估同样存在组织方法和手段的问题。因此除完工产 品化的软件信息企业外,会计政策的选取,对财务数据有较大 - 36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42页

答疑交流 的影响,同类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之间会因选择不同的会计政 策,而产生较大的差异。 二、财务核算方法 (一)收入核算 收入类型主要包括软件开发及其服务收入、硬件商品收入、 软硬件系统集成业务收入 1、软件开发及其服务收入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完成劳务时确认 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 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 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2、硬件商品销售收入 企业销售的硬件商品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从购货方 已收或协议价款的金额确认商品收入:①已将商品所有权的控 制权转移给购货方;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 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 能够可靠的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 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可靠计量。 3、软硬件系统集成业务收入 对于在建的软硬件集成开发项目,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当系统集成开发项目合同的最终结果能可靠估计时,则根据已 完成的工时占总工时的比例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项目的收 - 37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43页

答疑交流 入与费用。 (二)研究开发阶段核算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按研发 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核算。研发支 出的辅助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公告)发布的样 式进行核算,便于编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企 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 类)A107012) (三)运行费用核算 企业的运行费用主要为公司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 费用和税金及附加中核算。 (四)政府补助核算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其他方 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 金额,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 当期损益。其中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 与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用于补偿 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 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 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与企 - 38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44页

答疑交流 业日常发生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企业 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非研究开发阶段软件研发项目,如果涉及服务外包项目, 时间较长,通过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等进行费用归集,按完 工百分比结转收入和销售成本。 总之,企业享受相应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应及时办理申 报、审批事项。 - 39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45页

答疑交流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1、我公司打算 2021 年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按会计口径归集还 是按税收口径归集?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 (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 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是 按税收口径填写的。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今年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 应按税收口径归集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2、我公司管理若干基金产品,第 3 季度转让金融商品的销 售额为正数,故缴纳了增值税,第 4 季度转让金融商品的销售 额为负数,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否可以申请退还第 3 季度所 缴纳的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 税〔2016〕36 号附件 2)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转让金融商品 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 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 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转让金融商品时出现的亏损(负差) - 40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46页

答疑交流 仅可以结转下一纳税期,并不能追溯到上一季度进行增值税退 税。贵公司第 4 季度转让金融商品出现负差,不可以申请退还 第 3 季度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由于为第 4 季度的原因,亏损也 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3、我公司账面应付某一供应商 300 万元,现供应商已工商 注销,该应付款无需偿还,账上已转入营业外收入。若该笔无 需偿还的应付款项占我公司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否 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分 5 年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答:财税[2009]59 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债务重组,是指 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 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 项。 根据企《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第二条规定: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 达成协议的交易。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 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 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 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 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 41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47页

答疑交流 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综上所述,贵公司所述情形不属于财税[2009]59 号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所说的债务重组,属于《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 款项”,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4、我公司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继续代扣代缴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 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 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 (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 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 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综合上述规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贵公司支付境外单 - 42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48页

答疑交流 位或个人服务费,代扣代缴税费时,无需再申报缴纳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5、我公司近期可能因为政府要求进行拆迁,现政府可能因 为拆迁给我公司置换一块土地和一栋厂房,请问该置换而来的 土地和厂房在税务上是如何进行操作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 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 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 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 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 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 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1 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 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 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如果贵公司本次拆迁属于政策性搬迁,则贵公司置换而来 的土地和厂房的计税基础等于被征用土地和厂房的净值再加上 因换入该资产所发生的各种税费,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 - 43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49页

答疑交流 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折旧和摊销。 6、想问下现在农副产品是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主要有四种票据,三种方法。 四种票据分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后两种属于普通发票。 第一种: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直接按发票上的税额抵扣,这个同其他 发票抵扣一样; 第二种: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果取得 3%征收率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最新规定,按票面金额和 9%的扣除率计 算抵扣进项税。票面 3%可以抵扣 9%,这个比较特殊。 第三种: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按销售发票和收 购发票注明的买价和 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 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1%扣除率 的,扣除率调整为 1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 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 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 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44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第50页

答疑交流 值得注意的是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有:(1) 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 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 值税普通发票和电子发票; 7.房产企业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出租的租金收入是否缴纳 房产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 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 号)第一条关于“房 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 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 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 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 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 8 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 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 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 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 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 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 - 45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微信翻页书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