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汇税讯 202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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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编辑部 主 编: 徐燕芸 陈璟芬 编 委: 徐立平 费孝定 李好峰 田 瑛 吴雷鸣 执行主编: 殷晓枫 责任编辑: 蔡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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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热点聚焦 莫把逃税当避税 老老实实做表率 ...................................... 2 实务研讨 并购重组中债务承担问题的税收定性(四)——资产收购中债务承担的税收定 性问题 ............................................................. 7 并购重组中债务承担问题的税收定性(五)——资产划转中附带负债划转的税 收定性问题 ........................................................ 17 权威解读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 26 答疑交流 熟悉软件行业核算特点做好财务核算 .................................. 35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 40 法规速递 综合类 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 通知 .............................................................. 50 国科发政〔2021〕270 号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5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1 号 商品与劳务税 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62 -1–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财关税〔2021〕44 号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 6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3 号 企业所得税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6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 生活人文 国家电投“零碳乡村”展现能源央企担当 .............................. 69 -2–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热点聚焦 -1–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热点聚焦 热点聚焦 编者语:高收入者从万千人中脱颖而出,都是某个方面的佼佼者,老老实实缴税,在 纳税上也应做出表率,专家学者普遍认为,税务部门的处理彰显税法公平,网络主播 等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在行业高速发展过程中,需同步提升税法遵从度,承担与收入相 匹配的社会责任。 莫把逃税当避税 老老实实做表率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发布消息,分别对两位头部 网络主播因逃税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 1 倍罚款共计 6555.31 万元、2767.25 万元。 两位网络主播的逃税手法相似,均是通过设立个人独资公 司,虚构业务,将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 这种行为的本质是税目转移,以营业税等低税种代替薪酬 高税种,属于逃税行为。个人工资劳务所得本应缴纳个人所得 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可达 45%,而经营个人工作室税率最高 只有 35%,企业所得税一般为 25%。并且成立企业,还可以有很 多扣除项,通过各种方式增加营业成本,最终只需缴纳少量税, 甚至不纳税。 -2–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热点聚焦 此前,这种方式很容易被一些高收入群体利用,甚至成为 为高收入群体设计的“避税”方案。 普通人很难想到什么办法避税,多数依靠薪资维生者在领 到工资的同时就已扣除了个税,而高收入者年收入超过 96 万元 的部分,适用 45%税率,这让高收入者很有动力“避税”,因为 “避税”成果非常显著。以上述两位网络主播为例,2019 年至 2020 年间,就分别“避税”3000 多万元和 1000 多万元。 在高收入群体中,如果受雇单位简单,收入明确,很难逃 税成功。但还有很大一部分并不透明,比如网络主播这样的新 兴经济从业者,他们一般会和多个主体打交道。相关报告显示, 2020 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达 1.2 万亿元,主播从业人数已 经超过 120 万人。这其中,带货主播的收入主要由佣金和坑位 费构成,这是最近才兴起的模式;游戏主播、秀场主播等存在 已久,主要靠打赏收入。网络主播头部人员收入颇丰,今年 10 月份郑州金水区税务局清缴了一个网络主播 2020 年欠税,金额 达到 635 万元。 最近两年,政府从严规范高收入者纳税,从范冰冰到郑爽, 众人已经见识了影视明星的吸金能力,也见识了他们的逃税手 段,比如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减少需纳税收入。影视明星一度 建立很多个人工作室,成立很多个人公司,后来影视行业大整 顿,明星们又注销了公司。直播行业有步其后尘的趋势。 杭州税务部门是在开展规范文娱领域税收秩序工作中,通 -3–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热点聚焦 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上述两位网络主播逃税。这说明现有稽 查手段日益先进,可以快速发现问题。 我国新个税法 2019 年实施,其调整方向是为中低收入者减 轻税负,调节高收入阶层。高收入多纳税乃是全球通用准则, 能力强者为国家多做贡献,这也是公民职责所在。高收入者从 万千人中脱颖而出,都是某个方面的佼佼者,老老实实缴税, 在纳税上也应做出表率。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采访时表 示,在本案中,税务部门查实当事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和权威性。 “与此同时,税务部门考虑到当事人在税务稽查立案后较 为配合,在案情查实前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对二人作出拟处偷税金额 1 倍罚款 的决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适当性,对于网络直播等新兴 业态规范发展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施正文说。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许正中表示,这 些针对“流量经济”的规范监管,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直播不能成为税收 “灰色地带”。专家认为,此次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网络主播 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非对平台经济进行“打击”,而是 通过规范监管,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健康、 -4–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热点聚焦 持续发展。 “近年来,直播带货等网红经济快速兴起,伴随其市场规 模不断扩张、从业群体日益庞大,网红经济中复杂的业务形态、 盈利模式、劳务关系等,给行业监管带来考验。”中国社会科 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认为,此次税务部门依法对 两名主播偷逃税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警示网红等高收入群体在 享受新兴业态红利的同时,更要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切实履行 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专家认为,要不断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提醒,引导其自 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充分发挥正向带动 作用,促进网络直播等行业向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直播带货等网红经济具有高流动性、强虚拟性、高技术 性等特点,对政府部门监管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广东财 经大学教授姚凤民建议,要继续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等技术手 段,精准查处偷逃税行为,加速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升级。 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李春根认为,网络直播行业秩序的引 导规范亟需全社会、各部门综合治理,形成合力。要加快构建 “政府—行业—平台”监管、从业人员自律相结合的良性体系, 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健康发展。(来源于新华社、证券时报网) -5–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6–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实务研讨 栏目说明:“实务研讨”栏目主要介绍一些实践中的会计、税收实 务案例。通过对案例中的疑惑进行梳理分析,结合个人的解释,供有关 人士参考。特别说明,此栏目文字解释仅为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 并购重组中债务承担问题的税收定性(四) ——资产收购中债务承担的税收定性问题 赵国庆 不同于股权收购中的债务承担问题,对于资产收购中的债 务承担问题,在税收上的复杂程度就远远比股权收购大了。毫 无疑问,在资产收购中,债务的承担肯定属于非股权支付。但 在很多资产收购交易中,有些负债是和资产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比如,你有一幢房子到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如果要转让房子, 银行肯定不同意,否则你就要先还钱解抵押。因此,对于资产 收购中的债务承担,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中,是否算非股 权支付,如何计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支付比例,像对应的 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定,以及对于资产收购中债务承担放宽后 可能出现的反避税问题,我们在几年前就专门写过一篇文章分 -7–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析过。这里在这个系列文章中,再次把这个文章转发出来给大 家参考。 《中国税务报》发的一篇文章《特殊性税务处理争议:承 担被收购企业负债是否属于非股权支付》又引起了大家对于财 税【2009】59 号文中资产收购问题的争议:收购企业承担被收 购企业负债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是否算非股权支付。 这个问题其实从 09 年重组文件下发后,就一直存在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后面的 2010 年 4 号公告乃至 2015 年的 48 号公告, 对这个问题都没有一个正面的官方回答。所以这个问题时不时 都会冒出来引起大家争论一番,但是争论一番后好像也没有什 么具体的结论也就过去了。有说资产收购是净资产的,有说是 总资产的。有说负债不能算非股权支付的,有说应该要算。但 是,究竟是否要算,如何算,算又有什么具体影响,我们始终 没有得到一个系统性的答案。 其实,对于承债式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则如何制 定,我们只需要回答如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就可以了: 问题一:承担的债务是否算非股权支付 首先资产收购肯定是总资产的概念,那些认为是净资产的 就不值得去辩驳了。因为等你看完整体结论后就知道,净资产 的概念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也无助于解决问题。 那在总资产的概念下,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承担的被收购 方债务是否算非股权支付呢。这个问题实际上在实务中我知道, -8–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有地方税务机关应该是请示过上面的。当时有过口头解释,应 该是财税【2009】59 号文虽然说承担债务算非股权支付,但这 个承担的债务应该是在收购资产包之外额外承担的债务,本次 收购资产包中的债务不算非股权支付。 实际上,这个答复有点模糊。借鉴美国的概念,我们把资 产收购中的负债可以分为两类: (1)与收购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比如最典型的就是担保 式债务(encumbered indebtedness)。A 公司房产当时在银行 抵押,有 800 万的抵押贷款没有还。那该房产在本次资产收购 范围之内,如果资产收购可以顺利进行,那这部分负债就必须 随资产一并到收购方。还有一些负债虽然不是担保式负债,但 是也是和整个资产包的运营业务密切相关的。比如我收购一条 玻璃生产线,其中包括原材料,那针对这些原材料的应付账款 也是属于与这些收购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2)与收购资产不直接相关的负债,包括各种非担保式债 务(unencumbered indebtedness)。这些负债和资产并不直接 相关。比如,我收购 A 公司一条玻璃生产线,A 公司和 B 公司有 一笔往来款,欠 B 公司 400 万,他要求我收购资产的同时帮其 偿还这笔往来款。那这种负债就属于与收购资产不直接相关的。 因此,这里我们就需要中国的立法者来定夺了。如果将资 产收购中所有的负债一概认定为非股权支付,则条件肯定过于 严苛,很多资产收购就无法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了。所以,将 -9–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资产收购中,与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请 注意是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不计算为非股权支付还是很 合理的。 那如果在资产收购中既包括与收购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又包括与收购资产不直接相关的负债怎么办呢?美国的规定 是,如果这样,那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所有的负债(包括 与资产相关和不相关的)全部计算为非股权支付。因此,美国 严格限制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承担与被收购资产不直接相关的 负债。那中国怎么做呢?这个就需要立法者有一个取舍。并非 我们要和美国一模一样,但我们需要有一个正面答复,统一执 行。 问题二:是否要考虑反避税问题 如果我们将资产收购中与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在计算股 权支付比例时不算非股权支付。那我们还要有第二个反避税的 考量。比如,A 公司收购 B 公司资产 600 万,B 必须要拿到 200 万现金,这样,如果 A 支付 200 万现金和 400 万股权给 B,股权 支付比例就只有 66.7%,不达标 85%。但 B 又不想交税,那怎么 办呢。可以在收购前,让 B 把这个资产到银行抵押借款 200 万, 此时,A 在收购 B 企业 600 资产,承担 200 万银行借款,向 B 支 付 400 万股权。这时大家可以看到,A 承担的 200 万负债不就属 于担保式负债吗,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是不计算为非股权支 付的,那此时股权支付比例就是 100%。这时大家可以看到,避 - 10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税问题就产生了。 所以,第一条放你一马,就会产生避税问题。这个避税问 题是用 59 号文第一条合理商业目的来把控,还是单独出一条反 避税规则,即如果担保式负债是在收购前 12 个月(或 6 个月) 内产生的,都要计算非股权支付。这个也需要中国的立法者自 己考量。 问题三:转让方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计量 请注意,我上面一直都说的是,与被收购资产直接相关的 负债,只是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可以不算非股权支付。但是, 一定要注意,在计算资产计税基础时,承担的债务仍然还是要 算非股权支付的。 大家可以看财税【2009】59 号文,对于资产收购,转让企 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确定有两部分构成: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 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 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 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 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 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 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我把这两条规定融合一下,可以得到一个更加一般的公式 - 11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就是: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资产的原 有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虽然在资产收购中,与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在计算股权支 付比例时,在技术层面可以不计算为非股权支付。但是,在转 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计税基础层面,这些负债都要被计算 在内的。 我们举一个简单的案例大家就可以知道。转让企业 A 有资 产公允价值 1000 万,计税基础 600 万,担保式负债 200 万。受 让企业 B 收购这些资产,向 A 企业支付价值 800 万的股权。 此时,转让企业 A 取得 B 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是多少呢? 大家知道,资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只是递延纳税。A 企业资产 计税基础 600 万,公允价值 1000 万,隐含增值 400 万。此时, B 企业向 A 企业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是 800 万,那只有把这部分 股权的计税基础在 A 企业层面确认为 400 万,隐含增值也会递 延实现。 因此,我们用上面的公式: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400)=被转让资 产的原有计税基础(600)-非股权支付(200)+非股权支付确 认的所得或损失(0) 所以,B 企业取得 A 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400 万,公允价值 800 万,这样 400 万递延到 B 转让 A 企业股权时征税。 - 12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问题四:如果资产计税基础为负怎么办 我们上面说过了,虽然在资产收购中,与资产直接相关的 负债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可以不算,但是在计算股权计税 基础时一定要考虑。但有时候,可能会出现“被转让资产的原 有计税基础”小于负债,出现负数。 举例:转让企业 A 有资产公允价值 1000 万,计税基础 200 万,担保式负债 400 万。受让企业 B 收购这些资产,向 A 企业 支付价值 600 万的股权。比如资产收购中,房产经常会出现这 样情况,10 年前的房子,但抵押贷款是按照市价评估贷款的。 此时,如果按照我们上面的公式 B 企业取得 A 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200-400=-200 万。这个 结果也是合理的啊。因为,A 企业资产的隐含增值有 800 万。但 B 支付给 A 企业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只有 600 万,即使把计税基础 变为 0,也装不下这 800 万啊。所以,产生-200 万合理,但不 合情。我们实务中不可能把资产计税基础变为负数。所以,在 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负的资产计税基础,资产计税基础最多 只能为零,超过部分转让方就必须确认为所得当期交税。这个 规定也属于常识性问题,不管哪个国家都应该按照这个规则处 理。 问题五:受让方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最后一个问题可能更加隐晦一些,只有深入理解重组原理 并在实务中有丰富的操作经验才能体会到,就是对于受让方资 - 13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产计税基础确认问题。 根据 59 号文,对于资产收购中受让方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也是两句话: 1.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 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 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 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 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 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 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那我在把这两句话总结一下,归纳出一个一般的公式就是: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资产的原 有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还是按那个案例:转让企业 A 有资产公允价值 1000 万,计 税基础 200 万,担保式负债 400 万。受让企业 B 收购这些资产, 向 A 企业支付价值 600 万的股权 我们前面知道,此时 A 企业必须确认 200 万所得交税。 那 B 企业取得 A 企业资产计税基础=200+200=400 万 这个计算很简单,但是,A 企业这计税基础 400 万的资产可 能是一揽子资产。不同的资产的税收属性是不一样的。比如, 你能说银行存款计税基础 100 万,公允价值 200 万吗?这类现 - 14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金性资产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一般就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这 类资产不具备装隐含增值或损失的能力。所以,我们要把资产 按照他们能够装隐含增值的能力进行分类,第一类资产计税基 础和公允价值始终一致,越到后面资产的变现能力越差,越具 有装隐含增值或损失的能力。 比如,这 200 万的资产构成如下: 所以,这里 200 万如何分配到对应的资产计税基础中,银 行存款肯定是不能装的,那剩余下来的这些资产如何放,这个 也需要我们确定一个规则,是全部放入固定资产中,还是按剩 余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放入到对应的资产中。这个也需要我们 有一个明确的政策规定,否则实践中也是不好执行的。 总结 所以,总结下来看,承债式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究竟 如何进行,如果我们系统回答了上面 5 个问题,就有一个全面 性答案的。 其实所得税和增值税这两个税种在国际上都是有成熟的理 论和立法经验,可以供直接借鉴的,如果我们能沉下心来好好 - 15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研究国外的具体规则,我们的税法才能更加完备合理,才更有 利于我们依法治税。 - 16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并购重组中债务承担问题的税收定性(五) ——资产划转中附带负债划转的税收定性问题 赵国庆 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 号)所说的,在有些股权转让交 易中,交易双方经常会这么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的债权 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定签订后新孳生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 责。 对于资产划转中,如果附带负债一起划转,能否享受《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 )关于股权、资产划转的特 殊性税务处理呢?这个问题无论是财税〔2014〕109 号 还是《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 )都没有提及。但是,从 很多上市公司关于资产划转的公告中来看,很多进行了特殊性 税务处理备案的资产划转往往都附带了负债。那对于资产划转 中,如果附带负债的划转,究竟能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呢? 其实,对于资产划转中附带负债划转的问题,远远比我们在 上一篇谈到的承债式资产收购中涉及的负债承担问题要简单得 多。对于承债式资产收购,负债的承担是否能享受特殊性税务 处理,实际上是有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下文件明确 - 17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规则,甚至还要考虑反避税问题的。但是,对于资产、股权划 转业务中,负债的附带划转能否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实 际只是一个认识层次的问题,在现有文件体系下我们就能解决 掉。 实际上,我们目前对于资产、股权转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强调的必须是在 100%直接控制的境内母、子公司之间才可以, 这个设定条件实际上就可以规避很多的避税问题了。对于 100% 直接控制下的母、子公司资产、负债划转实际上就是三个方向: 从 40 号公告的规定来看,100%直接控制的境内居民企业之 间的划转,从方向上来看就是三个: 1. 母公司划转股权、资产给全资子公司——从上到下划 2. 全资子公司划转股权、资产给母公司——从下到上划 3. 全资子公司 1 划转给全资子公司 2——平行划 实际上,对于两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平行划转,本质上还 是全资子公司向母公司的从下到上划+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从 上到下划的分步交易的实现。所以,实质上,资产、股权的划 转从方向上只有两个,就是母向子的从上到下划以及子向母的 从下到上划。 - 18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理解了这个问题,我们就来看附带负债划转的问题了,正 如我们在第一篇文章中说的: 1.母公司将负债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即子公司承担母公司 负债,实质上是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减资或股息分配行为; 2.全资子公司将负债划转给母公司,即母公司承担子公司 负债,实质上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增资行为。 把这个理解了,我们对于资产划转中,负债随同资产划转 的问题就可以看透彻了: 正如我们数学上说的,减法是加法的逆运算、除法是乘法 的逆运算一样。我们可以得到这么一个重要的结论: 负债的划转本质上就是资产划转的逆运算(反方向) 什么意思呢?母公司将资产和负债同时划转给全资子公 司,如果你认识到负债的划转实质属于资产划转的逆运算(或 者反方向)的话,你就可以知道: 1. 母公司将负债划转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将资产划转 母公司 2. 全资子公司将负债划转母公司=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全资 子公司 既然负债的划转本质上就是资产划转的反方向,那我们在 现行文件框架下就可以解决股权、资产划转中附带负债划转的 税务问题了。 好了,在这个大原则下,我们分别来看一下资产、股权划 - 19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转中,附带负债划转的税务问题了。 一、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划转 母公司将资产和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实际上就是母公 司将资产划转至子公司和子公司将资产划转至母公司这两个交 易。根据 40 号公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税务处理结论: 1.母公司把资产划转子公司,子公司取得资产计税基础按 母公司资产原有计税基础确认;母公司按划转资产原有计税基 础增加对全资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2.母公司将负债划转全资子公司,本质上等价于子公司划 转资产给母公司,属于减资行为。母公司按照一方面减少负债 (减少负债等价于增加资产),同时按减少负债的金额减少对 全资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全资子公司一方面增加负 债,同时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实收资本、股本)。 这里,我们要特别提醒的一点是,对于资产、股权划转的 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14〕109 号要求“划出方企业和划入 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因此,并非所有的划转情形 都能符合要求,特别是在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的划转上。 - 20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因为,一般情况下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根据历史成本来的, 但负债的计税基础往往和公允价值一致,特殊情况下就出现问 题: 案例:假设 A 公司设立了一家全资公司 A1,注册资本是 100 万。A 公司有一幢房屋,账面价值 200 万(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 一致),公允价值是 3000 万。A 公司将该房屋到银行抵押贷款 了 600 万元。此时,A 公司要将这幢房屋划转给全资子公司,鉴 于房屋抵押给了银行,资产划转全资公司 A1,负债也必须跟着 一起划转。 此时,就可以看到,由于要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母公司 将账面价值是 200 万(公允价值 3000 万)的房产划转给 A1,要 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只能增加对 A1 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 础 200 万,合计 A 公司持有 A1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 300 万。 但是我们说了,A 公司将 600 万的银行贷款划转给 A1,实 质上是 A1 将一项资产 600 万划转给母公司 A,属于减资行为。 但是,这里就出现了问题,A 公司持有 A1 股权的计税基础只有 300 万,按 600 万减资,就导致了 A 公司持有 A1 股权的计税基 础变成了-300 万。我们税法对于股权计税基础最多到零,不能 为负。因此,你实际为负值,A1 公司就不仅要冲减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和实收资本,要么要动用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要么就导致了账面上资不抵债了。而如果 A1 动用了盈余公积和 未分配利润,那实质就属于对母公司的股息分配行为,A 公司会 - 21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计账面就要确认投资收益,这就不符合 109 号文“划出方企业 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所以,对于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资产连带负债的划转一定 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附带划转的负债不能超过子公司资本 公积-资本溢价的金额(一般不要动到实收资本、股本)。否则, 导致动用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或者导致计税基础为负, 就需要导致否定整个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划转 全资子公司将资产和负债划转给母公司,根据 40 号公告, 我们就可以得出如下的税务处理结论: 1.全资子公司将资产划转给母公司,属于减资行为。子公 司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实收资本、股 本)。母公司取得的资产按原子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同 时按这个计税基础冲减其持有的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 础; 2.子公司将负债划转给母公司,实质上属于母公司将资产 划转给全资子公司的行为。子公司一方面减少负债,同时按减 - 22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少负债的计税基础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母公司按照子公司 负债的计税基础增加自己的负债,同时按这个金额增加对子公 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当然,在这个划转中,主要关注的不是负债的金额,关注 的还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的资产金额不能过大,超过子公司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本次划转负债的金额。超过了就要动到盈 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或者导致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计税基 础为负,从而影响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划转 最后就是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和负债的划转。我们前面 说过了,两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本质上述子公司向母 公司划转+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的分步交易的合并。因此,单独 拿出来看,子公司 1 将负债划转给子公司 2,从交易步骤上来看 实质是: - 23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实务研讨 因此,将 100%直接控制的境内居民企业之间的负债划转看 成是资产划转的逆运算(反方向),我们在目前 109 号文和 40 号公告下,就可以完美地解决股权、资产划转中附带负债划转 的税务问题了。 - 24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权威解读 - 25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权威解读 权威解读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中中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 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 元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下(不含 4 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 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 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 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 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 七、本公告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办理延缓缴纳税费? - 26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权威解读 答: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 《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 50%,符合《公告》规定 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 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3 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 法缴纳缓缴的税费。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税务部 门对电子税务局(含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同)进行了优化。 例 1:纳税人 G 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型企业,且按 月缴纳相关税费,在 2021 年 11 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 务局依法申报 10 月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 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 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 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 缓缴的,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 50%,剩 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 3 个月,在 2022 年 2 月申报期内申报 缴纳 2022 年 1 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若纳税人 G 按季缴纳相 关税费,在 2022 年 1 月申报期结束前依法申报 2021 年第四季 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缴纳的纳税人, 缓缴的税费在 2022 年 4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 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例 2:纳税人 H 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且按 季缴纳相关税费,在 2022 年 1 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 局依法申报 2021 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 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 - 27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权威解读 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确认缓缴的,《公告》规定的相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 3 个 月,缓缴的税费在 2022 年 4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022 年第一 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若纳税人 H 按月缴纳税费,在 2022 年 1 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 2021 年 12 月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 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 2022 年 4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022 年 3 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例 3:纳税人 I 是年销售额 30 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 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确认,2022 年 1 月暂 不划扣其 2021 年第四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 外)、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延缓缴纳 3 个月,缓缴的税费在 2022 年 4 月划扣 2022 年第一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哪些税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1 年 10 月、11 月、12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 年第四季度(按 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 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 28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权威解读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 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 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 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3 个月。延缓期限届满, 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 七、本公告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种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9 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 额确定; 2021 年 10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 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 七、本公告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 29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权威解读 5、2021 年 1 月,我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出借资 金 1000 万元,请问这一借贷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根据上 述文件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企 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 值税。因此,你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拆借资金,可 按上述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6、我公司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 季度销 售额为 40 万元,但是由于下游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所以我公司就其中 15 万元收入业务开具了 1%征收率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 管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5 号)规定,你公司季度销售额不超 过 45 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你公司向购买方就 15 万元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 规定,则需要按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即缴纳 1500 元=15 万元*1%)。对于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 30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权威解读 票的部分收入(25 万元=40 万元-15 万元),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 税政策。 7、财税〔2019〕13 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明确的 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时间不一致,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 指享受优惠时间? 答: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 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 号)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简言之,无论是投资 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 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8、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之前多预缴的税款 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 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 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 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 - 31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权威解读 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因此,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 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 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 税税款。 9、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 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 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 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 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 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 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 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 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 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10、为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创业就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出台了优惠政策,对在横琴、平潭、前海三地工作的 港澳台个人,取得由当地政府按照内地与港澳台的税负差额发 放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为什么此次仅对平潭优惠政策延 - 32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权威解读 续执行?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对横琴、平潭、前 海三地税负差额补贴免税政策进行总结评估的基础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 2018 年下发文件,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 和紧缺人才,从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取得的按内地与香港个人 所得税税负差额发放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横琴、前海已经 涵盖在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原有个税优惠政策已被新政策所 覆盖,且尚未到期。平潭不属于大湾区政策适用范围,有关税 负差额的计算口径也不相同。台湾个人所得税制与大陆个人所 得税制度差异较大,纳税人在一定收入区间内更倾向于依据台 湾税制确定其税负水平,并据此享受对该税负差补贴免税政策。 可以预见,平潭优惠政策延续执行,对促进两岸融合、鼓励台 湾人才来大陆创业就业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 33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答疑交流 - 34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答疑交流 答疑交流 栏目说明:“答疑交流”栏目主要对于日常咨询业务中碰到的实务 性、政策性的问题给予解答。通过对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结合个人 的理解,供大家交流参考。特别说明,此栏目文字解释仅为学理解释,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熟悉软件行业核算特点做好财务核算 费孝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主要分两大类: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相关收税 优惠政策较多,如增值税软件产品即征即退、软件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研究开发费用加 计扣除、固定资产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 企业应做到应享尽享,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税收法律法规中,要求做到软件产品、硬件产品,不同 研究开发项目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软件企业核算特点 (一) 企业的研发投入,其中人工成本是企业的主要成本 - 35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答疑交流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让社会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的需 求持续增长,熟练工程师供不应求,而且软件技术本身发展迅 速,员工培训费用居高不下,导致软件信息企业的平均人工成 本相对较高。因此在各种不同类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中, 人工成本在总体开支中所占比重一般都较大,多数超过 50%,是 软件企业最大的、持续的、稳定的开支。 (二)销售的规模效应明显,软件信息企业的损益波动较 大 由于共用模块可多项使用的特点,相近产品的后续销售, 只发生新增功能模块或修改差异部分的开发成本。正由于固定 成本较大,变动成本较少,销售毛利率对销售额非常敏感,销 售的规模效应明显,会出现软件信息企业的损益因销售额的变 动而大幅波动。 (三)会计政策的选取,对财务状况有较大的影响 会计政策的选取,对财务状况影响较大,主要表现在对项 目收入及成本确认的会计政策选取上,其中影响最大的两项为 跨年度项目完工百分比的认定和总成本的预估。完工百分比认 定方法以及计算完工百分比基础资料的组织方法和手段不同, 会导致同样的软件开发进度、计算出不同的完工百分比。而销 售成本的结转,除依赖完工百分比外,则取决于总成本的预估, 总成本的预估同样存在组织方法和手段的问题。因此除完工产 品化的软件信息企业外,会计政策的选取,对财务数据有较大 - 36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答疑交流 的影响,同类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之间会因选择不同的会计政 策,而产生较大的差异。 二、财务核算方法 (一)收入核算 收入类型主要包括软件开发及其服务收入、硬件商品收入、 软硬件系统集成业务收入 1、软件开发及其服务收入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完成劳务时确认 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 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 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2、硬件商品销售收入 企业销售的硬件商品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从购货方 已收或协议价款的金额确认商品收入:①已将商品所有权的控 制权转移给购货方;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 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 能够可靠的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 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可靠计量。 3、软硬件系统集成业务收入 对于在建的软硬件集成开发项目,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当系统集成开发项目合同的最终结果能可靠估计时,则根据已 完成的工时占总工时的比例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项目的收 - 37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答疑交流 入与费用。 (二)研究开发阶段核算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按研发 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核算。研发支 出的辅助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公告)发布的样 式进行核算,便于编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企 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 类)A107012) (三)运行费用核算 企业的运行费用主要为公司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 费用和税金及附加中核算。 (四)政府补助核算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其他方 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 金额,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 当期损益。其中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 与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用于补偿 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 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 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与企 - 38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答疑交流 业日常发生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企业 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非研究开发阶段软件研发项目,如果涉及服务外包项目, 时间较长,通过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等进行费用归集,按完 工百分比结转收入和销售成本。 总之,企业享受相应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应及时办理申 报、审批事项。 - 39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答疑交流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1、我公司打算 2021 年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按会计口径归集还 是按税收口径归集?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 (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 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是 按税收口径填写的。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今年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 应按税收口径归集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2、我公司管理若干基金产品,第 3 季度转让金融商品的销 售额为正数,故缴纳了增值税,第 4 季度转让金融商品的销售 额为负数,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否可以申请退还第 3 季度所 缴纳的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 税〔2016〕36 号附件 2)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转让金融商品 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 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 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转让金融商品时出现的亏损(负差) - 40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答疑交流 仅可以结转下一纳税期,并不能追溯到上一季度进行增值税退 税。贵公司第 4 季度转让金融商品出现负差,不可以申请退还 第 3 季度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由于为第 4 季度的原因,亏损也 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3、我公司账面应付某一供应商 300 万元,现供应商已工商 注销,该应付款无需偿还,账上已转入营业外收入。若该笔无 需偿还的应付款项占我公司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否 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分 5 年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答:财税[2009]59 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债务重组,是指 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 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 项。 根据企《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第二条规定: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 达成协议的交易。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 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 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 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 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 41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答疑交流 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综上所述,贵公司所述情形不属于财税[2009]59 号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所说的债务重组,属于《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 款项”,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4、我公司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继续代扣代缴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 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 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 (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 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 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综合上述规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贵公司支付境外单 - 42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答疑交流 位或个人服务费,代扣代缴税费时,无需再申报缴纳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5、我公司近期可能因为政府要求进行拆迁,现政府可能因 为拆迁给我公司置换一块土地和一栋厂房,请问该置换而来的 土地和厂房在税务上是如何进行操作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 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 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 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 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 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 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1 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 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 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如果贵公司本次拆迁属于政策性搬迁,则贵公司置换而来 的土地和厂房的计税基础等于被征用土地和厂房的净值再加上 因换入该资产所发生的各种税费,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 - 43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答疑交流 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折旧和摊销。 6、想问下现在农副产品是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主要有四种票据,三种方法。 四种票据分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后两种属于普通发票。 第一种: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直接按发票上的税额抵扣,这个同其他 发票抵扣一样; 第二种: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果取得 3%征收率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最新规定,按票面金额和 9%的扣除率计 算抵扣进项税。票面 3%可以抵扣 9%,这个比较特殊。 第三种: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按销售发票和收 购发票注明的买价和 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 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1%扣除率 的,扣除率调整为 1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 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 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 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44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答疑交流 值得注意的是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有:(1) 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 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 值税普通发票和电子发票; 7.房产企业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出租的租金收入是否缴纳 房产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 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 号)第一条关于“房 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 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 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 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 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 8 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 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 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 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 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 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 - 45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