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载运工业人员船舶安全国际规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9-0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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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载运工业人员船舶安全国际规则》的公告

— 3 —五、载运工业人员船舶管理人安全管理要求(一)船舶管理人应当制定工业人员在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工业人员在船活动范围和安全注意事项,采取措施防止工业人员进入危险处所或可能影响船员安全操作的场所。(二)船舶管理人应当制定工业人员海上登离船转移程序,并对载运工业人员船舶船员进行工业人员在海上转移的安全注意事项培训。在人员海上转移前,船长或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对天气、海况、能见度、通信及安全设备状况和人员救生衣穿着等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符合人员安全转移条件。禁止在恶劣天气或海况下进行人员海上转移。(三)船舶管理人应当制定载运工业人员应急预案,确保在载运、转移过程中发生人员落水、突发大病、受伤、群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四)在船舶开航前,船舶管理人应当准确掌握拟载运的工业人员的数量和正确身份信息,船长或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对实际运载情况进行核实,保证核准的船上总人数不超过《设备记录》上签注的人数,并通过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六、船舶安全航行要求(一)在船舶开航前,船长或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对工业人员的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检查,对工业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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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载运工业人员船舶安全国际规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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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载运工业人员

船舶安全国际规则》的公告

国 际 海 事 组 织《载 运 工 业 人 员 船 舶 安 全 国 际 规 则》(第

MSC. 527(106)号决议)(以下简称“IP 规则”)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为做好 IP 规则的有效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船舶检验发证要求

适用范围:500 总吨及以上,载运 12 名以上工业人员的国际

航行船舶。针对适用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际航行海船

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验合格的,签发《工业人

员安全证书》和《设备记录》。

二、工业人员要求

(一)工业人员是指为在其他船舶或海上设施从事海上工业活

动而在船舶载运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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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载运工业人员船舶船长应确保所载运的工业人员符合以

下要求:

1. 年满 16 周岁。

2. 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或《海上设施

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至少完成基本培训);

3. 持有有效且符合服务及其他船员岗位健康要求的《海船船

员健康证明》,或其所从事海上工业活动业主单位认可的健康

证明;

4. 熟悉船舶或船上船员的主要工作语言。

(三)在船舶开航前,船长应当组织工业人员至少进行以下培

训并保存相应的培训记录:

1. 熟悉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总体布置,个人救生设备、

集结和登乘点、紧急逃生路线、急救站的位置;

2. 应急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船上的安全信息、符号、标志和警

报,警报鸣响或者紧急情况发生时应采取的行动等;

3. 海上人员转移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海上人员转移程

序、安排,以及相关的安全设备和措施。

四、载运工业人员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载运工业人员船舶船员应当在具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项目的

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或“客船船

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培训,并具有培训机构出具的相应培训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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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载运工业人员船舶管理人安全管理要求

(一)船舶管理人应当制定工业人员在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工业人员在船活动范围和安全注意事项,采取措施防止工业人员

进入危险处所或可能影响船员安全操作的场所。

(二)船舶管理人应当制定工业人员海上登离船转移程序,并

对载运工业人员船舶船员进行工业人员在海上转移的安全注意事

项培训。在人员海上转移前,船长或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对天气、海

况、能见度、通信及安全设备状况和人员救生衣穿着等情况进行核

查,确保符合人员安全转移条件。禁止在恶劣天气或海况下进行

人员海上转移。

(三)船舶管理人应当制定载运工业人员应急预案,确保在载

运、转移过程中发生人员落水、突发大病、受伤、群体事件等紧急情

况时能够及时应对。

(四)在船舶开航前,船舶管理人应当准确掌握拟载运的工业

人员的数量和正确身份信息,船长或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对实际运

载情况进行核实,保证核准的船上总人数不超过《设备记录》上签

注的人数,并通过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

相关信息。

六、船舶安全航行要求

(一)在船舶开航前,船长或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对工业人员的

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检查,对工业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

进行登轮前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在船保存,以备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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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查验。

(二)如载运危险货物,则需满足 IP 规则第 IV、V 部分的附加

规则要求。

七、海事安全监管要求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载运工业人员船舶的技术条件

和检验证书、船员和工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和培训记录、货物和人员

的载运情况以及船舶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审核和公司监督检查等方式,开展对航运公司的相关体系、制度建

立和执行情况的核查。

(三)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航运公司或船舶、

船员、工业人员存在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情节

严重的,依法采取禁止船舶离港、公司附加审核、海事行政处罚等

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 年 6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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