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信规范发【2019】4号)

发布时间:2023-10-2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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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信规范发【2019】4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工信部等五部门《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和工信部印发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 号)文件精神,营造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加快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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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信规范发【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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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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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工业和信息化厅文件

宁工信创融发〔2021〕39号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变更《宁夏回族

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实施主体的通知

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因机构改革,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

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实施主体发生变更,由原自治区非公有制

经济服务局变更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现将变更后的《宁夏

回族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1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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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

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工信部等五

部门《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

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和工信部印发的《国家小型微型企

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

号)文件精神,营造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

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

念加快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

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

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由

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

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

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

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

务的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城市文化创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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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楼宇产业园、工业园区等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

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

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与管

理,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管理

与指导。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

厅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

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

3 0 家以上,基地企业从业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文化创意设

计和软件、信息、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集

聚的基地从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运营

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

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

辅导师不少于2人(可兼职) ,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

机构不少于2家。

(四)服务业绩突出。有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

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服务台账齐备,信用良好。为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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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

20%。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

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 一)信息服务。 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

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年服务企业30家

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 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

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

以上。

(三)创新支持。 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

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

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2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 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

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 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

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

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

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

上。

(七)管理咨询。 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

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5家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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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专业服务。 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

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的服务。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

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

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

优势和示范性。

第九条 南部山区、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的

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申报经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推荐,由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考查审核后推荐至自治区工业和

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基地服务流程、运营管理制度文件以及开展相关服务

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活动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 0 0 0字,可附照片) ;

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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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

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

行评审,对申报基地实地考察后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在宁夏中

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和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示无异议的创业创

新基地授予“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

及时在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和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小型

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措

施,加强管理,建立基地培育信息库,及时掌握基地建设和运营

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符合条件的基地推荐申报自治区示范

基地。

第十六条 在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建立示范

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

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

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示范基地建立台账、开展服务等活动,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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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

收费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

年度示范基地的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

化厅。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测评制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自

治区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

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对绩效显著的示范基地给予优先支

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测评不

合格的撤销示范基地资格,测评结果在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

台网公布。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

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小微企业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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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 0 2 1年6月1 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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