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I LU TON CROSS-BORDER INVESTMENT GUIDE
SHUI LU TON CROSS-BORDER INVESTMENT GUIDE
引言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之际,2023 年 10 月 13 日,国家税务总局宣
布推出“税路通”服务品牌,建立健全跨境投资税收服务长效机制,把服务延伸到
跨境投资全周期,推动实现跨境投资“信息通”、“政策通”和“服务通”,税收服务
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路通”服务品牌建设
工作的通知》(税总国际函〔2023〕267 号)精神 , 以总局“税路通”服务品牌为统领,
结合我省跨境税费服务实践成果,决定打造山西跨境税费服务品牌“税路通 · 晋行
时”。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税路通 · 晋行时”服务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
中指出,要增强内外协同合力,发挥联合联动效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
沟通协调,畅通跨部门协作机制。为此,山西省税务局与商务、市场监管、海关、外汇、
等部门加大信息共享力度,成立“税路通跨部门服务专家团队”。
通过跨部门联动的信息共享,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在升级税收治理举措等方面
加强合作,助力山西内陆地区打造开放新高地。团队共同打造跨境投资宝典⸺《税
路通•跨境投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通过实操展示、案例分析等方式,涵
盖走出去税收指引、重点国家国别税收投资指南、相关海外税收案例库及稳外贸稳
外资税收政策指引等国际税收专业知识册,内容覆盖企业进出口事前、事中、事后
全流程指引。同时,指南还包含公司(外资)登记变更办理流程、海关鼓励类投资
项目进口减免税政策、电子口岸卡办理、《资本 /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等企业出
海需办理的流程指引、最新政策及注意事项。
本指南内容来源于各部门提供信息及公开资料,由山西省税务局牵头编纂、运
城市税务局收集归整、永济市税务局负责设计成册,在此过程中山西省商务厅、山
西省市场监管局、太原海关、晋阳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等部门通力配合,
大力支持,聚力协调,在此对各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
目录
CONTENTS
01“走出去”税收指引
03 税收协定
02 国别(地区)税收投资指南
04 海外税收案例库
05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
07“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
06 全球税讯
08 商务厅重点惠企政策汇编
09 公司(外资)登记办理流程
10 公司(外资)变更办理流程
13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11 外资公司注销登记流程
12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20《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21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2 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新政
23 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政策概览
14 太原海关优化营商环境32条
15 海关鼓励类投资项目进口减免税政策
17 电子口岸入网
16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太原分中心
18 单一窗口服务
19 关银一KEY通合
01 “走出去”税收指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推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以
“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
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
用,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的税
收政策及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共性涉
税问题,编制了《“走出去”税收指引》。
《“走出去”税收指引》共分四章,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
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按照适用主体、政策(协定)规
定、适用条件、政策依据详细列举了“走出去”纳税人涉及的
99个事项。
希望《“走出去”税收指引》能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税
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引,帮助纳税人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畅通和投资便利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走出去税收指引》具体内容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方网站查询: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
/n810219/n810744/n1671176/n2884609/c2884
646/content.html
扫一扫观看电子版“走出去”税收指引
01
02
02 国别(地区)税收投资指南
国别(地区)投资指南涵盖国家(地区)的基本情况、与我国双边经贸往来情况、
现行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体制、 投资涉税风险、税收协定、税收争议解决方法等
主要信息,具有内容丰富、专业性强等特点。目前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别指南涵盖
以下国家(地区)(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亚洲与台港澳地区:阿富汗、巴基斯坦、不丹、朝鲜、东帝汶、菲律宾、韩国、柬埔
寨、老挝、马尔代夫、马来西亚、蒙古国、孟加拉国、缅甸、尼泊尔、日本、斯里兰
卡、泰国、土耳其共和国、文莱、新加坡、伊朗、印度尼西亚、印度、越南、中国澳
门、中国台湾、中国香港
西亚非洲:阿尔及利亚、阿联酋、阿曼、埃及、埃塞俄比亚、安哥拉、巴勒斯坦、巴
林、刚果共和国、加纳、卡塔尔、科威特、肯尼亚、黎巴嫩、毛里求斯、摩洛哥、南
非、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苏丹、坦桑尼亚、叙利亚、也门、伊拉克、以色列、约
旦、赞比亚、乌干达
03
欧洲: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爱沙尼亚、奥地利、保加利亚、北马其顿、波黑、波兰、
德国、法国、荷兰、黑山、捷克、克罗地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罗马尼亚、
挪威、瑞典、瑞士、塞尔维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匈牙利、意大利共
和国、英国
欧亚:阿塞拜疆共和国、白俄罗斯、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共
和国、摩尔多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亚美尼亚共
和国
美洲大洋洲:阿根廷共和国、澳大利亚、巴拿马、秘鲁、巴西、加拿大、美国、墨西
哥、委内瑞拉、新西兰、牙买加
国别(地区)税收投资指南内容具体内容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方网站查询: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035/gbtzsszn.html
04
扫一扫观看电子版国别(地区)税收投资指南
03 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亦称作税收条约。主权国家签订的处理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书
面协议。可分为处理特定税收协定和一般税收协定两种。前者指国家间对某
一单项税收问题达成的协议,如关于增值税的税收协定、对航运收入互免税
收的协定等。后者即国际税收领域关于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是指有关国家为避免对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防止纳税人逃
避缴纳税收以及协调相互间税收权益而签署的政府间或国家间双边税收书
面协议。
我国自1981年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并在1983年9月与日本签订了首个
税收协定。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有力促进了我国对
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人员交流,有效服务了我国引进来和“一带一路”的对外
开放战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税收协定内容具体内容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方网站查询: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ommon_-
list_ssty.html
较为完善的税收协议
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
05 扫一扫观看电子版税收协定
04 海外税收案例库
《海外税收案例库》(以下简称《案例库》)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各地税务机
关根据境外媒体公开报道的税收案例编译整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
布,目的是为帮助“走出去”纳税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税收风险,了解通
过法律程序解决涉税争议的方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依法维护权益
维权
《案例库》是非营利性知识产品,仅具有参考价值。各国法律不同,同一案
件在不同国家审理可能会有不同结果。《案例库》内容不能作为法律意见
或依据。纳税人在海外遇到税收争议时,可能存在和解、诉讼、仲裁、相互
协商等多种法律救济渠道,建议纳税人在充分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的基础
上做出合理选择。
具有参考价值
海外税收案例库包括:享受协定待遇 勿忘最惠国待遇条款、印度税收协定
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性问题、资本利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向常
设机构分配子公司股份和贷款被税务机关挑战、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进口软件所得性质判定、 欧盟资本自由流动原则在税收判例中的应用、税
收居民身份的认定、国际运输代理所得无法享受免税待遇、和税务局打交
道须注意程序细节、如何协调国内法与税收协定的关系、EPC合同“设备采
购”征税问题等(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享协定待遇
待遇
海外税收案例库内容具体内容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方网站查询: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448/ssalk.html
价值
06
扫一扫观看电子版海外税收案例库
为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现
行有效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举措进行梳理更新,形成新版《稳
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并于2024年1月15日对外发布,方便纳税人更
好了解政策、适用政策,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分为稳外贸政策和稳外资政策两大领
域,共包括51项具体内容。其中,稳外贸相关税收政策包括出口货物劳务
税收政策、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政策、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出口退(免)
税服务便利化举措等19项。稳外资相关税收政策包括鼓励外商投资税收
政策等32项。
目前,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已在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纳
税人可以登录查询、对照操作,适用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充分
享受政策红利。
05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
07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内容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方网站查
询: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22/c5220505/content.html
扫一扫观看电子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
08
《全球税讯》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组织编译的国际
税收动态类知识产品,定期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路通·税
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发布,主要目的是帮助纳税人了解
全球税收营商环境,为其开展税收尽职调查、做好遵从准
备、控制税收风险提供参考。
《全球税讯》内容具体内容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方网站查询: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515/qgsx.html
扫一扫观看电子版《全球税讯》:
06 全球税讯
07 “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
09 为帮助“走出去”个人更好处理在境外可能遇到的税费问
题,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大连、青岛、厦门等地编写了《“走出
去”个人税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走出去”个人税费政策涉及中国国内法、东道国(地区)国
内法以及中国与东道国(地区)间的税收协定、社保协定等,
本指引共分7章,从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
所得税申报、税收抵免与饶让、税收协定、服务举措、双边社
会保障协定7个方面,详细列举了57个“走出去”个人常见税
费事项。按照政策依据、政策规定、情景问答等形式提供了
指引。
“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内容具体内容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方网站查询: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
/n810219/n810744/n1671176/n2884609/c5222487/content.html
扫一扫观看电子版“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
山西省各地市跨境企业税费服务联系电话:
太原市税务局:0351-2170303 综改区税务局: 0351-2185072
吕梁市税务局:0358-8211010 忻州市税务局:0350-8681813
临汾市税务局:0357-3380085 阳泉市税务局:0353-2030685
运城市税务局:0359-8690649 大同市税务局:0352-7653663
晋中市税务局:0354-3369525 晋城市税务局:0356-2306158
长治市税务局:0355-5861628 朔州市税务局:0349-4068892
欢迎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众号
10
11 08 商务厅重点惠企政策汇编
为便利外国商务人士在华工作生活,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汇编了《外
国商务人士在华工作生活指引》(2024年版),分为注意事项、日常生
活服务、在华停居留服务、在华工作相关服务四部分,涵盖办理住宿、
通信卡、银行卡、居留许可证、工作许可证、社会保险、开通移动支付、
乘坐交通工具、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事项,供外国商务人士在华工作生
活参考使用。
附1:《外国商务人士在华工作生活指引》(2024年版)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03/CONTENT_6939097.HTM
扫一扫观看电子版《外国商务人士在华工作生活指引》(2024年版):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链接:
HTTPS://WWW.SHANXI.GOV.CN/ZFXXGK/ZFCBW/ZFGB2/2021NZFGB_76606/D9Q_76615/SZFWJ_77927/202205/T20220513_5976523.SHTML
扫一扫观看电子版《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领域利用外资工作
的实施意见》:
12
09 公司(外资)登记办理流程
1
2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
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涉及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
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
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
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
公证文件。境外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经我国
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公证、认证,只需
提交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大陆公安部门、出入境部
门发的台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作为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无具体地址需提供方位示意图)
1、全程网办: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XZWFW.GOV.CN/ICITY/PUBLIC/INDEX/),通过“企业开办全程网办”
申请办理 ;
一、申请方式
二、需提交的材料 13
3 三、温馨提示
6、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可以与第 4 项合并提交)
7、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8、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仅限于涉及外商
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9、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的企业提供)。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 型纸。
2、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
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
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
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14
10 公司(外资)变更办理流程
一、申请方式
全程网办: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XZWFW.GOV.CN/ICITY/PUBLIC/INDEX/),通过“企业开办全程网办”申
请办理;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及
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
应当一致。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合同修正案或
修改后的合同(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
资企业提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
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
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
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审批机关办理地址变更的,还须在
办理迁移登记、地址变更登记时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
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
务担保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
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5
5、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在办理名称、住所、注
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以及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
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 型纸。
8、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
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
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
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
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
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
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
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
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
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
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
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
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
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
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
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
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
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
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
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6
三、温馨提示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 型纸。
2、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
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
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
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17
(1) 全程网办: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SXZWFW.GOV.CN/),通过“企业开办全程网办”申请办理 ;
(2) 窗口申请办理。需提交的材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
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
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
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
准文件复印件。
11 外资公司注销登记流程
申请方式 :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
税证明材料)。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
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
5
6
7
18
1. 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
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
此规范第 3 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
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3.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
1、9 项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
册。
4.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
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 1、7、9 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
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
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温馨提示: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 型纸。
2、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
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
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
公章或签字。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
准文件的复印件。
8
9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9
20
12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申请人
登陆“企业开办全程网办”系统填报申请
(注:申请人登陆“山西政务平台”-“企业开办全程网办”填报)
审核申请材料
不予受理,一次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得材料
准予登记
领取登记文书(执照)
(本人或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原件)
或通过中国邮政速递(EMS)邮递
不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法定形式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山西省各地市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
太原市
大同市
晋中市
朔州市
忻州市
吕梁市
阳泉市
临汾市
运城市
长治市
晋城市
山西综改示范区
王雨桐
郭清
杨宇升
赵翠英
张春明
郝娜
李伟
李蓉蓉
杨小兵
范锟
尚红明
郭晓琴
0351-7230170
0352-7994855
0354-3991558
0349-2090565
0350-3093316
0358-8296815
0353-2880882
0357-2291876
0359-5770077
0355-2086290
0356-2055769
0351-7035313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李荫路50号
(阳泉市政务服务中心4层420外资登记窗口)
山西省临汾市开发区常兴西街
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4501号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231号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东街街道文昌西街789号
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401号政务服务中心
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D40窗口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恒安街政务大厅3楼9号窗口
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66号
朔州市朔城区市府西街6号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雁门大道南街忻州市
政务服务中心3楼49号窗口
吕梁市离石区吕梁大道国投财经中心B座
13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
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
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 + 海关”的“企
业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首次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企业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多证合一”方式一并提交海关
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
点击“标准版应用”,进入账号登录界面。
注册用户账号。点击“立即注册”→点击“企业用户注册”→点击“无卡用户”注
册→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后完成用户账号注册。
用注册的账号登录,点击“企业资质”。
选择“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企业备案”→“备案申请”,点击“自理”,确认选择。
按照栏目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保存。
保存企业基本信息后,点击“下一步”,依次增加“投资者信息”“报关人员信息”。
(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应当填写出资者信息。)
信息填写完毕后,先打印《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再通过“文件上传”上传加
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文件上传后,点击“下一步”→点击“申报”,确认提示信息,则企业申请成功提交。
企业备案申请被审核通过后,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查询备案信息情况。
1. 通过单一窗口“海关企业通用资质”→“查询”→“申请单查询”→“打印《报关单
位备案证明》”,自行打印
2. 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报关单位备案情况。
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
一、报关单位前置条件
二、“全程网办”备案申请方式
三、“全程网办”备案申请方式
四、企业备案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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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太原海关优化营商环境��条
(一)保障航空口岸提质增效。做好运城机场口岸正式开放验收相关工作,
支持大同、运城机场口岸正式开航。支持太原武宿国际机场复航和新开国
际航线,做好通关保障。
(二)支持铁路国际货运班列顺畅运行。推动“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
质量发展”关港铁区大协作机制顺畅运行,支持我省外贸企业及其产业链
供应链开展多式联运。支持中欧班列健康有序发展,积极融入“一带一路”
建设。
(三)提升属地查检效能。设立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进一
步提升我省水果、蔬菜及供港活动物通关效率。
一、持续提升跨境物流效率
(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有实际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
好政策宣讲,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
验模式”。
(五)优化特殊物品检疫审批流程。对出入境特殊物品企业、物品实施风险
分类分级管理,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加快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提升
后续监管效率。
二、支持先进技术设备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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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助力农产品进口多元化战略。对符合要求的进口农产品、食品相关检
疫审批事项随到随批,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强化进境粮食后续监管,保障
粮食供应安全。
(七)支持新鲜水果“走出去”。助力“南果”发展战略,积极向国外推荐注册
包装厂和果园,支持苹果、梨、油桃等特色新鲜水果出口。通过设立绿色通
道、预约热线、集中查检、开展执法协作、实施远程视频查检等方式,全力
保障水果集中成熟期企业出口查检需求。
(八)支持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初筛鉴定室建设。提升初筛鉴定能力,快验
快放,减少货物在口岸的滞留时间。
(九)支持能矿大宗散货进口。在征管环节积极推广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
担保改革,引导企业积极适用关税保证保险等多元化担保,降低企业担保
成本。落实检验监管要求,对进口低风险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对进口
铁矿、棉花实施“依企业申请”品质检验。支持大宗散货企业开展保税业
务。
三、促进农食、能矿产品进出口
(十)支持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建设。支持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内
重点项目发展,助力符合“五大中心”功能的项目落地。支持现有的3个保
税物流中心(B型)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条件成熟的地市申请设立保税物
流中心(B型)。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信息化系统建设,满足综保区
个性化业务需求。
(十一)丰富平台功能助推高质量发展。加大对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水
果、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大同肉类指定监管场地规范建设指导,支
持企业利用好指定监管场地开展业务。支持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B
型)建设进口大宗商品集散中心。
四、助力构建高水平开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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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继续实施签证便利措施。开展RCEP政策宣讲和实施情况跟踪调
研,大力推广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智能审核”
等各项签证改革举措,缩短签证时长。
(十三)助力企业抢抓RCEP机遇。针对山西产业链、专业镇重点进出口企
业及其产品,逐步建立重点产业RCEP关税减让对比清单,引导企业充分
享受税收优惠,扩大优势产品出口,改善出口商品结构,应对更高水平竞
争。
五、服务自由贸易协定更好发挥效能
(十四)加大AEO认证培育力度。各隶属海关每年向辖区企业开展AEO制
度解读宣讲不少于1次。加强对重点产业链、特色专业镇相关企业及“专
精特新”企业的信用培育,力争2023年新增高级认证企业数量较2022年
同期翻一番。
(十五)助力AEO企业畅享便利。落实AEO高级认证企业优先办理预裁定
申请、优先实验室检测、优先属地查检、优先口岸检查等措施,进一步提
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企业协调员主动听取并反映企业合理诉求,协调解
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疑难问题,提供海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提出规范
管理建议。
六、加强高级认证企业培育
(十六)加强主动披露制度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宣讲、热线答疑、实地
调研等方式每年至少开展2次主动披露政策宣贯,引导企业开展主动披
露。
(十七)释放主动披露政策红利。支持企业通过主动披露方式核实情况解
决问题,不断释放容错政策红利,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守法自律,减少轻
微违规行为对企业经营影响。
七、扩大主动披露政策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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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推广加工贸易监管新模式。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结合实际加强政策
指导,鼓励企业依托加工贸易参与国际分工。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
模式,构建以合同、企业、企业集团为单元的多层次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积
极支持太原市国家级加工贸易产业园承接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加工贸
易产业。
(十九)设立专窗精准服务。在业务现场设置专门的内销咨询窗口和咨询
电话,帮助企业及时解决内销业务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充分利用好国内
国外两种资源,推进我省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八、推动加工贸易提档升级
(二十)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服务太原、大同跨境电商综试区加快发
展,支持运城跨境电商综试区平稳起步。支持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B
型)和兰花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业务。
(二十一)推进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优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海关
备案流程,推进备案无纸化作业。研究探索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退
货中心仓模式。根据总署部署,推进跨境电商电子支付功能上线应用。积
极发挥跨境电商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关政企合作,及时回应企业诉
求,引导企业享受政策红利、解决问题。
九、促进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二)支持区外保税维修业务。支持富士康精密电子(太原)有限公司
开展区外保税维修业务。与生态环保部门建立合作通报机制,实现对维修
产生的废件、坏件的严密监管。继续做优做精区外保税维修“工单”监管模
式。
(二十三)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技术、高
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支持禧佑源开展保税维
修、航材进出口等业务。
(二十四)深化通关模式改革。指导企业根据意愿适用“提前申报”“两步申
报”“预约通关”“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两段准入”等便利化措施,提供合
理稳定的通关预期。
十、支持保税维修新业态发展
十一、持续优化外贸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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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持续开展“察实情、鼓实劲、办实事”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三
实”活动,继续开展“关长送政策上门”活动,建立商务部门、行业协会、金
融机构等多部门联合服务机制,将政策法规送到企业门上,将疑惑难题解
决在基层现场。
(二十六)助企纾困推动问题清零。利用问卷调查、12360热线、关企座谈
会等形式,广泛收集企业诉求,及时响应企业通关过程中的堵点和难点,
推动实现问题动态清零。
(二十七)提升企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能力。联合行业协会、地方政府,
每年向国外技术壁垒交涉应对重点企业开展国外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
定程序等宣讲解读至少1次,提升企业运用规则能力。
(二十八)做好出口企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加强卫生和动植物检
疫措施(SPS)、国外技术标准等方面研究,帮助企业了解国外合规要求,
及时调整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增加应对主动性。推进法兰锻造产品技术
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及时向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指导企业及早应对,规避风险。
十二、持续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
(二十九)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每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集中举办政策宣
讲会,引导企业向海关备案。开展“龙腾行动2023”,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
护意识与维权能力。收集关区出口企业主要贸易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政
策,及时向企业推送,为中小企业在海外维权提供指导和支持。选取跨境
电商领域查发的侵权典型案例,指导企业规范申报,提升企业守法经营意
识,防范化解侵权风险。
(三十)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线。开展寄递渠道知识产权保护“蓝网行动
2023”,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侵权信息,充分发挥“一会两机制”作用,优化
布控规则,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打击寄递渠道、跨境电商渠道侵权行
为。强化与口岸海关、地方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协同配合,推动构建知识
产权全链条、全方位保护格局。
十三、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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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发挥“数据+研究”参谋助手作用。聚焦海关总署和山西省委省
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要求,围绕国际国内形势对山西进出口企业、商品的
影响,密切关注数据的异动变化,定期聚焦主题开展深入分析,提出改进
措施。发挥“数据+研究”参谋助手作用,定期对“链主”企业、“专精特新”企
业、“小巨人”企业开展调研和重点分析,提出高质量政策建议。
(三十二)提供高质量统计服务。将规范对外提供贸易统计数据作为促进
外贸发展的重要举措,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与省市人民政府和相关
部门依法合规开展数据共享,共同推动山西外贸提质增效。
十四、强化外贸形势分析和海关统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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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商品目录》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上述3个目录中所列商品不予免税。
为促进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国家对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
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
配套件、备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免征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何谓鼓励类投资项目减免税?
15 鼓励类投资项目进口减免税政策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
2.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外国
政府贷款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有哪些?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特殊情况
除外。
1.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网站:WWW.SINGLEWINDOW.CN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政策项目信息,可在首次申请时与减免税申请一并
提交,海关一次性审核确认。
2.企业需要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进口合同、发票及设备
清单、产品说明书等单证。
3.海关减免税审核确认,出具《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三、如何申请减免税?
三、所有进口设备是否都能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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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信息编号
1、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的鼓励类投资
项目,本栏目填报《确认书》中列明的项目统一编号。
2、取得其他相关文件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项目信息编号由主管海关确定。
3、取得《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内资限上
鼓励类项目,项目信息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三)项目主管部门 / 代码
填报4位项目主管部门及代码,由1位英文字母和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字母A代表
限上审批部门,字母B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字母C代表限下审
批部门中的省级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其中C1代
表地方发展改革部门,C2代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C3代表地方商务部门。
(四)项目性质 / 代码
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的项目性质及代码。
(五)产业政策条目 / 代码
填报《确认书》《通知单》或其他相
关文件列明的产业政策条目及代
码。
(五)产业政策条目 / 代码
填报审核确认所依据的进出口税
收优惠政策文件的文号,为《国务
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
通知》(国发〔1997〕37号)。
A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商独资
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国内投资基建
国内投资技改
外资研发中心
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项目
外国政府贷款中标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标
中西部外商再投资
国内投资鼓励项目
外资项目内资商品
外商投资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项目性质代码 项目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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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
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
1
2
3
监管规定
1
2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抵
押、转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根据海关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
行之日起,在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
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
欢迎关注海关12360订阅服务公众号:
如对以上业务有疑问,可咨询运城海关
联系方式:12360
30
16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太原分中心 17 电子口岸入网
Electronic port access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太原分中心职能:
1、承担太原海关的信息安全、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相关的
咨询和培训。
2、承担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信息安全、运行维护、技术支持
工作,开展相关的咨询和培训。
3、承担太原海关外网及相关政务业务服务类项目的信息安全、运行
维护、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相关的咨询和培训。
4、承担12360热线及新媒体咨询服务相关工作。
5、承担外贸企业在通关业务中遇到各种问题的解答。
31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太原分中心是太原海关直属事业单位,设立于2003年
12月3日。其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电子口岸应用项目及联网企业的技术支持、热
线服务;负责协助口岸各相关单位做好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推广、运维
和培训工作;负责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身份鉴别、录入和制作工作;利用自身技
术优势为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化系统、安防系统的运行维护服务;为社会各界提
供业务调研、数据分析服务。并向进出口企业提供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
具申报、许可证和原产地证书办理、企业资质办理、公共查询、出口退税、税费
支付等“一站式”窗口服务,是一个集口岸通关执法服务与相关物流商务服务
于一体的大通关统一信息平台,并逐步延伸扩展至国际贸易各主要服务环节,
实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
电子口岸入网是为企业办理身份认证、证书更新、延期、解锁等业务,为方便服
务企业,太原关区电子口岸入网办理分为线上、线下和建行代办网点三种办理
方式。
办公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8号晋阳海关603室
电子口岸服务热线:0351-7119001
单一窗口服务热线:0351-7119003 0351-95198
24小时服务热线:0351-7030818
18 单一窗口服务
19 关银一KEY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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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窗口”是实现申报人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一点接入,一次性满足口岸管理和
国际贸易相关部门要求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提高国际贸易供应链各参与
方系统间的互操作性。数据分中心通过热线电话、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向企业提
供7*24小时不间断咨询服务,及时解答、解决企业在“单一窗口”办理物品通关、
税费支付、跨境电商等各类业务时遇到的问题,日常及时搜集、掌握企业使用“单
一窗口”情况 、需求与建议,优化通关业务流程,提高申报效率,缩短通关时间,降
低企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
为更好地开展“为群众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太原数据分中心与建行持续推
进“关银一KEY通”合作,目前在太原、大同、运城、长治等地区已有10个合作代
理制卡网点,方便各地企业就近办理入网认证。
代理网点 地址 RA操作员 联系电话(座机)联系电话(手机)
附:关银一KYE通代办点信息
晋阳支行
南城支行
龙城支行
高新区支行
晋中支行
五一路支行
河西支行
长治分行
运城分行
大同分行
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
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12号
太原市迎泽大街386号
太原学府园区高新街9号
晋中市榆次区经纬路150号
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81号
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00号
长治市英雄中路83号
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4388号
大同市城区新建南路95号
周洪林 王惠玲
黄 敏 杜育墨
庞娅楠 魏志飞
史宝尹 辛敏芝
刘慧敏 康颜钰
高雅琪
张培茜 王玄壁
杨云
席 沛 李梦瑶
许哲铭
0351-7797822
0351-7031569
0354-3951780
0351-7797919
0351-7797845
0355-3550584
0359-2382820
0352-5337594 18535269173
13734236716
15135411331
0351-7797383
0351-7797384
0351-7797413
0351-7797417
18636386779
15536896381
15303513355
13934522745
18734478327
18810136818
18135157919
13403451032
15235475700
13803490300
13994214391
13834539308
0351-7797346
20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年版)》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互联网PC版链接地址:
http://safe.gov.cn/safe/2024/0412/24226.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
版)〉的通知》之“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手机版链接地址:
http://m.safe.gov.cn/safe/2024/0412/24226.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
版)〉的通知》之“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
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
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
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具体内容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查
看:
https://www.safe.gov.cn/shenzhen/2020/0903/756.html
21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年版)》
扫一扫观看电子版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指引(2024年版)》
扫一扫观看电子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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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
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
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
额结算不少于1次。
03—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
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
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
物贸易收付汇。
一、经常项目
22 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新政
2023年12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
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推出九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涉
及经常项目4项,资本项目5项。
01—优化市场采购贸易:
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
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
2、经办银行采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
易信息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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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
境内机构(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
性租赁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
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
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
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
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
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
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02—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
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
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01—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
山西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500万美元额
度内自主借外债。
二、资本项目
35
36
03—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
资金支付使用
1、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2、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
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
4、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
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04—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
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
循真实、自用原则。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
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3、不得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
营的企业除外)。
05—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
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可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
行开立外债账户。
扫一扫观看电子版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
23 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政策概览
为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
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
知》,2023年12月20日起在全国实施。
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 ,为符合条
件的经营主体 (机构或个人)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
一、何为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将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全面纳入数字化业务范围。
二、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类型
(一)银行
1、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管理制度完备。
2、具备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
输、存储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安全性。
3、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银行原则上不得为以下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1、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以下(不含A类) 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
企业。
2、列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控名单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
经营主体。
3、近一年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成立不满一年的境内机构,自成立之日
起至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日) 的经营主体。
三、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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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应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进行国际收
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RCPMIS)数据报送。
五、数据采集与信息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情况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
附:1、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工作联系咨询电话。
山西省分局:0351-4922823
2、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联系咨询电话。
山西省分局:0351-4922821 4922823 4922865
朔州市分局:0349-2030486 大同市分局:0352-5031399
晋中市分局:0354-3119102 长治市分局:0355-2085054
阳泉市分局:0353-2565115 吕梁市分局:0358-8219142
忻州市分局:0350-8689222 运城市分局:0359-2293229
晋城市分局:0356-2023955 临汾市分局:0357-2680052
六、事中事后监管
(一)银行应当严格遵守:
展业原则
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
档案管理要求等
(二)经营主体义务
1、资本项目业务合规和信用状况较好。
2、应当向银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留存的真实、完整、清晰 的电子
单证。
3、不得篡改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四、业务审核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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