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22年新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4-1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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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2年新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3政策目录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5(一)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5(二)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8(三)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12(四)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14(五)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15(六)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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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22 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

一步为市场主体减负纾困,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

国际两个大局、因时应势强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的重要举措,是稳定

预期、助企纾困的关键一招。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以赴确保新的组合

式税费支持系列政策落地生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从新出台的

税费支持政策、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两个方面归集了为市场主体减

负纾困现行有效的税费优惠政策,并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

件、政策依据四个方面逐条梳理,方便纳税人和税务干部系统掌握,积极

适用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本汇编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4 月。汇编是对纳税人和社

会各界适用税费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是税收执法或者申请享受优惠

政策的直接依据,适用中请按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云南省税务局

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定期对汇编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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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目录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5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5

(二)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8

(三)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12

(四)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14

(五)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15

(六)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6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17

(八)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8

(九)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19

(十)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22

(十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23

(十二)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

用税政策......................................................................................................... 25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27

(十三)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27

(十四)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29

(十五)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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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32

(十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34

(十八)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36

(十九)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38

(二十)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40

(二十一)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41

(二十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3

(二十三)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44

(二十四)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46

(二十五)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48

(二十六)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49

(二十七)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52

(二十八)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4

(二十九)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58

(三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59

(三十一)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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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

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

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退税条件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

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

额。

【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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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

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

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

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

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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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

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

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

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

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

税额。

6.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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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

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

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

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

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

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

(二)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

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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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

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

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

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

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

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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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

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

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

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

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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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

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

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

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

税额。

6.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

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

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

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

最后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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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

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

(三)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

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

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

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

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

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

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

执行。

【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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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2.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

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

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

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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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 12 号)发布前企业在 2022 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

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

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

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2 号)

(四)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

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 年 2 月纳税申报期至《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1号)发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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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分支机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1 号)

(五)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

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1 号)发

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

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享受条件】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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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

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1 号)

(六)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3 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

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

加扣除政策:

1.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

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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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选择

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

能变更。

【享受条件】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

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

41 号文件印发)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

通知》(国发〔2022〕8 号)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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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

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八)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

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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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

115 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

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

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 年第 16 号)

(九)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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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

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

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

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

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

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

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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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

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

业申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

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

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

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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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

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

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

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

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第23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23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

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2022 年第 13 号)

(十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

工商户)

【优惠内容】

在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

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

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延缓期限

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享受条件】

第24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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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

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

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

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

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

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

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2 月、3 月、4 月、

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

第25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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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

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施行前已缴纳入库

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

并享受缓缴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

(十二)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

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房屋业主

【优惠内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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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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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

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

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 号)》确定的第三产业。

小微企业是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收 1 个月(含)以上租金;通过定额或比例等

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 2022 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减免金额达到

1 个月(含)以上租金。减免租金超过 1 个月但不足 1 个半月的,按 1 个

月计算;减免租金超过 1 个半月但不足 2 个月的,按 2 个月计算,以此

类推。

【享受条件】

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享受是指: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对申报情况、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应将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第27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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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2022 年第 8 号)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十三)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

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

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

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

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28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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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

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

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18 号)

第29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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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

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2 号)

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

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十四)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

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

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 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

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实

第30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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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 7800 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

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

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18 号)

第31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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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 贫办关于进

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2 号)

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

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十五)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

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

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

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

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

政策。

【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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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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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

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

村。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

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

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关于

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18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

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49 号)

(十六)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第33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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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单

位和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

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

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享受条件】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

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

档立卡贫困村。

2.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

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3.本政策执行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

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

第34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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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

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

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18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5 号)

(十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

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

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第35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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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

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

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

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云财税〔2019〕21 号)

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

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3 号)

第36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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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

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

人每年 9000 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

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本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

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37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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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

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

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 减免税总

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

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

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

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

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38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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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

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云财税〔2019〕21 号)

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

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3 号)

(十九)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

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第39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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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

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

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

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

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第40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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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

技园,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

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政策规定

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

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二十)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运营高校学生公寓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

房产税。

第41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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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

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2.企业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

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4 号)

(二十一)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

运营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第42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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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

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

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

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

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

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城市公

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2.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

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

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

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3.纳税人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

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43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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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

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1 号)

(二十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

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

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

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

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第44页

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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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

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

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

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本政策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

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

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

的房产、土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

地使用税。

3.企业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

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

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

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

(二十三)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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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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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

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

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2.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 1 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

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 5 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 2 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

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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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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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

低于 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

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

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 C 级

或 D 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

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60 号)

(二十四)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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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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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得单位发给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

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1.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

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

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

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

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

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

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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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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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

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

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

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

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 5 种商品储备任务,

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2.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

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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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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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

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

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

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企业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

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

查。

4.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

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2 年第 8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

(二十六)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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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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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

工商户)

【优惠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

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规定的制造业中

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

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

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

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

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

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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