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3-7-0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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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1目 录一、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自主创业......................................1(一)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1(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3(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6(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7(五)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 10(六)小微企业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11二、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就业....................13(一)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13(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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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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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截至 2023 年 6 月)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

未来。近年来,围绕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党中

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现

行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进

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办理方式、

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自主创业、

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就业 2 个方面,形成了

涵盖 14 项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费优惠的政策

指引,便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和广大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

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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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自主创业......................................1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1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3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6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7

(五)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 10

(六)小微企业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11

二、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就业....................13

(一)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13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17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

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8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0

(五)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2

(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免征增值税...................................................................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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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七)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30

(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

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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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

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

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就业创业

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

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

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

准。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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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

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

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 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

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

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办理方式】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

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

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个体

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

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

〔2019〕22 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 号文件规定条件

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

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

第7页

3

次,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毕业

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

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0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7 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

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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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过30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

值税。

【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

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相关栏次;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

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

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

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

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

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

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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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

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

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

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

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

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

5.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

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

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第10页

6

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1号)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

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

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

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

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

人。

【办理方式】

符合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

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

《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

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

明》。

第11页

7

【享受条件】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

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

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

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

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1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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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

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

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

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

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3.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

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

第13页

9

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

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5.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

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

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

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

税税款中抵减。

6.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

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7.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

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 4 月、7 月、10 月预缴申报

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

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

内不再变更。

8.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

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

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

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政策依据】

第14页

10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

(五)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

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

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

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

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

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

第15页

11

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

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将按规定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

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

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

商户,税务机关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

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

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

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

(六)小微企业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

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

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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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

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

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

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

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

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

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本项优惠政

策。

3.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第17页

13

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

退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

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

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3

号)

二、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就业

(一)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18页

14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

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

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

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

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

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办理方式】

1.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

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

第19页

15

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

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

社会保险记录。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变更申请。

2.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

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

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

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

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

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

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

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

第20页

16

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

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

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

材料备查: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

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

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第21页

17

公告2021年第18号)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

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

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

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

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

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

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

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省级科

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

育部门发布。

4.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

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第22页

18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

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

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凡符合享受条件的,

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

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

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

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

2.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

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

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

第23页

19

2003年第2号,根据《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

3.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

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

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4.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

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

关规定。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

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关

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

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同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

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

第24页

20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

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

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

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

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

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

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

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享受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

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

局令2003年第2号,根据《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设立的专

第25页

21

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

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即2015年10

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

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

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

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关

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

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同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

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

配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第26页

22

〔2015〕116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

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8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五)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

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

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

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

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27页

23

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

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

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

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

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

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

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

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

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

资额的 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

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

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

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第28页

24

月 31 日期间,“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

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

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

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2.享受本项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

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

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既包括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

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1 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第29页

25

3.享受本项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

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

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 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

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4.享受本项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

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

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办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

1.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

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

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年度以及分配

所得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创投企业法

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个人所得税:

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第30页

26

(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

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

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

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

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后

的每个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

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

表(B 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

资抵扣”字样。

2.天使投资个人

(1)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4 个月的次

月 15 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

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

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

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

第31页

27

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

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①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

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 15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

表》。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

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

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

扣前 36 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

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

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

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

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

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②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

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

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

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

第32页

28

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

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

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

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对天使

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

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

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税前扣

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

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

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

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第33页

29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

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

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

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

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

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第34页

30

【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第 4 号)

(七)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

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

民企业。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

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

第35页

31

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

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范围内技术

的所有权,5 年以上(含 5 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

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

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

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

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

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

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

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

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

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

审批。

5.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 100%的关

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第36页

32

6.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

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

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2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

(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

企业

第37页

33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 20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上述所称技术,是指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

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

中,专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上述技术的所有权,或

3 年以上(含 3 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相关管理事项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第三条规定执

行。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

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

第38页

34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的通知》(财税〔2020〕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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