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知识“进企业”活动学习教育读本

发布时间:2023-11-3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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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进企业”活动学习教育读本

2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本。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做到以人为本,就要以尊重职工、爱护职工、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为出发点,以消灭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潜在隐患为主要目的。要关心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真正能做到工作为了人,干工作依靠人,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作为代价发展经济。具体来讲就是,当人的生命健康与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财产保护面临冲突时,首先应当考虑人的生命健康,而不是考虑经济效益和财产利益。安全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第一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做到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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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进企业”活动学习教育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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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11年12月(由原安徽省安全生产科技协会经省民政厅核准更名而来),一直秉承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企业、服务于会员的宗旨,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被省民政厅授于AAAA级社团组织。
协会常年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安全生产新理论、新科学、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研究,为安全生产领域“五新”推广和创新提供咨询服务;组织省内外安全专家、中介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指导和服务,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规、科技以及安全生产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等。协会现有会员194人,其中,高级职称100人。协会成立了省级专家库,共有色、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危化、矿山、消防、交通等省内具有深厚专业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86人。下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的三个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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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进企业”活动学习教育读本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2023.11<br>“案例教育法”五进活动资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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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我们的生活中,安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无论是在工作场所、家庭,还是在农村、社区,我们都需要关注安全,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贯彻落实《安徽省安全生产领域“案例教育法”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广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贯彻落实<安徽省安全生产领域“案例教育法”工作方案>实施意见》,我们特地编写了这本安全生产知识读本。安全生产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希望通过本读本,让更多的人了解安全生产的必要性,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我们希望借此机会,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醒大家时刻保持警惕,避免因疏忽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br>我们相信,通过本读本的普及和推广,将会有更多的人重视安全生产,掌握安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我们期待每个人都能将安全生产的理念贯穿于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推动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为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而努力!编者2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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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1第一节 安全发展与安全生产方针1第二节 安全生产基本法律6第三节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21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35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体系35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39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51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51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65第三节 安全培训 70第四节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79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87第一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概述87第二节 教育培训 92第三节 现场管理 95第四节 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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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应急管理 107第六节 事故查处及持续改进110第五章 常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114第一节 电气安全事故防治114第二节 机械伤害事故防治126第三节 火灾爆炸事故防治130第四节 粉尘爆炸事故防治134第五节 有限空间事故防治140第六节 高处坠落事故防治150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159第一节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概述159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61第三节 事故现场救护171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193第一节 职业病和职业危害因素193第二节 职业卫生管理198第三节 职业健康监护205第八章 法律责任 213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213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216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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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 安全发展与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发展<br>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绝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发展的代价。特别是2021 年新的《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加有利于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系统治理,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br>(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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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本。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做到以人为本,就要以尊重职工、爱护职工、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为出发点,以消灭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潜在隐患为主要目的。要关心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真正能做到工作为了人,干工作依靠人,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作为代价发展经济。具体来讲就是,当人的生命健康与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财产保护面临冲突时,首先应当考虑人的生命健康,而不是考虑经济效益和财产利益。安全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第一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做到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保证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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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要严格用工制度,其他从业人员也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二、 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内涵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br>(1)安全第一。安全第一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其精神实质是“生命健康安全第一”,而非“财产安全第一”。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实行安全优先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指标;就生产经营单位而言,安全生产的基础必须体现在企业安全责任主体的落实、制度的落实。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在保障工人和相关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的时候,必须首先解决安全问题,不安全就不生产或停止生产。(2)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指要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要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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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防体系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不仅如此,预防为主还应该从更加宏观的层面加以理解,即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为预防安全事故打造良好的“习惯的力量”。具体讲,就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依靠法制的力量促进安全事故防范;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把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的基础之上;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问责制,创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健全和完善中央、地方、企业共同投入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投入水平,增强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br>(3)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就是综合利用各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实现对安全生产问题的标本兼治。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方针,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目的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生产经营单位来讲,可以综合运用安全技术、安全文化、安全制度等手段,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的群众组织作用,调动广大职工的参与积极性,全员、全方位开展安全生产治理,扫除安全生产治理中的死角。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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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必须从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科技、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第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和具体体现,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综合治理是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方法。<br>三、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目前,世界很多国家推行的是“三方原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三方原则”即国家—雇主—雇员三方利益协调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在法律层面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构建了我国生产经营单位是责任主体、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保障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健全管理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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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职工参与是安全生产工作最直接的参与者,从某种程度上说,职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保障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同时,要教育职工自觉履行遵章守纪、按章操作等义务。<br>(3)政府监管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把生产安全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和指标考核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监察作用,及时查处、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4)行业自律是一个行业自我规范、自我协调的行为机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行业利益的重要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积极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遵守和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之下,制定对全体行业自律组织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规范,以行规行约制约自身安全生产行为。<br>(5)社会监督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畅通监督渠道,要切实建立健全推进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互动机制,扩大实施监督举报途径。<br>第二节安全生产基本法律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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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br>,这是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最高层级。<br>(2)法律和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br>(4)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如省政府制定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另外,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有的出台了有关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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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安全生产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br>(6)安全生产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岀台的规定,如:《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GB)和行业标准——煤炭行业标准(MT)和安全生产标准(AQ)。<br>(7)国际劳动组织公约。国际公约在我国的适用釆取优先采用原则。<br>二、安全生产法<br>(一)安全生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和立法目的1.安全生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外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即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该法的各项规定;适用的范围只限定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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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产经营领域,调整的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对于一些如消防、铁路、民用航空等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事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未做规定的,仍然适用该法的规定。2.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br>(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即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立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措施,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保障这些法律制度和措施得到严格贯彻执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br>(3)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能正常进行,不是单纯为安全而安全。因此,制定《安全生产法》,其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使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健康地进行,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关于安全生产全方位的、立体的、综合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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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法》“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与此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br>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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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br>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2)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br>(3)企业实行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br>(1)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br>(2)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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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3)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br>(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6)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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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知道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br>(3)批评、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岀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釆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br>(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br>(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从业人员履行的义务(1)自觉遵章守纪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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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即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3)险情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有及时报告的义务。<br>三、职业病防治法<br>《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部职业病防治的综合法律,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安全生产。该法规定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也作了具体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br>(一)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以下职责:(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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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获得职业卫生保护;<br>(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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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和管理制度1.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为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br>(2)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br>(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职业病的个人防护和劳动者受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釆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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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br>3.工作场所的防护和管理要求(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br>(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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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1)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3)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5.职业卫生培训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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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6.职业健康检查、监护制度(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用人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br>(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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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7.职业病防治中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br>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8.特殊的管理措施<br>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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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四)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罚款等。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br>(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br>(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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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员;<br>(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 年。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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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br>(三)法律责任<br>(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br>(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4)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工伤保险条例》(一)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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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二)工伤范围<br>1.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r>(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br>(4)患职业病的;<br>(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br>(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职工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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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伤害的;<br>(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3)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3.职工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1)故意犯罪的。<br>(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生产安全事故<br>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下列四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r>(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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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本单位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制度。报告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限(1)事故报告的一般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 小时内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应急管理部或者国家矿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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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监察局。<br>(2)事故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br>(3)事故续报。事故具体情况暂明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即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事故报告及特别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2 次。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釆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br>使用电话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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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三)事故调查与处理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3)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4)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br>(一)劳动合同<br>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br>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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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br>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法》对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l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br>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br>(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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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br>(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br>(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br>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职责。<br>(1)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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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2)应当依照该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订、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3)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4)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5)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①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③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br>(6)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①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②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br>(7)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br>(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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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br>(9)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06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br>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适用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该规定包括:总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该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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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企业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br>(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的学生,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5)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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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7)生产经营单位釆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br>(8)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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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br>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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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地方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br>二、部门监管责任<br>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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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三、 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br>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br>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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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br>四、责任考核机制<br>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制度,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各级政府要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五、责任追究制度<br>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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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概念、目的及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长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实践证明的成功制度与措施。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br>的是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应负有的责任,以此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br>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总要求是横向到底,纵向到边。具体应满足如下要求:(1)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2)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明确、具体,又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3)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制定和落实,并应适时修订;应有配套的监督、检查等制度,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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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到真正落实。<br>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职能部门(如安全、设备、技术、生产、基建、人事、财务、设计、档案、培训、宣传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设备设施保障、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配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必须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br>(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总体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总体内容包括:(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br>(2)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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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岗双责;<br>(3)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4)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5)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br>(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具体来讲,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以下法定责任:<br>(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br>(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3)具备国家法律法规的安全生产条件;(4)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br>(8)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9)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10)安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管理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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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br>(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14)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br>(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7)依法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因此,他们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对本单位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具有决定作用。<br>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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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这里讲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上的工人身上,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只有明确安全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比较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职工的安全责任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患于未然,防止和减少事故,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人或者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五个方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副职责任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或者正职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能机构工作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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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本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班组长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在班组长,班组长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岗位工人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br>(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保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若不健全,导致事故频繁发生,经济损失巨大,效益低,在市场上也就不能生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只有通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才能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某一具体工艺、工种、岗位所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本身是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才能建立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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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安全管理程序,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3)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关键所在。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需要有明确、合理的计划安排,以保证培训和教育有序实 施并切实取得实效。由于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涉及本单位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布局安排、资金保障、人员调度等重大问题,客观上需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推动。针对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也有必要将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作为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扎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要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就要进行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投入资金的作用。要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设立专门的账户或科目,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安全生产资金。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安全设备更新等投入项目完成后,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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