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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4-1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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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百问百答1目录一、增值税.................................................................................. 2二、企业所得税........................................................................ 12三、个人所得税........................................................................ 30四、财产和行为税.................................................................... 46五、资源税................................................................................ 56六、环境保护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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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增值税.................................................................................. 2

二、企业所得税........................................................................ 12

三、个人所得税........................................................................ 30

四、财产和行为税.................................................................... 46

五、资源税................................................................................ 56

六、环境保护税........................................................................ 62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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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1.企业转让技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

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

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

(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

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

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

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

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

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文件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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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

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

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3.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 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一、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

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 15%政

策)。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

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

行。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9

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15%政策。

2019 年 10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

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 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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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

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4.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文件

规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

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

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

5.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文件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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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二)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留

抵退税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文

件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

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

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

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

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

纳税人。

7.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文件规定申

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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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文

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

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一)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

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

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

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8.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

进行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文

件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

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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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

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9.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

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

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答:纳税人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

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

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11.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 A 级或 B 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

抵退税政策吗?

答:税务机关将于 2022 年 4 月发布 2021 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

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 A 级或 B 级的纳税人,在 2021 年度的纳

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 A 级或 B 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

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12.2021 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 A 级或 B 级,之前已经

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

答: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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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

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 A 级或 B 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

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 A 级或 B 级的,其已取

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1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

税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 )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

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

14.2021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

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021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

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15.可享受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制造

业中小微企业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

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文件规定,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

4 亿元以下(不含 4 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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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业。

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也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

商户。

16.可享受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包括哪

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

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文件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

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

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

费。

1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

部分税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

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文件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

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期限为 6 个月。为了便利纳税

人享受该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开通了缓税提示

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是否符合缓税条件由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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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税务机关实施事后风险核查。

1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可

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

值税的公告》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规定,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

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19.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

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 3%征收率

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

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

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文件规定,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

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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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 3%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1.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

扣?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

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

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

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九、本公告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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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

22.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规定:“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

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

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

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规定:“一、《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4 号)等 16 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

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详见附件 1。”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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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规定:“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

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

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

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

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规

定:“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

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

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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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

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

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

〔2017〕115 号)执行。

……

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3.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现在还有企业所得

税的优惠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

业,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

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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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

知》(财税〔2006〕1 号)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获利

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8 号)第一条

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0 年第 29 号 )第一条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

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

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规定:“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

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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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

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

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4.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今年预缴时怎

样判断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5 号)规定:“五、原不符

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

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

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

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

八、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5.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

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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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5 号)规定:“六、企业预

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

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

八、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6.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一、对生物药品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

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

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 个行业的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 6 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

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

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

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

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

超过 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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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

度计算折旧。

……

五、本通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规定:“一、对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

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

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

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

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

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

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规定:

“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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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规定:“一、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

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

产。”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规定:“一、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

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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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号)等 16 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

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详见附件 1。”

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

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规

定:“一、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

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

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2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如何计算分摊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规

定:“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

分摊比例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8.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如何界

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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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一、研发

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

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

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9.委托境外企业进行研发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

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

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

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

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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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

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

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承担法律责任。

30.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填报说明规定:四、9.第 9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

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

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 3+4-5-6-7-8 行≤0 时,本行=0。

31.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

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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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

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规定:“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

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

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

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

得;……”

3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发生当年

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六

条 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

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

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

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

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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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

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

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

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号规定:“一、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

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33.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

所得额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

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五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0 号)规定:“现

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

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

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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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开始执行。以前(含 2008 年度

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34.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印发前,企业能否享受

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5 个部门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规定:“五、清单印发前,企业

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

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

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

(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 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

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

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

业。”

35.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企业所

得税前应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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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规定:一、关于公益性

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

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

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

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

定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 2021 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36.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

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

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

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

质重于形式原则。”

37.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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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

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

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规定:“一、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

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

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8.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规定:“一、企

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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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

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39.企业所得税上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有哪些基本规

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五)电子设备,为 3 年。”

40.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51 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4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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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

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

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 号)规定:“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

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

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一、企业从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

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

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

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

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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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所得税

42.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具体有哪些?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

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

7 项。

43.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

么?

答:《国务院关于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

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 号)规定:“一、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

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

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

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

度内不能变更。

三、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

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执行。

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

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 号)规定:“第

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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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 3 周岁的前一

个月。”

44.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 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

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

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 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

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

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

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

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 号)规定:“第

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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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 3 周岁当月至小学

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

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

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

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45.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 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

(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

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

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

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

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 号)规定:“第

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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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

(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技能人员职

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

的当年。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

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

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4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 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

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

(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

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

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

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

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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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

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 号)规定:“第

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

年。”

4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 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

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

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

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

不超过 240 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

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

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

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

查。”

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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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

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 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

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40 个月。”

48.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 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

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

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

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

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

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

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

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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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

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

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

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 号)规定:“第

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

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

准。”

49.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

答: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

通知》(国发〔2018〕41 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

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可以由赡养

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

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

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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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 60 岁的父母,以及子

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

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

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 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 60 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

的年末。”

50.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

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 年第 7 号)规定:“第二十条 纳税

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

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

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

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

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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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

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

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 (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

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

以将电子或者纸质 《扣除信息表》 (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

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

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

《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

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51.2022 年 1 月 1 日后,单位发的全年奖还可以单独计税吗?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规定,居民个人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继

续选择享受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52.哪些人需要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规定: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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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补税

金额超过 400 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

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

年度汇算。”

53.哪些人不需要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

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规定: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 12 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

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政策解读规定: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根

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延续实施全

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2 号)。明

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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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2021 年—2023 年,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可继续适用

免予年度汇算的政策。《公告》第二条据此列明了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的情形:

第一类是对部分 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取得综合

所得且本应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纳税人,免除其年度汇算义务。包括:

《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纳税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

过 12 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需要

说明的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

款的,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第二类是《公告》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已预缴税额与年

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满足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纳税人。

在这两种情况下,纳税人无需退补税,或者自愿放弃退税,也就不必

再办理年度汇算。”

54.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哪些办理方式来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

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规定: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

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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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

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网页端,下同)

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与单位以书

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

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

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

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

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

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

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55.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年度汇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规定:“七、办

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

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

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

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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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

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

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

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政策解读规定:

“《公告》第七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个渠道:网络办、邮寄办、

大厅办。

一是网络办。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建议

纳税人优先选择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特别是手机个

人所得税 APP 掌上办税。税务机关提供了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纳税

人选择使用预填服务并确认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后即可快速

办理年度汇算,非常方便快捷。此外,对存在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

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邮寄办。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也可以邮寄申报表办

理年度汇算。各省(区、市)税务局将指定专门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

关并向社会公告。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公告》第九条规定的主

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区、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邮寄申报需要清晰、

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

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是大厅办。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或邮寄,也可以到《公

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56.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

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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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度汇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规定:“五、办

理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的纳税人在 3 月 1 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

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政策解读规定:

“年度汇算时间是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其中,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需要

说明的是,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税务

机关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

峰办理,建议纳税人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以免产生办税拥堵,

影响办税体验。”

57.纳税人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

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规定:“九、受

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

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

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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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

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

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

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

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58.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

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

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

照执行。此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59.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

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

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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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此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60.单位发放的通讯补贴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355 号)规定:“一、各行

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

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 号)规定的具

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

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

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

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

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 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

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

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

人每月在 200 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

税。

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 50 元以内的,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61.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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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

〔2016〕376 号)规定:“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经自治区

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

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

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62.单位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助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5〕82 号)规定:“国税发〔1994〕89 号文件规

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

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

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

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

税。” 四、财产和行为税

63.我公司申报缴纳的哪些税费种可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

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规定,享受减免的“六税两

费”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

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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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4.内蒙古地区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减征幅度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

两费”,具体减征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请纳税

人及时关注各地的相关文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

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65.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

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

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

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

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

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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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两费”减免优惠。

66.我公司是 2021 年的新设立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尚未办理

过汇算清缴,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

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

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67.我公司为 2022 年 3 月新设立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当月

购买房产并申报缴纳印花税,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

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六税两

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68.我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8 月,属于一般纳税人,今年 3 月刚刚

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如何确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

免优惠?

答: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

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可申报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

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

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

享受减免优惠。

69.我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9 月,属于一般纳税人,今年 3 月刚刚

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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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3 月按次申报“六

税两费”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二)

项规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

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70.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

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

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

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

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71.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重点群体、扶

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

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72.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

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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