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进企业”活动安全教育读本内蒙古银漫矿业“2·23”井下重大运输安全事故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2023.12
“案例教育法”五进活动资料之二十二
事故案例“进企业”活动安全教育读本内蒙古银漫矿业“2·23”井下重大运输安全事故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2023.12
“案例教育法”五进活动资料之二十二
1内蒙古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重大运输安全事故2019 年 2 月
23 日 8 时 20 分
许,内蒙古自治区
西乌珠穆沁旗银
漫矿业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银
漫公司)井下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目前,造成22人死亡,28 人受伤。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外包工程施工单位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建设分公司)违法违规使用非法改装车辆向井下运输人员且严重超载,在行驶过程中制动器失灵,车辆失控,引发事故。事发车辆采用国家明令井下禁止使用的干式制动器,且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二)间接原因
2事故暴露出银漫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有关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匮乏;转嫁安全生产责任,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任由施工单位长期违规使用非法改装车辆运输人员;违反设计规定将措施斜坡道用于人员运输,弄虚作假逃避复产验收。温州建设分公司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违规使用干式制动车辆运输人员,且人货混装、严重超载。安全评价机构不负责任,出具虚假验收评价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监管缺位等。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教训极其惨痛。二、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
3明事故原因并严肃问责,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监管工作。(一)依法严肃调查处理事故依法暂扣银漫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依法暂扣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约谈该企业相关负责人;依法组织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二)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坡道运输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摸排辖区内使用干式制动器的车辆或改装车辆运输人员、油料和炸药的企业名单、车辆类型和数量等情况,建立台账;要责令相关企业作为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整改期限,落实过渡期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整改到位。要依法严厉打击超设备能力运输人员、物料,人货混装运输和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对非法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严防同类事故发生。(三)着力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企业要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并不能取代发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明确矿山企业
4与施工单位各自具体的安全责任,划清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矿山企业要依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改善作业环境,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严禁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将安全责任推卸给施工单位。有关部门要严格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和管理,查处取缔使用淘汰落后装备、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资质,重点打击资质挂靠、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四)大力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装备及工艺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严禁矿山企业使用明令淘汰的设备及工艺。要把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许可证颁发等许可工作相结合,严格源头把控,强力推进。
5要依法强制实施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严格安全设备设施准入门槛,严防边淘汰边低水平建设和更新。要加快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科技保障能力。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管。(五)要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严以履职、担当作为。要严把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油气管道、烟花爆竹等行业复产
复工关,防范化解消
防、交通运输、人员
密集场所等涉及公共
安全的重大风险,加
强森林火灾防控,做
到打早打小打了。
编者按:
事故虽然暴露出银漫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极其混乱等问题,但其核心还是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温州建设分公司管理不到位,转嫁安全生产责任,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任由施工单位长期违规使用非法改装
6车辆运输人员,违反设计规定将措施斜坡道用于人员运输,弄虚作假逃避复产验收的问题,最终酿成惨剧,教训极为深刻。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2015年5月26 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就修改公布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非煤矿山企业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现将主要内容附与后,供学习参考。
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 年 8 月 2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5 月26 日总局令第78 号修改2015年 7 月 1 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7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四条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8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9(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
10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11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施工资质;(二)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三)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3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承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 50%。
14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
15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16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实施安全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第三十一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事故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
17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
19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非煤矿山,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以外的能源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不含成品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二)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石油天然气以外的能源矿,以及选矿厂、尾矿库、排土场等矿山附属设施的总称;(三)外包工程,是指发包单位与本单位以外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由承包单位承揽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
20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四)发包单位,是指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发包给外单位施工的非煤矿山企业;
(五)分项发包,是指发包单位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分为若干部分发包给若干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六)总承包单位,是指整体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或者独立生产系统的所有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承包单位;
(七)承包单位,是指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单位;(八)项目部,是指承包单位在承揽工程所在地设立的,负责其所承揽工程施工的管理机构;(九)生产期间,是指新建矿山正式投入生产后或者矿山改建、扩建时仍然进行生产,并规模出产矿产品的时期。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21银漫矿业“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2 月 23 日 8 时20 分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22 人死亡,28 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国务委员王勇等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就做好事故处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应急管理部立即派出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付建华为组长的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自治区主席布小林,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马学军,自治区党委常委、党委秘书长张韶春,自治区副主席欧阳晓晖带领自治区有关部门先后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看望慰问伤员、指导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2019 年 2 月 24 日,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自治区党
22委常委、常务副主席马学军为组长,自治区党委常委、党委秘书长张韶春,自治区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厅、锡林郭勒盟行署等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自治区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厅、工业与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以及锡林郭勒盟行署派员参加,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根据需要,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并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相关情况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一)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公司”)位于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2005年11月23 日 取 得 《 营 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6783003311L。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晓明,注册资本:壹拾叁亿肆仟玖
23佰叁拾捌万零玖佰元整,经营范围:锌、铅、银、铜、锡采矿、选矿及销售……。2015 年1 月20 日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1500002015013210136961。2017年8月1日,公司、采区、尾矿库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分别为:(蒙)FM 安许证字〔2017〕005957号、(蒙)FM 安许证字〔2017〕005958 号、(蒙)FM 安许证字〔2017〕005959 号。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公司设安全环保处、生产处、设备动力处等 10 个部门。现有执行董事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5 人,其他管理人员73 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9人。2017 年 8 月全面达产,累计投入9.8 亿元。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矿业公司”)为银漫公司 100%控股母公司,位于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路北、天义路西兴业集团办公楼,1996年 8 月 23 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114802589Q,证照在有效期内。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吉兴业,注册资本:壹拾捌亿陆仟捌佰伍拾万零伍佰伍拾柒元,经营范围:……矿产品和化工产品销售……。兴业矿业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拥有银漫公司等14 家分子公司。公司设安全环保部等 9 个部门,企管部副部长兼任安全环保部副部长,未任命安全环保部部长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兴业矿业公司对银漫公司财务运行和资金使用全面控
24制。银漫公司执行兴业矿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根据权限按规定程序向其申请使用资金,包括人员工资、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税费、井建外包、基建工程、地质勘探、土地相关费用、安全支出、物资采购、中介机构费、财务费用等项目。兴业矿业公司根据申请按月进行拨付款,银漫公司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银漫公司主要矿产品由兴业矿业公司统一进行销售管理,回笼资金进入由兴业矿业公司控制的银漫公司账户,销售收益归兴业矿业公司所有。兴业矿业公司对银漫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具有决定权。按照兴业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兴业矿业公司对银漫公司安全生产承担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兴业矿业公司对银漫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外包工程承包单位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以下简称“温建西乌分公司”)位于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2018 年 1 月 31 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2526MA0PQFMN0R,证照在有效期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负责人:张冬伟,实际控制人:接邾清,经营范围:矿山施工承包。分公司设办公室、生产部、设备部、安环部等部门;项目经理 1 人,副总经理3 人,施工队长3人,
25专职安全员 5 人,各类采矿技术和测量技术人员3人。2018 年 1 月 23 日,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接邾清签订了《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协议书》,决定由其组织成立温建西乌分公司,并每年缴纳承包工程管理费叁拾万元,安全风险押金贰拾万元。签订承包协议后,接邾清投资成立了温建西乌分公司,并雇佣张冬伟担任负责人。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建矿山公司”)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建集大楼八层,2010 年 6 月 9 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0557507116T。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卢成艺,注册资本:柒仟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矿山施工承包……。2017 年6月27日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33033629,资质级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2017 年7月4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FM 安许证字〔2016〕CCJOO5,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露天、地下矿山采掘施工作业。证照均在有效期内。(三)中介服务机构内蒙古安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五纬路吉美大厦6层,于2003年 4 月 11 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47924658T。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26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承文,注册资本:玖佰万元,经营范围:安全评价资质甲级……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2005 年 12 月 19 日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甲级,证书编号:APJ-(国)-231。证照均在有效期内。2015 年 6 月,与银漫公司签订了安全评价合同,开始对该矿山进行安全评价;2017 年6 月,完成了银漫公司安全评价工作,出具了《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165 万吨/年地下开采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评价报告》”)。
2017 年 9 月,西乌珠穆沁旗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安邦公司对银漫公司等十二家企业进行安全检查。2017 年9 月和2018 年5 月,安邦公司分别派出专业人员对银漫公司进行了两次安全检查,出具了两份隐患排查报告。
通辽市安顺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位于通辽市霍林河大街2256 号,于2004年10月 取 得 《 营 业 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767855047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姜晓利,注册资本:伍佰万元,经营范围:安全技术咨询、劳动安全评价……。2014 年 5 月 7 日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27资质等级:甲级,证书编号:APJ-(国)-565。证照均在有效期内。2018 年 11 月,西乌珠穆沁旗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安顺公司对银漫公司等十二家企业进行安全检查。2018 年11 月,安顺公司派出专业人员对银漫公司进行了一次安全检查,出具了专家会诊报告。
二、外包工程有关情况2018 年 1 月,银漫公司与温建西乌分公司签定了《2018年度采掘、充填、尾矿输送施工合同》和《2018年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主要承担银漫公司地下矿山采矿、充填、支护、掘进及尾矿输送等工程施工。2019年1月,银漫公司与温建西乌分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上年度施工合同继续有效。2019 年 1 月份,银漫公司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春节期间不停产、继续生产。实际上春节期间银漫公司及其承包单位大部分员工放假回家过节。1 月29 日至2月12日,温建西乌分公司承包的施工工程除排水系统进行作业、风水管路除锈施工外,其他均停止生产作业。自2月13日,员工陆续返回后,才继续组织生产。三、人员出入井管理有关情况银漫公司、温建西乌分公司未按人员出入井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出入井记录不真实,少登错登情况极为普
28遍。人员定位卡管理混乱,人员变动不对应更新,使用不规范,不配戴定位卡出入矿井的情况时有发生。事发时下井 103 人,80 人进行了入井登记,23 人没有登记,其中50 人乘坐事故车辆下井。四、事故车辆、驾驶人及路况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状况。1.外观检验情况。
事故车辆为东风超龙牌越野客车,属大型客运车辆,车体颜色呈迷彩色,无牌照,无行驶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及车辆铭牌被人为破坏。外形尺寸长宽高为8160×2320×2800mm,整备质量:6950 千克。该车使用东风康明斯 EQB210-20 型柴油发动机,驱动型式为六驱(6×6),手动六档五速变速箱,离合助力。该车使用干式制动器,制动型式为鼓式气压制动,驻车制动型式为弹簧储能式断气制动。车厢内部结构经过改装,原横排座椅被拆除,车厢内两侧及尾部焊有角钢框架,角钢框架上铺有施工模板,构成简易座位,未设置扶手及安全带。2.拆解检验情况。
(1)车辆转向系统:除碰撞导致破损、变形的部件外,转向系其余各部件连接有效,转向随动功能正常。(2)车辆制动系统:右前轮制动器促动管破损漏气,4 片制动蹄摩擦片中有 1 片局部破损脱落于制动鼓内;左
29前轮制动气室膜片老化开裂,4 片制动蹄摩擦片缺失1片;储气罐内残留有大量油、水等混合物;中后桥行车制动促动管路中位于继动阀和 ARS 电磁阀之间的快放阀膜片受油浸溶胀、变形。驻车制动手柄处于“行车”档位,驻车制动功能正常。
(3)车辆传动系统:前传动轴及分动器接合套壳体脆性断裂,碰撞前脱落;碰撞时变速器档位处于“三档”位置;传动系其余各部件连接有效,传动功能正常。(4)前桥减震器缺失。3.其他有关情况。
(1)该车核载 30 人,实载50 人,事发时车辆超员。(2)经检测鉴定,事故车辆在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约为 66km/h。
(二)事故车辆购买及使用维修情况。该车是黑龙江省森警总队大兴安岭支队报废车辆,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经理周军以公司名义回收,但未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该车经过多个中间人多次转卖后,2017 年11 月25 日,温建西乌分公司负责人张冬伟通过农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用电子汇款的方式,以 59000 元价格向何福洲(河北人,无业)购得。车辆购回后,张冬伟安排修理人员对车厢内部进行了改装,2018 年 1 月投入了使用。经调查,事故车辆从2017年12
30月 22 日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陆续维修和更换各类设备及零部件 219 件次,其中更换主要设备部件发动机3台、传动轴 3 根、柴油泵 1 个、气泵2 台、刹车分泵1台、快放阀 3 个。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张赢,男, 1976 年7 月21 日出生,在事故中死亡。驾驶证号:150423197607210014。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9 年 6 月 10 日,有效期:2025 年06 月10 日。驾龄:9年 8 个月,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常住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益和诺尔街。
(四)措施斜坡道情况。事故现场位于措施斜坡道距离井口约595米处,从措施斜坡道口到事发地点平均坡度为12%(坡角度为6.6°),距井口垂直落差 68.4 米,巷道宽4.8 米,高4.5米,粗糙混凝土路面,巷道侧帮上均设置了示宽标识,巷道内照明良好。沿途有 3 个会车用的错车硐室和19 个人员躲避硐室。除从斜坡道口至 80 米处用钢筋混凝土支护外,其余部分全部采用钢梁挂网锚喷支护。五、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 年 2 月 23 日 7 时许,温建西乌分公司当班工人
31在主斜井口派班室召开班前安全生产例会。7 时30分许,司机张赢在温建西乌分公司分管设备副总经理齐利民的安排下,驾驶事故车辆从维修车间出发运送当班工人入井作业。7 时 33 分许,事故车辆到达主斜井口的派班室等待工人上车;7 时 46 分许,待工人上车后,驶离派班室,驶回维修车间;7 时 48 分许,到达维修车间,于7时52分许搭载工人后驶向辅助斜坡道井口;期间,途径主斜井口派班室附近,有人员上下车;8 时14 分许,事故车辆行驶到措施斜坡道井口处停车,等待入口电子门开启。17秒后,事故车辆起步驶入措施斜坡道,行驶过程中,车辆失控,与措施斜坡道左右侧帮多次刮蹭后,正面碰撞在巷道第19个躲避硐室的侧壁上,造成事故发生。碰撞瞬间速度约66km/h。
(二)事故报告经过。2 月 23 日 8 时 20 分许,银漫公司安环处六大系统值班员王志接到事故车辆乘车人员李彦龙(井下运铲司机、28 名伤者之一)拨打 8036 内线电话进行求助,告知井下运送工人的车辆发生了事故。接报后,王志立即电话报告银漫公司副经理王占军、温建西乌分公司副经理徐国涛;王占军电话通知接邾清。9 时52 分许,接邾清电话通知刘晓明。10 时 30 分许,刘晓明电话报告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原局长司全成,电话未接通,即电话报告该局原党
32组成员包凤山。13 时 05 分许,银漫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向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简要情况。11 时 28 分许,西乌珠穆沁旗原常务副旗长高晓波接到司全成报告。11 时 40 分许,西乌珠穆沁旗旗长朝鲁接到报告。11 时 55 分许,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局长王彦接到报告。接报后,王彦立即向常务副盟长赵德永报告。同时,盟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王向全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电话报告。13 时 28 分许,旗应急管理局通过传真和邮箱向盟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13 时40 分许,盟应急管理局向锡林郭勒盟委、行署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传真报告。事故发生后,温建西乌分公司、银漫公司均未在法定时限内向属地政府及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属迟报事故。(三)抢险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银漫公司、温建西乌分公司立即组织员工、车辆及物资开展现场救援。参与救援的员工近200人,调动公司及员工私人车辆约40 辆,从宿舍、仓库向事故井口运送被褥、担架等救援物资,将伤员救出后分别送往锡林郭勒盟医院和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进行救治。9 时 02 分许,距矿区约15 公里的吉仁高勒镇巴彦高勒卫生院接到银漫公司事故报告,立即派出两名医护人员乘坐公共卫生流动服务车赶赴现场参与救援;10时30分许,旗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车辆赶赴现场组织救援;11
33时 40 分许,旗政府组织公安、医疗部门以及15名医护人员、3 辆救护车赶赴现场组织救援,12 时11 分许,旗政府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有关情况。公安部门到达现场后,立即封锁事故井口、保护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经详细排查,除乘坐事故车辆伤亡人员外,未发现其他遇难者和受伤人员。
13 时 20 分许,锡林郭勒盟行署有关负责同志、盟应急管理局及公安局等部门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四)医疗救治及善后处置情况。锡林郭勒盟迅速成立了由盟委书记罗虎在为总指挥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治、善后处置、舆论宣传、安全保卫、综合协调5 个盟级领导任组长的工作组,统一组织指挥救治善后工作。所有受伤人员每人均安排一名医生一名护士精准治疗,安排心理医生对伤员进行心理疏导。国家和自治区先后派出32 名医疗专家指导和参与伤员救治,并开通远程会诊机制。经专家会诊,具备转院治疗条件的 13 名重症患者分别于3 月2 日、4 日、5日分批转入内蒙古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康复。
积极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详细制定遇难者抚恤赔偿方案,督促银漫矿业公司设立事故抚恤金专户,确定27个相关部门 117 名工作人员成立“一对一”工作小组,对
34遇难者和伤者家属进行思想安抚及善后处置。截止3月2日,22 名遇难者家属全部签订抚恤赔偿协议,遗体全部火化。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 22 人死亡、28 人受伤;截止2019年3月6日,直接经济损失约 3725.06 万元,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七、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一)直接原因。
温建西乌分公司违规使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识、采用干式制动器的报废车辆向井下运送作业人员。事故车辆驾驶人不具备大型客运车辆驾驶资质,驾驶事故车辆在措施斜坡道向下行驶过程中,制动系统发生机械故障,制动时促动管路漏气,导致车辆制动性能显著下降。驾驶人遇制动不良突发状况处置不当,误操作将档位挂入三档,车辆失控引发事故。事故车辆私自改装车厢内座椅、未设置扶手及安全带,超员运输,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二)间接原因。
1. 温建西乌分公司。(1)未落实承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未根据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规程,未执行国家《金属非金属矿山
35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有关要求、违反《安全设施设计》规定,使用违规车辆在措施斜坡道向井下运送作业人员。事故车辆车厢内未装配相应的防护设施,驾驶人、安全员、乘车员工对车辆超员运输未制止。(2)井上下运人车辆安全管理问题突出。没有制定出入井运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矿用车辆维修保养制度,事故车辆因维修保养不到位造成制动性能显著下降形成重大事故隐患。事故车辆检查、维修、保养及行车记录缺失,事发后伪造维修保养记录,干扰事故调查。(3)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极为混乱。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具体,台账缺失、记录内容不规范;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部分管理人员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部分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上岗作业。人员出入井登记、人员定位卡配用长期处于失控状态。2.温建矿山公司。
对温建西乌分公司安全生产失管失控。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准许自然人以分公司名义与银漫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只收取管理费,不对温建西乌分公司行管理之实。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均未对温建西乌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检查指导,对其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任何职责。温建西乌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未列入公司监督检查计划中。
363.银漫公司。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长期悬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长期不落实,台账登记内容不全面、不具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培训考核。2019 年春节期间,公司有意隐瞒停产情况,谎报继续生产,逃避复产检查。(2)对承包单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未履行《2018年度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关职责,也未按要求签订 2019 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人员出入井管理极为混乱,对承包单位长期使用违规车辆在措施斜坡道向井下运送人员等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制止。2018年8月21日,银漫公司向旗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采用斜坡道运输人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中未统计承包单位使用的事故车辆,有意规避监管。(3)工会组织发挥作用不力。公司改选工会程序违法,没有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成立后没有开展任何工作,未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未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方面采取具体措施。4.兴业矿业公司。
作为银漫公司 100%控股母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
37程度不够。安全环保部仅有1 名兼职副部长,并无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不能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有效完成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安全管理能力水平无法满足公司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对下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按制度规定每月对包括银漫公司在内的分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银漫公司及其承包单位长期存在的人员出入井管理混乱、使用违规车辆运送人员等重大事故隐患;对银漫公司 2019 年春节有意隐瞒停产情况,谎报继续生产,逃避复产检查等问题失察。5.安邦公司。
2017 年 6 月出具的《验收评价报告》附件中个别内容未严格按照编写提纲进行编写,附件中只列出了主要大型设备清单,缺少部分辅助设备清单。2018 年 5 月,组织专业人员对银漫公司开展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作时,没有严格执行协议内容,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未能发现企业人员出入井管理混乱、使用违规车辆运送人员等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6.安顺公司。
2018 年 11 月,组织专业人员对银漫公司开展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作时,没有严格执行协议内容,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未能发现企业人员出入井管理混乱、使用违规车辆运送人员等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
387.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1)吉仁高勒镇党委、政府,未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未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未按照“2名行政编制”的要求配齐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无法有效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检查工作。(2)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对长期存在的矿山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监管执法水平低、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重视不够,造成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能力严重不足。未落实《西乌旗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西安委会发〔2018〕16 号)关于对非煤矿山企业载重运输车辆和调度车辆进行安全管理等工作要求;督促矿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执法检查力度不够,专项整治效果不明显;2018 年共 9 次对银漫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均未发现企业长期使用违规车辆运送作业人员等重大事故隐患。对银漫公司春节期间隐瞒停产情况及银漫公司上报的《采用斜坡道运输人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有关情况未认真核查处理。未能发现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银漫公司安全检查报告中检查内容不全面不深入等问题。(3)西乌珠穆沁旗委、政府,履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不能有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
39规及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未高度重视并有效解决旗应急管理局、吉仁高勒镇党委政府安全监管力量不足、专业人员短缺等问题。指导监督旗应急管理局、吉仁高勒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对旗应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企业安全检查有关工作不实不细等问题失察。(4)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矿山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够重视;对监管力量薄弱、专业监管人员数量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际要求不相匹配等问题未重视解决,不能有效开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和监管执法不力。(5)锡林郭勒盟委、行政公署,履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不严不实,对下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跟踪问效不力;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了解不深入、重视程度不够。(三)事故性质认定。经调查认定,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 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一)免于追责人员(共3 人)。
401.张赢,温建西乌分公司事故车辆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违规事故车辆,遇制动不良突发状况处置不当,对超员运输不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2.胥纪明,温建西乌分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乘坐违规超员车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3.夏新博,温建西乌分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乘坐违规超员车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二)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共22人)。4.接邾清,温建西乌分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3月6 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5.张冬伟,温建西乌分公司负责人。2019年3月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6.王世文,温建西乌分公司项目部经理。2019年3月 6 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7.徐国涛,温建西乌分公司分管生产副经理兼三采区区长。2019 年 3 月 6 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8.翟杰,温建西乌分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2019年3月 6 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19.齐立民,温建西乌分公司分管设备副经理。2019年 3 月 6 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0.李玉顺,温建西乌分公司一区区长。2019年3月6 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1.卢成艺,温建矿山公司党支部书记、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19 年 3 月 22 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2.项一凡,温建矿山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科、质量安全科。2019 年 3 月22 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3.张毅,温建矿山公司质量安全科副科长。2019年3月 23 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4.刘晓明,银漫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 年 3 月 6 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5.王占军,银漫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环保处。2019 年 3 月 6 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6.姚志刚,银漫公司安全环保处副处长。2019年3月 6 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7.高飞,银漫公司安全环保处副处长。2019年3月6 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218.谭德志,银漫公司安全环保处副处长兼保卫处处长。2019 年 3 月 21 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9.王云彬,银漫公司安全环保处职工(履行安全工程师职责),2019 年 4 月22 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何福洲,无业。2019 年4 月3 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1.张华,无业。2019 年4 月3 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2.李卫东,个体户。2019 年3 月4 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 年3 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移交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23.马海燕,江苏省东海县桃林镇艾伦钢圈厂员工。2019 年 3 月 7 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4.赵松,无业。2019 年3 月7 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5.周军,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经理。2019 年 3 月 14 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三)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14 人)。26.高圣成,银漫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处、设备
43动力处及经营处。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设备动力处未认真督促检查承包单位开展设备定期检维修工作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以9900 元人民币罚款。银漫公司解聘其副总经理职务,解除聘用合同。27.吴凤良,银漫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处。对工会职责认识不清,未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公司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能发现并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以9000 元人民币罚款。银漫公司予以撤销其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职务。28. 王鹏飞,银漫公司设备动力处处长。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督促检查承包单位开展设备定期检维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以 9900 元人民币罚款。银漫公司解聘其设备动力处处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
29. 冯承奎,银漫公司生产处处长。未认真履行“管
44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职责,未能发现并纠正承包单位人员出入井管理混乱、采用违规车辆运送人员等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以9900元人民币罚款。银漫公司解聘其生产处处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30.吉兴业,兴业矿业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1. 吉兴军,兴业矿业公司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不到位,指导、督促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安全环保部力量不足、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问题未予重视,在兴业矿业公司对银漫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2.罗斌,兴业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企管部和安全环保部。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安全环保部人员缺乏、安全管理缺位等突出问题未引起高度重视、加以解决;未按公司规定组织对下属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银漫公司安
45全生产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9000 元人民币罚款。33.姜凤武,兴业矿业公司企管部副部长兼安全环保部副部长。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对下级银漫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银漫公司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失察;对下属企业节后复产复工缺乏有效监督,没有按规定对银漫公司开展2019年春节前后复产复工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9000元人民币罚款。
34.邬英,安邦公司技术负责人。对《验收评价报告》技术审核把关不严,对《验收评价报告》个别内容不符合编写提纲要求的问题失察。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35.陈志星,安邦公司评价员,《验收评价报告》负责人、报告编制人。未严格按有关要求编制《验收评价报告》,在《验收评价报告》附件中只列出了主要大型设备清单,
46缺少部分其它设备清单,不符合编写提纲要求。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36.靳熠,安邦公司评价员,2018 年5 月27日赴银漫公司现场检查负责人。对银漫公司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没有发现企业人员出入井管理混乱、采用违规车辆运送人员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提供的技术服务不能有效指导监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安邦公司解除其聘用合同。37.郑义虎,安邦公司工作人员,2018 年5月27日赴银漫公司工艺设备检查人员。检查中没有发现企业采用违规车辆运送人员,对银漫公司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安邦公司解除其聘用合同。38.刘洪涛,安顺公司评价室主任,2018年11月22日赴银漫公司现场检查负责人。未按要求对银漫公司开展全面深入检查,检查时间、内容不符合协议要求,未发现企业人员出入井管理混乱、采用违规车辆运送人员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提供的技术服务不能有效指导监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安顺公司解除其聘用合同。
39.孟令利,安顺公司技术负责人,2018年11月22日赴银漫公司井下检查人员。检查中未发现企业人员出入井管理混乱、采用违规车辆运送人员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
47题,提供的技术服务不能有效指导监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安顺公司解除其聘用合同。(四)已接受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人员(共5 人)。
40.高晓波,原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旗委原常委、原副旗长,已由锡林郭勒盟纪委监委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1.司全成,原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原局长,已由西乌珠穆沁旗纪委监委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姚玉清,原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局原党组书记、原局长,2015 年5 月至2018 年3 月任原西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已由西乌珠穆沁旗纪委监委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3.包凤山,原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已由西乌珠穆沁旗纪委监委作出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44.高栋,原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局原局长,已由西乌珠穆沁旗纪委监委作出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共9 人)。
4845.霍照良,中共党员,锡林郭勒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46.赵德永,中共党员,锡林郭勒盟盟委委员、常务副盟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47.白永春,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旗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8.朝鲁,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旗委副书记、旗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进行组织调整。
49.孟玉明,中共党员,锡林郭勒盟供销社党组书记,2016 年 8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原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2019 年1 月至4 月任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0.王彦,无党派,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51.王向全,中共党员,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52.李斌,中共党员,西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