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1 | 杂志分类:其他
汇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国领先的、以商业法律服务见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具有优秀的法律与商业资源整合能力,已经在上海、北京、广州、南京、成都、兰州、太原、宁波、西安、武汉、香港以及美国亚特兰大设立办公机构,以为全球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创造性的法律服务方案为宗旨。汇业律师事务所力求满足客户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在公司治理与合规、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与投资、反垄断与反不当竞争、劳动与人力资源、破产清算、融资租赁、海事海商及争议解决等专业领域具有领先业界的优势;在能源与环保、医疗与健康、互联网与娱乐等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及卓越的洞察力,并长期在这些领域为上百家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中型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订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新增《电子商务法》依据 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 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 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 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 调整适用范围表述 规定。 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 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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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国领先的、以商业法律服务见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具有优秀的法律与商业资源整合能力,已经在上海、北京、广州、南京、成都、兰州、太原、宁波、西安、武汉、香港以及美国亚特兰大设立办公机构,以为全球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创造性的法律服务方案为宗旨。汇业律师事务所力求满足客户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在公司治理与合规、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与投资、反垄断与反不当竞争、劳动与人力资源、破产清算、融资租赁、海事海商及争议解决等专业领域具有领先业界的优势;在能源与环保、医疗与健康、互联网与娱乐等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及卓越的洞察力,并长期在这些领域为上百家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中型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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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订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新增《电子商务法》依据 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 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 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 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 调整适用范围表述 规定。 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 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 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 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 商业性展示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 告。 关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型号、等级、价格、使用方法、制作方法、注意事项等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 信息,依照其规定。 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 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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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明确“广告主”、“互联网广告 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自然 发布者”、“互联网广告经营 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 者”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 是指接受委托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 者”定义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利用互联网媒介为 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互联网提 供信息服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 布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四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的导向, 新增《反不正当竞争》相关要 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 求 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国家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调整相关表述 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和相关标准, 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 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各类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主动践行 信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 广告业诚信和道德建设,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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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 调整相关表述 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 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 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 第七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 新增第二款规定 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 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 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 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 不得发布。 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须经审查的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 不得剪辑、拼接、修改,不得增加链接、二维码等内容。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 告审查。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 第八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 新增形式 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 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 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 第九条 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 新增形式与要求 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 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 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有下列情形: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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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定位; 链接。 (三)实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 第十五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 常使用网络。 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 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不得 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 不得在用户搜索政务服务网站以及相关应用程序时插入 广告。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 / 删除本条 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 第十条 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 新增本条 培训广告。 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 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 强化广告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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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 性负责。 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 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其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 者发布广告。 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 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应 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 当确保发布渠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履行广告 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发布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档案管理等责任。 者。 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 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在境内无代表处或者分支机构的境外广告主,通过跨境 电商平台发布或者委托发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广告 的,广告主应当书面委托一家为其向海关提供申报、支 付、物流、仓储等信息的境内市场主体承担广告主责任。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遵守下列规 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责任 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 定: 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 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 (二)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 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 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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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制作、代理、发布。 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 发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 (三)查验有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 告的审查。 不符、应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不全 的广告,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 服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四)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有条件 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审核; (五)依法参加广告业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删除本条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 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 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 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 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 第十三条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 强化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 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 措施防范、制止虚假违法广告,完善发现、处置为违法 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以及在广告服务中植入恶意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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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插入违法信息的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记录、保存广告主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相关信息记录保 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展示、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 测、巡查,明知或者应知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 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予以制止,并保 留相关记录,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 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 置公众投诉举报; (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广告监测;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 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 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 主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名称、姓名、联 系方式、广告修改的相关记录以及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 的交易数据等信息; (六)依据服务协议和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虚假 违法广告的责任主体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 施,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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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 / 删除本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 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 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 / 删除本条 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 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 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 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 / 删除本条 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 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 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 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 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 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 第十四条 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其投放 新增算法推荐档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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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后台数据属于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 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及有关证明文件保存时间自广告发 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十六条 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和互联网 新增含有链接的广告要求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的广告 内容。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能够证明其已履行相关 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链接的广告内容被篡改,并提供违 法广告活动主体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可依 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 第十七条 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 新增网络直播相关内容 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 调整相关表述、新增互联网信 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 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 息服务提供者及广告代言人 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 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互 管辖 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广告代言人有困难的,可以将 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违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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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 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 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涉及广告代言人的,可以将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 其违法情况移送到广告代言人经纪公司注册地、广告代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言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 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 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 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 调整相关表述、新增部分职权 下列职权: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行调查; 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 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 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录 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屏、网页保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告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 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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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 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 调整相关表述 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 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 调整相关表述 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 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 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 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 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 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 予以处罚。 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 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 调整相关表述 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的或者未按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具有 调整相关表述 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 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 调整相关表述、新增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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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 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 措施 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 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 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 用户点击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 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发送广告的, 对广告主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 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 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 新增本条 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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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执 法机关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 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调整相关表述、新增相关处罚 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 项以及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措施 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 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未按要求提供广告业 统计调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 删除本条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 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 调整相关表述、新增相关处罚 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 一项规定的,依据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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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明 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 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 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新增本条 监督检查或者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互联网 广告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 调整相关表述、新增相关处罚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 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措施 向社会公示。 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监督管 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2016 年 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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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7 号公布的《互联网广 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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