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惠企政策汇编
成都市成华区行政审批局
2023 年 3 月
成都市成华区惠企政策汇编
成都市成华区行政审批局
2023 年 3 月
目 录
成华区关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1
成华区关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13
成华区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的扶持政策.................. 50
成华区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的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56
成都市成华区大力实施建圈强链做优做强都市工业若干政策.................. 82
成都市成华区大力实施建圈强链做优做强都市工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91
成华区社会企业可持续发展管理办法.................................................. 116
成华区贯彻落实成都市增强发展韧性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 126
成华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151
成都市成华区支持新经济发展政策措施...............................................158
成都市成华区支持新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164
成华区促进商贸商务业发展十一条措施...............................................176
成华区促进商贸商务业发展十一条措施实施细则................................. 181
成华区促进影视音乐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政策..................................... 199
成华区促进数字娱乐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政策.....................................205
成华区促进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10
成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217
成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221
成华区促进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发展管理办法..................................230
— 1 —
成华区关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机遇,打造国际化一流营
商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优质企业快速落地
(一)西部大开发政策
第一条对设在我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
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政
策,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补贴
第二条对新引进的投资 1 亿元(含)以上,自正式签订土地出
让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符合市级以上重
点项目认定标准),3 年内按每年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购
置款、非自持部分)的 1%给予项目企业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
过 5000 万元。
(三)办公用房补贴
第三条办公用房租房补贴。对新引进 1 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含)以上,年度地区经济贡献 50 万元(含)以上或 3
年累计地区经济贡献 3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租赁楼宇、产业载
— 2 —
体自用办公的,自认定之日起连续 3 年按不超过年度租金总额的 5
0%据实给予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补贴可按年申请
或 3 年期满一次性申请。年度地区经济贡献 200 万元(含)以上或
3 年累计地区经济贡献 6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支机构,参照
该标准执行。
第四条办公用房购房补贴。对新引进的境内外世界 500 强法人
分支机构、境内外上市公司区域性结算总部,以及行业 50 强全国
总部,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企业购房款(不含
相关税费)的 10%给予购房补贴,但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开办补贴
第五条对新引进境外世界 500 强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开办补贴;对新引进
境内外上市公司区域性结算总部、行业 50 强全国总部企业,实际
到位市外资金 1 亿元(含)以上或国际直接投资(FDI)1000 万美
元(含)以上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 150 万元开办补贴。实际到
位资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比例折算兑付相应补贴。
(五)扶持新办企业
第六条对新办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根据其地区经
济贡献给予扶持(本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经济贡献除外)。其中,
在我区年度地区经济贡献在 50 万元(含)—500 万元的,逐年以企
— 3 —
业在我区年度地区经济贡献的 80%、80%、80%、60%、60%为参照数
给予扶持;年度地区经济贡献在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的,逐
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区经济贡献的 90%、90%、80%、70%、60%为
参照数给予扶持;年度地区经济贡献在 1000 万元(含)—1 亿元的,
逐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区经济贡献的 100%、90%、80%、70%、60%
为参照数给予扶持;年度地区经济贡献在 1 亿元(含)以上的,逐
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区经济贡献的 100%、100%、90%、80%、70%
为参照数给予扶持。(企业年度地区经济贡献达到认定标准可逐年
申请,也可按标准累计满三年或五年一次性按达到台阶的最高扶持
比例申请)
(六)由“补变投”增强企业信用等级
第七条对新引进符合市级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斱向,具备技术
领先、行业领军、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应企业需求,经评估认定,
在享受扶持补贴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流程由区级财政补贴
变为区产业引导基金、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入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七)奖励企业引进者
第八条对新引进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企
业完成公司注册、税务报到、银行开户后,给予引进者 600 元一次
性奖励;在企业注册资本全额到位且实现主营业务经营纳税后,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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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引进者 1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
以上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区域性结算总部、行业 50 强全国总部企业,
除享受前述奖励外,再分别给予引进者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奖励在企业对我区地区经济贡献超过奖励金额后兑付)。
第九条对新引进首入成都的独立核算的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
经市投促局认定后,给予引进者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1 年内依法实
现主营业务经营纳税的,另给予引进者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
引进首入成都的非独立核算的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经市投促局认
定后,给予引进者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与第八条可叠加享受)
二、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鼓励企业稳定增长
第十条对已过新办企业扶持期限的存量企业(房地产项目开发
企业除外),年度地区经济贡献在 100 万元(文化创意类 50 万元)
(含)以上,且较上年度增幅 10%以上的,经认定,以企业上年地
区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 50%为参照数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经区财税部门认定,对协税护税企业(含建筑工程类
企业及分支机构)或企业股东,以单笔(次)累计满 50 万元(含)
以上缴入我区地区经济贡献的 60%为参照数给予扶持,其中 50%可
用于奖励企业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鼓励企业上台阶
— 5 —
第十二条对区内正常经营纳税 3 年(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
型为企业的,纳入企业名录库且完成网上申报年度报告的,给予企
业 2000 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内正常经营纳税的分公司转子公司的,
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 2‰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区内正常经
营纳税的子公司经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的,除享受市级奖励外,
再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 2‰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已落户我
区企业新增资注册资本的,按增资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 1‰给予奖
励,对同一公司的奖励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三条对年度经济贡献首次突破 1 亿元、2 亿元、5 亿元、1
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由区委区政府授牌表彰,分别给予 100 万元、
2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50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
业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上规入库
第十四条对首次向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且主
要统计数据实现持续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
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含批发业、零售
业、住宿业、餐饮业),分 3 年逐年给予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2 万元、
3 万元、5 万元奖励。
(四)繁荣发展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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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在我区举办展期 2 天(含)以上的展览或会期 1 天(含)
以上且人数规模 200 人(含)以上的会议及节庆活动,经行业主管
部门认定,按活动实际支出的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三项费用
的 30%给予企业补贴,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 300 万元。
(五)支持企业市场化融资
第十六条对向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的规模以
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
上商贸业企业(含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其纳入当
年新增的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金
额的 50%给予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贴息,贴息期限 1 年。
对市场接受度高、发展前景好、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经认定,由区
产业引导基金、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投资规则,按最高 5
000 万元额度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股权占比不超过 10%。
第十七条对非上市(挂牌)企业获得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额的
5‰给予企业每笔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单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
过 50 万元。对非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斱式直接融资的,单笔融资额在 300
0 万元及以上的,按融资额的 1‰给予企业每笔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
单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天府股
交中心发行债权产品直接融资的,单笔融资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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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融资额的 1%给予企业每笔不超过 20 万元补贴,单户企业每
年累计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对新迁入成华区的境内外上市企业、
新三板挂牌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加强企业上市支持
第十八条对拟在境内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纳入区上
市企业培育名单的,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完成股权制改造后,
给予企业 50 万元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企业 150 万元奖励,
首次公开募股(IPO)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 150 万元奖
励。对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
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香
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中欧国际交易所等)
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拟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
贴。其中,完成股仹制改造后给予企业 50 万元一次性补贴;新三
板成功挂牌后,对首次挂牌进入精选层和创新层的企业给予 50 万
元一次性补贴,对首次挂牌进入基础层的企业给予 25 万元一次性
补贴。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 1 万
元一次性补贴;企业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每笔融资额的 1%
给予企业单笔不超过 20 万元补贴,单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
— 8 —
(七)鼓励提升土地综合效益
第十九条对新引进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导向,其经济贡献大、带
动影响力强,达到市级以上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且有用地需
求的项目,推动可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 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对已明确供地产业条件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在原履约条件基础上增
加自持比例或提升地区经济贡献的,可按规定程序对原产业条件进
行优化。鼓励企业提高自持比例,提升项目地区经济贡献,自持比
例每增加 5%,以该项目产生地区经济贡献的 5%为参照数给予奖励;
年度地区经济贡献较原履约条件增幅达到 20%及以上的,以增量部
分的 50%为参照数给予奖励,奖励期限 3 年。
(八)支持企业创建公共技术平台
第二十条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院士(专家)
创新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的技术平台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奖励企业高管团队
第二十一条对在我区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不含股权
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经济贡献等)2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5
年内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个人地区经济贡献的 100%为参照数
给予奖励(不超过 10 人)。鼓励企业集中汇缴区外职工个人经济
— 9 —
贡献,在不突破区级个人地区经济贡献总额的基础上,对企业高级
管理层最高以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 100%为参照数给予奖励。
四、支持专业招商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鼓励各类专家、学者、大企业大集团创始人、高管
等知名人士担任我区招商特别顾问,我区将在公共资源、应用场景、
市场开发等斱面予以支持。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根据引
进项目情况研究评选不超过 10 名优秀招商特别顾问,由区委、区
政府授牌表彰,其引进企业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或 500 万美元以上,
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足额实缴的,按引进企业在我区年度地区经济
贡献的 10%为参照数给予优秀招商特别顾问最高 200 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鼓励商协会、新媒体等具有影响力、号召力和企业
资源丰富的各类机构成为我区招商平台。根据招商平台引进的到位
资金、重大项目、企业数量及其引进企业的年度地斱经济贡献等情
况,经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前 5 年每年以其引进重
大项目、企业的年度地区经济贡献的 10%以上为参照数给予最高 1
亿元奖励。
五、特重项目实施一企一策
第二十四条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投资规模大、影响带动力
强、经济贡献好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龙
头项目、对区域经济有重大支撑的项目、顶尖人才和团队的重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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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化项目等,经认定,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委、区政府研
究后执行。
六、附则
(一)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必须是工商、税务登记在成华区
内的企业或驻区事业单位(不含区属国有公司、区级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且正常存续期不低于 10 年或达到相关协议约
定的年限。在此期间迁出的,其享受的扶持、补贴和奖励必须全部
退回。
(二)本政策与其他专项扶持政策所涉及的同类型奖励、补贴
等扶持,同一企业享受政策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申报,但不
可重复享受。企业年度享受区级财政扶持奖励总额(本政策中第二
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不超过其当
年地区经济贡献总额,对 3 年期满或 5 年期满一次性申请的企业,
3 年或 5 年享受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 3 年或 5 年地区经济贡献
总额。
(三)本政策中的政策兑付时间,原则上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
(不超过次年 6 月 30 日),根据企业完成相关经济情况予以兑现。
特别重大项目,经认定,在签订相关约束性履约协议的前提下,第
一年扶持政策可先期兑现,自第二年起按规定时间予以兑现,也可
根据其当月地区经济贡献完成情况,次月予以兑现。对同一企业在
— 11 —
年扶持总额不变(或 3 年、5 年扶持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
企业需求,经审定,对其中分项政策及兑现斱式进行优化调整。
(四)对优质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纳入“蓉城人才绿卡”保障范
围,分层分类提供落户、医疗、住房等综合服务,具体按照国家、
省、市、区有关人才政策执行。同时,尊重企业意愿,企业将年度
应享受区财政扶持奖励全部或部分且金额达 50 万元(含)以上用
于支持成华区社会事业发展的,企业高管子女在区属学校入学由区
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五)在执行中,如遇省、市、区政策叠加实施,企业可分别
提出申请,叠加享受政策。省、市以上政策明确由地区配套政策支
持的,原则上不突破附则(二)相关要求。
(六)本政策所有条款由区投促局负责解释。具体扶持政策兑
付由企业向龙潭新经济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或属地街道办事处提出
书面申报(政策兑付申请表可网络下载),经属地街道(管委会)
党工委审核后直接兑付至企业。
(七)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中共成都
市成华区委、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成华区勇当成都建设国家
中心城市排头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华委发〔2
017〕1 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
— 12 —
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之前已签订协议或已办理工
商注册登记手续的仍按原协议、原政策执行至扶持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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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关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做好成华区产业扶持政策的申报兑付工作,根据《成华区关
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成华委发
〔2020〕20 号)(以下简称“本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对设在我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
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政
策,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说明: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
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可直
接享受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流程:企业自行判断符合申报说明标准→填报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企业享受减按 15%征收
企业所得税→企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区税务局(028—60226072)
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
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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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对新引进的投资 1 亿元(含)以上,自正式签订土地出
让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符合市级以上重
点项目认定标准),3 年内按每年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购
置款、非自持部分)的 1%给予项目企业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
过 5000 万元。
申报说明: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工商注册,且符合《中共成都
市成华区委、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成华区勇当成都建设国家
中心城市排头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华委发〔2
017〕1 号)(以下简称“原政策”)中“固投补贴”条件的企业
仍按原政策执行至扶持期满;本政策发布之日后新引进的项目企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新引进落地协议投资 1 亿
元(含)以上的项目;(2)自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1 年
内开工;(3)被纳入“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名录”。
申报流程: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
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责任单位复核→项目属地功能区
分管领导审签→区财政局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拨款→属
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完成兑付。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区发改局(028—84366322)
申报材料:
(1)《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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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5)开工报告;
(6)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7)自持比例情况和年度固定投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第三条办公用房租房补贴。对新引进 1 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含)以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50 万元(含)以上或 3
年累计地方经济贡献 3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租赁楼宇、产业载
体自用办公的,自认定之日起连续 3 年按不超过年度租金总额的 5
0%据实给予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补贴可按年申请
或 3 年期满一次性申请。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200 万元(含)以上或
3 年累计地方经济贡献 6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支机构,参照
该标准执行。
申报说明: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工商注册,且符合原政策中
“租房补贴”条件的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至扶持期满;本政策发布
之日后工商注册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提出请。
(1)注册一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含)以上,年
度地方经济贡献 50 万元(含)以上或 3 年累计地方经济贡献 3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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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200 万元(含)以上或 3 年累计地方
经济贡献 6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支机构。
申报流程: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
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责任单位复核→分管区领导审签
→区财政局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拨款→属地街道(或功
能区管委会)完成兑付。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028—84332862)
申报材料:
(1)《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5)租房合同、房租支付凭证及发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6)税收完税证明;
(7)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分支机构不需提
供)。
第四条办公用房购房补贴。①对新引进的境内外世界 500 强法
人分支机构、②境内外上市公司区域性结算总部,以及行业 50 强
全国总部,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企业购房款(不
含相关税费)的 10%给予购房补贴,但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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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说明: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工商注册,且符合原政策中
“购房补贴”条件的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至扶持期满;本政策发布
之日后新引进的企业在成华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且符合以下标准
之一可提出申请。
(1)在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发布的世界 500 强名录中的境
内外企业,在成华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2)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时名单中的企业,在成
华区设立负责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具备结算综合
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
(3)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最新发布的行业
企业排行榜排名前 50 名的企业,在成华区设立履行跨省(直辖市、
自治区)以上区域范围具备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企业。
申报流程: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
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责任单位复核→分管区领导审签
→区财政局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拨款→属地街道(或功
能区管委会)完成兑付。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第①款责任单位为区投促局(028 —8
4309256),第②款责任单位为区商务局(028—84332862)
申报材料:
(1)《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
— 18 —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5)企业购房合同及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经市总部办认定的成都市总部企业证明材料;
(7)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最新发布的行业 50
强证明材料(境内外上市公司区域性结算总部不需提供)。
其中:第①款提供(1)-(5)材料,第②款提供(1)-(7)
材料。
第五条①对新引进境外世界 500 强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
构,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开办补贴;②对
新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区域性结算总部、行业 50 强全国总部企业,
实际到位市外资金 1 亿元(含)以上或国际直接投资(FDI)1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 150 万元开办补贴。实
际到位资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比例折算兑付相应补
贴。
申报说明: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工商注册,且符合原政策中
“开办补贴”条件的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至扶持期满;本政策发布
之日后新引进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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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发布的世界 500 强名录中的境
外企业,在成都首次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2)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时名单中的企业,在成
华区设立负责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具备结算综合
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
(3)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最新发布的行业
企业排行榜排名前 50 名的企业,在成华区设立履行跨省(直辖市、
自治区)以上区域范围具备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企业。
申报流程: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
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责任单位复核→分管区领导审签
→区财政局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拨款→属地街道(或功
能区管委会)完成兑付。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第①款责任单位为区投促局(028 —8
4309256),第②款责任单位为区商务局(028—84332862)
申报材料:
(1)《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5)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相关证明材料或 FDI 银行进账单;
— 20 —
(6)经市总部办认定的成都市总部企业证明材料;
(7)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最新发布的行业 50
强证明材料(境内外上市公司区域性结算总部不需提供)。
其中,第①款提供(1)-(4)材料,第②款提供(1)-(7)
材料。
第六条对新办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根据其地方经
济贡献给予扶持(本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经济贡献除外)。其中,
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在 50 万元(含)—500 万元的,逐年以企
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80%、80%、80%、60%、60%为参照数
给予扶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在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的,逐
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90%、90%、80%、70%、60%为
参照数给予扶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在 1000 万元(含)—1 亿元的,
逐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90%、80%、70%、60%
为参照数给予扶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在 1 亿元(含)以上的,逐
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100%、90%、80%、70%
为参照数给予扶持。(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认定标准可逐年
申请,也可按标准累计满三年或五年一次性按达到台阶的最高扶持
比例申请)。
申报说明:企业税务登记日在本政策发布之日前,且符合原政
策中“扶持新办企业”条件的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至扶持期满;税
— 21 —
务登记日在本政策发布之日后,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含股权交易
等一次性税收)50 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提出申请。
申报流程: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
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后完成兑付。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
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联系电话见附 5)
申报材料:
(1)《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5)税收完税证明。
第七条对新引进符合市级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方向,具备技术
领先、行业领军、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应企业需求,经评估认定,
在享受扶持补贴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流程由区级财政补贴
变为区产业引导基金、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入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申报说明:新引进符合市级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方向,希望国
有资本参股增强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在企业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
研究报告得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可提出申请。
— 22 —
申报流程: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补改投”
申请→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区财政局向“补改投”
专项基金拨款→责任单位复核→“补改投”专项基金直接投资企
业。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区国资和金融局(028—84302080)
申报材料:
(1)《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药品等行业需提供经营许可证
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5)企业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6)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的材料。
第八条①对新引进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
企业完成公司注册、税务报到、银行开户后,给予引进者 600 元一
次性奖励;②在企业注册资本全额到位且实现主营业务经营纳税
后,给予引进者 1 万元一次性奖励。③对新引进注册资本 5000 万
元(含)以上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区域性结算总部、行业 50 强全国
总部企业,除享受前述奖励外,再分别给予引进者 10 万元、5 万元
— 23 —
一次性奖励(奖励在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奖励金额后兑
付)。
申报说明:积极履行中介人职责,向我区提供真实的企业投资
意向信息,并成功促成投资人或企业到我区注册的国内外个人或组
织,在被引进企业注册(或总部企业认定)一年内可提出申请。
申报流程:第①②款由引进者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
提出申请→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后完成兑付。第③款
由引进者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地街道(或
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区商务局复核→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
完成兑付。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联系方
式见附 5)
申报材料:
(1)《成华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2)《成华区招商引资引进单位确认申请表》;
(3)引进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引进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5)被引进企业的税务报到、银行开户证明材料;
(6)被引进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7)被引进企业的主营业务税收完税证明;
— 24 —
(8)经市总部办认定的成都市总部企业证明材料;
(9)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最新发布的行业 50
强证明材料(境内外上市公司区域性结算总部不需提供)。
其中:第①款提供(1)-(5)材料,第②款提供(1)(6)
(7)材料,第③款提供(1)(7)(8)(9)材料。
第九条对新引进首入成都的独立核算的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
经市投促局认定后,给予引进者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1 年内依法实
现主营业务经营纳税的,另给予引进者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
引进首入成都的非独立核算的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经市投促局认
定后,给予引进者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与第八条可叠加享受)
申报说明:积极履行中介人职责,向我区提供真实的企业投资
意向信息,并成功促成尚未进入成都的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到我区
注册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在被引进企业经市投促局认定一年内可
提出申请。
申报流程:引进者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区投促局复核→属地街道(或
功能区管委会)完成兑付。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联系方
式见附 5)
申报材料:
— 25 —
(1)《成华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2)《成华区招商引资引进单位确认申请表》;
(3)引进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引进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5)被引进企业的境外世界 500 强相关证明材料;
(6)被引进企业的主营业务税收完税证明。其中,如已申请
本政策第八条相应奖励,仅需提供(1)(5)(6)材料。
第十条对已过新办企业扶持期限的存量企业(房地产项目开发
企业除外),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在 100 万元(文化创意类 50 万元)
(含)以上,且较上年度增幅 10%以上的,经认定,以企业上年地
方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 50%为参照数给予扶持。
申报说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
(1)已过新办企业扶持期限的存量企业(房地产项目开发企
业除外);
(2)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含股权交易等一次性税收)100
万元(文化创意类 50 万元)(含)以上,较上年度增幅 10%以上
的企业。
申报流程: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
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后完成兑付。
— 26 —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联系方
式见附 5)
申报材料:
(1)《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5)税收完税证明。
第十一条经区财税部门认定,对协税护税企业(含建筑工程类
企业及分支机构)或企业股东,以单笔(次)累计满 50 万元(含)
以上缴入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 60%为参照数给予扶持,其中 50%可
用于奖励企业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申报说明:经区税务局认定,协税护税企业(含建筑工程类企
业及分支机构)或企业股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以单笔(次)累
计汇缴地方经济贡献满 50 万元(含)以上的,可提出申请。
申报流程: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
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区税务局复核→属地街道(或功
能区管委会)完成兑付。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联系方
式见附 5)
— 27 —
申报材料:
(1)《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5)税收完税证明。
第十二条①对区内正常经营纳税 3 年(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转型为企业的,纳入企业名录库且完成网上申报年度报告的,给予
企业 2000 元一次性奖励。②对区内正常经营纳税的分公司转子公
司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 2‰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③对区
内正常经营纳税的子公司经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的,除享受市级
奖励外,再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 2‰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④
对已落户我区企业新增资注册资本的,按增资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
1‰给予奖励,对同一公司的奖励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申报说明: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企业可提出申请。
(1)由正常纳税 3 年(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的企业;
(2)由正常经营纳税的分公司转为子公司的企业;
(3)经市总部办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
(4)新增注册资本且实际到位的企业。
— 28 —
申报流程:第①款由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
申请→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后完成兑付。第②③④款
由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地街道(或功
能区管委会)审核→责任单位复核→分管区领导审签→区财政局向
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拨款→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
完成兑付。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第①款责任单位为属地街道(或功能区
管委会)(联系方式见附 5),第②④款责任单位为区行政审批局
(028—84387283),第③款责任单位为区商务局(028—8433286
2)
申报材料:
(1)《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5)税收完税证明;
(6)个体工商户转企业(或分公司转子公司)的证明材料;
(7)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
(8)经市总部办认定的成都市总部企业证明材料。其中,第
①款提供(1)-(6)材料;第②款提供(1)-(7)材料;第③
— 29 —
款提供(1)-(5)及(7)(8)材料;第④款提供(1)-(4)
及(7)材料。
第十三条①对年度经济贡献首次突破 1 亿元、2 亿元、5 亿元、
1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由区委区政府授牌表彰,分别给予 100 万元、
2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奖励。②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50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企业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申报说明: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企业可提出申请。(1)年度
全口径税收首次突破 1 亿元、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及以上的企
业;(2)对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
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500 亿元的企业。
申报流程: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
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责任单位复核→分管区领导审签
→区财政局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拨款→属地街道(或功
能区管委会)完成兑付。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第①款责任单位为区税务局(028 —6
0226072),第②款责任单位为区统计局(028—84379434)
申报材料:
(1)《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30 —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第十四条对首次向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且主
要统计数据实现持续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
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含批发业、零售
业、住宿业、餐饮业),分 3 年逐年给予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2 万元、
3 万元、5 万元奖励。
申报说明:新上规入库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
送统计数据,且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同比增长,可提出申
请。
申报流程: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
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责任单位复核→分管区领导审签
→区财政局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拨款→属地街道(或功
能区管委会)完成兑付。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区统计局(028—84379434)
申报材料:
(1)《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 31 —
第十五条在我区举办展期 2 天(含)以上的展览或会期 1 天(含)
以上且人数规模 200 人(含)以上的会议及节庆活动,经行业主管
部门认定,按活动实际支出的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三项费用
的 30%给予企业补贴,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 300 万元。
申报说明:企业开展活动前需得到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区
委、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指导单位或主承办单位(活动
资金来源有政府资金的,不再给予补贴)。
申报流程: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
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责任单位复核→分管区领导审签
→区财政局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拨款→属地街道(或功
能区管委会)完成兑付。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028—84335087)
申报材料:
(1)《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5)具备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活动专项审计报告
(须包括会展天数、规模,以及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三项费
用实际支出明细表);
— 32 —
(6)区委、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①对向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的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
以上商贸业企业(含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其纳入
当年新增的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金额的 50%给予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贴息,贴息期限 1 年。
②对市场接受度高、发展前景好、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经认定,由
区产业引导基金、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投资规则,按最高
5000 万元额度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股权占比不超过 10%。
申报说明: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企业可提出申请。(1)进入
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
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2)经行业主
管部门认可,市场接受度高、发展前景好且有融资需求的企业。
申报流程:第①款由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
申请→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责任单位复核→分管区
领导审签→区财政局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拨款→属地街
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完成兑付。第②款由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
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责任
单位复核→按流程投资企业。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区国资和金融局(028—84302080)
— 33 —
申报材料:
(1)《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药品等行业需提供经营许可证
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5)企业贷款证明材料: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的银
行单据、中国人民银行打印的企业征信报告、企业贷款结清证明(加
盖公章);
(6)企业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7)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的材料。
其中,第①款提供(1)-(5)材料;第②款提供(1)-(4)
及(6)(7)材料。
第十七条①对非上市(挂牌)企业获得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额
的 5‰给予企业每笔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单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
超过 50 万元。②对非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单笔融资额
在 3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融资额的 1‰给予企业每笔不超过 10 万
元补贴,单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③对中小微企业
通过天府股交中心发行债权产品直接融资的,单笔融资额在 500 万
— 34 —
元及以上的,按融资额的 1%给予企业每笔不超过 20 万元补贴,单
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④对新迁入成华区的境内外
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
励。
申报说明: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企业可提出申请。
(1)非上市(挂牌)企业获得股权融资;
(2)非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单笔直接融资 3000 万元及以上;
(3)通过天府股交中心发行债权产品单笔直接融资 500 万元
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
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
(4)新迁入我区的境内外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
申报流程: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
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责任单位复核→分管区领导审签
→区财政局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拨款→属地街道(或功
能区管委会)完成兑付。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区国资和金融局(028—84302080)
申报材料:
(1)《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
— 35 —
(2)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药品等行业需提供经营许可证
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5)股权融资证明材料:股权认购协议、股权融资资金到位
的银行单据;
(6)直接融资证明材料:融资发行审批部门相关融资性证明
文件、该融资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
(7)通过天府股交中心发行债权产品获得直接融资的证明材
料:天府股交中心发行债权产品审核通知书、该债权产品认购协议、
该融资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
(8)企业境内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证书,境外上市的证明材料
原文及公证翻译件。
其中,第①款提供(1)-(5)材料,第②款提供(1)-(4)
及(6)材料,第③款提供(1)-(4)及(7)材料,第④款提供
(1)-(4)及(8)材料。
第十八条①对拟在境内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纳入区
上市企业培育名单的,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完成股份制改造后,
给予企业 50 万元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企业 150 万元奖励,
首次公开募股(IPO)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 150 万元奖
— 36 —
励。②对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
作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
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中欧国际交易所等)
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③对拟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
补贴。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企业 50 万元一次性补贴;新
三板成功挂牌后,对首次挂牌进入精选层和创新层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补贴,对首次挂牌进入基础层的企业给予 25 万元一次
性补贴。④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 1
万元一次性补贴;企业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每笔融资额的
1%给予企业单笔不超过 20 万元补贴,单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
过 50 万元。
申报说明: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企业可提出申请。
(1)纳入成华区上市企业培育名单,拟在境内主要证券交易
市场上市的企业;
(2)拟在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境外主要证
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
(3)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4)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申报流
程: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地街道(或
— 37 —
功能区管委会)审核→责任单位复核→分管区领导审签→区财政局
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拨款→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
完成兑付。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区国资和金融局(028—84302080)
申报材料:
(1)《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药品等行业需提供经营许可证
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5)已纳入区上市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提供纳入四川省上市
后备企业资源库相关证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提供工商登记机
关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提供与券商等中介机
构签订的辅导协议、证监部门出具的辅导工作无异议函等材料,首
次公开募股(IPO)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提供证监会申请
受理通知书;
(6)已完成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提供与券商等
中介机构签订的辅导协议,境外上市的证明材料原文及公证翻译
件;
— 38 —
(7)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提供工商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
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8)完成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提供该
中心挂牌证书;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企业提供该中心挂牌证书、
发行股票证明文件、股权交易相关协议以及股权融资资金到位的银
行单据等材料。
其中,第①款提供(1)-(5)材料,第②款提供(1)-(4)
及(6)材料,第③款提供(1)-(4)及(7)材料,第④款提供
(1)-(4)及(8)材料。
第十九条①对新引进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导向,其经济贡献大、
带动影响力强,达到市级以上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且有用地
需求的项目,推动可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 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
价。对已明确供地产业条件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在原履约条件基础
上增加自持比例或提升地方经济贡献的,可按规定程序对原产业条
件进行优化。②鼓励企业提高自持比例,提升项目地方经济贡献,
自持比例每增加 5%,以该项目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 5%为参照数给
予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原履约条件增幅达到 20%及以上的,
以增量部分的 50%为参照数给予奖励,奖励期限 3 年。
— 39 —
申报说明:符合当年市级以上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且有
用地需求的投资企业,在引进过程中可依据本条款作为产业条件,
写入协议后按程序执行。
申报流程:第①②款项目洽谈阶段:由企业向项目引进单位提
出申请→引进单位审核后作为产业条件写入协议→报区委、区政府
审议。第②款资金兑付阶段:由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
提出申请→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后完成兑付。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第①款责任单位为项目引进单位,第②
款责任单位为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联系电话见附 5)
申报材料:
(1)《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
(2)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5)达到市级以上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或提高自持比例、
地方经济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院士(专家)
创新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的技术平台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补贴。
— 40 —
申报说明:本政策发布之日后,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
实验室、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的技术平
台企业可提出申请(以认定证书、通知公告或下达文件时间为准)。
申报流程: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
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责任单位复核→分管区领导审签
→区财政局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拨款→属地街道(或功
能区管委会)完成兑付。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区新经济和科技局(028—84313343)
申报材料:
(1)《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5)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
室、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对在我区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不含股权
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经济贡献等)2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5
年内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为参照数
— 41 —
给予奖励(不超过 10 人)。鼓励企业集中汇缴区外职工个人经济
贡献,在不突破区级个人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基础上,对企业高级
管理层最高以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 100%为参照数给予奖励。
申报说明:对在我区集中汇缴职工年度个人经济贡献(不含股
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经济贡献等)200 万元(含)以上,或集中
汇缴区外职工个人经济贡献的企业(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除外),
可提出申请。
申报流程: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
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责任单位复核→属地街道(或功
能区管委会)完成兑付。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区税务局(028—60226072)
申报材料:
(1)《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详见附 2);
(5)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高级管理人员个税缴款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鼓励各类专家、学者、大企业大集团创始人、高管
等知名人士担任我区招商特别顾问,我区将在公共资源、应用场景、
— 42 —
市场开发等方面予以支持。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根据引
进项目情况研究评选不超过 10 名优秀招商特别顾问,由区委、区
政府授牌表彰,其引进企业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或 500 万美元以上,
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足额实缴的,按引进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
贡献的 10%为参照数给予优秀招商特别顾问最高 200 万元奖励。申
报说明:被我区选聘的招商特别顾问,在引进足额实缴注册资本 5
000 万元以上内资企业或 500 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不少于 1 家后,
可参评优秀招商特别顾问。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引进企业
当年的税收贡献择优评选不超过 10 人优秀招商特别顾问(如无符
合条件的,则不评选)。按照引进企业注册之日后一年内地方经济
贡献的 10%为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申报流程:招商特别顾问在其引进企业足额实缴到位后向属地
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
审核→责任单位复核→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财政局
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拨款→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
完成兑付。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区投促局(028—84308336)
申报材料:
(1)《成华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2)《成华区招商引资引进单位确认申请表》;
— 43 —
(3)获奖招商特别顾问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被引进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
(5)被引进企业的税收完税证明。
第二十三条鼓励商协会、新媒体等具有影响力、号召力和企业
资源丰富的各类机构成为我区招商平台。根据招商平台引进的到位
资金、重大项目、企业数量及其引进企业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等情
况,经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前 5 年每年以其引进重
大项目、企业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10%以上为参照数给予最高 1
亿元奖励。
申报说明:为我区引进的实际到位市外资金 2 亿元(含)以上
或外商直接投资(FDI)2000 万美元(含)以上,且新引进重大产
业化项目(以“成都市投资促进重大项目管理和服务平台”认定为
准)3 个(含)以上的招商平台可提出申请。
申报流程:招商平台达到条件后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
提出申请→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核→责任单位复核→区
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财政局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
会)拨款→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完成兑付。
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区投促局(028—84308336)
申报材料:
(1)《成华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 44 —
(2)《成华区招商引资引进单位确认申请表》;
(3)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引进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
(6)被引进企业的税收完税证明。
第二十四条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投资规模大、影响带动力
强、经济贡献好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龙
头项目、对区域经济有重大支撑的项目、顶尖人才和团队的重大产
业化项目等,经认定,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委、区政府研
究后执行。
申报说明:区级各相关单位根据招商引资或重点培育项目的情
况提出“一事一议”申请。
申报流程:区级各相关单位对重大项目评估后提出申请→区
委、区政府研究后执行。
附:1. 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
2.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模板)
3. 成华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4. 成华区招商引资引进单位确认申请表
5. 成华区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联系方式
— 45 —
附 1
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
企业名称:(公章)申报时间:年月日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注册时间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万元)
实际到位资金(万元)
统一社会信
用企代业码扶持奖
励项目 企业扶持奖
励金额
小写:大写:
企业基本户开户行:
企业基本户账号:
属地街道
(或功能区
管委会)审
核意见
责任单位复
核意见
分管区领导
审签
备注
— 46 —
附 2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模板)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申报项目类别
本单位承诺:
1、本单位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对所递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保证专项资金获批后按规定使用;
4、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扶持资金审计、监督工作。
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
社会信息体系,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日期:
— 47 —
附 3
成华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引进者信息
引进者名称 联系电话 引进时间
开户行及账号
被引进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万元)
纳税情况
奖励审核情况
申报奖励项目
□第八条第 1 款,奖励金额 600 元
第八条第 2 款:奖励金额 10000 元
□第八条第 3 款:奖励金额□50000 元□100000 元
□第九条:奖励金额 100000 元
□其他:是
属地街道(或功
能区管委会)审
核意见
职能部门复核
意见
备注
— 48 —
附 4
成华区招商引资引进单位确认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引进企业名
称(鲜章)
登记住所
经营范围
注册日期
注册资本(万
元)
企业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企业注册地所
在街道办事处、
功能区管委会
引 进 单 位
(鲜章)
以下由审核单位填写
经审核,该企业(项目)由等单位引进。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