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协婚家委2024年8月报 总第1期

发布时间:2024-8-2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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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协婚家委2024年8月报 总第1期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发布《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9章60条,包括总则、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入法;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强化特殊保护。来源:福建日报家有喜事为何反而苦不堪言?人民法院推进移风易俗为婚嫁减负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为类案的审理、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了规则指引。记者采访湖北、河南、江苏等多地法院了解到,司法审判中,法院均依《规定》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最高法通过发布《规定》及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给予相关当事人指引,推动提升高额彩礼治理效果。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20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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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协婚家委2024年8月报 总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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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婚家Marriage and FamilyLawReview主办方: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2 0 2 4 年8 月刊•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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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发布《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9章60条,包括总则、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入法;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强化特殊保护。来源:福建日报家有喜事为何反而苦不堪言?人民法院推进移风易俗为婚嫁减负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为类案的审理、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了规则指引。记者采访湖北、河南、江苏等多地法院了解到,司法审判中,法院均依《规定》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最高法通过发布《规定》及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给予相关当事人指引,推动提升高额彩礼治理效果。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

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工作的意见

202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

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

人提示”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要引导

离婚案件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

稳定的关系,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关注未

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和物质需求。引导离

婚案件当事人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

责,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在离婚案

件中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妥善

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2024年1季度民政统计数据》出炉

6月14日民政部网站公布2024年一季度民政统

计数据,其中结婚登记196.9万对,离婚登记

57.3万对。相对2023年一季度,今年结婚登

记同比减少17.8万对,离婚登记同比减少6.8

万对。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 最新发布的

《2024-2025年中国婚恋社交服务市场研究报

告》数据显示,2014-2023年中国互联网婚恋

交友行业市场规模呈增长态势,由26.9亿元增

至93.8亿元。2024年,超半数消费者对相亲

呈 积 极 态 度 , 其 倾 向 于 通 过 亲 友 介 绍

(45.2%)、线上结识(42.1%)、发展老同学

老朋友(41.8%)等方式找寻婚恋对象,四成以

上消费者对婚恋平台表示担忧,主要担忧方面

为婚恋对象信息虚假、营销套路、隐私泄露

等,分别占比42.0%、41.6%、41.3%。

来源:民政部

婚姻家事前沿动态2024年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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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被结婚 ”“假结婚 ” 的 症

结— —检察机关推动解决冒名顶替或

弄虚 作假婚姻登记问题

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 民政部联合印

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

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进

一步加强了对冒名婚姻登记问题的监督。全

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共督促撤销或更正

冒名、虚假婚姻登记2068件。检察机关还与

公安、法院、民政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形成了合作共赢的局面。律师提醒,婚姻登

记时应注意核实对方身份,如发现冒名婚姻

登记问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解决。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

《2024年全球离婚统计报告》发布

《 2 0 2 4 年 全 球 离 婚 统 计 报 告 》 由 Advo

katSmart于2024年7月发布,该报告基于对

2001名美国成年人的调查,分析了各国离

婚率、离婚程序复杂度及全球对“离婚 ”一

词的搜索趋势,探讨不同年龄和性别对离婚

的态度差异,揭示了当前社会人们对婚姻稳

定性的看法。其中在2024年全球各国离婚率

排名中,中国排名第五,每年每1000人中有

3.2人离婚。

来源:Advokat Smart

泰国上议院,正式通过《婚姻平等法》

据多家泰媒消息,6月18 日,泰国上议院对

《婚姻平等法》草案进行第三阶段审议,在

议员投票环节,参会152人最终以130票支

持、4票反对、18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婚姻

平等法》草案。至此,泰国正式通过《婚姻

平等法》 ,成为东南亚第一个认同同性婚姻

的国家。据了解,上议院本阶段审议通过

之后,《婚姻平等法》正式法案将在泰国政

府公报网公布,文件公布120天后该法案正

式生效,预计2024年9月至10月期间生效。

来源:泰国中文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4〕7号,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新时代新征程,全社会更加关心少年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肩负更重责任、面临更大挑战。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政治高度,谋划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牢固树立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以依法能动履职促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保护”融合发力,为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二)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一体融合履职原则,案件办理与促推治理并重原则,守正创新原则;(三)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1、加强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审判工作;2、加强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3、做深做实涉未成年人特色审判工作;( 四)推动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实质化;(五)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六)加强组织保障。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婚姻家事前沿动态2024年8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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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民政部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zbhunyin@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 日。

民政部2024年8月12日婚姻家事前沿动态2024年8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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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的公司组织法建构《股权继承的公司组织法建构》是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时代夫妻股权司法裁判逻辑研究”(20BFX11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与法治体系研究”(22JJD820017)的阶段性成果。作者认为,进入公司组织法领域,继承法的遗产管理制度不应直接支配继承股权的财产权益;公司法也不应固封于财产权益与身份权益解构理论,应提供股权继承人及代表人选任、显名、行权、责任等组织法路径,才能实现继承人的股权财产权益。来源:“政法论坛”公众号印度最高法裁定穆斯林离婚妇女可获得赡养费,引宗教社群不满全印穆斯林属人法委员会(AIMPLB)7月14日决议称,印度最高法院近期通过的穆斯林离婚妇女可向上一任配偶寻求生活费用的判决是“违反伊斯兰教法”的。印度最高法院的这项判决裁定,印度《刑事诉讼法》第125条适用于所有缺乏独立收入的已婚女性和离婚女性,即只要男方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她们可以在再婚之前向男方寻求每个月的经济支援,这不会因为女方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出现特例。来源:《环球时报》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通知为进一步优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精神,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通知》发布于2024年5月20日,事项包括遗产管理人产生、业务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的相关问题。来源: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监管总局等制定存款继承新规定

记者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进一

步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金融监管总局等

制定了《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

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21年,原银保监会等发布通知取消第一顺

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提取已故存款人1万元以内存款的公证要

求。本次发布之《通知》在此基础上,进一

步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简化提取的账户限

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 自2024年6月1 日起实

施。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

发《北京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

作规范》的通知

为加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化水

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制定了

《北京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

范》。经2024年1月17日第1次委主任办公会

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该规范适用于北京

市行政辖区内,当事人因继承(受遗赠),

不提交继承权公证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工作。该规

范对于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的形式要求、继承

人范围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继承前沿动态2024年8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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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城口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约定李某与彭某自愿离婚,儿子彭小某由彭某抚养,李某每月向彭小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满18周岁止。双方离婚后,因李某未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彭某多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通过线上线下查询,查明李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执行案件结案管理有关规定,本案符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条件。但是执行干警在办案中查明,彭小某因患有青少年行为障碍与多动障碍休学在家,每月需要固定支出医疗费用600元。为方便照顾彭小某,彭某无法外出务工,当前家庭主要收入来源除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金外,就是靠彭某在周边打零工、上山采药材等维持生计。为了让彭小某获得稳定的教育成长机会,挽救这个风雨飘摇的困难家庭,城口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主动引导彭某申请司法救助,帮助其争取到司法救助金,并促成当地党委政府向彭某发放临时救助金。同时,城口县人民法院还积极延伸司法救助职能、拓宽救助渠道,探索“长效帮扶”机制,协调当地党委政府为彭某安排公益性岗位,改善彭某的收入结构以稳定其收入来源,有效保障彭某及其儿子彭小某后续的基本生活。法院判决: 面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涉民生执行案件,人民法院没有“一结了之”,而是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延伸司法救助职能、拓宽救助渠道,通过“司法救助+长效帮扶”措施,在司法救助以外,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向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临时救助金、安排公益性岗位,切实保障困难当事人基本生活。“司法救助+长效帮扶”措施为破解执行不能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有力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效消除了社会矛盾隐患,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典型意义:“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和手段后 , 案件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执行不能”不仅会导致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难以执行 , 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 本案中 , 面对 “执行不能”,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理念 , 以 “ 司法救助+长效帮扶”措施 , 既通过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解其燃眉之急 , 又以协调当地党 委政府向当事人发放临时救助、安排公益性岗位等方式 , 长效化保障困难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充分传递了司法的温情与温度 , 有力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 为消除执行不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隐患提供了新思路 , 切实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婚姻家事—典型案例2024年8月重庆市高院发布8件 “涉民生执行案件2024·迅雷行动”典型案例之一 : 彭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司法救助+长效帮扶” ,提供化解执行不能的新思路5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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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3年,一名女子冒充广西的\"莫某某\",使用其身份信息与姚某结婚,并收取了7万余元礼金。婚后第二天,这名女子失联。姚某试图通过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但因不存在胁迫情况,民政局未受理。2019年5月,姚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发现真正的莫某某已于2010年结婚,与姚某结婚的并非同一人,姚某随后撤诉。

同年8月,姚某再次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经审理,法院确认结婚证上的女子并非真正的莫某某,姚某的婚姻登记无事实依据,法院驳回了起诉。2020年1月,姚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13年的结婚证。但因超过5年的诉讼时效,法院未予立案。姚某上诉和申请再审均未成功。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福州检察机关通过视频接访姚某某,成功解决这起持续7年的行政争议。姚某因婚姻登记问题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初步审查发现,姚某的起诉已超期限,但撤销婚姻登记的诉求合理。调查发现,姚某的配偶“莫某某”存在冒名登记,且在多省有多次婚姻登记。检察机关跨省调查,确认了冒名登记和骗婚行为。

为厘清事实,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邀请各界人士参与。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均认为,民政局应撤销错误婚姻登记。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民政局纠正错误。同时,对“莫某某”的骗婚行为启动立案监督。检察院还为姚某提供司法救助,并帮助解决子女就学问题,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因超过起诉期限而被法院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行政案件时 , 应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即使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 也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必然合法,检察机关需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 , 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权益 , 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 同时,检察院应加强调查核实、公开听证、 专家论证和司法救助 , 以精准化、精细化审查为原则,查明事实,辨明是非 ,统一法律适用分歧, 提出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从根本上解决争议。对于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 检察院应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冒名婚姻登记 , 并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以维护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事—典型案例2024年8月检例第121号: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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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20年5月11 日,阿莉给阿国发微信说“我不开心了,想要特斯拉 ”,阿国表示可以购买后借给阿莉使用,但阿莉认为这是阿国不疼爱她,并以“爱国”“见家长”等为由,要求购买的特斯拉放在其名下。2020年5月17日至5月20日,阿国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分6次共向阿莉转账33.05万元,其中有5万元转账备注了“购车首付 ”。阿莉知晓该笔款项对阿国是笔不小的开支,也知晓阿国转账是以恋爱结婚为目的。2020年6月2 日,阿国像往常一样与阿莉微信联系。阿莉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表示厌烦,要求阿国不要再发信息,承诺退回上述33.05万元款项。阿国无奈表示同意。2020年8月6日,阿国催促阿莉退还款项,阿莉以购买的理财产品未到期为由表示暂无法退还,并答应出具欠条。阿国认为阿莉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莉返还33.05万元。阿莉辩称,阿国主张的上述款项是其在追求自己的过程中做出的赠与。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虽然原、被告双方在聊天记录中并未直接称该款项为彩礼,但从原告对被告发送的微信来看,原告一直明确该款项性质是基于双方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以结婚为目的,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且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又均是普通工薪阶层,一次性支付33.05万元作为普通赠与不符合常理。故法院认定,该33.05万元属于彩礼性质。现原、被告已经分手,被告也多次表示同意返还,因此原告作为给付方要求收受人返还该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33.05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中 ,双方恋爱不久后男方即向女方大额转账,并备注为购车款,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 , 男方明确表示过其完全系基于双方的感情进展而支付款项 ,故本案款项系彩礼的事实依据充分 ,女方应当予以返还。就彩礼返还的主体而言 ,在实际生活中 , 除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本人之外,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可能涉及男女双方的家人 ,故司法实践中婚约财产返还诉讼的原被告均可能为男女双方本人及家人。

就返还彩礼的范围而言 , 订立婚约的男女多数存在已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因共同生活而向对方支付的生活费用应当与彩礼严格区分,区分的规则可依据款项支付的金额大小、 时间频率、 双方对款项的协商过程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订立婚约的一方还可能为筹办婚事支付必要费用 , 彩礼返还时应当考虑将已实际消耗的费用予以扣除。

就返还彩礼的原则而言 ,一是平等原则 , 无论彩礼接收方为女方还是男方,均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是过错原则 , 如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系因一方过错导致,返还彩礼时应当考虑该项因素; 三是救济原则 , 结合彩礼支付一方的经济状况,如支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的 , 即使双方曾办理结婚登记或曾短暂共同生活,亦可以适当支持返还彩礼的部分请求。

婚姻家事—典型案例2024年8月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返还33.05万元彩礼7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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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李某某系被继承人曹某某母亲,年近七十。贾某系曹某某妻子,双方于2019年6月4日登记结婚。2019年8月7日曹某某因所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突发疾病去世。曹某某父亲已于之前去世,曹某某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曹某某去世后,名下遗留房产若干、存款若干元及其生前单位赔偿金、抚恤金若干元。贾某诉请均分曹某某遗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引入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参与庭前准备工作,逐步缓解失独老人不愿应诉、拒绝沟通的心态, 同时也对原告进行心理介入,疏导其与被告的对立情绪;在庭审中做了细致的心理工作,宣讲中华传统优良家风,修复了双方因失去亲人造成的误解和疏远。本案虽然并未当庭达成和解,但在宣判之后,双方当事人多次向合议庭表达满意,并在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自行履行完毕。法院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结合对子女抚养的付出及贾某与被继承人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酌定遗产分配比例为:贾某分配20%,李某某分配80%。工亡补助金部分不属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单位已考虑实际情况对李某某予以充分照顾,故二人各分配50%。典型意义: 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 , 应以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对被继承人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被 继承人母亲将其抚养长大 ,付出良多,痛失独子,亦失去了照顾其安度晚年的人 , 理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及保护老年人权益案件及遗产继 承纠纷案件时 ,应注重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工作, 充分释明法律规定 , 宣讲优 良家风 , 修复双方的对立关系;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化解家庭矛盾 , 弘扬 中华孝文化,体现老有所养、尊老爱幼、 维护亲情的和谐家风。

继承领域—典型案例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案例来源:北大法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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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小陈要求继承其父老孙的遗产, 包括位于上海市西藏北路的产权房屋。老孙先后与陈女士和高女士结婚,分别与陈女士有继子小陈,与高女士生有一女小孙。老孙在2016年5月3日去世,未留下遗嘱。

法院调查发现,老孙与陈女士于1984年结婚,1991年离婚,期间小陈随他们生活。老孙之后与刘女士结婚,但未生育并于2000年离婚。2002年,老孙与高女士结婚,婚后生小孙。老孙去世后,高女士和小孙于2016年5月9 日申请继承公证,同年8月22日获得公证书,确认他们共同继承诉争房屋。随后,他们申请并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各占房屋一半产权。此外,法院还查明了小陈自1998年出国后的出入境记录,显示他在2003年、2007年和2009年有短暂回国的记录。法院判决: 本案中,小陈在2岁时因生母陈女士与老孙结婚而与老孙共同生活,形成了继父子关系。然而, 陈女士与老孙离婚时,小陈9岁,离婚协议中明确由陈女士继续抚养小陈,老孙不再承担抚养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 (已失效) 第13条,继父母离婚后若不再抚养,继父母子女关系视为解除,双方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小陈成年后,与老孙长达20余年未有来往,且在老孙去世前,小陈仅回国3次,短暂停留,没有赡养老孙的事实。法院据此认为,小陈与老孙的继父子关系已解除,小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不享有对老孙遗产的继承权。

本案例强调,遗产是自然人去世后遗留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依法确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后,继子女主张法定继承权,法院不予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后,继子女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权的明确态度。典 型意义 :独生子女是否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不一定,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如果父母没有遗嘱,独生子女很难百分之百继承遗产。以房产继承为例:若房产是小李的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父母各拥有50%,假如父亲去世,属于父亲的那一半房产作为遗产,就会有4个继承人:母亲、小李和爷爷奶奶,4人分别继承父亲房产的25%;若此后爷爷、奶奶去世,他们继承的房产则会由小李父亲的兄弟姐妹(姑、伯、叔)继承。此外,如果小李的母亲在其父亲死亡后改嫁,则小李的继父作为其母亲的配偶,在其母亲去世后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有继承权的家人过世时间顺序、家庭成员的构成和家庭是否重组过等具体因素都将影响着独生子女能否完全继承父母遗产。

因此,如果父母希望独生子女能够完全继承遗产,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立下遗嘱。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很多人认为立遗嘱是晦气的、不吉利的,但事实上,立遗嘱能够对处理身后事、避免遗产纠纷等起到重要的作用,立遗嘱既可以充分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财产,也可以避免子女、亲属因为争遗产而出现家庭不和谐的问题。继承领域—典型案例2024年8月独生子女不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9案例来源:“中国普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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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9年5月11 日,李某生骑自行车不慎摔倒致头部及全身多处外伤,经路人拨打急救电话被送往上饶市和康医院治疗,2020年3月30 日,李某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期间,其一直在上饶市和康医院接受治疗,欠下医药费30余万元。经查,李某生在多家银行共有存款17万余元。为主张债权,上饶市和康医院将上饶市信州区民政局、上饶市信州区西市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及银行(第三人)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李某生是否有继承人,承办法官到李某生生前住所地及籍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民政部门、社区进行调查,均无果。后法院向外发布公告,截至判决作出之日,无李某生的继承人向法院申报。法院判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经穷尽方式调查,无法查询到李某生有继承人,依法应由信州区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街道民政所系民政局的下属机构,且民政局承担的职能较民政所更为全面,认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故认定被告上饶市信州区民政局为李某生的遗产管理人。 民政局及民政所均属民政部门,二者仅是对遗产管理是否属于各自的职责范围产生争议,不属于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情形,如认定债权人须先行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势必影响债权实现的效率,故由原告先行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并无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的职责,李某生所负债务应由上饶市信州区民政局负责处理,第三人银行应当协助上饶市信州区民政局处理李某生所负的债务。为提高债权实现的效率,应由第三人银行将李某生的存款支付给原告,用以偿还债务。

故,法院判决被告上饶市信州区民政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处理李某生对上饶市和康医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职责,第三人银行协助被告上饶市信州区民政局将李某生的存款支付给原告上饶市和康医院有限公司,用以偿还债务。典型意义: 本案是判决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务的典型案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新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将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利益加以同等保护 。该条规定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有效解决了涉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中的诉讼担当问题 。 然而 , 针对民政局或民政所就己方担任遗产管理人存在争议时 ,遗产债权人应否在主张债权前先行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以及遗产由第三方占有或持有时 , 被继承人债务得以何种方式清偿,《民法典》尚无明确规定 。 本案中 , 法院在准确把握《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维护遗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的基础上 ,主动探究裁判规则,极大地提高了债权实现的效率 , 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积极回应,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此后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上饶市和康医院有限公司诉上饶市信州区民政局等遗产管理纠纷案——适用《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维护遗产债权人合法权益之案例

继承领域—典型案例2024年8月案例来源:北大法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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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婚家护盾·北京市妇女儿童公

益法律服务先锋队”成立仪式顺利举

8月9日,“北京市妇女儿童公益法律服务先

锋队”(以下简称先锋队)成立仪式在北京

市律师协会举行。北京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

部长韩东梅、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常

占芳、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

长李明舜应邀参加。市律协副会长万欣、监

事刘笑宇、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

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婚家委)委

员120余人参加。婚家委主任李军主持。

韩东梅首先对本次会议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

贺,并寄望婚家律师能够通过专业的法律服

务,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常占芳

衷心感谢市律协、市妇联在法律援助工作中

给予的大力支持。他进一步指出,先锋队的

成立是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体系的一次重要

补充,希望先锋队能够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

更加多元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会上,双方共同签署了《北京市妇女儿童公

益法律服务合作协议》,并一同为“法治婚

家护盾—北京市妇女儿童公益法律服务先锋

队”揭牌。先锋队由30名党员律师带头,90

名委员代表组成,旨在为妇女儿童提供更专

业且高效的公益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

权益,筑牢坚实护盾。

揭牌仪式后,婚家委副主任耿丽丽从党建引

领筑牢根基、深度融合协同共进、推进品牌

铸就卓越、落实子品牌精准服务、自我提升

坚持支撑五个方面作了履职承诺。

万欣最后提出了四点期望:一是提高政治站

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确保维权工作始终与党中央的

决策部署保持一致;二是提升律师援助工作

质量,确保法律服务精准、高效实施;三是

增强品牌影响力,通过优质服务和有效宣

传,让法治婚家护盾品牌成为可信赖的坚实

后盾;四是慎始敬终,持之以恒。以高度的

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到公益法律

服务工作中,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来源:“北京市律师协会”官网

“法治婚家护盾”公益普法品牌创建及婚家委全体会顺利举行8月9日,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婚家委)“法治婚家护盾”公益普法品牌创建及婚家委全体会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召开。婚家委班子成员及委员共120余人参加。会议由主任李军主持。

会上,李军首先对“法治婚家护盾”公益普法品牌创建背景、工作计划以及各子品牌的工作内容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介绍。按照“一专委一品牌一特色”的工作要求 , 下设“党徽先锋盾”、“弱者守护盾”、“家风法治盾”和“爱心守护盾”四个子品牌,各子品牌将从不同维度发力,以高质量党建工作引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高质量发展。同时,婚家委的其他各项工作也将在“法治婚家护盾”品牌的依托下积极开展。

本次会议还邀请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刘洋法官和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分别以“家事纠纷司法审判实务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研究”“优良家风建设助推中国式现代化”为题授课。刘洋法官通过20余个家事案件司法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与参会人员进行分享。李明舜教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摘编》中的内容为引入,通过家庭领域新情况、深刻把握婚姻家庭的基本属性、家事纠纷及其解决的特点、面向社会的法律政策制度体系等多方面内容与委员们进行交流。来源:“北京市律师协会”官网11

各地律协婚家委动态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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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组

织开展《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热点婚家问题研讨会暨

2024年第二次工作会议

6月27日,吉林省律师协会、长春市律师协

会主办,省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与长

春市律协婚姻和家庭法专业委员会承办的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热点婚家问题研讨会(第一期)暨2024年第

二次工作会议如期举办。

来源:“吉林省律师协会”公众号

青岛市律协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

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暨业务研讨会

6月21日,青岛市律协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

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暨律师见证办理业务研讨

会在市律协学术交流中心召开。

来源:“青岛市律师协会”公众号

常州市律协婚家委“点灯探案”品牌

首发仪式暨案例分享会成功举办

2024年6月14日下午,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

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婚家

委”)举办“点灯探案”品牌首发仪式暨案

例分享会,旨在让更多的人了解同类案件中

“法院视角”,进一步了解法院实务案例中

的审判思维和逻辑。

来源:“常州市律师协会”公众号

长沙律协举办“家事律师面对面”

(第三期)培训

活动围绕“家事律师面对面:从品牌打造到

业务转化,拆解家事业务增长方法论”为主

题开展交流。

来源:“长沙律协”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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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律协婚家委动态2024年8月湖南省律协举办“家事律师实务”专题讲座8月3日,由省律协主办,省律协继续教育培训委员会、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承办的“家事律师实务”专题讲座在长沙举办。来源:“湖南省律师协会”公众号“关爱未成年子女充分保障合法权益”研讨会暨2024年省婚家委、台州、温州婚家委联合工作会议圆满召开6月1日,省律协及台温两地律协婚家委在台州联合举办了为期一天的以“关爱未成年子女充分保障合法权益”为主题的研讨交流活动。来源:“台州市律师协会”公众号贵州省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举办家庭财富管理专题培训2024年7月20日、21日,由贵州省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贵阳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遵义市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的家庭财富管理专题培训会在贵阳召开,全省律师超200人次参与。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公众号乌鲁木齐市律协民专委与婚家委联合举办“婚姻家事法律实务与技巧”交流会7月13日,由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与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婚姻家事案件实务与技巧》专题座谈交流活动在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圆满举办。来源:“乌鲁木齐市律协”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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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以党建为引领, 通过积极参与婚姻家事相关立法、修法工作,以及制定、修改、完善、 发布婚姻家事领域指引文件,引领北京律师在婚姻家事业务领域良性发展。 我们倡导“情理法并重”等执业理念,积极组织律师参与法律援助, 为社会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稳步提升北京律师婚姻家事专业法律服务能力的同时,助力首都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法治婚家护盾”作为我委特色品牌,它承载着法律的庄重肃穆和家庭的款款温情。 我们以深邃且幽远的深蓝色盾牌为基底,其象征着法治的庄严肃穆以及坚如磐石的稳固根基;以跃动且不息的炽热红色爱心作为核心元素, 代表着家庭的温馨宜人以及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在这盾牌与爱心的相互辉映之中,我们凭借专业技能和广博丰富的知识, 为家庭的和谐美满构筑起坚不可摧的坚实保障,以切实的行动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力以赴助推法治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法治婚家》 月刊,将以其专业性、权威性和实用性,提供婚姻家事领域最新资讯和典型案例解读,成为连接律协法律专业人士之间的桥梁, 为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贡献力量。我们期待您的关注和参与, 共同推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发展!出品方: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编:李 军

执行主编:张慧敏、邓雯芬

编委:罗艳杰、耿丽丽、王 月

主办方: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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