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23-10-2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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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制度汇编

1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宿舍安全文明卫生建设暂行办法(试行) (科大研字[2023]22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宿舍规范化管理,创建安全、有序、文明、卫生、和谐的宿舍生活环境,维护广大在校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太原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结合研究生培养特点,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宿舍管理以学生为本,坚持人性化与规范化、教育与管理、自我约束与制度规范相统一的原则。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服从和主动配合各职能部门和学生自我管理组织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研究生。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注册后,应当按学校宿舍分配方案入住指定房间,未经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和公寓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换寝室和调整床位;确需调整的,由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报后勤管理部批准后再行调整;假期因科研需要留校住宿的,需根据学校假期安排,经个人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和后勤管理部审批后方可留校住宿。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走读)。如因特殊情况申请校外住宿(走读),须按照《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走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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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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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宿舍安全文明卫生建设暂行办法(试行)

(科大研字[2023]2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宿舍规范化管理,创建安全、有序、文明、卫生、和谐的宿舍生活环

境,维护广大在校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太原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结合研究生培

养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宿舍管理以学生为本,坚持人性化与规范化、教育与管理、自我约束与制度规范相

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服从和主动配合各职能部门和学生自我管理组织进行的安全、卫生

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注册后,应当按学校宿舍分配方案入住指定房间,未经学生所在培养单

位和公寓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换寝室和调整床位;确需调整的,由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

出申请,报后勤管理部批准后再行调整;假期因科研需要留校住宿的,需根据学校假期安排,经

个人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和后勤管理部审批后方可留校住宿。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走读)。如因特殊情况申请校

外住宿(走读),须按照《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走读)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程

序办理,各培养单位严格审核,并组织学生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章 安全文明卫生管理

第七条 学校与研究生共建优良住宿环境,在宿舍区域内,研究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太原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讲文明、

讲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豁达宽容;积

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对违纪违规行为加以劝导或举报。

第八条 研究生应自觉树立安全、文明、卫生意识。每个宿舍须设寝室长一名,宿舍人员自

觉接受寝室长管理;寝室长负责安排卫生轮值人员,每位成员均有保持良好宿舍环境卫生、轮流

值日的责任。

第九条 研究生应爱护宿舍用品及生活服务设施,入住学生只能使用规定物品,不能转借私

调,不得搬出室外;丢失或损坏公寓设施的,由责任人按价赔偿,若无人承担责任,则全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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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负责赔偿;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严禁私自装修、改变、破坏房屋

结构和功能;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

第十条 研究生应遵守作息制度和公共秩序,按时起床、就寝,不在楼内做各类影响他人学

习、工作和休息的事情;夜间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到寝室,确有特殊情况应主动在楼管值班室说明

情况并登记,征得批准后方可进入,工作人员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时,应主动配合;夜间擅自外宿

不归者,后果与责任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校内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楼管值班室登记批准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

严禁留宿来访者,来访人员必须于晚 11 点前离开,否则视为留宿;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禁止

异性和校外人员未经批准进入学生宿舍,如因公务需要进入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

入;禁止转让、出租宿舍内的空床位。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养成就寝、离寝时随手锁门、关窗的良好习惯;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

证件、现金、银行卡、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以及学习和生活用品;如发现形迹可疑者,有盘问

和及时报告的义务;如发现刑事、治安等案情,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武装保卫部和所在培

养单位。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严禁带入、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在楼内使用明火,

或使用煤炉、煤油炉、酒精炉等;严禁在宿舍内抽烟;严禁在楼内焚烧各类物品。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严禁带入、储藏或使用违章电器(如功率转换插座、热得快、电炉、电熨

斗、吹风机、电热毯、电热杯、电饭锅等以发热为原理的不安全电器,电动自行车电瓶等),严

禁私拉电线、网线。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研究生不得在宿舍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在楼宇内外张贴各类

布告、广告、通知等;不得在宿舍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起哄;严格禁止学生在宿舍内酗酒、赌博

或携带任何酒品、各种赌具进入公寓;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管制刀具和其他

物品,禁止打架斗殴。

第四章 评优与奖惩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组织开展宿舍安全卫生文明文化创建工作,与学生合力创造和谐的生活

环境,鼓励并支持以多种形式开展宿舍文明建设活动,对取得明显成效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或奖励;对违反管理规定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培养单位、研究生自我管理组织成立宿舍检查组,不定期进行

卫生检查,并参照评比细则进行安全文明卫生评比,优秀寝室授予“研究生文明寝室”称号,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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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多次评比为“优”的宿舍,授予“研究生标兵寝室”称号,对宿舍成员予以表彰;不合格的寝

室将记名通报,并要求在规定限期内整改,连续三次不合格的宿舍,将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宿舍

检查及评比结果在研究生工作部网站公示,并作为研究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评先选优的重

要参考。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公寓违规处理方式分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三种,其中纪律处

分依据《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一经发现研究生公寓内的以下行为,由培养单位向当事人下达书面警示;因违规

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私自调换床位的;

2.无故晚归的;

3.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4.私自移动、搬出家具、桌椅等造成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5.因个人行为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6.对安全造成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7.日常宿舍卫生抽查中不合格的,在复查时再次不合格的;

8.其它轻微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一经发现研究生公寓内的以下行为,由培养单位向当事人下达通报批评;因违规

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学期内收到书面警示仍不整改的;

2.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或在他人宿舍内滞留不归的;

3.私自带领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公寓的;

4.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自我管理组织进行安全、文明、卫生检查的;

5.在工作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的;

6.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各种宣传品的;

7.对室内公共家具或设施进行装饰或改装,并且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8.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9.未经批准私自更换门锁或私自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10.饲养和携带宠物的;

11.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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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私拉电线、网线的;

13.从事收购、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

14.向公寓楼外投掷物品,在楼内外墙壁乱写、乱画、乱张贴等不文明行为的;

15.在公寓内无理取闹,参与起哄的;

16.无故晚归,且态度恶劣的;

17.其它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但尚不足给予

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下情况,一经发现,除没收相关违禁物品外,由各培养单位、相关职能

部门报请研究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记入个人档案,并取消当年各类奖学金评

定、评先选优资格;因违规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需承担法律责任

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学期内收到通报批评仍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

2.干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继续妨碍工作的;

3.转让和出租宿舍内空床位的;

4.带入或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或易燃易爆物品的;

5.在宿舍内存放各类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仿 真 枪等的;

6.在公寓内参与赌博或给赌博者提供赌具或场所的;

7.在公寓内酗酒,或酒后滋事的;

8.在公寓内无理取闹,带头起哄的;

9.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

10.其它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损坏等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后勤管理部、武装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与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条款合并执行,如遇与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相

抵触,或与宿舍客观条件变化不相符等情况,学校将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及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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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担任“三助一辅”岗位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

(科大研字〔2023〕2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增

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

意见》(财教〔2013〕19 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

作的意见》(教研〔2014〕6 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

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校研究生担任助

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的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脱产学习、档案已转至我校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在校研究生,在学制

年限内应聘学校相应岗位,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对学校的科研、教学以及管理

具有重要的支撑或补充作用。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与管理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

择优聘用、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根据“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保证“三助一辅”岗位提供与

培养需求相适应,并建立完善的指导与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其在研究生培养、人力资源补充、助

学助困等方面的多重作用。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行研究生工作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工作机制。

由研究生工作部统筹相关经费使用与酬金发放。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原则,由用人部门具体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

申请、聘用、培训和考核管理。各用人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三助一辅”的管理,并为每

个岗位聘用人员安排指导老师做好帮带工作。

第七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须思想品德优,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学有余力。

研究生申请“三助一辅”岗位,须经其导师同意,而且能够保证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八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各学院导师或课题组提供,依据研究生参与导师课题任务及其他

各项工作的需求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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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一般由各学院设置,总岗位数按照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的 3%确

定当年设置指标。承担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本科生的各类基础课的课业辅导、答疑、作业批改;

考试的阅卷、登分等教学辅助工作。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设置,总岗位数按照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

人数的 4%确定当年岗位设置指标,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优先录用。承担学校有关党

政管理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助管和临时助管两种,固定岗根

据各单位用人需求核定岗位,优先考虑有教工岗位空缺部门的设置需求;临时岗由各单位根据实

际需求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后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生辅导员岗位根据各学院辅导员配备情况设定,总岗位数按照在校全日

制研究生总人数的 1%确定当年岗位设置指标。承担各学院专职辅导员助理工作,协助做好学生

的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团建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学校根据各学院需求核定岗位,优先考虑有辅导

员岗位空缺学院的设置需求。

第三章 岗位申请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三助一辅”岗位设置和选聘工作一般于每年 9 月进行,岗位聘期为一年。助研岗位

由导师或课题组负责全过程管理;助教岗位由各学院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后核定发布;助管岗位由

各部门上报研究生工作部核定后公布;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生辅导员由各学院上报

研究生工作部核定后公布,从事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生辅导员由各学院上报学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部统一核定后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三条 研究生担任助研工作的同时,可以申请助教、助管或学生辅导员岗位;助教、助

管或学生辅导员岗位只能担任其中一项,不得同时担任。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岗位,需征求导师同意后由各学院审批;导

师应当创造条件,鼓励、支持研究生参与“三助一辅”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或学生辅导员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

(一)正常学习科研工作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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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一般按月考核,考核结果由用人部门汇总后报研究生工

作部备案并发放薪酬。学校每年对表现优秀的助管、助教、学生辅导员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学年不得申请助管、助教和学生辅导员岗位。

第四章 岗位酬金标准与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学校从当年研究生学费中提取 4-6%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专项经费,由研

究生工作部统筹管理,用于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工作酬金;导师和课题组应在科

研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研究生担任助研工作的酬金。

第十八条 研究生担任助研酬金标准由导师或课题组确定,助研费由聘用单位或聘用者的科

研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十九条 研究生担任助教,岗位工作酬金为 16 元/学时,封顶工作量 30 学时/月,每年按

照 8 个月发放,由用人部门按实际承担的工作量核定酬金。

第二十条 研究生担任助管,固定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平均 15 小时/周,岗位酬金满勤为 500

元/月,每年按照 9 个月发放,非满勤学生酬金由用人部门依据具体出勤情况核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时间原则上平均 15 小时/周,岗位酬金为 600 元/

月,每年按照 10 个月发放,具体发放酬金由用人部门依据工作业绩核定。

第二十二条 临时助管岗位酬金标准为 16 元/小时。

第二十三条 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设岗部门每月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和业绩核定津贴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由计划财经部负责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依照本办法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助管”管理暂行办法》

自行废止,其他相关管理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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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

科大研字〔2023〕9 号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的管理,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风建设,提高研

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文件精神、《太原科技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中有关研究生请销

假的相关内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本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等相关培养环节和学

校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一律按照本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三条 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三类:

(一)病假;

(二)个人事假;

(三)因公事派遣(国内外交流访学、毕业生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等)不

能参加规定活动的请假。

第四条 请假在 2 周以内的,由研究生导师签署意见,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核,党委

副书记批准;请假在 2 周以上 4 周以内的,由研究生导师签署意见,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审核,

党委副书记批准,培养单位备案请假手续后报研究生工作部。

全日制研究生每学期病假、个人事假分别累计不得超过 4 周,超过 4 周以上者,需办理休学

手续。

第五条 研究生请假需提前填写《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和《太原科技大学研究

生请假安全承诺书》,经审批后将审批表和承诺书交至培养单位备案。因突发疾病或紧急事故未

能及时请假者,本人(可委托他人)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请病假超过 2 天者,须提交或补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诊断书。

第七条 研究生因公事派遣请假须提交公事派遣部门公事证明(实习单位加盖公章的函件证

明或相关会议活动的正式通知等)。

第八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境)旅游、探亲等申请。研究生出国(境)

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出行。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

定办理。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到研究生辅导员处销假。如需续假,本人在请假期满前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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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来电向导师及培养单位说明缘由,并明确续假时间,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代办继续请假手续,经

批准后方可生效。请病假需续假者,返校销假时需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诊断书。

第十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未返校且未续假者、续假未

获批准者、返校但未销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按《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

法(试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达到一定时间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

给予如下处分:

(1)不足 2 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2 天以上不足 4 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4 天以上不足 2 周者,给予记过处分;

(4)2 周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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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科大研字〔2023〕8 号

为加强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简称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管理工作,将\"以人为本\"、\"实践

育人\"理念落到实处,保障参加校外实习实践研究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参加的各种校外实习实践活动。

第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对参加校外实习实践的研究生事先开展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强

化防范能力,自觉做到遵纪守法,不听谣传谣,不参与非法活动。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管理

细则,明确职责。

第四条 参与校外实习实践的研究生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各培养单位的管理细则。

第二章 申请参加校外实习实践审批

第五条 申请参加校外实习实践的研究生须填写《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经导师审核签字后,由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

和党委副书记审批,批准后由各培养单位备案,实习实践超过两周需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

院备案。多次到校外实习实践者需本人重新向各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及时汇总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活动情况,掌握校外实习实践研究生人

数、去向、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对超期未归者及时警示。

第七条 凡未经申请自行到校外实习实践的研究生,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发生事故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同时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参加经各培养单位审批同意的校外实习实践活动,须签署《太原科技大学研

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须知》提交培养单位留存后方可成行。

第九条 参加校外实习实践活动的研究生原则上均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培养单位

应予以督促。

第十条 研究生进行校外实习实践,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各培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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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时改变校外实习实践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的研究生,要及时备案;督促研究生校外实习

实践结束后立即返校报到。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应及时掌握校外实习实践研究生具体情况,与长期在校外实习实践学

生、实习实践单位保持联系,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二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各培养单位应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学校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第十三条 在实习实践活动中,因个人行为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对研

究生校外实习实践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社

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等,研究生本人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将会按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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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走读)管理规定(试行)

科大研字〔2023〕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人身和财

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研究生校外住宿(走读)”,是指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在学校统

一安排的学生公寓住宿,而在校外住宿(走读)的情形。

第三条 凡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住宿。因特殊

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非全日制研究生免予办理)。对未履

行审批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走读)的研究生,学校将按照相关教育管理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

育,责令改正。对不服从管理者,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研究生校外住宿(走读)期间,必须严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做出有违社会公德

和学校声誉行为。申请办理校外住宿后,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行承担其在外

住宿(走读)期间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责任及其他附带责任。

第二章 研究生校外住宿(走读)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全日制研究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校外住宿(走读):

1.系本校教职工或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2.定向生源的研究生,其工作单位或委培单位要求研究生不在学校住宿的(国家公职人员、

国有企事业职工提供工作证明及要求不在校住宿的证明,其他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及要求不在校住

宿的证明);

3.因传染性疾病、身体残疾、心理健康等各类病理性特殊情况,不宜在学生公寓集中居住的

(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4.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在太原市区的(需提供居住房屋证明和户口本证明);

5.已婚研究生,且需在校外生活居住的(需提供结婚证明和居住房屋证明);

6.因培养需要,参加由培养单位或导师安排的实践实习或联合培养等超过一年的,由校外单

位安排住宿的(需培养单位或导师提供外出实习审批手续及校外单位证明)。

7.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时长超过一年的(需提供国际交流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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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不适合在学生公寓集体生活的情况,经培养单位审批同意的。

第三章 申请办理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的校外住宿(走读),按照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研究生辅导员审查,培养

单位审批,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的程序进行。对培养单位的审批结果,研究生工作部经审查发

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可,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七条 研究生校外住宿(走读),每学年审批办理一次。在秋季学期前两周集中办理,逾

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走读)手续的具体流程:

1.申请校外住宿(走读)的研究生需如实填写《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外宿(走读)申请审批

表》(附件 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至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批后提交综合保障中心办理相

关手续。

2.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将《审批表》交至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3.完成上述程序后,将《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外宿(走读)申请审批表》(附件 1)分别交

至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部、综合保障中心、计划财经部各一份。同时提交《太原科技大

学研究生外宿(走读)安全承诺书》(附件 2)一份至研究生培养单位留存备查。

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本单位《研究生外宿(走读)学生汇总表》(附件 3)纸质版和电子

版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章 研究生校外住宿期间的教育管理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对校外住宿(走读)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建立长期有效的联系

制度,研究生导师要强化对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意识,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确

保安全教育到位、措施到位。

第十条 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纪律处分:

1.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2.以虚假证明骗取办理校外住宿资格者;

3.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反社会公德及公民道德要求,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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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有校外住宿(走读)需要的研究生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已分配宿舍但未按规

定及时办理手续的,学校将视其在校内住宿,依规收取住宿费。

第十二条 办理校外住宿(走读)的研究生应及时归还已分配宿舍。对办理手续仍在校内宿

舍住宿的,学校将依规收取住宿费,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已批准校外住宿(走读)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安排学生宿舍。因特殊原因

(休学、出国、参加由培养单位或导师安排的实践实习或联合培养等)确需重新入住学生宿舍的

研究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批准,研究生工作备案后,到综合保障

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其中因身体或心理健康原因申请在外住宿(走读)的,

申请校内住宿时还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15页

15

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字[2014] 10 号)

为了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并保证我校研究生基本生活需要,根据《财

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 号)、《山西

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晋财教[2013]78

号)、山西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自 2014 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

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

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10000 元/年·生;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6000 元/年·生。

四、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审核与发放:

学校审核结束后,从新生具有正式学籍起,由财务处统一分十个月(7、8 月除外)存入符合发

放资格的研究生本人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银行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境)、中止学业、停学、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

或休学等手续的,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或复学

后,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再行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因各种原因自动退学、转学者,

从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二)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从学校批准的下个月起,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六、按期毕业的研究生其国家助学金发放到规定学制结束的月份为止,提前或延期毕业的研

究生均不再享受以后(提前期或延长期)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七、本办法从 2014 年 9 月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16页

16

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校研字[2016] 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教育质

量,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

意见》(财教〔2013〕19 号)文件精神、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

教〔2013〕219 号)、《山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教〔2014〕184 号)文件

精神,特设立“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

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学院、财务处、监

察处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全面管理,制定宏观政策,指导和检查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统筹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终

评等工作。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的主要领导任主任

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负责本单位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校可根据经费筹措情况、收费标准、学业成绩、

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及覆盖面做动态调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括研究生综合奖学金和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3. 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在规定学制内学习。

第17页

17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 考试作弊者;

3. 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4. 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5.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6. 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

7. 无故多次不参加各类集体活动者;

8. 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不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费用者;

9. 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10. 未经导师批准,擅自在外兼职工作者。

第九条 有第八条中1-8、10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选。

第四章 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如下:

1. 研究生综合奖学金:

等级

学习层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指标比

奖励标

准(元)

指标比

奖励标

准(元)

指标比

奖励标

准(元)

特等 硕士 推免生 10000 —— —— —— ——

一等

硕士

20%

8000

20%

8000

20%

8000

博士 18000 18000 18000

二等

硕士

30%

6000

30%

6000

30%

6000

博士 10000 10000 10000

三等

硕士

50%

3000

50%

3000

50%

3000

博士 5000 5000 5000

第18页

18

2.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

根据研究生的申报成果,最低金额 500 元/人,最高 2000 元/人。

第十一条 硕士一年级研究生特等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报考本校的推免生,其余等级根据新生

入学考试初试成绩结合报考志愿等由所在培养单位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硕士二、三年级研究生综合奖学金主要依据上一学年度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

学术表现、社会实践活动等项,根据《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加权后总分来评

定。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需为非定向培养,并在入学时将本人人事档案调至我校方具参评资格。

博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评选细则由所在培养单位制定并报至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可结合实际,对科研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工作特别积极或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设立优秀论文奖、科研成果奖、发明专利奖、科技竞赛奖、社会工作奖、文体活动奖等单项奖学

金。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可申请单项奖学金,但已获得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除外。本校教师

在职博士生可以申请单项奖学金,但相同科研成果已获得科技处奖励的除外。

第十五条 奖学金申请者所有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必须是在学期间,以太原科技大学为第一

完成单位以第一作者发表或获得的(硕士一年级新生除外)。所有提供的论文刊物必须是公开发

行,正刊录用;所有增刊、专刊等一律不计。 申请者所有科研成果需提供相应的原件,被收录的

学术论文须提供检索机构的证明,录用论文需有录用通知及版面费正规发票。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申请研究生单项奖学金,但不得重复

使用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的申报材料,所用的科研成果必须是评选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

审后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时新增的成果。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如下:

1.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评定通知。

2.符合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填写《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申请表》,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申请表和评定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组织在校

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必须由各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在

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4.申请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填写《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支撑

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各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报至校评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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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

5.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结果报至校评审领导小组。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在

全校范围内公示 2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递补。公示

无异议报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 个人申诉

第十八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单位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

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研究生对本单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然后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

理意见。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

超过三年,博士研究生超过三年不再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于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

生,由于出国(境)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学校将暂停发放奖学金。待其

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者,将撤销其所得称号,

除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和证书外,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原《太原科技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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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科大研字[2017] 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

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

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 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

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晋教财[2012]27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

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每生 2 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名研究生在读基本学制期间内仅可获得一次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

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

组长,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计划财经处、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

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

责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培养学院相关材料的汇总、评审结果上报、相关

记录的保存。

第九条 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

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由 5-9 人(单数)组成。主任委员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研

究生导师代表 2-5 人、行政管理人员 1 人、学生代表 1-2 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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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十一条 参评范围

凡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全

脱产学习)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MBA 研究生除外),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

办法与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二)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纪律处分者;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无正当理由未缴纳学校规定的相关费用者;

(五)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学习期间任何课程有不及格者、延期毕业者。

第四章 评定量化标准与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硕士二年级国家奖学金评定量化标准与计算方法

国家奖学金评定以学习与科研为主(占 90%权重),结合社会活动(占 10%权重),综合分数

按专业排名从高到低顺序确定。

综合分数 T 计算方法为:

T=A*0.65+B*0.25+C*0.1

其中,A 为学习成绩总分,占 65%;B 为学术科研总分,占 25%;C 为社会活动总分,占 10%。

1. 学习成绩总分 A(满分 100 分),学习成绩以个人培养计划中已完成的全部课程成绩计算,

学习成绩总分 A 计算方法如下:

第22页

22

=

= = n

i

i

n

i

i i

b

a b

A

1

1

其中,

i a

为第 i 门所修课程成绩;

i b

为第 i 门所修课程成绩的规定学分;n 为已完成的全部课程

门数。

注:所修课程成绩若是以等级体现,需换算成分数,具体为:优=90;良=80;中=70;及格=60。

2. 学术科研总分 B(不封顶),其计算方法如下:

B d e f g = + + +

其中,d 为发表论文总分,是所有发表论文得分的累加;e 为出版著作总分,是所有出版著作得分

的累加;f 为科研获奖总分,是所有科研获奖得分的累加;g 为学科竞赛总分,是所有学科竞赛得

分的累加。

(1) 发表论文与发明专利得分计算标准

类 别 级别 得分/篇

SCI 刊物收录或录用

一区 100

二区 50

三区 40

四区 30

SSCI 收录或录用 50

EI 期刊收录 20

CSSCI 收录或录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数据库

收录

20

发明专利(授权) 40

发明专利(公示) 15

注:

①重复收录的按最高得分只记一次。申报人必须是论文(发明专利)的第一作者,导师为第

一作者、申报人为第二作者的按 1/2 计算得分,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发明专利指的是已获得授

权号或申请号的发明专利。

②上表中未涉及的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等,各培养学院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细则,给出

等级及分值,分值须在 5-20 分之间(具体细则须以学院正式文件在研究生院报备)。

(2)出版著作得分计算标准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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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专著:理工科每 10 万字、文科每 12 万字为单位记 20 分;

② 其他编著等:理工科每 10 万字、文科每 12 万字为单位记 10 分;

③ 申报人必须是专著或编著的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申报人为第二作者的按 1/2 计算

得分,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

(3)科研获奖得分计算标准

类别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300 200 100

省部级 100 80 60

市厅级 60 40 20

注:

①国家级奖励取前六名,排名 1-6 名的得分权重分别为 1、1/2、1/3、1/4、1/5、1/6;

②省部级奖励取前四名,排名 1-4 名的记分权重分别为 1、1/2、1/3、1/4;

③市厅级奖励取前三名,排名 1-3 名的记分权重分别为 1、1/2、 1/3。

(4)学科竞赛获奖得分计算标准

类别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三等以下

A 类 40 30 20 5

B 类 30 20 10 4

C 类 20 10 5 3

注:

①A 类:指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九大竞赛:全国研究生智慧城市技术与创意设计

大赛、全国研究生移动终端应用设计创新大赛、中国研究生未来飞行器创新大赛、全国研究生数

学建模竞赛、中国石油工程设计大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中国研究生石油装备创新设计

大赛、中国研究生公共管理案例大赛、中国 MPAcc 学生案例大赛)、全国大学生五大竞赛中允许

研究生参赛的竞赛; B 类:指除以上九大竞赛和大学生五大竞赛之外的教育部专业(课程)教学

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影响较大的全国性赛事; C 类:指省市主办的竞赛。

②同一项目、不同级别获奖不可以累积得分,按照最高级别进行计分。

③团队参赛的个人得分标准由各培养单位确定(具体细则须以学院正式文件在研究生院报备)。

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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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会活动总分 C(100 分封顶),其计算方法如下:

C h k

m

i

=  i +

=1

其中,

i h

为参加第 i 项社会活动的得分;m 为参加的社会活动项目数;k 为担任的研究生干部职务

与工作得分。

(1)参加文体活动得分计算标准(累加计分 80 分封顶)

类别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80 50 30

省部级 30 20 10

校级(研究生院) 10 8 5

注:

①竞技类项目第一名等同于一等奖,第二、三名等同于二等奖,第四到六名等同于三等奖。

②同一项目、不同级别比赛不可以累积得分,按照最高级别比赛进行计分;

③团体项目比赛的主力队员各计项目得分的 2/3,替补队员各计项目得分的 1/3;

④参加研究生院举办的各类活动,个人项目记 3 分,团体项目记 2 分(研究生院举办的各类

活动 10 分封顶),在《凌峰》杂志发表文章每篇记 3 分(2 篇封顶);

⑤各培养学院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本学院组织的研究生活动得分标准,分值须在 2-5 分之

间(具体细则须以学院正式文件在研究生院报备)。

⑥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不再计分。

⑦所有研究生干部不计研究生院和各学院举办的各类活动的得分。

(2)研究生干部职务与工作得分计算标准(20 分封顶)

担任研究生干部且工作认真负责者可申请计分。研究生干部是指在校研究生会、各培养学院

设立的研究生分会、党支部、班级、研究生社团、《凌峰》杂志编辑部担任的一定职务。多部门

任职干部只计最高得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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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干部职务与工作得分计算标准

职务等级 得分

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凌峰》杂志编辑部主编、副主编 20

校研究生会各部正、副部长;各培养学院设立的研究生分会主席、

副主席

15

各培养学院设立的研究生分会各部部长;党、团支部书记;各班班

10

其他干部 5

第十五条 硕士三年级、博士二年级和三年级国家奖学金评定量化标准与计算方法

硕士三年级和博士二年级的国家奖学金评定以科研学习为主(占 90%权重),结合社会活动

(占 10%权重),综合分数按专业排名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其综合分数 T 计算方法为:

T=A*0.25+B*0.65+C*0.1

其中,A 为学习成绩总分,占 25%;B 为学术科研总分,占 65%;C 为社会活动总分,占 10%。

博士三年级的国家奖学金评定以科研为主(占 90%权重),结合社会活动(占 10%权重),综

合分数按专业排名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其综合分数 T 计算方法为:

T=B*0.9+C*0.1

A、B、C 的计算方法与量化标准见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特别说明

1.发表论文指的是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如未正式发表须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录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刊物如不能提供录用证明原件,需提供录用证明的打

印件),录用证明出具的时间要符合评审要求(评审年度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文件发

布时间之前有效),录用证明中必须明确论文名称、作者姓名、作者排序,论文拟发表时间(或

期号),导师须签署“确保录用证明中的内容不会变更”,并签名。

(2)提供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已在学校计划财务处报销则需在复印件上加盖财务部门公

章);发票上需注明论文名称,被录用刊物名称和第一作者姓名,并导师签字;发票开具的时间

符合评审要求(评审年度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文件发布时间之前有效)。如被录用的

文章不需要交纳版面费用,则申请人需提交说明,并经导师审核签字。

(3)因录用论文计分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录用论文所有信息(包

括导师及研究生姓名)集中公示并存档,并在下一年度评审前核实论文发表情况。若论文实际发

第26页

26

表情况与录用证明表述情况不符,则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裁定,并据具体情况给出相应的处理

结果,属于弄虚作假者,则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缴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相关荣誉证

书等。

2.被相关索引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数据库收录的论文必须出具相关证明。

3.申报人所有科研成果均须为在校学习阶段所获得,并以太原科技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

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太原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发表的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不能

在博士学习阶段评奖时使用。博士生发表的论文等必须是在博士入学之后发表的(以接收或受理

论文的时间为准)。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须由研究生本人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太原

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

证书等材料。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步评审结果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

工作日。

第二十条 在校、院两级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署名书面形式向相关学院评审委员会

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异议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

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获奖的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奖学金和证书。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有师生关系、直接利益关系等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

情形,应主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申请者有学术不端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

在校期间所有奖学金参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研究生培养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学院和相关责任人依规予以相应

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二十五条 凡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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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全部奖学金,并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对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在不违反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前提

下,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且向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涵盖事宜由校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会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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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助管”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字[2015] 2 号)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太

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助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助教、助研、助管。其中助教和助研由教务处

及各学院(部、所)和导师根据工作需求和研究生情况负责聘用和进行管理。助管是为我校研究

生开设的行政管理辅助专岗,学校从当年研究生学费中提取 5%用于研究生助管。由研究生学院负

责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助管的选拔面向我校一、二年级全日制脱产研究生,遵循自愿、公开、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应聘助管岗位的学生需思想品质优秀,健康状况良好;积极热诚,耐心细致,具有

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第五条 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助管岗位职责如下:

(一)按照聘用部门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二)协助聘用部门做好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助管采用岗位聘用制,由学校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求,研究生学院协

调组织各聘用部门进行招聘,聘用后与学生签订研究生校内助管协议书。

第七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聘用期原则上为 1 年,中途不作更动。如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

及时与研究生学院联系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助管岗位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优秀者下一年度将优先推荐。凡考核不合格者,取

消下学期助管资格。

第九条 对于在助管岗位上表现突出的学生,研究生学院和所在部门综合评定优秀的,授予

“太原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助理”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条 固定岗位学生助管工作时间原则上为平均 15 小时/周,工作时间包含周六、日、假

期,助管酬金为 500 元/月;临时岗位学生助管酬金为 16 元/小时,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固定岗

位学生助管酬金按月发放;临时岗位学生助管酬金在完成工作任务后的次周结算发放。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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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字[2015] 3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4]68 号文件)精神,使我校生活困难的研究生能够安心学习、潜心科研,帮助其顺利完成学

业,学校拿出所有研究生学费的 1%用于研究生困难补助。为了做好研究生补助的发放工作,现结

合我校实际,制订《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一、困难补助的发放对象

困难补助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脱产研究生。

二、研究生困难补助包括特困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三、申请特困补助的基本条件

1.父母双亡的孤儿或单亲家庭且经济困难;

2.长期患有严重疾病、突发疾病或身体残疾;

3.父母一方或双方有慢性疾病并丧失劳动能力;

4.来自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且经济困难;

5.其他特殊贫困情况未列入上述条件的。

四、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基本条件

1.家境贫寒,遇到天灾或临时性突发事件,严重影响了家庭经济来源,造成学习困难;

2.研究生生病住院治疗,发生临时性经济困难。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困难补助

1.在上一学年中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2.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3.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夸大事实者;

5.平时有高消费,吸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6. 校外租房者(已婚者除外);

7.家庭经济困难而又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者;

8.研究生学院认定的其他不当行为者。

六、困难补助申请及发放程序

1.符合特困补助条件的研究生填写特困补助申请表,详细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并提供相应证

第30页

30

明材料,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审核汇总,并送交至研究生学院核准。

2.临时困难补助实行即时申请,即时发放。由研究生学院审批,学校财务处发放。

3.困难补助发放后,如发现享受困难补助的研究生不合理使用困难补助,学校将追回已发放

的困难补助,并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下一学年的困难补助申请资格。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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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校字[2012] 54 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育人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

者和接班人,激励学生严格要求自己,成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根据有关

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好”学生评选范围和比例

研究生“三好”学生评选对象为具有学籍的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

士研究生);评选比例不超过二年级研究生总数的 5%;

二、“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

规,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具有团结合作精神;

3、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4、业绩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在所在学院(部)同年级中名列前 30%;

(2)获校级以上各项竞赛活动(含文体活动、科技创新活动、数模竞赛活动等)奖励;

(3)科研能力较强,业绩突出。

①博士研究生已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正式发表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含两篇),

其中有一篇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

②文科类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已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正式发表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含两篇);

③理工科类专业的研究生已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正式发表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含一篇)。

发表学术论文的排名要求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可为第二作者。申

请一项发明专利得到申请号(研究生应为第一发明人,若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可为第二发

明人)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申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研究生应为第一发明人,若

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可为第二发明人)视同在省级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三、“三好”学生评选与奖励办法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的原则。导师推荐或学生本人自荐,

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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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院研究生班(年)级进行民主评议、学院(部)推荐、并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研究生

学院审核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三好”学生称号为校级奖励,由学校表彰,并颁发荣誉

证书。

四、评选时间

研究生“三好”学生的评选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三好”研究生与优

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同时进行。

五、其他

本评选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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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

(校字[2012] 54 号)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促进研究生德、智、

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范围和评选比例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范围为任职满一年的研究生干部,包括党、团、班、研究生会、研究生

社团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二年级和三年级研究生总数的 2%。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遵纪守法,

文明礼貌,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有

较强的科研能力,有公开发表的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3、热心班级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任劳任怨,成绩突出;有较高的群众威

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讲究卫生,身心健康。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及奖励办法

1、评选工作在研究生干部个人学年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结合研究生学年考核成绩进行。

2、班干部,以年级(班)为单位评定;研究生会干部、研究生社团干部,由研究生会组织评

议;兼任的研究生干部,参加年级(班)里的评选。

4、评选出的年级(班)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各学院(部)推荐,研究生学院审查;其它优秀

研究生干部,由研究生会推荐,报研究生学院审查,研究生学院审查后报学校审批,报学校审批

后公布。“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为校级奖励,由学校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评选时间

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与

“三好”研究生的评选同时进行。

五、其他

本评选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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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太原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校字[2012] 54 号)

为了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决定在应届

毕业研究生中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工作。

一、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范围和比例

凡具有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均有资格参加评选。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人

数的 8%。

二、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

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三)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取得较突出的研究成果;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四)积极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积极参加社

会工作,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五)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身体健康。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一)获得“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 、“学术之星”、“优秀青年志愿者”等称

号;

(二)根据认定标准确定的我校有关专业的国内一级刊物上发表文章,被《SCI》、《EI》、《ISTP》、

《SSCI》、《AHCI》、《ISSHP》及《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在各种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并被

《人大复印资料》、《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摘的或被《新华文摘》摘录的专业学术论文;或在

工程项目中取得重大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

第一、二、三名;

(四)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及奖励办法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在每年 5 月进行。评选工作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布置,以各学院(部)

为单位进行。经个人申报,各学院(部)评选出初选名单,并经过公示后,报研究生学院,由研

究生学院报学校审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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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每年一次,各学院(部)评选工作于每年 5 月 30 日前结束。

五、其他

本评选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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