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政策文件及申报通知汇编2022年4月刊

发布时间:2022-5-0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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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政策文件及申报通知汇编2022年4月刊

1目 录 政策文件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4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43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5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9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156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4 部门关于联合印发《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21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08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快推进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369 浙江省市场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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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政策文件及申报通知汇编2022年4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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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的公告……………………………………………………………………………………………………………………………4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4

3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5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9

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

见……………………………………………………………………………………………………………………………………15

6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4 部门关于联合印发《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

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21

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0

8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快推进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36

9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策举措二十条的通知…….45

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49

11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通知 54

12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

工作的实施意见……………………………………………………………………………………………………….57

13 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62

14 关于进一步深化杭州市质量提升服务团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66

15 上城区深入推进品牌战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69

16 关于向社会征求《关于实施钱塘“领飞计划”打造新时代高能级产业发展战略平台若

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71

17 关于印发杭州市标准化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93

18 重磅!临平区出台 30 条政策措施助企纾困!…………………………………………………………….96

19 杭州高新区(滨江)关于助企纾困稳增长的政策意见………………………………………………101

20 关于印发《余杭区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 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 年)》

的通知………………………………………………………………………………………………………………………………104

21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拱墅区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

案(2022-2023 年)的通知………………………………………………………………………………………………111

22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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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

1 科技部关于举办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124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

的通知…………………………………………………………………………………………………………………………….129

3 工业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 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通知 131

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 2022 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134

5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1 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备案众创空间

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136

6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 2022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申

报工作的通知…………………………………………………………………………………………………………………137

7【杭州市】关于做好 2022 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培育遴选和复核评价工作的

通知……………………………………………………………………………………………………………………………139

8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

知…………………………………………………………………………………………………………………………………….140

9.2022 年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申报指南………………………………………………………………………..141

10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度市级备案众创空间申报工作的通知……143

11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 146

12 最高奖励 3 万元!2022 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开始啦……………………….148

13 杭州市科技局关于做好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研发项目 2022 年验收工作的通知 150

14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 2022 年技术转移奖励的通知………………………………………152

15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 2022 年度重大获奖科技成果产业化团队奖励工作的通

知………………………………………………………………………………………………………………………………………154

16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 2022 年杭州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验收和绩效

填报工作的通知………………………………………………………………………………………………………….155

17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杭州市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评选工作的通知…………158

18 关于开展 2021 年度余杭区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的通知………………………………….159

19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 2022 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知…………………………………………………………………………………………………………………………………161

20 杭州市商务局关于组织申报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和示范园区的通知….163

21 关于开展第一批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164

22【滨江区】关于开展 2022 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165

23【滨江区】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跨境电商政策的通知…………………………………………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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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4【萧山区】关于开展 2021 年度新兴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169

25 关于组织申报 2021 年度建德市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商)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171

26【滨江区】关于开展 2021 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创客企业房租补贴

申报的通知……………………………………………………………………………………………………………………173

27【西湖区】关于征集 2022 年度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项目的通知………………………176

28【西湖区】关于申领 2021 年度杭州市级专利专项资助经费的通知……………………177

29【滨江区】关于开展滨江区 2022 年度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预申报通知 179

30 关于开展钱塘区 2022 年度研发机构类项目预申报备案工作的通知……………………179

31 关于组织申报 2021 年萧山区骨干企业采购区内无关联企业配套产品奖励的通知 180

32【滨江区】关于申报 2022 年滨江区“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通知……………………………182

33【萧山区】关于申报 2021 年度萧山区技术创新类资助项目的通知……………………….184

34 关于开展 2022 年萧山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备案工作的通知…………185

35【临平区】开发区首批早鸟企业申报通知………………………………………………………………187

36 关于组织申报滨江区 2022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高水平走出去项目)的

通知……………………………………………………………………………………………………………………………..189

37【临平区】关于组织申报 2021 年度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项目和原总部经济专项资金

扶持项目的通知………………………………………………………………………………………………………………189

38【临平区】关于组织申报 2021 年度临平区楼宇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和 2022 年重点

楼宇认定的通知……………………………………………………………………………………………………….189

39【萧山区】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度省级中小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

报工作的通知》……………………………………………………………………………………………………………..193

40【临平区】关于开展 2022 年临平区资本市场和金融保障财政扶持项目申报通知 196

41 关于组织开展 2021 年临平区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申报和 2021 年省科

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资金申领工作的通知………………………………………………………………………205

42 关于征集 2022 年度余杭区第一批数字经济产业项目的通知…………………………………207

43 关于组织开展 2021 年度西湖区旅游业发展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212

44 关于征集 2022 年度萧山区数字化改造推广项目的通知……………………………………….213

44 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度萧山区第一批智能制造试点项目的通知…………………………………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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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

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

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

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

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

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

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2 年 3 月 23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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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更大政策效应,现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

公告如下: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

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

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

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

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

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

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

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

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留

抵退税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上下协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优化退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强化资金保障,对符

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要最大程度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

程序,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

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4 月 17 日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

税总货劳发〔2022〕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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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

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

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

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

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商务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

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

(三)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覆

盖地域范围。优化退税商店布局,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退税商店,形成更大

规模集聚效应。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促进境

外旅客在华旅游购物消费,推动离境退税规范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

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

(四)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优化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

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积极支持引导出口企业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

口岸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原则上出口企业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

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等事项,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税务等部门审

核电子数据无问题的,即可办结业务,并通过网上反馈办理结果。(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强化海关、税务等部门间数据共

享与衔接管理,进一步精简委托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申

报、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报环节的报送资料。(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

工负责)

(六)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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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灵活选择电子化或者纸质化的方式留存保管出口货物提单等出口退税备案单

证,提高单证收集整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功能,为电子化方

式核查备案单证积极创造条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幅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申报便利水

平,实现企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出口报关单信

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购进的出口货

物的发票信息。持续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为企业高效申报退税

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提升申报效率。(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

责)

(八)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在 2021 年正常出口退税平均 7 个工作

日办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2022 年进一步压缩至 6 个工

作日内。全面实现退库无纸化,进一步提高税款退付效率。(税务总局牵头,商

务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深化海关、税务部门合作,积

极推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通关

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纸质证明,改为查验共享信息,帮助

企业加速办理退运通关。(税务总局牵头,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对于风险可控的出口退税申报,

采用“容缺”方式先行办理退税,事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进一步精简出口

退税证明开具申请环节需要报送的资料,积极推动实现出口退税证明全流程无

纸化。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受自然灾害、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按期收

汇的,取消事前报送举证资料,企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即可,同时按照包容审

慎、风险可控原则适当放宽举证资料范围。(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等按职责分

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

(十一)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丰富宣传渠道及精准提醒内

容,让出口企业及时获知报关、结关、退税等事项办理进度,引导企业提高内

部管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单证收集、流转时间,加速申报出口退税。(商务

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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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

理。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积极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加快推

动各地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管

理,引导出口企业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商品信息并进行免税申报,促

进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

责分工负责)

(十三)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深化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

办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集中代办退税备案及实地核查效率。鼓励外贸综

合服务企业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电子化方式管理出口退税备案单

证。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信用培育力度,指导企业优化内部风险管理,提

升集中代办退税风险管控水平。(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强化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

信用评级信息共享,积极引入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

提升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及时性,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

戒。引导出口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健康发展。

(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强化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

行、外汇等部门协作,推动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向事前

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

力度,为出口企业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

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

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工

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协商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

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税务总局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外汇局 银保监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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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国办发〔202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费是最终需求,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对经济具有

持久拉动力,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消费

特别是接触型消费恢复较慢,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服务业领域面临较多

困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

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发力、远近兼顾,综合施策释放消

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有序恢复发展

(一)围绕保市场主体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深入落实扶持制造业、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推动金融系统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

等多种措施,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对受疫情影响严

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延续执行阶

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

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

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零售、餐饮等行业企业免费开

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落实好餐饮、零

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地方加大

帮扶力度,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措施,对特困行业实行用

电阶段性优惠、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稳住更多消费服务市场主体。

(二)做好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需要,加快建立健

全生活物资保障体系,畅通重要生活物资物流通道。在各大中城市科学规划建

设一批集仓储、分拣、加工、包装等功能于一体的城郊大仓基地,确保应急状

况下及时就近调运生活物资,切实保障消费品流通不断不乱。建立完善重要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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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收储和吞吐调节机制,持续做好日常监测和动态调控,落实好粮油肉蛋奶果

蔬和大宗商品等保供稳价措施。

(三)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促进新型消费,

加快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扩大升级信息消费,培育壮大智慧产品和智慧零

售、智慧旅游、智慧广电、智慧养老、智慧家政、数字文化、智能体育、“互联

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托育”、“互联网+家装”等消费新业态。加强商业、文

化、旅游、体育、健康、交通等消费跨界融合,积极拓展沉浸式、体验式、互

动式消费新场景。有序引导网络直播等规范发展。深入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

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深化服务领域东西协作,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助力中西

部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提升发展能力和消费水平。

二、全面创新提质,着力稳住消费基本盘

(四)积极推进实物消费提质升级。加强农业和制造业商品质量、品牌和

标准建设,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进食用农产

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支持研发生产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科技和消

费潮流、应用前景广阔的新产品新设备。畅通制造企业与互联网平台、商贸流

通企业产销对接,鼓励发展反向定制(C2M)和个性化设计、柔性化生产。促进

老字号创新发展,加强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培育更多本土特色品

牌。

(五)加力促进健康养老托育等服务消费。深入发展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

康服务,积极发展中医医疗和养生保健等服务,促进医疗健康消费和防护用品

消费提质升级。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加快推进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产品开发,

发展适合老年人消费的旅游、养生、健康咨询、生活照护、慢性病管理等产品

和服务,支持开展省际旅居养老合作。加快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社会

力量提供多元化、规范化托育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开发更多安全健康的国产婴

幼儿用品。

(六)持续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促进

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全域旅游,推动红色旅游、休

闲度假旅游、工业旅游、旅游演艺等创新发展,促进非遗主题旅游发展。组织

实施冰雪旅游发展行动计划。优化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引导公园、景区、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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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馆、文博场馆等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结合实际延长开放时间。鼓励城市

群、都市圈等开发跨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年票、联票等。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消

费试点示范。积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进带薪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合

理分布、均衡配置。

(七)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

费,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广绿色有机食品、农

产品。倡导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行占比,推动公共服

务车辆电动化。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绿

色建材,加快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家装,

鼓励消费者更换或新购绿色节能家电、环保家具等家居产品。加快构建废旧物

资循环利用体系,推动汽车、家电、家具、电池、电子产品等回收利用,适当

放宽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城、进小区限制。推进商品包装和流通环节包装绿色

化、减量化、循环化。开展促进绿色消费试点。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

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创建活动。

(八)充分挖掘县乡消费潜力。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

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快递进村”和

“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等工程,进一步盘活供销合作社系统资源,引导社

会资源广泛参与,促进渠道和服务下沉。鼓励和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商

平台和现代服务企业向农村延伸,推动品牌消费、品质消费进农村。以汽车、

家电为重点,引导企业面向农村开展促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

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推进充电桩(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旅游、休

闲农业、文化体验、健康养老、民宿经济、户外运动等服务环境和品质。

三、完善支撑体系,不断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

(九)推进消费平台健康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

设。积极建设一批区域消费中心,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提升流通循环效

率和消费承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与国(境)外机

构合作建设涉外消费专区。鼓励各地区围绕商业、文化、旅游、体育等主题有

序建设一批设施完善、业态丰富、健康绿色的消费集聚区,稳妥有序推进现有

步行街设施改造和业态升级,积极发展智慧商圈。推动建设城市一刻钟便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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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圈,优化配置社区生活消费服务综合体。高水平办好“中国品牌日”、全国消

费促进月等活动。支持各地区建立促消费常态化机制,培育一批特色活动品

牌。持续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

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规划建设一批中国

特色市内免税店。

(十)加快健全消费品流通体系。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

送体系,加强疫情防控措施跨区域相互衔接,畅通物流大通道,加快构建覆盖

全球、安全可靠、高效畅通的流通网络。支持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快递服务

站进社区,加强末端环节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冷链物流,完善国家骨干

冷链物流基地设施条件,培育一批专业化生鲜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大力推广标

准化冷藏车,鼓励企业研发应用适合果蔬等农产品的单元化包装,推动实现全

程“不倒托”、“不倒箱”。健全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加快区块链技术在

冷链物流智慧监测追溯系统建设中的应用,推动全链条闭环追溯管理,提高食

品药品流通效率和安全水平。针对进口物品等可能引发的输入性疫情,严格排

查入境、仓储、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建立健全进口冻品集中监管制度,

筑牢疫情外防输入防线。

(十一)增加就业收入提高消费能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各类劳动

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支持个体经营发展,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

会,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提升

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开展大规

模、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力度。解决好高校毕业生

等青年就业问题。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稳步提高劳动者

工资性收入特别是城市工薪阶层、农民工收入水平,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

制。接续推进乡村富民产业发展,落实和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拓宽乡村

特别是脱贫地区农民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渠道。

(十二)合理增加公共消费。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合理确

定保障标准。紧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多元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

给。提高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等公共服务支出效率。完善长租房政策,扩

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继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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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健全基本生

活救助制度和专项救助制度,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

多样化综合救助方式。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四、持续深化改革,全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消费环境

(十三)破除限制消费障碍壁垒。有序破除一些重点服务消费领域的体制

机制障碍和隐性壁垒,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简化

优化相关证照或证明办理流程手续。稳定增加汽车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

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

员资格限制,鼓励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限购地区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

策,更多通过法律、经济和科技手段调节汽车使用,因地制宜逐步取消汽车限

购,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汽车改装行业管

理机制,加快发展汽车后市场。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小型非营运二

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措施。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

皮卡车进城限制。

(十四)健全消费标准体系。健全消费品质量标准体系,大力推动产品质

量分级。完善节能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以及平台经

济、跨境电商、旅游度假、餐饮、养老、冷链物流等领域服务标准。推进第五

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领域标准研

制,加快超高清视频、互动视频、沉浸式视频、云游戏、虚拟现实、增强现

实、可穿戴等技术标准预研,加强与相关应用标准的衔接配套。

(十五)加强消费领域执法监管。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强化反垄断和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防止资

本无序扩张。加大对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制假售假、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的

监管和处罚力度。全面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全流程协同监管,压实生产、流

通、销售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加快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

管,组织开展诚信计量示范活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加强价格监管,严

厉打击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平台经营者自主定价。继续

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消费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加大缺陷产品召

回监管力度。加强重点服务领域质量监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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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十六)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完善平

台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持续优化完善全国 12315 平台,充分发挥地方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完善消

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优化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提升在线消费

纠纷解决机制效能。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全面

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广泛引导线下实体店积极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

五、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夯实消费高质量发展基础

(十七)加强财税支持。统筹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消费相关基础

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

围,更好以投资带消费。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

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节能产品等消费予以适当

补贴或贷款贴息。研究进一步降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需求旺盛的优质消费

品进口关税。

(十八)优化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发展普惠金融,探索将真实银

行流水、第三方平台收款数据、预订派单数据等作为无抵押贷款授信审批参考

依据,提高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消费者贷款可得性。推动商业银行、

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强化县域银行机构服务

“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丰富农村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村商贸流

通和居民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

丰富大宗消费金融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消费领域提供保险服务。规范互联

网平台等涉及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收费行为。

(十九)强化用地用房保障。加大土地、房屋节约集约和复合利用力度,

鼓励经营困难的百货店、老旧厂区等改造为新型消费载体。鼓励通过先租后

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为快递物流企业提供土地。适应乡村旅游、民宿、户外运

动营地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小规模用地需要,积极探索适宜供地方式,鼓励相

关设施融合集聚建设。优化国有物业资源出租管理,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更好

满足超市、便利店等消费场所用地用房需求。支持利用社区存量房产、闲置房

屋等建设便民网点。允许有条件的社区利用周边空闲土地或划定的特定空间有

序发展旧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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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二十)压实各方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

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协同联动,加强督办落

实。国家统计局要完善服务消费统计监测,建立健全网络消费等消费新业态新

模式统计体系。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方案,切实推动本意见提出

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0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

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

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

发展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深入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

槃”攻坚行动,健全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引导支持中小

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为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高

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实保障。

(二)培育目标。到 2025 年,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 5 万家以上、省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 万家以上、省级“隐形冠军”企业 500 家、国家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 1000 家,新增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130 家左右,打造

成为补链强链和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培育发展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创新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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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企业开展创新研究。充分发挥省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作用,支持

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和基础应用

研究。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围绕“卡脖子”技术和产品开展核心技术攻

关,参与工业强基、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在全面执行国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

型中小企业再按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

同)

2.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企

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

新中心、技术创新联盟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

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 1000 万元的,按核定研发投入

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试验区,依托中国浙江网上技术交易市场 3.0,为中小企业成果转化提供一站

式全链条服务,畅通创新成果转化渠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

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加强知识产权指导服务。深化“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应用,探索建设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加速器,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预警、专利

创造、布局导航、公共存证等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实施专利开放许可,

支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公共专利池并向中小企业推广转移。(责任单

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开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为“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提供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侵权预警、维

权援助等公共服务机制,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处力度。构建知识产权海外

维权援助平台,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

革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

(三)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1.加强人才引进培育。实施浙商青蓝接力工程和新生代企业家“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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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培育企业家队伍。实施“鲲鹏行动”计划、省海外引才计划、省领军型

创新创业团队等重大人才工程,着力引进海外工程师等高层次人才。实施中小

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提升工程,大力培养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实施新时代工匠

培育工程,建设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一批高级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和产

业工匠。(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

技厅、省工商联)

2.加大人才保障力度。优化和完善人才评价制度,符合我省高层次创新型

人才职称直通车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高级职称。支持“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校企联合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在省级以上“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中,经省市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当地同城待遇,在人才

评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经

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

政府)

(四)加大质量品牌建设力度。

1.全面提高质量标准。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精益生产等先进管理方法,积极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

开展标准化指导服务,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率先开展标准筑基工程,鼓

励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先进团体标准,积

极参与浙江标准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浙江省标准

创新贡献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

府)

2.着力提高品牌竞争力。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

鼓励各地对“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浙江制造认证企业进行奖励。支持有条

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参股、换股、并购等形式与国际品牌企业合作,

提高国际化运营能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1.提高政府采购份额。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

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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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顶格执行小微企业享受的政

府采购评审价格扣除比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

区〕政府)

2.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推荐,其科技创

新产品、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条

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鼓励采购单位

通过政采云制造(精品)馆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提高预付款比

例,加快资金支付。引导金融机构提高政采贷授信额度,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

通道。(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市、

区〕政府)

(六)加大市场拓展力度。

1.推进产品应用。依托产业一链通应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产

业链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协同制造,推荐参与重点产品和工艺一条龙应用。

完善民参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产品目录,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国

防科工配套协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军民融合办)

2.支持拓展国内外市场。定期召开“专精特新”新品发布会,及时发布展

会目录。鼓励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

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指导“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机遇,深化与其

他 RCEP 国家经贸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

区〕政府)

(七)加大数字化赋能力度。

1.促进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发挥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等的作用,引导中

小企业结合发展实际实施技术改造,加快建设一批“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

字化车间)。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加强数字化人才队伍

建设,提高数字化发展内生动力和能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县

〔市、区〕政府)

2.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加快“5G+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引导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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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研发设计、经营管理、生产制造等核心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支持“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行业“产业大脑”建设应用。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针对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开发集成一批面向典型场景和生产环节的工业

APP。(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八)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加强直接融资服务。推进企业上市“一件事”集成办理,为企业股改、

挂牌和上市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地方政府对在 A 股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在银

行间市场发债融资。支持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链开展并购重组。推动设立中小企

业发展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在浙江股

权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专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全流程、全

周期分类指导和咨询培训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省

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2.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强化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支持,对“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专项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优惠等政策倾斜。鼓励金

融机构创新“专精特新”专属信贷产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

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单户担

保、再担保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服务,平均担保费率保持

在 1%以下。鼓励各地通过担保业务奖补、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风险分担

等方式,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特色化融资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

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九)加大要素保障力度。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将“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新增投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按规定给予用地、排

放指标等要素保障。在新增计划指标、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安排上向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积极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用能。鼓励

打造一批“专精特新”特色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

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加大精准服务力度。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建“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以“企业码”为重点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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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完善服务专员工作机制,各设区市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配备服务专员,各县(市、区)

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配备服务专员。指导企业确定

服务联络员,精准对接政策资源。结合联合国中小微企业日,开展中小企业服

务月活动。常态化开展中小企业“法治体检”服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

科技厅、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各地、各部

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集成,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领

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资金扶持。积极争取并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其他涉

企专项资金要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重要支持对象。各地也要加强对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

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培育监测。围绕工业“五基”(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

艺、基础技术、基础软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立完善“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梯度培育库。推动国家、省、市、县和部门间数据贯通共享,加强对企业

的培育监测。(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

府)

(四)加强宣传引导。总结提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典型案例,运

用主流媒体进行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良好氛

围。(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市、区〕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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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4 部门关于联合印发《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

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浙发改服务〔2022〕85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

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3 月 30 日

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服务

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 号),更大力度帮

助我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

措施。

一、全面落实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

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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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5 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

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

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

时间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

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科学

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大规模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

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

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6.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

率缴纳所得税。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

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对服务业市场主体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

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

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8.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

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单位价

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

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

行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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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 2022 年度中小

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提高到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

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减免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租金。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

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因本次减免房租对企业经营业绩产

生较大影响的,经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纳入特殊事项

管理范围。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

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

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

困难的,可按第 7 条执行。(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各市、县〔市、区〕政府)

11.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 160 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

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不满 1 千

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

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

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1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以

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

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精

准性,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人行

杭州中心支行)

13.推动银企精准高效对接。用好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省企业信用信息服

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推广“企

业码”“贷款码”。推广“信易贷”平台,打造“浙江小微增信服务平台”,探索

银企融资对接新模式。深化联合会商帮扶机制,扩大企业范围并实施清单制管理。

(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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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

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

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督促指导银行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权、授信、

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加大服务业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款投放,提高小

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深化“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

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

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满意度。(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15.稳定信贷预期。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

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推进“连

续贷+灵活贷”机制创新,围绕提升信贷稳定性和匹配度,大力推广年审制、随

借随还等贷款创新。迭代升级“双保”(保就业、保市场主体)应急融资机制,

对发展前景良好但缺乏资金的服务业中小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责任单位: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6.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降低服务业市场主体经营成本。(责任单位: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7.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

服务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 1%以下,依法依约及

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等。(责任单位: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业和服务,探索面向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和灵活

就业人员推出专属保险保障,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责任单位:浙江

银保监局)

19.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为餐饮、

零售、文旅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提供

针对性纾困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

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第26页

25

20.研究实施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规范涉企收费行

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

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

管局、省经信厅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精准实施分行业领域纾困扶持措施

(一)餐饮业

21.2022 年将餐饮企业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

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

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防疫、消杀支

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县

〔市、区〕政府)

22.充分应用互联网餐饮平台出台的商户服务费优惠政策措施,免费提供部

分食安封签,进一步降低餐饮企业经营成本。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

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

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23.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

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24.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执行

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5.统筹用好各类省级专项资金,重点向餐饮企业数字化转型、餐饮特色街

区改造提升、国家钻级餐饮品牌创建、“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品牌打造、餐饮美

食推广促销、地方菜系挖掘和传承等方向倾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

与旅游厅、省财政厅)

2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

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

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

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杭州

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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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7.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

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

保费补贴。(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28.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

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

民政厅、省商务厅)

(二)零售业

29.2022 年将零售企业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

要求定期开展免费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

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防疫、消

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

县〔市、区〕政府)

30.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统筹用好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发挥市场

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

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31.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在农业农村等相关资金中予

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32.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

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3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

业名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

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

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

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

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

位: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浙江银保监

局、浙江证监局)

(三)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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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创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方式。组织推动开展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

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

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责任单位:省

文化和旅游厅)

35.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

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3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

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

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梯度培

育企业及重点文旅项目等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星级以上民宿等个体工

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37.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加强金融产品和服

务创新,探索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文化版权等无形资产融资模式,拓宽文旅企

业抵质押物范围。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

放贷款利率,适当延长信贷还款周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

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

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银保监局、省

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

38.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

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

厅)

39.支持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相关委托服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

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鼓励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积极参与政府相关的

采购活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

行社支付资金。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和开展职工疗休养,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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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休养基地等承接疗休养业务。鼓励各级学校、教育机构在省内外开展研学活动,

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责任单位:省财

政厅、省总工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40.推进移动支付助力智慧文旅。推动云闪付、手机银行等移动支付平台与

“浙里好玩”平台对接,提升智慧旅游便民服务水平。大力推动景区、住宿、餐

饮、出行等文旅消费重点场景移动支付应用。鼓励通过银行业移动支付渠道发放

文化和旅游消费券,提升消费券激励文旅消费效果。推进数字人民币在亚运场景

的落地,提升移动支付在杭州 2022 亚运会文旅场景的覆盖率。(责任单位:省文

化和旅游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杭州市亚运会组委会)

41.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资源宣传推介。统筹资金,加大“诗画浙江”国内宣

传推广力度,开展“亚运”文旅主题宣传推广活动。发挥中国(义乌)文化和旅

游产品交易博览会、中国国际网络文化博览会、浙江省旅游交易会等展会平台作

用,组织更多文旅企业参展参会,推介资源产品。鼓励旅行社积极“引客入浙”,

对组织省外游客来浙的旅行社给予支持。省级视情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吸引

省外游客来浙旅游。鼓励各地配套发行旅游消费券。(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

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42.支持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入选文化和旅游部“金牌导游”项目培养的

导游创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牌导游工作室”,纳入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劳

模)创新工作室建设范围,支持其参与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申报。(责

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

(四)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

43.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4.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

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5.积极争取 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的购置补贴。(责

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46.积极争取 2022 年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对地方资金的补助,支持公

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

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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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各市、县(市、区)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

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

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48.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

路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

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

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

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

监局)

4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

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

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

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

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民航业

50.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及自有财力,支持

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省卫生和健康委、省财政厅、民航

浙江安全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52.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继

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的补贴。积极争取

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补贴,

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投资补助。积极争取专项债,

加大对相关项目建设支持力度。(责任单位:民航浙江监管局、相关市、县〔市、

区〕政府)

5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

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利用发债绿色通

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支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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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民航浙江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证监局)

三、精密智控强化保障

(一)落实精准防控。按照“四个精准”“八个不得”要求,推进落实我省

常态化疫情防控七大机制,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

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针对服务业特点,进一步健全疫情防

控措施,强化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二)实施精准帮扶。商务、文旅、交通、民航等服务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要结合本行业特征,制定出台相应领域的针对性纾困措施。省级各有关部门、各

市、县(市、区)要结合行业及地方实际,抓紧出台具体政策的实施细则或操作

办法,确保政策快享直达。

(三)加强统筹协调。成立省服务业纾困专班,推动有关政策及配套文件的

出台、执行和落实,建立相关政策的落实台账,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

堵点问题。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发挥行业协会联系企业的

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及时反馈政策实施

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四)加强督查评估。结合我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坚持清单式管

理与闭环式督查相结合,综合运用清单管理、数据监测、实地督查等形式进行政

策落实情况跟踪。对推进工作有力的部门(单位)和市县予以激励表扬,对工作

滞后的及时予以督办推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明确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中央有出台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

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抓好“5+4”政策包落实的基础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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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

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国家减税政策落实力度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

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

位:省税务局)

(二)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

任单位:省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

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

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服务业市场主体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

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

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

位,下同)

(四)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

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

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

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力争 2022 年 4 月底前退税 539 亿元;第二季度完成

中小微企业存量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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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 75%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

除比例 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税务

局、省科技厅)

(六)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1.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 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

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3.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

渡、出租车、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2022 年第一季

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 6 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 10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

局)

(八)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

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

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

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进一步加快申报进度和退税办理进度。(责任单

位: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

分公司)

二、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

(九)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缓缴

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 1 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

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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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地区不裁员、少裁员

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 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

从 60%提高至 90%。(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十一)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

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在 2022 年第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任

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二)落实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使用失业保险基

金结余,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人均 500 元的一

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房租减免。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

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

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

认可。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直达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

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

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

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

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

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四)加大企业防疫支出补助。鼓励各地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一

定补助,各地要对列入监管的工业、商场超市、专业市场、运输物流(含高速

公路服务区)、生活服务(含养老机构)等重点企业给予支持。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

府,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

局)

(十五)引导互联网平台降低商户服务费。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中小微

企业共渡难关,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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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降低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十六)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各地要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

对国家、省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刀切”,不得随意限制车

辆、船舶的通行、停靠。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和省际协调,推动运输

物流畅通和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

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民

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

(十七)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

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 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

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国际贸易等不可

抗力原因需要流动资金补充的企业,给予增加贷款支持。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

场主体,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支撑能力,全面提升“浙里金

融”综合应用融资服务功能。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广无还本续

贷、年审制、随借随还、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和品种创新,力争 2022 年末“连

续贷+灵活贷”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超 50%,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

额占无还本续贷余额比例超 70%。(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

局)

(十八)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对省担保集团实施增资,用于补

充省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提升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建立省担保集团

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费用补贴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

融资担保费用补贴机制,支持地方担保公司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

区〕政府)

(十九)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做好小微企业汇

率避险增量扩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避险能力。加大对银行尤其是地

方法人银行独立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准入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外汇

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担保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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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加大应急周转资金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企业应急周

转资金,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

业提供临时应急周转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加大稳企支持力度

(二十一)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

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及早发力。各地对数据核校类、

资格定补类项目,要利用大数据简化手续,原则上刚性兑付;对考核评比类项

目,要加快评选,限期兑现;对审查遴选类项目,要精简程序,加快兑现。各

地对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

不低于 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80%;项目验收合

格后,拨完全部资金。市、县(市、区)投资补助类项目,要结合实际,按照

从快原则,采取预拨等方式及时拨付。各地要依托政策兑付平台和大数据共

享,推动资金申报、兑现便利化。省级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直达”应用实时

晾晒各地资金兑付进展,对兑现进度慢的地区予以通报。对涉企专项资金加快

兑付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

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督促落实)

(二十二)阶段性降低客车通行费。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

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

置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实施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 ETC 九五折基本优惠)。

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

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集团)

(二十三)继续对小微企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

中小企业 2022 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电

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中小微企业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

费用中作等额扣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二十四)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

盖面,提升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承保范围,力争实现出口额 500 万美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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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覆盖。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保险费率下降

10%,其中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清单的小微企业平均降费幅度原则上不

低于 15%(含);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 15%;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费率

下降 10%以上,对山区 26 县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进一步扩责降费。各地对企

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达到 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 80%,单个企业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具体由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出

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

府)

(二十五)加大开拓市场支持力度。按应展尽展、全力促展原则,研究制

定新一批重点展会目录。各地应制定本级目录,配套支持更多本地企业线上、

线下参展。支持外贸企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境外展会,

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各市、县〔市、

区〕政府)

(二十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

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 号)第一

条规定,延续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经信厅)

(二十七)加大服务企业力度。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以及生产经

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各

地要研究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大帮扶力度。(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

府)涉及本文件发布前执行的部分政策,按照本意见中的执行期限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6 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快推进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文旅产〔2021〕30 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省文物局,厅属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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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处室:

现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快推进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

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快推进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的指示精

神,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加快建设国家

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推动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文化产业集

群。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产业

发〔2020〕78 号)、省委宣传部《关于推进浙江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

意见》(浙宣〔2021〕59 号)精神,现就我省加快推进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

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

和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

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

要窗口”。顺应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以数字化改革为抓手,以推

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以贯彻实施《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为保障,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

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

旅企业、文旅业态、文旅消费,改造提升传统业态,提高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

力。围绕构建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精准对接,积极

融入浙江全力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先行示范省和全球数字变革高地发展大潮,在

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开局中勇当先锋,努力将数字文化产业打造成为浙

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标志性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导向,厚植根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牢牢把握正确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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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按照打造精神力量高地、文明和谐高地、文艺

精品高地、文化创新高地要求,持续放大社会效益,提高数字文化产业的品质

内涵,展现数字文化驱动共同富裕的美好社会愿景。

数字转型,智慧引领。准确把握现代文化产业特征和趋势,推动数字文化

领域实现制度创新、体系创新、功能优化、高效协同。依托数字科技拓展文化

和旅游领域数字化应用场景,改造提升传统行业,促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

域成果转化,更好地以“数智文旅”展现浙江“重要窗口”。

文化立魂,内容为王。发挥“文化铸魂、文化赋能、文化融入”作用,把

加快推进数字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促进第三产业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以更加

解放的思想、创新的思路、务实的举措,精细规划基因解码,精心打造宋韵文

化,精致提升时代精品,不断提升“文化浙江”“诗画浙江”的知名度和影响

力。

尊重创意,梯度培育。以深化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围绕营造良好的市场准

入环境、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规范数字创意产品的产权属性、交易管理,促

进数字文化产品使用、交易、管理和保护。注重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布局,探索

建立数字文化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引导企业做强产业链、做深价值链,提升企

业核心竞争力,助推经济复苏和转型升级。

融合创新,激活消费。以融合创新激活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运

用大数据精准研判文旅消费结构、消费习惯和消费特征,运用新技术培育文化

消费形态、拓展消费链条、畅通消费渠道,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年一代

的多元化需求,推动数字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深度粘合、融合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 2025 年,规上数字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占规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到

65%左右,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布局优化、深度融合、产业链全、竞争力强,质

量、规模和效益稳居全国前列的数字文化产业发展体系。分层次、分行业、分

梯队建立文化和旅游领域数字企业培育梯队,培育 50 家左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突出、创新能力强、具有影响力的领军型企业,培育 100 家左右成长性好、

竞争力强、技术优势明显的“专精特新”骨干型企业,培育 200 左右家发展势

头强劲、商业模式得到资本和市场初步认可、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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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新锐型企业。通过夯实产业基础,培育重点业态,构建产业生态,加快推

进数字文化产业成为新时代文化高地和全国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样板地的新动

能,助力打造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省域典范,推动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

裕区。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基础

1.丰富内容建设。以“四条诗路”、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浙江)、之江文

化产业带、十大名山公园、十大海岛公园、大花园、微改造精提升等重大项目

为引领,充分发挥数字文化内容的关键作用,释放增长潜力,提升竞争能力,

增添发展动力。突出浙江文化基因,强化对宋韵文化等具有显著辨识度的区域

特性原创数字文化产品开发。赋能文化经典,推动数字文化内容创新发展、鼓

励艺术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的“数字孪生”,实现传统文化资

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2.推进技术应用。引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5G、虚拟现实、区块

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文化艺术与传播学、心理学、计算科学的融合,开

展数字文化与大数据应用算法模型等基础性研究。推动文旅智能产品接轨“元

宇宙”发展趋势,鼓励文化领域数字技术和通用软硬件的开源开放,推广国产

基础软件、智能穿戴设备在文旅领域应用。促进文化经典在数字时代的传承和

发扬,开展智能创作、辅助创排、舞台表演综合设计仿真、大规模复杂场景渲

染等艺术创作领域的技术研究。

3.加快资源转型。以“数字+”为导向,加快推动数字技术在文博展陈、文

娱演艺、文化装备制造、文旅会展、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意设

计、景区景点、街区园区等领域和空间的融合应用,重点扶持一批基于 5G、大

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应用的文化和旅游新场景建设项

目。实施差异化上云推进策略,将创作、生产和传播等向云上拓展,在创新表

现形式的同时深化文化内涵。分企业、分行业、分区域推动云计算、新媒体传

播在文化旅游领域的普及推广和深度应用,鼓励依托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开发

区域特征鲜明的数字文化产品。

4.培育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企业梯度培育计划》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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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体系和政策体系,加强数字文化企业梯队建设。在数字文化领域,遴选一批

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行业示范性强的领军型企业;壮大

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较强、技术优势明显的“专精特新”骨干型企业;培育

一批发展势头强劲、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新锐型企业。引导社

会资本投资、兴办数字文化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文艺院团数字化改

革,不断提升浙江小百花越剧院、浙江演艺集团、浙江交响乐团、浙江京昆艺

术中心等演艺团体数字化服务水平。

5.构建标准体系。围绕浙江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

越性重要窗口、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高水平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等顶层设

计,实施数字文化产业标准化战略,加强数字文化技术标准应用,以标准建设

促进产业发展。围绕“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加快数字文化产业标准国际化进

程,推动数字文化产业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走出去,逐步形成数字文化产业标

准体系的浙江样版。

(二)培育数字文化产业重点业态

6.夯实动漫产业。依托杭州高新区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宁波鄞州国家动漫

游戏原创产业基地,建设全球动漫游戏原创中心,培育具有影响力的动漫产业

集群。扶持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原创动漫龙头企业,支持国内外知名动

漫企业落户浙江。扶持优秀原创精品项目,招引优秀原创数字动漫产品在浙制作

发行,鼓励中国网络作家村将原创网络文学作品、浙江特色题材作品改编为动

漫产品。发挥金融环境、产业集群、人才集聚等优势,促进动漫企业和作品与

虚拟现实、裸眼 3D 等前沿科技结合。放大中国国际动漫节品牌效应,大力发展

网络动漫、动漫衍生品、动漫演艺、动漫会展等线上品牌,拓展在线动漫平台

规模和盈利空间。

7.挖掘电竞潜力。对标全球电竞之都,科学规划电竞场馆空间布局,利用

保税区、自贸区优势,在杭州、宁波、舟山、义乌等地培育电竞产业聚集区。

举办专业化、国际化的重点赛事,支持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和平精英国际冠

军杯等国际顶级赛事落户。鼓励依托 4K8K 超高清大屏联网联播联控、虚拟现实

等技术,拓展电竞赛事转播渠道,提升电竞观赛体验,进一步激发电竞产业活

力。加快引入和建设主场 ESP 电竞文化体验中心、文创电竞中心、电竞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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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吸引电竞行业头部企业和团队入驻,促进电竞交易、直播、培训发展,加

快品牌建设和衍生品市场开发。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电竞专业。

8.培育“云演艺”。围绕建设网络视听产业高地的目标,鼓励演艺视听头部

企业在浙江设立总部,带动和完善上下游产业链,推动形成网络视听产业体系

化。推动 5G+4K/8K 超高清在演艺业的应用,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推动全

省文艺院团、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营场所逐步实现数字化转型,培养观众线

上付费习惯。提高文艺精品线上制作生产能力,推动一批紧跟全球演艺产业发

展变革方向的现代文艺佳作、优秀传统剧目实现线上云展播。

9.丰富“云展览”。支持文化文物单位与融媒体平台、数字文化企业合作,

运用数字技术提升公共文化资源服务水平,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实现“云展览”

功能。以省属文化场馆为试点,开展“云讲解”“云展览”“云赏艺”“云公教”

“云文创”等服务,打造沉浸式“互联网+展陈”新体验。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与传承,开展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保护成果“云展厅”建设。推进文化会展

行业数字化转型,探索以“云对接”“云洽谈”“云签约”等形式,创新中国国

际网络文化博览会、中国义乌文化和旅游产品交易博览会线上线下同步互动、

有机融合的办展模式。

10.探索“云交易”。培育自贸区、国贸区文旅产品交易市场,借助区块链

等数字技术,着力解决艺术品交易难点堵点等问题,实现藏品线上真伪查验、

来源追溯等功能。引导微拍堂、玩物得志等 APP 平台进一步规范交易规则,提

升文化艺术品交易“即展即买”服务模式。结合文创旅游商品应用场景,推动

相关企业开发一站式交易服务基础平台,不断丰富文创旅游商品展示、销售、

租赁服务场景。

11.发展网络视听。依托浙江广电集团、浙江出版联合集团、中国移动、中

国电信、浙江省网络作家协会、浙江省作家协会、阿里巴巴、字节跳动、网易

等主体,打造网络视听产业高地,推动数字音乐、网络动画、网络文学、网络

直播、短视频、数字出版、数字典藏、数字教育等特色产业有序发展。以创作

指导、评选推优、作品发布等方式,引导网络视听产业内容创作生产,不断提

升浙江网络视听产业综合实力和对外影响力。结合 Z 世代群体在产品购买与传

播中的角色变化,从“国潮”等社会热点中,发掘网络视听与 ACGN(动画、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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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游戏、小说)产业结合所产生新的增长点和“爆款”作品,形成个性化、

品牌化产品体系。

12.做强数字装备。瞄准数字文化领域数字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数字文

化重要软件系统和重大装备自主研发与安全可控。加快推进数据采集、内容制

作、信息传输等相关设备、软件自主研发和产业化进程,提升三维数字扫描、

沉浸式设施、数字化舞台、无人智能游览、可穿戴设备、智能终端、无人机等

数字文化装备技术水平。加强高端数字文化装备自主研发,加快高端数字装备

基地与展示中心建设,打造国内领先的数字装备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提升高精

度数据采集技术装备应用水平,以省属博物馆、文化艺术场馆为试点,开展珍

贵文物和高端艺术品数据采集,实现文化数据多维度标识与关联。

(三)构建数字文化产业生态

13.夯实产业平台。以红色文化、宋韵文化、和合文化、运河文化、海洋文

化、生态文化和商贸文化为代表,建设一批数字化服务与宣传平台,不断提升

核心节点文化产业数字化水平。加强数字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积极创建中国

(杭州)数字文化产业集聚区,加快建设中国网络作家村、中国(之江)视听

创新创业基地、杭州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浙江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国家(杭

州)短视频基地、浙江数字文化国际合作区等发展平台。依托上海中国邮轮旅

游发展示范区、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杭黄世界级自然生态和文化旅

游廊道、环太湖生态文化旅游圈等区域合作平台,强化文化和旅游资源数字化

传播力。

14.繁荣消费市场。支持文旅消费新业态发展,鼓励数字文化企业推动文旅

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创新,探索文旅消费产品多渠道发布、多网络分发、多终端

呈现。结合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建设,积极发展数字特色鲜明的城市夜场灯光

秀、24 小时书店、城市书房、创意街区、“百县千碗”网红店、文创市集等夜

间数字文旅消费业态,打造一批有知名度、有网络传播效应的夜间文化消费地

标。鼓励地方文艺工作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运用社交媒体、视频等新型

传播手段,开辟网络展演展播通道,以即时、移动、轻量、互动的传播理念,

构建立体化的宣传平台与推介渠道,拉长美育传播链。

15.引导创业创新。深化数字文化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数字文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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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产品、服务创新,以及生产、组织、管理和商业

模式等创新,探索开拓数字文化产业新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鼓励

市场主体打造数字文化产业众创空间、双创服务平台,推广和展示数字文化企

业“双创”成果。支持数字文化企业发展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率先在全

国探索灵活就业、聚焦供需两侧、创新与创业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的数字文

化“双创”服务体系。

16.完善版权保护。依托“浙里办”“浙政钉”应用平台,规范网上审批办

事标准、优化网上办事流程,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和行政许可的线上办结率。

以数字经济“新基建”为契机,以版权经纪、管理、保护为纽带,加强数字文

化版权服务,探索数据公开、信息透明的数字文化版权管理及分发服务平台。

以区块链、卫星授时等相关技术为支撑,逐步形成全网版权监测与快速维权体

系,切实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17.加强协同发展。结合区域特点,统筹数字文化产业块状布局,提升数字

文化产业集聚功能与辐射能力,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分工明

确的协同发展机制。依托数字文化领域重点实验室、领军示范企业、高校和研

究机构等,建立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智库,加快数字化转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

研发应用,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发展闭环。推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之间技术

要素流动,鼓励通过许可、转让、入股、协作等方式,推动技术要素向数字文

化企业转移,引导企业更高层次的参与国际、国内经济合作和竞争。

18.深化融合发展。以数字化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培育未来

景区、未来酒店、未来民宿、未来文博场馆、未来社区等“未来系列”产品,

丰富文化和旅游空间体验形式和内容。促进数字文化创意向先进制造业、消费

品工业、智慧农业领域拓展,深化与金融、物流、教育、体育、电子商务等现

代服务业融合力度。培育“数字文化+”产业生态圈,拓展旅游产业发展空间,

提升旅游产业文化内涵,推动产业间融合发展、互惠发展,使融合发展成为促

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实现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文

旅融合。

19.深化国际合作。打造文化出口贸易综合服务新平台,建设国家文化出口

基地浙江数字文化国际合作区,推进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区向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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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转型。支持国际丝绸之路与跨文化交流研究中心以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为核

心,开展研究、保护、传承、弘扬等工作,为国际国内同行提供数字化合作和

交流平台。支持数字文化企业参与境内外综合性、专业性展会,持续推进技

术、人才、资金等资源的全球互动。进一步完善文化“出海”政策,深化数字

文化产业国际合作,打造一批海外年轻用户喜爱的产品,培育一批数字文化领

域重点出口企业。鼓励数字文化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项目合作、海外并购、设

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向“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提供数字化

服务,合作开发数字文化产品。

三、保障措施

20.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高度重视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加

强与经济、科技、金融等部门协作和政策衔接。完善联席会议、项目推进、专

家咨询、产业研究等工作机制,统筹部署和落实相关任务措施。各地要结合实

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把数字文化产

业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1.健全统计评价。严格按照国家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目录进行统计,

摸清产业发展底数,持续优化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方式,完善全省

数字文化统计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强化对基层文化统计相关人员的培训,提

升统计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省级层面数字文化产业统

计监测制度,力求解决宏观数据不匹配、文化统计与发布滞后的难题,定期发

布评价报告,为推进全省数字文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22.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数字文化领域公共基础数据、生产要素数据、科技

创新数据、消费服务数据、贸易流通数据、供应链数据的互联互通,形成全要

素、全产业链、全价值的链接,持续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进程。加大

市县两级财政对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支持,研究制定数字文化产业

和文旅产业数字化改革支持政策。健全财税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探索设立数字

文化转型基金。完善数字文化产业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突出

导向管理、思维创新和实务培养,把人才培育作为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重

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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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策举措二十条的通知

浙市监〔2022〕4 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策举措二十条》已经省

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2 月 7 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策举措二十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 2022 年省政府工作报

告部署要求,积极应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聚焦聚力稳

进提质、除险保安、塑造变革,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

盘、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举措。

一、优化市场主体全周期管理服务

1.极简审批许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2.0 版,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

证;实行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

施范围扩大到仅从事简单加工制作、自制饮品等制作工艺简单的餐饮单位,探

索“互联网+核查”方式提高审批效能;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分批推

动 27 个企业办事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更多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

2.便利开办登记。实施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推进“自主申报+信用

承诺+智能确认”登记模式,增设标准地址自动核验功能和迁移“一件事”功

能,实现企业注册登记“零干预”。升级企业开办“一日办结”改革,完善银行

预约账户在线推送和社保、公积金代扣代缴服务功能,推动公章刻制财政买单

政策全覆盖。鼓励市场主体电子亮照,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商务、金

融、网络交易等领域广泛使用。

3.畅通出清渠道。试行歇业备案制度,允许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在一定时

期内歇业。迭代升级注销“一网服务”功能,完善证照并销、破消联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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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检等机制,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深化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改革试点,加

快无效低效市场主体退出,为新设主体腾出发展空间。

4.推行“多报合一”。整合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需企业报送的信

息,优化数据采集共享功能,进一步拓展市场主体年报“多报合一”领域,最

大程度减少企业多头、重复填报。支持杭州、宁波深化“多报合一”改革试

点,率先将税务部门要求企业报送的信息统一通过公示系统填报,并逐步向其

他政府部门拓展。

5.创新融资供给。与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共同打造小微主体信用融资服务平

台,推广运用信用评价体系,探索无感授信、信用秒贷等模式,推动更多资金

以更低门槛、更快速度、更低成本的方式注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进知

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和“承诺制”国家试点,探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

据知识产权等新型领域质押融资工作,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

6.减轻经营负担。建立完善涉企违规收费线索发现处置机制,围绕水电气

公用事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电子政务平台、商业银行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

涉企收费专项整治,严控大宗原料价格非市场因素异常上涨,严厉打击哄抬价

格、囤积居奇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餐饮住宿业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

行减半收费。

7.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会

同有关部门落实降本减负、融资增效、稳岗留工等扶持政策。建立个体工商户

培育库,加强扶持政策常态化归集、精准化推送,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和

跟踪分析机制,探索构建面向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宣传、信息咨询、用工、融资

等综合服务体系,加大“个转企”力度。

二、深化质量技术全要素精准赋能

8.提升产业质量水平。深化质量提升行动,滚动实施百个特色产业质量提

升项目。实施“千企创牌”计划,建立质量品牌企业培育库,培育一批质量奖

企业和“品字标”企业。推广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动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

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深入

开展产业对标达标行动,探索在企业建立标准总师制度,支持企业研制国际、

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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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强化质量基础支撑。优化国家质检中心、产业计量中心、标准创新基地

等公共平台布局,打造线上线下贯通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进

一步提升服务能级,就地就近满足市场主体质量创新需求。优化“互联网+检验

检测”模式,推动“浙里检”平台提质扩面,实现检验检测“一网通办”,最大

程度降低企业送检成本。

10.优化专家入企帮扶。探索推行“质量管家”“质量特派员”制度,开设

线上线下“质量门诊”。推进“优化计量、提质增效”、“百名博士进厂入企”常

态化帮扶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市场准入、新产品研发测试、标准创新、质量提

升、认证认可、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技术难题。优化实验室开放机制,以非营利

方式向企业提供检测装备、技术标准、科研成果。

11.提升市场循环质量。实施“千亿引领百亿示范”商品市场培育工程,

持续深化商品市场“五化”改造,创新省外市场采购浙货对接机制,营造市场

主体创业创新良好经营环境。搭建“山区—市场—终端”扁平化销售平台,推

动建立“商品市场+合作社+农户”的共同富裕市场销售模式。实施“放心消

费”提质拓面行动,深化“满意消费长三角”建设,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

三、促进知识产权全方位创新创造

12.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实施规上工

业企业发明专利清零计划,打造一批“链主”型领军企业。推进中小微企业知

识产权战略工程,完善知识产权托管、侵权预警、维权援助公共服务机制。开

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健全价值评估、风险分担和资产处置机制。探索应纳税

所得额 100 万以下企业专利费用减免自动备案改革。

13.提升产业专利密度。实施专利优先审查快速预审倍增计划,拓宽“三

大科创高地”知识产权授权通道,专利快速预审周期压减至 5 个工作日以内。

绘制一批标志性产业链“专利图谱”,培育一批知识产权高价值培育平台和高价

值专利组合。发布山区 26 县专利优先审查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目录,建立山区

26 县知识产权培优机制。

14.探索知识产权集中采购制度。推动设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专项资金,

用于购买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关键亟需专利向市场主体免费开放使用。建

设专利开放服务平台,激励高校院所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探索“沉睡专利”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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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筛选评价、精准分析匹配、适用专利数据推送等工作。支持重点产业知识产

权联盟建设公共专利池并向中小微企业推广。

15.完善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分级分类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基础性制

度和标准规范,率先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用权、维权全链条保护机制,建

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转让、许可等交易形态的线上交易机制。持

续迭代升级省数据知识产权公共存证平台,推动创意、算法、商业方法、人工

智能产出物等新型知识产权确权。创新数据融合开放共享机制,构建开放创新

体系下的数据知识产权共享、流转规则,推动产业联盟数据知识产权向中小微

企业开源开放。

16.构建最严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建立专利

行政裁决“简案快办”制度,持续开展电商平台和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

行动,将知识产权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加快国

家级知识产权快保护平台布局,力争三年内达到 15 家。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

互助基金,构建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快速响应和风险预警机制。严厉打击商标恶

意抢注和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

四、强化市场秩序全过程公正监管

17.推进竞争政策先行先试。健全公平竞争规则体系,科学设置“红绿

灯”,推行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先行开展公平竞争集中审查、

独立审查试点。全面开展产业政策公平竞争审查,试点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

清单制,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后评估制度。创新制定重点领域专项公平竞争审查

规则,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

仁”享受政策支持。

18.深化平台经济监管创新。完善平台企业合规管理机制、健康体检机

制,实施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加强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信用分级

分类管理,压实平台责任和义务。加强网络交易违法风险监测预警,完善风险

线索闭环处置机制。推动业态模式持续创新,推进网络直播新业态治理,制定

直播电商行业规范标准,全面开展“绿色直播间”创建。强化平台经济统计分

析制度,推进网络监管服务示范区创建。

19.完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推进信用监管“一件事”集成改革,探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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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市场主体个体信用评价与区域、行业总体信用指数相结合的综合性信用评价

机制。深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信用承诺管理机制,出台市场监管领域适

用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对低风险主体依法降低监管比例和频次。依法实施企业

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引导

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

20.建立柔性监管容错制度。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

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

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依

法实施“首违不罚”制度,对首次且未造成明显后果的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及

时承诺改正后免予处罚。

各市、县(市、区)局和省局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要提高思想认

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服务,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更大力度帮助我省个体工商户

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

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

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

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

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个

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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