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手册for0301

发布时间:2023-3-0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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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屋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如果一方不同意的话,那么另一方便无权擅自出卖房屋。如果买受人在房产证上看到有其他人的名字,就表明该房屋是共有房屋,这个时候一定要看到全部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才可以购买,因为房屋是夫妻共有的,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出卖,另一方就无权出卖此房屋。问题12:夫妻一方可以做主出卖共有房屋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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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01 婚姻家庭继承篇

02 房产权益篇

第5页

婚姻家庭继承篇

PART 01

第7页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三年以上结婚的是晚婚,即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即是晚

婚。但从2016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

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问题1:多大年龄结婚算是晚婚?晚婚假是多长时间?

第8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

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括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

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

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

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

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问题2: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第9页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

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

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

方的财产。

问题3:哪些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

第10页

根据最高法院11年8月出台的司法解释,婚后由一方父

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

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

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

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

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

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

果父母只想赠与自己的子女的,所以为让父母的意思能

得到保障,除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单方名下外,还建

议父母作出一份声明说该房只归自己子女所有并进行公

证,或由父母与夫妻共同签订一份协议说明此房只是对

单方的赠与,然后夫妻都在协议上签名。

问题4:父母出钱帮忙买房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第11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掉了对于“离婚补偿”的限定性条件,即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下,一方因付出较多义务才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所以离婚补偿只要一

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

问题5:夫妻一方付出较多,离婚时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第12页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

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

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

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实际上是给了夫妻双方最长有60

日的离婚冷静期,为了抑制离婚率的增长。

问题6:离婚冷静期是什么?

第13页

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

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提出

问题7:婚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一直隐瞒对方,婚后被发现可以请求离婚吗?

第14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暴力或强制力殴打

、捆绑、侮辱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迫害残害的行为,

致使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性等方面受到伤害或摧残。

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

在单位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

向公安局、派出所寻求救助,公安部门应当对受害人提供

保护,对加害行为进行阻止。

问题8: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者

有哪些救济手段?

第15页

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之前,是存在结婚若干年后某些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但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之后,除非双方有书面约定,否则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

问题9:是否结婚并经过多少年之后,婚前的财产就成为共同财产?

第16页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

姻。包括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

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的婚姻,

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

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

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

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问题10: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无

效婚姻会有什么后果?

第17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

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

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问题11: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第18页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

,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

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问题12: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仍无法

挽回对方的感情,双方分居,一方再次起诉

离婚,法院会准予吗?

第19页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

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

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问题13:夫妻离婚,孩子过了哺乳期但不满两周岁,原则上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

第20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

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

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

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问题14:孩子名字选取姓氏有哪些规则?

第21页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范围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和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八)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

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

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九)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问题15:什么是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可继承的遗产有哪些?

第22页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

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

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

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问题16:法定继承情况下遗产按什么顺序继承?

第23页

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在2021年实行的《民法典》中将公证遗嘱的优先

效力取消了,所以现在不论是否有公证遗嘱存在都是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问题17:有多份遗嘱的,哪份为准?

第24页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

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问题18: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第25页

胎儿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问题19: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第26页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问题20:侄子、外甥有继承权吗?

第27页

《民法典》第1125条新增了继承人宽恕制度,在继承人有以上行为丧失继承权后,如果继承人确

实有悔改的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原谅宽恕的,或者是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仍

有继承权。但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适用宽恕制度。

问题21:什么是遗产管理人?什么人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

第28页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

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问题22:怎么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

第29页

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

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

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问题23:老年夫妻膝下无子女,亲属又不在身边,退休

之后,担心年老后无人照顾,可以有什么方式解决?

第30页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

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

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

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问题24:孩子名字选取姓氏有哪些规则?

第31页

其父亲有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

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问题25:小花遭父亲虐待,父亲被法院撤销监护权后,

有义务继续付抚养费吗?

第32页

若符合条件,只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若收养孤儿则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

《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问题26:一对夫妻已经有子女,可以再收养

孩子吗?

第33页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问题27: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是什么??

第34页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

婿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可以,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

问题28: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对公婆,岳

父母能否拥有继承权

第35页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问题29: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是什么?

第36页

答:可以继承。《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

制度。《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

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

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

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

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

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问题30:小王因虐待父母丧失继承权,但他

后来悔过,获得被继承人原谅,他能继承父

母的财产吗?

第37页

房屋权益篇

PART 02

第39页

问题1:商品房的预售与现售相比,有哪些特点?

房屋权益

答:(1)、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承购人只获得商品房

的期待权。(2)、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

了保护预购人的权益,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作出了相

应的限制,并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的预售必须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对预售条件、程序等的规定,否则不能

预售商品房。(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承购人要承担一定

的风险。在预售合同签订以后,可能出现某种原因会导

致商品房无法建成或交付,或建成后的商品房存在各种

质量瑕疵,因而承购人也就无法实际获得商品房的所有

权。这对于预购人而言,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4)、商品房预售合同经过登记具有公示对抗第三人的效

力。

第40页

答:商品房的五证二书一表是指: 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书是指《住宅

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

案表》

问题2:什么是商品房的五证、二书一表?

第41页

问题3:商品房委托销售时,买受人应注意哪些

事项?

房屋权益

答:(1)受委托销售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

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2)受委托销售机构应当向买受

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文件和商品销售委托书;(3)受委托

销售机构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

关情况;(4)受委托销售机构应当以开发商的名义与买受

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42页

答: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

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

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

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购房者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

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部分

问题4: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

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是否应承担相应

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43页

问题5: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房屋权益

答: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

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

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

因此而承担责任。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

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

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

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

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

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第44页

答:一般来讲,售楼广告和说明书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

品房开发规则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

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

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

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

问题6:售楼广告和说明书能否作为商品房买卖

合同的当然条款?

第45页

问题7:商品房认购书效力如何认定?

房屋权益

答:主要应从认购书本身的内容进行判断处理:如果认

购书签订的目的,在于为买卖双方以后签订正式商品房

买卖合同进行约定,并为其作必要准备,则该认购书具

有独立法律效力;如果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

内容,则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规定处理,不具备预售

条件的,合同无效,否则合同有效。

第46页

答:\"一房多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同一商品房重复销售的

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欺诈行为。

从权属管理规定看,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或合同

登记备案的买受人将优先获得该房的所有权,而其他买受人只

能依据买卖合同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

问题8:开发商一房多售如何处理?

第47页

问题9:面积变了,购房者可以退房吗?

房屋权益

答: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商品房的面积可以变更,但

要在10日内通知购房者。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购房者

可以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在此期间内未作书面答复的,

视为同意变更,也就无法退房了。

第48页

答: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

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

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

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问题10: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第49页

问题11:要是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能抵押、买卖吗?

房屋权益

答:没有房产证不可以将房子抵押买卖,房产证是房屋

所有权的唯一证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能买卖、置换、

赠与、继承、转让。如果从事了上述的行为,也是不受

法律保护的。以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作抵押一般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双方因此诉至法院,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以前

能够提供房产证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抵押还是有效的。

第50页

答:房屋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如果一方不同意的话,那么另一方

便无权擅自出卖房屋。

如果买受人在房产证上看到有其他人的名字,就表明该房屋是

共有房屋,这个时候一定要看到全部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才可以

购买,因为房屋是夫妻共有的,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出卖,另一

方就无权出卖此房屋。

问题12:夫妻一方可以做主出卖共有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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