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6-0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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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一、 支持环境保护...........................................................................................................................1(一)环境保护税收优惠.................................................................................................................11.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33.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4. 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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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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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 宁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春雨润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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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 支持环境保护...........................................................................................................................1

(一)环境保护税收优惠.................................................................................................................1

1.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

2.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3

3.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

4.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二)水土保持税费优惠.................................................................................................................6

5. 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6

6.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7

二、 促进节能环保...........................................................................................................................7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7

7.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 7

8.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服务)....................................................................................8

9.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

(二)供热企业税收优惠...............................................................................................................12

10. 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2

11.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14

12.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

(三)节能环保电池、涂料税收优惠...........................................................................................17

13. 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17

14. 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18

(四)节能节水税收优惠...............................................................................................................18

15.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18

16. 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

17. 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21

(五)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22

18. 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22

19.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24

20.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6

(六)节约水资源税收优惠...........................................................................................................27

21.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27

22.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27

23.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28

(七)污染物减排税收优惠...........................................................................................................29

24. 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29

25.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30

26.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

征环境保护税................................................................................................................................... 30

三、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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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31

27.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31

28.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32

29.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6

30. 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37

31. 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38

32.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40

33. 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40

(二)污水处理税收优惠...............................................................................................................41

34. 污水处理厂生产的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41

35.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44

36. 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47

37.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50

(三)矿产资源开采税收优惠.......................................................................................................50

38. 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50

39. 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51

40.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51

41. 开采共伴生矿减免资源税........................................................................................................52

42. 开采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52

43. 开采尾矿减免资源税................................................................................................................53

44. 页岩气减征资源税....................................................................................................................53

(四)水利工程建设税费优惠.......................................................................................................54

45.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4

4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55

47.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55

四、 推动低碳产业发展.................................................................................................................56

(一)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优惠.......................................................... 56

48.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6

49.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57

(二)风力、水力、光伏发电和核电产业税费优惠.................................................................. 58

50.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8

51. 水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9

52.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59

53.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60

54.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60

55.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61

56. 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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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支持环境保护

(一)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1.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

【享受主体】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

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

版)》执行。

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

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6〕131 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环境保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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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

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规定范围的环境保护项目,

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

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

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

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

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

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第一条、第二条

第6页

3

2.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

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享受主体】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条件】

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

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

号)

第7页

4

3.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享受主体】

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

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

民企业;

2.具有 1 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

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 5 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

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 2 名从事本领域工

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

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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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

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

定为 C 级或 D 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

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4.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

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

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

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政策依据】

第9页

6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 140 号)第十

三条

(二)水土保持税费优惠

5. 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

【享受主体】

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

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

补偿费。

【享受条件】

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4〕8 号)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10页

7

6.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

补偿费

【享受主体】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水土保持

补偿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免征水土

保持补偿费。

【享受条件】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4〕8 号)第十一条第(六)项

二、 促进节能环保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7.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

【享受主体】

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优惠内容】

第11页

8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

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

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注:

该通则已被《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20)

替代,下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

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

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

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110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8.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服务)

【享受主体】

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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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

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

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一条第(二

十七)项

9.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

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

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

第13页

10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

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

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

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

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

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

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

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

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

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2.“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且

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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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

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

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

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

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

166 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

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投资总额的 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

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第15页

12

4.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

助账或明细账。

5.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

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

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

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110 号)第二条

(二)供热企业税收优惠

10.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

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

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

税。

第16页

13

【享受条件】

1.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

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

纳的采暖费。

2.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

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

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

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3.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

结束的期间。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

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

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

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 号)第

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二条

第17页

14

11.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

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向居民供

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

产税。

【享受条件】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与其他生产

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

征的房产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按向居民

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

的房产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

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

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的房产税。

第18页

15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

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

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

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 号)第

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二条

12.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

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向居民供

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第19页

16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

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

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

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

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

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

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

税。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

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

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

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 号)第

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20页

17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二条

(三)节能环保电池、涂料税收优惠

13.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享受主体】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

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

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的单

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

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

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

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

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

的通知》(财税〔2015〕16 号)第二条第一款

第21页

18

14.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主体】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 420 克/升

(含)的涂料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对 施 工 状 态 下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 420 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

费税。

【享受条件】

施 工 状 态 下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 420 克/升(含)的涂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

的通知》(财税〔2015〕16 号)第二条第三款

(四)节能节水税收优惠

15.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22页

19

【优惠内容】

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

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

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

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 PVC 管(主管)、

PE 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 号)第一条

16.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

【享受主体】

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第23页

20

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包括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

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执行。

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

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6〕131 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节能节水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

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规定范围的节能节水项目,

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

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 号)

第24页

21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

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

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

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

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第一条、第二条

17.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

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享受主体】

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条件】

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

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25页

22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

号)

(五)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

18.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

(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

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第26页

23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

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附件 4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

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

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 号)对财税

〔2018〕74 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调整

的有关技术要求;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

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74 号)附件 5《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

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

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财政部 税

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

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附件 6《新能源

汽车企业要求》。

3.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

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

不超过 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第27页

24

4.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

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

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

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第二条、附件 4、附件 5、附件 6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

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

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 号)

19.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主体】

节能汽车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 1.6 升以下(含

1.6 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

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第28页

25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

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附件 1

《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

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

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

号)附件 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

相关要求。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

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

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

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

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附件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

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

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

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

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 号)附件 2《节

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 3《节

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29页

26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

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第一条、附件 1、附件 2、附件 3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

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

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 号)

20.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购置的新

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

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

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

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政策依据】

第30页

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1 号)

(六)节约水资源税收优惠

21.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享受主体】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享受条件】

1.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

2.享受水资源税优惠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

族自治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

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 号)附件

第十五条第(二)项

22.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享受主体】

第31页

28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享受条件】

1.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

2.享受水资源税优惠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

族自治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

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 号)附件

第十五条第(四)项

23.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享受主体】

使用经分离净化的采油排水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单位和

个人

【优惠内容】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

税。

【享受条件】

1.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采油排水。

第32页

29

2.享受水资源税优惠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

族自治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

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 号)附件

第十五条第(五)项

(七)污染物减排税收优惠

24.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纳

税人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

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除规模化养殖以外,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第33页

30

25.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

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优惠内容】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1.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

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

2.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26.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

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环境保护税纳

税人

第34页

31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

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环境保护税纳

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

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

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

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

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

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

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三、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一)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27.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第35页

32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

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享受条件】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

体材料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

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

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

染工艺。

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73 号)

2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第36页

33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

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

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

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以下称《目录》)的

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

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

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

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

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

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

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

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第37页

34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

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

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

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

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

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

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

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

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

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

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

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

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C 级或 D 级。

第38页

35

(7)纳税人申请享受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

税税款所属期前 6 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①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

告、通报批评或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②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 10 万元

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

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90 号)中“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

继续执行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

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

附件“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2019 年第 90 号)“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七条、附件

第39页

36

29.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

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

关标准的产品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

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

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

作为主要原材料。

2.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

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的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

第40页

37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

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

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

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附件 2

30.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享受主体】

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纯生物柴油的

消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

油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1.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

不低于 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

物柴油(BD100)》标准。

2.“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

(1)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

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

烟机凝析油等。

第41页

38

(2)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

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3)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

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

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4)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

准的油脂。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

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

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

号)

31.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主体】

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

柴油等工业油料的消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对以回收

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

油料免征消费税。

第42页

39

【享受条件】

1.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

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

油。

2.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

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

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

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

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

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

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

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 6 个月以

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

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 90%以上。产成

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

基础油应不少于 0.65 吨。

第43页

40

(3)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

产品应分别核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

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

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 号)

32.承受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

【享受主体】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

业生产的契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

业生产,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三)项

33.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第44页

41

【享受主体】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

合利用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

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

价管理规范。

参考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工业

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发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 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

(二)污水处理税收优惠

34.污水处理厂生产的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第45页

42

【享受主体】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

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22 年版)》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

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生产再生水,

可以选择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规定的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条件】

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

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

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以下称《目录》)的

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

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

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

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

第46页

43

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

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

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

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

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

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

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

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

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

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

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

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

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

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

第47页

44

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

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C 级或 D 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

税税款所属期前 6 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①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

告、通报批评或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②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 10 万元

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条、附件

35.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

【享受主体】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项目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第48页

45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22 年版)》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项目,

可以选择享受 2021 年第 40 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条件】

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

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

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以下称《目录》)的

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

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

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

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

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

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

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

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

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第49页

46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

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

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

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

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

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

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

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

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

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

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

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C 级或 D 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

税税款所属期前 6 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第50页

47

①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

告、通报批评或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②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 10 万元

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条、附件

36.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22 年版)》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以选择享受

2021 年第 40 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

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条件】

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

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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