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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1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7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案例遴选工作的通知...............11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16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3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19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关于开展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28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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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1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7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案例遴选工作的通知...............11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16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3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19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关于开展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28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35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浙江省2023 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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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项目的通知.................467.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的通知...........588.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689.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7310.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77本周政策汇编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 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的通知 ...........................82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853.五部门关于印发《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年)》的通知 ........................894.两部门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 年)》的通知 .......................100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未来产业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工作的通知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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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政策篇1.浙江省 2023 年第 7 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1172.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浙江省5G 全连接工厂申报工作的通知 ............................................1193.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新能源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 ..........................................124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3 年度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通知 ..........................1675.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届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获奖名单的通知 ................................1686.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170杭州市级政策篇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1722.杭州市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全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果的公示..................1803.关于 2023 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的公示.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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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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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 分。(详情请点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申报程序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申报工作实行网上办理(http://www.innofund.gov.cn),申报程序如下:(一)注册登记
在杭州市内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可访问全 国 一 体 化 政 务 服 务 平 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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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申报截止时间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预计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 【申报时间 9 月 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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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工业绿色微电网是提高能效、保障工业稳增长合理用能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培育绿色增长新动能、锻造产业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方向,是促进高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动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按照《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2〕88 号)《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22〕76 号)有关部署,现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
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电子以及数据中心、5G 基站等重点行业领域,征集一批集成应用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高效热泵、新型储能、氢能、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等一体化系统的工业绿色微电网。
二、推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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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建有独立完整并稳定运营工业绿色微电网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或相应工业绿色微电网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其中,工业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业园区应为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二)具体要求。申报的工业绿色微电网应实现稳定运行、具有显著节能降碳效果,并至少满足下列指标中的三项要求:
1. 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本企业、园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 15%以上,或可再生能源、工业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含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能源等)等合计占本企业、园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2. 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2MW 以上,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10MW 以上;3. 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比例(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例)达到80%以上;4. 电力负荷调节能力(可根据电力系统需要变动其输出功率的负荷占电力最大负荷的比例)达到5%以上;5. 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包括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氨)储能等)达到1MW 以上;6. 可再生能源制氢或工业副产氢年生产规模达到5000吨以上,并实现就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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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业余能利用率(实现回收利用的工业余热、余压、化学余能、余冷及其他余能占理论可利用余能量的比例)达到 60%以上。
三、推荐程序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绿色微电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进行申报并择优推荐,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分别组织本行业、本集团推荐工作。请于 2023 年 9 月18 日前将《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申报书》(附件1)、汇总表(附件2)和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上传报送电子版材料。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阳紫微 010-68205354/5341(传真)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 号邮编:100804
【申报时间9月18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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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18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加快工业绿色发展,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
(一)诊断服务范围。重点选择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电子等行业和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分别组织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为中央企业、专精特新和“小巨人”等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二)诊断服务内容。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应针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重点用能设备和公辅设施、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用能结构优化调整及能量系统优化等方面,查找短板弱项,提出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节能改造措施建议,为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工业企业节能降碳提出可复制易推广的解决方案。鼓励节能诊断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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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1、2022年接受工业节能诊断服务的企业开展跟踪服务,摸清节能改造措施建议实施及进展情况等,系统评价节能改造效果。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结合地区实际和行业特点,组织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企业认可度好的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以及符合节能诊断范围且有节能诊断需求的企业,对接达成服务意向,形成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请于2023年7月28日前将《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量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的服务规模质量、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以及被诊断企业情况等,确定发布2023年度全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清单。(三)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中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业企业和重点行业节能诊断服务指南等相关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诊断任务,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诊断报告应及时报送推荐单位,并同步报送至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平台(www.gmpsp.org.cn)。承担全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的机构不得就诊断服务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四)报送工作总结。推荐单位在任务完成后,应从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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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数量、完成质量、数据分析、企业反馈等方面对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进行全面梳理总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2)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业节能降碳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诊断服务市场化组织、企业等各方力量,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节能诊断服务推进模式。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精准服务,务求实效。
(二)强化过程跟踪。推荐单位要加强服务过程指导,定期调度任务开展情况,协调解决诊断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持续提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搭建节能技术装备推广、技术改造咨询服务等对接平台,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享和经验交流,促进行业、企业间交流互动,推动形成咨询、诊断、改造、评估的节能服务闭环。(三)做好结果应用。推荐单位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等已有渠道,引导企业落实节能诊断措施建议,持续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做好节能诊断服务与“节能服务进企业”活动、工业节能监察、节能技术装备目录推广等工作的协同配合,积极组织推广共性节能技术装备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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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张琨 010-68205369 阳紫微010-68205354
电 子 邮 箱:jienengchu@miit.gov.cn
【申报时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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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案例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3〕24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一、征集方向
(一)质量管理能力。
企业贯彻实施 GB/T 19000、GB/T 19004、GB/T19024等先进标准,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加快质量管理数字化,不断提高质量改进能力,实现质量效益有效提升。征集方向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树立追求卓越的质量理念,确保 GB/T19000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发挥企业最高管理者作用,优化质量组织体系和管控模式,调动全员参与质量提升,不断提高质量管理能力的解决方案。2.企业持续成功的能力。贯彻实施GB/T 19004等先进标准,持续健全制度机制,建设质量文化,创新方法应用,加强过程识别、管理和验证,采用策划、实施、检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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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CA)模式开展持续改进,确保达成质量目标、实现持续成功的解决方案。
3.质量管理数字化。运用数字技术对质量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实施质量预防和改进,推进供应链管理数字化,开展数字化质量追溯,实现生态圈质量协同、开放合作、模式创新的解决方案。4.全过程质量绩效水平。依据GB/T 19024 等标准,有效识别质量绩效指标,采用先进质量方法工具,加强对用户满意度、产品合格率、平均缺陷率、质量损失率、市场占有率等关键指标的度量、监测、分析和评价,不断提升质量管理财务和经济效益的解决方案。(二)质量技术创新应用。加强质量技术创新,开展质量设计技术、过程控制方法与工具、试验检测技术、运维保障技术等攻关和应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征集方向包括:1.质量设计。应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搭建数字孪生模型,加强可靠性设计与仿真,开展基于或高于用户需求的质量设计,实现关键质量指标的设计优化,从源头防止质量风险、解决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2.质量控制。应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全流程质量在线监测、诊断与优化,实施关键过程智能分析、精准控制、设备远程监测和智能运维,实现制造过程的数字化控制、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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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和智能化管理,持续增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水平,提升产品制造可靠性、一致性、稳定性的解决方案。3.质量检测。采用机器视觉、人工智能、先进测量仪器等技术推动试验检测数字化和智能化,加快在线检测、智能检测等先进方法工具的创新应用,提高质量检验检测效率、覆盖率和准确性的解决方案。(三)可靠性提升。
落实《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围绕机械、电子、汽车及其他相关行业企业实施可靠性工程,推动产品可靠性提升。征集方向包括:
1.可靠性管理。通过企业可靠性工作计划、可靠性评审、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故障审查组织、可靠性增长管理等实施应用,实现产品可靠性提升的解决方案。2.可靠性工程技术。通过可靠性设计、可靠性分析、可靠性试验验证、可靠性仿真等方法以及数字技术应用实现产品可靠性提升的解决方案。
3.可靠性工具。通过测量仪器、可靠性软件工具、可靠性试验设备的开发或改造升级试验检测设施等,实现产品可靠性提升的解决方案。
4.可靠性“筑基”和“倍增”攻关。通过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及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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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的可靠性攻关,实现整机系统的可靠性关键指标和水平提升的解决方案。
5.产业链供应链可靠性保障。通过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可靠性管理,如产业链供应链管理、可靠性指标传递机制等,实现产业链供应链可靠性水平提升的解决方案。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主体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在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应用案例应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对相关行业、供应链质量或企业质量提升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三)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体现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的技术特点,聚焦实际场景应用需求和重点问题。(四)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 项。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申报单位可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提交《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案例申报书》(附件1)。各单位组织对本地区(行业)企业申请进行初审,每单位每个方向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5 个,并于 9 月28 日前将正式推荐意见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案例汇总表》(附件2)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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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被 推 荐企业需通过申报平台(https://www.miitqb.cn)提交电子版材料。(二)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程序确定、公示、发布典型案例名单。(三)宣传推广。开展专题培训、现场考察等分享交流活动。依托部属新闻媒体、“两微一端”平台渠道,择优宣传典型案例。
(四)有关支持。鼓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针对应用成果突出、推广价值较高的典型案例,从项目审批、政策资金等方面对项目提供支持,不断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四、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夏厦010-68205247申报平台技术支持: 谢梓炀18011790297。【申报时间 9 月 28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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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3〕198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浙政办发〔2023〕26 号)有关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现就做好2023年度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数控机床、智能电气、医疗器械等四个“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领域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已享受国家或省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或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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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其关联企业的不得申报。二、申报条件
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一)用户企业购置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数控机床、智能电气、医疗器械等四个“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领域的首台(套)装备(前三套装备或者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 1000 万元,并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其中,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生产、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 3 个月)的装备产品。(二)申报首台(套)装备交付用户的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三、申报程序
(一)装备生产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
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交首台(套)装备正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全额支付凭证、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收或使用证明)、用户企业应用首台(套)装备实现工程化质量提升等申报材料(均为 PDF 扫描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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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受理企业申报资料的各地经信局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
(三)省经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拟定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奖励资金将在 2024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拨付。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前将推荐函、项目汇总表(各一式 3 份)报送省经信厅。县(市)的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请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部门。联系人:
省技术创新中心 柳世袭0571-88229695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0571-87058450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 年9月4日【申报时间9月22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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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 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现就2023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有较强的人才团队。(二)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等要求。
(三)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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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五)申报装备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企业依法拥有申报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六)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分为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三个档次。申报装备应在近两年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的鉴定验收,或在近两年通过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鉴定验收并获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装备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其中申报国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申报国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申报装备应提供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存在如下情形的装备不得申报: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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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近三年申报装备已获得首台(套)装备认定,且申报装备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于2023年9月15日前申报,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国防科工相关产品需在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提交脱密脱敏材料的同时,通过地方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涉密纸质材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各地经信局负责对当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局在推荐限额(附件1)内择优推荐,并通过系统提交企业的申报材料。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网上申报并行文报送。负责受理企业申报资料的各地经信局和省属企业集团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三)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请于2023年9月22日前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厅(材料寄送:杭州市天目山路50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107室,0571-88229695),并附项目汇总表(附件2),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各县(市)材料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网上提交的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涉密产品须通过机要渠道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完整申报材料1套,并附电子版光盘(机要地址:杭州市南山路150号省国防科技工业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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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87067307)。
(四)省经信厅组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确定认定档次,商省财政厅拟定年度资金补助规模,公示后发布。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装备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以及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经验收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的,可优先推荐且不占用各地推荐名额(须提前与省经信厅沟通确认)。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工程化攻关重点项目通过验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地应优先推荐。
(二)申报国际首台(套)认定的,要求获得至少一名院士或者两名浙江省特级专家及相当层次专家推荐。申报国际、国内首台(套)装备的,省经信厅将统一组织专家答辩。(三)为深入贯彻落实“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和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相关决策部署,“415X”产业集群高端装备领域核心区、协同区今年可增加1个申报名额,定向用于所在县(市、区)对应领域装备;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县(市、区)(附件3)之间的名额可调剂使用并优先支持产业结对项目企业。以上名额变动须提前与省经信厅沟通确认,并在正式行文中说明,其中调剂名额双方均须行文说明。(四)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相关工作由当地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并报省经信厅审核确定,相关资金由当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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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需参加省经信厅统一组织的专家答辩。
(五)对认定为2023年度首台(套)装备给予认定奖励,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奖励200万元,国内首台(套)装备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装备奖励50万元,认定奖励资金将在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下达,其中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六)经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可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时间不超过3年。联系人:
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柳世袭0571-88229695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
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0571-87058450
省国防科工办科工处 钟逸倩0571-81051489
【申报时间9 月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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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宁波不发),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有关要求,按照《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规定,现就做好2023 年度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二、保险险种
采取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示范条款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质量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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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三、补贴标准及投保时间
(一)申请装备的交付用户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起保时间在2022年9月 1 日(本通知所列的时间均含本数,下同)至2023年8月 31 日期间,且在其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申请补贴,同一装备由装备研制企业集中统一申报。续保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并已获得省财政补贴,如不连续的则按新投保项目提交相关材料。实行分档阶梯(退坡式)保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 90%、80%和 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 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 3 年。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生产企业投保“综合险”,采取先保后补的方式,对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或者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贴,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的覆盖范围可扩展到首年度投保装备。
1.前三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3 台(套)重大成套装备;
2.首批次投保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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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超过50 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 2000 万元);3.首年度投保装备是指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低于 50 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1000 万元)。(三)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当不低于装备价值的 2 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四)已获国家保费补贴的重大装备,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重复支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与应用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五)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不得申请。
(六)获得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支持后中断申请后再申请的,保险补偿比率按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补偿比例递减10%。
四、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申报程序
投保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填写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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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正规合同、最终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受或使用证明)、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保险机构出具的全额保费收取证明、投保企业全额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等申报材料(均为 PDF 扫描件)。企业申报材料无须报送纸质材料。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后,于2023年 9 月 15 日前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将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并报送省经信厅,同时在网上平台上传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PDF 扫描件,并通过网上平台推荐报送相应项目(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县(市、区)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纸质版)请同时报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财政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
(二)审核和资金拨付
省经信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分别在线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经信厅对申请补贴的材料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将在 2024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五、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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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经信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配合,积极发动企业投保,有效推进保险补偿工作的开展。(二)各相关保险公司要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对企业投保情况认真核实、及时汇总,提供准确的企业投保费用相关材料,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三)各地经信局、财政局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企业及承保机构违规获得补贴资金的,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效益。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要加强对首台(套)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五)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联系人:
省技术创新中心 柳世袭0571-88229695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
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0571-8705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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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财险处张浩0571-87189656
附件:2023 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费补贴申报汇总表.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2023 年8月21日【申报时间9 月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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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省委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扎实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商有关部门,现就组织开展2023 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工作安排
2023 年制造业和建筑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参照浙江省《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2105—2018)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2104—2018)(以下统称《评价规范》)执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参照制造业评价规范执行。《管理办法》和《评价规范》中指标要求有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指标为准。
(一)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原则上应是2022 年8月31日前认定为设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且满足《管理办法》《评价规范》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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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重点领域
原则上重点支持 415X 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标志性产业链、产业基础再造和高端装备攻关工程等领域有关重点企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山区26县领域可适当放宽领域范围。(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1.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事项在线办理,点击在线办理并登录,选择浙江省、申报类型(认定)后填报申报材料(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detail/index.do?localInnerCode=26c45564-3e24-4c86-b526-85fb873e76d3)。在线办理企业上传材料截止时间为9 月15日,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
2.各设区市经信局负责对所辖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通过系统提交有关企业申报材料。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数量实现限额推荐,综合考虑各地规上工业增加值、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等情况,并结合2022年获得省级有关激励、支持建设的示范区、技术创新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申请名额详见附件(宁波名额参照去年基数);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数量按各设区市推荐,其中杭州市、宁波市总数不多于4家,其它设区市总数不多于 2 家。在征得县(市、区)同意并提前向省经信厅报备的前提下,允许各设区市经信局根据实际对所辖县(市、区)未用完的申报名额进行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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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要求
请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确认,审核意见于 9 月 22 日前通过审批系统“省经信厅网上统一审批平台”(https://xzsp.zjidb.com)提交至省经信厅,同步需上传行文,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同时将纸质行文附汇总表(附件 2)报送省经信厅(材料寄送:杭州市天目山路 50 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107 室,0571-88228749)。属地有建筑业企业参加认定的,须同时寄送 1 份推荐文件至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省属企业可通过政务申报系统直接提交至省经信厅。二、其它事项
申报企业税务和海关涉税证明由我厅协调省级相关部门统一取证,不需地方和企业专门办理。省经信厅技术创新处联系人:王冠、潘婷婷联系电话:0571-87058112、87058172;
省技创中心联系人:章许旷野联系电话:0571-87798107;
省建设厅联系人:邵思茗联系电话:0571-81050843;技术咨询联系人:高 哲 联系电话:15669919972。附件:1.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额表(建筑业除外).pdf
2.2023 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汇总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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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8月21日【申报时间9 月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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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浙江省 2023 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宁波市不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新材料科创高地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更好地引导和推动重点新材料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现就做好2023年度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
《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中,产品符合《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 年版)》,且在 2022 年9 月5 日至2023 年9月4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投保产品全部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在保单有效期内全额交付保费的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
二、申报保险补偿产品及承保公司(一)申报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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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申报保费补贴的投保产品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 50 万元。
(二)已获得国家保费补贴的首批次新材料,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支持。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其所用的材料不再享受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与保险补偿不得同时享受。(三)承保保险公司须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三、保费补偿
(一)省财政对新投保新材料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 2%,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新材料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 90%、80%和 70%给予保险补偿,续保产品按首年度实际补贴比例逐年递减 10%给予保险补偿。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3 年。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新材料的分档,按《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 年版)》分档确定。(二)投保新材料产品应根据材料成熟度、潜在风险情况、应用领域等确定合理的责任限额。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经信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配合,高效推进保险补偿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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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申报,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 前对照附件要求上传有关材料。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于2023年9月23 日前通过系统上传初审意见(需联合行文)。(三)省经信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分别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经信厅审核确认后,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补助资金在2024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
(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五)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做好初审工作,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初审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向社会通报,并按规定实施惩戒。联系人:
省经信厅材料处 董 昊0571-8705 8139
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0571-8705 845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张 浩 0571-8718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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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网站技术支持 袁浩晟18805813505
附件:2023 年度省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有关材料要求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2023 年8月29日【申报时间9 月18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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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23 年度省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有关材料要求(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三)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保产品符合要求的销售情况和保费缴纳情况的审计报告(核验投保产品销售合同、交货凭证、发票、销售金额、用户及应用领域、保单、保费缴纳等真实、有效性),并附相关合同、凭证材料(若发票、交付凭证较多可仅提供可核查的清单);
(四)产品应用领域证明材料;(五)承保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备案编号、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承保时点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公司条件的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备注:上传线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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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规〔2023〕21 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 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启动 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围绕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领域,聚焦研发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根据战略需求、规划需求、市场需求等三类需求,经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征集、筛选、凝练,形成268 个榜单(指南)。年度榜单(指南)滚动发布、动态调整。(一)申报单位根据榜单(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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