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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在版编目 ( CIP) 数据 “互联网+”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研究 / 李万甫主 编 . 北京 :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21. 8 ISBN 978-7-5678-1121-8 Ⅰ. ①互… Ⅱ. ①李… Ⅲ. ①互联网络-应用- 税收征管-研究-中国 Ⅳ. ①F812. 423-39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 (2021) 第 149685 号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 名: “ 互联网+”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研究 作 者: 李万甫 主编 责任编辑: 范竹青 责任校对: 姚浩晴 技术设计: 刘冬珂 出版发行: 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 9 号国投财富广场 1 号楼 11 层 邮政编码: 100055 http: / / www. taxation. cn E-mail: swcb@ taxation. cn 发行中心电话: (010) 83362083 / 85 / 86 传真: (010) 83362047 / 48 / 49 经 销: 各地新华书店 印 刷: 北京天宇星印刷厂 规 格: 787 毫米×1092 毫米 1 / 16 印 张: 15. 75 字 数: 266000 字 版 次: 2021 年 8 月第 1 版 2021 年 8 月第 1 次印刷 书 号: ISBN 978-7-5678-1121-8 定 价: 48. 00 元
序 言 互联网的诞生, 堪称 20 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 给人类社会带 来了深刻而又深远的影响。 “互联网+” 思维已升华成一种全新的思 维理念、 创新的思维方式、 共享的思维准则, 并形成为一种崭新的 价值观念。 “互联网+” 作为国家战略, 正在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同和 接受, 极大提升了社会财富的创造能力, 更给人民的生活提供了便 利、 自由的享用空间。 以 “ 互联网+” 催生的现代数字经济的蓬勃 发展, 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 正在引领社会各领域、 各层面进 入更加灿烂辉煌的信息文明时代。 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5 年 12 月 16 日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 以 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 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 创造 了人类生活新空间, 拓展了国家治理新领域, 极大提高了人类认识 世界、 改造世界的能力。 2015 年, 国务院发布了 《 关于积极推进 “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 全面部署实施 “ 互联网+” 行动计 划, 并提出了 “ 互联网+” 创业创新等 11 项重点行动。 “ 互联网+” 的实质是要实现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等领域深度融合, 推 动技术进步、 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 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 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 2015 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 “ 互联网+税务” 行动计划》 , 正 式将 “互联网+” 纳入税收事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 基于不同层 次和视角, 全方位描述和布署 “ 互联网+税务” 行动的主要内容和 基本要求, 提出拓展信息化应用领域、 推动效率提升和管理变革目 标任务。 “ 互联网+税务” 行动计划, 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 路, 是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效的纲领性文件, 并产生了极大的助推
2 “互联网+”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研究 效果。 “互联网+” 对传统税源管理模式形成了较大冲击、 对创新税 务监管理念和方式提出了挑战、 对优化纳税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税务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出更高标准、 对税收征管制度建设提 出了新诉求, 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模式创新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数 字经济的发展是以数据为核心特征, 必然要求税收征管应坚持以数 据为核心要素的治理框架, 推动实现税收征管模式的制度变革和机 制创新, 从而形成 “ 以数治税”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创新的新框架, 为全面开启智慧税务建设提供可行的实践路径。 2017 年 9 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 互联网+” 背景下 的税收征管模式研究 (项目批准号 17ZDA052) 获准立项。 本课题坚 持学术思维、 战略思维, 以 “ 理念—现状—问题—对策—模式” 为 研究路径, 注重全面深入论述 “ 互联网+” 背景下税收治理创新、 税收征管制度完善、 税收征管风险管理、 大数据与税收征管深度融 合、 电子税务局建设五大方面问题, 并相应地划分为 “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征管 制度研究” “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征管风险管理研究” “ ‘互联 网+’ 背景下大数据与税收征管的深度融合研究” “ ‘互联网+’ 背 景下电子税务局应用探索”。 本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主要是从 “ 治理” 的视角来研究税收征管问题, 试图实现国家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程 序性协调, 立足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做出税务思考与贡献。 课题研究 打破既往的研究路径依赖, 以践行新时代税收治理观为统领, 以数 据治税为研究逻辑主线, 以新生态下税收征管模式创新为目标, 持 续探索提升税收治理质效, 彰显出课题研究的时代性、 现代性、 创 新性, 开辟了现代税收理论与实践融合创新研究的新篇章。 自该项国家社科重大项目立项以来, 课题组成员精诚合作, 锐 意进取, 聚力攻关, 在资料收集、 课题研究、 实践调研、 学术交 流、 成果推介等方面进展顺利, 成果丰硕。 课题组在学术期刊上发 表相关学术论文近 40 余篇, 部分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 部分研究报 告得到决策部门的认可和肯定。 经过三年多的课题研究, 坚持以国
序言 3 家治理视角, 紧扣提升税收征管效能, 紧密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发 展, 着眼智慧税务建设愿景目标, 形成了在学术思想、 理论观点、 应用研究等方面的重大创新成果。 收录本书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既 有深入系统的学理阐述, 也有紧密联系实际的对策研究, 还有来自 税收征管一线的探索性成果, 契合了中办、 国办印发的 《 关于进一 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的相关措施, 体现出研究成果与顶层 设计的高度吻合性, 展现出课题研究思路和方向与实践发展要求的 高度一致性。 本书收录的研究成果, 可谓观点推陈出新、 论据翔实 充分、 论证严密规范, 对互联网与税收征管的融合创新进行了不懈 的理论探求和实践探索, 极大地丰富了课题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具 有重大的学术引领和应用价值。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 李万甫 ( 1 7 ZDA 0 5 2 ) 首 席 专 家
目 录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数字经济下新商业模式的税收治理探析 …………………………………… 3 “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研究观点综述………………………… 10 “ 互联网+ 税收治理” 的价值意蕴和原则内理探析 ……………………… 24 整体政府视角下税收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 31 变革税务执法、 服务、 监管理念提升税收治理能力 ……………………… 42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征管制度研究 大数据背景下的纳税人信息权及其构建研究 ……………………………… 55 “ 互联网+” 背景下 《 税收征管法》 修订基本理念研究 ………………… 80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税收领域的适用与完善 ……………………………… 91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征管风险管理研究 新技术、 新业态与税收征管 ……………………………………………… 105 应用区块链技术推动我国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研究 ……………………… 113 利用区块链技术提升我国税收管理水平研究 …………………………… 121 税收风险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 133
2 “互联网+”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研究 “互联网+” 背景下大数据与税收征管的深度融合研究 经济数字化的所得税挑战与中国应对策略 ……………………………… 143 经济数字化的增值税挑战与国际借鉴 …………………………………… 154 深化税收数据增值能力研究 ……………………………………………… 163 “ 互联网+” 背景下大数据与税收征管的深度融合研究综述 …………… 178 “互联网+” 背景下电子税务局应用探索 “ 互联网+” 背景下的电子税务局应用探索 ……………………………… 193 “ 互联网+” 背景下电子税务局建设法制体系探讨 ……………………… 202 基于纳税人需求视角的电子税务局建设路径研究 ……………………… 212 基于信息贯通视角的电子税务局建设研究 ……………………………… 224 拓展 “ 非接触式” 办税缴费服务的思考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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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新商业模式的税收治理探析∗ 摘要: 近年来, 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 各种新商业模式迅 速崛起, 给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税务机关应改变传统征管思 维, 顺应时代变化, 创新治理体系, 既要保护处于初级阶段的新商 业模式, 又要使其发展纳入法治化、 规范化的轨道。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新商业模式 税收治理 一、 数字经济下新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 “ 数字经济” 一词最早由美国商务部在 1998 年提出, 是为了描述当代信 息科技带给美国乃至世界的巨大经济变革, 该概念在提出后迅速在国际上传 播开来。 2017 年底,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 OECD) 发布 《 数字经济展望》 (OECD Digital Economy Outlook) , 全面呈现了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 政策发展 以及供给侧和需求侧数据, 并阐述了数字化转型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 UNCTAD) 发布了 《2017 年信息经济报告———数字 化、 贸易和发展》 ( Information and Economy Report 2017—Digitalizati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 对数字经济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分析, 指出到 2019 年, 全 球互联网流量预计将比 2005 年增长 66 倍。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电子商务, 是在 2010 年 之前主要的互联网应用方式; 第二阶段是 “ 互联网 +”, 该阶段的分断点在 2016 年, 在该阶段移动互联网蓬勃发展, 对数据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增加, 许 多平台也在此阶段发展起来; 第三阶段是全面开始向数字化转变, 主要以云 计算、 人工智能等为主要发展方向, 实现万物互联。 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 ∗ 原文刊载于 《 国际税收》 2018 年第 5 期, 作者为李平 (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
4 “互联网+”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研究 展, 基于互联网、 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一系列数字技术驱动的数字经济新商 业模式迅速崛起。 新商业模式一般包括电商类、 搜索类、 社交类、 互联网 金融类和共享类等, 如电子商务、 应用软件商店、 在线支付服务、 云计算、 参与式网络平台、 网络广告、 高频交易等。 根据腾讯研究院发布的 《 中国 “ 互联网+” 指数报告 (2018 ) 》 , 2017 年全国数字经济体量为 26. 7 万亿 元人民币, 较 2016 年增长 17. 24%, 且数字经济占国内生产总 值 ( GDP ) 的比重也由 2016 年的 30. 61%上升至 2017 年的 32. 28%, 数字经济在国民 经济中的地位稳步提升。 未来随着高端芯片、 人工智能、 物联网和区块链 等技术的发展, 数字经济将会以更迅猛的速度发展, 更深更广地影响和渗 透经济社会。 二、 新商业模式给税收带来的新挑战 数字经济下的新商业模式基于数字技术, 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贸易 模式、 协作分工方式和经济理论框架, 带来经济结构的整体变革, 对传统的 税收理论和实践以及现有的税收治理体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一) 对税收法律的挑战 数字经济下新商业模式不断产生, 其创新速度远超税收法律的更新速度, 引起新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与税收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矛盾。 从税收法定、 税收中性、 税收公平原则等方面讲, 对于数字经济下新商业模式征税是必要 的, 但是如何顺利地将新商业模式纳入税法的规范, 是税收立法领域亟待解 决的一个难题。 (二) 对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 世界各国通过长期的竞争与合作, 建立了普遍认可 的税收利益分配格局和基本准则。 新商业模式的发展不仅对传统贸易形式产 生冲击, 也对现行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产生影响。 最明显的挑战是对国 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常设机构及其利润归属相关条款产生的影响。 新商 业模式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也存在类似的不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和税收利 益分配问题。 (三) 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传统税收体系在对新商业模式的适从中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 互 联网上数字产品的交易容易导致税源和税收收入的背离。 又如, 交易活动原 有的冗长的供应链条被分布式、 实时协同的网状协作所解构, 将弱化以层层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5 抵扣为抓手的流转税体系的价值。 再如, 以厂商为中心的大生产、 大零售、 大品牌和大营销的商业模式将被以消费者为主导的消费者到企业 ( C2B) 模 式所替代, 这将推动税制重心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迁移。 (四) 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影响 数字产品及服务交易的发展, 导致基于传统经济制定的现行国际税收规 则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目前, 对通过数字产品及服务而产生的数据所创造 的价值如何划定收入归属地, 远程数据收集是否会导致产生税务意义上的联 接度问题、 所有权问题, 以及云计算服务、 3D 打印技术可能产生收入定性的 问题等, 都需要进一步明晰并完善相关国际税收规则。 (五) 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新型商业模式下, 批量化的、 大额的交易被大量碎片化交易所替代, 税 务机关对交易过程难以追踪, 难以确定纳税时间、 期限和地点。 例如, 针对 以个人为主要客户群的境外在线零售商, 个人购买者可以直接通过线上下单、 线上支付完成整个交易, 货物以零星包裹的方式发出, 收入来源地很难发现 此类交易, 即使发现, 由于涉及大量的个人购买者, 如何在监管资源有限的 情况下实施有效的监管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三、 新商业模式税收治理的国际比较 (一) 美国对于网上无形商品或服务等跨境电商交易有征收销售税的趋势 美国具有完善的电子商务市场体系、 法律体系、 政策体系、 物流体系、 信用体系、 税收体系和监管体系, 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 规, 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 其税负比照传统贸易办理; 对无形商品或服 务 (如电子出版物和软件) 等网上交易, 则明确规定一律免征关税和销售 税。 但是 2013 年 《 市场公平法案》 在美国参议院获得通过以后, 美国对于 网上无形商品或服务等跨境电商交易有征收销售税的趋势。 在税收管辖权 方面, 1996 年, 美国政府规定了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也适用于数字行业。 在将征收销售税的权力归还于各州或地方政府后, 凡是签署 《 简化销售和 使用税协定》 的各个成员州, 可以不再遵循销售商注册地或者设立固定机 构原则。 (二) 欧盟实行的电子商务增值税制度值得借鉴 欧盟成员国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 非欧盟成员国数字化商品的供应商 要在至少一个欧盟成员国进行增值税登记, 并就其提供给欧盟成员国消费
6 “互联网+”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研究 者的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7 年 12 月 5 日, 欧盟成员国经济和财政部长在布 鲁塞尔会议上, 对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改革提案达成一致意见。 它扩大了 一站式征税制度 ( One Stop Shop) 的覆盖范围, 即从目前欧盟成员国之间 的电子商务, 扩大到非欧盟成员国通过网络销往欧盟成员国的交易, 销售 方将来只需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 填写一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就可以 一次性申报缴纳在所有欧盟成员国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无须分别在有 销售行为的欧盟成员国单独注册和申报。 它要求电子商务平台负责对非欧 盟电商在该平台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站式征税、 平台代 扣代缴等制度能够确保销售商在最终消费者所在的国家缴纳增值税, 从而 使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分配更公平, 并有助于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策略的 形成。 (三) 加拿大坚持 “属人” 原则与 “属地” 原则并存 在是否征税方面, 加拿大认为应当对数字企业交易征税。 对借助网络技 术提供程序代码等获得的收入, 需要归入到特许权收入, 若借助网络技术进 行升级等活动获得的收入则需要归类到服务收入。 在税收管辖权方面, 加拿 大坚持 “属人” 原则与 “属地” 原则并存。 从 “属地” 原则来说, 加拿大会 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征税。 但是在数字经济环境下, 由于网站的网址可随意 更换, 因此很难将其确定为常设机构, 这就为收入来源地征税带来了一定的 挑战。 为此, 加拿大另辟蹊径, 以数字企业的服务器作为常设机构的确定标 准来对数字企业征税。 (四) 印度侧重于维护地域税收管辖权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 发展中国家大多主张对电子商务 ( 含 数字化产品) 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加强税收征管, 从而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 国家税收权益。 在这方面, 印度是率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 1999 年 4 月, 印度发布一项规定, 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 支付的款项, 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 这是 对美国免税区主张的一个坚决否定。 印度在税种的选择上采取拓宽税制的方 式, 将电子商务纳入征税范围, 但不开征新税, 符合国际税收的中性原则。 此外, 印度不同意发达国家强调的居民税收管辖权, 坚持以属地原则为主来 维护印度对国际税收的管辖权。 2017 年 7 月 1 日, 印度实施商品和服务税 ( GST) 新税制, 通过单一的 GST 来取代烦琐且混乱的邦州地方税, 并放宽跨境贸易, 促进电子商务交易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7 的规范发展。 印度政府除了强化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征 管之外, 已经初步拟定, 今后所有的平台, 包括电商平台、 打车平台、 外卖 平台, 有第三方商家入驻的, 平台有责任帮助在平台上交易的商家征收源头 税 ( Tax Collected at Source, TCS) ; 在平台向商家付款的时候, 需要代扣代缴 该部分税收。 目前是 1%的中央商品和服务税 ( CGST) 和 1%的邦商品和服务 税 ( SGST) , 或者 2%的综合商品和服务税 ( IGST) 。 这意味着政府能确保第 三方商家在平台上的每一笔交易都有记录, 有助于税务部门强化对电商的税 收征管和监督。 四、 新商业模式税收治理的若干建议 (一) 创新数字经济税收治理理念 数字经济下的新商业模式尚处于初级阶段, 应将鼓励发展和规范治理有 机协调统一起来, 一定时期内应把鼓励创新和发展作为治理首要目标, 充分 涵养税源、 培育和壮大税基。 从长远来看, 应完善税制, 保障线上线下税收 政策规则统一, 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大幅降低遵从成本, 提升税法遵 从度。 新商业模式的税收治理, 还应考虑政府、 企业、 平台、 消费者以及国际 市场环境等多个利益相关方, 积极构建各方共同参与、 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税 平台体系。 (二) 健全针对新商业模式的税收制度 目前, 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方向是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完善对自然人 的税收管理, 降低间接税比重, 推动流转税征收环节的改革。 这些都符合新 商业模式发展的要求, 能够促进其长期稳定发展。 随着新商业模式的快速发 展, 应借鉴欧盟、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 出台促进新商业模式发展的税收 法案, 明确交易的各项税制要素, 使新商业模式的税制要素尽早纳入税收法 定的轨道。 此外, 应继续实施并扩大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 激励更多的新商业 模式发展壮大。 新商业模式下的小微企业是创新创业的主力军, 应进一步扩 大对小微企业的鼓励性税收政策, 创建宽松优良的 “双创” 环境。 (三) 强化对新商业模式的税收征管 从网络平台、 买家和卖家三方同时入手, 争取外部支持和配合, 强化对 新商业模式的税收征管。 建议修订 《 税收征管法》 时, 应完善对第三方涉税
8 “互联网+”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研究 信息协助的法律规定, 明确平台数据的权利主体, 遵循平台负担最小化原则, 规定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 目的、 程序和范围。 对于网络平台上的卖家, 借 鉴欧盟对在欧盟内经营的电商要求税务登记的做法, 建立电子商务登记制度, 要求电商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 电子邮箱号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并适 当简化税务登记、 申报和支付程序。 对于网络平台上的买家, 如果是企业法 人, 应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交易信息。 如果是自然人, 应通过宣传 教育、 发票管理等手段, 逐步加强税收监控。 对于卖家难以监管、 买家相对 固定的情形, 可借鉴反向征收机制, 由买方申报并代扣代缴税款。 这样一来, 负税人和纳税人一致, 防止增值税滞纳和逃税漏税。 要优化外部环境, 建议 由国务院牵头, 海关、 商检、 工商、 商务、 央行、 税务和公安等部门参与, 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加强数据共享和联合执法。 值得注意的是, 基于税收公平性原则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长期趋势, 应保持线上线下税收征管规则的统一性。 (四) 提升税收信息化水平 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 逐步推进税收征管系统与网络平台和电商的系统 对接, 及时采集平台交易信息, 强化税源监控。 大力推行票据电子化, 全面 推广电子发票系统。 在实践中, 监控数字产品和服务交易的资金流比信息流 更具有可行性和准确性, 因此, 应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共享, 保证 税务机关能够便捷、 准确地掌握纳税义务人相关信息。 目前, 在世界范围内, 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被要求收集、 储存和更新其客户信息, 税务机关可把自 动纳税评估软件接入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在消费者使用电子支付的同时 进行纳税评估。 为了鼓励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积极参与, 可以支付一定的 手续费, 同时设置严格的保密措施和责任限制。 (五) 推进国际税收合作协调 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修改完善, 比如, 常设机构的重新定 义、 转让定价规则的修改、 增值税税收管辖权的界定以及跨境增值税管理等, 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 加强征收管理的国际合作, 参与国际税收协调, 制定 更为公平、 合理、 高效的国际税收协定, 在全球税收协调中维护合法合理的 税收利益。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9 参考文献 [1] 高运根 .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改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和建议 [ J] . 国际税收, 2015 (3) : 12-14. [2] 廖益新 . 应对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法律秩序的挑战 [J]. 国际税收, 2015 (3): 20-25. [3] 梁鲜珍 . 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 J] . 税收经济研究, 2017, 22 ( 3) : 41-44. [4] 江灿 . 对数字产品交易征税问题研究 [ D] . 上海: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5] 秦长城 . 数字经济与税制变革 [ J] . 新理财, 2017 (1) : 71-73. [6] 李淼焱 . 数字经济给增值税征管带来的挑战及应对思路 [ J] . 国际税收, 2017 ( 7) : 51-53. [7] 杨晓雯, 韩霖 . 数字经济背景下对税收管辖权划分的思考———基于价值创造视角 [ J] . 税务研究, 2017 (12) : 53-56. [8] 倪红日 . 经济数字化、 全球化与税收制度 [ J] . 税务研究, 2016 (4) : 3-7. [9] 张斌 . 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影响: 挑战与机遇 [ J] . 国际税收, 2016 (6) : 30-32.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 研究观点综述∗ 摘要: 本文全面归纳总结了 “互联网+” 背景下税收治理模式创 新研究、 税收征管制度研究、 税收风险管理研究、 大数据与税收征 管的深度融合研究以及电子税务局应用研究的观点成果。 通过深入 剖析 “互联网+” 背景下税收治理模式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借鉴税收 治理的国际经验, 总结和展望了适合我国国情的 “互联网+” 税收治 理模式和征管改革路径。 关键词: “互联网+” 税收治理 税收征管 税收风险 大数据 电子税务局 一、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一) “互联网+” 背景下税收治理模式从 “管理” 走向 “治理” 的嬗变 截至 2018 年, 我国网民规模 8. 29 亿①, 互联网普及率接近 60%, 互联网 从一场技术革命演变成一场经济社会改革。② 中国于 2015 年正式提出 “ 互联 网+” 国家战略, 税务部门同年发布 《 “互联网+税务” 行动计划》, “ 互联网 +” 已成为创新政府服务模式、 引领税收工作新变革、 服务国家治理的新 势力。 ∗ 原文刊载于 《 税务研究》 2020 年第 6 期, 作者为刘和祥 (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 赵 妤婕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欧阳晓娴、 王卫军、 朱梅琴、 张玉堂、 毛明飞和刘昭对本文亦有贡献。 ①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 CNNIC 发布第 43 次 《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 EB / OL]. (2019-02- 28) [2020- 02- 03]. http: / / cnnic. cn / gywm / xwzx / rdxw / 20172017_ 7056 / 201902 / t20190228_ 70643. htm. ② 吴西峰 . 中国税收治理指导思想论要 [ J] . 税务研究, 2018 (2) .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11 治理包容管理, 同时又是法治、 善治和共治的集合体。 包红梅 ( 2017) 指出社会治理鼓励多元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 更提倡法律的保障作用, 注重 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智慧, 强调未雨绸缪, 体现的是源头治理、 依法治理、 系统治理和综合施策。 刘剑文等 (2015) 指出治理型征纳关系以纳税申报为 基础, 重视纳税人的参与、 合作和尊严, 寻求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平衡 协调。 赵惠敏 (2018) 指出税收治理注重决策指导、 协调与监督, 目的是实 现多元主体的利益均衡。 (二) “互联网+” 背景下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机遇与挑战 机遇方面, 王爱清 ( 2018) 认为 “ 互联网+税务” 改变了业务流程和管 理方式, 从 “管人” 到 “ 管事”, 可根据纳税人的办税需求和风险等级进行 区别管理, 同时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协同管理。 马蔡琛等 ( 2018) 认为互联网 便于对信息及资金流的数据监测、 存储与记录, 更利于对税收要素及应纳税 额等进行客观准确的判定。 柳光强等 (2019) 认为互联网时代, 全领域整体 数据拓宽了税收治理的覆盖范围, 全天候实时数据赋予了税收治理新的内涵, 同时海量数据也对税收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 挑战方面, 焦瑞进 ( 2016) 认为 “ 互联网+” 传统产业的融合突破了现 有的税收征管格局, 表现为复杂的商业模式使税源难以分割, 无形的营业场 所使税权难以界定, 税源与价值创造地不一致使利润归属难以辨别, 尤其是 国际业务利润归属问题, 发现和掌握实际税源成了信息管税的一大难题。 陈 兵等 (2018) 认为互联网带来的分享经济对既有的税收管理体系带来强烈冲 击, 对现行的税收征信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袁娇等 ( 2018) 认为新技术、 新 业态、 新模式的冲击以及以区块链、 比特币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对税收征管 带来重重挑战。 (三) “互联网+” 在税收治理中的应用借鉴和实践探索 从国际经验看, 马蔡琛等 (2018) 指出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在 2010 年设计的 Connect 系统将来自土地登记处、 福利局、 境内和离岸银行等 30 个 数据源的 10 亿多条信息进行整合, 为税务征收和调查提供了超过 80%的原始 数据, 增加了 30 亿英镑的税收收入; 印度建立了政府机构共享在线平台及全 国性的商品及服务税网络对税务信息进行分享和跟踪, 2017—2018 年度印度 通过大数据 挖 掘 了 1000 多 万 新 的 纳 税 人 以 及 1250 千 万 卢 比 的 税 收 收 入。 孙开等 (2015) 指出意大利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不仅实现了本国纳税人信息 全覆盖, 还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专业化的筛选分析, 实现了与欧盟成员国之
12 “互联网+”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研究 间的纳税人信息共享, 有效地控制了跨国涉税案件的发生。 从国内实践看, 张国钧 ( 2017) 认为 “ 互联网 +税务” 不是简单的信息 化, “ +” 表示连接的 “ +”、 增值的 “ +” 及主体的 “ +”。 当前 “ 互联网+税 务” 存在重项目推进、 轻思维创新, 重技术投入、 轻制度保障, 重自主开发、 轻互联互通, 重用户连接、 轻隐私安全四方面的问题。 蔡登明等 ( 2016) 认 为 “互联网+税务” 这项工程应因人制宜, 由 “ 互联网+” 纳税服务、 税收征 管、 管理决策和行政管理系统组成。 王爱清 ( 2018) 认为 “ 互联网 + 税务” 应优化顶层设计, 加快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深度应用, 加强税收社会化治理, 进一步提升税收管理服务的质量。 (四) “互联网+” 背景下税收治理模式创新 1. “ 互联网+” 推动税收治理多元高效 马蔡琛等 (2018) 认为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 “ 网状” 的征管模式会 涉及多元的税收参与主体, 表现为 “1+N” 中心治理模式。 其中, 1 是指税务 机关, 是税收治理结构的核心力量; N 包括纳税人、 非营利组织、 中介机构、 行业协会、 税收志愿者、 公众和媒体等, 可以作为服务或监督主体参与到税 收协同治理中来。 谭荣华等 ( 2014) 认为要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构建总局、 省局两级大数据应用平台, 从系统内集成阶段到全社会集成阶段, 实现跨部门、 跨系统的信息共享、 资源优化和协同工作。 2. “ 互联网+” 推动税收治理信息化 马蔡琛等 (2018) 认为随着 “ 互联网+” 的逐渐发展, 征税人和纳税人 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会逐渐减少, 未来 “ 推送确认自动扣税” 有可能逐步甚至 全面取代现有的 “ 申报缴纳” 模式。 杨金亮等 ( 2018) 认为要重塑税收治理 的框架体系, 通过顶层设计从法律层面明确涉税信息的申请、 使用、 流动、 反馈及监督机制, 建立信息的闭环管理机制。 3. “ 互联网+” 推动风险管理及税制改革 孙开等 (2015) 认为 “ 互联网+” 时代的到来使税务机关获取了大量的 数据资源和技术支持, 通过对涉税信息进行过滤、 分析、 对比、 甄别, 及时 监控税源, 有效进行税收风险管理。 焦瑞进 ( 2016) 认为虽然互联网新经济 模式下存在混业经营、 隐藏经济主体、 模糊产品服务的难题, 但人的基本要 素是不变的, 要坚持 “以人为本” 的原则管住税源, 从税制上顶层设计 “ 收 与支”, 确立所得和消费两大税系。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13 二、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征管制度研究 (一) “互联网+” 对现有税收征管制度提出挑战 “互联网+” 时代经济活动的主体多样化、 创新经常化、 交易网络化、 数 据电子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税收征管制度带来了挑战。 一方面, 我国目前尚未 对互联网经济进行专门的税收立法。 高金平等 ( 2019) 认为, 当前互联网经 济的税法适用与线下实体并无差异, 由于目前税法的滞后性导致某些互联网 经济业务和商业模式的税务处理较为模糊, 易引发税收争议及漏征漏管。 另 一方面, 新兴业态极速发展, 电子商务的兴起给传统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 战。 袁娇等 (2018) 提出, 电子商务下的部分税收要素及纳税依据需要重新 认定, 特别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难题, 比特 币结算难以监管, 其跨国买卖涉及税收管辖权的确认, 其数字化匿名交易使 税务机关难以找到纳税人, 可能诱发洗钱等 “地下经济” 行为。 (二) “互联网+” 背景下现有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国际借鉴 莫观华 (2016) 认为目前我国缺少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导 致电子商务交易游离于法治监管之外, 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具体问题主 要表现在: 一是税收管辖权的归属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全球性、 自由性、 开放性和虚拟性特点, 其订购、 仓储、 收货、 结算等在不同地点, 导致现有的税收协定 ( 包括联合国范本和 OECD 范本) 规定的税收来源地 管辖权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难以适用。 二是现行 《 税收征管法》 不适应目前 的新经济环境。 王凤飞 (2013) 指出因 《 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欠缺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条文, 加之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界性、 无纸化、 流动性 等特点, 税收业务对传统实体经济的一般规定难以完全适用于虚拟特殊的 电子商务征税。 刘继虎等 (2017) 指出美国 2014 年的 《 市场公平法案》 确立 “ 网商企 业向消费者收取消费税, 电商所在的州政府向电商企业收取销售税”; 英国 2002 年的 《 电子商务法》 规定网络销售与实体经营适用 “ 无差别” 的增值税 税率。 谢波峰 (2013) 指出, 澳大利亚在 2006 年将反洗钱交易报告制度覆盖 电子商务的各种创新支付系统, 使其政府能够通过金融系统监控资金和资产 的流动, 在 2007 年修订的 《 电信法》 规定可以记录和检查经济实体在电子商 务中的交易情况, 有效解决了电子商务纳税等关键问题。
14 “互联网+”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研究 (三) “互联网+” 背景下现代税收征管制度构建 龚永丽等 (2018) 认为要完善 《 税收征管法》 , 以法律形式赋予税收机 关向其他政府部门、 金融机构及电子商务企业等第三方获取涉税信息的权力, 同时明确和规范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换过程中的职责、 内容、 程序、 方式、 标 准和期限。 莫观华 (2016) 认为要不断完善现有的税法体系, 对于新兴业态 要加快立法进程, 规范纳税行为, 明确网络数据的法律效力, 确立电商交易 平台协税护税义务; 对于现有的涉税法律要推进其有机统一, 尽快制定 《 税 收基本法》 或 《 税法通则》, 对各单行税法进行统领, 与其他法律如 《 银行 法》 《会计法》 等进行协调, 明确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协作责任; 对于与现状不 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正, 应加快修订 《 税收征管法》 《 增值税暂行条 例》 , 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 刘继虎等 (2017) 指出电子商 务税收征管的立法应当增加电子商务企业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的 内容, 尤其应增加对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连带责任的阐述。 (四) “互联网+” 税收治理视角下的税收法治现代化 李万甫 (2014) 指出, 应该赋予税收现代化更鲜明的法治内涵, 强化依 法治税, 用法治理念指导税收工作, 注重规范税收执法权。 刘剑文等 (2015) 提出迈向税收治理现代化, 一是要转变法律观念, 实现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 位、 从对抗型征纳关系到合作型征纳关系转变; 二是要革新法律制度, 保护 纳税人权利, 规范征税行为; 三是要提升法律技术, 特别是要增强法律的可 操作性, 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基本的程序要求。 王柳德 ( 2016) 提出税收征管 法律模式要与时俱进, 不断适应互联网时代大量涌现的经济新形态、 商业新 模式, 并扩大公众对税收治理的参与度。 三、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风险管理研究 (一) “互联网+” 背景下税收风险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 机遇方面, 社会理念变化和大数据共享带来新机遇 乔游 (2016) 认为 “ 互联网+” 所倡导的大数据、 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变 革以及带来的资源共享、 协同整合等理念的变化, 将成为解决信息孤岛问题 的思想指导。 “互联网+” 使政府信息不再各自为政, 公共数据不再 “ 养在深 闺人未识”, 数据的互联互通有利于税务部门运用大数据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水 平。 同时, 国务院明确要求加强风险预警及违法失信行为的在线披露共享,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为提高风险预警提供有力支撑。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15 2. 挑战方面, 涉税信息不对称及整合问题突出 陈耀华 (2017) 指出, 目前税收风险管理大多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 涉 税信息采集的广度、 深度和质量都不够, 难以有效挖掘税收大数据。 袁娇等 (2018) 指出, 对于政府的内部信息, 税务部门无权和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有效 的信息交换, 对于互联网、 媒体的公开信息, 税务部门难以深入分析运用, 由此限制了税收风险管理水平。 (二) “互联网+” 背景下国外税收风险管理的经验与借鉴 风险管理理论产生于 20 世纪 30 年代, 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一些发达国家 尝试在税收领域引入风险管理, 1997 年以后 OECD 开始深入地研究相关理论, 先后推出 《遵从风险管理: 管理和改进税收遵从》 《税务机关创新行动方案目 录》 《信息手册》 等作为应用指引。 国外学者对税收风险管理的研究主要包括 税收风险产生的根源、 框架流程和推进举措等。 (三) “互联网+” 背景下税收风险管理实践探索 1. 运用大数据进行信息交叉比对 陈倩 (2017) 指出, 2013 年无锡市税务部门建立了涉税情报管理平台, 通过从互联网上收集与纳税人有关的各种数据, 经过交叉对比形成风险预警 防范税源流失。 无锡市税务部门还从现金交易行业拓展到更多行业, 选取网 络信息与税务信息比对差异大的典型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开展实时监控, 对 流动性高、 驻留时间短的行业 (如演艺行业), 及时采集演出场所和网上的售 票排挡信息进行系统分析, 成效显著。 2. 通过信息关联分析发现涉税疑点 陈倩 (2017) 指出, 2014 年大连市税务部门自主开发跨境税源管理信息 系统, 将大连市税务部门、 工商管理部门、 对外经贸部门等多部门的平台连 接, 实现信息在各平台间的共享, 成立专业化的管理团队, 将统计报表、 企 业收入与行业情况及协定待遇等各项具有高度相关性的指标进行交叉比对, 形成趋势变化预测并自动生成疑点, 挖掘跨境交易隐藏税源。 (四) “互联网+” 背景下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的创新举措 1. 创新风险管理理念 理念是先导。 张秋虹 (2016) 指出,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大数据思维, 树 立 “开放、 互联、 共享” “ 以数治税” “ 信息管税” 的理念, 以 “ 互联网+” 融合税收管理核心业务, 转变思维模式, 重塑业务流程, 促进合作型纳税遵 从, 实现税收风险管理的突破。
16 “互联网+”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研究 2. 建立风险管理平台 平台是支撑。 乔游 (2016) 指出, 税收风险管理要围绕大数据的采集整 理应用, 搭建与 “ 互联网+” 相适应的新架构。 要加快修订 《 税收征管法》, 从法律层面明确税务机关采集涉税信息的权力, 加强涉税数据质量管理, 对 内部数据实施精准校验, 对外部数据进行标准转化, 构建 “互联网+” 的风险 管理平台, 将风险监控前移, 从事后风险分析转变为事前预警提示。 3. 强化风险人才培养 人才是保障。 彭骥鸣等 (2014) 指出, 要培养一批既懂税收业务又通晓 计算机和数据统计、 能够借助大数据进行联动分析、 深挖数据背后的价值、 严控税收风险的复合型人才。 乔游 (2016) 建议成立风险智库, 由各相关部 门骨干及税务人员组成, 让政府职能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 金融机构等与经 济活动有关部门共同应对税收风险, 通过多部门、 跨地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减少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使纳税失信者寸步难行。 4. 增强税收协同治理 协同是关键。 徐冬青 (2017) 提出建设协同共治体系, 建立互联网信息 共享智慧平台, 通过加强相关部门的信息协作和系统建设, 使银行、 公安、 工商、 国土、 住建、 民政及人社等信息互联互通, 便于税务部门从多渠道获 取相关涉税数据, 并通过数据信息的交叉验证及时发现疑点, 提升征管水平。 四、 大数据与税收征管的深度融合研究 (一) 大数据背景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李晶晶 (2019) 认为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面临机遇与挑战, 谁能掌握好 数据、 利用好数据, 谁就能提高洞察力、 占领制高点。 机遇方面, 突破了信息管税瓶颈逐步向大数据转变。 国务院发布的 《 促 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提出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的宏观设计, 《 税收征管 法》 修正案规定税务部门有从政府有关部门、 金融机构、 交易方等获取涉税 信息的权力。 这就能从思维、 法制、 平台及技术等层面为解决涉税数据的整 合、 共享和利用问题提供保障。 随着大数据、 云计算、 物联网、 移动互联网 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发展, 税务部门在利用数据资源支撑决策、 治理和 创新等领域将大有可为。 挑战方面, 缺乏完善的信息采集机制和处理工具。 目前数据采集机制尚 未建立, 涉税数据的采集标准和口径不统一, 导致无论信息来源于内部共享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17 还是外部机构及互联网渠道, 都难以获取及利用。 面对海量的税收数据, 既 未搭建统一的大数据系统平台, 又未引入数据挖掘分析工具, 很难有效提取 散落于各平台的数据碎片, 导致内部数据无法整合, 外部数据无法共享, 信 息获取存在技术壁垒和机制障碍。 (二) 大数据与税收征管的深度融合 周咏琦 (2016) 认为在大数据背景下, 不仅许多互联网企业信息都 可得到共享, 而且可提供一种大数据思维, 为当前的税收征管提供数据 支撑。 1. 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普及, 采集提炼非税务部门及 新兴渠道的网络数据显得尤为重要, 亟须从法制角度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 在 《税收征管法》 中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税款及配合税务部门开展 工作的义务、 权限和程序。 2. 构建税收信息微观数据体系 一是建设微观纳税人数据样本库, 按照纳税人的行业特征、 规模大小、 地区分布、 是否重点税源企业、 信用等级、 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生命周期 等建立子样本库, 全面反映全国及各地的宏观经济全貌、 中观行业景气程度 和微观企业纳税信息。 二是建设税收指标和税收效应公开体系, 确立税收征 管核心指标, 为纳税稽查提供决策参考, 形成一套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效 应分析体系。 (三) 大数据服务税收征管的典型方式 李晶晶 (2019) 指出运用大数据可以推动税收征管模式的转变, 优化税 收服务工作, 同时为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便利, 从根本上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 和效率, 为税收事业的发展提供基本条件。 1. 用大数据转变税务征管模式 首先, 对纳税人实施生命周期管理, 记录纳税人从登记、 申报到注销全 过程的涉税信息, 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策略; 其次, 对征税人岗责实行数据 化管理, 全过程记录税务人员的经办事项、 办结时效和操作流程等, 不断提 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再次, 对征管状况开展数据分析, 分析税源变化、 征管 质量、 税收集中度、 税源区域性分布和户籍情况等, 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最后, 依托大数据强化风险监控, 推进税收风险管理由侧重 “ 事后管控” 向 “事前防范” 转化, 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18 “互联网+”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研究 2. 用大数据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通过大数据挖掘分析工具和可视化方法, 多维度分析纳税人的经营模式、 投资偏好及纳税行为, 透视数据间的关联性和规律特征, 展示每一户纳税人 的真实 “画像” 从而提供更加个性、 动态及专业的服务。 纳税前, 为纳税人 提供税收宣传、 政策辅导、 涉税提醒、 信息查询及优惠政策公告等服务; 纳 税中, 打造全方位的电子税务平台, 完善税务登记、 网上报税、 留抵退税等 办理流程; 纳税后, 通过云平台, 为纳税人提供核定税率、 定额税款、 基本 税负等公开信息查询, 提高税务执法的透明度。 3. 用大数据提升税务稽查质效 应用大数据将案源、 审理以及执行等环节紧密结合起来, 改进稽查方法, 提升税务稽查质量及效率。 选案环节, 可通过大数据提高税务稽查软件及会 计信息系统之间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 将供应链上下游的数据与大数据平台 进行对接, 发现疑点后选定稽查对象; 检查环节, 利用大数据掌握案源的数 据信息, 更加高效地审查企业的交叉持股、 关联交易及转让定价等复杂业务, 甚至是国际活动的隐藏利润, 通过共同申报准则 ( CRS) 及税基侵蚀和利润 转移 ( BEPS) 等进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快速发现案件突破口, 防止税源流 失; 审理环节, 从大数据平台搜索以往类似案例, 在参考旧案例的基础上不 断更新案例库, 为后续稽查提供决策参考。 (四) 大数据背景下人工智能的应用探索 1. 人工智能倒逼税制优化的方向与路径 葛玉御等 ( 2018) 认为, 面对人工智能对就业和收入分配带来的挑战, 需要启动以 “促就业, 调结构, 缩小贫富差距” 为导向的税制改革。 一方面 对促进就业和创业创新给予金融税收支持, 另一方面提高个人所得税和房产 税等直接税的比重。 人工智能、 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发展有利于区分不同城市、 不同家庭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成本, 据此确定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更好地发 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2. 人工智能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 翁武耀等 (2018) 认为, 人工智能的优势是可以降低个人纳税人自主纳 税申报的难度, 提高企业纳税人日常涉税决策管理的科学性; 可以提高税源 监管, 运用遗传算法对比纳税人横向及纵向的数据差异, 根据警示信息对管 理漏洞进行排查; 可以加强税收征管的法定化和规范化程度, 提高税务机关 的工作效率。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19 五、 “互联网+” 背景下的电子税务局应用探索 (一) 当前电子税务局建设现状 1982 年我国税务部门首次应用计算机进行税收管理,① 1994 年国家税务 总局开始实施金税工程, 2016 年金税三期在全国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电 子税务局建设的数据规范和安全规范。② 我国税务信息化建设从兴起到逐渐完 善, 已形成了功能完备、 渠道多样的电子税务局产品。 例如, 周仕雅 (2018) 指出浙江省税务部门依托本地电子政务基础, 构建 “ 对外一个门户, 对内一 个平台, 集成一个档案” 的智慧型开放式生态系统。 柏鹏等 (2017) 提出江 苏省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 7×24 小时的线上 “5a” 办税服务, 实现了省、 县 两级扁平化, 以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办税需求。 (二) 电子税务局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赵吉利 (2018) 认为, 目前电子税务局建设仍停留在各省份单独开发单 独应用的情况, 省份之间不通用, 发展程度不一, 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建设。 周仕雅 (2018) 认为电子税务局目前存在四个突出问题: 一是技术更新怠速, 部分地区平台应用还停留在初级阶段; 二是业务局限较大, 税务系统内部的 工作流程还未完全按照信息化的要求进行调整; 三是数据共享不足, 税务部 门与金融部门、 其他支付中介、 税务中介的协作不够顺畅, 与企业、 银行及 工商、 审计、 财政、 海关等部门的互联互通不够便捷; 四是风控级别不高, 对数字化产品、 电子货币等新兴经济形态还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三) 电子发票的应用拓展 郑升尉 (2018) 认为电子发票是通过税务机关的信息管理系统以电子方 式传输和存储的收付款商事凭证, 应搭建智能化的信息网络平台, 实现网上 审核及报销。 郭英 (2018) 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应重视电子发票统 一获取渠道的建设, 保证电子发票信息在跨区域传输方面的互联互通, 从保 障发票终端多元化和便利化角度出发进行设计, 最大程度提升用票企业和受 票方的用户体验。 (四) “互联网+” 背景下电子税务局建设的功能定位 晨曦 (2014) 认为电子税务局是以纳税人为中心, 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 ① 鲁兰桂 . 税收信息化与信息化税收研究 [ J] . 税务研究, 2008 (11) . ② 何思阳. “ 互联网+” 框架下构建智慧电子税务局研究 [ J] . 经济研究参考, 2017 (35) .
20 “互联网+”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研究 撑, 以改善纳税服务质效为目的, 对各项纳税服务进行整合优化, 实现纳税 人一次登录、 在线查询、 全面办税、 征纳互动等涉税事项办理的综合性网上 纳税服务系统, 可划分为办税服务、 税务查询、 咨询服务、 管理服务及后台 管理五个功能模块。 对于电子税务局的建设目标, 张国钧 ( 2017) 认为要关 注纳税人、 税务干部的需求及用户体验。 (五) “互联网+” 背景下电子税务局建设构想 一方面, 要对各平台资源进行整合。 王秀婷 ( 2017) 认为, 一要强化与 政府机构合作, 融合财政、 工商、 质监、 房产、 国土等部门及银行的业务平 台, 打造集成门户, 实现信息互通。 二要强化与企业合作, 加强线上线下的 交流互动。 赵吉利 (2018) 认为要围绕融合和共享, 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 划下建成全国共用一个电子税务局即可办理所有涉税事宜的系统。 另一方面, 要优化税收业务流程。 柏鹏等 ( 2017) 认为要实施政府扁平 化流程再造, 以跨部门、 全流程、 效率最优为标准将电子税务局完全融入政 府公共管理平台, 并建立大数据共享环境下的事项团队或节点组合的网状组 织结构。 王秀婷 (2017) 认为可以借鉴成熟互联网企业的技术原型, 整合网 上、 实体、 自助终端、 手机 App、 电话、 短信及微信等渠道, 搭建标准统一 的税务系统内部基础设施云, 全面提升电子税务局的协同能力和综合服务 能力。 六、 总结与展望 (一) 总结 “互联网+” 背景下税收治理模式从 “ 管理” 走向 “ 治理”, “ 互联网+” 推动多元高效治理, 推动税收治理信息化, 推动风险管理及税制改革。 “ 互联 网+” 背景下税收征管制度面临互联网经济尤其是电子商务带来的挑战, 要以 法律形式明确政府部门、 金融机构以及电子商务企业等第三方信息交换的职 责及其程序。 “互联网+” 背景下税收风险管理在互联网技术变革下, 需要从 创新风险管理理念、 建立风险管理平台、 强化风险人才培养、 增强税收协同 治理方面探索创新。 “互联网+” 背景下大数据与税收征管的深度融合要加强 涉税信息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 构建税收微观数据体系, 用大数据推动 税务征管模式的转变、 纳税服务水平提高和税务稽查质效的提升。 “互联网+” 背景下电子税务局建设应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强化与政府、 企 业及第三方合作, 对各平台资源进行整合, 优化税收业务流程。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21 (二) 展望 《 “互联网+税务” 行动计划》 指出, “互联网+税务” 是把互联网的创新 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 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综观国内专家学者的观点论述, “互联网+税务” 在税收治理、 税收征管、 风险管理、 大数据应用及电子税务局建设方面有许多理论和实践探索, 目前 凸显出两点不足: 一是实证研究还需加强。 受数据收集和量表开发的限制, 既有研究多是从理论层面进行论证, 未来应进一步丰富研究方法, 加强实证 检验, 通过数据对比和案例剖析进行机理阐释。 二是多数研究囿于单一层面。 税收征管的政策设计和执行较为复杂, 与政治经济社会密不可分, 未来应融 合多学科进行综合分析和交叉研究, 进一步剖析 “互联网+税务” 的关系及机 理, 不断拓宽研究范畴。 “互联网+税务” 的发展为推动税收治理模式创新提供了机遇, 也存在着 税收立法欠缺、 税源信息建设薄弱、 平台搭建各自为政、 涉税信息共享不够、 专业人才短缺等不足。 因此, 还需转变发展观念、 提升用户体验、 增强技术 力量、 破除平台壁垒、 促进信息共享、 提升合作遵从、 增强社会协同, 多措 并举全面提高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 包红梅 . 论 “ 社会治理” 的三个基本问题 [ J] . 学术探索, 2017 (4) . [2] 刘剑文, 陈立诚 . 迈向税收治理现 代 化: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修 订 草 案 ( 征 求 意 见 稿) 》 之评议 [ J] .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5 (2) . [3] 赵惠敏 . 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与演进 [ J] . 当代经济研究, 2018 (1) . [4] 王爱清 . 升级 “ 互联网+税务” 助推税收治理现代化探析 [ J] . 税收经济研究, 2018 (6) . [5] 马蔡 琛, 赵 笛 . “ 互 联 网 +” 背 景 下 的 税 收 征 管 模 式 变 革 [ J] . 财 政 科 学, 2018 (9) . [6] 柳光强, 周易思弘 . 大数据驱动税收治理的内在机理和对策建议 [ J]. 税务研究, 2019 (4) . [7] 焦瑞进 . 大数据时代深化税收改革的系列思考 [ J] . 财政经济评论, 2016 (1) . [8] 陈兵, 程前 . 分享经济对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挑战与应对 [J]. 东北大学学报 (社会科 学版) , 2018 (5) . [9] 袁娇, 陈彦廷, 王敏 . “互联网” 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的挑战与应对 [ J]. 税务研
22 “互联网+”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研究 究, 2018 (9) . [10] 孙开, 沈昱池 . 大数据: 构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推进器 [ J] . 税务研究, 2015 (1) . [11] 张国钧 . 关于 “ 互联网+税务” 的几点认识 [ J] . 税务研究, 2017 (3) . [12] 蔡登明, 许建国 . 浅析税务机关推进 “ 互联网+税务” 的路径选择 [ J] . 税务研究, 2016 (7) . [13] 谭荣华, 焦瑞进 . 关于大数据在税收工作中应用的几点认识 [ J] . 税务研究, 2014 (9) . [14] 杨金亮, 孔维斌, 孙青 . 人工智能对税收治理的影响分析 [ J] . 税务研究, 2018 (6) . [15] 高金平, 李哲 . 互联网经济的税收政策与管理初探 [ J] . 税务研究, 2019 (1) . [16] 莫观华 . 关于 “ 互联网+” 时代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探讨 [ J] . 经济研究参考, 2016 (5) . [17] 王凤飞 . 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路径的优化: 基于信息不对称视角 [ J] . 河北学刊, 2013 (2) . [18] 刘继虎, 王湘平 . “ 互联网+” 语境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对策 [ J] . 中南大学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017 (3) . [19] 谢波峰 . 澳大利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简介 [ J] . 国际税收, 2013 (9) . [20] 龚永丽, 叶巧红 . “ 互联网+” 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研究 [ J] . 管理观察, 2018 (33) . [21] 李万甫 . 法 治 是 通 向 税 收 现 代 化 的 必 由 之 路 [ N] . 中 国 税 务 报, 2014 - 11 - 19 ( A02) . [22] 王柳德 . “ 互联网+” 背景下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机遇与挑战 [ J] . 经济研究参 考, 2016 (11) . [23] 乔游 . 浅析 “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风险管理 [ J] . 税务研究, 2016 (5) . [24] 陈 耀 华 . 基 于 大 数 据 的 税 收 风 险 管 理 问 题 研 究 [ D] . 北 京: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2017. [25] 陈倩 . 运用大数据完善税源管理的研究 [ D] . 北京: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7. [26] 张秋虹 . 大数据时代 “ 互联网+税务服务” 模式的新契机 [ J] .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2016 (1) . [27] 彭骥鸣, 陈爱明, 韩晓琴 . 大数据时代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 [ J] . 税收经济研 究, 2014 (5) . [28] 徐冬青 . “ 互联网+税收风险管理” 的实践与探索 [ J] . 潍坊学院学报, 2017 (2) . [29] 李晶晶 . 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浅议 [ J] .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 (6) .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23 [30] 周咏琦 . 大数据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影响 [ J] . 经营与管理, 2016 (4) . [31] 葛玉御, 宫映华 . 借势人工智能, 实现税收现代化 [ J] . 税务研究, 2018 (6) . [32] 翁武耀, 倪淑萍 . 人工智能促进税 收 征 管 现 代 化 的 方 式 和 影 响 [ J] . 税 务 研 究, 2018 (6) . [33] 周仕雅 . “ 互联网+” 背景下的电子税务局应用探索: 以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建设为例 [ J] . 税收经济研究, 2018 (5) . [34] 柏鹏, 唐跃, 臧桂芹, 等 . 大数据背景下构建电子税务局的思考 [ J] . 税务研究, 2017 (1) . [35] 赵吉利 . H 省电子税务局发展建设研究 [ D] . 哈尔滨: 黑龙江大学, 2018. [36] 郑升尉 . “ 互联网 +” 背 景 下 我 国 电 子 发 票 应 用 研 究 [ J] . 中 国 总 会 计 师, 2018 (8) . [37] 郭英 . 电子发票管理的现状及国际借鉴探析 [ J] . 财会通讯, 2018 (16) . [38] 晨曦 . 信息化背景下发展电子纳税服务对策研究 [ D] . 南宁: 广西大学, 2014. [39] 王秀婷 . “ 互联网+” 视阈下国地税深化合作的策略研究: 以 G 省电子税务局为例 [ D] . 广州: 广东财经大学, 2017.
“互联网+ 税收治理” 的价值意蕴和 原则内理探析∗ 摘要: “ 互联网+税收治理” 是将 “ 互联网+” 作为创新手段, 进一步推进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方式。 它蕴含诸多价值, 其 中以秩序价值为元价值, 以人权价值和效率价值为核心价值, 这三 种价值又内化为税收法定原则、 量能课税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实 践及应用。 “互联网+税收治理” 的价值意蕴与原则内理, 可以为新 时代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规划提供指引。 关键词: “互联网+税收治理” 价值意蕴 原则内理 信息化产业作为 20 世纪后期逐渐兴起的产业, 以其独有的互联互通为 基本属性, 打造出 “万物互联” 的 “ 互联网+” 大格局。 在这种历史情势 下, “ 互联网+” 已经成为我国大力推进的战略任务。 《2015 年政府工作报 告》 首次提出 “ 互联网+” 行动计划。 《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 “ 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 明确指出: “ ‘互联网+’ 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 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 推动技术进步、 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 提升实体经 济创新力和生产力, 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 社会发展新形态。” ① 国家税务总局积极贯彻国务院指导意见, 于 2015 年颁 布 《 关于印发 〈 “ 互联网+ 税务” 行动计划〉 的通知》 ( 税总发 〔 2015〕 113 号) , 以五大板块为核心, 推动 20 项行动逐序开展, 确定了 “ 互联网+ 税务” 的行动纲领。 税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税制改革 ∗ 原文刊载于 《 国际税收》 2020 年第 7 期, 作者为寻锴 ( 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 李 鑫钊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本文得到李万甫教授的悉心指导, 在此致谢! ①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 “ 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 [ EB / OL] . ( 2015 - 07 - 04) [ 2020 - 01 - 01] . http: / / www. gov. cn / zhengce / content / 2015-07 / 04 / content_ 10002. htm.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25 已步入深水区和攻坚期, 只有创新技术手段、 升级治理方式, 方能进一步 全面深化改革。 因此, “ 互联网+税收治理” 正是对症下药之 “ 良方”。 我 们将 “互联网+税收治理” 定义为将 “互联网+” 作为创新手段激活数据处 理模式, 以秩序、 人权、 效率等价值精神为要义, 进一步推进税收治理能 力现代化的改革方式。 在此基础上, 对 “ 互联网+ 税收治理” 的价值意蕴 和原则内理进行阐释。 一、 “互联网+税收治理” 的价值意蕴 “互联网+ 税收治理” 蕴含着诸多价值, 其中秩序价值是元价值, 人权价 值和效率价值是核心价值, 它们共同构成其他价值的理论之基。 (一) 秩序价值 秩序是人类社会正常运转的前提, 是维持公序良俗的重要手段。 “ 对任何 国家而言, 国家治理第一位的、 最直接的目的是建立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 秩序。”① 税收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价值内核必然与国家 治理理念一脉相承。 因此, 秩序作为税收治理最基础、 最根本的前提条件, 其元价值的独特属性正不断显现,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彰显税收治理的时代价值。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并将 “ 强化 税收调节” 作为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具体任务之一。 新时代的税收治理, 必须全面、 灵活地回应时代要求, 将 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税收体制改革的总目标。 “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 本方式, 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② 通过健全税收法律规范, 完善税 法运行机制, 将秩序之治根植于税收理念当中, 税收治理的法治之效才能在 实践中充分显现。 第二, 凝聚税收内部秩序的规则价值。 税收内部秩序, 主要包含税务机 关间的体制秩序和税收法律法规间的法理秩序。 首先, 体制秩序是指不同税 务机关间的内部秩序, 即不同部门、 上下级税务机关间的权力分配、 人员布 置、 业务流程等组织体系。 不同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责任越明确, 则工作效 率越高。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 其前提就内含了总揽全局的顶层设 ① 张文显 . 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 J] . 中国法学, 2014 (4) : 5-27. ② 张文显 . 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 J] . 中国法学, 2014 (4) : 5-27.
26 “互联网+”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研究 计, 外化了统一协作的部门联合。 应通过 “互联网+” 的技术应用, 将体制秩 序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真正贯彻, 实现税务机关之间的协同统一。 其次, 法 理秩序是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应上下一体、 互不冲突, 下位法不能违反 上位法, 部门的规章制度不能与国家法律条文相互排斥。 应通过 “ 互联网+” 的技术应用, 进一步理顺税收法理秩序, 优化税收法治环境。 第三, 引领税收外部秩序的运行价值。 税收外部秩序主要包含对不同纳 税人间的征纳秩序, 税务机关与其他各部门间的协调秩序以及国际间的税收 主权秩序。 首先, 征纳秩序表现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合法征税, 以及纳税人 合法缴税。 其中, 对公权力的约束及对纳税人私权利的保护, 是凸显征纳秩 序的关键。 其次, 协调秩序表现为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间的沟通、 协作与联 动。 在 “互联网+” 大平台基础上, 税务机关应主动与相关单位对接, 在保证 数据安全运行的情况下, 对各种信息予以过滤、 筛选、 研判及保存, 确保数 据资料在运行中形成闭环, 将 “互联网+” 的大数据优势运用到极致。 最后, 税收主权秩序表现为国际间的税收征管协作、 税法协调及国际税权保障。 当 前, 国际税收秩序正面临新的变革, 应充分利用 “互联网+” 的重要平台, 与 相关国家开展积极合作, 共同构筑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 (二) 人权价值 人权, 这一恒久的价值理念, 在新时代税收治理的语境中历久弥新。 当 秩序作为 “互联网+税收法治” 的元价值时, 人权亦应作为核心价值展现光 辉。 “ 确认和保障权利是法治的真谛,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治理的精髓所 在, 也是国家现代性的根本体现。 将法治精神融入国家治理, 就是要确立和 强化人权和公民权利神圣的观念和信念。”① 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下, 人权的新时代价值亦随之升华。 人权是指人之为人所 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人享有自由、 平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无论是民主还是 法治, 最终都是实现人权保障这一终极目标的手段。 而税收权力是公民同国 家之间整体式的、 长期限的、 持续性的利益交换, 是一种体现自愿、 对等的 税收契约关系在公法上的体现。 公民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国家权力的辅助, 而 国家权力的运行又必须仰赖公民财产权的让渡。 公民财产权的让渡在国家层 面体现为 “税收”, 公民权利的实现在国家层面则体现为 “ 给付”。 从人权保 障的价值诉求出发, 不应片面强调纳税人的义务, 还应当注重对纳税人权利 ① 张文显 . 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 J] . 中国法学, 2014 (4) : 5-27.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27 的宣示与维护。 “从宪政国家发展的历史过程、 终极目标来看, 只有人权才是 财政权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主要依据。”① 政府的课税权力本身不是目的, 对纳税人的权利供给方是本意。 因此, 如何在 “互联网+” 大平台基础上, 保 障好纳税人的基本人权, 维护好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使政府的权力强势转化 为纳税人的权利优势, 是新时代税收治理所要探讨的价值意蕴之一。 (三) 效率价值 效率价值是 “互联网+税收治理” 的核心价值, 并与人权价值并列。 税 收意义上的效率价值, 不仅是税收治理活动本身的 “成本-收益” 计算, 也 不仅是经济上的效益增进, 而更多是基于国家和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综合 考量。 第一, 效率是税收法律和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 由于资源的稀缺性, 包 括税收制度在内的任何制度对经济、 政治、 文化、 社会、 生态资源的配置都 要追求最大化产出。 尤其是税收作为直接以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为 调配对象的一种政府治理活动, 必须考虑其对经济社会发展、 市场经济运行、 收入再分配等不可避免的配置作用, 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的同时尽量增加 经济社会收益。 第二, 效率是 “互联网+税收治理” 特别强调的价值。 互联网作为人类以 科学方式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重要成果, 已经对人类的生产、 生活方式产生了 巨大影响, 对税收这一政府管理活动也不例外。 互联网对税收活动的影响至 少包括如下层面: 一是以 “新问题” 的面目对传统税收理论和实践提出挑战, 促使其改革创新; 二是为人类交往方式 ( 包括税收领域) 的变革提供物质支 撑, 促进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 三是互联网技术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如政务服务、 税源查控、 信息公开、 无纸化办公、 违法行为惩治等。 互联网 的理论、 技术和方法的深度渗透和广泛应用, 有利于提高税收治理效率, 以 更低的社会成本获得更大的社会收益。 第三, 效率价值有助于实现秩序价值和人权价值。 传统的方法和手段难 以有效监管新兴业态、 电子商务等领域, 但 “互联网+” 的方法可以有效应对 新的问题和挑战, 既能提升税收治理的效率, 又能堵塞税收治理的漏洞, 从 而实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 ( 人权价值), 最终实现征纳秩序良好 (秩序价值)。 比如, 通过 “ 互联网+” 实现税收信息公开, 不仅有利于纳税 ① 胡伟, 程亚萍 . 财政权之法理探究 [ J] . 现代法学, 2011, 33 (1) : 78-89.
28 “互联网+”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研究 人节约信息成本、 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更有利于全面准确贯彻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 税收效率的提高, 既能直接减少社会资源的耗散, 也能间接增进人 民福祉。 当然, 这种价值之间的整合还需要辅之以合理的制度保障, 引导效 率价值与秩序价值、 人权价值协调统一。 二、 “互联网+税收治理” 的原则内理 秩序价值、 人权价值和效率价值, 在税收领域可以内化为税收法定原则、 量能课税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一) 税收法定原则 在税收领域建立法治秩序的首要内理就是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 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 被誉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 “帝王法则”, 与罪刑法 定原则一起被称为人类法律文明史中的两颗耀眼明珠。 税收法定原则使人由 “臣民” 转变为 “公民”, 使课税由 “权力” 转变为 “ 权利”, 使法律由 “ 家 法” 转变为 “国法”, 从而使国家由 “专制” 走向 “民主”。 这种转变不仅是 税收意义上的现代化, 更是国家治理方式上的法治化与民主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提出了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意味着税收被赋予了民主、 权利等秩序性 的时代内涵。 我国正在将约束公权、 保障私权、 程序至上等法治理念融入税 收法定原则的机理之中, 进一步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税收治理作为 国家治理的子集, 必定要全面、 系统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目前, 我国正处 在对 “互联网+” 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完善构建的过程中。 对此, 税收法 定原则要求在充分听取民意、 汇集民智的基础上, 按程序不断将相关政策上 升为国家法律, 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保障税收秩序, 彰显 “ 互联网+税收治理” 的原则内理。 (二) 量能课税原则 在社会生活中, 不同的纳税人依据其自身情况具有不同的纳税能力。 因 此, 量能课税原则要求 “税收的征纳不应以形式上实现依法征税, 满足财政 需要为目的, 而应在实质上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 使所 有纳税人按照其实质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①。 这要求立法者在 制定税收法律时, 应当对所征税对象的税收负担能力做出区分, 形成 “ 能力 ① 葛克昌 . 税法基本理论 [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121.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29 强者多负担, 能力弱者少负担, 无能力者不负担”①。 衡量纳税人税负能力的 标准具有多样性, 但是纳税人的收入、 所得、 财产等要素常常成为最直接的 衡量判断标准。 据此, 以 “互联网+” 为突破口, 依托大数据、 区块链等创新 技术应用, 实现对纳税人财务收支状况的基本素描, 进而勾勒出其实际负担 能力的水平, 可以为量能课税原则的实现提供重要保障。 (三) 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是税收制度设计的起点和税收治理意欲达到的重要目标。 国家税收的直接目标即筹集财政资金, 间接目标即实现经济、 社会、 政治、 生态等方面的公共利益。 由于在机制、 方法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 通过 “ 互 联网+税收治理”, 公共利益原则可以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 第一, 以最低成 本筹集财政资金, 将公共利益的减损降至最低, 是 “互联网+税收治理” 的直 接目标。 筹集财政资金是税收最直接的目标。 “ 互联网+税收治理” 能够有效 增加税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有利于以最低成本筹集财政资金。 第二, 提高 公共利益是 “ 互联网+税收治理” 目标体系的核心。 由于 “ 互联网 +” 在识 别、 分析、 激活和共享数据的独特优势, 能够开放公众参与的平台, 提升政 府税收管理和社会互动的及时有效性, 对于提高公共利益的作用非常显著。 第三, “互联网+税收治理” 能有效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势, 优化原有的公共利 益目标体系。 不同于税收法定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的恒定性, 公共利益原则 根据情势的变动性, 其具体内涵和侧重点往往需要在国家大局下不断谋划和 调整。 比如, 通过税收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会随着国情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税制改革发展肩负着助力中国经济转型的重任……在统一财经、 改革开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等关键历史节点, 税制改革作为整体改革的突破口, 成为解决中国经济问题的牛鼻子, 撬动了基础要素资源的更新重构, 构建起 一套符合改革各 个 阶 段 的 税 制 和 政 策 体 系。”② 相 比 传 统 的 税 收 治 理 模 式, “互联网+” 能提供适应变化的有效技术手段, 其对外界信息的分析和反馈, 对主体诉求的研判和回应, 对时代发展的适应和引领能力更强。 由于其独特 优势, 在 “形势变化—政策调整—目标变更—贯彻执行—有效反馈” 的税收 治理链条中, “互联网+” 可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① 许多奇 . 论税法量能平等负担原则 [ J] . 中国法学, 2013 (5) : 65-76. ② 李万甫 . 共和国 70 年税制变迁: 历程、 脉络和经验 [ J] . 财政研究, 2019 (10) : 7.
30 “互联网+”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研究 三、 结语 “互联网+税收治理” 是将 “互联网+” 作为创新手段激活数据处理模式, 以秩序、 人权、 效率等价值为要义, 进一步推进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 方式。 秩序是 “互联网+税收治理” 的元价值, 人权和效率是其核心价值。 为 在税收治理的具体制度设计及运行过程中实现上述价值, 又可以具体内化出 税收法定原则、 量能课税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三大原则。 “互联网+税收治理” 的兴起, 必将为税收治理注入现代化的强大动力, 增添科技引领、 信息安全、 公平与效率兼顾等全新要素。 未来, 我们应当更好地运用 “互联网+” 的理念 和方法, 将秩序、 人权和效率价值注入税收治理的制度和运行过程, 并且将 税收法定原则、 量能课税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贯穿于税收征纳始终, 不断提 升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 实现税收领域的 “良法善治”。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 . 法的概念 [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1. [2] 李万甫 . 加快推进税收治理创新 [ N] . 中国税务报, 2016-06-15 (5) . [3] 李万甫, 黄立新 . 构建 “ 互联网 + 税收大数据应用” 机制的思考 [ J]. 税务研究, 2016 (7) . [4] 乔游 . 浅析 “ 互联网+” 背景下的税收风险管理 [ J] . 税务研究, 2016 (5) . [5] 沈玉平, 吴霖 . 税法价值取向约束下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 [ J] . 税务研究, 2007 (12) . [6] 北野弘久 . 税法学原论 [ M] . 陈刚, 杨建广, 等译 .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整体政府视角下税收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摘要: 整 体 政 府 理 念 以 解 决 人 民 诉 求 为 政 府 运 作 的 核 心, 主张不同层级和不同部门的政府机构、 社会组织、 私人部门进 行协同合作, 以实现功能整合、 信息共享和公共利益最大化。 英国整体政府施政理念下的税收治理先进模式尤其值得我们借 鉴, 其在顶层设计上秉承政府主导, 决策开放; 在制度安排上 坚持纵横联动, 加强合作; 在执行进程上注重细节把握, 稳步 推进。 与以英国为代表的整体政府理念下的税收治理改革实践 相对照, 我国税收治理可重点从统筹规划、 避免合成谬误, 税 改引领、 发挥鲶鱼效应, 以民为本、 跨越塔西佗陷阱三个方面 着手推进。 关键词: 税收治理 整体政府 大数据 税收数字化 如何科学界 定 政 府 职 能, 达 到 不 同 部 门 间 “ 激 励 相 容” ①, 是 政 府 在 不同时代背景下面临的永恒议题。 整体政府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政府改革的 新视角, 它所倡导的大数据、 云计算等技术变革以及带来的资源共享、 协 同整合等理念变化, 使政府信息不再各自为政, 公共数据不再 “ 束之高 阁”, 数据的互联互通有利于税务部门运用大数据不断提升税收治理水 平。 疫情当前, 英国整体政府施政理念下的税收治理先进模式尤其值得我 们借鉴。 ∗ 原文刊载于 《 税务研究》 2020 年 第 12 期, 作 者 为 张 学 诞 ( 中 国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院) 、 赵 妤 婕 (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 ① 激励相容理论源自哈维 茨 ( Hurwiez) 创 立 的 机 制 设 计 理 论。 激 励 相 容 是 指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自利的一面, 如果能使行为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与实现集体价值 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 这一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
32 “互联网+”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研究 一、 整体政府的相关介绍 (一) 背景含义 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 针对中央政府 “ 空心化” 和部门 “ 碎片化” 问 题, 英国首相布莱尔提出了整体政府理念, 认为传统的官僚制集权模式和保 守党的市场化分权模式都有局限性, 应该整合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各自的优 势, 走 “第三条道路”, 以应对公共服务分裂化、 政府机构人员膨胀、 经济低 迷、 信息技术发展等多重挑战。 整体政府是一种通过横向和纵向协调的思想与行动以实现预期利益的政 府改革模式。 它强调合作的 “跨界性”, 主张在不消除组织边界的条件下, 采 用交互协作和一体化的管理方式与技术, 促使不同层级和不同部门的政府机 构、 社会组织、 私人部门进行协同合作, 实现功能整合和公共利益最大化。① 紧随英国, 澳大利亚、 新西兰等国家先后进行了整体政府改革实践, 加拿大、 美国等国家的地方政府也进行了类似的实践探索。 目前, 整体政府已成为当 代西方政府改革的新趋向。 (二) 改革目标 1999 年, 英国发布的 《 现代化政府白皮书》 ② 指出, 建设整体政府的目 标是打造一个更加侧重公民导向、 结果导向、 合作与有效的信息时代政府。③ 整体政府的具体目标体现在四个 “打破”: 打破不同部门之间的掣肘, 加 强合作; 打破不同政策之间的矛盾, 提高政策效能; 打破不同项目之间的冲 突, 充分利用资源; 打破不同服务之间的重叠, 提供无缝隙的公共服务。④ 这 些目标共同表达了整体政府的基本逻辑, 即整体政府既不能依托相互割裂的 部门结构, 也不能寄希望于设立新的 “超级部门”, 可行的方法是在现有的组 织框架内, 围绕统一的目标达成伙伴关系以破除壁垒, 整合公共管理流程, 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服务。 ① 蒋敏娟 . 从破碎走向整合: 整体政府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 J] .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1 (3) : 88 - 96. ② UK Government. The Modernising Government White Paper [ R / OL] . ( 1999-03- 31) [ 2020- 10- 27] . https: / / www. cabinet-office. gov. uk / moderngov / 1999 / whitepaper / index. htm. ③ 陈琤 . “ 合作政府” : 英国行政改革的新走向 [ J] . 东南学术, 2002 (5) : 30-35. ④ 杨海锋, 韦城宇 . 西方整体政府对我国大部制改革的启示 [ J]. 中北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 版) , 2010 (4) : 66-70.
34 “互联网+” 赋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研究 (二) 制度安排: 纵横联动, 加强合作 在横向上, 英国整体政府改革一方面通过加强部门间合作, 设定统一目 标共享预算, 成立突破部门框架的任务型组织, 从全局出发对问题进行 “ 制 定、 执行、 评估” 的全过程管控, 整合各部门的优势资源, 取长补短地实现 整体目标。① 另一方面, 通过签订公共服务协议设立绩效目标体系。 英国财政 部在 1998 年公布的 《 全面开支评议》 中规定了部门内部以及跨部门的资金分 配规则, 从预算整合的角度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 做到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 配。 纵向上, 通过建立承上启下的区域治理结构, 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自主 性来谋求协作。 区域层级机构在实现区域规划、 经济圈打造、 环境治理、 基 础设施建设方面优势明显, 有利于防止地方政府治理的短视化和碎片化。 而 地方政府在提供辖区公共服务方面更接地气, 也更有效率, 其更了解地方民 众的利益诉求, 便于与公众沟通协商, 随时调整工作安排。 英国税收治理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整合信息系统。 HMRC 在政府部门网页的整合中起到了 “ 领头羊” 作用, 实现了与企业服务网站、 政府 “ 一站式” 服务网站的整合链接, 为纳 税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涉税信息。 在企业信息共享方面, HMRC 在国际贸易之 窗网页上与贸易、 环境、 食品、 农业等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从事国际贸易的 企业只需提交一次信息即可被有关部门共享并实现进出口税收的电子申报, 免除了纳税人在多个政府部门重复提交信息的烦恼。 在个人信息共享方面, HMRC 与劳资、 户籍相关部门合作开发纳税人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并与 12 个 郡的地方政府合作共享纳税人的身份信息。② 二是健全的信用体系。 HMRC 信息来源广泛, 包括银行支付系统、 公司 登记网站、 雇主对雇员工资的申报、 会计师在报告中对纳税人信息的披露等。 英国的支付业务主要依赖信用卡, 因此银行掌握了大量的交易信息和账目流 水, 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数据保障。 英国法律规定银行、 财产保险等部门有义 务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 税务管理人员可以向银行发出通知, 银行要在规定 期限内提交尚未扣缴所得税的存款利息表, 提供收款人的姓名和住址, 注明 利息的数额, 提供从英国证券获得收益的资料。 英国纳税人的税号与工商登 ① 王希 . 后新公共管理时代英国合作政府模式探析 [ J] .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4 ( 2) : 61 - 64. ② 刘慧平 . 英国 “整体政府” 下的纳税服务对我国的启示 [ J].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 (4) :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