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咨询之窗-2024年5月刊

发布时间:2024-4-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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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咨询之窗-2024年5月刊

II目录国信要闻.............................................................................................. 1国信集团总裁贾宇昆赴广东分公司参加广东省先进技术产业加速试点平台揭牌仪式并视察调研.................................................... 12024 中新合作项目招商引资交流活动在重庆隆重举行...............4汇聚国信英才,打造研究强军——国信研究院选聘研究员助推研究工作走上新征程.............................................................................9项目展示................................................................................................... 12广西航天遥感研学基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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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咨询之窗-2024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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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目录国信要闻.............................................................................................. 1国信集团总裁贾宇昆赴广东分公司参加广东省先进技术产业加速试点平台揭牌仪式并视察调研.................................................... 12024 中新合作项目招商引资交流活动在重庆隆重举行...............4汇聚国信英才,打造研究强军——国信研究院选聘研究员助推研究工作走上新征程.............................................................................9项目展示................................................................................................... 12广西航天遥感研学基地项目...........................................................1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吉林医院建设项目..................14通州区台湖演艺小镇环境整治提升项目...................................... 16国信观点................................................................................................... 1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解读及新旧版管理办法对比分析.......................................................................................17海外声音................................................................................................... 39Saudi giga projects and the CIOB’s new corporate plan..................39沙特的 giga 项目和 CIOB 的新企业计划......................................45政策摘要................................................................................................... 49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 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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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 号)..............5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区域规〔2024〕352 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7 号)............................... 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 号)............................... 7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 号)............................................. 7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 号)..........................................................80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84 号)..........................................................88参加编制人员...........................................................................................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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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要闻国信集团总裁贾宇昆赴广东分公司参加广东省先进技术产业加速试点平台揭牌仪式并视察调研2024 年 4 月 11 日至 12 日,国信集团总裁贾宇昆、国信咨询产业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李一斌等一行莅临广东分公司,视察指导工作并应邀出席了广东省先进技术产业加速试点平台及广东分公司新址的揭牌仪式。

4 月 11 日,贾总一行在广东分公司新址会议室与分公司全体员工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会上,广东分公司总经理杜韶晖代表全体员工对集团领导的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他详细汇报了分公司近年来的经营运作情况、业务发展方向、新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市场竞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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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广东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也分别就各自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

贾总对广东分公司在业务发展上取得的显著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并鼓励分公司全体员工要坚定信心,积极应对外部环境的挑战,抓住机遇实现业务的多元化。他强调,要不断拓展新的市场领域和业务领域,以应对市场的不断变化和需求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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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会上,国信咨询产业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李一斌向与会人员介绍了集团开展产业咨询业务的情况,并详细阐述了国信在产业咨询领域的资源优势、中台业务支持机制、潜在市场机会以及具体的实施路径。与会人员就相关话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4 月 12 日,贾总一行应邀出席了广东省先进技术产业加速试点平台及广东分公司新址的揭牌仪式。此次活动标志着广东分公司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和更高的起点。贾总一行的到来给分公司带来了极大的关怀和动力,全体员工倍受鼓舞。广东分公司值此乔迁新址之际,立足新的起点,紧密围绕集团的发展战略部署,团结一心、齐心协力,努力推动业务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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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中新合作项目招商引资交流活动在重庆隆重举行4 月 2 日上午,2024 中新合作项目招商引资交流活动在重庆大学设计创意产业园隆重举行。本次活动由新加坡维度国际主办,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总院有限公司承办,中科千瑞(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协办。交流会上,新加坡纬度国际与重大设计总院的负责人均表示,希望借助此次交流会的契机,双方可以增进了解,拓宽合作视野,为进一步推动中新两国多领域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参加本次会议的还有中国地产项目开发领域的精英与新加坡投资基金企业的代表,以及金融与投资行业的专家,各方精英齐聚一堂,共同就中新两国未来的合作蓝图展开了深入讨论,并表达了加强资金与项目对接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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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研究院副院长、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副教授钟韵,在会议上以“投资+大健康,新时代,新契机”为主题发表了演讲。她结合当前政策经济背景和大健康产业的发展趋势,深入分析了该领域的投资机会与潜力,并向新加坡投资者推介了一系列具有发展潜力的大健康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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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咨询集团重庆分公司咨询经理王若琛,则从产业基金设立、发掘和培育产业增长潜力等角度出发,向新加坡投资方推荐了大健康产业基金架构、汽车专项产业基金架构等方案。此次分享展现了国信咨询集团在专业咨询和生态客户资源方面的强大实力。此外,中创智慧咨询顾问集团与祖宗田科技的创始人胡铭阳介绍了领先的土壤修复技术。绿城置业发展集团、成都壹禾创展科技、中科千瑞(北京)科技和冠城集团的相关负责人也分别就商办类资产的投资机会与风险、中国文旅项目的投资与风险管理、产业导入、文商旅导入及多项专项工作和教育投资政策与城市更新项目的风险管控等议题发表了看法,并推介了成都、重庆、武汉、广州等多个商业、办公、文旅、城市更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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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交流环节,中国项目方与新加坡投资方围绕相关项目的投资机会、投资资本以及战略合作等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各方嘉宾积极发表观点和建议,共同探讨项目的未来发展前景与合作可能性。国信咨询集团作为供应链服务的一站式提供商,与政府、行业、供应商,以及产业研究机构等建立了稳固且深入的合作关系,汇聚了超过10 万家的客户资源,并积累了丰富的专业咨询经验。能够为产业链培育提供集成式、模块化的一站式服务,涵盖策划、融资、建设、招商和运营等全过程服务链。国信咨询集团希望通过本次活动,能够为各类产业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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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最后,随着摄影师的快门声响起,中国项目方与新加坡投资方的嘉宾们共同留下了珍贵的合影。这张合影不仅见证了本次交流活动的圆满成功,更象征着双方友谊与合作的坚实桥梁。中新双方将继续携手前行,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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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聚国信英才,打造研究强军——国信研究院选聘研究员助推研究工作走上新征程4 月 2 日下午,国信研究院召开了 2024 年第一季度工作总结会暨研究员聘任仪式,国信集团总裁贾宇昆亲自参加工作会并为来自集团咨询研究和招采研究两大板块的 10 名研究员颁发了聘书(研究员名单见文后)。

国信研究院一直致力于为政府和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建设项目前期规划、产业投融资研究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专项课题和前瞻性研究。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复杂多变,新技术趋势的迅猛发展,研究院意识到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因此,选聘优秀研究员成为研究院发展战略中的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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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选聘的研究员均来国信集团不同部门,他们不仅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拥有深厚的行业背景,还获得了丰富的项目成果奖项和高级专业资质,他们将直接带来各自领域重大项目和专项课题研究,以专业知识和独特视角,通过研究院的创新平台,加快成果转化,助推国信集团在解决国家和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关键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国信集团总裁贾宇昆在会上对研究员提出了殷切希望,表示:“研究员的加入为国信研究院注入新的活力,全面提升了研究院在政策咨询、市场业务、案例解读、科技创新等多个方面的研究能力,期待大家多出硕果,精进集团的业务能力,共同提高国信的行业影响力,大家不同专业在研究院汇集、碰撞、合作研究,多元化也将大大促进我们的业务创新。集团将在激励、资源上大力支持研究院有关工作的开展。”今年以来,国信研究院在研究平台、知识库建设、人才梯队培养、项目管理以及成果转化、创新孵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划。研究院将围绕行业发展热点、难点,开展选题立项,由研究员承担前瞻性、创新性课题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研究院鼓励研究员跨学科、跨领域进行合作研究,打破传统业务板块壁垒,提出更具创意和实用性的解决方案。研究院并将组建国信外部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课题成果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内部评审与外部专家评估,确保课题研究的科学性与实效性。

随着研究员的正式到位,国信研究院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研究院将加强与政府、媒体、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推动研究院成果的社会应用与转化,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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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第一批选聘研究员名单:

王勇、陈尚聪、孙占海、奇峰、彭云辉、田玉娜、刘艳芳、李智仙、林鸿、武滨(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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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展示广西航天遥感研学基地项目委托单位:南宁市信良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世纪空间科教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业务属性:全过程工程咨询

咨询服务范围:包括工程监理和全过程项目管理等。项目概况:

该项目落地场馆位于今广西新媒体中心大厦二层,总建筑面积约4000 多平方米,规划分为三个分馆,遥感馆、航天馆和广西馆(含广西地理、红色革命展厅、东盟特色、未来南宁、文创馆),主要建设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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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展陈设备、展陈内容制作、文创及知识产权、衍生品开发及采购、自媒体搭建、线上课堂内容制作等附属内容。该场馆是全国首家以航天遥感为主题的数字文创科学馆,拥有沉浸式遥感实景体验、大型仿真设备等 30 个以上的体验项目,集科普、展览、旅游、研学、对外交流等功能于一体,通过打造多个集合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的展览展品和互动体验式教学场景,科普航天遥感科学原理与技术应用,综合展现中国航天事业的发展成就与“南宁一号”卫星发挥的作用,激励广大青少年探索实践,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该场馆未来将打造成为自治区乃至全国的研学旅行示范基地,为南宁市和良庆区研学旅游发展、加快建设南宁区域性国际旅游中心城市增光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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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吉林医院建设项目委托单位:长春市中心医院

业务属性:全过程造价咨询

咨询服务范围:概算审核、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

项目概况:

北京安贞医院吉林医院坐落于长春净月高新区,总占地面积约7.3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 17.8 万平方米,计划于2026 年5 月投入使用。规划建设医疗综合楼一栋,包含门诊、急诊、住院部、医技部、院办部、地下停车场、感染科楼(发热门诊)及设备用房,以及场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设置编制床位 1000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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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是国家为减少患者跨区域就诊、减轻患者负担,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的惠民举措。北京安贞医院吉林医院为第五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由长春市中心医院携手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合作共建。该项目以长春市中心医院为依托医院,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为输出医院,通过合作实现心血管病从人才建设到技术管理的新跃升。通过引进高水平心血管病医院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减少患者跨省、跨区域异地就医,实现心血管大病、重病在省内解决,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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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台湖演艺小镇环境整治提升项目委托单位: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业务属性:项目管理

咨询服务范围:项目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演艺小镇核心区,主要对台湖演艺小镇核心区的街区风貌、公共服务设施、道路步道、绿化景观、照明设施等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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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观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解读及新旧版管理办法对比分析--国信研究院奇峰、林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7 号令”)的出台,无疑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带来了更为明确和规范的指导。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以及原“25 号令”相比,这一新令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旨在更好地促进特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本文将新旧管理办法进行逐条对比,不仅便于快速了解其前后变化,更能从中理清发展脉络,揭示其创新之处和重要意义,深刻理解“17 号令”的核心精神。一、“17 号令”与征求意见稿及“25 号令”的对比理清文件演变的情况,才能更好的看清发展方向,本文将“17号令”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及“25 号令”分别进行了对比,具体见附表。二、“17 号令”核心精神解读

(一)厘清 PPP 与特许经营关系

“17 号令”在第三条、第四条中明确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 PPP 的关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进一步强调了经营者排他性权利、项目产出的公益属性,以及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并借此向特许经营者收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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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范围不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

这一界定有助于消除两者之间的模糊地带,为特许经营活动的规范开展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二)体现 PPP 新机制改革精神

“17 号令”在特许经营期限、投资模式、信息披露机制以及责任分工等多个方面体现了 PPP 新机制改革的精神。首先,它明确了使用者付费的多种形式,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其次,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 40 年,且遵守《PPP 新机制》支持清单中对民营企业项目领域和股比的规定,这都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吸引更多长期稳定的投资者。同时,“17 号令”进一步完善了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程序和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且明确了各方责任分工,强调了政府在特许经营中的主体责任,有助于形成合力推动特许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解决特许经营领域突出问题

针对特许经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17 号令”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首先,解决民营企业入场难的问题。将促进民间投资作为立法目的在总则中予以明确,新增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为基本原则,要求必须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专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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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其次,解决项目实施不规范的问题。进一步明确特许经营项目范围,禁止地方政府借特许经营名义新设行政许可并收费,杜绝“天价特许经营转让费”现象。

另外,解决政府履约诚信低的问题。完善支付管理制度,政府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杜绝拖欠。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价格调整与绩效评价挂钩,并规定实施机构协调开展价格调整义务。(四)规范特许经营项目管理

“17 号令”在规范特许经营项目管理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首先,它强化了前期论证,要求实施机构在项目实施前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其次,“17 号令”规范了审核备程序,明确了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此外,“17 号令”还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特许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特许经营项目的科学性和合规性。(五)强化制度执行效力

为了强化制度执行效力,“17 号令”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和争议解决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规范运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同时,“17 号令”还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明确了政府在支持特许经营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三、结论

综上所述,“17 号令”在厘清 PPP 与特许经营关系、体现PPP新机制改革精神、解决特许经营领域突出问题、规范项目管理以及强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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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效力等方面均有所创新和完善。这些举措有助于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特许经营领域的健康发展。未来,我们期待“17 号令”的发布能够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 年第17号令)新旧对比表

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

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

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

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

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

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

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

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

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

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

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

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

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

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

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

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

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

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

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

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

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

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

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

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

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

公共服务。

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

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

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特许经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第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

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就

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社会资本开展

合作,不新设行政许可。

特许经营者获得协议约定期限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就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不新设行政许可。特许经营者获得协议约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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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内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并取得收益的排

他性权利,同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

供符合质量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或

者公共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政府鼓励并支持特许经营者提升效

率、降低成本,增进社会公众福祉,

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行政

许可事项以及以此为由向特许经营

者收费,增加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成本。

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并取得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同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政府鼓励并支持特许经营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进社会公众福祉,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通过前述擅自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特许经营者收费,增加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成本。禁止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名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

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

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

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

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

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

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

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

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

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

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

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

衡,维护公共利益。

(五)根据风险性质以及特许经

营各方风险管控能力,明确风险分担

机制并切实执行,保障项目持续稳定

实施。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五)根据风险性质以及特许经营各方风险管控能力,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并切实执行,保障项目持续稳定实施。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

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

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具

备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

一定投资回报的条件,不因采取特许

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

责任。

前款所称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

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

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具备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一定投资回报的条件,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前款所称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

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

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

第七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

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

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

第七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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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

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

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

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

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

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

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

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

式。

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

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

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

满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已

经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转让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移交

政府;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禁止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直接将

项目移交政府,或者通过提前终止协

议等方式变相逃避运营义务。

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转让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禁止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直接将项目移交政府,或者通过提前终止协议等方式变相逃避运营义务。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

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

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

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

长不超过 30 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

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

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

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

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

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八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

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

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

期、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投资

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除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最长一般不超过

40 年。

个别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

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

当延长,但应在特许经营方案中充分

论证并随特许经营方案一并报请批

准。

第八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充分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

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

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

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

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

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

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

头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

营模式推进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地

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发挥综合协调

作用,严格把关项目实施领域、范围、

方案等,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

准或者备案职责,推动项目落地实

施。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要求,按照各自

职责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涉基础设施

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策事项,应当

征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意或者

联合印发。地方各级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

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政府授权以及各自职责,

依法开展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预算管

第九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严格把关项目实施领域、范围、方案等,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职责,推动项目落地实施。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策事项,应当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征求意见并经评估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未经评估论证或者经评估论证与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的,不应当公布实施。地方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授权以及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特许经营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

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

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

第26页

23

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理制度,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项目相关工作。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生的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收入与支出应当符合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依法加强政府资金监管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大财会监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

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

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

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

具体授权范围。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

许经营项目,依法授权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或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责的事

业单位等作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

“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

筹备、实施及监管,并明确其授权内

容和范围。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筹备、实施及监管,并明确其授权内容和范围。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二章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

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

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

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

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

案。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

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

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

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

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

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

要求明确。

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保证

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

续性。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项目提出的

主要目的,应当为发挥社会资本在经

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优势,促

进民间投资,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

务的质量效率。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

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并且建

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项目提出的主要目的,应当为发挥社会资本在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优势,促进民间投资,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第十条 特许经营项目实

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机构;

(三)项目建设规模、投

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

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

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第十二条 实施机构根据授权,

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牵头

编制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方案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概述,建设背

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

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

第十二条实施机构根据授权,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及概述,建设背景和必要性;(二)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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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四)投资回报、价格及

其测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

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

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

等;

(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

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

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

后资产处置方式;

(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

项。

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三)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四)建设、运营、投融资及财

务方案;

(五)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

(六)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

件及选择方式;

(七)政府承诺和保障;

(八)特许经营涉及的国有资产

管理要求,以及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

资产处置方式;

(九)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实施政府定价的特许经营项目,

特许经营方案中有关投资回报、价格

及其测算应当征求地方价格主管部

门意见。

实施机构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

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三)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四)项目可行性及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五)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六)政府承诺和保障;(七)特许经营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以及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八)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实施政府定价的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方案中有关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应当征求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意见。特许经营期限拟超过40 年的,应当在特许经营方案中充分论证并随特许经营方案一并报请批准。实施机构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第十一条 项目提出部门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

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

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

项目实施方案。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

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

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

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实施机构可以委托具

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

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完善特许经

营方案。

第十三条实施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完善特许经营方案。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可行

性评估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全生

命周期成本、技术路线和工程

方案的合理性,可能的融资方

式、融资规模、资金成本,所

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建

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等;

(二)相关领域市场发育

程度,市场主体建设运营能力

状况和参与意愿;

(三)用户付费项目公众

支付意愿和能力评估。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

可行性论证,应当从项目全生命周期

成本、产出或服务效果、建设运营效

率、风险防范控制等方面,特别是对

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和传统政府投资

模式在投入产出、经济社会效益等方

面进行比较分析,对项目是否适合采

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论证。此外,还

应当对相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企业

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项目

产品服务使用者支付意愿和能力进

行评估,确保特许经营模式可以落地

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应当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产出或服务效果、建设运营效率、风险防范控制等方面,特别是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和传统政府投资模式在投入产出、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对项目是否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论证。此外,还应当对相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企业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项目产品服务使用者支付意愿和能力进行评估,确保特许经营模式可以落地实施。

第28页

25

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第十三条 项目提出部门

依托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

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

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

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

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

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

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

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项目提出部门综合各部

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

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

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方案按照政

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报投资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合

理控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项

目产出方案。

审批部门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

时,应当对项目是否适合采取特许经

营模式进行认真比较和论证,必要时

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方案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合理控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项目产出方案。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应当对项目是否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认真比较和论证,根据职责分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第十五条 实施机构根据

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

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

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

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

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

者。

第十六条 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

的特许经营方案,应当通过招标、谈

判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应当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六条 实施机构应当

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载明是

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

司。

第十七条 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

文件、谈判文件等公开选择特许经营

者的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

经营项目公司。

第十七条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公开选择特许经营者的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第十八条 鼓励民营企业以独

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

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

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

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

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民营

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

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符合条件

的传统及新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项目,可以参照清单精神,探索采取

特许经营模式,以适宜方式积极鼓励

民营企业参与。

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民营企业适

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符合条件的传统及新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参照清单精神,探索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以适宜方式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民营企业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七条 实施机构应当

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

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

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平择优选择具

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

第十九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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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鼓

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

资方案。

特许经营者选择应当符

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

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

应当向社会公示。

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将项目运营

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

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标准。鼓励

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

特许经营者选择应当符合内外

资准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

社会公示。

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标准。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应当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

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

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

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

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

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

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

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

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

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

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

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

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

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

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

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

障;

第二十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

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

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

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

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

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

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

围和期限;

(三)如成立项目公司,明确项

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

量、质量和标准;

(五)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期间的资产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

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

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

担;

(十一)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国家政策等管理要求调整变化对特

许经营者提出的相应要求,以及成本

承担方式;

第二十条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三)如成立项目公司,明确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五)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六)监测评估;(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九)履约担保;(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十一)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国家政策等管理要求调整变化对特许经营者提出的相应要求,以及成本承担方式;(十二)政府承诺和保障;(十三)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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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

接管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

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

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变更、提前终止

及补偿;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

事项。

(十二)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三)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

案;

(十四)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

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

等;

(十五)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

术变化、市场价格重大变化等协议变

更情形,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六)违约责任;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

(十八)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案;

(十四)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十五)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市场价格重大变化等协议变更情形,提前终止及补偿;(十六)违约责任;(十七)争议解决方式;(十八)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选定的特许经营者

及其投融资、建设运营责任不得调

整。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特许

经营者选择程序。

第二十一条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

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

收益。

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

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

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

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

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

经营权益。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协议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约

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获得

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

营权益等方式取得收益。

由政府向用户统一收取后再向

特许经营者支付的费用,政府应当主

动公开收支明细,保证专款专用,按

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定期支付。

政府可以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

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

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

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

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

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

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

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

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获得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取得收益。由政府向用户统一收取后再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费用,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收支明细,保证专款专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定期支付。政府可以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将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资本金管理的规定和专项债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

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

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

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

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

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

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价格政策

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

和调整。

特许经营项目中实行政府定价

的价格或者收费,应当执行有关定价

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价格政策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特许经营项目中实行政府定价的价格或者收费,应当执行有关定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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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机关制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关制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 政府可以在

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

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

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

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

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

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可以在特许经

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

性项目建设、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

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

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

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

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

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

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

理时限,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

法第十三条出具书面审查意

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

复审查。

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

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用资本金注

入方式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

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手续。企业投资的特许经营项

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

或者备案手续。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

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如果与

项目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

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的,应当依法

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实施机构应

当予以必要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如果与项目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的,应当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实施机构应当予以必要支持和便利。第二十六条 完成审批、核准或

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

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

准等重大情形,应报请原审批、核准

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或者重

新备案,必要时应重新开展特许经营

模式可行性论证与特许经营方案审

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或者重新备案,必要时应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与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金

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

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

款等金融服务。政策性、开发

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

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

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

可达 30 年。探索利用特许经

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

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

源。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

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

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特许经

营项目可以依法合规利用预期收益

质押贷款,将项目相关收益作为还款

来源。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

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多种方式为特许

经营项目提供多元化资金支持。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对符合

其业务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

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根据项目期限

和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担保条

件。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应当依法保

护各方合法权益,稳妥处置债权债务

关系。不得承诺以各类财政资金担保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特许经营项目可以依法合规利用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将项目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多种方式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多元化资金支持。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应当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稳妥处置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承诺以各类财政资金担保或者作为还款来源,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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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或者作为还款来源,防止新增地方政

府隐性债务。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通

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

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鼓

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

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

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

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

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

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

宽投融资渠道。

第二十八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

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

励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

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

不动产信托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证

券化产品等。

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市

场化方式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

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

宽投融资渠道。

第二十八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不动产信托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与

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和公

用事业特许经营引导基金,并

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

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有关特许

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特许经营实施机构、金融

机构依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融资

支持措施,不应对不同所有制特许经

营者区别对待。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特许经营实施机构、金融机构依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融资支持措施,不应对不同所有制特许经营者区别对待。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协

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外,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

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许经营协

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

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根据协

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

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

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

定全面履行义务。实施机构应当全

面、按期履行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

调开展价格调整、支付代收的用户付

费、监测验收等义务;特许经营者应

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数量、质

量、标准、期限等,提供公共产品和

公共服务,并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

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任何一方不

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

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根据

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

偿损失。

第三十条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实施机构应当全面、按期履行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调开展价格调整、支付代收的用户付费、监测验收等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数量、质量、标准、期限等,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依法保护特

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

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依法保护特许经营

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

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

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

第三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项

第33页

30

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安

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

落实。

项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

金来源落实

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项

目涉及新建或改扩建有关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应当符

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

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

设条件和建设标准。

第三十三条 特许经营项目涉及

新建或改扩建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

关专项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

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法定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

建设标准。

第三十三条特许经营项目涉及新建或改扩建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法定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建设标准。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者应

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

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

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三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

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

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特许经营者在保障项目质量和

产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降低成

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方式产生

的效益,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归特许

经营者所有。

第三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特许经营者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方式产生的效益,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归特许经营者所有。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

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

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

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

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

行移交。

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各方应当

遵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特许经

营项目有关阶段和环节涉及的国有

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

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

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

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

第三十五条特许经营各方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特许经营项目有关阶段和环节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并应当建立和落实

相应保密管理制度。

实施机构、有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对在特许经营活动

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

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义务。

第三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对涉及

国家安全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

当建立和落实相应保密管理制度。

实施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对在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

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

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特许经营者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建立和落实相应保密管理制度。实施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三条 实施机构和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

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

过程中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

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

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第三十四条 实施机构应

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

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

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

第三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

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

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

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

第三十八条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34页

31

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

平。

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

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

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平。

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

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

营协议履行。

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第三十五条 需要政府提

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特许经

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

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

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

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

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

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

付需要。

第三十六条 因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

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

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

产品或服务的,应当给予特许

经营者相应补偿。

第三十九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

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

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

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依据特许经营

协议约定或者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给

予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法律法

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给予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

终止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

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

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

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如协议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

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特

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

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

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

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

报批准后,可以延长。

第四十条 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

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

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

充协议。如协议变更可能对特许经营

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特许经营项

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

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

证,协商一致并报批准后,可以延长。

第四十条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协议变更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特许经营项目涉及运营主体实质性变更、股权移交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批准后,可以延长。第三十八条 在特许经营

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

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

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

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

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

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限

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

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

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

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

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

以提前终止协议。

因政府方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

第四十一条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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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

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

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

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相应补

偿。

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

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

给予原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

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特许经

营协议提前终止的,特许经营者应当

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有关资

产移交、债务清偿、违约赔偿责任,

并在清算移交期间配合政府维持有

关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持续性和

稳定性。

因政府方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有关资产移交、债务清偿、违约赔偿责任,并在清算移交期间配合政府维持有关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第三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

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协

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

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

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

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第四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

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协议当事人应当

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

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

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第四十二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第四十条 特许经营期限

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

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

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

择特许经营者。

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

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

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

得特许经营。

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

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

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

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第四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

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

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

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以

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期限内因改扩建等原

因需要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同等

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

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

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

定提供。

第四十三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确需改扩建等原因需要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

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

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

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

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

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并依法加强成本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

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

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

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

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

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

依规加强成本调查监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

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第36页

33

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

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特

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

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

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

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

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

批项目或审批环节。

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第四十三条 实施机构应

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

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

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

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

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

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

效率。

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

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

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

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会同有关方面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

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开

展运营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应

的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

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进

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

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结

合特许经营者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评

估项目潜在风险。

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

作为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的重要内

容。

第四十六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会同有关方面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开展运营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结合特许经营者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评估项目潜在风险。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

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部门协调

机制组成以及职责等信息向

社会公开。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

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

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

营协议及其变更或终止、项目

建设运营、所提供公共服务标

准、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经

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开有

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和其他

有关财务指标,并依法接受年

度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

经营部门协调机制组成以及职责等

信息向社会公开。

实施机构应当将特许经营方案、

特许经营者选择结果、特许经营协议

主要内容及其变更或终止、政府投资

支持、公共产品或服务标准、监测分

析和运营评价结果等信息,依托全国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

社会公开。

特许经营者应当将项目每季度

建设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

表、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资产

管理情况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等信

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依

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前款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不

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以

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单位及其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实施机构应当将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结果、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及其变更或终止、政府投资支持、公共产品或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结果等信息,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特许经营者应当将项目每季度建设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资产管理情况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前款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第四十四条 社会公众有

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

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特

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

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

者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第四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

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

第四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

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

第四十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

第37页

34

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

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

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

别待遇。

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

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

别待遇。

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第四十七条 实施机构和

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有关部

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

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

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第五十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

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

定报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

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

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第五十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

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实

施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持

续稳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

服务。

第五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因不可

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特许

经营协议的,实施机构应当采取措

施,保证持续稳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

共服务。

第五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实施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持续稳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四十九条 实施机构和

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

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

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

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

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

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

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第五十条 实施机构和特

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中

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

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

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

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

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

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专业技术

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

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

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

行。

第五十三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第五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

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

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

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

讼。

第五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认为行

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

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

许经营协议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协议各方因

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产生的民商事

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

事诉讼。

第五十四条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协议各方因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产生的民商事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第五十二条 特许经营协

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

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

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保

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

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十五条 特许经营协议存续

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

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

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

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十五条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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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实施机构、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

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徇私

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机构、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

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追究

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公职人员在特许经

营管理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

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

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

者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违反规定向特许经营者收

取、摊派财物的;

(二)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

活动,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

影响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特

许经营项目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或者影响的;

(五)在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中

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争,对

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行歧视待遇

的;

(六)其他侵犯特许经营管理服

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

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

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五十七条公职人员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向特许经营者收取、摊派财物的;(二)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三)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特许经营项目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五)在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争,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行歧视待遇的;

(六)其他侵犯特许经营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特许经

营管理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

以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八条公职人员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第39页

36

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变相增设审批手

续、审批环节、审批条件,违规延长

审批时限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存在形

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

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国

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

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职责掌握的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的。

公职人员因前款规定行为导致

特许经营协议无法履行或者不正常

中止,影响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持

续性、稳定性的,参照前款规定予以

处分。

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变相增设审批手续、审批环节、审批条件,违规延长审批时限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职人员因前款规定行为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无法履行或者不正常中止,影响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持续性、稳定性的,参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坐收

坐支由政府统一收取的特许经营项

目用户付费款额,导致未能按特许经

营协议约定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服务

费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

处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督

促尽快补齐拖欠款额,造成损失的,

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补偿或者赔

偿。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由政府统一收取的特许经营项目用户付费款额,导致未能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服务费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督促尽快补齐拖欠款额,造成损失的,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补偿或者赔偿。第五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

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

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

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

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

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

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

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

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

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

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

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十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

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

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

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

开。

第六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

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

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

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

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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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

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

施联合惩戒。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

戒。

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将政府

机构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纳入政

务诚信考核评价体系,有关违约失信

行为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牵头部门制定的办法予以认定和惩

戒。

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将政府机构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考核评价体系,有关违约失信行为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制定的办法予以认定和惩戒。第六十三条 社会公众、特许经

营者认为特许经营项目参与方违反

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损害自身合法权

益的,可以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0 日内,依

法向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投诉。无法确定行业主管部门

的,可以向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人民

政府指定的特许经营综合协调部门

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

的证明材料。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依

法处理投诉,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

投诉处理期间不停止特许经营协议

履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时限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社会公众、特许经营者认为特许经营项目参与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无法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可以向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特许经营综合协调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诉,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投诉处理期间不停止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 基础设施和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涉及国家

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

业特许经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 年 2 月前有关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以及有关特许经营政策性

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23 年2 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八条 法律、行政

法规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办法实施之前依法已

经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的,按照

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

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发

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 2015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X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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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号令 征求意见稿 17 号令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月 X 日起施行。 月 1 日起施行,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 部委2015 年第25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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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声音Saudi giga projects and the CIOB’s newcorporateplan

Emad Adel FCIOBDeveloper Red Sea Global has commissioned more than 760,000 photovoltaicpanels to power phase one of the Red Sea Destination (Image courtesy of RedSeaGlobal)

CIOB’s corporate plan for 2023-2028 has been developedthrough extensive consultation with CIOB members worldwide,

building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previous 2020-2023 plan, whichserves as our moral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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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e CIOB has historically been a symbol of professionalism, wenow see the ideal moment to embrace what we term“modernprofessionalism”. This involves fostering a new era of adaptabilityandinnovation for professionals to excel in an increasingly globalised world. Those with the highest levels of professionalismare often thosewhodrive innovation, promote diversity, and consistently deliver excellenceintheir work. Our focus revolves around three key themes: qualityandsafety; addressing skills shortages; and advancing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We want to bring about a decisive transformation intheseareas.Balancing ambition and sustainability

In a typical pace of development, the built environment makes up39% of global carbon emissions, of which 11%can be attributedto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Saudi Arabia, giga projects are pivotal to the Vision 2030 forwardplan. They involve tourism, residential, 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s designed to invigorate and diversify the economy. Theyconstitute one of the world’s most extensive capital investment programs, with an estimated budget exceeding $850bn. All giga projects are being expedited, and the initial phases 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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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ated for completion between 2023 and 2025 to meet the aimof

achieving $100bn in annual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by 2030. Canadevelopment portfolio of this magnitude still prioritise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The Red Sea’s vision for a green future

The Red Sea Destination features a tourism masterplan onSaudi

Arabia’s west coast, encompassing an area of around 28,000 sq km. When complete in 2030, it will comprise 50 resorts on the pristineRed Sea coast, including some 8,000 hotel rooms and more than1,000residential properties across 22 islands and six inland sites. Complete with its own international airport, the scheme will includeluxury marinas, golf courses, entertainment and leisure facilities. The company behind it, Red Sea Global, set out to prioritise bothpeople and the environment. For example, the project will employ some 30,000 constructionworkers. To house them in the remote location, Red Sea Global exceededinternational welfare standards by building its Construction Village, with12 landscaped neighbourhoods with sport pitches and a two-screencinema. A maximum of three workers share a room with en suite shower

and bathroo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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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e environment, the Red Sea Destination recently securedthefirst Saudi Riyal-denominated Green Finance credit facility. Among development companies in the MENA region, RedSeaGlobal earned the highest rating for sustainable urban planning, specifically the Platinum LEED certification for Cities and Communities, in its initial stage. 760,000 photovoltaic panels

How does the Red Sea Destination stand out, environmentally?

For one thing, it’s poised to become the world’s largest tourismdestination powered exclusively by renewable energy. Andrew Tyson, Head of Construction at Red Sea Global, toldme: “We’re very proud of our decision to run The Red Sea destinationon100% renewable energy. Our purpose-built battery storage facilitywill beone of the largest in the world at 1,300MWh, and we have recentlycompleted the commissioning of more than 760,000 photovoltaic panelsneeded to power phase one of the destination.” Unexpected paths

Its quest for sustainability has led Red Sea Global downsomeinteresting and unexpected paths. By 2030, the Red Sea Destination aims to cultivate over 30 mil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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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ts at its 1-million-sq-m nursery. It subsequently ordered 11,000 carbon-negative concrete pavers for

the nursery from start-up company Partanna, which says its cement curesat ambient temperature, avoiding the intensive heat requiredfor

traditional cement. This shows how very bold plans can foster and support innovation. CIOB’s Corporate Plan and sustainability trends in the MENAregion

There are numerous points of intersection between CIOB’s corporateplan and the Red Sea Destination. CIOB is dedicated to integrating sustainability into educationinschool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Red Sea Destination contributesto this by supporting 10,000 graduates through educational initiatives, with a target of at least 50% of these graduates hailing fromareas near thedevelopments. One of CIOB’s roles is to promote best practice and commendachievements in sustainability. That’s why I chose to showcase theRedSea Destination as a pioneering initiative in the MENAregion, illustrating the potential for more such projects in the region. This aligns with CIOB’s mission to develop learning and asse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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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grammes that enhance industry expertise while advocating innovativepractices such as modern materials and approaches to work. This, in turn, contributes to reducing the costs associatedwithsustainable construction and makes a compelling business case that iswidely embraced. The goal is to make these principles applicable acrossprojects of all sizes because I firmly believe that the built environment

merits nothing less. Link:

https://www.globalconstructionreview.com/saudi-giga-projects-and-the-ci

obs-new-corporate-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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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的 giga 项目和CIOB 的新企业计划开发商红海环球集团已安装超过 76 万块光伏电池板为红海项目一期供电(图片由红海环球提供)

CIOB 的 2023-2028 年企业计划是在2020-2023 年计划的基础上与全球 CIOB 成员协商制定的,该计划是我们的道德指南。CIOB 历来是专业精神的象征,我们现在看到了所谓的“现代专业精神”的理想时刻。这包括培养一个适应和创新的新时代,让专业人士在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脱颖而出。

那些具有最高专业水平的人往往是那些推动创新,促进多样性,并始终如一地在工作中提供卓越服务的人。我们的重点围绕三个关键主题:质量和安全、解决技能短缺问题与促进环境的可持续性。我们希望在这些领域实现决定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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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雄心和可持续性

在典型的发展速度下,建筑环境占全球碳排放量的39%,其中11%可归因于建筑项目。在沙特阿拉伯,千兆项目是2030 年远景计划的关键。它们涉及旅游、住宅、商业和工业发展,旨在振兴和多样化经济。它们构成了全球规模最大的资本投资计划之一,估计预算超过 8500 亿美元。所有的 giga 项目都在加速,初始阶段计划在2023年至 2025 年之间完成,以实现到 2030 年实现每年外国直接投资1000亿美元的目标。如此规模的发展组合还能优先考虑环境可持续性吗?红海对绿色未来的愿景

红海项目是沙特阿拉伯西海岸的一个旅游总体规划项目,占地约28,000 平方公里。到 2030 年完工时,它将在原始的红海沿岸建造包括 50 个度假村,8000 间酒店客房和 1000 多套住宅,分布在22个岛屿和 6 个内陆地区。该项目拥有自己的国际机场,将包括豪华游艇码头、高尔夫球场、娱乐和休闲设施。项目背后的红海环球集团(RedSeaGlobal)将人类和环境放在首位。例如,该项目将雇用约3 万名建筑工人。为了让他们住在偏远的地方工作,红海环球公司超越了国际福利标准,建造了“建设村”,其中有 12 个风景优美的社区,有运动场和一个双屏幕电影院。最多三名工人共用一个带淋浴和浴室的房间。在环境方面,红海项目最近获得了首个以沙特里亚尔计价的绿色金融信贷额度。在中东和北非地区的开发公司中,红海环球在可持续城市规划方面获得了最高评级,特别是在城市和社区的白金级LEED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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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万块光伏板

红海项目如何在环境方面脱颖而出?首先,它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完全由可再生能源驱动的旅游目的地。红海环球集团建筑主管安德鲁·泰森告诉我:“我们对决定 100%使用可再生能源运营红海项目感到非常自豪。我们专门建造的电池存储设施将是世界上最大的电池存储设施之一,容量为 1,300 兆瓦时,我们最近完成了超过760,000块光伏电池板的调试,为项目的第一期供电。”意想不到的路径

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使红海环球走上了一些有趣而意想不到的道路。到 2030 年,红海项目计划在其 100 万平方米的苗圃中种植超过 3000 万株植物。随后,它向初创公司Partanna 订购了1.1 万台负碳混凝土摊铺机,该公司表示,其水泥在室温下固化,避免了传统水泥所需的高温。这表明非常大胆的计划可以促进和支持创新。CIOB 的企业计划和中东和北非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趋势CIOB 的企业计划和红海项目之间有许多交叉点。CIOB致力于将可持续发展融入中小学、学院和大学的教育中。红海项目为此做出了贡献,通过教育计划支持 10,000 名毕业生,目标是这些毕业生中至少有 50%来自开发项目附近的地区。CIOB 的职责之一是推广最佳实践并赞扬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成就。这就是为什么我选择将红海旅游目的地作为中东和北非地区的开创性倡议来展示,说明该地区有潜力开展更多此类项目。这与 CIOB 的使命一致,即开发学习和评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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