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橡协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十八次会员代表大会
暨 2015 全国废橡胶绿色利用信息与技术论坛
会
议
资
料
2015 年 12 月 9 日 中国·上海
中橡协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十八次会员代表大会
暨 2015 全国废橡胶绿色利用信息与技术论坛
会
议
资
料
2015 年 12 月 9 日 中国·上海
会议日程安排
日期 时间 内容
全天 报到 代表入住酒店
11:30-13:30 中餐,地点:二楼茉莉厅,形式:套餐
2015.12.08
18:00-21:00 晚餐,地点:一楼沙逊花园餐厅,形式:自助餐
19:30-21:00 分会新一任八届五次理事会
06:30-08:20 早餐,地点:一楼沙逊花园餐厅,形式:自助餐
08:30-:10:40 会员代表大会,地点:二楼牡丹金桂厅
10:40-11:00 代表合影.场休
2015.12.09 11:00-12:00 绿色利用信息与技术论坛
12:00-13:30 午餐,地点:一楼沙逊花园餐厅,形式:自助餐
14:00-18:00 绿色利用信息与技术论坛
18:00-21:00 晚宴,地点:二楼莲花厅,形式:桌餐
2013.12.10 12:00 前 早餐,地点:一楼沙逊花园餐厅,会议结束
备注 会议期间用餐请使用餐券,谢谢!
请 12 月 10 日早餐后退房,9:30 在饭店大厅集合,送代表到上海虹桥火车站,
返程。
会务组全体工作人员:祝各位代表返程平安!预祝圣诞、新年工作愉快!
中橡协废橡胶分会新一任八届五次理事会会议议程
2015 年 12 月 8 日
19:30-21:00
序号 内容
会议主持:曹庆鑫
1 徐文英秘书长讲话
2 审议高世兴《2015 年工作总计和 2016 年工作计划的报告》
3 吕务民副理事长宣读《关于聘任祁学智为中橡协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副秘书长的函》
4 审议新会员入会、新理事、新副理事长报告
5 审议 2015 年废橡胶综合利用行业优秀企业家人选
6 审议推荐表彰 2015 年行业环保型助剂优秀供应商
7 审议推荐表彰 2015 年经济信息服务分站先进站长人选
8 审议推荐行业“双轴常温自动破碎生产胶粉应用示范企业”单位
9 审议行业“常压连续脱硫生产再生胶应用示范企业”单位
10 审议行业“青年人才联谊会”首届会长、副会长名单
11 审议曹庆鑫辞去信息站站长,推荐聘任孙卫杰为信息站站长
12 汇报已经征集的申报“十三五”研发项目
13 汇报关于国家部委征集行业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技术和行业 VOC 情况
14 汇报十八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信息与技术论坛日程筹备和安排
十八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废橡胶绿色利用信息与技术论坛
会议议程
时间 内容 演讲人
2015 年 12 月 9 日上午会议
上半场会议主持:吕务民
08:30-08:45 大会开幕,致辞 高世兴
08:45-09:00 介绍暂缓八届新一任理事长换届和九届理事会聘任的情况 徐文英
09:00-09:20 审议 2015 年工作总结和 2016 年工作计划的报告 高世兴
09:20-09:30 宣读关于聘任祁学智为中橡协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副秘书长的函 倪雪文
宣布新会员入会、新理事、新副理事长决定
09:30-09:45 宣读 2015 年废橡胶综合利用行业优秀企业家名单,颁发证书 徐文英
09:45-09:55 宣读 2015 年经济信息服务分站先进站长称号,颁发证书;宣读同意曹庆
何光甲
鑫辞去信息站站长,聘任孙卫杰为信息站站长的决定,颁发证书
09:55-10:10 宣读行业青年人才联谊会首届会长和副会长的决定,颁发聘书 祁学智
青年人才联谊会 2016 年上半年工作计划下半年工作安排 王一智
10:10-10:20 宣读“2015 年行业环保型助剂优秀供应商”,颁发铜牌、证书 罗亚中
10:20-10:30 宣读行业“常压连续脱硫生产再生胶应用示范企业”,颁发铜牌、证书
10:30-10:40 田明旭
宣读行业“双轴常温自动破碎生产胶粉应用示范企业”,颁发铜牌、证书
10:40-11:00 合影留念,场休
下半场会议主持:倪雪文
11:00-11:20 橡胶工业与废橡胶利用行业 4.0 设想 范仁德
11:20-11:40 废橡胶综合利用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进行解读 曹庆鑫
11:40-12:00 TYROMER 连续化橡胶脱硫技术 CostasT
zoganakis
2015 年 12 月 9 日下午会议
上半场会议主持:罗亚中
14:00-14:20 大力推广常压连续脱硫工艺,实现再生胶行业的环保梦 刘家宏
14:20-14:40 废旧轮胎智能化模块清洁化连续化生产绿色环保粒状再生橡胶 葛九敢
14:40-15:00 再生橡胶绿色设计制造与产业化应用 房海滨
15:00-15:20 科技创新-为客户创造价值 蒋经发
15:20-15:40 环保型智能化废橡胶再生设备应用现状和发展趋势 黄祥洪
15:40-16:00 绿色环保一体化单螺杆脱硫技术若干问题的实验研究 吕柏源
下半场会议主持:何光甲
16:00-16:20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陈观元
16:20-16:40 誠信、品質是我們提供給客戶的基本需求 张永锡
16:40-17:00 主动适应再生胶行业发展的新常态 范福宏
17:00-17:20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标准化体系建设 柯建华
17:20-17:40 智能装备的研发---行业可持续绿色发展的基石 张树清
17:40-18:00 高效、经济、环保 张雷
18:00-18:10 会议总结 高世兴
目录
1、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1
3、加快建设制造强国……………………………………………………………… 40
4、橡胶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导纲要综述……………………………………44
5、2015 年工作总结和 2016 年主要工作计划…………………………………… 65
6、关于聘任祁学智为中橡协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副秘书长的函……………… 69
7、解读:废橡胶综合利用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导纲要……………………70
8、大力推广常压连续脱硫工艺实现再生胶行业的环保梦……………………… 81
9、绿色环保一体化单螺杆脱硫技术若干问题的实验研究……………………… 83
10、废旧轮胎智能化模块化清洁化连续化生产绿色环保粒状再生橡胶……… 96
11、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101
12、加快再生橡胶技术创新,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103
13、科技创新 为客户创造价值………………………………………………… 108
14、TYROMER 连续化橡胶脱硫技术……………………………………………… 112
15、主动适应再生胶行业发展的新常态………………………………………… 115
16、智能装备的研发 行业可持续绿色发展的基石………………………………119
17、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标准化体系建设……………………………… 123
18、环保型智能化废橡胶再生设备应用现状和发展趋势……………………… 128
19、常温常压绿色再生轮胎橡胶的技术研究…………………………………… 130
20、首台套万吨级环保再生橡胶示范线………………………………………… 134
21、诚信、品质是我们提供给客户的基本需求……………………………………136
22、只要企业发生排污 就是对环境的污染………………………………………137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制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015 年 10 月 2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到二○二○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
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十三五”规划
必须紧紧围绕实现这个奋斗目标来制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全面分析国际国内形势,认为如
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具有充分条件也面临艰巨任务,必须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
开放以来打下的坚实基础上坚定信心、锐意进取、奋发有为。全会研究了“十三五”
时期我国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就制定“十三五”规划提出以下建议。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形势和指导思想
(一)“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发展很不
平凡的五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党
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顽强拼搏、开拓创新,奋力开创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
我们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持续影响等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适应经济发展新常
态,不断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推动形成经济结构优化、发展动力转换、发展方式转变
加快的良好态势。我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位,十三亿多人口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增至七千八百美元左右。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第二产业,基础设
施水平全面跃升,农业连续增产,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五,一批重大科
技成果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覆盖面持续扩大,新增就业持续
增加,贫困人口大幅减少,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加快提高。
全面深化改革有力推进,人民民主不断扩大,依法治国开启新征程。全方位外交取得
重大进展,对外开放不断深入,我国成为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和主要对外投资大国。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国家文化软实力不断增
强。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成就显著,强军兴军迈出新步伐。全面从严治党开创新局面,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丰硕,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赢得了党心民心。“十
二五”规划目标即将胜利实现,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国际影响力又
上了一个大台阶。
尤为重要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坚持
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勇于实践、善于创新,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
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
1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
动指南。
(二)“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的基本特征。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
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
中曲折复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发展中
国家群体力量继续增强,国际力量对比逐步趋向平衡。同时,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
响在相当长时期依然存在,全球经济贸易增长乏力,保护主义抬头,地缘政治关系复
杂变化,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
我国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本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发展潜力巨大,经济发展方
式加快转变,新的增长动力正在孕育形成,经济长期向好基本面没有改变。同时,发
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主要是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
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严重,企业效益下滑,重大安全事故频发;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
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收入
差距较大,人口老龄化加快,消除贫困任务艰巨;人们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待
提高;法治建设有待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和能力水平有待提高,党员、干部先锋
模范作用有待强化。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着力在优化结构、增强动力、
化解矛盾、补齐短板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综合判断,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矛盾叠
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我们要准确把握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更加有
效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继续集中力量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
(三)“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
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
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形成引
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统筹推进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确保如期全
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
更加坚实的基础。
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遵循以
下原则。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
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维护社会
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
2
性。
——坚持科学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
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这是谋划发展的基本依据。
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际出发,把握发展新特征,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改革是发展的强大动力。必须按照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健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体系,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加快完善各
方面体制机制,破除一切不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坚持依法治国。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科学
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
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全方位对外开放是发展的必然要求。必须坚持
打开国门搞建设,既立足国内,充分运用我国资源、市场、制度等优势,又重视国内
国际经济联动效应,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动互
利共赢、共同发展。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实现经济
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必须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增强党的创造
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确保我国发展航船沿着正
确航道破浪前进。
二、“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基本理念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
目标以来,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接续奋斗,各项事业取得重大进展。今后五年,要在已
经确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要求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以下新的目标要求。
——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提高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到
二○二○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二○一○年翻一番。主要经济指标平
衡协调,发展空间格局得到优化,投资效率和企业效率明显上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
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
不断成长,服务业比重进一步上升,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明显加大。户籍人口城镇化
率加快提高。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迈进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行列。
——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就业比较充分,就业、教育、文化、社保、
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教育现代
化取得重要进展,劳动年龄人口受教育年限明显增加。收入差距缩小,中等收入人口
比重上升。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
3
体贫困。
——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
人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广泛弘扬,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
尚更加浓厚,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全社会法治意
识不断增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中华
文化影响持续扩大。
——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资
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体功能区布局和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
——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
展,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
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
成。中国特色现代军事体系更加完善。党的建设制度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完善发展理念。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
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
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
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
局,正确处理发展中的重大关系,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在增强国家硬实力的
同时注重提升国家软实力,不断增强发展整体性。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节约资
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
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必须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
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持内外需协调、进出口平衡、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引
资和引技引智并举,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
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
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
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
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是关系我国发展全
局的一场深刻变革。全党同志要充分认识这场变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4
统一思想,协调行动,深化改革,开拓前进,推动我国发展迈上新台阶。
三、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在国际发展竞争日趋激烈和我国发展动力转换的形势下,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
新上,形成促进创新的体制架构,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
型发展。
(一)培育发展新动力。优化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
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加快实现发展动力转换。
发挥消费对增长的基础作用,着力扩大居民消费,引导消费朝着智能、绿色、健
康、安全方向转变,以扩大服务消费为重点带动消费结构升级。促进流通信息化、标
准化、集约化。
发挥投资对增长的关键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结构,增加有效投
资。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创新融资方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创新公共
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发挥出口对增长的促进作用,增强对外投资和扩大出口结合度,培育以技术、标
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对外经济新优势。实施优进优出战略,推进国际产能
和装备制造合作,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营造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
业新优势,提高我国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二)拓展发展新空间。用发展新空间培育发展新动力,用发展新动力开拓发展
新空间。
拓展区域发展空间。以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基础,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
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为引领,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
带。发挥城市群辐射带动作用,优化发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形成
东北地区、中原地区、长江中游、成渝地区、关中平原等城市群。发展一批中心城市,
强化区域服务功能。支持绿色城市、智慧城市、森林城市建设和城际基础设施互联互
通。推进重点地区一体发展,培育壮大若干重点经济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开辟
农村广阔发展空间。
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支持节能环保、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智能制造、高端装备、
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推广新型孵化模式,鼓励发展众创、
众包、众扶、众筹空间。发展天使、创业、产业投资,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
拓展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实施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网络强国战略,
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完善水利、铁路、公
路、水运、民航、通用航空、管道、邮政等基础设施网络。完善能源安全储备制度。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防洪防涝等设施建设。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加快开放电
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
5
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发展
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
放共享。完善电信普遍服务机制,开展网络提速降费行动,超前布局下一代互联网。
推进产业组织、商业模式、供应链、物流链创新,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
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坚持陆海统筹,壮大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
洋生态环境,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三)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加
强基础研究,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进有特色高水平大
学和科研院所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创新研究,重视颠覆性技术创新。实
施一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国家实验室。积极提出并牵头组
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完善国家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坚持战
略和前沿导向,集中支持事关发展全局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快突破新
一代信息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领域核心技术。
瞄准瓶颈制约问题,制定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形成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国家技术创新中
心,形成若干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创新中心。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政策,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施范围,推动设备更新和新技术应用。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导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
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加强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从实验研究、中
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构建普惠性创
新支持政策体系,加大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力度。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强知识
产权保护。
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
策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
鼓励人才弘扬奉献精神。
(四)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基础。加
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
作用。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
力,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走产出高
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
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业保险
6
制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
高粮食产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大规模推
进农田水利、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主
产区建设,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
区域布局,推进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推进农业标准化和信息化。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体
系、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现代种业,提高农业机
械化水平。持续增加农业投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储制度。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
(五)构建产业新体系。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实施《中国制造二○二五》。引导
制造业朝着分工细化、协作紧密方向发展,促进信息技术向市场、设计、生产等环节
渗透,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转变。
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支持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推进
技术改造,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
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促进竞争功能,更好发挥国家产
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
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构建新型制造体系,促进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高档数控机
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
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产业发
展壮大。
开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放宽市场准入,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推动
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推动
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大力发展旅游业。
(六)构建发展新体制。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
资体制、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
所有制经济权益。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分类推
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
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机制,推进国有资本布
7
局战略性调整,引导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
键领域,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
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
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优化运营模式,增强盈利
能力。限制政府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干预,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制度。激发企
业家精神,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
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竞争保障机制,打破地域分
割和行业垄断。深化市场配置要素改革,促进人才、资金、科研成果等在城乡、企业、
高校、科研机构间有序流动。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促
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财政制度,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
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
责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建立全
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实施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中期财
政规划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制。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绿色产品
的政府采购政策。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
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
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发展普惠金融,着力加强对中小
微企业、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
推进股票和债券发行交易制度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杠杆率。开发符合创新
需求的金融服务,推进高收益债券及股债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推进汇率和利率市场化,
提高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加快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保险资产交易机制。
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
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
全覆盖。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和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有
效运用和发展金融风险管理工具。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七)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按照总量调节和定向施策并举、短期和中长期
结合、国内和国际统筹、改革和发展协调的要求,完善宏观调控,采取相机调控、精
准调控措施,适时预调微调,更加注重扩大就业、稳定物价、调整结构、提高效益、
防控风险、保护环境。
依据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和总供求格局实施宏观调控,稳定政策基调,增强
8
可预期性和透明度,创新调控思路和政策工具,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加大定向调控力度,
增强针对性和准确性。完善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为主,产业政策、区域政策、投资
政策、消费政策、价格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体系,增强财政货币政策协调性。运用大
数据技术,提高经济运行信息及时性和准确性。
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电力、
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电信等领域竞争性环节价格。
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风险,重点提高财政、金
融、能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粮食、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网络安全等方面风险防
控能力。
四、坚持协调发展,着力形成平衡发展结构
增强发展协调性,必须坚持区域协同、城乡一体、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经济
建设国防建设融合,在协调发展中拓宽发展空间,在加强薄弱领域中增强发展后劲。
(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塑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
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支持西部地区改善基础设施,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强化生
态环境保护。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加大国家支持力
度,加快市场取向改革。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更好辐射带动其他地区。支持革命
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加大对资源枯竭、产业衰退、生态
严重退化等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培育若干带动区域协同发展的增长极。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和产业结构,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进交通一体化,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
探索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新模式。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
境,高起点建设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引导产业优化布局和分工协作。
(二)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健全城乡发展一
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
村服务业发展,拓展农民增收渠道,完善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增强农村发展
内生动力。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深化户籍制度
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
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实施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健
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
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
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大城
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
9
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把社会事业发展
重点放在农村和接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大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
化名村名镇保护力度,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三)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
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加快文化改革发展,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
要讲话精神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识、汇聚力
量。深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增强
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倡导科学精神,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注重通过
法律和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
扶持优秀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加强文化人才培养,繁荣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
广播影视事业。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构建中华优秀
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振兴传统工艺,实施中华典籍整理工程。加
强和改进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深化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重大文化工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产业体系、
文化市场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引导文化资源向城乡基
层倾斜,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推动文化产业结构优化升
级,发展骨干文化企业和创意文化产业,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
普及科学知识。倡导全民阅读。发展体育事业,推广全民健身,增强人民体质。做好
二○二二年北京冬季奥运会筹办工作。
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健全社会舆情引导机制,传播正能量。加强网上思想文
化阵地建设,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净化网络环境。推
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加快媒体数字化建设,打造一批新型主流媒体。优
化媒体结构,规范传播秩序。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创新对外传播、文化交流、文
化贸易方式,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四)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坚持发展和安全兼顾、富国和强军统
一,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一致,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以党在新形势下的
强军目标为引领,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加强军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
加强各方向各领域军事斗争准备,加强新型作战力量建设,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
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到二○二○年,基本完成国防和军队改革目标任务,
基本实现机械化,信息化取得重大进展,构建能够打赢信息化战争、有效履行使命任
10
务的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
健全军民融合发展的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政策制度体系。建立国家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民融合领导机构。制定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专项规划。
深化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建立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机制。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立法。
在海洋、太空、网络空间等领域推出一批重大项目和举措,打造一批军民融合创新示
范区,增强先进技术、产业产品、基础设施等军民共用的协调性。
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和后备力量建设。加强现代化武装警察部队建设。密切军政军
民团结。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国防建设和军队改革,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积极支援经济社会建设。
五、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
坚持绿色富国、绿色惠民,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
式和生活方式,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富强、中国美丽。
(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度有序利用自然,调整优化空间结构,划定农
业空间和生态空间保护红线,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
格局、自然岸线格局。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调节城市规模,依托山水地貌优化城市形态和功能,实行绿
色规划、设计、施工标准。
支持绿色清洁生产,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
体系,鼓励企业工艺技术装备更新改造。发展绿色金融,设立绿色发展基金。
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和生态价值观教育,培养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
消费自觉。
(二)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的
作用,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完善政策,发布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图和农产品主产区、
重点生态功能区目录,推动各地区依据主体功能定位发展。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
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
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优化开发区域产业结构向高端高效发展,防治“城
市病”,逐年减少建设用地增量。推动重点开发区域提高产业和人口集聚度。重点生
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
力度,强化激励性补偿,建立横向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整合设立一批国家公园。
维护生物多样性,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工程,建设救护繁育中心和基
因库。强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严防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严厉打击象牙等野生动
植物制品非法交易。
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
任审计、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
11
(三)推动低碳循环发展。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能源技术创新,建设清洁低碳、
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地热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加强储能和
智能电网建设,发展分布式能源,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有序开放开采权,积极开
发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改革能源体制,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机制。
推进交通运输低碳发展,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加强轨道交通建设,鼓励自行车等
绿色出行。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提高电动车产业化水平。提高建筑节能标准,
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
主动控制碳排放,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有效控制电力、钢铁、建材、化工
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支持优化开发区域率先实现碳排放峰值目标,实施近零碳排放区
示范工程。
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式改
造,减少单位产出物质消耗。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推进生
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
(四)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坚持节约优先,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
观。
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提高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开展能效、水效
领跑者引领行动。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建设节水型社会。合理制
定水价,编制节水规划,实施雨洪资源利用、再生水利用、海水淡化工程,建设国家
地下水监测系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调整建
设用地结构,降低工业用地比例,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严格
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创新有偿使用、预
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节水管理。
倡导合理消费,力戒奢侈浪费,制止奢靡之风。在生产、流通、仓储、消费各环
节落实全面节约。管住公款消费,深入开展反过度包装、反食品浪费、反过度消费行
动,推动形成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
(五)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深入实施大气、
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现城镇生活污水
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扩大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将细颗粒物等环境质量
指标列入约束性指标。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统筹农
12
村饮水安全、改水改厕、垃圾处理,推进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
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省以
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健
全环境信息公布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
(六)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
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湿地、
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
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发挥国有林区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
带动作用。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加强草原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创新产权模
式,引导各方面资金投入植树造林。
加强水生态保护,系统整治江河流域,连通江河湖库水系,开展退耕还湿、退养
还滩。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江河源头和水源涵养区生态保
护。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六、坚持开放发展,着力实现合作共赢
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必须丰富对外开放内涵,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协同推进战
略互信、经贸合作、人文交流,努力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格局。
(一)完善对外开放战略布局。推进双向开放,促进国内国际要素有序流动、资
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
完善对外开放区域布局,加强内陆沿边地区口岸和基础设施建设,开辟跨境多式
联运交通走廊,发展外向型产业集群,形成各有侧重的对外开放基地。支持沿海地区
全面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和竞争,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和经济区。提高边
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水平。
加快对外贸易优化升级,从外贸大国迈向贸易强国。完善对外贸易布局,创新外
贸发展模式,加强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提高传统优势产品竞争力,巩固出口市
场份额,推动外贸向优质优价、优进优出转变,壮大装备制造等新的出口主导产业。
发展服务贸易。实行积极的进口政策,向全球扩大市场开放。
完善投资布局,扩大开放领域,放宽准入限制,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和先进技
术。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深度融入全球产
业链、价值链、物流链,建设一批大宗商品境外生产基地,培育一批跨国企业。积极
搭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金融服务平台。
(二)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健全有
利于合作共赢并同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建立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等新
型贸易方式的体制,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全面实施单一窗口和通关一体化。提高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质量,在更大范围推广复制。
13
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
竞争。完善境外投资管理,健全对外投资促进政策和服务体系。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
开放,扩大银行、保险、证券、养老等市场准入。
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人民币加入特别提
款权,成为可兑换、可自由使用货币。转变外汇管理和使用方式,从正面清单转变为
负面清单。放宽境外投资汇兑限制,放宽企业和个人外汇管理要求,放宽跨国公司资
金境外运作限制。加强国际收支监测,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
放,改进并逐步取消境内外投资额度限制。
推动同更多国家签署高标准双边投资协定、司法协助协定,争取同更多国家互免
或简化签证手续。构建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措
施,完善风险防范体制机制。
(三)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秉持亲诚惠容,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完善双
边和多边合作机制,以企业为主体,实行市场化运作,推进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多领域
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打造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
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国际大通道建设,共同建设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加强能
源资源合作,提高就地加工转化率。共建境外产业集聚区,推动建立当地产业体系,
广泛开展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环保等领域合作,造福当地民众。
加强同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参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建
设,发挥丝路基金作用,吸引国际资金共建开放多元共赢的金融合作平台。
(四)深化内地和港澳、大陆和台湾地区合作发展。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
“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发挥港澳独特优势,提升港澳在国
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地位和功能,支持港澳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
促进和谐。
支持香港巩固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三大中心地位,参与国家双向开放、“一带
一路”建设。支持香港强化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推动融资、商贸、物流、
专业服务等向高端高增值方向发展。支持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中国与葡语国
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可持续发展。
加大内地对港澳开放力度,加快前海、南沙、横琴等粤港澳合作平台建设。加深
内地同港澳在社会、民生、科技、文化、教育、环保等领域交流合作。深化泛珠三角
等区域合作。
坚持“九二共识”和一个中国原则,秉持“两岸一家亲”,以互利共赢方式深化
两岸经济合作。推动两岸产业合作协调发展、金融业合作及贸易投资等双向开放合作。
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打造平潭等对台合作平台。扩大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
农业、文化、教育、科技、社会等领域交流合作,增进两岸同胞福祉,让更多台湾普
通民众、青少年和中小企业受益。
14
(五)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国际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完善,积极引导全球
经济议程,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加强宏观经济政
策国际协调,促进全球经济平衡、金融安全、经济稳定增长。积极参与网络、深海、
极地、空天等新领域国际规则制定。
推动多边贸易谈判进程,促进多边贸易体制均衡、共赢、包容发展,形成公正、
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支持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促进国际
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推进亚太自由
贸易区建设,致力于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六)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
自能力原则,积极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谈判,落实减排承诺。
扩大对外援助规模,完善对外援助方式,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免费的人力资源、
发展规划、经济政策等方面咨询培训,扩大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防灾减灾、环境治
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减贫等领域对外合作和援助,加大人道主义援助力度。主动参
与二○三○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维护国际公共安全,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积极支持并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
加强防扩散国际合作,参与管控热点敏感问题,共同维护国际通道安全。加强多边和
双边协调,参与维护全球网络安全。推动国际反腐败合作。
七、坚持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
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
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一)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方向,从解决
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增强政府职责,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
共享水平。
加强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环境保
护等基本公共服务,努力实现全覆盖。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
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强对特定人群特殊困难的帮扶。
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加快社会事业改革。
(二)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
必须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因人因地施策,提高扶贫实效。分类扶持贫困家庭,
对有劳动能力的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和转移就业,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实施
扶贫搬迁,对生态特别重要和脆弱的实行生态保护扶贫,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实施兜底
性保障政策,对因病致贫的提供医疗救助保障。实行低保政策和扶贫政策衔接,对贫
15
困人口应保尽保。
扩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覆盖面,因地制宜解决通路、通水、通电、通网络等问题。
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
行补偿,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
提高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推进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
化。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实行脱贫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
(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脱贫工作责任考核,对贫困县重点考核脱贫成效。
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互补作用,整合各类
扶贫资源,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健全东西部协作和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
体、国有企业定点扶贫机制,激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自愿采取包干方式参与
扶贫。把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作为脱贫攻坚重点。
(三)提高教育质量。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深化教
育改革,把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作为重点任务贯彻到国民教育
全过程。
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分类
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
除学杂费。发展学前教育,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完善资助方式,实现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促进教育公平。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乡
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城乡教师交流。办好特殊教育。
提高高校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使若干高校和一批学科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水
平。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和人才培
养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
落实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
度,畅通继续教育、终身学习通道。推进教育信息化,发展远程教育,扩大优质教育
资源覆盖面。完善教育督导,加强社会监督。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力
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
(四)促进就业创业。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
就业岗位,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鼓励以创业带就业,建立
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
统筹人力资源市场,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维护劳动者
平等就业权利。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落实高
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带动青年就业创业。加强就业援助,帮助就业困
16
难者就业。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贫困家
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免费接受职
业培训行动。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技术工人培养模式,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
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完善职称评定制度,推广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同大城市落
户挂钩做法。
提高劳动力素质、劳动参与率、劳动生产率,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
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
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就业服务能力。完善就业失业统计指标体系。
(五)缩小收入差距。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
生产率提高同步,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规范初次分配,
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
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
体协商制度。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
完善适应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制度。
实行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明显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
比重。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规
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规范隐性收入,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
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
(六)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
定人员全覆盖。坚持精算平衡,完善筹资机制,分清政府、企业、个人等的责任。适
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
全国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加强风险管
理,提高投资回报率。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
充实社保基金。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发展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养老
保险。
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研究实行职工退休人员医保
缴费参保政策。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发挥医保控费
作用。改进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
直接结算。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管理。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
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统筹救助体系,强化政策衔接,推进制度整合,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17
(七)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
推进医药分开,实行分级诊疗,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
度。
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坚持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建立符合医疗行业
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健全上下联动、衔接互补的医疗服务
体系,完善基层医疗服务模式,发展远程医疗。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农村流动,推
进全科医生、家庭医生、急需领域医疗服务能力提高、电子健康档案等工作。鼓励社
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推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加强医疗质量
监管,完善纠纷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
应保障机制,理顺药品价格,增加艾滋病防治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提高药品质量,
确保用药安全。加强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综合防治和职业病危害防治,
通过多种方式降低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心理健康服务。
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
吃得放心。
(八)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
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务水平。
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注重家庭发展。
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建设以居家为
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
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
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
扶残助残服务体系。
八、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实现“十三五”规划提供坚强保证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级党委必须深化对发展规律的认识,提高领导
发展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一)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体制机制。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
挥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制度化建设,改进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
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定期分析经济形势、研究重大方针政策的工作机制,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完善信息发
布制度。
优化领导班子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注重培养选拔政治强、懂专业、善治理、敢
担当、作风正的领导干部,提高专业化水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政绩考核
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调动各级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18
加强党的各级组织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整体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
锋模范作用,激励广大干部开拓进取、攻坚克难,更好带领群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反腐倡廉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不能停步、不能放松。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
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巩固反腐败成果,构建不敢腐、
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经济社会
发展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二)动员人民群众团结奋斗。充分发扬民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宣传和
组织群众能力,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协商,依法保
障人民各项权益,激发各族人民建设祖国的主人翁意识。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群众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共识和力量。高度重视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切实维护意识形
态安全。
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全面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民族、宗教、侨务
等政策,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作用,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
教育,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
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
(三)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
和政策创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推动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实施重大人才工程,着力发
现、培养、集聚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家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实施更
开放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更大力度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发挥政
府投入引导作用,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有序参与人才资源
开发和人才引进。
优化人力资本配置,清除人才流动障碍,提高社会横向和纵向流动性。完善人才
评价激励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营造有利于人人皆可成才和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
环境,健全有利于人才向基层、中西部地区流动的政策体系。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内在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
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深入推进科
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依法调控
和治理经济,推行综合执法,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19
尊重司法规律,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对权力的司法监督。弘扬社
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在全社会形成
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五)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
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
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
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
互动。
加强社会治理基础制度建设,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和相关实名登记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
干预机制。
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快建设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
系,建设基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完善社会矛
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加强和改进信访和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
纠纷。严密防范、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健全公共
安全体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
责,强化预防治本,改革安全评审制度,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及
时排查化解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实施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
业生产、仓储安全环保搬迁工程,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切实
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安全战略,落实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政策,完善国
家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国家安全法治,建立国家安全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
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极端宗教活动,坚决维
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信息、国防等安全。
(六)确保“十三五”规划建议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制定“十三五”规划纲要
和专项规划,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本建议确定的发展理念、主要目标、
重点任务、重大举措。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十三五”规划。各级各类
规划要增加明确反映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指标,增加政府履行
职责的约束性指标,把全会确定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前景光明,任务繁重。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
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万众一心,艰苦奋斗,共同夺取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5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0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
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
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
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
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
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
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
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
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
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
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
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
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22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
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
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
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
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
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
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
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
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
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
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
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
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
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
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23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
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
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
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
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
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
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
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
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
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
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
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
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
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
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
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24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
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
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
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
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
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
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
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
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
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
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
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
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
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
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
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25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
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
矸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
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
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
型炉灶。
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
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
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
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
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
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
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
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
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
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
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
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26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
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
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
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
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
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
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
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
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
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
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
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
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
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
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
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
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27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
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
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
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
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
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
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
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
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
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
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
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
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
统。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
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条 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
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
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
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
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28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
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
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
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六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
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
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
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
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
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
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第六十六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
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六十七条 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
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
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
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
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
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29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
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
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
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
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
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
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
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
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
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
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
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控制。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
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
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
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
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
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30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
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
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
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七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
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
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
恶臭气体。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
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
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
食品提供场地。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
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
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
周边环境。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
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
31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
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
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
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
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
域。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
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
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
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
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
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
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
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
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
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
开。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32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三条 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
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
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
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
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
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
社会公布。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
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
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
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
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
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
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
善应急预案。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
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
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
33
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
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
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
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
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
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
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34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
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
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
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
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
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
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
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
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
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35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
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
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
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
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
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
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该车型。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
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
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
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
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
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
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
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
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
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36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
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
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
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
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
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
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
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
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
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37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
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
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
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
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
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
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
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
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
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
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
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
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8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
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
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
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
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
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9
加快建设制造强国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党的十八届五中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
下简称《建议》)明确指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实施《中国制造 2025》。这是党中
央站在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保障国家安全和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作出的
重大战略决策。
建设制造强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调结构、转方式、促创新任务十
分艰巨。《建议》提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并且明确要求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水
平进一步提高,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成长。
这一重大战略部署,体现了党中央对制造业战略定位的新认识和重视实体经济、加快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发展新动力的坚定决心。
建设制造强国,是主动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战略选择。当前,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特别是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
合,正在引发影响深远的产业调整,形成新的生产方式、产业形态、商业模式和经济
增长点。发达国家纷纷实施“再工业化”战略,试图重塑制造业竞争优势。一些发展
中国家也在加快谋划和布局,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再分工,谋求新一轮竞争中的有利位
置。面对全球产业竞争格局的新调整和抢占未来产业竞争制高点的新挑战,我们必须
前瞻部署、主动应对,在新一轮全球竞争格局中赢得主动权。
建设制造强国,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实现提质增效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发展
已进入新常态,实现发展调速不减势、量增质更优,重点在制造业,难点在制造业,
出路也在制造业。“十二五”以来,我国制造业稳步发展,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
著增强,稳居世界第一制造大国之位。但也应看到,我国制造业大而不强,自主创新
能力弱,产业结构不合理,信息化水平不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低,企业全球化经营
能力不足,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我们必须坚持调结构、转方式不动摇,加
快发展先进制造业,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以制造业提质增效升级保证经济实现
中高速增长,推动国家竞争力整体提升。
建设制造强国,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
略支撑。制造业是实现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参与国际竞争和保障国防安全的基
础所在。世界强国的兴衰史和中华民族的奋斗史一再证明,没有强大的制造业,就不
可能成为经济大国和强国,制造业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根本保障。我们必须牢牢
把握制造业这一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为实现“两
40
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战略支撑。
“十三五”时期建设制造强国的重点任务
《建议》指出,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坚持创新发展,着力
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这是建设制造强国的基本要求。制造业发展必须以创新为基点,
不断培育发展新动力、厚植发展新优势、构建产业新体系,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
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十三五”时期要重点完成以下几项任务。
构建以智能制造为重点的新型制造体系。《建议》提出,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引
导制造业朝着分工细化、协作紧密方向发展,促进信息技术向市场、设计、生产等环
节渗透,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转变。这是制造业创新发展的方向,是适
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必然要求。应积极顺应这一趋势,把智能制造作为信
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继续做好两化深度融合这篇大文章。以实现重大
产品和成套装备的智能化为突破口,以推广普及智能工厂为切入点,着力发展智能装
备和智能产品。加强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发展基于工业互联网的众包
设计、云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构建新型制造体系。
着力强化工业基础能力。工业基础包括核心零部件(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
工艺、技术基础四个方面,其能力水平直接决定产品的性能、质量和可靠性,一直是
我国工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建议》明确提出实施工业强基工程。要按照《建议》要
求,加强“四基”创新能力建设。加强应用牵引、平台支撑、重点突破,攻克一批先
进基础工艺,解决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推动企业协同创新,提高核心基
础零部件的产品性能和关键基础材料的制备水平,提高重点行业产品的性能稳定性、
质量可靠性和环境适应性,形成整机牵引和基础支撑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加强制造业质量品牌能力建设。《建议》提出,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支持企
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推进技术改造,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
平。这是制造业创新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塑造制造业竞争新优势的重要内容。应针对
重点行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进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装备等的推广应用,组织攻
克一批长期困扰产品质量提升的关键共性技术。加快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
改进质量控制技术,完善质量管理机制,夯实质量提升基础,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努
力实现制造业质量大幅提升。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
产品,塑造中国质量、中国品牌的整体形象。
大力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这是制造业创新发展的着力点,是培育新产业新动力
的重要方向。《建议》前瞻部署了“十三五”时期重点突破的十大战略领域,提出构
建新型制造体系,促进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
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产业发展壮大。要按照《建议》要求,
41
引导集聚社会各类资源,突破共性关键技术与工程化、产业化瓶颈,组织开展应用试
点和示范,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通过 5 到 10 年的努力,实现自主设计水
平和系统集成能力明显提升、基础配套能力显著增强,重点领域基本实现自主研制及
产业应用,重要领域装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加快发展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建议》指出,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
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
产服务型转变。这是制造业创新发展的新领域,是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路径。
应加快制造业与服务业协同发展,实施服务型制造行动计划,鼓励制造业企业增加服
务环节投入,发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在线支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
企业由提供设备向提供系统集成总包服务转变,由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
变。大力发展面向制造业的信息技术服务,鼓励互联网企业发展移动电子商务、线上
到线下等创新模式,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科技咨询、第三方物流等第三方服务,增强
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支撑能力。
建设制造强国需把握好几个关键问题
建设制造强国,必须认真落实《建议》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统
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制度优势,完善政策措施,营造制
造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十三五”时期,尤需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建设制造强国是一项国家战略,需要动员整合政府和
社会各方面资源,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激
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又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业管理方式,完善财税、金融
扶持政策,形成共同推进的合力。为此,应进一步创新和改进宏观调控,抑制股市、
房地产等领域的投机泡沫,引导社会资本向制造业汇聚,推动制造业创新发展、做优
做强。推动产业政策由倾斜型向功能型转变,重点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
创新创业、加强公共服务。创新和改进政策支持方式,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以
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创新和技术改造,更好发挥国家财政资金
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化解过剩产能,实现淘汰落后产能
法治化、常态化和长效化。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设制造强国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既要针对当前发
展的薄弱环节,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要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加
强战略布局和系统谋划,梯次推进、分步实施。“十三五”时期的重点是,掌握一批
关键核心技术,进一步增强优势领域竞争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明
显进展,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同时,瞄准未来 10 年乃至 30 年的
发展目标,扎扎实实打基础,认认真真抓创新,努力占据未来产业竞争的制高点,力
争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全球领先的技术体系和产业体系,综合实力进入世界
42
制造强国前列。
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建设制造强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领域广,既要坚
持全国一盘棋,提高制造业整体水平;又要整合资源,加强分类指导,明确发展的重
点和难点,在关键共性领域和重点行业率先突破。应明确创新发展方向和区域发展重
点,加强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引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差异化和梯次发
展。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实施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智能制造、
工业强基、绿色制造、高端装备创新五大工程。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医药工
业等战略性领域及制造业产品质量提升、人才发展、服务型制造等方面,加快专项规
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以重点突破带动制造业总体竞争力的提升。
坚持自主发展、开放合作。制造业是国际竞争与合作的焦点,建设制造强国既要
坚持开放合作,又要坚持自力更生。只有具备了自主发展能力,才能在国际竞争中掌
握发展的主动权;只有坚持开放合作,才能更好地引进吸收先进技术经验,倒逼国内
改革创新。应把自主发展与开放合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安全的基
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领域,着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完善产业链条,形成自主发展
能力。继续扩大开放,提高利用外资和国际合作水平,鼓励和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
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产业合作,推动重点产业国际化布局,将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
合起来,引导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43
橡胶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导纲要
综述
一、前言
橡胶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橡胶制品广泛应用于汽车、化工、石
油、采矿、电力、工程机械、建筑、铁路、冶金、纺织、家电、航空、航天及国防军
工等行业。“十一五”是我国橡胶工业历史上发展最快的时期,取得了重大业绩,而
且产品结构不断优化,转变增长方式初见成效,确定了我国世界橡胶工业大国的地位。
“十二五”期间,我国橡胶行业仍然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在向橡胶工业强国
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目前全球经济复苏缓慢、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在“十三五”期间,我们应
该认真研究应对国内外新形势带来的深度影响,推动行业企业及产品结构总量更趋于
合理,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行业技术水平、创新能力、耗能、环保及竞争能力水平
有较大提高,不断适应国际市场需求和贸易格局变化,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争取“十三五”末(2020 年)进入橡胶工业强国初级阶段。
二、中国橡胶行业发展现状
“十二五”期间,我国橡胶工业面临更大挑战,前几年尽管外部环境不利因素很
多,但是,仍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到“十二五”末,轮胎子午化率达到 91%,绿色轮胎产业化已经启动;高强力输
送带、线绳 V 带比例、钢丝编缠高压胶管比例大幅度增加;汽车用橡胶制品质量提高、
品种增加;胶鞋行业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炭黑行业推广湿法造粒炭黑工艺;橡胶助剂
行业淘汰有毒有害产品,推广绿色助剂生产和清洁生产工艺,为橡胶产品提供绿色环
保橡胶助剂,绿色助剂比例达到 92%;废旧轮胎橡胶综合利用率达到 75%,同时大力
推广绿色环保再生橡胶产品和开展清洁文明生产,节能降耗取得显著成绩,每吨再生
橡胶电耗降低 20%。各行业的自动化、信息化两化融合正在加速,行业的智能制造开
始起步;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新概念正影响着传统制造业的改革和创新,使
得我国橡胶工业在向世界橡胶工业强国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一)“十二五”期间橡胶工业主要产品产量完成情况见表 1~表 13.
表 1 2011~2015 年预测橡胶工业产值增长状况
年份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预测
销售收入, 亿元 5608 7213 8191 9290 9870
增长,% 28.30 13.60 13.42 6.24
实现利润, 亿元 331 395 510 628 632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