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fei Service 19
政策
Policy
等单位负责)
42. 不断优化“多地联办”,对需要申请人分别到不
同地方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改由一地受理申请、各
地政府部门内部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全国一体
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完成办
理。(皖政办〔2020〕24 号,省数据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43. 各地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装配式建筑新
上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额度贷款
贴息。(皖政〔2020〕21 号,各市人民政府)
44.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
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皖政〔
2020〕21 号,省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45. 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
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装配式建筑项目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皖政〔2020〕21 号,省
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
46.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按 50% 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皖办明电〔2020〕21 号,省财政
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7.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
人应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规定给予扣除,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皖政办〔2020〕4 号,省财政厅
负责)
48. 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宜林地,可
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不办理使用林
地审核审批手续。(林资函〔2020〕24 号,省林业局负责)。
49. 鼓励通过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
地、允许部分工业项目分期供地、适当下调竞买保证金、
实行过渡期土地政策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
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
合改造开发。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
业融合发展,以及工业企业、科研机构转型为生产性服务
业等情况的,可享受在 5 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用途
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皖发〔2019〕7 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50. 农机融资租赁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农业机械耕作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免收跨区
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车辆的通行
费。(皖政〔2019〕27 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
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设项目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皖政办秘〔
2021〕75号,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
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产品,在相
关国家标准出台前,支持先由社会团体制定发布满足市场
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有竞争力的企业标
准并自我声明公开,加快新技术产品进入市场,并加强团
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跟踪服务,提升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水平。
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扩大“三同”适用范
围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皖政办秘〔2021〕75 号,
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继续实施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容缺受理机制,缩短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时限,优化鼓励类外资项目减免税
办理流程。不针对外资企业设定限制性条款,支持外商投
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继续
平等参与我省标准制定工作。(皖政办秘〔2021〕75 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 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保障老区建设用地
规模合理需求。根据老区资源禀赋和实际复垦情况,对城
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实现应保尽保。支持重点城市开
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损毁的建设用地和零星分散的
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耕地的,经认定可用于占补平衡,允
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规定在省域范围内流
转使用。支持探索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建设用地指标
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折抵乡村
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皖政办秘〔2021〕78 号,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40. 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通过“全
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
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 年底前,
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
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2021年以后,不断拓展“跨省通办”
的范围和深度,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
地办事需求。(皖政办〔2020〕24 号,省数据资源局等单
位负责)
41. 大力推进“全程网办”,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
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政务服务
事项全部纳入“皖事通办”平台,由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
程办理。持续拓展“异地代收代办”,对法律法规明确要
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不改变各地原有办
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收受分离”模式,深化“异地受理、
无差别办理”服务。(皖政办〔2020〕24 号,省数据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