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税收政策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3-3-0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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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税收政策操作细则

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 30 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 A 在 2023 年 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 10 万元,5 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 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 12 万元,6 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 200 万元。则 A 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第二季度(4-6 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 218 万元(=10+20-12+200),超过 30 万元,但是扣除 200 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 18 万元(=10+20-12),不超过 30 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200 万元应依法纳税。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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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税收政策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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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目 录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

三、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五、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

六、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

第3页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

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文件】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申请方式】

申报即享,无需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

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

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第4页

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

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 30 万

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

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

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

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

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 A 在 2023 年 4

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 10 万元,5 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

20 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 12 万元,6 月销

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 200 万元。则 A 小规模纳税人 2023

年第二季度(4-6 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 218 万元(=10+20-12

+200),超过 30 万元,但是扣除 200 万元不动产,差额后

的销售额是 18 万元(=10+20-12),不超过 30 万元,可以享

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200 万

元应依法纳税。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

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

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

第5页

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

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

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

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 10 万元以

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

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

金未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

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

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

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

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

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开具增

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

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

字发票。即:如果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按 3%征收率开具

第6页

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 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按 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

应按照 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

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

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

蓝字发票。

5.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

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

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

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

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

细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

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

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

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

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6.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

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

第7页

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

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适用 3%预

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

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

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

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

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

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 28 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

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 10

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

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

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

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

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

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

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第8页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批发零

售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期留抵退税政策行业范围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1 号)

【申请方式】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增值税留抵

退税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纳税人按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第9页

文件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

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

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

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

为 100 万元,2022 年 7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

在 8 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

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20 万元

(=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

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

2.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

料?

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仅需

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

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

务厅线下提交。

第10页

三、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执行期限】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文件】

《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2 年第 27 号)

【申请方式】

申报车辆购置税时,符合条件的即享受免征政策。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2 年第 27 号)

规定了哪些新能源汽车可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答:根据《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2 年第 27

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第11页

31 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

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

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

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

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

汽车,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答: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

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

源汽车,可按照《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2 年第

27 号)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第12页

四、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继续按照 50%

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执行期限】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

第 3 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

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

5 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

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3〕1 号)

【申请方式】

第13页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

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

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

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

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

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

理汇算清缴当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享受“六税两

费”减免优惠;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

纳税人依据 2022 年办理 2021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

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

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第14页

答: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尚无法准确预

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规定: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

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在

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

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

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

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

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

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22 年第 3 号)规定,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

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

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4.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

料吗?

第15页

答: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

境有关要求,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规定,本次减

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5.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免优惠如何处理?

答: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免优惠,《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规定,纳税

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

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

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

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

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逾期未登记的,是否可适用“六税两

费”减免优惠?

答: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类型发生变化时享受减免优惠

的具体时间,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和简化申报的原则,根据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

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

第16页

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

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

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

第17页

五、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

【政策内容】

持续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确保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

平均时间在 5 个工作日内。

【执行期限】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上

海市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的若

干举措》的通知》(沪税发〔2022〕68 号)

【申请方式】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单一窗口提出出口退(免)税

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单一窗口。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办理正常出口退税是指哪些?

答: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

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第18页

六、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

【政策内容】

大力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推进大企业

“乐企”直连试点扩围。

【执行期限】

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

《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 2022 年第 2 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

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 2023 年第 1 号)

【申请方式】

税务机关依职权或纳税人自行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第19页

1.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

管改革的意见》要求,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国家税务总

局在上海市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字化

电子发票)试点工作,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平台 24 小

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数

字化电子发票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

本等特点,已收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关注。

2.根据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

排的通告,上海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

试点,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上海市各渠道受理的新设立登

记的纳税人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包括个体工商户,以

及从未办理过票种核定但在通告发布后办理新增票种的存

量纳税人。

3.我公司有机动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发票,可以加入

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吗?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

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字化电子发票,上述发票功能上线的时

间另行公告。您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

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卷式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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