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政策

发布时间:2022-11-1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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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政策

— 7 —民银行南京分行对相关银行的贷款产品效果纳入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对于实施效果较好的银行机构,可将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产品纳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范围;江苏银保监局可将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产品纳入普惠金融监测、考核范围等。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制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风险补偿基金;会同相关部门设立基金子产品,牵头制定基金子产品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风险补偿基金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等。第二十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职责:根据需求提出设立基金子产品的建议;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基金子产品的管理办法,择优确定基金子产品的合作银行、合作地区;负责相关基金子产品的推进管理,对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根据需要建立基金子产品支持对象名录;配合省财政厅对基金子产品开展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等。第三十条 合作银行职责:按照合作协议提供优质信贷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对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高信贷效率,及时向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备相关贷款信息。防范信贷风险,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追偿、处置不良贷款工作。第三十一条 基金受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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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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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页

— 1 —

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金融机构、各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引导金融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缓解我省经济

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研究,现

决定设立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为规范管理,提高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文件

苏财规〔2020〕14号

─────────────────

第13页

— 2 —

绩效,现将《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人行南京分行

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

江苏监管局

2020年6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印发

第14页

— 1 —

附件

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金融对实体经济加大支持力度,缓解

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省财政厅整合现有政银合作产品资金池,设立江苏省普惠金融

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为规范风险补

偿基金管理,提高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通过政银合作等方式,由财政部门设

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作为增信措施,引导银行等机构开发低

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专项产品,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农业、

制造业、环保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

明、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增强金融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营造健康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

进地方经济和金融共生共荣。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省财政厅牵头设立,来源主要包

括:

第15页

— 2 —

(一)整合现有政银合作产品资金池;

(二)现有行业、产业专项资金调剂安排;

(三)省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四)基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

(五)中央财政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六)其他来源。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按照“1+N”模式运作,基金项下共设

一个资金池,按支持领域、行业分别设立若干专项子产品(以

下简称“基金子产品”)。同一领域、行业风险补偿基金原则上

支持一个子产品。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项下专项子产品由省财政厅按照中

央、省有关要求设立,也可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需求,商省财

政厅同意设立。

第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应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针对经

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我省产业发展

规划及布局,重点支持信用贷款方式和“首贷”企业。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设

立基金子产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基金子产品的支持对象、

业务规模、运作方式、考核奖惩和绩效目标等。省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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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可根据需要建立基金子产品支持对象名录,并动态调整。

第九条 根据产品管理模式的差异,基金子产品分为省级风

险补偿基金直接支持的产品、省与市县合作支持的产品。对于

省与市县合作支持的基金子产品,在各市、县申请加入后,省

财政厅与省级主管部门择优确定合作地区。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等金融监管部门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子产品合作银

行。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具有服务支持对象的专业服务能

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实行专营机构、专业团队、专项审批、

专设流程、专项考核等,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第十二条 基金子产品支持的贷款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须

显著低于同类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可参照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加减点的方式确定。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

务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基金子产品由风险补偿基金提供增信支持,对融

资方原则上采用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方式。确有需要的,

可根据子产品特点,适当追加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保

险保单、农业活体等抵质押方式。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合理控制风险补偿基金引导贷款投放

的放大倍数,对基金项下各子产品的投放额度统筹安排。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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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银行按协议要求组织信贷投放。

第十五条 基金子产品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到期后视

子产品运作效果,由省财政厅商省级主管部门确定延续或取消。

第十六条 基金子产品通过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实行

信息化管理,线上实现合作银行与支持对象的双向选择,线下

由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并办理相关信贷业务。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通过协议委托第三方作为风险补偿基

金管理人。管理人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实施运营管理,并

按要求拨付补偿资金等。省财政厅根据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

管理费用。

第三章 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共担贷款风险。对基金

子产品贷款逾期并符合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基金可对该贷款

部分本金提供补偿,补偿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未偿还本金的 80%。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原则上对基金子产品

贷款不良率超过 4%的,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并压降贷款不良率。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按照协议投放的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

应积极追偿,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在法院立案后,

且贷款本金逾期满 180 天仍无法收回的,可以申请补偿。合作

银行应于每个半年度的前 10 个工作日向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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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门提交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风险补偿基金

申请书》、贷款合同、贷款尽职调查报告、法院立案通知书等。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对风险补偿

基金申请材料开展审核。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省财政厅发出

《风险补偿基金补偿通知书》,通知风险补偿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向银行划拨补偿资金,并抄送申请银行。不符合补偿条件的,

退回银行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作为对合作银行损失

的弥补,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仍按贷

款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下列情形,风险补偿基金不予补偿。

(一)贷款授信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或

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

还逾期贷款;

(二)相关贷款业务未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平台上进

行信息化管理,或线上线下数据不一致;

(三)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未

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立案;

(四)其他未按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

放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开展补偿后,合作银行应继续

第19页

— 6 —

对贷款追偿,追偿所得按补偿比例的同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

若合作银行批量转让或证券化处理不良贷款,需提前将处置方

案报省财政厅同意,处置回收的资金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

合作银行对上述追偿、处置、返还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合作银行可按规

定核销,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贷款核销后,合作银行追偿回来

的资金,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

第二十六条 对于省与市县合作支持的基金子产品,由市

县财政部门管理的相关风险补偿基金对本区域符合条件的不良

贷款先予以补偿,然后按照约定比例向省级风险补偿基金申请

风险分担。对于合作银行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方式收回的资

金,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省级与市县风险补偿基金。

对于省与市县合作支持的产品,由市县财政规定当地风险

补偿基金审核拨付的流程。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

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协调小组,

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风险补偿

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综合金融

服务平台为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产品提供信息化服务;人

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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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银行南京分行对相关银行的贷款产品效果纳入小微企业信贷

政策导向评估,对于实施效果较好的银行机构,可将风险补偿

基金支持的贷款产品纳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

范围;江苏银保监局可将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产品纳入普

惠金融监测、考核范围等。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制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

办法和相关制度;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风险补偿基金;会同

相关部门设立基金子产品,牵头制定基金子产品管理办法;组

织开展风险补偿基金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职责:根据需求提出设立基金

子产品的建议;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基金子产品的管理办法,择

优确定基金子产品的合作银行、合作地区;负责相关基金子产

品的推进管理,对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根据需要建立基金

子产品支持对象名录;配合省财政厅对基金子产品开展年度考

核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十条 合作银行职责:按照合作协议提供优质信贷产

品,优化信贷流程、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对接省综合金融服

务平台,提高信贷效率,及时向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和省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备相关贷款信息。防范信贷风险,加强贷

后管理,做好追偿、处置不良贷款工作。

第三十一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职责:接受省财政厅委托,

第21页

— 8 —

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负责基

金拨付;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保障基金安全,每年向省财政厅

提交基金年度运行和财务情况;在依法合规、确保安全、满足

流动性前提下,对闲置资金进行运作和管理,提高资金收益。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制定风险补偿基金的考核办法,考

核内容包括信贷投放量、客户数、利率、审贷效率以及合作银

行履约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考核结果,提高或降低合作子

产品规模,并调整基金在各家银行的存放额度,充分发挥风险

补偿基金的撬动作用和使用效益。对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合作银

行,可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限制新产品的参与,直至取

消合作资格。

第三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接受

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按

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

定予以处理。

第22页

— 9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鼓励各市、县参考省级风险补偿基金模式,

统筹本地资源,整合设立当地的风险补偿基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符合省级风险补偿基金支持方向、管理

规范的市县同类基金,省级风险补偿基金可以通过风险共担或

对市县基金注资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成立后,原政银合作产品合作

协议未到期的,按原有模式进行管理,纳入风险补偿基金的统

计、支持范围。对于合作协议到期的政银合作产品,由省财政

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确定是否保留。确定保留的政银合作产品,

原资金池统一纳入风险补偿基金,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运作程

序和风险补偿等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 2020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

第34页

— 1 —

文件

锡科高〔2020〕125号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

风险补偿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各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政、银、企三方联动机制,加

大力度引导银行机构服务科技创新创业、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根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第35页

— 2 —

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

政策的意见》(锡委发〔2019〕21号)、《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

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9〕63号),结合科技型

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运行实际,我们对2018年发布实施的《无

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

订,现将《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管理实施细

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7日

第36页

— 3 —

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

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政、银、企三方联动

机制,更大力度引导银行机构服务科技创新创业、助力科技成果

转化,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

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锡委发〔2019〕21号)、《无锡市中小

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9〕63号),结

合《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

〔2017〕19号)、《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贷款补偿及

坏账核销操作办法(试行)》(锡财金〔2020〕17号),修订本

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是指由无锡市

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提供融资增信,

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并按

合作协议约定,对发生损失的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且

以协议约定补偿总额为限承担损失责任。

信保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的风险承担

限额不低于2.5亿元,后续视运营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业务,包

第37页

括我市独立开展的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以下简

称“锡科贷”)以及与省合作开展的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

贷款(以下简称“苏科贷”)。锡科贷按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苏

科贷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锡科贷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以下简称

“备案企业库”)建设为基础,引导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第五条 锡科贷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和服务平

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实施全流程管理。苏科贷统计数

据导入管理平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锡科贷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

负责锡科贷业务管理、工作推进、补偿核查和绩效自评价。市财

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绩效再评价。各地区科技部门负责属地科技

型中小企业入库推荐和跟踪管理工作。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协助

提供企业信用情况。

第七条 无锡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

负责锡科贷和苏科贷业务的日常运营管理,做好备案企业库的管

理维护、风险补偿与核销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负责将入库企业

信息提交苏科贷备选企业库。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信贷业务管理,包括优化信贷流

程,完善考核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情况

第38页

— 5 —

等进行独立审核和风险评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按时报备贷款

信息,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处置不良贷款。

锡科贷合作银行实行遴选制,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

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合作银行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锡

财金〔2018〕15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的在锡银行机构,可向市科技局申请加入合作:

(一)具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

营业绩,达到“五专”要求,即专营机构、专业团队、专设流程、

专项规模、专项考核等,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力争形成科技

金融服务品牌。

(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合作业务不良贷款风险容

忍度。

(三)承诺实现合作业务年度目标,且合作首年目标不低于

5亿元、后续保持适度增长。

(四)承诺执行优惠贷款利率,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

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且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最近一个月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加100个基点。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锡科贷支持对象为纳入管理平台备案企业库的科

技型中小企业。

第39页

申请入库企业需在管理平台注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无锡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从

事国家、省、市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

统优势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无严

重不良信用记录(成立3年及以上的企业在市企业信用基准评价

系统中等级为B-及以上,成立未满3年的在信用信息核查意见中

无重大违规事项);

(二)拥有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等知识产权(对于科技服务业及模式创新

企业,具备科技服务相关资质证书、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或服务标

准、拥有支撑其科技服务或模式创新的技术诀窍等);

(三)上一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四)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

例不低于10%;

(五)上一年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第十条 企业申请入库,应在管理平台上进入“市科技型中

小企业备案”模块,如实填报企业经济、技术等信息,按要求提

供附件材料,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

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各地区科技部门于每月20日前,在管理平台推荐属地企业申

请。

第十一条 科创中心核查各地区科技部门所推荐企业的信

第40页

— 7 —

用情况。

第十二条 通过信用核查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经科

创中心查验相关文件后,予以入库备案:

(一)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纳入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

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三)国家、省、市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

办的企业;

(四)五年内承担过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五)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

115号),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第十三条 通过信用核查但不满足第十二条的企业,由科创

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入库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入库企业在库资格存续期三年。

入库企业应及时通过管理平台如实更新经济、技术等情况。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五条 锡科贷基于契约制运作。市科技局每年年初拟订

锡科贷业务年度目标,向市财政局提交锡科贷上年度运行情况报

告,市财政局统筹配置年度锡科贷业务规模及信保基金风险承担

限额。

第41页

第十六条 科创中心与每家合作银行签订协议,并报市科技

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协议应约定合作业务年度目标、信保基

金补偿限额、合作各方责任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锡科贷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

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需求,可以申请苏科

贷。

第十八条 备案入库企业在管理平台上自主选择意向贷款

银行,在线提交贷款申请。

合作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如不予办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

过管理平台说明原因并反馈企业。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独立审批发放贷款,并在放贷后5个工

作日内,将放贷凭证、贷款合同、额度、利率等信息上传管理平

台备案。贷款对象原则上应符合“五有标准”,即有适销对路的产

品及订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会计核算、

有正常的纳税纪录和交纳社保、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负责贷后跟踪和监管,并及时将还贷情

况录入管理平台。贷款到期前1个月,合作银行应及时了解企业

还贷能力。

对企业主要因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预期一段时间后经济效

益能够覆盖欠款的,经企业申请、合作银行同意,并报科创中心

备案,可以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贷款展期。

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间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重组后的企

第42页

— 9 —

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

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年度发放的锡科贷中,贷款余额不超过500

万元的企业数占比应达到70%以上。

鼓励合作银行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

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要求,集聚多方力

量,加强和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探索实践。

第二十二条 锡科贷实行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各方共担

机制,贷款利息损失风险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对符合补偿条件

的锡科贷,信保基金承担80%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其余20%本金

损失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苏科贷损失风险按省有关规定分担。

第五章 风险补偿与核销

第二十三条 企业确因经营困难、项目中止等情形致使贷款

逾期的,合作银行应及时开展催收工作,做好催收记录,并在5

个工作日内将逾期情况书面告知科创中心。

当贷款发生逾期超过60天,合作银行履行尽职管理后仍可能

转为不良、并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获受理的,可向科创

中心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贷款补偿申请表》

和补偿申请报告(须加盖分行公章)、贷款追偿方案,其中补偿

第43页

申请报告中,至少应对贷款企业是否符合“五有标准”作出说明,

并逐一排除《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锡政

办发〔2019〕63号)第十五条所列(一)至(六)等不尽职情形;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

表、近期财务报表;

(三)合作银行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的民事诉状,司法机构

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缴费通知书或判决书;

(四)贷款合同、放贷凭证、还款凭证、不良贷款责任认定

意见等其他相关材料。

科创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核申请材料、赴企业现

场核查,并根据专家意见形成风险补偿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

市科技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补偿的核查意见,上报市信保

基金管理办公室。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联席会议核定同意后,由信

保基金管理人根据补偿核定意见向申请银行划转补偿资金;不同

意补偿的,贷款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合作银行应规范管理风险补偿资金,不得直接冲抵损失的贷

款,也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苏科贷风险补偿事项按省要求办理,其中应由

信保基金承担的补偿责任,参照上述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负责追偿债务或其他权益,并按要求

及时报告追偿进展情况,未经市信保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不得

放弃追偿权益。市科技局督促合作银行及时将追偿所得扣除成本

第44页

— 11 —

后按照规定比例返还信保基金。

第二十六条 确因借款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依法裁定执行终

结等仍无法收回的坏账,由合作银行提出核销申请报科创中心,

经市科技局审核、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联席会议同意,报市基金决

策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申请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核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

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损失情况等;

(二) 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银行内部审批单、其他可以确认

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锡科贷、苏科贷合计不良率(逾期贷

款额/贷款余额)达到5%,即停止办理新业务,待通过追偿、不

良率低于4%再恢复开展新业务。

对合作银行的锡科贷、苏科贷本金损失,信保基金在约定限

额内进行补偿。单个合作银行年度补偿限额为该行上年度末锡科

贷和苏科贷合计贷款本金余额的10%。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锡科贷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应对锡科

贷政策目标、贷款情况、贷款损失、运作效果等进行绩效自评价,

并向市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合作银行年度发放锡科贷、苏科贷

第45页

额度未达合作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两年后仍未达到的,

取消合作资格。获得锡科贷支持的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按照本细则和合作协议开展业务,

及时向科创中心提交贷款运行情况报告,按要求参加考核评价,

不得将原有企业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置换

或变相置换方式增加信保基金补偿资金。

第三十条 各地区科技部门应加强对属地入库企业的跟踪

管理,一旦发现有发生重大违规事项或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即

书面告知科创中心,由科创中心及时在备案企业库中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获得锡科贷支持的企业,须将贷款用于本企业

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得用于

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

用途。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要

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以及其它违法违规情

形的,合作银行和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所涉资金,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补偿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

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存在恶意骗取信贷资金或故意不归还贷

款本息等不良行为的企业,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

助项目,并列入失信黑名单,由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

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

第46页

— 13 —

第三十三条 锡科贷实行尽职免责制度。但是,由于合作银

行存在严重失职或者出现与企业互相串通骗取补偿资金的,经核

实后,不予补偿,已获补偿的,收回所补偿资金,并取消合作。

第三十四条 锡科贷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弄虚

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

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

年12月31日。原《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管理

实施细则》(锡科高〔2018〕86号 锡财工贸〔2018〕27号)、

《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不良贷款风险补

偿与核销操作办法》(锡科综〔2015〕177号)废止。

本细则施行日前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库期限仍按原有

效期执行。

第三十六条 作为市信用保证基金项下专项贷款业务,锡科

贷遵循信保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在本细则有效期内,信保

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若有调整,本细则同步调整执行,不再

另行发文明确。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在全市范围内适用,包括江阴市、宜兴

市。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47页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印发

第48页

— 1 —

关于印发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

入围合作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金融机构、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

规〔2020〕14 号),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首期推出“小微贷”“苏

科贷”“苏农贷”和“苏信贷”等 4 个专项子产品,分别支持小微、

科技、三农和工业信息等领域融资发展。按照《关于省普惠金融

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金融机构的申报通知》(苏财金〔2021〕

82 号),各有关银行报送了申请材料,各市、县财政局推荐了

拟纳入合作的担保机构。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

各有关银行的申报文件进行了评选,并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了省

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的入围银行和担保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金〔2021〕113号

─────────────────

第49页

— 2 —

现将入围机构名单通知你们,请各专项产品的入围机构,按

照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各类融资产品推进

工作,缓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难、融资

贵问题,进一步引导金融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附件:1.“小微贷”入围合作银行名单

2.“苏科贷”入围合作银行名单

3.“苏农贷”入围合作银行名单

4.“苏信贷”入围合作银行名单

5.“小微贷”入围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分市、

县印发)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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