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服悦享》2023年9月刊-财务部&信息技术部&档案部承办.

发布时间:2023-9-2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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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服悦享》2023年9月刊-财务部&信息技术部&档案部承办.

《外服悦享》2023 年 9 月号第 3 页 共 48 页3封面故事/人物04 TCL 创始人---李东生政策法规&信息速递05 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五个明确”带你了解《社会保险经办条例》12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13 国家税务总局: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答15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2023 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16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停机切换公告17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21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多险合一信息系统升级切换暂停部分业务经办事项的通告24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配合吉林省社保局多险合一系统升级暂停缴费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管理实务&热点关注25 一文了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新标准如何享受27 个人养老金误缴费,能否申请撤回?28 多地缴纳社保费,如何办理合并计算?29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年龄限制吗?29 社保卡状态异常能线上处理吗?30 职称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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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服悦享》2023 年 9 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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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号主办:市场拓展部 本期承办:财务部&信息技术部&档案管理部本月主要业务事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公布总第141期2023 年9 月25日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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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人物

04 TCL 创始人---李东生

政策法规&信息速递

05 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五个明确”带你了解《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12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13 国家税务总局: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答

15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2023 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16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停机切换公告

17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21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多险合一信息系统升级切换暂停部分业务经办事项的通告24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配合吉林省社保局多险合一系统升级暂停缴费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管理实务&热点关注

25 一文了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新标准如何享受

27 个人养老金误缴费,能否申请撤回?

28 多地缴纳社保费,如何办理合并计算?

29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年龄限制吗?

29 社保卡状态异常能线上处理吗?

30 职称是什么?怎么评?看这篇→

32 就业、休假、职称、养老金……快来看看这些好消息!

33 就业政策如何落实?“直补快办”、一揽子兑现!来看→

34 高校毕业生如何登记找工作?

35 辞职了档案怎么办?如何查询档案存在哪里?一图看懂!

焦点新闻&时事话题

36 @吉林人 这 5 项证明,网上就可开具!

案例分析

38 不在竞业限制的范围内,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39 “末位淘汰制”是否可以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

40 退休人员再就业离职后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牛小吉有话说

41 管理心理学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吉林外服招聘专栏

43 【吉林外服广纳贤才】天下英才,外服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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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 创始人---李东生1978 年,李东生作为高考恢复后的第一批考生,考入华南工学院(华南理工大学),高考给了他第二次生命。1982 年,李东生走出校门,本来被分配到了政府机关,但他却选择了惠州一家才创建一年的 TTK 家庭电器有限公司,即 TCL 集团的前身。这一年,李东生成为 TTK 的第 43 名员工。

1990 年年初,李东生第一次参加美国拉斯维加斯电子产品展销会。当时与国外的产品和

展台相比,李东生深感中国企业的差距,励志要发展中国的实业。

1991 年,李东生决定在上海创办分公司,创新销售模式、建立企业营销网络。上海市场

的启动,同时影响和带动了周边地区的销售。随后,全国各地的分公司相继开设。

上世纪 90 年代初,位于惠州的 TCL,在李东生的带领下找到第二个增长点,成功切入

大屏幕彩电市场,推出 28 英寸王牌大彩电。

李东生接任 TCL 董事长以后,开始进行整体改制前的调研和准备工作。1997 年,TCL 与惠州市政府签订了契约,开始5年的“授权经营、增量奖股”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5 年的授权经营使 TCL 销售收入增长了 3 倍,利润增长了2 倍,品牌价值增长了 4 倍,实现了由地方小企业向中国消费电子领先企业的历史跨越。

2004 年 1 月,TCL 实现整体上市,李东生担任董事长、CEO。整体上市标志着 TCL 在体制改革后进一步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

1999 年,TCL 全球化第一战在越南打响。2004 年,李东生把目光放到了欧美市场,快速并购法国汤姆逊全球彩电业务和阿尔卡特手机业务,这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史上的开创性举措。

在李东生的眼中,没有全产业链的掌控能力,就不可能与日韩企业一较高下,因此他瞄准了液晶面板。2009 年,TCL斥资上马华星光电,依靠自主创新建成我国首条高世代面板线,打破日韩企业在半导体面板制造领域的长期垄断,改写我国“缺芯少屏”的历史。

改革永远在路上。李东生发出“挺起中国经济脊梁”的呼声,清晰地传达了 TCL 坚持以实业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目标。通过 30 多年坚守实业,TCL 在海内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3 年,被《福布斯》杂志中文版评为“2013 中国 50 位最佳 CEO”;

2014 年,李东生上榜“中国经济年度关注人物”,荣获“创新推动”奖;

2018 年 10 月,被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推荐宣传为改革开放 40 年百名杰出民营企业家;2019 年 10 月 26 日,荣获 70 年 70 企 70 人“中国杰出贡献企业家”称号;

2021 年 2 月,荣获国际信息显示学会(SID)授予的 2021 年“David Sarnoff 产业成就奖”;2022 年 1 月,当选“2021 中国经济年度人物”;

2023 年 3 月,入选 2023 年中国最具影响力的 50 位商界领袖第 26 位。

(来源:百度百科)

(本栏记者:财务部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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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65 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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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下列信息:

(一)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四)个人账户情况;

(五)与社会保险经办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第十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或者变动经常居住地,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按照规定随同转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移,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第十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军事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优先提供服务。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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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旧伤复发确认,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贴,应当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

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等实现跨部门、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事项与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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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经办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改进基金支付和结算服务,加强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集体协商谈判机制。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明确岗位权责,对重点业务、高风险业务分级审核。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健全信息核验机制,记录业务经办过程。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等。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对账。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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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第五章 社会保险经办监督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等经办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四)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并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经办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及时反映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收到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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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第五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失业保险委托培训机构等机构。

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提升民生服务效能。医保电子凭证可以根据需要,加载相关服务功能。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2023 年9 月1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本栏记者:财务部苏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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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五个明确”带你了解《社会保险经办条例》9 月 4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有关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李忠:

8 月 16 日,李强总理签署第 765 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 2023 年 12 月1 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条例》制定的相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的介绍。

社保经办服务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在服务人民群众、落实民生政策、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对加强社保经办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强调要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这为我们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社保经办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这为做好社保经办工作明确了目标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深化改革,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持续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已分别达到 10.57 亿人、2.4 亿人、2.94亿人和 2.46 亿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 95%左右;强化基金保障能力,各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2.5 万亿元,市场化投资运营稳步扩大;不断优化经办服务体系,实现了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社会保障事业的稳健发展,经办服务的效能提升,有力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对社保经办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条例》作为社保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社保经办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条例》共 7 章 63 条,主要内容概括地说体现在“五个明确”: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二是明确了经办机构职责。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信息记录和保管、待遇核定和发放等职责。这也进一步体现了社保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群众权益的直接守护者、公共服务的一线提供者的职责定位。三是明确了便民利民要求。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以及对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

四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举措。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监督。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骗取社保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立足于规范经办、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维护权益、促进公平,着力健全社保经办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能。《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社保经办管理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更好地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对于社保经办事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将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制定完善有关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经办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便民利民。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本栏记者:财务部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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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 2000 元提高到 3000 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500 元。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国务院2023 年8 月28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本栏记者:财务部曲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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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答引言:8 月 31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 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了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一、提高个人所得税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根据《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 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 元提高到 3000 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 3000 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二、我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应该如何享受?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 2023 年度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三、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 2023 年度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 2023 年度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 9 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 2023 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我和我的兄弟姐妹之前是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次标准提高后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 1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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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 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七、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 6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八、我的孩子正在读硕士研究生,我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么?

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九、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 3000 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 3000 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500 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十、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本栏记者:财务部陈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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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2023 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9 月 18 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 2023 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具体通知如下:关于 2023 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发〔2023〕5 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 号)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 182 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 174 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66 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 158 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 150 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 134 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 3004 元的,再增加30 元。(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 99 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90 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9 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 136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 109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 82 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 年9 月14日(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网)

(本栏记者:财务部国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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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停机切换公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停机切换公告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扩建的工作部署,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需停机切换启用新系统,在此期间全省暂停办理就业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停机、恢复时间

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停机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 18:00 至 10 月 7 日 08:00。

二、停机期间影响的服务渠道

1.线下渠道。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就业经办窗口,在停机期间将无法办理就业业务。在此期间,各地就业经办窗口仅接收单位和个人提交的就业业务申报材料,待系统恢复后及时办理。2.线上渠道。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吉林人社微信公众号、吉林智慧人社 APP、吉事办、人社自助服务一体机等渠道,在停机期间将暂停就业相关服务。

三、其他说明

9 月 26 日至 9 月 28 日期间可受理业务,不进行业务办理,待系统切换后,在新系统统一进行业务办理。请各业务受理单位、经办机构、办事群众根据停机时间做好合理安排。

此次系统停机切换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拨打 123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咨询。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 年9 月18日(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网)

(本栏记者:财务部张雪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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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3〕1 号

第一条 为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规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 18 周岁但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谋职业的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等。第四条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立缴存账户的,应当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可正常使用的储蓄卡。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中心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开设缴存账户,并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缴存账户,在中心开立过缴存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申请将原缴存账户转移至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缴存户延续使用。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用于缴存人购买、租赁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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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低为吉林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具体执行标准由中心每年公布确定。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低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 10%、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24%。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每年 9 月30 日前提出,且每年仅可申请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于每月 15 日前足额将月缴存额存入签约银行卡,由受委托银行代扣代缴至缴存账户中。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从签订当月开始计算)超过 6 个月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账户余额为零的,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销户之日起(从注销当月开始计算)满 6 个月后,方可再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开立缴存账户。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男性满 60 周岁、女性满55 周岁,缴存账户转为封存状态,不得继续缴纳。连续 3 个月未正常缴存的,缴存账户转为封存状态,缴存账户封存后,按照协议继续缴存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与中心签订协议后自愿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将缴存账户转移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缴存账户的异地转入或者转出。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春公积金APP或者中心业务网点办理,因变更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我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还清前不得按其他任何提取情形提取。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其他事项,按照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9 月 12 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 年9 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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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作用,经过周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3〕1 号),为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购房融资需求问题提供政策支持。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

2023 年 9 月 12 日起,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包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

三、开户条件及要件

(1)开户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年满 18 周岁但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谋职业的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等均可自愿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2)开户要件:①身份证原件;②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可正常使用的储蓄卡。

四、开户步骤

(1)通过“长春公积金”手机 APP“灵活就业专区”自助开立公积金缴存账户;

(2)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开办公积金账户时预留的银行卡原件,自行选择合作银行经办网点现场与银行签订公积金委托代扣代缴协议。具体网点名称及位置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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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应当于每月 15 日前足额将月缴存额存入签约银行卡,由受委托银行代扣代缴至缴存账户中。注:每月 1 日至 15 日为公积金自动代扣代缴日,如未及时在签约银行卡中足额预留当月缴存额,导致当月无法缴存入账的,视为当月断缴,不可以补缴。

六、缴存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缴存基数最低为吉林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缴存比例不低于 10%、不高于 24%。

七、账户要求

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缴存账户。在长春市公积金建制单位开立过缴存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申请将原缴存账户转移至“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缴存户”(单位账号:201012007194)延续使用。

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到建制缴存单位入职的,需先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封存,再转移到单位账户下接续缴存。

注: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与在职职工身份发生转换的,必须封存账户后,办理个人账户系统内转移,否则无法正常缴存。

八、政策利好

(1)个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2)计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本栏记者:财务部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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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多险合一信息系统升级切换暂停部分业务经办事项的通告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多险合一信息系统升级切换暂停部分业务经办事项的通告

全省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满足我省参保对象多险统一服务需求,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于 9 月 25 日—10 月26 日开展多险合一信息系统升级工作,其间,我省各级社会保险局将暂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部分业务经办管理服务线上线下事项服务,暂停期间不影响各险种待遇发放。为尽可能降低系统升级停机切换影响,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需暂停的经办管理服务事项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变更登记、缴费与退费核定、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一次性待遇结算业务受理、个人权益查询、网上资格认证、工伤医疗(含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联网结算、技能补贴和稳岗返还、档案查询等经办服务事项。二、暂停服务渠道

暂停服务期间,大厅窗口服务、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窗口服务、银行网点服务、网上经办服务、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服务、吉林掌上社保 APP 和自助设备服务以及各部门数据共享服务将暂时关闭,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中涉及吉林省业务也将暂停服务。

三、暂停时间

2023 年 9 月 25 日零时起,暂停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机关事业单位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吉林省工伤网上服务大厅。2023 年 9 月 29 日零时起,暂停全省各险种大厅业务经办服务。

2023 年 10 月 26 日零时起恢复全省社会保险各渠道经办服务。暂停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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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温馨提醒

(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每月待遇发放不受暂停服务影响。临近暂停服务之前受理的转移支出、一次性待遇发放等零散支付业务,在恢复经办服务后将及时办理并尽快发放到位。

(二)请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的工伤患者,于暂停服务前办理临时出院手续并完成联网结算。暂停服务期间,门诊、出入院(含临时出院再入院)的工伤职工,在恢复经办服务后于当地定点医院补办就医登记和联网结算。(三)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合理安排时间办理相关业务,避免因暂停部分经办管理服务带来不便。如需咨询,请拨打各地社会保险局咨询服务电话。

全省社会保险系统咨询服务电话: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电话:0431-12333

长春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1-9612333

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双阳分局电话:0431-84222949

长春市社会保险局九台分局电话:0431-82320301

农安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1-83232199

德惠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1-87236350

榆树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1-83656840

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4-6213388

吉林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2-69912333

磐石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2-65960123

永吉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2-64239030

舒兰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2-68259380

蛟河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2-67226342、67224248

桦甸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2-65053015

四平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4-12345

梨树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4-5560148、5560136

伊通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4-4206206、4206211

双辽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4-7205804

辽源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7-3620000、3208888

东丰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7-6218773

东辽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7-5102217

通化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5-3653691、3653909

通化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5-5222667、5739969

辉南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5-8224285、826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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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5-7213363

集安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5-6222642

白山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9-3594611、3594625

白山市江源区社会保险局电话:0439-3728076

临江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9-5220006、5220851

抚松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9-6213648、6219383

长白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9-8225022

靖宇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9-7222870

松原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8-5076024、5076033

扶余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8-5065616、5065618

前郭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8-2123219、5076115

长岭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8-7222734、7229883

乾安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8-8233181

白城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6-3351607、3351610

大安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6-5202155

洮南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6-6247011、6247007

通榆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6-4212333

镇赉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6-7223467、7255055

延边州社会保险局电话:0433-12345

延吉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3-12345

图们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3-12345

龙井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3-12345

社会保险局电话:0433-12345

汪清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3-12345

安图县社会保险局电话:0433-12345

敦化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3-12345

珲春市社会保险局电话:0433-12345

长白山管委会社会保险局电话:0433-5759022

梅河新区社会保险局电话:0435-4303905、4869315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2023 年9 月18日(来源: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网)

(本栏记者:信息技术部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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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配合吉林省社保局多险合一系统升级暂停缴费服务的通知9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配合吉林省社保局多险合一系统升级暂停缴费服务的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配合吉林省社保局多险合一系统升级暂停缴费服务的通知尊敬的缴费人:

为加快数字政府建设,进一步满足参保对象多险统一服务需求,吉林省社保局将开展多险合一信息系统升级工作。为配合吉林省社保局完成好信息系统升级工作,吉林省税务局计划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 20:00 起暂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服务,10 月 26 日全面恢复业务办理。在此期间,全省各办税服务大厅、各社保费代征商业银行网点、所有线上社保费缴费渠道将暂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服务;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的缴费服务不受本次升级影响。

请您合理选择办费时间,我们为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感谢您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23 年9 月18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官网)

(本栏记者:信息技术部张钧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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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一文了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新标准如何享受为进一步减轻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啦!

一、政策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 2000 元提高到 3000 元。

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 3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500 元。

二、常见问题

1.问:扣除标准提高,我需要操作什么?

无需重新填报!无需任何操作!从 9 月份起,对于在今年已经填报过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新系统直接把原来的标准调整为新标准,按照新标准计算,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非独生子女选择分摊享受的,系统也会自动按照比例提高标准哦!

2.问:9 月份之前,已经按照原标准预缴的税款呢?

多缴的那部分税款,可以在今后几个月要预缴的税款中进行抵减。

如果今年内没有抵减完,明年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3.问:扣除标准提高后,想重新调整分摊额度可以吗?

非独生子女需要分摊享受扣除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 1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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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操作指南

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首页“服务”,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点击“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修改分摊方式及分摊扣除金额,点击确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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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问:我还没有填报过,现在可以填报吗?

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或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5.问: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 6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6.问: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 3000 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 3000 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500 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

(本栏记者:信息技术部郁洋)个人养老金误缴费,能否申请撤回?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

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误缴费了怎么办?有补救措施吗?

个人养老金参加人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缴费的,可以在该笔缴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之日起(不含)5 日内,通过开户银行线下网点提出撤回申请。

参加人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申请撤回一次个人养老金单笔缴费。

开户银行应当按要求及时完善信息系统,经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核验后,为参加人办理撤回缴费业务。撤回单笔缴费不属于领取个人养老金,不按照领取个人养老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本栏记者:信息技术部王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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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缴纳社保费,如何办理合并计算?一、在多个城市缴纳过社保费,如何办理合并计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第三条规定: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

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2.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

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建议通过拨打 12333 电话等方式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二、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本栏记者:信息技术部陈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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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年龄限制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年龄限制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本栏记者:信息技术部杨迪)社保卡状态异常能线上处理吗?社保卡状态异常能线上处理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本栏记者:信息技术部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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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是什么?怎么评?看这篇→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有哪些?

27 个职称系列(专业)各层级名称,一张表帮你快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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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更优化!这些变化请速速 get!

1.“立”。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探索将新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支持各地设立特色评审专业。科学制定评审标准,建立体现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等多维度的职称评价指标体系。2.“破”。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卫生、中小学教师、工程、艺术等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评审的核心指标,不得设立论文数量硬性要求,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

减少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业绩显著的可由专家推荐破格申报。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3.“评”。完善业内同行评价机制,发挥学术共同体在同行评价中的作用。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在基层推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支持科学中心、创新高地采取灵活的职称评聘机制。

继续简化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减少职称申报材料,加强职称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证书,实现全国职称评审结果可查询验证。

深入开展清理“四唯”专项行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存在“四唯”做法的及时约谈整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通了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面向各地人社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提供跨地区职称信息核验查询服务。大家可通过 www.12333.gov.cn 网页、手机 12333 客户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登录使用。

例如,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可通过访问菜单栏“证书查询”—“职称查询”进入职称查询平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如何申报职称评审?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本栏记者:档案管理部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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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休假、职称、养老金……快来看看这些好消息!就业、休假、职称、养老金……快来看看这些好消息是不是跟你有关!

一、就业补助

人社部设立落实就业补助政策监督举报平台:

(网址: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tzl/lsjybzzcjdjbpt/),用于接收举报任何组织或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挪用、贪占就业补助资金,以及就业补助政策落实慢、不到位等问题。

二、专场招聘

8 月 21 日至 25 日,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推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物流仓储、轻工业、有色金属4 个线上招聘专场,共有 1.7 万余家用人单位参与,招聘需求达 33.3 万个。

三、带薪休假

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不久前公布的“扩消费”20 条措施中,有关休假的内容引发广泛讨论。近日,全国多地发文,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四、职称评审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公布。《意见》中提到,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职称评审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五、养老金

近日,全国多地陆续发布了 2023 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根据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 2023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 2023 年1 月1 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调整比例按照 2022 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8%确定。各省以全国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微信)

(本栏记者:档案管理部汪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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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如何落实?“直补快办”、一揽子兑现!来看→全力促发展稳就业惠民生,增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获得感,必须精准有效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那么,如何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

具体可享哪些便利?

这篇带你一起了解。

一、大力推广“直补快办”经办模式

1.继续实施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直补快办”,将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纳入“直补快办”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展。

2.按月开展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社保参保、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以及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信息等数据比对,对确认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告知补贴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3.对主动申请享受补贴的,加快受理审核,确保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发放。

4.对面向个人的就业补贴资金,鼓励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卡通”发放。

5.结合就业服务信息化一库一平台建设,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对就业补贴申领经办信息化支撑,将各项就业补贴申请、审核、支付全流程纳入信息化管理,到 2023 年年底前实现全省范围内“政策经系统经办、资金从系统支出、数据由系统提取”。

二、突出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

1.主动协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宣传解读,集中开展人社厅局长进企业宣讲活动,对重点民营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时纳入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范围,同步推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结合企业用工实际,按规定打包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职业培训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采取一次告知、一站受理、帮办代办、一揽子兑现等方式,助力企业更好享受政策红利,积极稳岗扩岗。

三、盘点核查就业政策落实进度

1.开展 2021 年以来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进度大排查、问题整改“回头看”。

2.通过自查互查、数据抽查、台账清查、第三方核查等方式,重点看问题整改是否到位、相关责任是否追究、制度漏洞是否补齐,是否还存在申请后超期未受理、受理后超期未审核、审核后超期未拨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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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

1.坚决防止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玩忽职守等问题,坚决防止超范围使用资金、向财政供养人员发放补贴等问题。

2.优化业务流程和权限设置,推行“受审分离”、“办理不见面”,切实提升效率、防范风险。3.对申领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用人单位,要不定期通过数据比对、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4.将政策落实不到位纳入监督举报受理范围,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集中开展就业政策分类宣传

1.启动“就业政策在身边”滚动宣传,分群体分类别发布政策清单,逐项开展“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明”政策宣传解读,讲清楚政策内容、享受条件、经办流程、申领渠道等要素。

2.对重点群体、用人单位较为集中的社区、园区,要主动开展送政策上门。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微信)

(本栏记者:档案管理部包航齐)高校毕业生如何登记找工作?高校毕业生如何登记找工作?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本栏记者:档案管理部刘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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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了档案怎么办?如何查询档案存在哪里?一图看懂!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什么用?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历史记录材料

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重要依据

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二、人员人事档案里有哪些材料?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相关规定

主要有履历类材料,自传和思想类材料,考核鉴定类材料,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党、团类材料,表彰奖励类材料,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以及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三、如何查询自己的档案存在哪里?

1.可以登陆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http:// zwfw.mohrss.gov.cn/)并注册。

在“就业创业”板块的“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专栏进行查询。

目前,该平台支持档案基础信息数据已被上传平台的流动人员在线查询存档情况。

或者致电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查询,机构联系方式可在上述平台查询。

四、辞职了,档案应该存放在哪里?

1.职工辞职后

未就业的,转至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2.如果再就业

根据其再就业单位的性质,其人事档案转递至新工作单位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五、入职新公司需要转移档案吗?

1.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和《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相关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鼓励用人单位办理集体委托存档业务,加强档案材料收集。

2.不转移档案的话,档案材料收集工作难度较大,在个人需要依据档案材料保障相关权益时,难以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本栏记者:档案管理部薛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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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人 这 5 项证明,网上就可开具!8 月 30 日,省公安厅举行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网上开具证明”功能上线新闻发布会。此次上线网上开具的 5 项证明具体包括:公民在办理就业、政审、建档、升学、服现役、出国(境)等事务时所需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群众办理各项社会事务时需要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在公安机关申请变更过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的群众,在办理事务时需要出具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因服兵役、出国(境)、户口迁移等原因注销过户口的,在办理事务时需要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以及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在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时需要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其中,网上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仅受理吉林省户籍人口和在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的吉林省实有人口;网上开具户籍类证明功能仅受理吉林省户籍信息登记事项,不包括外省户籍信息登记事项;亲属关系证明仅限开具同户人员间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不包括曾经同户人员的亲属关系,曾经同户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线下开具;因涉及个人信息安全,网上开具证明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系统需要网上开具相关证明时,群众可通过手机应用商店搜索下载“吉林公安”APP、或通过微信搜索“吉林公安”微信公众号,注册登录并完成“人脸识别”,在“热门应用”中找到“网上证明开具”功能,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经平台验证后,可实时在线获取 PDF 格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下载完成后自动保存在“个人中心”,群众可自行下载、打印,且该证明文件在 3 个月有效期内能反复使用。

为便于相关单位查验真伪,网上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上加附防伪二维码,其他4 项证明文件上加盖“吉林公安网上开具证明”水印,与线下纸质版证明具有同等效力。技术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在线开具证明的,可至派出所或户政大厅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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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网上开具相关证明时,群众可通过手机应用商店搜索下载“吉林公安”APP、或通过微信搜索“吉林公安”微信公众号,注册登录并完成“人脸识别”,在“热门应用”中找到“网上证明开具”功能,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经平台验证后,可实时在线获取 PDF 格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下载完成后自动保存在“个人中心”,群众可自行下载、打印,且该证明文件在 3 个月有效期内能反复使用。为便于相关单位查验真伪,网上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上加附防伪二维码,其他 4 项证明文件上加盖“吉林公安网上开具证明”水印,与线下纸质版证明具有同等效力。“不见面”“非接触”,网上开具证明功能不仅解决了吉林省户籍群众排队等候、往返奔波的问题,节省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成本,实现以“小功能”解决民生“大问题”,同时有效减轻基层公安机关工作压力,节约警务资源,释放基层公安机关警务效能,实现了群众全流程自助办理、系统全过程无人工干预的网上政务服务新模式。需要网上开具相关证明时,群众可通过手机应用商店搜索下载“吉林公安”APP、或通过微信搜索“吉林公安”微信公众号,注册登录并完成“人脸识别”。

(来源:吉林警事微信)

(本栏记者:档案管理部薛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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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竞业限制的范围内,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是否有效?【案例】

2016 年 5 月 1 日,范某与某旅游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范某入职旅游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二项约定,“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乙方(范某)不得到与甲方(旅游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在上述竞业限制期限内或竞业限制义务开始之前,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竞业限制协议,但在终止之前双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合同履行中,因范某违反规章制度而被某旅游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范某诉请某旅游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附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结果】

范某的工作岗位为驾驶员并非竞业限制人员,某旅游公司亦未要求范某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不应支持范某要求某旅游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主张。

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即确实或有条件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研究开发人员及技术员工、管理部门人员、财会、秘书人员、重要岗位的工人等。劳动者是否具有前述特殊地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内容等来判断。如劳动者不具备此特殊地位,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有约定,对双方也均不具有约束力。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本栏记者:信息技术部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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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末位淘汰制”是否可以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案例】

戴某某任某玻璃公司包装股课长。2015 年 11 月 18 日该玻璃公司发布人员配置检讨事公告,公司人员配置调整办法为:课股/长人数 65,年度根据季度奖考绩排名,最后 10%予以降职处理等。该公司 2015 年度考绩汇总表显示:戴某某排名第 43 位,共 47 人,倒数第 5 名。2016 年 1 月 4 日该玻璃公司对戴某某作出人事通知,通知前的职务为课长,通知后的职务为班长,职务加给由 1500 元调整至 700 元。2016 年 2 月起,某玻璃公司支付戴某某职务加给为700 元。后戴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玻璃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未足额支付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驳回了戴某某的仲裁请求,戴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安排相对更为优秀的劳动者担任具有一定管理性质的职务,既符合用人单位对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要求,亦能较大程度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在一定条件下应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对戴某某要求某玻璃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请不予支持。戴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本栏记者:信息技术部王飞)在非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特别是针对具有领导、管理职能的岗位,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排名,并根据排名对具有领导、管理职能的岗位人员优化调整,属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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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离职后需要支付补偿金吗?【案例】

2020 年 9 月 1 日,原告胡某某入职被告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鉴于乙方(胡某某)到甲公司(物业公司)负责部分区域的工作时已年满 57 周岁,不符合劳动用工的条件,此前乙方未参加工作,也未购买社会保险,因此甲乙双方商定一致按劳务雇佣关系达成用工协议。2022 年 3 月 18 日,原告离职。原告胡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胡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胡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女年满五十周岁应该退休。”本案原告胡某某到被告物业公司工作时已 57 周岁,超过退休年龄,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作为劳动者,胡某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是劳动关系中的适格主体。故确认胡某某与物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前提均是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原告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前提条件不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本栏记者:信息技术部王飞)目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本案中,胡某某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物业公司,其与用人单位之间自始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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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心理学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管理心理学是研究组织管理活动中人的行为规律及其潜在的心理机制,并用科学的方法改进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与管理效能,最终实现组织目标与个人全面发展的一门学科。作为应用心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管理心理学自 20 世纪中叶发展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来,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断壮大,如今已经成为备受心理学、管理学领域研究者及管理实践者们关注的一门学科。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战略优势。管理者具备一定的管理心理学知识,运用相应的学科原理及技术,才能更好地把握员工心理需求,解决其在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困境与心理问题,激发其内在潜力与创造力,稳定企业员工队伍,推动企业发展。

小编将从管理心理学的研究逻辑;管理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个体的认知;个体的情感与个体的意志四个方面与大家进行分享。管理心理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五) 管理心理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六)管理心理学的研究逻辑 管理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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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心理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七) 管理心理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八)个体的认知 个体的情感与个体的意志(本栏记者:市场拓展部杜添姿、王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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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服广纳贤才】天下英才,外服至爱!联系方式

业务部—业务专员/助理

(外资企业驻场服务)

任职要求

1.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工商管理类、经济类专业优先;

2.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及以上证书者优先;

3.熟练操作使用 MS Office 办公软件;

4.良好的英语读写能力以及口语沟通能力。

岗位职责

1.在客户企业现场完成与总公司的各项人事业务对接;

2.客户企业相关员工人事信息的录入与核对;

3.在客户企业现场完成员工关于人事服务的日常咨询。

工作地点

长春市

长春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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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岗位

第44页

《外服悦享》2023 年 9 月号

第 44 页 共 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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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业务专员/助理

任职要求

1.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工商管理类、经济类专业优先;

2.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相关证书者优先;

3.熟悉并了解国家及地区各项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4.熟练操作使用 MS Office 办公软件;

5.基础的英语读写能力。

岗位职责

1.日常电话接听,来访人员接待;

2.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络,解答关于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

3.协助客户完成人事业务的操作及数据整理工作,制作相关数据报表;

4.完成员工各项人事相关手续的办理。

工作地点

长春市

业务部—驻场项目主管/专员

任职要求

1.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2.具有汽车制造行业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生产现场管理相关经验;

3.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经验者优先;

4.熟练操作使用 MS Office 办公软件进行信息数据统计、核对,完成工作报告;

5.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以及解决问题能力,对突发情况有应急分析、处理能力;

6.具有较强的抗压能力,工作细致严谨。

岗位职责

1.深入生产现场,负责监督管理生产现场员工,检查施工情况、工作进度以及员工工作表现;

2.及时与项目单位对接,做好与项目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汇报工作;

3.协助完成现场员工日常人事相关手续的办理及资料信息收集等;

4.在项目单位现场完成与总公司的各项人事业务对接。

工作地点

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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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服悦享》2023 年 9 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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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信息部—招聘专员/助理

任职要求

1.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有 3~5 年相关工作经验;

2.熟悉招聘流程,具有招聘经验及工作技巧,有生产企业或猎头行业工作经验者优先;

3.熟悉招聘渠道,对劳动合同法及相关人事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

4.熟练操作使用 MS Office 办公软件;

5.具备较强的抗压能力和责任心,以及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岗位职责

1.根据招聘岗位需求,正确理解并构建人才画像,完成全流程招聘相关工作;

2.配合招聘团队完成各项招聘活动、招聘项目,提供有效工作支持;

3.及时响应客户招聘需求,动态跟进招聘工作;

4.收集市场人才资源,完善人才储备库;

5.部门其他工作安排。

工作地点

长春市

审核管理部—业务专员/助理

任职要求

1.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学、统计学专业优先;

2.具有企业内控管理、质量体系管理及需求分析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3.具有较强的文字撰写能力,能够严谨细致地完成数据整理、分析及文件整理等工作;

4.熟练操作使用 MS Office 办公软件;

5.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岗位职责

1.按照公司内部规范化要求,配合对公司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审核工作,包括内审准备、审核检查记录整理及报告,以及日常信息整理等工作;

2.负责公司内部质量管理档案的建立、整理及归档整理工作;

3.负责公司内部定期盘点的监督工作;

4.协助完成公司和部门项目需求分析;

5.公司和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工作地点

长春市

第46页

《外服悦享》2023 年 9 月号

第 46 页 共 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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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部—测试工程师

任职要求

1.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通讯等相关专业;

2.具有 2 年及以上软件功能测试相关工作经验;

3.熟悉基本测试信息、软件测试技术及方法、测试场景,能够制定测试计划、设计测试用例,完成测试;

4.具备一定的抗压能力及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够认真细致的完成工作;

5.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有效推进、协调测试工作的开展。

岗位职责

1.根据软件设计需求制定测试计划,设计测试数据和测试用例;

2.高效执行测试用例,编写测试报告和操作手册等;

3.准确地重现、定位并跟踪问题,推动问题解决;

4.完成对产品的集成测试与系统测试,以及对产品的软件功能、性能及其它方面的测试;

5.负责与项目相关人员进行系统测试问题沟通,配置、管理测试平台和工具;

6.完成部门其他辅助性工作。

工作地点

长春市

档案管理部—业务专员/助理

任职要求

1.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相关专业优先;

2.具有档案管理、涉密信息管理、党务管理基础知识和工作经验者优先;

3.中国共产党员优先;

4.熟练操作使用 MS Office 办公软件;

5.对工作认真细致、具有较强的保密意识、品行端正、原则性强。

岗位职责

1.负责对档案文件和资料进行汇集、编制目录、卡片、索引等;

2.负责对档案的收进、移交、保管、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管理;

3.遵守国家和公司的规定及有关规程,对工作内容严格保密;

4.内外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与维护;

5.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工作地点

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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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服悦享》2023 年 9 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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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分公司—业务专员/助理

任职要求

1.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2023 年工商管理类、经济类、财务管理类专业毕业生优先;

2.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相关证书者优先:

3.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够正确理解并运用国家及地区各项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4.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

5.熟练操作使用 MS Office 办公软件。

岗位职责

1.日常电话接听,来访人员接待:

2.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络,解答关于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

3.协助客户完成人事业务的操作及数据整理工作,制作相关数据报表;

4.完成员工各项人事相关手续的办理。

工作地点

辽源市

第48页

《外服悦享》2023 年 9 月号

第 48 页 共 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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