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疫情防控政府部门扶持政策文件汇编(长春市 )

发布时间:2022-6-0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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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疫情防控政府部门扶持政策文件汇编(长春市 )

1目 录 1.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2.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83.贯彻落实《吉林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84.关于印发《长春市人社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85.长春市人社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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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疫情防控政府部门扶持政策文件汇编(长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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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2 年疫情防控政府部门

扶持政策文件汇编

(长春市)

长春市司法局

长春市律师协会

第3页

前 言

本次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疫情进展和防

控情况,政府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针对性政策措施,为有

效支持疫情防控、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金融稳定,打赢疫情防控

保卫战提供了政策保障。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省服务企业大

会精神,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指导企业依法防控,长春市司

法局联合市律师协会和北京盈科(长春)、广东广和(长春)、

吉林宇中人等 3 家律师事务所,利用近 1 个月的时间,对省市部

分疫情防控涉企政策进行收集整理,对疫情防控中企业复工复产

可能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答,形成了《疫情防控企业

复工复产指导汇编》,包括省级政策篇、市级政策篇、法律合规

指南篇和重点法律问题解答篇等四册,希望能帮助企业及时掌握

相关政策措施,提升疫情防控能力,力争做到提前研判、有效阻

隔、稳定经营。

由于时间紧迫、编委会水平有限,政策搜集整理、问题解答

分析难免会出现疏漏和不足之处,敬请谅解。如若有专业性较强

的法律问题,可登陆长春法律服务网留言或拨打 12348 法律服务

热线,法律服务团队将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解答。

编委会

2022 年 5 月

第5页

1

目 录

1.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 ..........................................................................................1

2.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

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8

3.贯彻落实《吉林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

实施方案 .................................................................................................8

4.关于印发《长春市人社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

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8

5.长春市人社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就业若干

政策措施 ...............................................................................................18

6.关于印发《长春市交通运输行业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手册》的

通知.......................................................................................................27

7.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32

8.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34

9.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

知..........................................................................................................37

10.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财政资金补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43

11.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46

12.长春市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48

13.长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管控的通告 ................50

14.长春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52

第6页

2

15.长春市关于涉及食品、特种设备复工复产企业加强安全工作的通知 ..54

16.长春市关于做好零售(连锁)药店恢复营业的通知...........................56

17.立足工会职能 发挥工会作用——总工会聚焦“三个重点”出台助企纾困

措施.......................................................................................................57

18.长春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的通知.....................................................................................61

19.长春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63

20.关于商贸领域恢复营业的通告...........................................................65

21.商贸企业复商复市疫情防控提示函....................................................67

22.《稳定全市经济工作举措》政策解读 ................................................69

23.编委简介...........................................................................................71

第7页

1

发文机关:长春市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

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长府办明电〔2022〕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

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

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全力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

快推动经济恢复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专项支持措施

1. 加大疫情防控资金支持力度。对批零住餐企业及疫情期间参与保供

的线上平台企业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以及机场、口岸和冷链相关企业人

员的核酸检测费用,给予补贴支持。对物业服务企业、批零住餐企业及疫

情期间参与保供的线上平台企业,用于商品及包装、环境和运输工具防疫

消杀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全力争取疫情防控方舱建设项目一般债券资

金和国家因疫情新增对吉林省的专项债券额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会)

2. 推动防疫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加强对新冠病毒快速检测试剂、特效

药物等产品的研发和转化,并积极争取全省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市级产业

基金积极参与治疗药物、诊断产品等领域的投资,推动新冠病毒疫苗产业

规范有序发展。为一类医疗器械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动相关产品备

案上市和投入应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第8页

2

3. 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根据疫情变化调整和优化防控措施,实行

“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分类差异化防疫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适时复工

复产。建立交通运输保障重点企业和人员“白名单”制度,对疫情防控物资运

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各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普惠性纾困支持措施

4. 全面落实减税降费系列政策。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

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2〕7 号)要求,及时细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大规

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的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市

财政局、市税务局)

5. 推动减免房屋租金。2022 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减免 3 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开发

区的延长至 6 个月。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

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项财政补贴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各类市

场主体。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

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委宣

传部、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

区管委会)

6. 延缓缴纳水电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2022 年 3 月、4 月欠费的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免收滞纳金,欠费缴纳期限延

长至 2022 年 5 月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改委、长春供电公司、

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 缓缴或减免社会保险费。对 2022 年因疫情防控实施封闭管理的县

(市)区、开发区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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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业务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在解除封控管控防范管理或调整为非中

高风险地区的次月起 3 个月内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社

保权益。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在

今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将已实施的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

伤保险费政策范围,由餐饮、零售、旅游业扩大至上述 5 个行业。延续执

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失业保

险费率继续执行 1%的缴费比例。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

从 2022 年 5 月起,对全市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

位缴费部分阶段性减半征收 3 个月。(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8. 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

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

例最低至 5%,期限不超过 2022 年 9 月 30 日。(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9. 实施稳岗扩岗系列政策。2022 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 60%以

上。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

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经人社部门认定后,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招

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初次创业者、残疾人就业创业,以

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和用人单位吸纳重点群体的社会保险等,给予财

政补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个人可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申请创业

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展期期间内不再享受财政贴息。

对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回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

保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

10. 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照其普惠小

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强化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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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梳理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做好银企对接服务。加快设立长兴基

金子基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

资力度,可视情况放宽投资标准、降低投资收益要求,并可按照最高跟投

比例进行跟投。对制造业、批零住餐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困难企业,

由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审核公示后,对其 2022 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

持。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

保费率最高减免 30%,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积极协助受

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调整受疫情影响的

“四类群体”逾期征信记录报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

局、市商务局、市政数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1. 加大对基层的财政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3500 万元,

统筹用于对 2022 年上半年经济增速和投资增速排在前列的县(市)区、开

发区,发放一定额度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对各

地特别是九台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分级次加大财力补

贴支持力度。采取预拨付方式,加快拨付低保和特殊群体救助补助、社保

医保财政补贴等涉及对下转移支付的民生政策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

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 鼓励企业升规入统。统筹各项财政激励性奖补资金,对能够在上半

年新入库入统的“个转企”“小升规”“小进限”“分转子”等工业、建筑业、商贸、

批零住餐和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建

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3. 助推项目落位建设。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开工活动,进一步提振投资

信心。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比较困难的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允许以符合条

件的银行、工程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相关保证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市房管局、市建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11页

5

三、工业经济纾困支持措施

14. 鼓励企业扩大排产生产。对上半年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

前提下加大排产力度,且产值同比增长 6%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产值

同比增量 2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5 万元,产值同比增量 5000 万元以上的奖

励 10 万元,产值同比增量 1 亿元以上的奖励 2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

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 全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 2022 年新开工建设的总投资 3000 万元

以上制造业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责

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 持续降低制造业成本负担。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

分税费政策,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 3 个月的基础上继

续延长 6 个月;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

为 6 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7. 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鼓励一汽、长客等龙头企业通过产业纽带、

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

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强化银行机构对龙头

企业及上下游企业的融资支持,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

量。(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办,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

委会)

四、服务业重点行业纾困支持措施

18. 全力提振消费需求。适时组织系列促销活动,上半年安排 1 亿元专

项资金发放消费券,涵盖批零住餐、文化旅游、体育健身等相关领域,重

点扶持线下实体、服务行业、汽车家电等非必需耐用品领域消费,缓解企

业销售不景气、库存压力大等问题,精准对冲疫情影响。(责任单位:市

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

管委会)

第12页

6

19. 推动住宿餐饮业纾困发展。征调宾馆、酒店用于疫情防控的,相关

费用原则上在 6 月底前结清(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

开展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阶段性下调餐饮业商户服

务费标准,对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内的餐饮企

业,给予更大力度优惠。(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 加大交通运输业减负力度。2022 年暂停铁路、航空运输企业预缴

增值税一年。免征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

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安排“旗 E 春城”专项资金,加快推动出租

车、公务用车等更换红旗电动车和换电站建设,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巡游

出租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节能减排奖励。对疫情期间征调的客运车

辆、货运车辆和出租车按标准给予补助。对减免驾驶员租金的出租车企业,

经营权可延期 9 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

工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1. 助力旅游业加快恢复。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

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将暂退比例提高至 100%或暂缓交纳,

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持续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

作。推广实施中国银联“红火计划”,对“红火计划”中文旅小微企业按一定比

例返还二维码交易手续费,对符合条件的文旅消费促进活动予以特惠商户

折扣。2022 年通过相关产业资金继续对我市招徕旅游者有突出贡献的旅行

社进行奖补。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公务、工会、会

展等活动,支持基层工会购买市域内演出赛事、景区门票等文体旅游产品

和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总工会、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各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2. 支持其他服务业行业共渡难关。支持养老服务业复工复产,对依法

登记并取得备案回执的民办养老机构提前发放 2022 年度补贴资金。疫情期

第13页

7

间继续执行我市普惠性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

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春季农业生产纾困支持措施

23. 全力保障备春耕工作。加快推动农民返乡春耕工作,努力做到“应

返尽返”,积极推广托管、代耕代种、互助帮扶、村组兜底等耕作模式。推

动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

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4. 推动畜牧业稳定发展。延续执行支持肉牛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上

半年提前兑付政策资金。强化“吉农牧贷”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作用,通过市担

保集团加大对生猪和肉鸡规模化养殖项目的委贷授信和融资担保支持,推

动上半年形成更多出栏量和深加工产值。(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市财政

局,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对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长春市全面贯彻落实。各县(市)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政策。各责任部门做

好政策解释宣传工作,4 月底前对照本政策措施逐条细化落实措施。兑现政

策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体制由市、县、区(开发区)共同承担。同类政策标

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

以上措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

暂定至 2022 年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19 日

原文链接:

http://zwgk.changchun.gov.cn/szf_3410/bgtxxgkml/202204/t20220421_3003670.html

第14页

8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吉林

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

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明电〔2022〕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吉林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

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落实《吉林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

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

发展的影响,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

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2〕15 号)要

求,在持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的基础上,加快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

增强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有序恢复商业经营场所

(一)积极稳妥开放大型生产生活市场。5 月 1 日起,在落实好疫情防

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恢复经营场所为防范区的各类批发市场、消费品市

场及农贸市场,经营领域包括:建材、钢材等生产资料市场;蔬菜、水果、

水产等生活必需品批发市场;各类农贸市场;家具五金装饰材料、电器通

第15页

9

信器材、电子设备、纺织服装鞋帽、日用品、医药、食品饮料等消费品市

场。(市商务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

职责分工负责)

(二)尽快恢复便民服务场所正常经营。5 月 1 日起,在落实好疫情防

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经营场所为防范区的各类商品零售业、居民服务业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经营领域包括:各类百货商场、家居卖

场、商业综合体;各类超市(便利店)、生鲜店、水果店;各类日用百货、

副食品、服装鞋帽零售门店;书店、建材五金店、家电经销、汽车经销、

药品经销企业;各类美发店、洗衣店、家政服务、洗车洗衣、汽车维修、

生活设施维修。各类电商平台、快递业务全面恢复营业。美容、洗浴、足

疗按摩暂不允许对外开放,恢复营业时间另行通知。(市商务局、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序开放餐饮场所。5 月 1 日起,在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

前提下,经营场所为防范区的饭店、餐厅、快餐店等通过外卖、自提等方

式恢复营业,无接触配送。(市商务局,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

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恢复住宿业。5 月 1 日起,在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前

提下,引导经营场所为防范区的酒店、旅馆、民宿等住宿经营单位恢复对

外营业,接待来自低风险地区住宿人员,并严格落实扫码、测温、实名登

记。(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适时开放休闲娱乐业。待疫情得到全面有效控制后,经属地党

委政府批准和上级文旅(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在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

施的前提下,适时组织防范区域内的网吧、电子游艺(戏)厅、营业性演

出场所、体育场馆、健身馆有序恢复营业,严格执行“预约、限流”等规定。

第16页

10

经属地党委政府批准和市级电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适时组织电影院有序

恢复营业,严格落实网络预约、限流观影、全程佩戴口罩观影、禁止堂食

等观影要求。KTV、舞厅暂不允许开放。(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

体育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稳妥恢复文化旅游业。5 月 5 日起,经属地党委政府批准和上级

文旅主管部门备案,对防范区域内符合疫情防控标准和具备开放条件的各

类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应开尽开”的要求稳妥有序开放,采

取门票预约、限量、限流和智慧引导等手段,科学分流疏导游客,防止人

员聚集。指导旅行社开展线上销售或预售业务,适时恢复开展本地游、周

边游、省内游业务。支持旅行社开拓客源市场,鼓励旅行社“引客入长”,对

招徕旅游者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予以奖补。(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等部

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设置便民核酸采样点。采取“固定采样点+便民采样点+流动采样

车”相结合的方式,分批分期布局设置 1000 个左右常态化采样点(中韩示

范区、莲花山度假区各设置 20 个左右采样点,其他城区和开发区各设置 100

个左右采样点)。其中,在开诊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均设立固定采样点,在全市流动人口较多的车站、机场、大型商超等场所

设置“电话亭式”便民采样点,满足“应检尽检”“愿检尽检”需求。(市卫健委、

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疫情后市场复苏

(八)开展发放消费券活动。待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汽车 4S 店、

旅游景点等消费场所解除限流后,陆续发放家电、住房、汽车、文旅等领

域消费券,计划全年发放 2 亿元消费券,精准拉动大宗消费、文化旅游等

补偿性消费。针对“端午”“6.18”等消费时点,叠加开展“春季换新”“消夏购物

节”“家电内购会”“企业周年店庆”等线上线下结合的促消费活动。以定向购

第17页

11

买文旅消费项目等方式,分阶段滚动发放文旅领域消费券。同时,鼓励各

县(市)区、开发区积极开展消费券活动,促进消费市场回暖向好。(市

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发票抽奖活动。开展“幸运派大礼·发票抽红旗”促消费活动,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每月 10 日进行抽奖 1 次,全年共

抽奖 8 期,长春市注册登记的实体店单张发票金额在 200 元及以上视为抽

奖有效发票,视情况组织颁奖活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举办主题消费活动。开展“汽车下乡”促消费活动,拟于 6 月起

对在长春地区的限上汽车零售企业购买 3.5 吨及以下货车或 1.6 升及以下排

量乘用车(不包含新能源汽车)的长春地区农村居民,按购车价格分档次

给予补贴。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推出满减、满赠、办储值卡等促销活动,

支持家电经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及以旧换新业务。全年计划开展“春城”

系列大型主题促销、“9.8 消费节”“直播节”“家博会”“家电节”等各类主题促

销活动不低于 400 场次,对承办促销活动主体予以补贴支持。(市商务局

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发展便民经济和外摆经营。在精准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

下,开放 40 个户外便民早晚市场。5 月 5 日每个城区、开发区先开放 1 个

市场作为试点,后续视防疫态势梯次开放。户外便民市场,暂定经营时间

早市 5:00—8:00,晚市 17:00—21:30。各市场主办方、管理人员要每天

进行抗原检测,对进入市场的商贩和购物居民进行体温检测,查验吉祥码、

核酸检测报告。允许具备庭院和空旷场地条件的大型商超进行外摆经营。

(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县〔市〕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夜经济”新业态。根据疫情形势,引导鼓励商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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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延长营业时间,优化夜间公共交通服务,点亮夜间消费场景,适时组织

开展夜食、夜购、夜秀、夜娱等系列活动,各县(市)区、开发区依托重

点商圈和特色商街,集中打造一批夜间消费场所。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

示范城市合作单位、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举办的文化和旅游

消费促进活动予以特惠商户折扣。(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广旅

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

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做好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疫情期间,重点依托双阳、农安、

德惠、公主岭等 4 个县(市)区,设立集仓储、分拣、包装于一体的消费

品运输转运站,按需调配运送。转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后,重点依托 18 户大

型仓储、批发和加工企业,分类建立粮食、蔬菜、食用油、猪肉等重点民

生商品常态化储备机制。其中,粮食储备满足 15 天以上需求、蔬菜储备满

足 7 天以上需求、猪肉储备满足 3 天以上需求、食用油储备满足 15 天以上

需求。同时,建立对 48 种市场主要商品日监测预警机制,及时稳定和调节

市场价格,全年 CPI 涨幅控制在 3%左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

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储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适应后疫情居民消费新需求

(十四)提质升级实物消费。年内组织推广 40 个左右作物优良品种、

引进 28 项左右先进农业技术,继续培育壮大双阳草莓、九台山野菜、农安

三辣、公主岭香葱、德惠香瓜等特色品牌,组织开展名优农产品品牌、区

域公用品牌评选,推进绿色有机地标和良好规范农产品认证(登记)。畅

通制造企业与互联网平台、商贸流通企业产销对接,鼓励发展反向定制

(C2M)和个性化设计、柔性化生产。支持生产型老字号扩大生产规模,

促进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商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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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塑造新型消费场景。引导鼓励红旗街、重庆路、桂林路等传

统购物中心、百货店、家居市场等向体验、时尚、社交综合场景转型,发

展商文旅体、吃住行娱跨界融合模式。组织开展“优质特色农产品进景区”

活动,积极创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依托长春国家跨境电子商务

综合试验区,帮助生产企业通过网络营销提升品牌运营能力。(市商务局、

市工信局、市文广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各县〔市〕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扩大健康消费。开展“健康消费惠民活动”,扩大防疫用品、

卫生用品、健身器材等产品消费。推动市、县(市)区级中医院设立标准

化治未病科,开展治未病服务。组织开展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健康管

理工作,对 65 周岁以上老年人和 6 岁以下儿童提供中医药健康指导服务。

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完善预约挂号、移动支付、检验检查结果在

线查询、分时段预约诊疗、远程会诊、远程健康咨询等“互联网+医疗”服务,

在二级以上医院建立预约诊疗制度。(市卫健委、市体育局、市医保局、

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快发展智能体育消费。开展长春市线上线下全民健身系列

活动,常态化组织开展长春市大众足球季、大众篮球季、大众网球季、大

众羽毛球季、大众乒乓球季、大众游泳季、夜跑节、伊通河徒步走等活动。

鼓励发展“互联网+体育”,推广“一平米健身”等精品课程,支持以冰雪、篮

球、足球、赛车等运动项目为主要内容的智能体育赛事发展。(市体育局,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培育新型养老托育消费。为符合条件的特困、失独等 10 类特

殊困难老人按照每人每月 200 元标准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失

能和部分失能困难老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加快启动居家

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推进街道养老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

小微养老服务机构、社区长者食堂、“养老+安全”智慧安防、普惠型家庭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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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床位等项目建设。申创全国婴幼儿照护示范城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

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促进家政消费。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

利用“96885 吉人在线”、长春就业创业网等网络平台,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

家政从业人员提供网上招工、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等服务。推进灵活用工

市场建设,积极开展线上线下服务,落实持 24 小时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

“绿码”上门服务举措。积极组织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等有意

愿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参加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

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全面推进“旗 E 春城”行动,提高城市公

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行占比,推动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6 月份举办“2022

长春首届线上房交会”,带动家装、家具、家电消费。大力发展装配式装修

产业,年底前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 24%以上。

推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加快米沙子循环经济产业园等

一批重大项目建设,适时放宽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城、进小区限制。(市

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持续拓展文旅消费。文艺演出放开后,以政府购买服务形

式采购文艺团体演出票及旅游景点门票,以互动抢票等方式向市民免费发

放。深入开展“标志长春”十大文化符号宣传、市民文化节、农民文化节系列

活动,继续举办全民阅读“七进”活动。举办消夏艺术节、长春冰雪节,推出

线上线下系列活动,推出城市文化游、近郊休闲游、乡村体验游等精品线

路,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鼓励各单位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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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

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

负责)

(二十二)有效激活农村消费。鼓励大型商超企业开拓农村市场,实

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深入推进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加

快完善农产品出村进城的线上线下流通渠道。深入开展省、市、县三级农

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创建专项活动,年内创建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省级 3 个、

市级 7 个、县(区)级 18 个。开展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和省级、国家

级休闲农业示范企业推荐,支持乡村旅游企业参与吉林省 A 级乡村旅游经

营单位等级评定。(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

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旅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各县〔市〕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财税金融助力消费

(二十三)优化消费金融服务。鼓励各银行机构推出线上分期服务,

并为符合条件的客户给予费率优惠。鼓励银行机构针对汽车、家装等大额

消费推出特色分期业务。开展现金分期、账单分期、普通消费转分期手续

费减免、满赠立减金等活动,刺激居民消费意愿,缓解居民资金压力。鼓

励银行机构联合商超、商业综合体、加油站等,推出线下银行卡、信用卡

消费满减活动。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推出信用卡支付、银行卡消费

立减金、消费券、满额减等线上优惠活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

银保监局、省证监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创新消费贷款产品种类。鼓励银行机构推出“融 E 借”“网捷

贷”“乐分易”“快 E 贷”等线上信用类消费贷款产品,优化信贷审批程序和还

款方式,延长贷款期限,提高授信效率和便利性。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引入

住房抵押方式,推出“房抵 E 贷-消费”等审批快、额度高、利率低的信贷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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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装修、购买家庭

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购车、教育、婚庆等大额消费贷款,推出利率优

惠政策。(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文广旅局、

市商务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

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财税支持。加快推动 2022 年首批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

券的 43 个助力消费提升项目,争取尽快开复工、投产达效。综合运用政府

专项债券、引导基金、政府奖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消费相关基础设施和

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支持力度。开展绿色家电、建材、节能产品促销特卖活

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等部门,各县〔市〕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二十六)着力纾解企业资金困难。鼓励各银行机构推出线上经营性

贷款等系列产品,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零、住宿、餐饮、旅游、物流等

行业小微企业商户提供全线上、纯信用信贷支持服务。鼓励银行机构聚焦

物流、汽车等行业,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支持。鼓励各银行机构做

好贷款延期等纾困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市场主体,灵活采

取展期、无还本续贷、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做好资金接续。(市金

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省证监局等部门,各县〔市〕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用足用好减税降费优惠政策。采取“四

步”快速退税工作法,全面开启“六税两费”减征的退税工作,对增值税留抵

退税实行“日清日结、逐户跟踪”,确保政策优惠快速精准直达市场主体。5

月份开始,对全市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

部分阶段性减半征收 3 个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等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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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采取返还租金、抵交后期租金、延长

租金等方式,推动市属国企对 2700 余户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

定减免租金,全覆盖减免租金约 6000 万元。落实免除 3、4 月疫情期间欠

缴水费、气费、电费滞纳金政策,欠缴费用补缴期限延长到 5 月底。(市

国资委、市建委、市工信局、国网长春电力公司等部门,及各县〔市〕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强化用地保障。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

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

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

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土地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

可按土地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鼓励快递物

流企业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

权。(市规自局、市建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

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政策。

各责任部门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兑现,对照本政策措施逐条制定《实施细

则》或《行业方案》。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外,有效期暂定至 2022

年底。

原文链接:

http://zwgk.changchun.gov.cn/szf_3410/bgtxxgkml/202205/t20220504_3007835.html

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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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长春市人社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

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

长人社〔2022〕6 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

位:

现将《长春市人社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

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 年 4 月 27 日

长春市人社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

业复工复产稳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

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

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基础上,全力保障企

业用工、稳定就业岗位、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保障一线工作人员待遇、

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保障企业用工

(一)强化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建立人社专员队伍,对产业链供应链

重点企业、交通物流企业、抗疫保供企业、关键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对我市

产业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四上企业”、重点施工项目等开展“两找一服务”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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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通过“想就业找人社、缺人才找人社”服务直通车,“点对点”帮助企业

享受政策、解决困难、保障用工需求。围绕人社职能和企业需求,持续送

政策、送岗位、送人才、送技能、送服务,确保政策落实、服务落地。

(二)持续做好网络招聘服务。多渠道收集岗位信息,通过“智慧人社”、

“96885 吉人在线”、长春就业创业网、长春人才网等网络平台,“长春人社”、

“长春就业”、“长春人才市场招聘服务”等微信平台,“长春就业局”、“长春

人才市场”等抖音官方账号平台发布招聘信息、进行求职登记,确保线上招

聘不停歇、就业服务不打烊。

充分利用前程无忧等市场化网络招聘平台资源优势,常态化、精细化、

长效化合作,开展 2022 年长春市“助企抗疫,惠企引才”公益性网络招聘服

务月、民营企业招聘月、“百日千万”招聘行动等系列活动,积极发挥政企合

作、优势互补的双赢机制,持续缓解“招工难”和“就业难”问题。

(三)有序恢复线下招聘。疫情形势缓解后,在做好安全防控基础上,

有序组织恢复线下招聘活动,为企业和各类求职人员提供精准、快速、有

效的岗位供需服务。限时限员开展现场招聘会,服务复工复产企业用工招

聘,帮助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

(四)拓宽就业服务渠道。充分发挥中国长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带

动就业重要作用,引导入驻企业积极主动做好滞留本地劳动力与急需用工

企业的协调对接,促进就地就近就业。落实省市有关规定,给予产业园入

驻企业房租减免优惠政策。组织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

聘力度,发布动态招聘信息,加快各招聘平台信息共享。采取“政府牵头、

市场参与”的方式,编制发布《长春市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紧缺用工目录》。

加大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点民生

企业、重大工程的用工保障力度,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掘、余

缺调剂、整体打包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五)支持企业共享用工。支持用人单位采用共享用工等模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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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短期就业结构性矛盾。搭建企业间共享用工调剂平台,对行业相

近、岗位相似的企业,帮助和指导建立企业间用工调剂制度,实现人力资

源优化配置。

(六)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增强职业技能培训供给能力,结合生

产条件和实际需要,支持各类企业广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工岗位技能

提升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企业按照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工作实绩,

给予相应的待遇,提高薪资水平,建立人、岗、薪相适应的薪酬体系和薪

酬增长机制,形成引才留才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七)积极推行不见面服务。充分发挥“智慧人社”、“96885 吉人在线”、

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功能,推行人社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等不见面服务,减

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避免人员集聚。

二、强化援企稳岗政策支持

(八)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照吉林省人社厅

统一部署,协调相关部门,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 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

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调 50%。

(九)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按照吉林省人社厅统一

部署,协调相关部门,对 2022 年因疫情防控实施封闭管理的县(市)区、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参保缴费业务的,经

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在解除封控管控防范管理或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

的次月起 3 个月内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对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在今年二季度

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将已实施的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

策范围,由餐饮、零售、旅游业扩大至上述 5 个行业。其他扩大缓缴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十)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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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服务业中小

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 60%以上,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返还最高比例

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执行。全面落实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培训政策,

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十一)帮助企业留才聚才。直面企业需求和人才需要,积极推进高

端人才年度奖励项目、人才住房保障支持项目、人才公寓等政策落实落地,

营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搭建有利于人才干事创业的优越环

境,为人才安心留企工作创造条件。

对市域内企业中年薪 20 万元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

按其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额度 20 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

区和开发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各承担 50%。

对企业引进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

科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 3 万元,分别给予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一次性

安家费 5 万元、8 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用人单位按

照 20%、40%、40%比例承担。

对企业近 3 年内从长春市市区外引进到市区企业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

且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企业新就业或自主

创业在市区无住房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十二)实施引才激励。对为我市企业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

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

5 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

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3 年社会保险

补贴。对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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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创业者,发放最高 400 万和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于受疫情影响较

大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及涉及

疫情封闭地区因交通不便、无法复工复产导致的归还创业担保贷款困难的

企业及个人创业者按规定予以展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间内不再

享受财政贴息。对于医疗用品、检测试剂生产供应企业、基本生活物资生

产销售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保供企业,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先

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再申请办理贴息。对有意愿养殖肉牛并符合条件的

农户,给予 5 万元以内三年全额贴息贷款。

(十五)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开展公共卫生辅助服务人员线上职业技

能培训,针对防控知识、个人防护和卫生规范、日常预防性消毒、重点公

共场所疫情防控基本要求等方面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对符合条件

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关注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六)加大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见习工作支持力度。强化就业见

习政策保障,在本市就业见习单位参加见习的人员,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见

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

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十七)促进高校毕业生留长就业。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留长工程”,

健全服务体系。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集“政

校企”三方资源信息,包括“政策包”,各高校就业部门联系方式及毕业生人

数、专业设置,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等信息综合发布,招聘求职、人才分

类评价、档案接转等服务“云”办理等。推进“2 个基地”建设。依托长春人才

市场建设高校毕业生留长就业岗位对接基地,搭建“吉人回乡”绿色通道;整

合长春人才市场、中国长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社

会实践基地,加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政策支持和鼓励引导。推进“3 个一

批”建设。建设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区级服务网点;一批省内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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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来(留)长服务联络网点;一批就业见习基地企业服务网点,强化大

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和政策保障。

开展“‘长’聚人才-2022 高校毕业生毕业季网络”服务行动。大力开发高

校毕业生留长就业岗位,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社区、“三支一扶”基层项

目等开发岗位重点向高校毕业生倾斜,发挥政策效能,鼓励民营中小微企

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市区联动,“政校企”联合,针对应

届高校毕业生以高校“春招、秋招”为契机,开展“链接产业,就在长春”系列

宣讲招聘活动促进“校企”合作,联合开展远程宣讲、招聘,精准对接。持续

开展“就业岗位进校园”、“政策宣讲进校园”、“创业扶持进校园”、“就业指

导进校园”等“云”服务。

市区联动针对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来(留)长创业就业服务

活动,开展“学子创业、链接长春”促进大学生创业全链条系列服务。

为高校毕业生留长办理就业手续提供便利。对 2022 年延迟离校的毕业

生,档案转递手续可在毕业生实际离校后办理,截止时间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取消应届毕业生到人才服务机构

报到手续。

(十八)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全市实施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四

个“一批”工程。成规模、成批次组织低风险地区农村劳动力尽快返岗复工一

批;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帮助企业招聘录用一批;深入挖掘本地用工

单位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用工潜力,鼓励优先吸纳一批,充分利用国家

启动的农田水利、农村公路等工程项目的有利契机,通过以工代赈,增加

农民工就业岗位;继续发挥就业帮扶“星火站”、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

地作用,开发“三无”公益专岗,稳定就业一批。

(十九)加大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保障力度。针对零就业家庭、高校毕

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采取就业、人才服务专员“一对一”包保形式,

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创业支持等服务,对符合条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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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落实就业政策,全力做好特殊时期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年新认定的

就业困难人员,以实际符合认定月份领取社保补贴。

(二十)强化公益性岗位就业保底作用。增设防疫消杀、医护辅助、

物资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等岗位。开发城镇临时性公益岗位 1000 个,

安置受疫情影响短期内无法外出就业人员;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 1300 个,

充实社区服务力量。

(二十一)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政

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

人员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首次在长春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且仍在经营的,给予 5000 元的一

次性初始创业补贴支持。

(二十二)支持灵活就业。建设灵活用工市场,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

服务平台。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利用街道、社

区空闲场地建立 100 个夜市、地摊等灵活就业经营场所,每个市场设立就

业扶持专属摊床不少于 5 个,通过街道社区对接线上线下供应链下沉产品,

有序组织辖区内失业人员参与就业扶持专属摊床经营,就地就近开发岗位。

四、保障抗疫一线工作人员待遇

(二十三)实施防疫一线技能人员激励。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

工作的技能人员,申报认定(鉴定)高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时,

所在单位要优先推荐,其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表现作为参加职业技能等

级(职业资格)认定(鉴定)的重要依据。已经取得上一级资格、直接参

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可提前 2 年破格聘任,对岗位职

数不足的,可超岗位聘任,逐步消化解决。

(二十四)推荐人才项目及荣誉。大力支持用人单位加大人才项目开

发力度,对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

国家、省和市人才项目及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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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吉林省人社厅统一政策规定,在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

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

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

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

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五、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十六)统筹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兼顾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

工权益的关系,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协

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作用,推动企业与职工就疫

情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广泛开展协商,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弹性工作制稳岗,

鼓励双方相互体谅、互帮互助、共克时艰。

(二十七)鼓励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问题。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

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

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

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

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的理念,区分不同具体情况,尽可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工资待遇等问题。

(二十八)加强劳动关系属地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夯实属地责任,加

强各街镇、园区等范围内劳动关系协调管理,进一步落实好涉疫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指导、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监测、劳动关系矛盾排查化解

等用工管理职能。进一步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夯实街镇、园区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各类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柔性化解矛盾,将

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源头。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问

题,兼顾劳动关系各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

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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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延长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等业务审核办理时限。2022 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定时间由原截止

3 月末延长至 5 月末,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审核时间。对急需审核

办理的企业,采取微信、邮件的方式办理,具体纸质版材料可在疫情防控

解除后补交。2021 年度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时间由原截至 3 月末延

长至 5 月末。对因疫情原因导致劳务派遣经营许可逾期的情况,视为经营

许可有效期内,材料齐全的给予正常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期。

(三十)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因受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

认定申请的,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

(三十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作用,

疫情期间,畅通电话、信件、网络等非现场举报投诉渠道,并通过发布信

息、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告知,引导群众通过信息化手段反映诉求。安排专

人在线接听接收相关咨询和诉求,及时解答和反馈相关诉求处理情况。

(三十二)加强劳动仲裁服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

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

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三十三)加强就业形势分析和监测预警。密切跟踪疫情对企业生产经

营和用工影响,加大重点企业用工监测,健全就业需求调查和就业形势监

测机制,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发现、尽早介入,提高失业风险监测预警能

力。

原文链接:

http://zwgk.changchun.gov.cn/zcbm/fgw_98017/rsjxxgkml/202205/t20220502_3007228.html

第33页

27

发文机关: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长春市交通运输行业重点人群新冠肺

炎疫情防控操作手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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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37页

31

原文链接:

http://ccsjtysj.changchun.gov.cn/ywdt/tzgg/202204/t20220424_3004571.html

第38页

32

发文机关: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政府

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财采购〔2022〕210 号

第39页

33

原文链接:

http://czj.changchun.gov.cn/ywdt/tzgg/202203/P020220318602389466870.pdf

第40页

34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保障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财预〔2022〕204 号

第41页

35

第42页

36

原文链接:

http://czj.changchun.gov.cn/ywdt/tzgg/202203/P020220318600717586283.pdf

第43页

37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

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

长财采购〔2022〕198 号

第44页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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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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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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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页

42

原文链接:

http://czj.changchun.gov.cn/ywdt/tzgg/202203/P020220318640863345543.pdf

第49页

43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财政资金补助补贴

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财预〔2022〕203 号

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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