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进企业”活动安全教育读本浙江温岭“6·13“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爆炸事故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2023.12
“案例教育法”五进活动资料之二十九
事故案例“进企业”活动安全教育读本浙江温岭“6·13“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爆炸事故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2023.12
“案例教育法”五进活动资料之二十九
1浙江温岭大溪镇“6.13”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爆炸事故2020年6月
13 日 16 时 40 分
左右,位于 G15
沈 海 高 速 温 岭
市 大 溪 镇 良 山
村 附 近 高 速 公
路上,一辆牌照
为浙 CM9535 槽罐车发生爆炸,引发周边民房及厂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初步调查,爆炸车辆为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由宁波开往温州,行至G15 沈海高速往福建方向温岭西出口下匝道中段发生爆炸,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172 人住院治疗,其中重伤人员24 名。据了解,涉事车辆归属于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03 年,经营范围为危险品货运、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服务等,注册资本59.5万元。相关行政处罚显示,从2016 年至2018 年,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曾被温州市和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
2局处罚 10 次,其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国务院安委会已决定对温岭油罐车爆炸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各方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推进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 年6 月13 日5 时51分,浙CM9535/浙 CF138 挂槽罐车从温州昌泰电力燃气有限公司梅屿储备站出发驶往宁波,11 时45 分到达宁波百地年液
3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25.36 吨液化石油气后于13时02 分出发返回温州。16 时40 分54 秒该车驶入沈海高速公路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匝道,16 时41 分16 秒半挂车后部开始向右倾斜,16 时 41 分18 秒车体完全向右侧翻,碰擦匝道外侧旋转式防撞护栏并向前滑行,16 时41分19秒罐体与匝道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发生碰撞,罐体破裂、解体,牵引车和半挂车分离,其中罐体残片及半挂车呈不同方向飞出,罐体中的液化石油气迅速泄出、汽化、扩散并蔓延。16 时 42 分 58 秒,扩散至沈海高速公路温州往宁波方向跨线立交桥下的石油气首先发生爆燃,火势向西蔓延,16 时 43 分 6 秒发生大面积剧烈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附近车辆、道路、周边良山村部分民房、厂房不同程度损坏。
4二、事故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谢志高驾驶车辆从限速60公里/小时路段行驶至限速30 公里/小时的弯道路段时,未及时采取减速措施导致车辆发生侧翻,罐体前封头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猛烈撞击,形成破口,在冲击力和罐内压力的作用下快速撕裂、解体,罐体内液化石油气迅速泄出、汽化、扩散,遇过往机动车产生的火花爆燃,最后发生蒸汽云爆炸。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样、检测鉴定,排除因车辆故障可能导致侧翻的因素;排除因罐体材料实际性能不满足要求可能导致罐体撕裂、解体的因素。事故调查组通过对驾驶人员调查取证、司法鉴定,排除无证驾驶、酒驾、毒驾等因素。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对事故所处路段旋转式防撞护栏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未进行搭接施工对事故的影响进行了论证,可以认定:旋转式防撞护栏未按设计施工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叶岩福,系瑞阳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15 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2.叶岩和,系瑞阳运输公司经理(主管安全生产),2020
5年 6 月 15 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3.赵磊,系瑞阳运输公司安全员(兼车辆动态系统监控员)。2020 年 6 月 15 日被刑事拘留,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4.郑兴,系瑞阳运输公司车队长。2020 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5.蔡宇翔,系浙江瑞源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员。2020 年 6 月 15 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6.杨翔,系温州七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 6 月 18 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7.陈勤义,系瑞安市开源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瑞源燃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6 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二)对有关公职人员问责处理。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浙江省纪委省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对30 名责任人员作出问责处理。
1.麻胜聪,瑞安市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2.秦肖,瑞安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3.张榜桃,瑞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沈林海,瑞安市玉海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5.董庆华,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6.王航宇,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7.陈代庆,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徐明秋,温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退休干部(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货运物流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张宪达,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货运物流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10.丁良才,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1.欧阳世国,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2.林克荣,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交通运输综
7合行政执法队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13.林伟哲,瑞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时任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总支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14.金林微,瑞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时任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总支委员、稽安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15.毛小华,瑞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时任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物流管理科科长),给予政务撤职处分。16.袁国清,台州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台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17.冯顺剑,台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保留副局级待遇干部(台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组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18.童桂正,台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副高级工程师(台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19.王辛微,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队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20.沈汝宽,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副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821.朱晖,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三大队党支部书记、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22.徐志宏,温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时任温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公安交管局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3.王小甫,瑞安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4.叶挺辉,瑞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25.贾剑标,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26.陈盛近,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玉海中队党支部组织委员、副中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27.谢文君,台州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主任(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8.郭伶,台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9.于群智,台州市公路应急保障站副高级工程师(台州市路马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原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30.周志威,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
9委委员、副总经理、工程养护总监,因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行为,于2020 年7 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三)对有关单位处罚及问责建议。1.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1)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瑞阳运输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温州七星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3)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事故道路交通设施安全等级提升改造工程相关企业作出行政处罚。(4)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温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作出行政处罚。
2.建议依法依规作出问责的单位。(1)责成温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委,省应急管理厅。(2)责成瑞安市委、市政府向温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需要移送处理的有关问题。事故调查中重点对事故罐体质量、半挂车体质量、罐式半挂车运行稳定性进行了调查,虽未查证罐体和半挂车存在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质量问题,但发现程力公司存在
10违规获取机动车产品许可准入、罐体制造未执行新标准、为获取罐车压力容器监检证书虚构合同等问题。鉴于这些问题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影响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因此,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上述问题线索移送程力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党委政府要强化红线意识。各地党委政府特别是温州市、瑞安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党政领导责任,真正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意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拧紧行业部门安全生产责任链条,特别是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强化对危化品道路运输的部门监管,紧盯薄弱环节,分析研判安全风险,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严厉打击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重大风险隐患一抓到底、彻底解决,严防失管漏管引发事故。运输企业
11要强化责任意识。要健全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治理;要坚决落实“谁辨识风险、谁控制风险、谁对风险后果负责”的主体责任,把风险管理贯穿全员全过程全方位。
(二)在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整治中全力做好运输环节的标本兼治。深入开展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整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安委会2020 年8 月14 日的部署,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结合危化品和危险废物等领域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推进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整治。在生产环节重点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在储存环节对涉及硝酸铵、硝酸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企业开展全覆盖的检查整治,所有储存场所完成定量风险评估;在使用环节实施分类管理,重点使用企业落实安全评价和整改确认,一般使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消除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在处置环节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形成危险废物重大案件部门联动、区域协作、会商督办机制。持续抓好危化品运输安全“铁拳整治”专项行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20年6月2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紧盯“人、车、路、企业”等要素,切
12实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多发易发势头。要严把企业准入关,深化危化品运输企业分级评定工作,根据评定等级实施分类管理,2021 年6 月前对已完成的不符合准入条件企业的全面清理工作开展“回头督查”。要严格违法处罚关,严厉查处运输企业在动态监控、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查处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通过逢车必查、监控必查,及时发现并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严厉处罚承运、托运、装卸危化品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充装环节“五必查”规定,落实风险源头管控。要严肃“挂靠”危化品运输车辆清理关,按照“五统一”(统一产权关系、统一劳动关系、统一运输组织、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管理责任)标准完成所有挂靠经营车辆清理。要规范“两外”(浙江籍车辆长期在外驻点经营、外省籍车辆在浙经营)危化品运输车辆管控关,从 2021 年起,杜绝浙江籍车辆长期在外驻点经营,禁止未办理备案或进浙登记的外省籍车辆进入浙江市场。注重行业安全发展长效机制建设。聚焦从根本上解决危化品运输安全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重大问题,加快推进行业安全发展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能力。要实施“扶优做强”工程,按照“控总量、育龙头、促转型、清挂靠、严准入、强规范”的要求,加快推动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转型;到2022 年底,全省危化
13品运输企业总量力争减少10%以上。要实施“专区、专线、专点”管理,科学统筹和规划“专区”危化品运输物流结构,科学设置危化品运输“专线”,配套完善危化品运输“专点”设施,切实保障全省危化品物流大通道安全;2021年 6 月底前设有“专区”的县域全部建设危化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2021 年底前完成200 处危化品运输重点路段安全设施改造提升、高速公路配套危化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位增加 20%以上。要实施“人、车、罐”安全提升工程,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车辆安全措施、罐体安全技术条件,有效消除危化品运输重大安全风险;2021年6月底前完成特别管控危化品运输车辆操作箱的加固改造,2021 年底前完成全部危化品运输车辆改造。要加快推进“一码、一图、一网”建设,建立覆盖全省以及进浙经营的外省籍危化品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码”,依托风险“一张图”动态研判危化品运输线路、运输企业、装卸作业的风险,构建危化品运输全过程跟踪和信息监控“一张网”,实现危化品运输风险精密智控。(三)继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危化品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监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形成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严
14格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实施闭环管理;全面实施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切实加强危化品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及时纠正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擅离规定线路、非正常行车等行为;严格按照规定采购合格运输车辆,定期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始终保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全面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着力提升企业员工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新招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四)全面提升危化品运输协同监管能力。严格依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六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危化品运输全过程监督。各级安委办要通过统筹协调、指导督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方式,推动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加强对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的监督与考核,加密入企检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对全省道路危货运输问题企业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建立运力发展与安全生产挂钩等
15制度,全力遏制事故多发频发态势。要进一步优化危化品道路运输协同监管和线上线下联合执法,提升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动态共享能力;贯通各部门检查执法信息,与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等资质挂钩,推动联合信用惩戒。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加大对超速、超载、超限、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到 2021 年 6 月实现危化品运输重点道路和高速匝道出口视频监控和超速抓拍。全面细致排查“两客一危”运输企业,确保不漏一家企业、不漏一辆车辆、不漏一处危险路段、不漏一个驾驶员,坚决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应急管理、建设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危化品企业,燃气储配站等企业建立危化品、燃气充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充装“五必查”“五不充”。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检测检验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严格检测检验。同时,加快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执法机制、联合惩戒机制等,全面推进危化品运输领域协同监管。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的企业、道路运输安全常态化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从2021 年起,加大对危化品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惩戒力度。加快构建“大数据+网格化+全链条”监管体系,迭代升级危化品风险防
16控大数据平台物流管控子系统,实现省内重点化工园区和重点生产源头企业与物流管控子系统的互联互通,2021年6 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危化品监管全链条信息共享。公安、交通运输要会同司法等部门联合攻关,从2021年起,逐步将车辆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装置收集、固定的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作为公安部门行政处罚依据。
(五)加快制修订相关地方法规和标准。各地要加强地方立法立标工作,健全危化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修订法规。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梳理现行安全生产法规,推进危化品安全生产相关条例、规定修订,提高处罚标准,强化法治措施。2021年底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提出浙江特色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要求。健全配套文件。2021 年 3 月前出台并实施《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从车辆、道路、人员、企业、检验检测、监管体系、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加强管理的规定,推动建立在浙运营的危化品运输车辆长效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等级动态评价办法,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有效实施差别化监管,探索精准管控机制。提高行业安全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次事故
17和收集的罐体安全事故情况,全面收集全国罐车制造企业名录、危险品分类目录、罐车罐体相关标准、罐车事故数据、罐车检验数据等材料,牵头重点研究提高罐车罐体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积极推动国家相关部委修改完善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技术规范,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六)推动危化品运输安全社会共治。强化宣传引导、保险服务、信用管理、协作自治等机制建设,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危化品运输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危化品运输安全宣传力度,拓展媒体宣传渠道,营造浓厚氛围,提升全民安全素养和意识;注重对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和执行,鼓励社会群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广“保险+安全管理”。发挥保险公司服务职能,促使保险企业会同动态监控营运商负责危化品运输车辆第三方动态监控工作,2021年底前实现其他危化品运输车辆全覆盖。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对安全条件不达标、违法违规行为较多、安全教育学习不到位的企业、车辆、人员纳入安全“失信名单”,在运力限制、充装限制、行业执业等方面采取惩罚措施,直至吊销相应许可。强化社会自治机制。推动设有化工园区和危化品进出口港区的县域建立危化品运输行业安全协作社会组织,积极发挥政策咨询、技术研究、教育宣传等作用,提升行业自治能力。
18编者按:
浙江温岭大溪镇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爆炸事故并不是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第一起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远溯往日,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引发的事故依然历历在目。如:1991 年 9 月 3 日凌晨2 时30 分,江西省贵溪县农药厂租用的一辆载满 98%一甲胺2.4 吨的货运槽罐汽车由上海开回厂。途经上饶县沙溪镇时,司机和押运员违反有关化学毒品不得进入居民区的规定,将汽车驶向镇内。当车通过时,其槽罐进料口阀门被树枝撞断,致使大量液态一甲胺蒸气向外喷射,2.4 吨一甲胺在十多分钟内全部泄漏完。顷刻间街区白色毒气浓雾弥漫,波及范围约22.9万平方米。当时气温高达 37℃,又值全县停电。全镇共有900名居民,其中有 595 人遭受不同程度的毒害。此外,污染区内的家畜、家禽死亡千余只。树木、禾苗、疏菜全枯萎而死,储存的水果、食物变质毁坏。事故中先后共42人死亡。
事故惨案是由多方面违章和管理混乱等原因所致。事前未办危险品准运证,押运员未进行安全卫生培训,采购员未尽押运员职责;槽罐的改造后存在隐患;司机违章将危险品罐车开进人口稠密的村镇;道路不畅而强行通过;车上无防护器具,发生泄漏事故后,押运员不能及时进行堵漏,而是弃车逃命。
192005年3月
29 日晚,一辆在
京 沪 高 速 公 路
行 驶 的 罐 式 半
挂 车 在 江 苏 淮
安 段 发 生 交 通
事故,引发车上
罐装的液氯大量泄漏,造成29 人死亡,436 名村民和抢救人员中毒住院治疗,门诊留治人员1560 人,10500多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00 余万元。已查明,肇事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属山东济宁市科迪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中心。核定载重为15 吨的运载剧毒化学品液氯的槽罐车严重超载,事发时实际运载液氯多达40.44吨,超载169.6%。而且使用报废轮胎,安全机件也不符合技术标准,导致左前轮爆胎,在行驶的过程中槽罐车侧翻,致使液氯泄漏。肇事车驾驶员、押运员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失去最佳救援时机,直接导致事故后果的扩大,这一系列因素是造成此次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2011 年 7 月 22 日 3 时43 分,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造成41人死亡、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42.06 万元。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员孙常芹驾驶的鲁K08596 号大型卧铺客车违
20规运输 15 箱共 300 公斤危险化学品偶氮二异庚腈并堆放在客车舱后部,当事故客车(实载47 人)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市境内 938 公里115 米处时,偶氮二异庚腈在挤压、摩擦、发动机放热等综合因素作用下受热分解并发生爆燃,并在客车继续前行145 米后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刮蹭碰撞后停车。
2014 年 3 月 1 日 14 时45 分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 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 40 人死亡、12 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 8197 万元。(见下图)
212014 年 7 月 19 日 2 时57 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 1309 公里 33 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 A3ZT46 轻型货车,严重超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忽视交警的现场示警,未注意观察,未采取制动措施,以 85 公里的时速撞上停在前方排队等候的闽BY2508 大客车,轻型货车车厢内装载乙醇的聚丙烯材质罐体受到剧烈冲击,导致焊缝大面积开裂,乙醇瞬间大量泄漏并迅速向大客车底部和周边弥漫,轻型货车车头右前部由于碰撞变形造成电线短路产生火花,引燃泄漏的乙醇,火焰在不足 7 秒钟的时间,迅速沿地面向大客车底部和周围蔓延将大客车包围,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 54 人死亡、6 人受伤。
222019 年 11 月 26 日凌晨2 点54 分,郴州市新107国道厦蓉高速郴州西出口一辆柴油罐车侧翻,所载柴油发生泄漏,情况紧急。经查,柴油罐车司机受轻伤已自行就医,该车实载 33 吨柴油,在避让前方事故货车时失控,在倾倒过程中与货车摩擦撕裂产生一个2 米长、50 公分宽的大窟窿,导致大量柴油不断往外渗出,预计泄漏量达20吨,空气中弥漫着浓烈的柴油气味。此类事故不胜玫举。一次次惨痛的教训背后,暴露出我国危化品道路运输中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问题,事故也再次为我国危化品运输安全问题管理敲响警钟,危化品的运输、运营及监管等仍然任重道远。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化品的运输和管理,2019 年11 月10 日,交通运输部、
2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现将《办法》附后,供广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学习。
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
24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 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 12 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
25第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第十一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第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十三条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26第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
第十五条 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相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
托运人托运第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三章 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第十七条 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质量(含包装),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第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
27承运人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书面声明。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第十九条 托运人托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质量(含包装)。第二十条 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得与爆炸品混合装载。第二十一条 运输车辆载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不超过 1000 个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 8000 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第四章危险货物承运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
28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第二十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
29输安全的缺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运输行为的要求。
第五章危险货物装卸第二十八条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
30码的要求。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第三十一条 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 个月。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31第三十三条 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第三十四条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与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第三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产品型号,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产品型号进行生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三十八条 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罐体应当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要求。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统一发布的检验业务规则,开展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
32辆罐体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书包括罐体载质量、罐体容积、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公布。第三十九条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罐体分配并标注唯一性编码。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四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际条约的要求。第七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
33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80 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60 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34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第四十八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等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需对通过高速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限制通行时段应当在0 时至6 时之间确定。公安机关采取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第五十条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
35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第五十一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需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的,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及产品。(三)公安机关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并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核设
36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健全并执行托运及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五)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第五十三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第五十四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危险货物托运、承运或者装载过程中存在重大隐患,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要求其停止作业并消除隐患。
第五十五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接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第九章法律责任
37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8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39(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作为装货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3万元
40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 对装货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实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查验、记录制度,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的,依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有关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予以处罚:(一)擅自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
41(三)擅自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四)擅自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要求安装、悬挂警示标志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承运人予以处罚:(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2(三)运输烟花爆竹的,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相应单证报告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处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四)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未依照批准路线等行驶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承运人予以处罚:
(一)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
43的罚款;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烟花爆竹的,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为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七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处罚情况,并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七十五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七十六条 军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44第七十七条 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在转移和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诊断用放射性药品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另行规定。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通过包装、包件测试、单证等特别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运输危险性并免除相关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
(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通过数量限制、包装、标记等特别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运输危险性并免除相关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
(四)装货人,是指受托运人委托将危险货物装进危险货物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散装容器,或者将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装载到车辆上的企业或者单位。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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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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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3日16时41分许,位于台州温岭市的沈海高速公路温岭段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下匝道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造成 20人死亡①,175 人入院治疗(其中2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477.815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孙春兰副总理、刘鹤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赵克志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科学有效做好搜救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伤亡。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6月14日,经省政府同意,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及温州市、台州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国内交通、车辆、爆炸、特种设备等方面的权威机构和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①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二)死亡和失踪(含下落不明)人数是指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在30 日内(道路交通、火灾生产安全事故 7 日内)死亡……”之规定,事故发生 7 日后因伤重死亡的人员不计入20 人事故死亡人数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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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事故调查组认定,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爆炸事故是一起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超速行经高速匝道引起侧翻、碰撞、泄出,进而引发爆炸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1.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6月13日5时51分,浙CM9535/浙CF138挂槽罐车从温州昌泰电力燃气有限公司梅屿储备站出发驶往宁波,11时45分到达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25.36吨液化石油气后于13时02分出发返回温州。16时40分54秒该车驶入沈海高速公路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匝道,16时41分16秒半挂车后部开始向右倾斜,16时41分18秒车体完全向右侧翻,碰擦匝道外侧旋转式防撞护栏并向前滑行,16时41分19秒罐体与匝道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发生碰撞,罐体破裂、解体,牵引车和半挂车分离,其中罐体残片及半挂车呈不同方向飞出,罐体中的液化石油气迅速泄出、汽化、扩散并蔓延。16时42分58秒,扩散至沈海高速公路温州往宁波方向跨线立交桥下的石油气首先发生爆燃,火势向西蔓延,16时43分6秒发生大面积剧烈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附近车辆、道路、周边良山村部分民房、厂房不同程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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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救援情况。6月13日16时42分许,温岭市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电话告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中心。温岭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启动应急联动预案,组织公安、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供电、消防、供水等相关应急联动部门及抢险救援专家、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全力做好现场灭火、伤员救治、现场勘查、交通疏导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持续调度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孙华山副部长赶赴现场指导。时任省委书记车俊立即作出批示,统筹指挥,并赴当地指导工作,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对做好事故处置和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时任省长袁家军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伤员救治,对事故善后处理提出具体要求。时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冯飞,朱国贤、王昌荣、王双全、高兴夫、成岳冲、刘小涛等省领导就做好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或赶赴现场或作出指示批示。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要求,省委、省政府迅速行动,有力有序组织事故处置。紧急调集14 支专业救援队驰援温岭,组织危化、建筑等领域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现场救援共投入大型抢险救援设备 30 多台(套),出动各类救援车辆151辆、医疗救护车 38 辆,参与救援人员2660 多人次。自事故发生起至 14 日 8 时,14 小时内完成现场搜救。立即成立医疗救治工作专班,组织 630 多名医疗专家和医护人员参与伤员救治。在做好“分类检伤,集中救治”同时,根据伤势评估,分两批将22 名危重症伤员及时送到浙医二院救治。同时,台州、温岭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