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简讯

发布时间:2022-3-12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法律简讯

5案例分析工作期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案情介绍]余某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入职旅行者公司,从事行政经理岗位。当日,余某某与旅行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 2019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14 日止,工资 10000 元/月(税前)。同时,劳动合同第 21 条第 9 款约定“一个考勤月内,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达三次以上(含本数)的为严重违纪,旅行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9 年 9 月 10 日,旅行者公司向余某某发出了《严重违纪通知书》,告知余某某“目前发现上班期间你存在多次长时间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的行为。经抽查核实,你于 2019 年 7月 23 日、7 月 24 日、7 月 25 日、8 月 5 日、8 月 6 日、8 月 7日上班期间累计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分别为113分钟、252 分钟、150 分钟、145 分钟、238 分钟、233 分钟,依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第 21 条第 9 款的约定,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余某某在通知书上签字。2019 年 9... [收起]
[展开]
法律简讯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1页

法律简讯

Legal information

地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1717 号嘉杰国际广场 26F/6F

邮编:200080 电话:+86+21+62101316 传真:+86+21+62103539

上海众华律师

事务所

第2页

法 律 简 讯

Legal information

主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主 编:朱 涛

编 委:朱守侠

王 晶

周 伟

第3页

中国 上海 四川北路 1717 号嘉杰国际广场 26 层 邮编 200080

26/F JAJE PLAZA No.1717 North Sichuan Road Shanghai P. R. China 200080

电话/Tel +86-21-6210-1316 传真/Fax+86-21-6210-3539 www.winzonelaw.com

目 录

1、事务所简介……………………………. ………1-2

2、律师简介………………………………..………3-4

3、案例分析…………………………………..……5-7

4、法律问答…………..……………………………8-9

5、联系方式……..………. ………………………10

6、封 底…………………………………..…….. 11

第4页

1

事务所简介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4 年,是中国成立最早

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律师事务所目前拥有超过 120 名的律

师团队,并保持着高速发展

的态势。

长期以来,事务所专注

于刑事辩护、商业诉讼(仲

裁)、公司业务、金融资本

市场、兼并收购、项目投融

资与开发、建筑与房地产、外商投资、反垄断、知识产权、合规审查、

争端解决等法律领域,并取得了骄人成绩。

作为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我们致力于为中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

服务,并将更专业、更高效,更优质作为事务所发展的动力。客户的满

意是我们最大的目标;事务所的服务始终以客户的满意为中心而开展;

专业化服务是我们一贯的坚持,除了在各个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事务所还坚持不断更新、研究和把握每个前沿的专业问题;团队合作是

我们秉承的优势,浓厚的团队合作文化保障了事务所可以为客户提供系

统化的全面服务。

第5页

2

律师事务所特色

● 专业化服务:内部专业分工,提供高质量、可行有效的法律解决

方案;更新、研究和把握每个行业及所面临的法律专业问题,保持专业

的领先地位。

● 团队化合作:根据客户的需求以及专业的分工,组成律师团队,

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

● 全面化协作:事务所与全球的知名大型国际性律师事务所、专业

律师事务所及有关行业机构和组织具有广泛的合作与联系,保证了事务

所可以为全球客户提供全方位、系统化的法律服务。

● 项目化产品:针对客户的各种法律需要进行专业细分的项目化服

务,比如企业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合同管理、房地产项目管理、收购

兼并、上市辅导、融资策划、税务策划等专项服务。

第6页

3

律师简介

朱 涛 律师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

苏州大学法律硕士

中国致公党党员

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上海市首批刑事案件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侵权业务委员会委员

执业经验:

2002 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2004 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成功代

理上千起各类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经验。具有丰富的诉讼与

非诉讼经验。擅长起草、审核各类合同、协助企业客户建立健全人事管

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等日常法律事务,帮助客户降低经营风险。

执业领域:

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及商事仲裁、合同法、公司法务;擅长起草、

审核各类合同、协助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等法律事务。

第7页

4

王 晶 律师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成员

上海市虹口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援助律师

执业经验:

2010 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执

业时间超过十年。先后办理过近千起

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良好的律师实

务经验。对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人身侵权纠纷等有深入、细致的

研究,能以纯熟的法律理论为当事人分析法律问题,设计出切实可行的

法律方案,有效的控制法律风险;擅长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当事人的

法律疑难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最实际和最大化的利益。坚持以高效的服

务,负责的态度,合理的收费,尽心尽力的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执业领域:合同纠纷、房地产、婚姻继承纠纷、人身侵权案件、债

权债务纠纷等。

第8页

5

案例分析

工作期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余某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入职旅行者公司,从事行政经理

岗位。当日,余某某与旅行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

约定合同期限自 2019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14 日止,

工资 10000 元/月(税前)。同时,劳动合同第 21 条第 9 款约

定“一个考勤月内,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达三次以上

(含本数)的为严重违纪,旅行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9 年 9 月 10 日,旅行者公司向余某某发出了《严重违纪

通知书》,告知余某某“目前发现上班期间你存在多次长时间用

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的行为。经抽查核实,你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7 月 24 日、7 月 25 日、8 月 5 日、8 月 6 日、8 月 7

日上班期间累计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分别为113分钟、

252 分钟、150 分钟、145 分钟、238 分钟、233 分钟,依据双

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第 21 条第 9 款的约定,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

违纪......”。余某某在通知书上签字。

2019 年 9 月 30 日,旅行者公司再次向余某某送达了《解

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载明“经抽查发现,你于 2019 年 7

月、8 月上班期间存在多次长时间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

第9页

6

站、睡觉、脱岗多项违纪行为,其中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

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双方签署的劳

动合同第 21 条相关规定,我司经研究决定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

2019 年 10 月 17 日,余某某以要求旅行者公司继续履行原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及赔偿余某某仲裁期间工资收入损失 43016.7 元

为由,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处理结果]

在该案庭审中,余某某确认浏览无关网站以及其他与工作

无关的情况,均属于正常现象,而且该行为应该属于企业内部

规章制度管理的范畴,在企业没有完整规章制度提供的情况下,

上述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规,也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仲

裁委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作出裁决书,驳回余某某的仲裁请求。

余某某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勤勉工作是基本义务,长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

网站,持续时间长次数又多,已构成严重违纪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系余某某与旅行者公司在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该合同约定一个考勤月内,上班时

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达三次以上(含本数)属严重违纪以

及旅行者公司可据此解除合同,原审法院认为在工作时间不做

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作为劳资双方来讲,劳

动者的勤勉工作与用人单位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双方对等

的、基本的义务,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10页

7

本案余某某在公司上班时间内长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网

站,且上述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又多,已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

律的程度,旅行者公司有权解除其与余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故余某某要求旅行者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支付工资收入损

失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驳回余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在员工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员工订立书面的劳

动合同、交付员工手册告之员工公司的管理制度,并要求员工

签订确认知悉员工手册内容。在员工存在违反员工手册规定的

管理制度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并根据员工手册的规

定进行处理。

供稿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朱涛律师

第11页

8

法律解答

一、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

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

另一方为劳动者。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受到劳动法的约束。为了更好

的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加了强制

性的要求,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签订书面的劳

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带来诸多不利后果。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

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

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

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

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

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二、什么是工伤?

工伤亦称“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

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

经企业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

者,均为工伤。

第12页

9

注意点

1. 一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

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如果构成工伤就按照工伤程序

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赔偿。

2. 如果是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双

方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工伤认定时限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

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7 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 30

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

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

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

供稿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王晶律师

第13页

10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1717 号嘉杰

国际广场 26 层 200080

联系电话:021-62101316

传真号码:021-62103539

朱涛律师:13671729099

电子邮箱:zhutaolawyer@163.com

王晶律师:15000798700

电子邮箱:93950123@qq.com

第14页

清香满串荡悠悠

朱 涛 摄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微信翻页书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