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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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1717 号嘉杰国际广场 26F/6F
邮编:200080 电话:+86+21+62101316 传真:+86+21+62103539
上海众华律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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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 简 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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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主 编:朱 涛
编 委:朱守侠
王 晶
周 伟
中国 上海 四川北路 1717 号嘉杰国际广场 26 层 邮编 200080
26/F JAJE PLAZA No.1717 North Sichuan Road Shanghai P. R. China 200080
电话/Tel +86-21-6210-1316 传真/Fax+86-21-6210-3539 www.winzonelaw.com
目 录
1、事务所简介……………………………. ………1-2
2、律师简介………………………………..………3-4
3、案例分析…………………………………..……5-7
4、法律问答…………..……………………………8-9
5、联系方式……..………. ………………………10
6、封 底…………………………………..……..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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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简介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4 年,是中国成立最早
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律师事务所目前拥有超过 120 名的律
师团队,并保持着高速发展
的态势。
长期以来,事务所专注
于刑事辩护、商业诉讼(仲
裁)、公司业务、金融资本
市场、兼并收购、项目投融
资与开发、建筑与房地产、外商投资、反垄断、知识产权、合规审查、
争端解决等法律领域,并取得了骄人成绩。
作为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我们致力于为中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
服务,并将更专业、更高效,更优质作为事务所发展的动力。客户的满
意是我们最大的目标;事务所的服务始终以客户的满意为中心而开展;
专业化服务是我们一贯的坚持,除了在各个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事务所还坚持不断更新、研究和把握每个前沿的专业问题;团队合作是
我们秉承的优势,浓厚的团队合作文化保障了事务所可以为客户提供系
统化的全面服务。
2
律师事务所特色
● 专业化服务:内部专业分工,提供高质量、可行有效的法律解决
方案;更新、研究和把握每个行业及所面临的法律专业问题,保持专业
的领先地位。
● 团队化合作:根据客户的需求以及专业的分工,组成律师团队,
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
● 全面化协作:事务所与全球的知名大型国际性律师事务所、专业
律师事务所及有关行业机构和组织具有广泛的合作与联系,保证了事务
所可以为全球客户提供全方位、系统化的法律服务。
● 项目化产品:针对客户的各种法律需要进行专业细分的项目化服
务,比如企业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合同管理、房地产项目管理、收购
兼并、上市辅导、融资策划、税务策划等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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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朱 涛 律师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
苏州大学法律硕士
中国致公党党员
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上海市首批刑事案件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侵权业务委员会委员
执业经验:
2002 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2004 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成功代
理上千起各类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经验。具有丰富的诉讼与
非诉讼经验。擅长起草、审核各类合同、协助企业客户建立健全人事管
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等日常法律事务,帮助客户降低经营风险。
执业领域:
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及商事仲裁、合同法、公司法务;擅长起草、
审核各类合同、协助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等法律事务。
4
王 晶 律师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成员
上海市虹口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援助律师
执业经验:
2010 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执
业时间超过十年。先后办理过近千起
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良好的律师实
务经验。对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人身侵权纠纷等有深入、细致的
研究,能以纯熟的法律理论为当事人分析法律问题,设计出切实可行的
法律方案,有效的控制法律风险;擅长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当事人的
法律疑难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最实际和最大化的利益。坚持以高效的服
务,负责的态度,合理的收费,尽心尽力的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执业领域:合同纠纷、房地产、婚姻继承纠纷、人身侵权案件、债
权债务纠纷等。
5
案例分析
工作期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余某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入职旅行者公司,从事行政经理
岗位。当日,余某某与旅行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
约定合同期限自 2019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14 日止,
工资 10000 元/月(税前)。同时,劳动合同第 21 条第 9 款约
定“一个考勤月内,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达三次以上
(含本数)的为严重违纪,旅行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9 年 9 月 10 日,旅行者公司向余某某发出了《严重违纪
通知书》,告知余某某“目前发现上班期间你存在多次长时间用
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的行为。经抽查核实,你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7 月 24 日、7 月 25 日、8 月 5 日、8 月 6 日、8 月 7
日上班期间累计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分别为113分钟、
252 分钟、150 分钟、145 分钟、238 分钟、233 分钟,依据双
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第 21 条第 9 款的约定,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
违纪......”。余某某在通知书上签字。
2019 年 9 月 30 日,旅行者公司再次向余某某送达了《解
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载明“经抽查发现,你于 2019 年 7
月、8 月上班期间存在多次长时间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
6
站、睡觉、脱岗多项违纪行为,其中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
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双方签署的劳
动合同第 21 条相关规定,我司经研究决定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
2019 年 10 月 17 日,余某某以要求旅行者公司继续履行原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及赔偿余某某仲裁期间工资收入损失 43016.7 元
为由,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处理结果]
在该案庭审中,余某某确认浏览无关网站以及其他与工作
无关的情况,均属于正常现象,而且该行为应该属于企业内部
规章制度管理的范畴,在企业没有完整规章制度提供的情况下,
上述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规,也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仲
裁委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作出裁决书,驳回余某某的仲裁请求。
余某某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勤勉工作是基本义务,长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
网站,持续时间长次数又多,已构成严重违纪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系余某某与旅行者公司在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该合同约定一个考勤月内,上班时
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达三次以上(含本数)属严重违纪以
及旅行者公司可据此解除合同,原审法院认为在工作时间不做
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作为劳资双方来讲,劳
动者的勤勉工作与用人单位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双方对等
的、基本的义务,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当认定为有效。
7
本案余某某在公司上班时间内长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网
站,且上述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又多,已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
律的程度,旅行者公司有权解除其与余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故余某某要求旅行者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支付工资收入损
失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驳回余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在员工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员工订立书面的劳
动合同、交付员工手册告之员工公司的管理制度,并要求员工
签订确认知悉员工手册内容。在员工存在违反员工手册规定的
管理制度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并根据员工手册的规
定进行处理。
供稿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朱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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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
一、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
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
另一方为劳动者。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受到劳动法的约束。为了更好
的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加了强制
性的要求,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签订书面的劳
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带来诸多不利后果。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
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
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
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
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
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二、什么是工伤?
工伤亦称“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
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
经企业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
者,均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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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点
1. 一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
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如果构成工伤就按照工伤程序
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赔偿。
2. 如果是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双
方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工伤认定时限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
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7 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 30
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
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
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
供稿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王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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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1717 号嘉杰
国际广场 26 层 200080
联系电话:021-62101316
传真号码:021-62103539
朱涛律师:13671729099
电子邮箱:zhutaolawyer@163.com
王晶律师:15000798700
电子邮箱:93950123@qq.com
清香满串荡悠悠
朱 涛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