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简报 2023年6月期
政策简报 2023年6月期
目录:
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四、住建部等三部门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五、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查风险强协商保支付促和谐”
专项行动的通知》。
六、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2023年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七、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
八、湖北调整2023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九、武汉统计局公布2022年劳动工资数据。
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办?
十一、宜昌实施十大行动,促进残疾人就业。
十二、武鄂黄黄社保经办服务一体化工作正式启动。
十三、聚焦省外--五省市优化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7月1日起缴费人自行向税务
部门申报缴费。
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
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
的“看病钱”、“救命钱”。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对保障医保
基金安全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轻群众看病就
医负担具有重要意义。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构建权责明
晰、严密有力、安全规范、法治高效的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体系,坚
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
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三方面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各方职责。强化医保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
医保协议签订、履行等情况的监督。强化对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
监督。强化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检查责任,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
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
作。强化定点医药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与医保基金使用相关的
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强化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各部门
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要统
筹区域内各部门资源,形成监管合力,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工作提供
有力保障。
二是做实常态化监管。明确要用好飞行检查、专项整治、日常监管等监
管手段,成体系地推进基金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智能监控和大数
据监管应用,构建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全流程的技术防线。完善
社会监督,健全医保基金举报投诉机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持续开展典型
案例曝光,强化警示震慑,调动全社会参与基金监管的积极性。
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
三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明确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强化
协议、行政、司法综合运用,破解各类监管难题。建立健全激励与约
束并重的监管机制,更大激发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内生动力。
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事前、事中、事后的有
效衔接。对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
监察机关。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对失信机构和人员的惩戒措
施。建立异地就医跨区域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就医地和参保地监管责
任。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处置机制,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重要意义,加
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同时提升监管能力,强
化责任追究,做好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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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
施,我们在往期的政策简报有相应的介绍。
随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的发
布及执行,国家对社保基金及医保基金的监管从细节到检查力度均都
在不断地加强。对用人单位来说,社保、医保政策的理解学习及合规
操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不言而喻。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四部门日前联合对
外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下
称《通知》),围绕增强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性针对性、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服
务质效、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缓解企业人工成本压力等8个方面22项具
体任务,旨在大力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支持经营主体纾困发展,助力
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通知》明确,增强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性、针对性。2023年底前,对月
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
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
5%、10%增值税加计抵减。2024年底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
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
地使用税政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对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领域,出台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将符合条
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
安排长期实施。将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公用事业、金融等领域收费,持
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继续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降低和取消经营
困难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收费。
《通知》还从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服务质效、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缓解企业人工成本压力、降低企业用地原材料成本、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激励企业内部挖潜等7个方面给出了具体意见。
根据《通知》,在金融方面,要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
和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用,推动经营主体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用
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继续增加小微企业的首贷、续贷、信用贷。
在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要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督查。开展民生领
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加大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力度。
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深入开展违背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大“证照分离”改革
推进力度,推进市场准入准营退出便利化。
此外,《通知》还从缓解企业人工成本压力、降低企业用地原材料成本、
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激励企业内部挖潜等方面提
出相关举措。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
延长至2024年底。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
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为方便税务行政相对人
及时了解掌握,进一步提高税务部门规章制定的透明度,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
境,现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以下简
称《决定》)。
《决定》公布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2件,分别为《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
改)、《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税发〔1998〕156号文件印发,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上述2件税务部门规章制定时间较早,一些规定和要求
已经不适应新个人所得税制或已被新的税收规定替代,决定予以全文废止。
四、住建部等三部门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6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全国住房
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全面披露了2022年全国住
房公积金运行情况。《报告》显示,2022年,全国共发放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贷款247.75万笔,发放金额11841.85亿元。
2022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31935.05亿元,6782.63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21363.27亿元,1537.87万人租
赁住房提取。值得关注的是,截至2022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
已达78.94%。
《报告》显示,2022年住房公积金租购并举支持缴存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力度更大。支持6782.63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占实缴职工人数的39.95%,提
取额21363.27亿元,比上年增长5.15%。其中,支持1537.87万人租赁住房提
取1521.3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3.59%、20.87%。全年共发放个人住房贷
款247.75万笔、11841.85亿元,重点支持购买首套住房、普通住房及40岁(
含)以下群体购房。贷款利率比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低0.9-1.35个
百分点,偿还期内可为贷款职工节约利息支出约2089.02亿元。
四、住建部等三部门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同时,更多住房公积金高频服务事项实现了“跨省通办”,服务渠道更加
多样,更加“好办易办”。7666.96万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查询个人
住房公积金信息,258.51万人线上转移接续个人住房公积金252.86亿元。全
年12329热线提供咨询服务3414.18万次、短消息服务11.21亿条。通过国家
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务院客户端向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1.65亿次。开
展“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服务提升三年行动。推动
实现“企业开办”“职工退休”等“一件事一次办”。
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监管工作也在进一步加强。构建内部风险防控和外部
监管相结合、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线上发现问题和线下核查处置相衔接
的“互联网+监管”模式,助力地方提高风险防控的精准性,确保资金安全。
在7个省(直辖市)的26个城市开展了住房公积金体检评估试评价工作,加强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风险和资金存储风险管控,牢牢守住缴存人的“钱袋子”。
五、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查风险强协商保支付促和谐”
专项行动的通知》。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
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印发通知,决定自2023年6月至12月,在全国部署开展
劳动用工“查风险 强协商 保支付 促和谐”专项行动。
开展风险摸排
6月中旬至7月中旬,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全面梳理排查欠薪风
险隐患。
借助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集体协商指导员等各方力
量,以欠薪风险为重点,主动上门为企业开展劳动用工法治“体检”服务,
了解企业用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对存在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开出“用工处
方”,提出改进建议。
五、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查风险强协商保支付促和谐”
专项行动的通知》。
结合部门间共享的企业缴税、缴费、还贷、物流等数据信息,综合分析
研判企业风险等级,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和整改负责人,
做到整改一条消除一条,力争将欠薪等劳动关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开展协商要约
7月下旬至8月中旬,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积极引导支持企业与
工会开展“要约行动”。
基层工会要主动开展“要约行动”,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依法
行使要约权。
引导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定且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重点就职工
技能要素参与企业分配、育龄职工弹性工作方式等进行集体协商。
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与职工重点协商调整薪酬水平、支付周期,努力
稳定工作岗位。
以货运、网约车、网约配送等行业的头部平台企业为重点,推动建立协
商协调机制,定期就计件单价、抽成比例、在线时长、派单量、极端天气补
贴等开展协商,明确相关标准调整程序、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消除
劳动关系风险隐患。
五、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查风险强协商保支付促和谐”
专项行动的通知》。
开展指导服务
7月下旬至12月中旬,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加强分类指导,帮助
企业用好惠企政策,助力企业恢复元气,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促就业。
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以新办企业为重点,通过免费发放
用工指南、组织线上讲座等多种方式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指导企业建立健
全工资支付、民主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引导职工有序参与企业管理,保障劳
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防范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劳动
报酬争议。
对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
明情况,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依法履行程序。
对因企业裁员产生的失业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援助、心理指导、
技能提升等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开展示范引领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以今年即将开展的第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
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为契机,大力宣传企业在健全劳动关系
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积极防
范化解欠薪等劳动关系风险矛盾方面的典型做法,营造防范欠薪风险、构建和
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积极推进区域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改革创新试点,创新完善根治欠薪
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六、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2023年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
康委印发了《2023年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
案》),在全国范围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要求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坚持问题
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
等欺诈骗保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方案》具体提出要从三个方面着力聚焦。一是聚焦骨科、血液净化、心血
管内科、检查、检验、康复理疗等重点领域,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工作。二是聚焦
医保结算费用排名靠前的重点药品、耗材,对其基金使用情况予以监测,对其他
出现异常增长的药品、耗材等,也予以重点关注,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欺诈骗保
行为,并予以严厉打击。三是聚焦虚假就医、医保药品倒卖等重点行为,特别要
针对异地就医、门诊统筹等政策实施后容易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涉嫌
违法违规的机构和团伙,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六、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2023年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方案》要求各部门加强宣传曝光和舆情监测、健全长效机制,并从加强
组织领导、深化部门联动、强化责任落实及强化保障措施四个方面确保专项整治
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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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本地政策跟进:
2023年6月2日,湖北医保局等五部门发布《湖北省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六、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2023年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方案》提出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
一是聚焦重点领域。聚焦骨科、血液净化、心血管内科、检查、检验、康
复理疗等重点领域。对骨科、血液净化、心血管内科领域,结合国家医保局下
发的骨科高值医用耗材、冠状动脉介入治疗、血液净化专项检查工作指南,开
展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对检查、检验、康复理疗领域,通过国家飞检、省内飞
检等,查处欺诈骗保典型案例。
二是聚焦重点药品、耗材。运用监测大数据,对2022年医保结算费用排名
靠前重点药品耗材的基金使用情况予以监测,对其他出现异常增长的药品、耗
材等,予以重点关注。
三是聚焦重点行为。针对异地就医、门诊统筹等政策实施后容易发生的违
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和团伙,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四是聚焦重点环节。持续挤压药耗虚高价格,抓好脊柱类耗材、种植牙耗
材集采中选结果和医疗服务价格落地执行专项整治。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纳入
门诊统筹医保基金监管,加大数据筛查范围,针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使用门
诊共济基金的问题,加大惩处、媒体曝光和政策宣传力度,严厉打击定点零售
药店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
2023年6月16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
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十六项医保服务
便民举措,并要求确保2023年8月底前在便民服务上取得新突破新成效。
《通知》主要从五个方面考虑,逐个突破当下堵点,循序渐进提升服务质
效。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减环节,提速医保转移接续。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转移接续办理慢的
问题,精简办理材料,取消转出地出具《参保凭证》和转入地出具《联系函》
两个办理环节,将原来45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开通医保关系转移接
续“跨省通办”服务,方便群众线上申请、查询办理进度。
二是优流程,便利异地就医备案。依托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
就医备案小程序,方便参保人线上办理异地备案;优化补办备案服务,保障异
地就医群众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扩大备案范围至高血压、糖尿病等5种门诊慢
特病患者;未异地备案的急诊抢救参保人员可视同已备案;允许跨省长期居住
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
七、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
三是优服务,便捷群众医保信息查询。开通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网厅或
地方医保服务平台等多种查询渠道,在医保经办大厅和有条件的银行营业网点、
社区服务中心、定点医药机构等场所设立医保自助区,方便群众查询个人缴费记
录、医保账户、医保药品目录等信息。
四是一站办,推行医保服务“一窗通办”。针对传统服务窗口职能单一、季
节性办事拥挤、群众多头跑腿等弊端,推进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综合柜员制”,
窗口前台不分险种、不分事项、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后台分办联办快办。
五是减跑动,推进医保服务“网上办”。推动经办数字化转型,依托医保服
务平台“个人网厅”“单位网厅”,实现参保查询、参保信息变更等高频事项“
网上办”,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腿”。依托数字赋能,推动实现医保电子
凭证全流程应用,便捷群众持“码”就医购药。
七、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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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湖北调整2023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近日,湖北省人社发布《关于调整2023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
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通知》,《通知》内容大致如下:
调整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含)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
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2022年12月31日(含)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停止享受或停发伤残
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不参与对应待遇的调整。
八、湖北调整2023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
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级别一
级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对应增加422元、399元、375元、352元。
2.最低标准调整。定额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仍低于
4037元/月、3813元/月、3588元/月、3364元/月(武汉市为4218元/
月、3984元/月、3749元/月、3515元/月)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
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
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29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82元的标准调整伤
残津贴待遇。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
低于各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补齐
到对应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采取定额调整办法。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202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51元。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
每人每月再增加51元。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多个供养亲属增加
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504元/月。
九、武汉统计局公布2022年劳动工资数据。
2023年6月16日武汉统计局官网发布《关于2022年劳动工资数据的公告》。
根据湖北省统计局核定反馈,现将武汉市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公告如下:
2022年武汉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3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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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去年武汉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武汉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98483元,今年公布的数据较去年增长了4825元,上涨了4%。
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办?
武汉市 2023 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于 3月1
日启动,用人单位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开展网上申报、
跨省通办。
武汉残联公众号整理了用人单位自2022年以来联网认证审核过程中,出现
的关于证件失效、信息核验、重复申报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关于开展湖北省
2023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鄂残
就业﹝2023﹞4号)精神,汇总解答如下:
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办?
由于非人为因素(自然灾害、疫情影响等)造成残疾人证失效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可提供当地残联办证机构开具的证明进行申报。
联网认证系统无法调取残疾军人证件信息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可提供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证明进行申报。
联网认证系统核验不通过社保、医保数据信息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可提供社保、医保部门(包含行业内部社保部门、公费医疗办公
室)开具的参保缴费证明进行申报。
联网认证系统核验无法通过工资数据信息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可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应包含每月收入、申
报单位等信息)、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原始凭证等材料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如采取当月工资下月发放的形式,造成工资信息系统核验有
偏差的如何处理?
答:今年该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工资核验板块增加了勾选框“当月工资收入
于次月进行个税申报”,用人单位直接勾选即可通过。
工伤补助金和生育津贴能否计入残疾职工工资总额进行安残申报?
答:由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补助金不能计入残疾职工工资总额进行安残申报;
发放给女性残疾职工的生育津贴可以计入工资总额进行安残申报。
用人单位如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
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残人数和比例时应如何计入?
答: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办?
如A单位发现安排的残疾人已被B单位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证的残疾人己与其他用人单位或劳务派
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如确需办理,由A单位向税
源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或法院出具的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时间段中间无间断
的文书,由A残联提交至中国残联,中国残联将文书发送到B单位税源所在区残
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B残联告知B单位,A单位已提交文书,如有异议60日内
提交类似文书,按照确立劳动时间关系先后顺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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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外服鑫中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有多年开展“残疾人就业帮扶”的
服务经验。向用人单位宣传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具体对于残疾人安排就业和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提供相应方案的比较和实操解释的服务。根据企业自身用工
特点为多家企业提供残疾人就业推荐,并向企业提供相关劳动政策咨询解决方
案的服务。对于有意向使用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在残疾人就业过程中的相关问
题、相关疑问,可联系我司对接客服人员获得相应咨询服务。
十一、宜昌实施十大行动,促进残疾人就业。
继2022年9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
施方案(2022—2024年)》,提出2022—2024年共实现全省城乡新增残
疾人就业4.5万人,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
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省内各地陆续出台当地政策,近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宜昌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2023-
2024年)》(宜府办发〔2023〕2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方
案》提出,实施十大行动促进残疾人就业。2023年—2024年,全市城乡新
增残疾人就业达到1600人。
十一、宜昌实施十大行动,促进残疾人就业。
十二、武鄂黄黄社保经办服务一体化工作正式启动。
2023年5月30日,由黄石市人社局发起武汉市、鄂州市、黄石市、黄
冈市(以下简称四市)在黄石召开联席会议签署合作协议书,正式启动武
鄂黄黄社保经办服务一体化工作。这也意味着四市将在社保经办等服务事
项全面深化合作,逐步实现民生同保、资源共享、跨市通办。
会上,印发了《2023年武汉核心都市圈(武鄂黄黄)社保经办服务一
体化发展工作方案》,对四市第一批的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机制进行
了明确。
经四市友好协商,共同确定了第一批合作事项,包括社会保险数据信
息共享、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灵活就业社保业务通办、工伤保险医疗
协查合作、违规领取待遇异地协查等5个方面。
四市社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纷纷表示,将积极主动与都市圈内兄弟城市
进行友好沟通对接,按照《协议书》上的经办服务要求,合法合规、及时
准确、认真高效办理每一件协作事项,同时不断拓宽都市圈内社保合作领
域,不断丰富一体化合作内容,推动一体化发展提档升级。
十三、聚焦省外--五省市优化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7月1日起缴费人自行向
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随着各地社保调基工作的逐渐开展,近期,云南、重庆、浙江(不含
宁波)、宁波、江西五省市发文明确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云南省
重庆市
浙江省
十三、聚焦省外--五省市优化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7月1日起缴费人自行向
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宁波市
江西省
五省市税务、财政、人社、人民银行、医保等多部门近日发布公告,决定
实施上述内容。根据公告及政策解读,浙江及宁波、云南自2023年7月1日起,
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先向人社、医保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人社、医
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
和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江西、重庆则只调整了用
人单位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未涉及灵活就业人员。
十三、聚焦省外--五省市优化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7月1日起缴费人自行向
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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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转由税务部门征收这几类情况需注意
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的单位
社保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
如果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如果高于基数且不高于最高上限,
则按照实际工资据实缴纳,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最高上限缴纳。
以前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基数的单位需要注意,个税申报基数税务局是
有的,两者一对比,差异过大,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补缴的可能性很大。
拒交社会保险或使用代缴形式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税务机关是专职组织收入的政府执法机构,有独立的征收体系,专业税收团
队,征收能力强大,金税三期工程能够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的大集中,大大提高
征缴效率。
税务部门核定了企业申报基数和期限,就将按照税种的申报严格管控,延期
申报,不申报,都将影响企业信用。
调整费用结构,使部分薪酬不划归为工资收入,不缴纳社保
如工资8000,拆分成5000+3000,其中3000定义为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
难补助。
值得注意的是: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
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对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的正
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所给予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
予剔除;而以上方式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应该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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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简报
2023 年 6 月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