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榆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榆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消费维权法律单行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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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榆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消费维权法律单行本
第一章 总则...................................................................02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03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04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08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09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10
第七章 法律责任.............................................................12
第八章 附 则..................................................................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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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宣传⼿册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
式,反对浪费。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保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
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
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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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
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
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
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
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
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
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
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
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
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
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
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
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
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
面的知识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
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
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
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
组织的权利。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04 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宣传⼿册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
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
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
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
方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
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
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
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
标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
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
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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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06 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
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
运输等必要费用。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
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
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
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
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
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
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
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
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
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
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
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
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等数字化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宣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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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
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
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
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
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
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
由。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
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
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
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
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
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
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
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
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
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
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
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08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
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
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
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
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
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
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
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
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
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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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
环境的消费方式;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
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
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
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
罪行为。
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
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
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
织。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
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0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
等支持。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
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
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
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
予以揭露、批评。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
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
品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
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
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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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
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
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
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
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
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
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
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
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
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
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
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
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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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
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
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
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
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
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
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
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
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
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
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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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
品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
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
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
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
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
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
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
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
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
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
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
失等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4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
求的;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
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
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
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
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
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
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
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
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
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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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
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
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
的其他情形。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
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
或者无理拒绝的;
第六十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
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
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品的;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
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
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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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
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
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
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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